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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由来
理论必须回到实践中去,经受实践的检验并在实践中得到发展,指导实践从而化为物质力量,这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个基本道理。然而,事情并不那么简单。在现实生活中,理论常常回不到实践中去,或因曲高和寡,无人实践之;或因遭人贬损,无力实践之;或因生不逢时,无法实践之。理论在欲回实践的第二次飞跃面前,尚未起飞,便翅断羽落,转眼成明日黄花。理论或观念,怎么样才能获得实践的权利,这个问题便尖锐地摆在了我们的面前,是不可回避的。
本文所说的观念,指的是各种理论、计划、设计、路线、方针、政策、办法、主意、点子,等等。本文所说的实践权,指的是观念被运用于实践的权利。
以下几个方面的状况,揭示了观念的实践权是不可忽略的问题。
其一,理论与实践的关系中,有时会陷入二律背反状态。
一个理论创立了,在未实践前,它的真理性是未经确认的,它必须在实践中证明自己的真理性。人们的实践必须有理论指导,没有理论指导的实践是盲目的实践。然而,用不知其是否为真理的理论来指导,亦是多少带有盲目性的实践。不具有真理性的理论,不配用来指导实践;理论是否具有真理性,只有在指导实践中才能得到验证。于是乎,理论处于两难境地中:理论必须回到实践中去证明自己的真理性,理论因为不能事先确认自己的真理性而无权回到实践中去。
如何跳出这个怪圈呢?似乎有一个办法:姑且不论该理论是否具有真理性,且拿去实行了再说。这样一来,这个实践便带有一定的盲目性。理论若是正确的,实践便能成功;理论若是错误的,实践便失败;理论若是有对有错,实践便成败皆有。
一个理论形成后,既然尚未证明其为真理,人们便可以照着它做,亦可以不照着它做,有时为了避免实践的盲目性,宁可不照着它做。因而,理论要回到实践中去,即获得实践的权利,便成了一个问题。
其二,观念的竞争性。当理论产品供大于求时,便发生了相互竞争以求取得实践的权利。
理论因社会需要而产生,理论因能满足社会需要而富有生命力。然而,当社会提出某种需要后,所产生的相应的理论不是一个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时,该怎么办呢?当今世界,人才济济,新思想、新观念、新理论层出不穷。有时,针对某同一个问题,理论的创造者们提出的理论往往有几个、几十个甚至更多,而社会只能采用其中一个理论,其余更多的理论被弃之不用,被人冷落。那么,哪一个理论有幸被社会采用呢?而每一个理论的创造者都希望自己的理论有幸回到实践中去,转化为现实。于是,这大同小异的若干种理论之间,有意无意地彼此竞争起来,都想争得那唯一的回到实践中去的权利。实践权的问题,便是如此无情地尖锐地摆在了理论的面前。能获得实践权,理论便生气勃勃地走向实践;倘若没有获得实践权,这理论便消歇了。
观念的竞争性往往会影响到观念的时效。一个观念经过激烈的竞争战胜了对手们,而有幸被人们用以指导自己的实践。而其他的理论工作者(包括前期的失败者)有可能提出更新更好的观念试图取而代之。原先那个获得了实践权的观念有可能被人们抛弃而结束自己的生命,为自己的适用期划上句号。在观念竞争激烈的领域和时代,竞争性常会缩短一个观念的时效。而观念的时效的不确定性又促使观念千方百计地在有生之年到实践中去潇洒走一回。
其三,观念的创造主体与实践主体之分离。
一个观念的创造,即由实践上升到认识,上升到理论,主要取决于认识主体。而从认识到再实践,却常常不取决于认识主体,而取决于实践主体。认识主体不等于实践主体。一个观念的创造者可以是该观念的实践者,有时又未必是该观念的实践者。某观念的实践者常常不是该观念的创造者。观念的创造与观念的实践发生了分离现象。结果,一个观念产生后,因无人充当其实践主体,往往回不到实践中去,无法“再实践”。甚至有时,有人从观念的创造者那里取得了该观念的拥有权,却出于某种目的不去实行之,将该观念封杀于片纸中。观念的创造主体与观念的实践主体之分离的状况,造成了观念能否回到实践中去的复杂性。当实践主体对某观念不欣赏、不信任时,该观念能否实践便成了问题。
总之,一个观念产生后,未必会自动地滑落到实践中去,它必须争得实践的权利,才有可能在实践中开出灿烂的物质之花,结出丰硕的物质之果。观念,如何才能取得实践权呢?
