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贸易视角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视角论文,贸易壁垒论文,贸易论文,全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全球贸易从整个贸易发展历程来看,总体是趋于自由化的,目前WTO组织的建立以及各区域组织的蓬勃发展可以认为是贸易自由化发展的一个阶段性象征。相对于过去一直盛行的以关税壁垒为主要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而言,现在的贸易状况已相当自由化,但是米德的超保护主义论调仍然很盛行,即使是波特的竞争下论也散发着贸易保护主义的气味,以国家利益为中心的贸易状态并未得到改善,而且随着主要经济国家的经济波动时常出现反复。就目前而言,以技术贸易壁垒和反倾销为特色的非贸易壁垒在当今国际贸易中盛行一时,虽然达成的WTO协议中有约束技术贸易壁垒的TBT协议和SPS协议,但是它们是否起到应有的作用,还应该到全球贸易的视角去进行分析。
一、技术性贸易壁垒是和目前贸易自由化阶段相适应的一种简易保护主义形式
从国际贸易理论的发展来看,国际贸易的前进发展是自由贸易思想和保护贸易思想碰撞而展开的,当然自由主义的理念更加明显,但是在历史及现在的贸易构架中,两种理念彼此之间互相包容。贸易保护主义开端要追溯到国际贸易起源时,重商主义是贸易保护主义的鼻祖,到了19世纪初,由于存在德国与美国民族工业受到当时推行贸易自由化的英国商品的威胁这种客观经济状况,美国的汉弥顿和德国的李斯特提出了“年幼产业保护理论”(核心思想是从国家利益角度出发)。随后,穆勒、巴斯塔布尔、肯普及日本的小岛清都进一步在这种保护主义思想下深化了保护总体经济的结构和方向。20世纪60、70年代米德提出了超保护主义学说,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加拿大经济学家布兰德和美国经济学家斯潘塞提出了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该理论的背景是国际经济中不完全竞争较为普遍,在寡头市场中,如果政府补贴该国企业的出口,那么,这个国家的企业在另一国竞争性的国内市场份额将增加,这样就可提高国民收入水平。
从以上贸易保护主义理论发展的脉络来看,有一条核心线索贯穿保护主义理论发展进程,而且一直没有改变过,那就是主张保护主义贸易政策的出发点和立足点:突出各国国家的利益,强调应从贸易对本国的长远经济发展出发,而不是从全球资源配置角度及短期的比较优势出发,来考虑本国的贸易政策取向(全球贸易自由化实质是从技术角度来规范各国的贸易行为,使得各国的贸易成本最小化,从而使全球整体实现资源的有效,这与全球的文明发展方向是一致的)。另外,从保护主义的理论发展线索中,我们也可以看出保护主义理论确实可以促进一国经济的发展,就这一点而言有其合理性的一面,至少可让我们理解只要各国存在利益上的差异,各国的发展阶段存在不同,保护主义就不会完全消失。全球自由化实际上是从与过去的发展历程相比较而得出的一种趋势性结论,这种自由化绝不是类似于古典经济学中完全竞争的那种自由化,各个阶段各国利益上的区别会在自由化的贸易趋势中打上各阶段不同特色的保护主义烙印,所以全球自由化的发展不是保护主义的终结。
与国际贸易各阶段不同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是各阶段各具特色的保护主义形式。在贸易分散化的阶段,关税是抵御廉价的商品倾销的主要形式,但是当国际贸易进入比较有秩序的阶段时,各国特别是贸易比较发达的国家就会采取其它的手段,技术性贸易壁垒就是其中之一。本来从全球经济角度来看,国际标准及其认证制度有助于沟通国际贸易,促进国际间技术的相互交流,这使得全球贸易能够向更高层次发展,也起鼓励后进国家改进贸易状况的作用,是符合全球自由化的发展方向的。但是正如前面对保护主义的讨论所表明的,各国之间的利益存在着差异,各国在制定标准时是从本身或者从所处的集团利益出发来制定,而且各国在经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上也存在着差异,因而在技术水平上也不会尽然一致,如果在技术标准、认证制度、检验制度等方式,本着保护本国产品的用意,对外国进口产品制定过分严格的技术标准、卫生检疫标准、商品包装和标签标准等,从而实质上提高了进口产品的难度,那么这种规定就毫无疑问成为一种贸易壁垒。而且,从保障人体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维护消费者利益等正当理由出发,对各种进口商品按质地、纯度、规格、尺寸、营养价值、用途、设计及说明、产地证书、包装、商标等作出技术性规定,原本无可厚非,这就使得贸易保护主义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带有更大的隐密性。
