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与在华外资银行的比较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在华论文,外资银行论文,国有商业银行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发展历史的比较
我国的金融体制在建国后的30年中一直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独家承办全国的金融业务。作为国家银行,它接受国务院的直接领导,既是管理金融的行政机构,又是办理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由于当时实行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社会的积累与分配均由国家预算统筹安排,银行只是对企业发放一些季节性、临时性的流动资金贷款,因此银行信贷业务的范围十分狭窄。从1979年开始,我国陆续恢复和设立了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1984年1月成立了中国工商银行,1986年重新组建了交通银行,随后又成立了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等商业银行;在发展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同时,成立了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其联社;建立了保险公司、金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于1994年成立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经过16年的改革,我国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为领导,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分工协作的金融组织体系。财政部门停止了对企业流动资金的拨款,改为全部由银行贷款解决,银行信贷业务进入了固定资产领域,开办了中短期设备贷款、外汇贷款和基本建设贷款,其业务范围不断扩大,贷款额迅速增加。经过十几年的金融体制改革,我国金融组织体系初步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为核心、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金融体系,并成立了数家政策性银行。尽管如此,国有商业银行的高度集权、垄断性和计划性依然很强。
我国引进外资金融机构是从1979年开始的,当时共有31家外国金融机构代表处在我国正式设立,从此拉开了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序幕。1982年,我国开始批准外国金融机构在经济特区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的试点,并于198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它标志着我国金融业的正式对外开放。1990年9月,为了配合开发上海浦东的战略决策,我国开放上海成为除经济特区以外率先获准引进外资金融机构的沿海开放城市;1992年初,在7个沿海城市(大连、天津、青岛、南京、宁波、福州和广州)设立外资金融机构;与此同时,我国开始引进外国保险公司,从而揭开了我国保险市场开放工作的试点;1994年8月,为了进一步推动金融体制改革,我国又开放了11个内陆中心城市(北京、沈阳、石家庄、西安、成都、重庆、武汉、合肥、杭州、苏州和昆明),并设立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截止到1996年3月,在华外资金融机构代表处470多家,营业性机构144家。
二、管理方式的比较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管理方式表现为高度集权、规模管理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并存以及信贷资金配置的计划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信贷资产管理体制方面,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实现了以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为基础的信贷规模管理,采取“核定存贷款,多存可以多用,按全行核算,分季度考核”的办法,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存款多少将制约其信贷规模;其他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全面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中央银行对这些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比例指标进行全面的考核和监控。二是法定存款准备率和备付金率比例过高,造成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成本的提高。1989年以来,我国金融机构各类存款的法定存款准备率为13%,备付金率为5~7%,两者相加为18~20%,即金融机构每吸收100元的存款,就有18~20元缴存到中央银行而不能自由运用,从而加大了经营成本;三是国有商业银行呆账准备的计提比例较低,最高限额仅为贷款余额的1%,而且基层行还要将呆账准备金的50%上缴总行,致使国有商业银行大量的呆滞呆账贷款不能及时核销,长期挂账,加大了银行资产的风险。