二、观念获得实践权的内在依据
一个观念要想获得实践权,一方面取决于其本身的品质,一方面受制于诸多外在条件。其本身的品质即内在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点:
1.是否是逻辑真理
一个观念能否取得实践权,首先取决于它是否具有逻辑真理性,即在付诸实践前被逻辑论证所证明了的真理。
理论回到实践中去,实现认识过程的第二次飞跃,其前提之一是,该理论必须是正确的,是如实地反映了事物的本来面貌和规律的认识,概言之,必须是真理。这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一个观点。然而,如前所述,理论在未经实践验证前,就不能肯定说它是真理。既然它还不是实践证明了的真理,就没有资格去指导实践。于是乎,理论在这里陷于两难境地:理论只有在实践中才能证明自己是否是真理;不是真理的理论无权回到实践中去。
要从这个二律背反中跳出来,必须区分逻辑真理和实践真理。所谓实践真理,即是由实践的过程和结果所证明了的真理,即是由实践所证明了的符合于客观事物本来面目及其规律的认识。所谓逻辑真理,即是被逻辑论证所证明了的真理,即是由其它已被实践所证明了的观点按照逻辑法则进行理论论证证明其为正确的真理。它虽然尚未经实践验证,但却符合逻辑法则,为其它已被实践证明为正确的观点所支持,因而可预期在实践中被确认,可转化为实践真理。
经过认识过程的第一次飞跃,从实践中形成的理论,充其量只能说是逻辑真理;经过认识过程的第二次飞跃,从理论到实践,在实践中证明其为正确,才能说是客观真理,即实践真理。如果一个理论被判定为是逻辑真理,便有资格去指导实践,换句话说,便能获得实践的权利,从而在实践中证明自己的真理性。一个观念,一个理论,如果不能说服人,如果不能自圆其说,如果自相矛盾,漏洞百出,连逻辑真理都不是,怎么可能被人们去实践呢?
按照马克思的思想,理论若抓住了事物的根本,就具有彻底性;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理论只要说服人,就能掌握群众;理论一经掌握群众,就会变成物质力量;理论变成新生的物质力量,就能摧毁腐朽的物质力量;抓住事物根本的理论,就具备实践能力(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9页。)。所以,由逻辑论证证明为抓住了事物根本的理论,就应当获得实践的权利。
一句话,观念必须真,才有可能获得实践权。
2.价值量的大小
一个观念能否有实践权,不但须真,而且须有价值,即能满足人们的需要。当若干个观念都有价值,而只能有一个观念获得实践权的时候,则实践权的获得,取决于其满足人们需要的程度,即价值量的大小。而衡量价值量大小的准绳,则无非是善与美的程度、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如何、主体感觉效果怎样等等。
关于社会的理论能否被实践,取决于它满足人们需要的程度。诚如马克思所说,理论在一个国家实现的程度,即被运用于实践的程度、转化为现实的程度,“决定于理论满足这个国家的需要的程度”。(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0页。)。这里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理论本身能否满足现实的需要,理论本身的素质是否够高;另一方面是客观的方面,即现实有无某种需要,以及这种需要的强烈程度。有彻底革命的理论,亦有变革现实的彻底的需要,才会发生彻底的革命,“彻底的革命只能是彻底需要的革命”(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 卷,第10页。)