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赵翼的宋金关系史研究_宋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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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翼是清朝著名的史学家,他把一生的主要精力放在通史的考证与研究上,创造了“亦考亦评”的史学新体裁,留下了一部部宏篇巨著,为中国古代史的研究和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赵翼治史横贯古今,他在《廿二史紥记》和《陔馀丛考》等书中,对宋金关系史也作出一些论述。这些论述虽然不多,却提出了一些与传统观点不同的新观点。这些新观点,在当时不为“正统派”学者所接受,但它确实有根有据,引人深思,对今天的宋金关系史研究不无启迪。

一、对宋金“海上之盟”及赵良嗣的评价

赵良嗣原为辽人,北宋末年叛辽投宋。他最先向北宋提出联金灭辽收复燕云十六州等地的建议,并成为宋金“海上之盟”活动的直接执行者。对于宋人是否要通过联合金人收复燕云十六州之地的问题,宋朝统治阶级内部当时就有不同意见。以郑居中为代表的一派,坚决反对联金灭辽收复燕云十六州等地,主张继续同辽朝保持和好关系。而以宋徽宗为首的一派则积极主张联金复燕,因而这一政策得以付诸实施。经过赵良嗣多次往返,宣和二年(1120)宋金终于签订了“海上之盟”。宣和七年(1125)金人撕毁和议,发动了攻宋战争,宋人开始归罪于赵良嗣及其“海上之盟”,认为北宋联金复燕的活动是“首开边衅”,召致了金人的进攻等等。因此,那些主张联金复燕之人,不是引颈受戮,就是流放远方。赵良嗣也被贬逐到柳州后处死。此后,万口一词,否定“海上之盟”的观点便成了“定论”。元人修《宋史》时,因袭这一观点,把赵良嗣列入《奸臣传》中。这种观点,一直影响到今天对宋金“海上之盟”和赵良嗣的评价,仍然有人认为金人攻宋是宋人实行“海上之盟”的结果。

清人赵翼在研究宋金关系史时,却不为传统观点所束缚,对此问题提出了不同看法。

首先,赵翼没有认为金人侵宋是宋金签订“海上之盟”的必然结果,而是不囿成说,提出了“使无收纳张觉之事,金人亦难遽起兵端”(注:《廿二史紥记》卷24《赵良嗣不应入奸臣传》。)的观点。

张觉原为辽朝将领,在金人占领辽燕京(今北京)之后,投降了金人。后来又在平州(今河北卢龙)发动了反金叛乱,宋人从侥幸取利的心理出发,试图通过张觉,得到平州之地,便不顾“海上之盟”关于不收纳叛亡的规定,主动招降张觉,终于惹怒金人,后来,金人便以此为借口发动了攻宋战争。赵翼指出:“乃张觉之叛金来降,主国计者贪近利而昧远计,辄轻为招纳。(赵)良嗣方苦口争之,以为失欢强邻,后不可悔。而举朝醉梦,卒不听从。果致金兵得以藉口,不惟新得之地尽失之,并至銮舆北狩,神州陆沈。此则王黼辈之贪功喜事,谋国不臧,于良嗣无与也。”(注:《廿二史紥记》卷24《赵良嗣不应入奸臣传》。)认为宋金联盟破裂与宋人收纳张觉有关。毫无疑问,这里没有揭示金人侵宋的本质,但宋人收纳张觉、违背宋金盟约,也有欠妥当,宋朝也应该负有一定的责任,这是一种实事求是的看法。尤其是赵翼没有把金人侵宋同北宋联金复燕划等号,也就是没有全部否定宋金“海上之盟”的策略,不失为一种进步的看法。

