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及其影响因素研究_收入差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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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以来的经济体制改革,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变更了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的配置机制和城乡各自内部的收入分配制度。伴随着经济增长,城乡居民收入在获得迅速提高的同时,差距也在不断变化。1978-1985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逐渐缩小,1985-1993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又逐年扩大,并且具有持续扩大的趋势。这一现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学者们纷纷把它列入重大课题加以研究,决策者们由于担心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扩大会危及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而对理论研究寄于厚望。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迄今为止理论界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缺乏统一的准确的量的界定,对导致收入差距扩大的原因,人们的讨论也大都集中在定性分析方面,对相关因素对收入差距变化的作用强度研究不够,因此很难把握或说明那种因素是影响收入差距扩大的主要因素,那些因素是次要因素。

因此,在总结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我们确定了本报告的研究内容:

(1)确定可支配收入的概念和计算方法,通过一系列的统计计算,尽可能准确地给出中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量的规定性;(2)通过多因素回归分析,给出各影响因素对收入差距变化的作用强度,进而指出哪些因素是影响中国居民收入差距的主要因素。

一、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测定

在正描述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现状之前,有必要对几个概念性的问题进行说明。由于收入的定义很多,有现金收入、实物收入、货币收入、非货币收入、总收入、纯收入、生活费收入、可支配收入等等,使用何种收入概念又往往视人们所处的社会经济地位、职业特征及研究问题的目的不同而异,因此,“收入”概念在人们的头脑中是一个相当模糊的概念。目前有关城乡居民收入的统计,主要来自城乡住户调查,由于城乡住户调查的相对独立性,全国尚未有城乡统一的调查样本和统一的调查样本和统一的调查方案,因而也未有一个统一的“收入”概念,我们一般用“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来反映城镇居民的收入水平,用“农民人均纯收入”来反映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

本课题旨在研究城乡居民收入的差距,对收入差距的判断取决于对收入本身的界定。在内涵不一的条件下,收入与收入之间缺乏可比性,也就很难谈得上对收入差距的公正的评价。分析城镇居民生活费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收入这两个指标的定义,我们不难发现,直接将这两个指标进行比较,似乎缺乏一定的前提和条件。城镇居民生活费收入被定义为家庭全部收入中能用于安排日常生活的实际收入,即城镇居民家庭的全部“实际收入”扣除“赡养支出”、“赠送支出”和缴纳的各种税款以及被调查户非本家庭人口的经济用饭人口所交的“搭伙费”及“调查补贴”。所谓实际收入系指居民家庭的实际现金收入,是城镇居民实际拿到手的以货币形态表现的收入,而城镇居民实实在在消费了的而又未进入现金收入的消费品和服务诸如住房、公费医疗、低价或无偿提供的消费品及单位发放的各种实物收入等在全部收入中基本上没有得到反映。农民人均纯收入指常住居民家庭总收入中,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和上交集体任务后,可直接用于进行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那一部分收入,它既包括实物收入,而且还包括在城镇居民生活费收入中被扣除的部分转移性支出如“寄给和带给在外人口支出”、“赠送支出”等。由此可见,长期以来所使用的“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这两个指标虽然各自反映了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但由此计算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只是城镇居民的货币收入与农村居民的全部实际收入的差距,两者在比较时缺乏基本的条件──口径和范围的一致性。

因此,直接用城镇居民的生活费收入与农民的纯收入比较来判断收入差距缺乏基本的前提──对象的同一性。为了既不影响城乡住户调查方案中现有指标体系的独立与完整,又可以相对客观、全面地认识和比较城乡居民两大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程度,我们需要在本课题的研究中规范城乡居民收入的内涵及收入指标的口径和范围以达到可比的目的。为此,本课题尝试采用可支配收入来反映城乡居民的收入及差距。可支配收入是指住户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其它非义务性支出以及储蓄的总和。

我们首先考察农民收入指标。在现有的住户调查中,收入指标结构如下所示:全年总收入=基本收入+财产收入+转移收入1、基本收入=劳动者报酬收入+家庭经营收入(1)劳动者报酬收入──集体经济组织中得到的报酬收入