在华外资银行实行非限额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外资银行的外汇信贷未纳入我国的外汇规模管理;我国有关管理法规鼓励外资银行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发放外汇贷款,鼓励外资银行分行从境外母行调入外汇资金。有关外资银行的信贷管理政策,中央银行在《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仅有两条规定:外资银行从中国境内吸收的存款不得超过其总资产的40%;外资银行对一个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放款不得超过其实收资本加储备金的30%。前者是通过限制外资银行过多吸收境内存款,并鼓励在中国境内发放贷款;后者是防止贷款过于集中,以分散贷款风险。与国内商业银行比较,在华外资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单一,没有备付金;分行没有二级准备金,而且存款准备率较低。在呆账准备金的计提方面,外资银行采用国际通行的做法,提取一般呆账准备金和特别呆账准备金,并对呆滞呆账及时核销,从而保证了银行资产的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
三、经营目标及原则的比较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的商业银行,既有政策银行的职能,又有商业银行的经营特点。从资产运用方面看,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主要投向国有大中型企业。据国有资产管理局对2万户国有工业企业清产核资调查表明,1995年上半年预算内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高达95.1%,这说明国有企业的生产资金几乎全部依靠银行贷款。更为严重的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经济效益逐年下滑,1994年预算内国有企业亏损面达44%,比上年增长了25%。在负债率较高、盈利率较低的情况下,国有企业将亏损转嫁给银行,银行实际上成为企业亏损的直接承担者,致使不良信贷资产大量衍生。从经营原则看,国有商业银行往往把社会效益当作银行业绩的主要标准,强调社会效益而忽视自身的经济效益。突出表现在只考核吸收存款的数额而不计成本,结果造成储蓄机构滥设,采取各种不正当的手段高成本甚至亏本拉存款,以致形成存款越多亏损越大的局面。
在华外资银行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人、华侨以及港澳台同胞。相对于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经济效益相对较好。从对200余家外商投资企业的调查结果看出:外商投资企业中盈利企业占76.6%。截至1995年6月,上海市累计批准外商投资企业共有12334家,协议外资金额285亿美元。投资项目普遍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80%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盈利,平均资本回报率为25%以上。更为重要的是,外资银行不受我国宏观经济政策和行政干预的影响,可以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将资产投向有效益、有还贷能力的企业。追逐最大限度的盈利是外资银行经营的最终目标,盈利性原则是外资银行“三性”原则之首。在华外资银行在向企业发放贷款时,严格审查企业的经营状况,并要求企业提供相应的担保或抵押物;对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贷款企业,外资银行是不会发放贷款的。
四、机构设置的比较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机构设置体现为行政化和高度垄断,即屈指可数的数家国有商业银行实行全国一个独立法人,按行政区域设置分支机构,实行总分行模式。据1995年《中国金融年鉴》,截至1994年末,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共拥有机构15万家,占全国金融机构总数的71.43%;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年末职工人数188万人,占全国金融机构职工总数的67.62%。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机构遍设全国各地,从中央一直设到县,有些国有商业银行的机构已设到乡镇。国有商业银行内设业务和非业务部门两大类,非业务部门超过全行人数的1/3,业务部门之间相互交叉,各信贷部门均按照贷款原则履行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职能,每一笔贷款的调查、审批、发放及其管理均在一个部门完成,而进口开证、信托收据、保函等授信业务则划归国际结算部门办理。这种按业务种类划分业务范围的授信体制,非常容易形成一家银行对同一客户,三个部门授信(即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进口开证或提货担保),两个信贷部门收贷,一个部门配汇的多头对外现象。
在华外资银行机构的设置表现为区域限制和机构数量限制。最早是在5个经济特区设置机构,其后延伸到上海以及7个沿海开放城市,目前已增加到11个内陆中心城市。我国在引进外资银行时保持了适度的原则,即引进外资银行的数量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外向型程度和国内金融业的竞争能力相适应,并注重外资银行在活跃我国金融市场、引进金融新产品、提高我国金融机构竞争力方面的作用。在华外资银行除设有会计部、信贷部、押汇部、业务发展部、营业部等业务部门外,还设有总务部等非业务部门,其人员一般约占全行人数的1/10。在华外资银行办理授信业务的部门主要是信贷部和业务发展部,外资银行的授信工作采取“积极、稳妥”的方针,坚持“安全、灵活、有利”的原则,在保证资金安全和符合银行管理规定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开拓各种授信业务,以充分发挥资金效能,提高经济效益。
五、业务规模的比较