其次,赵翼认为在宋金联盟活动中,宋人终于收复了燕京等地,使“中华(指中原汉人政权)疆土复归版图”(注:《廿二史紥记》卷24《赵良嗣不应入奸臣传》。),这是一大功劳。诚然,燕云十六州之地原来就不隶属于宋朝,但最初也不属于辽朝,而是后晋石敬瑭将原来属于后唐的土地割让给辽朝的。当然也就不隶属于金了。如果从整个中华民族发展的观点来看,宋、辽、金政权都是中国的一部分,燕云十六州之地隶属于哪一个政权都可以,都是中国的土地。但我们应该看到,当时宋、辽、金却是对立的政权,我们研究历史就是要认真研究和总结这些政权兴亡的历史经验和教训,这就要研究这些政权得到燕云十六州土地对各自政权发展的作用和意义,因此,当时各个政权都有权争得这块原来不属于自己的土地。宋人通过“海上之盟”得到了燕京及其六州土地,既扩大了自己的版图,又占据了抵御北方民族的有利地形,对宋朝是有好处的。这正是“海上之盟”期间宋金关系同宋辽关系相比,前进了一步的真实所在。赵翼充分肯定了“中华疆土复归版图”的意义,说明赵翼没有全部否定北宋联金复燕的活动。这种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的方法是可取的。

赵翼没有否定宋金“海上之盟”的活动,也就没有否定赵良嗣。他认为,赵良嗣在宋金海上结盟的活动中,“往返六七,颇能缓颊尽心,与金争议”(注:《廿二史紥记》卷24《赵良嗣不应入奸臣传》。),终于收复了燕京及其六州土地,认为这是有大功于宋朝的,不但不应该列入《奸臣传》中,相反倒应该列“入功臣传中”(注:《廿二史紥记》卷24《赵良嗣不应入奸臣传》。)。并指出,宋金战争爆发后,“追论祸始,坐以重辟”,处死了赵良嗣,“已不免失刑”(注:《廿二史紥记》卷24《赵良嗣不应入奸臣传》。)。提出了与传统观点截然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这是有一定道理的。这里且不说宋金“海上之盟”在当时是一种可行的策略,就是退一步讲,认为宋金“海上之盟”是一种错误的“首开边祸”之举,也不应该归罪于赵良嗣。正像赵翼所说的那样,“良嗣但建此策,听不听则在乎庙堂之持议也”(注:《廿二史紥记》卷24《赵良嗣不应入奸臣传》。)。赵良嗣只是建策之人,而不是决策之人。所建策略是否可行、能否被采纳,要由当时的统治者来决定,建策之人不应该负过多的责任,而应该由决策人来负。可是,宋金战争爆发以后,宋徽宗等决策之人,却归罪于赵良嗣,使其成为替罪羔羊,这无论如何都是不公平的。赵翼又认为,元人修《宋史》时,又因袭宋朝统治阶级的观点,把赵良嗣“入之奸传中,与蔡京等同列,殊非平情之论也”(注:《廿二史紥记》卷24《赵良嗣不应入奸臣传》。)。这应该是一种正确的看法。

二、关于“兀术致书秦桧”及岳飞之死的研究

《宋史》卷365《岳飞传》记载,在宋金绍兴和议期间, “兀术遗桧书曰:‘汝朝夕以和请,而岳飞方为河北图,必杀飞,始可和。’桧亦以飞不死,终梗和议,己必及祸,故力谋杀之”。长期以来,人们对这一记载深信不疑,皆认为兀术曾致书秦桧,要求杀死岳飞之后方能议和,秦桧正是按金兀术的要求才杀死了岳飞。万口流传,成为传统定论。赵翼在研究宋金关系时,以敏锐的洞察力,发现了其中的破绽,对上述问题提出了质疑。

