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票民主_政治论文

论股票民主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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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046.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462X(2009)01-0066-04

俞可平先生认为,中国的政治改革和存量民主有着内在的关系。他指出,正在或者将要进行的政治改革和民主建设必须有足够的“存量”,即必须具备充分的经济和政治基础[1]。我们认为,这样的判断全面地反映了中国政治发展的基本思路,也从总体上为中国改革开放30年的政治发展作了独到的总结。尤其是在当代中国的政治发展面临着组织变迁和社会危机时,存量民主理论又一次体现了其内在的价值。

一、存量民主:概念与逻辑

什么是存量民主?这个问题应首先加以解释。存量是一个经济学的名词,是指一定的时点上存在变量的数值[2]。在具体使用时,存量往往与流量相对应。因此,所谓民主存量就是能够保证民主运行的最小数值。

1.存量民主的概念。民主本身就是一个历史的演变过程,对存量民主的理解应贯穿历史,将应然与实然结合起来去把握。民主“在19世纪以前并没受到这般推崇,而且带有不好的意思。雅典的直接民主曾长期被解释成不受限制的暴民政治。因为‘真正’的民主制应该是这样一个系统,在那里,所有的公民都期望定期来选举国家官员并亲自制定法律。这种类型的政府在历史上几乎不存在。”[3]68虽然这一判断从实然层面封闭了一个从投票数量来决定民主的简单思路,但是民主就是投票的简单判断却为民主存量提供了理论基础,无投票的民主是不存在的。从微观政治学来看,在一定的范围内,民主存量恰恰首先表现为投票率的数值。在罗斯金等学者看来,直接民主被代议制民主取代之后,民主往往包含了以下的要素:人民对政府的支持、政治竞争、权力交替、民众的代表、多数原则、持异议和不服从的权利、政治平等、征求人民的意见和新闻自由[3]68-74等等。而在我们看来,所谓民主存量就是能够维持一个国家发展的政治合法性的最低民主指数,具体表现为政治过程中选举的公开度、法治的透明度、宪政的拥护度等。

2.存量民主——从社会控制到国家控制。按照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的逻辑,人类历史是一个社会—国家—社会的历史。我们认为,在不同的历史阶段相应地存在着不同的民主发展阶段。按照行政生态学的理论,在国家形成之后政治发展仍然有不同的阶段划分,即社会控制阶段、社会国家混合控制阶段和国家控制阶段。这三个阶段分别构成了民主的低度发展、中度发展和高度发展。而存量民主则是保证民主低度发展的前提。

按照恩格斯的观点,国家来源于社会又异化于社会,因此社会掌握着对国家的最终控制权力;同时由于必须首先控制社会才能控制国家,因此民主存量跟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度呈正相关。一般而言,在国家与社会分离度较高、社会领域占比例较高的国家,存量民主的比例则较高;反之,在国家与社会分离度较低、社会领域占比例较低的国家,存量民主的比例则较低。不妨用下列表格作一形象的表达:

国家领域 100%

90%

50% 10%

社会领域 0%10%

50% 90%

民主存量社会领域×51%0% 5.1% 25.5%

45.9

从上面的图表中我们可以发现,社会被控制的最低程度成为了民主存量的最低标准。因此,在社会成长的同时,必须同时对社会权力加以控制,防止社会成为国家的附庸。此外,社会民主存量的增加有一个和国家发展相适应的过程。低于民主存量的社会不具有自主性,而超出民主发展阶段的民主存量则可能引发社会暴政,从而颠覆既有社会的民主成果。因此,在民主由低向高发展的过程中,民主存量的逐步增加必须是绝对的,而社会的民主结构成为保证国家民主化进程的关键。

在社会民主存量增加到一定值,从而可以控制国家之后,如何保持国家与社会的平衡是十分关键的。西方政治学对国家的暴政和多数人的暴政的双重担心说明了这一平衡的困难所在。我们认为,国家被社会有效控制并不等于绝对控制,民主存量的价值在于国家自主性与社会民主成本的优化。因此,社会理性和有序参与就成为国家民主存量增加的重要标准。

3.经济发展与民主存量的增加。经济的发展无疑对民主存量的增加有着积极的意义,经济民主确实对社会民主和政治民主起到基础性作用,因此,发展经济成为民主存量增加的物质因素。在自由主义思想家哈耶克看来,市场经济意味着自由的体现,而反市场经济则是走向奴役的开始,因此,市场经济也成为精神上的民主存量的基础。但在哈贝马斯看来,市场经济有更重要的社会意义。他认为,公共空间是资本主义的产物,“具有政治功能的公共领域首先是在18世纪初的英国出现的……只是在重商主义的庇护下,当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到光荣革命后英国所达到的水平,欧洲大陆的这种公共领域才开始具有政治上的影响力。”[4]因此我们知道,市场和资本的力量推动了社会公共领域的产生和发展,并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罗尔斯所坚信的可以被“公共证明”的理性的“重叠共识”。那么当这种共同理性达到一定的比例时,低度的民主运行便可以得到保证,这种确认民主低度运行的比例就是存量民主所要达到的最小比例。