在企业劳动得到的报酬收入

在其他单位劳动的报酬收入(2)家庭经营收入

全年纯收入=全年总收入-家庭经营费用支出一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税收-上交集体的承包任务-调查补贴

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是中国社会中具有不同特点的两大利益集团,两者采用了完全不同的分配机制,具有差别较大的分配格局。中国的二元经济与社会结构决定了农村居民的收入分配特点:以家庭经营生产活动为主要的收入来源,远离城镇居民所享有的住房、医疗、文化娱乐等保险福利制度。农村居民收入中即使是来源于国家财政的一部分转移收入也仅仅是住户中全民或集体单位的职工所有的和国家所支付的一部分抚恤金、困难补助、及救济金等,而且全部实物所得都作价计入了收入,农民的建房费用也在纯收入下列支,不存在对自有住房估价的问题。按照可支配收入的定义及实际的意义,现行调查方案中的农民人均纯收入是一个可以全面反映整个农户收支情况的核心指标,基本内容与可支配收入概念一致。因此,在本课题的研究中,我们直接将农民人均纯收入视为农村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

根据城镇住户调查料中全部收入所包含的内容,可以粗略地将除财产收入与转移收入外的其它八个来源的收入划分基本收入。此外,根据可支配收入的定义及对城市居民实物与劳务所得的讨论,居民所得的住房补贴、消费品价格补贴、实物收入及职工保险福利费用总额中一部分(主要是公费医疗部分)构成了居民的实际消费,因此这部分应包括在实物报酬中以货币形式兑付,计入居民的基本收入:而不为全体居民所得的调查补贴和生产费用性支出应该扣除,即

基本收入=国有企业职工工资+集体企业职工工资+个体经营劳动者收入+其他就业者收入+被聘用或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收入+职工从单位得到的其它收入+其它劳动收入+特别收入+住房补贴+消费品价格补贴+实物收入+部分福利费用一调查补贴一生产费用支出别收入

那么: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基本收入+财产收入+转移收入-税收。

为了与现有指标对接,我们将现有方案中的城镇居民实际收入-税收-调查补贴-生产费用支出记为可支配货币收入,将实物与劳务所得的住房补贴+消费品价格补贴+实物收入+部分劳保福利费用记为非货币收入,那么。

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可支配货币收入+非货币收入。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分配收入的情况见表1。

表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测算

(单位:元/人)

注:U-DI=YI+Y6;Y6=Y2+Y3+Y4+Y5;

Y4=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5%;

Y5=财政价格暗补/城镇居民年平均人口:*1933年的非货币收入根据80年代以来非货币收入的递增速度估算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处鉴》1993年

根据上面的测算,自80年代以来。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总收入年均递增13.1%。其中,非货币收入增长了1.7倍,年均递增7.8%。可支配货币收入增长4.9倍,年均递增14.7%。非货币收入占可支配的货币收入的比重均在20%以上。从非货币收入占可支配总收入的比重来看,有逐年缩小的趋势,特别是近几年来,比重持续下降。这一方面是由于财政暗补逐渐变为明补,城镇住房、医疗制度的改革使收入逐步显性化;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城镇居民收入渠道及收入来源增多,可支配货币收入增长速度快。

综合以上的讨论,我们对1980年以来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状况进行如下的描述(见表2):

表2城乡居民收入差距

(单位:元/人)

注:凡是涉及城乡对比的收入均是扣除了物价因素的可比收入,除特别说明外,收入均指可支配收入,以下同。

表2中的数据给我们的直观印象是:改革进程中的城乡收入差距经历了一个由逐渐缩小到逐步扩大的过程,从大到小,然后从小到大。近两年的城镇居民的收入已相当于农村居民收入的3倍以上,恢复到80年代初期的差异水平。