首先,他认为“兀术致书秦桧”是不可信的。他说:“世谓秦桧私通于金,力主和议,自是实事”,但“桧所私结者挞懒而非兀术也。”(注:《陔馀丛考》卷20《兀术致书秦桧之不可信》。)确实,秦桧在北宋灭亡被金人掳去以后,一直在挞懒帐下,曾做挞懒的任用(任用者,犹执事也)、参谋军事、随军转运使等(注:李心传:《建炎以来使命要录》卷38。)。后来,秦桧南归宋朝,也是“由挞懒纵之归”(注:《陔馀丛考》卷20《兀术致书秦桧之不可信》。),秦桧归宋后,主要同挞懒进行联络。绍兴八年(1138)的宋金议和及归宋河南陕西之地,金方“皆挞懒主之,一一如桧所请”,“其时挞懒以尊属主国政”,当时兀术没有掌握主要权力,极力反对把河南陕西之地交还南宋。“及兀术揣知挞懒意私于宋,尽发其奸”(注:《陔馀丛考》卷20《兀术致书秦桧之不可信》。),揭露了挞懒与宋“交通赂遗”之事,“奏请诛挞懒,复旧疆”(注:《陔馀丛考》卷20《兀术致书秦桧之不可信》。),终于杀死了挞懒,并于绍兴十年(1140)“再兴兵取河南陕西”(注:《陔馀丛考》卷20《兀术致书秦桧之不可信》。)。赵翼以上述史实为根据,说明秦桧主要是同挞懒交结,并没有同兀术交结,根本不会有兀术致秦桧书之事。这种分析是有道理的。赵翼还指出:“或谓挞懒诛后,兀术主兵事,安知非桧之再结兀术,始定和议之局。不知挞懒主和则以陕洛偿岁币,兀术主和则陕洛之地尺寸不与,所归者仅徽宗、郑后、邢后之丧及韦后一人,而宋之称臣岁币如约,是金直以三柩一老妪坐致其称臣纳币,此亦何乐不为而必待桧之私结于兀术哉。”又引《金史·郦琼传》说:“宗弼(兀术)谋再伐江南,与郦琼议,琼曰:秦桧老儒,亡国之大夫,仅仅自守,吾以大军临之,彼君臣方且哀鸣不暇。据此亦可见桧与兀术本无素约,而《宋史》兀术致书秦桧之语之未可信也。”(注:《陔馀丛考》卷20《兀术致书秦桧之不可信》。)此推论,理由虽不够充分,但比较符合事实,是有道理的。

赵翼从秦桧始终没有同兀术交结的考证中,得出了“兀术致秦桧书不可信”的结论,那么,“兀术致书秦桧”说又是怎样出笼和流传的呢?赵翼又进行了考证分析。他认为《宋史·岳飞传》的记载是“《金陀粹编》等书的附会之词”(注:《陔馀丛考》卷20《兀术致书秦桧之不可信》。)。《金陀粹编》是岳飞的孙子岳珂为辩其祖父之冤所编,难免有些溢美和虚构之词,兀术致书秦桧说当属岳珂虚构或个人揣测。后来一些史书间有记载兀术致秦桧书者,皆为孤零零一条,均不记秦桧与兀术来往交通之事,所以说《宋史》等书关于兀术致书秦桧的记载,皆为附会岳珂《金陀粹编》之词,实属不误。这一观点,已为今人何忠礼先生详考所验证(注:何忠礼:《“兀术遗桧书”说考辩》,《杭州大学学报》1980年第1期。)。

其次,赵翼对岳飞的死因进行了探讨。关于岳飞之死的问题,传统的看法认为,秦桧一伙秉承金兀术“必杀飞,始可和”的旨意,给岳飞罗织罪名,附会成狱,终于置岳飞于死地。认为秦桧是杀害岳飞的元凶,而宋高宗赵构在秦桧致死岳飞之初并不知情。赵翼认为兀术致书秦桧纯系子虚乌有,就排除了秦桧按兀术之意杀害岳飞的可能。那么,岳飞之死又是怎么回事呢?是秦桧陷害岳飞、高宗开始不知道呢?还是高宗也参预了此事呢?赵翼在旁征博引、全面考证的基础上,对此问题得出了新的结论。他认为,岳飞是由秦桧等人陷害致死,但与宋高宗也有关系,并非是“帝(指宋高宗)初不知者”(注:《陔馀丛考》卷41《岳忠武之死》。)。他指出:“岳忠武之死,固由贼桧陷害,然亦必因思陵(高宗)有所疑忌,故谗言得以中之”,“则忠武之死,帝因与知之。”(注:《陔馀丛考》卷41《岳忠武之死》。)主要理由是:第一,岳飞资历尚浅,谗言容易得中。第二,高宗疑忌武臣,容易相信秦桧等人对岳飞图谋不轨的诬蔑。正由于岳飞资历较浅,手握兵权,又不私营良田美宅,高宗甚不放心,“是以桧与张俊谋陷忠武(岳飞),欲其部将自相攻击,因及忠武父子,使帝不疑,乃手自具狱,谓岳云致书令张宪营还忠武兵柄。万俟治狱又诬飞自言:己与太祖皆三十岁建节,以为有不臣心。证佐即定,思陵亦不能不信之,而忠武之死决矣”(注:《陔馀丛考》卷41《岳忠武之死》。)。这种认为岳飞之死,是由秦桧等人发其端,最后得到宋高宗批准的观点,纠正了以前“帝初不知者”的传统观点,进一步接近历史真实,已为今天许多学者所接受(注:参见阎邦本:《关于秦桧矫诏杀岳飞的问题》, 《南充师范学院学报》1983年第2期。)。