二、WTO本身的软约束特征及条款中对于技术性贸易壁垒约束规定的漏洞
《世纪贸易组织协议》是WTO成立时产生的一个协议,由案文本身的16条和四个附件组成,其内容相当完整,四个附件包括13个多边货物贸易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和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同时也包括了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谅解,这里有必要对争端解决机制作一研究。虽然与过去所有贸易体制下的争端解决机制相比,WTO的规定是相当严密的,但是最后文本中对于裁决的最终实施却写明是允许成员国通过交叉报复的手段来达到对违反协议方的惩罚,而发展中国家又如何能在这种明显依靠实力的条款中实现公平贸易呢?实际上WTO组织只是为各成员方提供一个谈判的场所,具体规则的实施还在于各成员方的谈判结果。这集中体现在WTO第十九章《关于争端处理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书》中,在该书的第二十三条——多边体制的强化中,原文第一条指出“若各成员方欲对有关义务的违背、或其他使之丧失或损害各有关协议规定的各项利益,或对达到各有关协议任何目标设置障碍的行为寻求补偿,则他们应求助于并遵守谅解书的各项规则和程序”。而在谅解书的四项所谓规则和程序中,只字未提违背裁决行为的具体惩罚办法,提到的只是工作小组在处理各争端方进行接触性磋商行为的工作程序;在附录4的专家评审小组中,更强调参与争端解决的专家评审小组的最终报告仅仅是咨询性质的。这就造成了WTO规则的软约束。
WTO的贸易技术壁垒协议是乌拉圭回合谈判的结果之一,从整个协议本身来看,是照顾到了发展中国家的部分利益,但是总体的一些合理性并不能掩盖其中模糊的不合理的东西。比如在确定合理目标中,过于笼统,只是认为合理目标应包括:国家安全需要;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等六个方面。这样就可能给某些国家在技术性规定的制定上留出了很大的空间,也极容易造成国家的争端,这从一开始就使得该协议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另外,该协议第二条第二款又规定:“若不存在有关的国际标准……适当提前一个阶段,在一出版物上刊登有关他们拟提出的特定技术法规的通知,使其他成员方的有关各方熟悉这些技术法规……对其他成员方应一视同仁地给予一段合理的时间,便于他们提出书面意见,在接到请求时,应讨论这些意见,并考虑这些书面意见和讨论结果。”这实际上模糊了各国技术的制定约束:“如果一国本着限制进口的思维去制定技术性规定,那么她只需要提前按规则办,就可在不违反TBT协议的状况下,达到保护本国贸易的效果。”在第十款中更进一步给了成员国更大的便利来实行保护主义,只要一国认为别国的出口危及她所认为的本国符合TBT协议笼统目标即可,可以省略第九款列举的有关条款。此外,该协议在条款多次用到“不鼓励、不要求、应当”等词来阐述文本,而不是用“必须、否则”;另外本协议也不要求各国因为标准化而改变其保护水平,这说明该协议很大程度上没有起到约束技术壁垒的作用。
在另一涉及技术贸易壁垒的协议——《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议》(SPS)中,也存在类似TBT协议的问题。协议允许各成员方制定和维持比有关国际标准、指导原则或建议更高水平的SPS措施,只要它们具有“合理的科学依据”,并不与本协议的其他规定相一致。这可以从文本第三条—统一性第三款看出,原文如下:如果某种卫生或植物检疫措施所产生的卫生或植物检疫保护程度,比已有关国际标准、导则或推荐技术标准为依据制定的措施所提供的保护程度高,而且有科学依据,或者成员方根据第五条第1款至第8款中有关条文规定,认为该措施所提供的保护程度的效果是合适的,则成员方可以加以引用或保留。另外,当有关的科学证据不足时,成员方可以在已有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采取临时的或预防的SPS措施和TBT协议一样,SPS协议也仅是鼓励各成员采用适宜的国际标准,但并不要求因为标准化而必须改变它们的保护水平。
