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族宗教伦理的确立_伦理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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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9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5140(2007)04-0001-07

由于全球化趋势的加快和现代宗教发展的新特点,近年来国际国内宗教学界和伦理学界愈来愈多的学者致力于当代民族宗教与全球社会问题的研究,民族宗教伦理问题成为其中一个亮点。这无疑对我们了解当代宗教的发展状况及其社会价值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当代民族宗教的发展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改革不适应社会主义的宗教制度和宗教教条,利用宗教教义、宗教教规和宗教道德的某些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1],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因此,进行民族宗教研究,我们面对的课题之一是如何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规范当代中国的民族宗教伦理研究并构建马克思主义民族宗教伦理学的基本理念和理论体系的重要职责。这应既是民族宗教伦理学研究合法性问题的核心,也是当前我国民族宗教伦理学学科建设的主要任务。

一、关于民族宗教伦理学内涵的界定

尽管民族宗教伦理研究古已有之,但关于民族宗教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学科定义及本质等基本问题,尚未形成相对公认的看法,至于民族宗教伦理学中的其他具体问题则更是百家争鸣。宗教学家吕大吉在20世纪80年代曾提出:“……科学的宗教学应该包括宗教与政治、宗教与哲学、宗教与伦理道德……等问题的研究,通过这些问题的专门研究,可以构成宗教学的若干分支学科:如宗教政治学、宗教伦理学……每一种专门研究都可构成一独立的人文学科。”[2] 罗国杰先生主编的《中国伦理学百科全书》有关部分首次以伦理学的理论框架对不同的宗教伦理进行了系统介绍,提出宗教伦理学以宗教道德为研究对象,立论准确,资料丰富,有力地推动了民族宗教伦理学的研究[3]。万俊人教授在20世纪90年代初出版的《现代西方伦理学史》中,把宗教伦理学作为现代西方三大伦理思潮之一,进行了系统梳理[4]。综合学界关于民族宗教伦理学内涵的看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是将对民族宗教所作的伦理性思考称为民族宗教伦理学,这种思考在历史上遍及民族宗教各领域,包括宗教德性、宗教规范、宗教信仰及义务等都可纳入研究,宗教伦理学所谓的美德伦理、规范伦理、信念伦理、道德目的论和义务论都可能会成为民族宗教伦理学的具体表现形式。民族宗教伦理学与具体的各种民族宗教和各种宗教神学的关系,如同科学哲学与各种专门的科学学科的关系一样,它强调民族宗教伦理学研究所必需的客观立场。宗教神学(Theoloey)或教义学、教理学在基督教、犹太教以及伊斯兰教文献和习惯用语中,指的是关于最高存在者(即上帝)的研讨,它的对象主要是神及神与世界的关系,所贯穿的是对某一民族宗教传统的解释。其中,属于哲学的部分有两个方面:一是宗教哲学,二是宗教的哲学。前者是对宗教中的核心问题进行的哲学思考,它的特点是对宗教信念进行理性的评估,其方法是哲学的、理性的、逻辑的,宗教哲学由此理所当然地被理解为正统哲学的一个组成部分;后者是对宗教信仰本身进行系统化的解释(a systematic explantion towards religious belief),它的对象是宗教传统内信以为真的观念,立场是宗教的,由此而形成的传统是宗教的哲学而不是宗教哲学(not a philosophy of religion,but a religious philosohy)[5]。因此,民族宗教的哲学更近于神学或教义学、教理学,民族宗教哲学则近于哲学,后者与民族宗教伦理的研究也就更密切。民族宗教伦理学是客观地研讨宗教伦理及其现象的一种尝试,由此可以有一种基督教神学或穆斯林神学或佛教教义学,却不能适当地说有什么基督教的民族宗教伦理学或穆斯林的民族宗教伦理学。而民族宗教伦理学之所以要选择民族宗教之外的客观立场,乃是由民族宗教伦理学的研究目的决定的。民族宗教伦理学既不能仅仅由于传统或权威便轻易接受任何教义,同时也不应因所谓的民族宗教问题“十分神秘”或“过于崇高”而放弃理性理解的可能性,它的批判所面对的应当是各种民族宗教信仰。