三、对宋金“绍兴议和”的评价

关于南宋对金议和之事,史家皆以南宋主和为非,主战为是,并以此为根据作为评价南宋人物的标准,认为凡是主战者皆为爱国主义者和民族英雄,凡是主和者皆为民族败类或投降派等等。毫无疑问,主战是一种爱国之举,愿望是好的,应该肯定。但认为凡是主和者都是民族败类,而不根据当时形势的发展变化进行具体分析,确有简单化、公式化的弊病。

赵翼在他的史论中分析了宋金议和问题,提出了一些与传统观点不同的新看法。

赵翼认为,宋金议和是当时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宋金形势发展变化的必然结果。他认为,在宋金战争初期,金强宋弱,“金之初起,天下莫强焉。”金朝“人皆鸷悍,完颜氏父子兄弟,代以战斗为事,每出兵必躬当矢石,为士卒先,故能以少击众,十数年间,灭辽取宋,横行无敌”(注:《廿二史紥记》卷28《金用兵先后强弱不同》。)。当时,宋朝由于长期没有战争,人不知兵,加之政府没有认真组织抗金,韩世忠、岳飞等大将亦未成熟起来,同金国相比,军事力量显得弱一些。赵翼认为,在这种金强宋弱的形势下,南宋主张同金议和不应该非议。他指出,“义理之说与时势之论往往不能相符,则有不可全执义理者,盖义理必参之以时势,乃为真义理也。宋遭金人之害,掳二帝、陷中原,为臣子者固当日夜以复仇雪耻为念,此义理之说也。然以屡败积弱之余,当百战方张之寇,风鹤方惊,盗贼满野,金兵南下,航海犹惧其追,幸而饱掠北归,不复南牧,诸将得以剿抚寇贼,措设军府,江淮以南粗可自立。而欲乘此偏安甫定之时,即长驱北指,使强敌畏威,还土疆而归帝后,虽三尺童子知其不能也”(注:《廿二史紥记》卷26《和议》。)。

赵翼认为,在金强宋弱的形势下,根本不可能收复失地,在这种情况下,主张同金议和并不错。同时指出,当时主战的人物,也不全部反对议和。如,早在秦桧主张议和之前,洪皓使金被留,就曾“以乐天、畏天语悟室(完颜希尹)”,要求议和。绍兴五年(1135),南宋“将遣使至金通问二帝,胡寅言国家与金世仇,无通使之理,张浚谓使事兵家机权,日后终归于和,未可遽绝,是(张)浚未尝不有意于和也”(注:《廿二史紥记》卷26《和议》。)。赵翼又引《宋史·陈与义传》说:“赵鼎言于高宗曰:‘人多谓中原可复,宜便进兵,恐他日咎今时失策。’上曰:‘今梓宫、太后、渊圣(宋钦宗)皆在彼,若不议和,断无可还之理。’(陈)与义曰:‘和议成,岂不贤于用兵,不成则用兵必不免。’”以此来说明“当时诸君子亦未尝必以和议为非”(注:《陔馀丛考》卷20《南宋和议起于洪忠宣》。)。