。就理论本身而言,它的品质应能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的需要。空想社会主义的理论,如果说起初能给予阶级意识尚处朦胧状态的工人群众以某种安慰的话,那么后来,因其有反对阶级斗争的致命弱点,随着阶级斗争和共产主义运动的发展,它“就愈失去任何实践意义和任何理论根据”,它当然也就不可能获得实践的权利。(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83页。)。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毛泽东同志的以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革命理论较之各种“左”、右倾机会主义理论更加适合中国国情,亦更加符合工农群众的需要,因而被用于指导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并取得了胜利。
不仅是关于社会的理论,而且关于自然、思维的理论,各种有其特定对象的新思想、新观念,其能否最终化为现实,皆看其有无化为现实的理论依据。在满足人的需要方面,内在品质最优越的理论,当然就能获得到实践中去的第一张门票(有时是唯一的一张门票)。且举两例:澳大利亚悉尼歌剧院堪称世界建筑史上的奇迹。当初,澳大利亚政府向海外征集悉尼歌剧院设计方案,广告一出,应者踊跃。最后,丹麦的捷·乌特松的设计方案击败了231个竞争对手,荣幸中选。 捷·乌特松的设计方案之所以被选中,即获得了实践权,当然是因其有艺术珍品般的品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代表着国家的主权和尊严,代表着一国两制,其优美的图案、深邃的意境,浓浓地感染着世人。参与香港特区区旗、区徽设计方案竞选的,有七千余件作品,而结果只能有一套最佳设计方案被选中而流芳百世。
对于一种持续性的社会需要,则在时间系列上会有不同的新观念先后产生并付诸实践以越来越好地满足这种社会需要。例如,人们对代步工具的需要,就有了马车→自行车→汽车→飞机的创造发明;人们对纳凉的需要,就有了芭蕉扇→电风扇→空调器的产生。其每一后者的价值就性质来说同前者是类同的,但较之前者来说效果更佳、效能更丰富。
观念不仅要真,而且要更佳、更美、更能扣动人的心弦,方能受到人们的青睐,从而获得实践权。
3.创意性的强弱
观念的生命力在于创造性。有创意,就有生命;没有创意,只是重复别人说过的话,永远不会排到第一。所谓有创意,就是从独特的视角、独特的眼光去认识别人曾经研究过的事物而有了独特的见解,或者是发现了新的对象、开辟了新的领域,得出的认识当然也就是新颖的。认识达到创新的境界,才会令人感佩。这种创新,常令其观念具有独特性。观念有了真,有了佳,有了美,又有了新,谁个不喜欢呢?当需要实践的时候,“舍我其谁?”实践权的获得便是理所当然的事。
创造,有不同的层次。有的创造,在本国范围内“填补了空白”(尽管在其它某些国家可能已是常识),这种创造而生的观念就有可能在本国范围内获得实践权。还有一类创造,是全世界独一无二的,是人类认识史上首开先河的,这种创造是最高层次的创造,这种创造而生的观念,将领导世界潮流。这种最高创意的观念,在趋向实践方面,自然是最受欢迎的了。在人类认识史上,在自然科学发展史上,能够流芳百世的作品、观念,往往是这类最高层次的创造。
一种全新创意的观念,不是被动地等待人们赐予实践权,而往往是向人们揭示新的实践领域。爱因斯坦相对论和量子力学理论,对人类实践领域的扩大,奠定了何其深厚的基础!