十几年来,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金融业务发展迅速,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截至1996年6月末,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各项存款余额41794亿元,比1987年增长36倍,其中城乡储蓄存款余额为24684亿元,增长117倍;同期,国有商业银行各项贷款余额40373亿元,比1987年增长21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通过普设营业网点,改善金融服务,推广使用信用卡,代理发行国债和金融债券等业务,规范全社会的信用管理,为社会各界提供各种金融服务,从而使金融日益成为国家筹集、分配生产建设资金的主要渠道和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杠杆,为支持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然而,我国某些商业银行的贷款质量欠佳,逾期、呆滞、呆账贷款占比较大,经营业绩较低。有关资料表明,国有商业银行由盈变亏的现象已严重影响了商业银行的生存与发展。
截至1996年4月末,在华外资银行资产总额为1836亿元(包汇折合成人民币,下同),约占国内金融机构资金运用余额的2%;放款余额为1196亿元,其中90%以上的贷款是在我国境内发放;而在我国境内吸收的存款余额仅有300亿元,占贷款余额的25%,表现为资金的净输入。更为重要的是,外资银行为我国带进了一大批外国客户,这些客户所带来的资金中大部分是由外资银行直接或间接促成的。目前,在华外资银行只能经营外汇业务,服务对象主要是外商投资企业,业务范围包括存款、贷款、汇兑、进出口结算、担保、投资、自营及代客买卖外汇等。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发展,为了适应国际服务贸易市场开放的要求,中央银行将选择部分城市作为在华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试点地区,届时,在华外资银行的范围将逐步放宽。
六、几点启示
(一)加快我国商业银行的改革步伐,使其尽快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商业银行。一是完全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不再通过信贷规模控制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不再直接干预其贷款投向和资产负债结构,而是利用公开市场、再贴现、存款准备金率等手段来间接管理国有商业银行,确保国有商业银行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求平衡、自我约束、自担风险、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二是加强金融专业人才的培养和重视各种人才的使用。三是开拓新的金融工具,为客户提供多功能的服务。四是广泛采用现代科学技术,加快金融电子化步伐,实现业务操作和业务处理自动化,为市场经济提供高效、快捷的金融服务。五是改革劳动人事制度,引进竞争激励机制,将员工福利与工作效益挂钩,实行按劳分配,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二)加快制度改革,优化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环境。一是加快我国企业制度的改革步伐,全面推行现代企业制度,明确产权关系,提高经济效益。二是转换政府职能,改变目前我国各级政府是各级企业最后“大老板”的现象,政府应从微观经济活动中退出来,以法律、税收、产业政策等间接手段实现其对国有企业的管理职能。三是建立平等的竞争机制,逐步取消在华外资银行在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使国有商业银行与在华外资银行处于大体相同的竞争环境,并享受平等的政策待遇,不断缓解国有商业银行目前经营亏损的状况,提高其竞争能力。四是彻底清理历年积累的呆滞呆账贷款,并按其性质和形成的原因,采取一定的方式逐年核销,逐步消化,使国有商业银行从困境中解脱出来。
(三)加速国有商业银行的国际化发展。一是既要“请进来”,又要“走出去”。也就是说,在积极引进外资银行的同时,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也要走向国际金融市场,在海外设置分支机构,开辟国际业务,扩大海外融资渠道。二是尽早建立我国离岸金融市场,发展离岸业务,积极开拓多样化、适应多方面需要、极为便利的服务手段和业务品种,密切与国外金融机构在业务、信息、人才、技术等方面的联系。三是建立外向型跨国银行,主要是通过组建内部集团和财团式的跨国银行,来增强国有商业银行的资金实力,积极拓展国际金融业务。
(四)加强对引进外资银行的审查。一是保持适度引进的原则,我国引进外资银行的数量,从根本上说应与我国经济建设和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需要相一致,而且应随着我国经济状况和本国银行的实力水平适时调整,使引进的外资银行能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服务。二是引进对等互惠的原则。以对等的政策来监管对方国家进入本国的外资银行及其经营活动,这有利于双方金融业之间的联系与合作,促进外资银行的健康发展。三是多层次、多元化引进的原则。目前,我国外资银行较多,类型各异,对此我们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对策:对于外国银行在华开设的分行,要严格审批,提高开业标准;对于全资附属行,可实行许可证制度;优先考虑创办中外法规合资银行,以便于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四是引进布局按经济区域推进的原则。由东南沿海向东北沿海推进,由东部发达地区向中西部欠发达地区推进,由沿海开放城市向内地中心城市推进,选择那些经济比较发达、辐射面比较广、三资企业比较多、交通比较便利的重点城市向外资银行开放。
(五)完善在华外资银行的监管工作。一是进一步健全对在华外资银行管理的法规建设,并制订一些具有针对性的法规规章,把对在华外资银行的监管工作纳入法制轨道。二是以合规性监管和风险性监管并重,并以风险性监管为主,以确保在华外资银行的稳健运行。三是建立非现场检查和现成检查等多种监管手段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四是将新的科学技术运用到监管实践中,这样可以大大地提高监管工作效率和质量。五是加强监管机构建设和监管人员的培训工作,努力提高中央银行的监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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