总之,这些协议更多地强调各成员在采用自定的技术法规和标准以及采取必要措施来确保实现各自认为合适的保护水平等方面的权利;相反,对这些法规、标准或措施可能造成的不良贸易影响却缺乏硬性的明确的规定或制约,而现实中发达国家实施的技术法规与标准又普遍高于或严于发展中国家。因此,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尤其是在开拓发达国家市场中,可能会遇到更大的压力和困难。
除了约束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协议本身存在很大的缺陷外,在出现技术性所导致的争端时,处理的方式和时效性上也有很大问题(上面已经就最后的裁决执行的缺陷进行了说明,这里就处理争端时间的特点进行说明)。虽然在乌拉丰回合谈判中已经对原有的处理争端时效性差的情况进行了修正,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提高了处理的效率,但是相对于实际保护性行为对受害国的伤害,还是远远不够的,即使是出于技术上的原因。因为在争端处理的时间上,即使处理顺利,也至少需要1年1个月,而在这段时间内,出口国却无能无力,无法进行正常的贸易。当然,受害国可以在这段时间内对进口国实施对等报复,但这与无此项争端解决机制并无实际不同,因为已对出口国造成损失。
全球贸易平均关税已降到了大约5%的水平,而且明显的关税壁垒在WTO协议中也被严厉禁止,所以已很少有国家明显主动采用关税壁垒,在对外贸易政策的选择上,越来越倾向于对非关税壁垒的选择,目前采用比较多的除了反倾销措施外,就是动用TBT协议以及SPS协议来实施技术性贸易壁垒,由于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水平与发达国家有很大差距,所以目前在国际贸易中实行技术性壁垒的主要是发达国家。到2000年10月为止,美国已使用卫生与检疫措施341次,欧盟170次,澳大利亚120次。而作为技术贸易壁垒发起人的欧盟在TBT协议的运用上更是大行其道,比如2003年欧盟对从中国温州进口的打火机实施壁垒措施,原因是温州出口的高质量打火机不符合欧盟关于保护儿童的一项规定CR——防止儿童开启打火机的技术。当然,欧盟在四年前就公布了这项规定,有一定的缓冲期,这也与中国政府和中国企业对这些方面的反应迟钝有一定关系。但是,这种不考虑各国技术上差异的作法实际构成了一种贸易保护主义。
三、技术性壁垒的长期存在性及具体的发展趋势
(一)只要国家间存在利益差异,存在生产力的差距,技术壁垒就将长期存在
全球化是指各国更深的参与国际的竞争和合作,各国面临的任务是发展好国内的经济,提高人们的水平,在国际规则的制定中占据有利的地位。根据凯恩斯的国际贸易学说和马克卢普·哈罗德的国际乘数学说,对外扩张的贸易政策对经济增长有乘数效应,如果一国想利用贸易政策为本国经济服务,那就是扩大出口,相对减少进口,使边际进口倾向减小,使得国民收入增长的乘数作用增大。一方面,由于明显的关税壁垒和一些非贸易壁垒在全球贸易自由化的浪潮中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和组织所摒弃(因为极易引起别国的贸易报复),那么有科学基础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就成了一种必然选择,特别对发达国家而言更具有实际意义,他们是全球贸易自由化的推动者,只有通过贸易自由化的推进,才能利用自身在工业品及信息、服务业、高技术领域的优势,向发展中国家倾销其产品;但是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对发达国家构成现实的竞争压力,发达国家又需要有效的保护主义来限制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是WTO规则的主要制定者,他们不能利用明显的保护主义手段来限制发展中国家,(这样他们制定的自由贸易规则将成为一纸空文,发展中国家就会仿效他们)所以只能采取发展中国家实施比较困难,发达国家相对容易实施的方式。所以,可以预见到技术性贸易壁垒这种既不影响世界自由化的进程,又可以服务于保护国家利益政策的壁垒形式将会长期存在下去。