第二种是将对民族宗教信仰所作的伦理学上的论证和辩护称为民族宗教伦理学,伦理学在此是作为工具交给民族宗教使用的,完全为宗教信仰服务,无独立之地位。与前一类型不同,这种民族宗教伦理学是站在宗教之内说话的,属于为宗教教义作论证的神学,不过也不能完全将之与神学完全等同。因为伦理学以理性为根据,而宗教神学总体来说是以信仰为基础的。在基督教神学之自然(理性)神学与启示神学中,启示神学只强调对神启的顺从,根本反对人的理智。如果要说民族宗教伦理学属于宗教神学,那只能是属于其中的自然(理性)神学而不是全部。民族宗教是可用以理性为特征的伦理学方法来说明和论证的,事实上在大多数民族宗教中都存在这样的伦理论证。最为典型的是康德在理性界限内多处对宗教与道德关系的讨论[6],他一方面提出“为了自身起见,道德根本不需要宗教,相反要借助于纯粹的实践理性,道德是自足的”[7];另一方面又肯定“神被认为是道德律的施与者”[8],没有这样一个判断,所有的律法就会无效。伦理学的本性和功能决定了它可以在世界观的论证、思维方式的辩护及保护信仰三个方面服务于民族宗教。

第三种是将民族宗教中所蕴含的认识论、人生论等伦理因素称为民族宗教伦理学,这种观点认为民族宗教中存在与伦理学相类似的内容和形式。有学者认为,这种类型的宗教伦理存在“人际之道”和“人神之道”[9] 两个层次;有人则基于宗教伦理是“有关宗教道德的思想、观念、学说,是为调整信教者与信教者、信教者与不信教者、神与人以及圣界与俗界之间的关系而形成的教义或信条”,而认为宗教伦理学以“宗教伦理为研究对象,研究宗教道德的起源、发展及其规律,研究宗教伦理关系及其准则……”[10]。尽管历史上有将民族宗教摈弃于伦理学史之外的说法,并且事实上在学科分类中民族宗教与伦理学也处在不同的位置,但民族宗教确实也有它的伦理学,而且这种伦理学还是伦理学家族中的一员。在伦理学上理性所思考的终极往往与民族宗教信仰接轨,有的伦理学体系由此最终融入民族宗教体系。而很多民族宗教是伦理型宗教,甚至在某种意义上民族宗教伦理乃是伦理学的成熟,完全可将其看作一种特殊的、高级的伦理学。

综上所述,“民族宗教伦理学”可界定为:民族宗教伦理学是产生于民族宗教学与伦理学之间的人文学科,它旨在研究和解释民族宗教伦理事象和规律的本质,并根据民族宗教伦理提供认识和反思民族社会善、恶价值的标准和基本方法。

二、民族宗教伦理学的学科性质和特点

在系统考察学术界关于民族宗教伦理学观点的基础上,笔者认为,从民族宗教伦理学产生的历史和现实的背景出发,依据其作为独立的交叉性学科和分支伦理学的应有的品质,在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指导下,总体上研究和思考民族宗教伦理学的学科性质和特点,是我们深入研究当代中国民族宗教伦理学的前提。