4.观念的时效性
观念因时因地而生,亦会因时因地而灭,便有个时效问题。与观念的时效性相关,有两类不同的观念。一类是不同时观念,即没有时间上的冲突,可以在不同的时间段实施的观念。当几个观念争夺实践权时,若发现原来是不同时观念,则可以化解矛盾,在不同的时间段分别给予实践权。例如科学实验中,就某个要攻克的难题,科研人员提出了几个不同的方案,那么,可以逐个地实施这些方案,甲方案若不行了,可以换用乙方案,乙方案不行了,再换用丙方案,等等。诸种方案,因为没有时间上的冲突,可以依次逐个施行。至于成功与否则取决于其内在品质。不同时观念还有一种情况,即可以在不同的环境中或由不同的实践主体同时实践。例如,就某件商品专家们提出了几种设计方案,这些方案各有优劣,而结果则可能是:甲厂选用A方案,乙厂选用B方案,丙厂选用C方案,各得其所。另一类是同时性观念, 即两个或几个观念存在着时间上的冲突,在同一时间只能实施其中一个观念而淘汰其余的观念。这其中,有些观念是相互间具有绝对同时性,一个观念获得了实践权,与之竞争的其余的观念便永远地被淘汰了。例如香港特区区旗、区徽,现已采用了一种设计方案,其它七千余种设计方案便被永远地淘汰了,断无又被选中的可能。有些观念彼此间具有相对同时性,即在特定时间段有时间上的冲突,其中一个观念获得了实践权,并不意味着其余的观念永远地丧失了实践的机会。
就事物在时间上的延续性而言,不同的观念时效有长有短。这是不难理解的,一套时装的设计式样,其受宠的时间较短,相比而言,一种名牌饮料的配方,其时效则较长些。人们在赋予观念以实践权的时候,不会不考虑其时效长短问题。
此外,就事物在时间上的循环性(如春夏秋冬四季更迭)而言,与此特性相关的观念,其实践权的获得亦常受此影响。
5.观念创造者的进取精神
观念总是有一种物化的冲动,倾向于现实的冲动,因而观念的创造与实践,无论是不分离或发生分离的情况,它的创造者应积极地利用、创造客观条件,让观念能够获得实践的权利。
创意丰盈的观念,也许超越现实,为同时代人不理解,观念的创造者却应有耐心,勿为暂时不能实践而灰心丧气。在新观念层出不穷的现代社会,既有观念创造难的问题,也有观念实践难的问题。而一个观念既已然诞生,又适逢众多观念的竞争,倘若进取心不强,竞争力不够,不能获得实践权,便会过时失效,落败于故纸堆中。
所谓进取精神,就是当仁不让的精神,百花齐放我为先的精神,就是在守法、诚实基础上的竞争精神。有饱满的进取精神才有利于自己创造的观念获得实践权。这里,最重要的是要有责任感、使命感。一个既真且佳,既美且新的观念,如果它的实践能造福人民,有益社会,我们为什么让它中途夭折呢?“道不行,浮于海”的消极态度是不足取的。历史告诉我们,就解决同一个问题提出的几项方案,有时是错误的方案被实施了,而事后看来是正确的方案却得不到实践的机会和权利。其结果是,错误的方案造成了灾难,却已是生米做成熟饭,无法挽回、难以弥补了。当错误的方案被若干年的实践证明其错误时,人民付出了多么沉痛的代价!而当时的正确方案却因时过境迁,不能在新形势下实施了,其所谓正确,只是理论上的正确而已,其真理性,在好的情况下只能融入新形势下产生的新观念中来发挥作用,在差的情况下则可能再无用武之地了。犹如一个病人患了重症,两个医生提出了两个不同的医疗方案,甲医生的方案得到实施,结果不该死的病人死了,甲方案被证实为错,乙医生的方案虽然理论上正确,在此案中却无法再实施了。所以,一个坚持真理的人,一个坚信自己观念的人,同时应该是一个富有责任感和使命感的人,有实践精神的人。
观念,不必消极地等待人们的赏识,而应该积极争取到实践中去,诚如马克思所说:“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亦即自己思维的此岸性。”(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6页。 )所谓“应该”就是观念的创造者和观念的实践者发挥主观能动性,为真理、为正义、为美好的理想而奋斗,积极投身到革命实践中去。
三、观念获得实践权的外在条件
观念实践权的获得,主要取决于自身的质地。但观念的实践既然涉及到实践主体、现实环境等,就必然受到诸种外在条件的影响。这些外在条件主要有以下几项:
1.公共关系工作的开展