(二)技术性壁垒的区域特征初现端倪
近年来,在全球一体化的进程中,区域主义实际成了自由贸易主义理想目标和贸易保护主义的现实之间的一个产物。各区域组织发展迅速,其目的是通过协调区域内部贸易利益大致相同的国家之间的贸易政策,对区域外贸易利益有明显差异的其他国家实行有差别的、带有一定保护色彩的贸易政策。在这种区域化的大背景下,技术性贸易壁垒也带有明显的区域特征。
欧盟便是这一现象最好的例证。1988年6月,欧共体在布鲁塞尔举行的会议上提出了成立“欧洲测试与认证组织”的动议,同时还将设立欧共体认证CE标志,其目的在于促进欧洲在非政府管制行业领域各项产品认证的相互认可。组织除遵照欧共体指令和标准开展认证活动外,其主要任务是对现在各成员国的认证机构和从事认证检验工作的测试实验室逐步认可,同时按欧共体的要求逐个审查成员国与第三国签订的有关认证双边、多边协议。1989年12月,欧洲委员会制定了欧共体又一个主要政策性文件——《全球认证和测试方法》,该文件规定:“对于欧共体各国政府法令管制的产品,欧共体将通过与有关政府授权单位签订相互认可检测和认证协议来积极推进其国际间的贸易;而对于欧共体对非欧共体成员国测试与合格认证的承认,则要根据它与该非欧共体伙伴之间有否相互认可协议来确定。1990年10月8日欧共体发布了关于欧洲标准化发展的绿皮书——《欧洲标准化的发展:加快欧洲技术一体化的行动》,其主要目的在于提请欧洲的工业产品生产商和用户充分注意欧洲化对实现内部统一市场的战略意义,并加速制定欧洲标准,尤其是那些为执行欧共体立法所需的标准更要尽快制定出来,以满足不断增长的需要。绿皮书的核心是:强调迅速发展欧洲标准化,并建议减少欧洲对国际标准化的支持。由于历史的原因,目前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下辖的大部分技术委员会(TC)与分委会(SC)的秘书国为西欧各国所担任,为了加速制定欧洲标准,西欧各国已将大量的人力、经费从原来制定国际标准转向欧洲标准,致使ISO、IEC的许多TC、SC的工作陷于停顿或延缓,直接影响了国际标准化工作的进展。
诚如ISO主席菲利普斯和IEC主席布赖特联名发表的代表了国际标准界意见的评论文章所指出的:“欧盟的这种本身对标准化的过分需求,必将形成一个地区内部贸易的局面,这势必也将导致世界上其他平行的地理、经济区域为对付被排除在外而试图形成自己的标准化的危险”。这种趋势如果任其发展,那么,不难设想,一些地区集团将会很快地从国际标准化领域撤回他们的努力,从而在国际贸易体系中将不可避免地形成封建割据式的地区集团。
(三)顺应经济和贸易全球化的技术性规则的制定及壁垒的方向
表1 近几年来欧盟通过TBT、SPS协议对中国贸易的影响(部分)
资料来源:对《国际商报》相关数据进行处理
表2 各主要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相互之间的贸易数额和比重(1999)
资料来源: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贸易方向年鉴》2001年3月
全球化的一个特点就是在未来国际经济贸易发展越来越强化贸易规则的制定,体制上则强调多边体制,也就是让越来越多的国家和组织参与到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但是参与规则制定并不代表在规则制定上各国的平等参与,只是各国有了共同参与的舞台,而在自由竞争状态下实际角力的结果由各博弈方的实力所决定。所以,规则制定的结果将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实力集团的意志和利益,当然随着各国经济的不同发展轨迹,实力集团的构成会发生改变,但是规则制定的主动权掌握在实力集团手中是不变的。当然,这并不排除发达国家在一定程度上对发展中国家作出某种妥协。但从根本上来看,规则的制定还是要视各国的经济和贸易实力,以及相互之间的贸易依存度而定;如果对于主要贸易国,你的贸易额微忽其微,那么在规则的制定和实施上就没有主动权。发达国家在规则制定上的主导地位当然也决定了技术性规定的制定权主要在发达国家手中,而且由于技术性规定的科学技术要求较高,发达国家的主动性显的更加明显。