首先,民族宗教伦理学是跨界于民族宗教学与伦理学并延伸及于解释学、人类学、宗教神学等学科的边缘性人文学科。民族宗教伦理学以民族宗教伦理事象与规律的本质为研究对象,民族宗教伦理是由民族宗教伦理实践在社会活动中通过解决各种矛盾冲突而形成的交往结构的整合形态,其本质是民族宗教伦理主体在宗教伦理实践中产生的社会行为结构,是包含民族宗教世界观、信仰体系为前提的伦理认知和行为准则。因此,民族宗教伦理学必然是对这些社会行为结构、伦理认知和行为规范的研究。民族宗教学和伦理学是民族宗教伦理学提出建构之前的学科基础或学科母体,而且这两个学科在自己的纵向发展中都显现出了明显的横向拓展趋向。在民族宗教学方面,在学科拓展的过程中与其他学科交叉并形成边缘学科的现象已经蔚然成风,民族宗教社会学、民族宗教心理学、民族宗教文化学等分支学科的构建纷纷兴起,有的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学科体系,成为民族宗教学学科中较为成熟的分支学科。伦理学也在这种横向拓展中丰富了自己的学科内涵,社会伦理学、环境伦理学、佛教伦理学、道教伦理学、基督教伦理学等交叉学科和边缘学科不仅已经形成,而且日渐成熟,研究活跃,扩大了伦理学学科的范畴。这两大学科的外向拓展,不仅使它们的内容更加丰富,而且使有关民族宗教伦理问题的研究更加深入、全面和卓有成效,同时也更具应用价值。尤其是两大学科中的分支学科的成功构建,为民族宗教伦理学的构建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和仿效的榜样。而且伦理学、民族宗教学等学科在研究民族宗教伦理问题时形成的基本概念和范畴,既能为完整的民族宗教伦理理论学科的构建提供材料和框架基础,也能为民族宗教伦理学的构建提供理论支持和学科养料。民族宗教伦理学既是民族宗教学发展的必然,也是伦理学发展的要求,是在民族宗教学与伦理学的这种互相渗透、交叉作用下发展起来的。

其次,民族宗教伦理学是民族宗教伦理思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研究范畴,并且其价值部分是民族宗教伦理思想的最高层次。尽管民族宗教伦理学是民族宗教学与伦理学的交叉学科,具有两者的突出特色,但民族宗教伦理学面对的毕竟是民族生活中的宗教伦理事象与规律,是人们对民族宗教伦理事象与规律的理性思考和科学认知。意识是存在的反映,人们对民族宗教伦理事象与规律的思考也只能以社会意识——民族宗教伦理思想的形式反映出来,而民族宗教伦理思想是对民族宗教伦理事象与规律最深层本质的认识和把握。民族宗教伦理学虽然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学理性,但最终只能归之于广义的民族宗教伦理思想范畴,而并不意味着将民族宗教伦理学等同于民族宗教伦理思想。民族宗教伦理思想是一种外延更广的学科,它不仅包括在严格的伦理思想指导下形成的民族宗教伦理理论体系,还包括更多的相对独立的民族宗教伦理原则和伦理学说,甚至还包括一些自发的、零散的和朴素的民族宗教伦理观点。因此,一般意义上的民族宗教伦理思想所探讨的对象是生活在特定社会历史背景下的思想家们提出的一切有价值的民族宗教伦理观点、学说和理论。民族宗教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在狭义上侧重于对特定历史背景条件下思想家们在一定的伦理世界观指导下形成的对一系列宗教伦理事象与规律进行的理性的、系统的思考。它是伦理学家们对关于民族宗教伦理价值观、方法论等一系列事关民族宗教伦理最一般问题的理性回答,是在一定的伦理世界观指导下形成的严密、系统的民族宗教伦理理论体系。