赵翼在对宋金和战的问题上,注意对时势进行分析,指出在金强宋弱的形势下,宋人“以和保邦,犹不失为图金之善策”(注:《廿二史紥记》卷26《和议》。),应该说这是一种正确的看法。但他没有指出,议和也有主动和被动之分。在双方力量悬殊的情况下,要达成真正的议和是不可能的。在这种情况下,力量软弱的一方,一味主张议和,而反对抗战,不注意发展自己的势力,就是一种消极被动的议和。其结果,不但和议难成,还会削弱自己的势力,而导致国家的灭亡。消极被动的议和,实质就是一种投降行为。相反,在自己力量弱于对方的时候,力图通过议和以松懈对方斗志,从而争取时间,积极发展自己的势力,以和图强,以便在自己力量强大之后,寻找时机达到自己的目的,这是一种积极主动的议和。这种积极主动的议和是不能否定的。只有积极主动的议和才会缩小双方力量的差别,和议才有成功的希望。事实正是这样,正由于南宋军民的抗战,沉重地打击了金人的势力,才使南宋的势力逐步强大起来,到了绍兴七年(1137)以后,南宋的力量有了一定发展,宋金双方形势开始向均衡方面转化,宋朝逐步有了超过金朝力量的趋势。但由于南宋统治者没有抓住有利时机及时发展大好形势,相反却迫害岳飞等抗战派,宋金形势转瞬再变为均衡状态。在双方力量均衡阶段,谁也消灭不了谁,议和就成为大势所趋,在这种情况下,主张议和也不错。但也有积极主动的议和和消极被动的议和之分。如果某一方在议和时不是完全放下武器,而是积极发展自己的势力,及时抓住战机,使和议在有利于自己的条件下达成,就是一种积极主动的议和。反之就是一种消极被动的议和。宋金绍兴年间的议和,就是宋金双方力量均衡的产物,议和是不能否定的。但南宋统治阶级执行的是一条消极被动“议和”的路线,使和议在不利于南宋的条件下达成(如宋向金称臣纳贡并失去陕西河南之地等),是应该受到指责的。

赵翼看到了当时议和的必然趋势,是一种进步。他虽然没有指出议和有积极主动议和与消极被动议和之分,但他也认为南宋“未尝无可乘之机”,认为南宋没有抓住可乘之机,非常可惜,实际上已揭露了南宋统治者消极被动议和的本质。他认为,“在金废刘豫,以地予宋,而兀术又兴兵来取之时”,是一次重要的可乘之机。他指出,当时“宋则刘锜有顺昌之捷,韩世忠围淮阳,有泇口镇、潭城、千秋湖之捷,且曰:‘兵势最重处,臣请当之。’岳飞有郾城之捷、颎昌之捷,已进军至朱仙镇,遣将经略京东西、汝、颖、陈、蔡诸郡,且曰:‘直捣黄龙府,与诸君痛饮耳!’吴璘在蜀,亦有石壁砦、百通坊、郯家湾、腊家城之捷。使乘此势,策励诸将进兵,河北虽不可知,而陕西河南地,未必不可得。乃当时君相方急于求成,遽令班师,遂成画淮之局”(注:《廿二史紥记》卷26《和议》。),是一重大失误。这实际上是对南宋统治者消极被动议和的批判,无疑是正确的。

由于赵翼认为宋金“终归于和”是当时“时势”所决定的,所以,他又主张对议和之人做重新评价。王伦是当时主张议和的人物,并多次充当使者同金人商议议和事宜。当时,反对议和的胡铨曾提出杀王伦、秦桧、孙近等人,以绝和议之念。此后,王伦一直“被视为狎邪小人,市井无赖”。赵翼认为:“此特出于一时儒生不主和议者之诋諆,而论世者则当谅其心,记其功,而悯其节也。”(注:《廿二史紥记》卷24《王伦》。)他认为王伦是一位有功劳有气节之人,主要功绩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王伦“奉使在建炎元年(1127),是时,金人方掳二帝北去,凶焰正炽,谁敢身入虎口,伦独慷慨请行,其胆勇已绝出流辈。”在无人敢于出使金朝的时候,王伦慨然请行,确实反映了王伦具有不怕死的精神。第二,王伦使金被扣留,向金人要求议和,后来往返宋金之间,商议议和之事,在绍兴九年(1139)年初终于收回了河南陕西之地。这不是有罪而是有功。第三,金兀术撕毁和议,再次发动侵宋战争,王伦使金再次被拘留,“被拘六年,金人欲用为平滦三路都转运使。其时,两国和议久成,化仇为好,即受金官职,亦非反颜事仇,况家本莘县,乡土已属于金,于私计已甚便,乃力据不受,甘被其缢死”(注:《廿二史紥记》卷24《王伦》。)。这是一位具有高度民族气节的英雄,不应否定。