在规则制定的宽严度上,未来规则的制定将呈现与发达国家的经济周期互动的局面:如果发达国家的经济情况好转,那么在未来规则的制定上将会适当多考虑一下发展中国家的处境和利益,会对发展中国家作出某种程度的让步,反之,将会在规则制定上更加多的考虑自己的利益,态度趋于强硬。比如19世纪70年代末至19世纪80年代初,世界经济因两次石油危机的猛烈冲击而持续衰退,当初在国际贸易领域中开始出现的新贸易保护主义更趋严重,发达国家通过颁布和实施过于苛刻的技术标准、认证检验标准、卫生检验、商品包装、商品标签等规定来阻止主要竞争对手商品进口的现象频频出现;而在战后初期,美国的经济实力在全球具有压倒性的优势,所以以GATT的一些反映自由贸易性质的这一体制得以支撑,而且为了防止欧共体在消除内部技术壁垒后,对美国形成更为坚固的技术壁垒,所以便提议GATT总协议下创制了“技术贸易壁垒协议”;但是到20世纪70年代后,由于经济受到石油危机的影响,美国自己又制定了大量的技术性规定,来保护本国贸易。
除了在上述规则制定表现周期性外,贸易保护主义的表现对现有规则的执行上。发达国家虽是自由贸易主义的倡导者,但即使是自己制定的规则,也会在不同的时间内采用不同的国内贸易政策来实行,这一点尤其与发达国家的经济周期密切相关。美国在克林顿当政期间,由于经济经过连续数年的增长,经济实力相对于其它西方大国比如日本已不可同日而语,所以在执行WTO规则方面就比较松,而对于发展中国家也比较宽松,相对较少采用保守的贸易政策;而美国在经历了9·11事件后,经济受到一定影响,布什政府连续推出两项保护主义贸易政策,一是对包括中国、日本、韩国、欧盟等在内的国家在进口方面大幅提高关税,紧急限制钢铁的进口;同时出台一项农业补贴政策,在未来6年内将大幅把农业补贴提高67%,并声称并未违反WTO规则,是符合保护国家紧急安全措施的。可见,在现有规则的执行上也要由具体国家来决定。作为WTO规则组成部分的TBT、SPS协定,在规则的实行上有更大的回旋余地,在今后的发展中,更会成为发达国家实行保护主义贸易的重点,她们可以随时随地在适用于TBT、SPS协议的产品和服务贸易方面,把规则制定的更严,对发展中国家采取更强硬的标准,只要本国的经济状况出现问题,贸易就会成为首要考虑的对象。
发达国家对待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的态度是矛盾的,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水平如果停留在起飞前的水平,发达国家很难利用它们作为成熟的商品市场和投资场所,因而很难获得最大利益,但如果发展中国家经济获得长足发展,经济技术达到很高的水平,发达国家又会失去原有的优势,所以发达国家一方面在高新技术方面对发展中国家实行封锁;另一方面在技术性规定制定方面会要求越来越高(当然在制定的具体规定上不外乎还是安全操作、环境保护、卫生条件、及对消费者的保护等这些方面,只是根据自己的科技发展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同时也越来越密切与国内民间组织的关系。比如欧盟委员会从财政方面给消协资助,初步计划年度拨款约237亿欧元,用于协助开展各种法规的立项的调研工作。同时,欧盟委员会也将赋予消协直接参与欧盟制定与消费者利益和健康相关的政策、技术法规及技术措施等任务职能,并决定与消协建立定期沟通和磋商机制。在此明确责成消协对欧盟从其他国家进口各种商品质量也仍在行使“品头论足”的权力,而且所发表的意见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除了现有的贸易方式和贸易领域外,发达国家还会把注意力集中到随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水平不断发展的新的领域,比如新出现的电子商务,欧盟最近就在积极的制定对电子贸易方面的税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也会涉及技术性规定的出台;另外,在金融以及信息服务领域,由于WTO规则对它们的涉及面不多,那么今后就有很多规则制定的空间,况且在这些方面,发展中国家的水平普遍较低,发言权较少,发达国家将会把这些问题带入到WTO的磋商机制中去,这将是未来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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