二、存量民主的限度:平等与平衡

在思想史上,民主与寡头的分野一直困扰着亚里士多德。他既担心由寡头所带来的专横统治,也担心由民主所带来的暴民统治,因为这样都只能使城邦堕落。亚里士多德指出,最纯粹的民主就是那种所谓的遵守平等原则的政体。在这种城邦中,法律规定的所谓平等就是穷人不占富人的便宜,两者处于同样的地位,谁都不作对方的主宰[5]。因此,亚里士多德转而考虑到两种因素的平衡,他把这两种因素说成质量和数量。质量是指包括由显赫的财富、出身、地位和教育等所产生的种种政治影响;数量则纯粹是指由人数众多所产生的影响。如果第一种因素占优势,政体就变成寡头制;如果第二种因素占优势,政体就变成民主制[6]。因此,在民主与寡头之间,财富、阶级、地位、教育、人口确实成为重要的因素,而这些因素也构成了民主存量的重要内容。

1.民主存量不以摧毁国家为目标。政治学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政治力量的平衡,亚里士多德坚持认为上述两个因素应得到合理结合。虽然亚里士多德没有解决一个弱小城邦如何面对马其顿这样大国的问题,但事实上,即使一个后来像美国这样的巨型国家,也同样面临着民主的价值与存量的困境。亨廷顿认为:“美国人从来未对权力的重大不平等作过辩护。与此相反,美国人可以接受财富的福音,却从未接受、而且从本质上也不可能接受权力的福音。”[7]在亨廷顿看来,在美国发生的这种民主价值与现行体制的冲突正是由于美国开国者不能兑现承诺。但是我们认为,这种矛盾在于民主存量与国家政治边界的内在冲突。因此,这种失衡不在于承诺与现实之间,而在于国家与社会关于民主存量的新一轮划分。应当指出的是,无视国家的正当性而使民主存量无度增加,只能导致民主的“泛滥”和对国家的摧毁。

2.民主存量不以社会解体为指归。民主不摧毁既有的社会结构,民主论者在得出民主就是多数同意的结论之后,又迅速地把视野转向少数人的权利。这一点为社会契约论者所认同:“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多数人去统治,而少数人被统治,那是违反自然秩序的。”[8]后来的民主论者也对这样的观点持支持态度,并在具体的国家制度中加以实现,进一步演化成多数权利和少数统治的结构性安排。正如杜威所指出,多数对少数的政治排斥不仅仅伤害了少数,“而是整个社会都被剥夺了可以为它服务的潜力,这是民主概念的一部分”[9]。因此,在民主的表象上,民主意味着暴力;而从民主的价值上,民主仍然蕴涵了少数的权利,蕴涵了多数和少数间的政治平衡。而从这一点上讲,民主存量既以获得多数为目标,又不以压倒少数为目的。事实上,少数权利在少数接近“绝对零度”时是无法得以保证的,从而必然损害民主的价值。

3.民主国家的政党表达管道与标准。前文提到,人民只有控制了社会才能实现控制国家,但这种控制是把国家作了静态的考察。事实上,基于国家自主性与社会自主性,任何控制都有一个动态的过程。这里包括了两个控制过程:一是如何实现个体对社会的控制,二是如何实现社会对国家的控制。在华盛顿时代以前,这一控制是无法进行的,而在杰斐逊时代政党出现了。由于其暗合了人民自由结社的民主传统,因此政党成为两种控制的组织和管道。

政党的出现基于两个前提:第一,政党能够从社会中组织起来,这需要一定数量的支持,多数国家都对组党有党员数量的要求,这其实是一种制度化的民主存量;第二,政党要赢得多数的支持才能控制国家,这同样是一种制度化的民主存量。前者区别了政党和利益集团,而后者则为社会进入国家作好准备。在政党进入政府的过程中,来自不同社会阶层的政党有联合的可能,而当政党联合达到组阁的最低要求时,政党就会关闭联合的空间,而这构成了民主存量的第三个标准。

由于政党介入了国家生活,政党就不仅成为社会的代言人和代理者,也成为民主的重要特征。政党提供了政治参与及政治控制的平台,当社会中的民主存量足以组成政党时,当一个政党代表的人民数量足以控制政府时,民主已经实现了。

三、当代中国的民主存量:回归宪法和党章

作为一个古老的国家,中国的政治逻辑与西方有明显的差异,当西方世界已经讨论科学与民主途径的时候,中国仍然在专制体制中改朝换代,并在制度建设上日臻完善。中国“在数百年的岁月中,其政治组织的完善度无与伦比。这是因为中华文明是建立在非宗教的实证道德基础之上的”[10]。但是,哈贝马斯则强调:“像中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而且相当复杂的社会,其团结的集合不可能长期地依赖于家庭道德和邻里道德的表象而生存下去,同样也不可能依赖于权威的国家伦理而生存下去。相互尊重和平等对待必须延伸到涉及所有公民之权利的抽象中介那里。但是,权利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当然也不是从道教的天上掉下来的。”[11]1912年,共和制度的建立宣告了民主制度在中国的艰难移植,而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开始了一个传统帝国向现代民主国家的艰难转型。