由主张赋予某观念以实践权的人大力开展公共关系工作,向有关人士特别是社会公众公开推销该观念。其内容主要有:对该观念进行理论论证,以保证实践的可靠性;进行可行性论证,以阐述实践的主客观条件是否已具备;进行价值论证,以激起公众对该观念实践结果的期待。对掌握观念实践权的决策者和观念实践者们的主观意向,决不可漠然视之。只有当他们确信某观念的实践符合他们的需要,能增进他们的福利时,他们才可能慨然赋予实践权。
当然也有例外情况,如政界,有的政治家怀抱与当局相佐的一套治国方略,却深藏不露,只在权力的阶梯上攀登,一朝权在手,便把令来行。这种对自己的政治观念绝对保密,先谋权而后行的做法,在旧社会是屡见不鲜的,而在现代社会却是与民主精神相违背的。
2.时机的把握
任何一个观念只有在一定的时间段才能行得通,也只有在一定的时间段其价值的体现才最为丰盈。观念的实践权的获得常常要看时机而定。时机的重要性表现在,若错过了时机,有些观念可能会失效;若时间未到硬要实行,可能结果会适得其反。坚信某个观念,又准备实行之,当时机不成熟时,且韬晦待时,委屈求全,而当时间赐予的机会来临时,则毫不犹豫,紧紧抓住。古今中外杰出的政治家们深谙时机的重要性,故常能做出惊人之举。在当今信息社会,对于经济界人士而言,商情瞬息万变,是否善于捕捉时机往往是成败的关键。
3.社会需要的程度
一个观念如果恰恰与社会需要相吻合,便能轻而易举地获得实践权。但如果社会暂无此种需要,则你的观念纵然是对的,眼下却行不通。这是因为观念的实践总是要产生物质的、精神的价值,以满足人们物质生活与文化生活的需要,当某个观念所昭示的预期结果并不适合人们的需要时,人们何必花大力气去实践它呢?当然也就不会赋予它实践权。
落后的观念固然得不到实践权,“超前先进”的观念也不易被人们所接受。一个观念须是恰恰符合它所欲存在的环境的实际需要,才会被赋予实践权。
所以,一个观念在它意欲施展身手的地区,须了解当地社会需要的状况、社会需要的程度以及这种需要的文化背景等等,以便开展必要的适当的公关工作,去激起和强化当地民众对该观念的需要,从而获得实践的权利。这里说的社会需要,是指一定范围、一定地域、一定国家的社会需要。观念是否符合社会需要是相对而言的,一个观念在某一地域不符合当地的社会需要,换了个地方却可能符合后者的社会需要。
4.社会环境状况
观念实践权的发生源于观念间的竞争,既如此,社会应当给予观念们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这里有两点是重要的。一是法制保障,有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许多国家制定了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如专利法等等。其意义在于:首先,观念的实践权的竞争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技术上的发明创造等观念的实践权的获得,不是被动地等待别人赋予,而是经过一定的合法程序获得。其次,专利权即观念的实践权的转让是有偿的,观念的第一创造者享有该观念(发明创造等)的实践可能带来的合法利益。二是完善的竞争机制。例如,建筑业中的工程招标机制,人事方面的招聘、竞聘机制,等等。社会生活中的这些具体的规章制度和灵活的运作过程,有效地激活了诸种观念在实践权方面竞争的有序化。此外,政治生活的民主化、人际交往中的宽容态度、学术研究中的自由氛围,都是观念们得以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中的重要因素。
凡事都有例外。当众多观念为争得实践权而忧心忡忡的时候,有些观念,例如“奉命”而生的观念、社会群体为着某种目的而刻意制造的观念,却无需为实践权而担忧,它们甚至在未出世前就注定了要到实践中去。关于这点,本文无需赘述了。
从实践到理论,再从理论到实践,是一个复杂的、无限循环的过程,其每一次飞跃都不是自动完成的,而是一个艰辛的、充满斗争的过程,在此过程中,观念的实践权的获得是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一个观念如何才能获得实践的权利,取决于观念本身及其所处外在环境诸多因素,本文所述仅是择其要者而考察之。当否,请大方之家明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