二、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影响因素分析

从理论上讲,影响城乡居民收入的一切因素都会影响其收入差距程度的变化,这些因素来自于自然、社会、政治和经济等各个方面。例如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社会制度所选择的分配方式、政府在追求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目标所执行的政策、经济系统内生产要素流动组合等等因素都会以不同的作用机制影响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程度的扩大或缩小。这些方面的因素也可细分成许多子因素。城乡生产要素流动组合对收入差距的影响就可分解成占有资产的差别、劳动力素质差别、技术含量差别等诸因素的影响。因此,要准确地把握所有因素对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影响是非常困难的,也是非常不现实。我们的目标是希望通过因素归类和模型分析找出作用强度较大的主要因素。

首先让我们分解城乡居民收入比公式:

如果再进一步分解,我们可把城市非农产业收入看作是城市非农产业比较劳动生产率与工业品价格的函数,即Uic=f(Ug,Pi);把农民从农业得到的收入看作是农业比较劳动生产率与农产品价格的函数,即Ric=f(Rg,Pa)。这两个函数的经济含义是不难理解的。因为城乡居民的收入来源主要依靠他们在各自产业中的创造的最终产品数量和扣除生产成本以后的剩余。某一产业的比较劳动生产率是该业产值或国民收入与从事该产业的劳动者人数之比,它是反映经济系统内生产要素投入的主要效益指标,具有代表性,这样可以把上述公式写成:

实际上X1就是二元结构系数。国际上许多专家用它来测算发展中国家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强度。一般来说在工业化时期随着经济增长,二元结构系数是逐步扩大的。因为这一时期城市非农产业劳动生产率比农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更快,国家为了快速实现工业化的目标,将大量资金和高素质的劳动力投向城市非农产业,农业也要为工业化提供必要的积累,结果城市非农产业劳动生产率快速提高,由此决定的城市居民收入也会大大提高;而农业受生产技术制约和投资不足,其劳动生产率只能缓慢增长,从农业得到的收入不可能增长很快,除非受其它因素的作用,否则这一趋势将持续到工业化后期,那时,工业有力量支持农业而改变这一趋势。直到农业劳动生产率追上城市非农产业劳动生产率,城乡二元结构将逐步趋于消逝。1978年─1992年中国城乡二元结构系数的变化情况见表3。

表3 1978-1993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及其影响因素

注:有“*”号的数字是估算的。

X2表示农产品价格低于价值的幅度,反映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的主要内容。正是由于价格剪刀差的存在,农民每年要向城市工业提供一笔丰厚的积累,据国家统计局农调总队朱新武同志测算,建国四十多年来,农业通过剪刀差的形式为工业提供了12580亿元的巨额积累资金,扣除财政支农资金和财政从农业部门的收入差额,农业为工业净提供了10636亿元的积累资金。这笔巨额资金增强了城市居民从非农产业获取收入的物质基础,而直接减少了农民收入。1978-1992年,农产品价格低于价值的幅度如表3所示,基本趋势也是先缩小后增加。

受二元结构和传统经济体制的恩惠,城市居民享受了农村居民无法享受到的住房补贴、物价补贴、实物收入、公费医疗和其它劳保福利,这几部分统算隐性收入。据第一部分测算,1980-1993年隐性收入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平均每年约18.3%,部分隐性收入自然对城乡居民差距程度的形成和变化产生影响。1978年─1993年城市居民隐性收入的比重也见表3。

从表3中可以看到,随着乡镇企业的发展,农民从非农产业获得的收入快速增加到28%,比1978年翻了两番。因此乡镇企业已成为农民增加收入的重要来源。对降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具有重要意义。可以设想,如果不是乡镇企业贡献,那么中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会更大;换一句话说,乡镇企业的快速发展有可能会提前中国城乡居民收入自然差距开始持续下降的拐点。