1.宪法对于民主的承诺。西方学者研究政治发展有一个独到的视角——宪法。因为在他们看来,宪法意味着国家对社会的承诺,意味着政府向人民的承诺。应当看到的是,现代民主各国的宪法大都潜移默化地受到了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的影响。该宣言第16条规定:“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12]这一规定也表明了对民主存量的基本判断,即在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有一个黄金分割线,达到这一黄金分割线的宪法就是一部民主的宪法,就是一种民主的承诺。

新中国成立之后,《共同纲领》作为临时宪法对公民的权利作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是在第4条、第5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和示威游行的自由权作了明确规定。通过与《人权宣言》的比较不难发现,这一承诺已经超越了法国大革命后的原则规定,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对人民的权利作出明确的规定和严肃的承诺。这一点也为后来的1954年宪法所确认,并用了一整章来专门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到了1982年,更是把对公民权利的规定提前到总纲之后。

与西方宪法不同,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这从法理上规定了国家权力的根本归宿和人民对于国家的最后控制权。因此,在当代中国,民主的存量在于人民能否有效地监督政府,能否有效地确保公务员为人民服务的质量。

2.党章对于民主的承诺。政党组织是以党章为核心的,因此,类似于宪法的合约功能,党章是政党组织和党员的民主约定。党内民主是政党组织的核心价值,这一点尤其为执政党所遵守。但是米歇尔的“寡头统治铁律”又告诉我们在党内实施民主的困难。因此,党章作为一种合约就必须从制度上保证党员的权利和对领导者的权力控制,这种最低度的控制就是党内的民主存量。

由于中国的执政党是从长期革命中成长起来的,因此它不同于国外的一般政党。中共党章规定了政党领袖或干部权力的三个来源途径:第一,党的领袖干部的权力来自党员,党章第4条对党员选举权的规定就是授予党员决定其干部产生的权力。第二,党的领袖干部的权力来自人民。中共党章规定了党的各级领导干部要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这就说明中国共产党的干部既要向党员负责,也要向人民负责。第三,党的干部的权力来自上级。党章同时规定,“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无论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或是由领导机关任命的,他们的职务都不是终身的,都可以变动或解除。”① 这些规定说明了中共领导权力来源的复杂性。我们认为,政党作为一种来自社会的政治组织,其根本权力是来自社会的,但是自从其成为一个政党组织以后,人民的决定权就应该转让给党员。因此,在政党组织中,民主的存量应该是普通党员能控制政党领袖的力量,是党员拥有政党的最终决定权。

在当代中国,除了中国共产党作为唯一合法的执政党以外,还有八个民主党派作为合法的参政党,共同参与中国的政府过程。通过对民主党派的章程和中共党章的比较不难发现,民主党派的权力授予的路径更为清晰,其地方组织和党员被授予了较大的党内政治空间。但是,在有关纪律等规定中,民主党派又类似中共,从而模糊了其既有的政治结构。

3.民主的价值与回归。无论是国家还是政党,都是一种基于共同需求的政治共同体,但个体的一致必须成为共同体的基础。公共选择理论的最大贡献在于能够透过集体的一致行动来分析个人的意志表达。如果把国家和政党抽象为一种价值一致的共同体,最大的误区就是可能削弱个体的政治诉求,从而以多数人的名义损害少数人的政治利益。因此,民主存量首先是基于个体的民主诉求的累加。

既然宪法是国家对社会的承诺,党章是政党对党员的承诺,那么后者合意的比例必须使前者能被彻底地掌握。在《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中,亨廷顿的参与公式解释了国家转型期政党动员的巨大力量,但是不能解释这一力量是如何被动员起来的。事实上,良好的动员必须是民主存量的增加过程,即在党员实现控制政党之后的控制国家之过程。因此,在民主存量理论看来,这一政治过程就是双重承诺兑现的过程,即强大的政党动员和民众的有序参与的完美结合。

民主存量理论主要在两个方面体现了民主的价值,即国家和政党如何回归民主的起点。首先,我们认为,在党内的民主建设方面要想破除寡头统治铁律,就必须明了党员个体对于组织的需求。而这一点早已在党章中有了明确的规定,并不需要更多的理论解释;其次,在国家的民主建设方面,民主存量的增加必须落实到宪法对自由结社、自由迁徙等公民权利的落实上,而这一点必须通过获得多数支持的政党才能实现。

四、结语

在中国政治改革正在逐步推进时,当中国的政治发展需要新的突破时,民主存量理论的重新提出是有价值的。其实,民主不是什么深奥的抽象理论,而是简单的政治实践。当政治改革的推进越发艰难时,无论是执政党还是参政党,都要首先回到宪法和党章,回到政治发展的起点去寻找民主的解决方案。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说,民主的回归正是中国政治改革新的起点。

收稿日期:2008-09-15

注释:

① 参见《中国共产党章程》(2007年),第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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