第三,民族宗教伦理学建立在价值与事实相对分离的基础上,是以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伦理观、方法论为指导,对民族宗教伦理生活进行价值规范与评价的学科体系。如果说在民族宗教事实与价值之间,民族宗教诸科学(如民族宗教史、宗教人类学、宗教社会学、宗教文化学、宗教心理学等)注重事实研究,那么,民族宗教伦理学则更注重价值探究,它与民族宗教诸科学相区别的哲学依据是,伦理学在“事实”与“价值”辩证区分的基础上关于知识的科学(元伦理学)和关于实践的科学(规范伦理学)的划分[11]。事实对应于经验的存在,价值归属于先验的范畴,由此显现出民族宗教诸科学与民族宗教伦理学不同的研究对象。前者是以经验世界——民族宗教事实为对象,在实证的基础上判断和分析对象本质;民族宗教伦理学则以先验世界——民族宗教价值为对象,用规范命题来陈述价值判断并探察其本质。民族宗教伦理学关注民族宗教的意义世界,民族宗教诸科学则瞩目民族宗教事实世界,两者不能互相替代。民族宗教诸科学是关于民族宗教生活“是什么”的命题,民族宗教伦理学则是关于宗教生活“应当怎样”的命题。然而,在科学实证主义的强大压力下,在民族宗教学科学化的进程中,传统以价值论著称的民族宗教伦理学必然因其远离实证而受到排挤和冷落。事实说明,在民族宗教生活领域里一味追求经验科学而否定价值判断的做法是根本不可能的,现代民族宗教学科的“事实”与“价值”截然分离的观点必然受到人们的质疑与批判。以先验的价值判断作为民族宗教伦理学的研究方法一直是民族宗教价值研究的传统。如果说民族宗教诸科学的研究对象在于经验事实——民族宗教起源、宗教组织、修行体制、宗教心理等的存在,并由此上升到民族宗教的一般,再升华到民族宗教生活的一般理念的话;那么,民族宗教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则在于意义层面的抽象、辩证的价值范畴——善恶、正当、责任、义务、德性等,所有这些恰是民族宗教生活的深层本质所在。

可见,民族宗教伦理学的研究具有明显的价值判断的倾向,必然要涉及民族宗教实体的本质、目的、人类存在的理由、宗教生活的规范和原则等。这些问题是民族宗教伦理学无法回避的,并且必然要做出评价。不仅如此,作为价值判断,人们对这样的论题做出评价和解释的时候,很难形成统一的看法。假如我们提出一个问题:在哪种社会里,民族宗教伦理学(其中包含着这种讨论和争论)在原则上可能成立?答案必然是,只能在一个存在民族宗教且各种目标可能会相互冲突的社会中。实际上,民族宗教问题分歧的根源在于无法取得广泛一致的价值,这正是宗教诸科学无法取代民族宗教伦理学的原因。民族宗教伦理学的研究既有利于民族伦理学与民族宗教学的学科发展、宗教对话与社会道德困境的解决,也有利于我国道德建设及民族宗教本身的健康发展。

民族宗教伦理学在学科构建和发展的过程中,已经显示出了自己的学科特色。概括起来,具有如下方面:

第一,综合性。一是研究对象的综合性。民族宗教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以信仰来确定和划分出来的特定伦理领域,它的主体是信仰者个体或民族。而对于特定信仰的民族来说,伦理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这些领域相互间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紧密地结合成为一个综合性的整体。二是学科自身的综合性。民族宗教伦理学由于形成的历史基础和对象方面的原因,具有明显的学科综合和交叉的性质,尤其是民族宗教学与伦理学两个学科之间交叉的性质。三是研究方法的综合性。民族宗教伦理学的研究要大量使用民族宗教学、伦理学的研究方法,同时要综合运用民族学、社会学、人类学、解释学及文化学等的研究方法,甚至还要借用自然科学中的某些方法,从而将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结构分析与过程分析、微观分析与宏观分析有机地结合起来。

第二,时代性。民族宗教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其内容不断变化,结构不断调整,形式不断更新,所有这些都因时代和条件的不同而不同。民族宗教伦理生活的内容有不同的特点,发展演变的趋向也不尽相同,凸现出来的伦理问题也大相径庭,相应地解决这些问题的可供选择的方式也不同。民族宗教伦理学在研究宗教伦理事象与规律的过程中,固然要历史地了解其发展演变的过程,但其重点永远是现实的宗教伦理生活,运用的概念工具和研究方法永远是当下最先进的,从而体现出突出的时代性。