我们希望这个指标能表达两方面的内容:其一,反映人口城市化的速度或程度;其二,反映城乡人口自然增长的结果。实际上这个指标变化也只能来自于这两方面,要么是农村人口向城市人口转移,要么是城乡人口出生、死亡差别造成的变化。这一指标对收入差别影响也有两方面:其一,在经济未增长的情况下,如果指标值扩大,则收入差距程度会扩大,因为指标值缩小意味着农村人口超生,每人平均的分享的东西自然变小。其二,在经济持续增长的情况下,如果指标值扩大,意味着城市化程度提高,如果城市化程度所伴随的工业化程度未达到促使城乡居民收入自然自距程度下降的临界值时,那么收入差距程度一般会提高。反之则下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城市化程度是不断提高的,其变化情况如表3所示。

为了说明这些因素能在多大程度上解释收入差距程度。我们借助多元回归分析,把收入差距程度Y作为因变量,二元结构系数X[,1]、农产品价格剪刀差X[,2]、城市居民隐性收入比重X[,3]、农村居民非农产业收入比重X[,4]和城乡人口比X[,5]等作为自变量进行回归,回归结果如表4所示。

表4模型回归系数和T检验值指标

回归系数

参数为0时T检验值

大于T值的概率二元结构系数X1

0.1576

2.299

0.0326农产品价格剪刀差X2

2.6765

1.097

0.3012城市居民隐性收入比重X3

0.2891

0.096

0.9254农民非农产业收入比重X4

-5.3385

-1.888

0.0916城乡人口比例X5

10.2235

2.780

0.0214

在上述模型中,除城镇居民非货币收入比重外,其他指标基本上通过T检验。整个模型的F检验值是8.992。大于F值的概率是0.0027,这说明该回归有效。模型的相关系数平方和R*R)是0.8327,也就是说上述5个变量可以对城乡收入差距解释83.27%。

再对上述模型做逐步回归就可以判断哪个因素是影响收入差距的主要因素。理论上讲最先进入模型的变量就是主变量,表5是逐步回归结果:

第一步回归相关系数平方和(R*R)是0.5962,也就是说仅二元结构系数X[,1]一个指标就可以解释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变化59.62%。因此,我们可以理直气壮的说中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主要是由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结构决定的。第二步回归的(R*R)是0.7403,第三步回归的(R*R)是0.8074。不难计算出,城乡人口比例X[,5]的变动只能解释收入差距程度变化的14.41%。农民非农产业收入比重X[,4]可以解释6.71%。农产品价格剪刀差X[,2]和城市居民隐性收入比重X[,3]两者共同解释2.47%。这里值得一提的是为什么农产品价格剪刀差对收入差距的影响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大?这个问题的解释是:由于农产品价格剪刀差与二元结构存在共线性,二元结构与农产品价格剪刀差的相关系数是0.934。使得前者的影响被包涵在后者的影响之中,实际情况也正是如此。1985年以前,国家大幅度提高了部分农产品收购价格,降低了农副产品统购统销的比重,相对减少了由农村为城市工业提供的积累,可供农村居民分配的收入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大幅度增加。以此为契机,农民调整生产结构,发展乡镇企业,增加总量供给,提高了农业劳动生产率,而同时城市非农产业仍在原在旧体制下俳徊。因此二元结构系数趋于缩小导致了城乡收入差距的缩小。1985年以后,城市经济体制改革推动工业和其它非农产业迅速发展,城市比较劳动生产率提高;而农业比较利益下降,农产品边际生产能力下降,农业比较劳动生产率的增长速度慢于城市比较劳动生产的增长,结果二元结构系数重新扩大。与此同时由于农民从乡镇企业得到的收入和占其可支配收入的比重的增长速度趋缓,也助长了收入差距的扩大,但最根本的原因还是二元经济结构的影响。

总之,虽然影响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变化的原因很多,但最根本的原因是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国家的投资政策、分配政策和一系列旨在促进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对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正如同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对收入差距程度的影响一样,最终也被容纳在二元经济结构的影响之中。因此二元经济结构的变动应成为我们关注的重大问题之一。

本课题研究中的数据资料除文章中注明以外,均来源于城乡住户调查资料。

①本课题由张新民主持,课题组成员有鲜祖德、王跃新、盛来运、孙梅君、胡永清、孙继伟。本文由盛来运、孙梅君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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