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制条件下组织税收中的矛盾,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税制论文,条件下论文,税收论文,矛盾论文,组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组织税收历来是税务部门的基本职责与中心任务。勿庸置疑,由于新税制的实施,加强了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体现了国家产业政策,促进了经济结构的合理调整和社会有效供给的增加,进一步理顺了分配关系,调动了中央和地方筹集国家财政资金的积极性,为组织税收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内在动因,从而推动了税收收入的大幅度增长。然而,正象任何新生事物的发展过程一样,旧的矛盾解决了,新的矛盾又会出现。在新税制条件下,组织税收工作中又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新的矛盾,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并切实加以解决。
一、税收计划中的矛盾
在新税制和分税制财政体制条件下,税收计划中的矛盾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
(一)指导性计划与指令性计划相悖。长期以来,税收计划都是作为指令性计划分配下达的,对这种指令性计划,人们早就习已为常。两套税务机构分设之后,为满足和适应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指导性计划便应运而生,这既是税收计划方式的重大转变,也是市场经济对税收的必然要求。就目前情况看,国家税务系统负责征收的消费税、增值税(以下简称“两税”)及其它中央收入为指令性计划,代地方政府征收的地方收入和其它收入为指导性计划;国家税务总局分配给地方税务系统的计划全部为指导性计划。就地方税务系统而言,其税收计划作为地方财政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方能生效。对国家税务系统来说,这部分指导性计划在确定、分配下达时须持十分谨慎的态度。这是因为,这部分计划是争取各级党和政府重视、支持的纽带和桥梁。指导性计划过小,不利于积累地方财政收入;计划过大,与经济税源不符,难以完成任务,一来造成两家税务系统互相争夺税源,导致税收秩序混乱,既增加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又加大了征收难度;二来地方政府已将这部分指导性计划视同指令性计划,列入财政预算,非保不可,一旦收入形势吃紧,地方收入难以完成,少数地方从本位主义出发,势必挤占中央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由此,指令性计划变成了指导性计划,指导性计划反而变成了指令性计划,由于指令性计划的收入绝大部分是中央收入,这样一来,中央的利益就可能不同程度地受到侵蚀。
笔者认为,解决这对矛盾的途径和办法是,对指导性计划,无论是国税系统的,还是地税系统的,都应由基层税务部门在认真进行税源调查的基础上,至下而上编制计划建议数,并注重指导性计划与指令性计划的互补性,在协商同级财政部门后上报,再由中央根据各地税源发展规律和经济状况综合平衡后下达,以避免指导性计划过大或过小带来的负效应。
(二)财政收入基数与税收任务相悖。从新税制实施一年来的情况看,这对矛盾在省以下表现得十分突出,既不利于税务部门按照客观税源组织收入,又不能准确反映财政“蛋糕”的真实性。目前,存在的问题是,财政基数和增长目标由上级财政部门确定后层层下达,下达的指标一般都是在基数之上确定一个增长幅度,而税务部门是按照税制改革后各地税负变化和税率调整,及税源情况分配任务的。由于计算方法、计算口径不同,二者之间的差异较大。更由于受利益分配格局的影响,财政基数定得比较低的地方,只要完成了收入基数,或是达到了增长目标,即使有税源,有些地方也不让再收了;财政基数和增长目标定得高的地方,即使没有税源,为了保既得利益,或搞财政列收列支,或采取“空转”,以免上级财政扣款。这样做,无疑有害于依法治税,既挖了中央财政的“墙角”,又增加了企业的负担。
财政基数和增长目标的确定,税收任务的分配,必须有机地结合起来,财政、国税、地税要紧密协作,反复调查,反复测算,求得大体上的一致,以保证中央和地方利益的共同实现。
二、组织收入中的矛盾
首先是征收中的矛盾。税务机构分设后,在组织收入过程中,征管范围的矛盾十分突出,中央曾多次下发有关文件就国税、地税两家的征管范围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但在一些地方,由于政府的干预,走了样。我认为,首先税收征管范围一经确定,在没有调整之前,两家税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这要作为衡量各级国税系统和地税系统工作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准,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即按税种收入属性分别划归由国税、地税征收。集贸市场税收分成收入取消后,除列入税务经费上划基数,按分设时两家人员的比例分配外,同时为了保证集贸市场税收稳定增长,调动各方面组织这部分收入的极枳性,以及满足日益发展的税务事业对经费的需求,可将收入与经费挂钩,按收入增长幅度的一定比例增长。
其次是税款入库时的矛盾。一旦资金紧张,税款入库时,先入地方税,再入共享税,最后入中央税;一旦地方收入任务难以完成,更有甚者,肆意调整收入级次,将中央收入作为地方收入入库。企业拖欠税款和银行占压税款亦同样如此,严重损害了中央利益。为此,必须采取以下三条对策:一是在入库资金紧张的情况下,按年度税收计划中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方税各自占总计划的比重确定一个入库比例,保证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均衡入库;二是将现有各级国家金库分设为两套金库,即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既分级次、分税种记帐,又分两套税务机构征收的税款记帐,避免混库;三是加强财政审计监督。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和审计部门的联系,共同做好税款征解提退全过程的审计监督工作。
三、完成税收任务与执行税收政策的矛盾
长期以来,有些地方为了完成税收任务,不惜以违反税收政策作为代价。实行新税制后,有的地方若完不成任务,则对实行增值税的企业期初库存税款就少抵扣或不抵扣,应该给予税收返还的不予返还,加重了企业的负担;任务完成得好,不该抵扣的也给抵扣。随意扩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范围,在税收政策上任意变通。这样做,违背了税制改革的初衷,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和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必须重申,组织税收必须以执行税收政策为前提。实施新税制,要求我们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统一的税法和各项税收政策,体现公平税负,以利于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建立和发展。为此,各级税务机关应开展经常性的新税制执法检查,加强各税结算检查,抓好企业的会计核算,督促企业按税收政策、会计制度规定计算、核算税款,抓好企业纳税申报,对违者按偷税处罚,抓好稽核检查,将定期检查和日常的稽核检查有机地结合起来。同时,对各级税务机关和基层税务专管员实行严格的考核,并与其经济利益挂起钩来,以规范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行为,保证税务机关合法地、正确地行使国家赋予的职权,并自觉地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各级税务机关内部都应设立审计机构,把政策审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一整套审计制度和办法,开展经常性的内部审计,对违反税收政策的人和事,要及时地、严肃地进行处理,以巩固和完善新税制,推动组织收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