对秦桧的评价,赵翼亦未认为秦桧主和为非,但对他在金废弃刘豫之后,没有抓住大好战机,相反迫害抗战派的消极被动议和予以否定。赵翼认为,秦桧的罪过,主要不在于议和,“惟其心迹奸险,欲借和议为擅权怙势之渐”,并把和议归为自己的功劳,“至动持人主,诛锄善类,流毒遍天下”;“尽揽威福,怀无上而觊非常”,具有“大奸稔恶之处心”。他指出:“论者徒以主和议责其辱国事仇,转为末减矣。吾故揭而论之,使之桧之罪在彼而不在此也。”(注:《陔馀丛考》卷20《兀术致书秦桧之不可信》。)认为秦桧的罪行不在于是否主张议和,而在于心迹奸险,擅权不法。

四、余论

赵翼治史,横贯古今,既考证又评论,于史学研究多所补益,得到了史学界的普遍赞誉。但也有人认为赵翼对宋金关系史的研究,观点是错误的,应该予以否定。笔者认为,赵翼对宋金关系史的研究,仍有许多高人之处。

首先,赵翼对宋金二国同等看待,不贬金扬宋,而是依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去评论宋金之间的是是非非。这同以宋为正统、扬宋抑金的传统观念是不同的,无疑是史学认识上的一大进步。

其次,赵翼评论史事和人物不囿于前人之论,不流于俗人之见,注重实事求是。封建史家治史的通病是人云亦云,泛泛而论,对传统观点视若神明,只能补充而不敢打破。赵翼治史时,不受传统观点所束缚,提出许多具有新意的高论,如上述对宋金“海上之盟”及赵良嗣的评价,对兀术致书秦桧的考证,以及对宋金议和的分析等,皆与传统观点背道而驰。赵翼治史“不蹈袭前人,亦不有心立异”(注:《廿二史紥记·钱大昕序》。),而是“斟酌时势”,注重实事求是。这种治史精神,足资今天借鉴。

再次,赵翼敢于发表自己的看法,不怕被世人所讥。他在研究宋金议和的问题时曾说,明代“邱琼山(邱浚)谓南宋之势,亦不得不出于和,桧之主和,未为失计,后儒又从而讥其党桧”(注:《陔馀丛考》卷20《兀术致书秦桧之不可信》。),把邱浚说成是党附秦桧。赵翼在研究此问题时,得出的结论与邱浚差不多,所以他说“今此论毋乃嘘其烬乎”(注:《廿二史紥记》卷26《和议》。)。他明知道自己持此论也可能落得和邱浚一样的下场,被世人所讥或说成是秦桧之党、投降派、胡说八道等。但他认为自己的研究建立在坚实的史实基础之上,不怕被世人所讥,并胸有成竹地说,“通观古今者,必见及此也”(注:《廿二史紥记》卷26《和议》。)。敢于坚持自己认为是正确的东西。赵翼对秦桧及宋金议和的评价问题,在其史著中可谓九牛一毛,如果删除这些论述,一点不会影响赵翼的学术成就,而且会赢得后世的一片赞扬之声。赵翼自己深知这一点。但他更知道治史应该实事求是,取信于后世。这就要敢于发表自己认为是正确的理论,不应该害怕世人所讥而不去讲述自己的观点。这种敢于发表自己的看法,不顾及个人名誉的治史精神,是难能可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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