第三,实践性。民族宗教伦理学本身不仅是一门有特色的理论性学科,而且也是一门突出实践性、应用性的学科。它强调研究本身与实践的结合,强调研究成果对于解决实践中的问题的意义以及正面的伦理文化建设的功能。因此,民族宗教伦理学特别注意在大量深入研究和得出科学结论的基础上,提出合理化的建议,为现实的伦理建设服务。与此同时,民族宗教伦理学在研究中,固然要进行规范性的、深入的理论研究,但是也注重经验性的研究,强调通过分析、比较及调查等手段获得第一手资料,要求从经验的调查材料中归纳和提炼出理论,并在实践中检验理论性的结论。

三、民族宗教伦理学的学理范畴和研究框架

在系统考察和客观界定民族宗教伦理学学科性质和本质特点的基础上,我们面临的是在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指导下,规范民族宗教伦理学的学理范畴和梳理其基本研究框架的重要职责。根据上文对民族宗教伦理学基本问题的研究,笔者认为,民族宗教伦理学的基本的学理范畴应该体现为与“实然性”命题相区别的“应然性”命题,以及形而上的学理透析,其价值诉求在于“正确性”,有别于“实然性”所追求的“事实性”;基本的研究框架体现为:对作为民族宗教伦理生活本质最高层面的价值判断和意义的研究,以及对现实民族宗教价值正当性的理性批判与价值建构,并由此显现出民族宗教伦理学与其他相关学科的区别。民族宗教伦理学的学理范畴与基本研究框架如下图所示:

在广义上,民族宗教伦理包含一定的民族群体或个体信仰超验力量、超验境界,并在顺从、祈求或控制、利用这种超验力量和超验境界的前提下,解决现实问题或向往美好境界的观念意识或行为取向。在狭义上,民族宗教伦理是指在信仰超验力量和超验境界的观念意识或行为被系统化的情形下,进行的修行和为保证这种修行的进行而建立的系统而规范的组织。在民族社会一定的宗教灵魂观、神灵观、神性观、上帝观或天道观以及特定道德观的影响下,人们对无限或超验的追求以及与超世信仰的关系,是一切民族宗教伦理观念、伦理行为、伦理活动和伦理组织的前提,它构成了民族宗教伦理学的逻辑基础。由此出发,民族宗教伦理体系的表现为四个部分的有机结合:

1.实体结构。民族宗教伦理体系的实体结构系统与民族宗教体系的实体结构系统是一致的,表现为宗教体制、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和宗教人事资源等物质性客观要素之间关系的存在和运作方式,这是民族宗教伦理体系的客观形式。广义上,民族宗教伦理体系的物质环境因素也是宗教伦理体系实体结构系统的要素,因为它影响或制约着民族宗教体系的实体结构,宗教体制的选择、宗教组织的建立、宗教机构的设置、宗教人事的状况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宗教体系的物质环境的状况。民族宗教伦理体系实体结构系统的各要素各自以其他要素的存在为前提,每一要素都制约和影响着其他要素。比如,某种民族宗教选择什么样的体制,在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和宗教人事资源的配置等方面的状况也是完全不同的。相反,民族宗教组织、机构和宗教人事资源的配置也决定着宗教体制的性质,宗教体制的优劣也必须通过宗教组织、机构以及宗教人事资源配置等要素体现出来。因此,宗教体制、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人事资源等要素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影响构成了一个动态的、系统的结构整体。

2.主体结构。主体结构系统是民族宗教伦理主体的伦理观念、宗教信仰、宗教活动方式方法等精神性的主观要素构成的各种关系的总和,它是民族宗教伦理体系的主观形式。从某种意义上说,民族宗教伦理主体结构就是以宗教主体为核心、以宗教信仰为重心、以宗教活动为主线的宗教伦理观念、宗教信仰、宗教活动方式方法的系统总和。民族宗教伦理主体的资格要件包括组织要件和规范要件两类。组织要件是宗教组织应具有合法性,并且该组织是以实现教规、教义为目的的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规范要件包括内部规范和外部规范,内部规范是宗教组织自身的伦理规范,而外部规范则是社会施加于宗教主体的伦理规范。在广义上,主体结构系统也应包括民族宗教伦理主体所承受的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伦理观念、思想意识形态和文化心理结构等因素。但是,狭义上,只有在宗教组织中支配宗教伦理主体行为的思想观念才是宗教伦理体系主体结构系统的构成要素。对于作为民族宗教伦理主体的个体来说,宗教伦理观念是客观的宗教伦理关系的观念的反映,是宗教组织意志及其观念的形式化。宗教信仰对个体而言是一种客观精神力量,它在本质上是个体对宗教伦理活动的主观认同。民族宗教伦理活动的方式方法是对宗教活动客观规律的认识,是前人经验的凝结。

3.价值结构。价值结构系统是民族宗教伦理体系的实体结构系统和主体结构系统的连结,广泛存在于实体结构系统和主体结构系统之外(或之间)。在民族宗教伦理体系中,非常明显地存在着伦理善恶、德性、义务、责任和人格等基本要素,它们以民族宗教伦理主体为载体,并借助于民族宗教伦理主体而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形成了民族宗教伦理主体与民族宗教伦理实体之间价值关系的稳定的表现形式,即价值结构系统。在民族宗教伦理体系中,信仰者个人意志和宗教管理组织是由宗教伦理主体来承担的,宗教伦理主体必然与作为对象的宗教伦理实体之间发生各种各样的关系,而民族宗教伦理关系就是存在于一切宗教关系之中,是对这些关系起着支配作用的价值关系。价值关系中的善恶、德性、义务、责任和人格等因素是相辅相成的,总是以系统整体的形式在民族宗教伦理关系和宗教伦理行为中发挥调节作用。宗教伦理主体在宗教伦理体系中的地位不同,往往会使宗教价值结构系统的某一要素凸显出来,但宗教伦理主体决不可能选择某一要素而摈弃其他要素,选择了一个要素也就意味着接受了宗教价值结构系统的整体。所以,民族宗教价值结构系统是其各要素互动共存的有机整体。

4.规范结构。规范结构系统是由民族宗教伦理规范、准则、宗教政策和规程等要素构成的。从广义上说,民族宗教伦理规范结构不仅包括民族宗教道德规范、准则、政策和规程等,还包括宗教技术规范、法律规范等要素。也就是说,民族宗教伦理规范既包括各种律法、法规等硬规范,也可以包括修行准则、道德要求等软规范。正常的民族宗教活动必须对信仰者进行系统有效的引导,不断建立、健全其规范系统,包括民族宗教活动的技术体系、道德体系、评价体系和管理体系。这些体系也是宗教伦理规范得以运行的前提和起点。民族宗教伦理诸规范一经产生,经过宗教组织的传布、教育,信众的舆论,以及其调节、净化功能的发挥,就会对民族宗教主体产生一种外在的约束、导向作用。这种作用一旦被信仰者主动接受并自觉遵守,就会转化为信仰者个体的内在约束和自律行为。技术规范是培养良好的伦理风尚和行为习惯的基础。道德是自觉的律法,律法是强制的道德。民族宗教伦理规范的有效运行是伦理主体内在约束和规范约束、软约束和硬约束共同作用的结果。

综上所论,民族宗教伦理学是一门相对独立的科学。对民族宗教伦理学的研究,就是从民族宗教伦理实体结构、主体结构、价值结构和规范结构方面,对民族宗教本质、宗教信仰和宗教道德进行客观研究,为民族宗教价值及其与社会的适应提供理论论证,从而为宗教文明与整个社会文明的和谐发展提供理性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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