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思想的演进,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共产党论文,依法治国论文,试论论文,思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825.81;D6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51(2001)03-0102-03
中国共产党的十五大和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最终将中国共产党在新时期的治国方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定位。这一治国方略的确定,历经20年思想认识上的演进。分析这一思想的历史发展脉络,对于人们增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自觉性是有所裨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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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治国方略,是指治理国家根本性战略性的指导原则。人民掌握政权,建立社会主义国家之后,究竟依照什么来治理国家,实行何种治国方略,这是一个长期没有得到解决的历史课题。马克思、恩格斯使社会主义从空想成为科学,但是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他们不可能回答共产党执政后怎样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问题。俄国在革命胜利后,随着政权的巩固和社会主义经济、文化建设的展开,列宁开始重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我们的政权愈趋向稳固,民事流转愈发展,就愈需要提出加强革命法制这个坚定不移的口号。”[1](P353)不过,列宁没有明确提出和实行依法治国方略,未曾解决领袖个人权威与法律权威的关系问题。中国共产党人在将马克思主义同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早在民主革命时期就开始了自己的思考和探索。1945年7月,毛泽东在与民主人士谈话时曾将“让人民来监督政府”,“人人起来负责”作为跳出人亡政息的“周期率”的根本办法。1954年关于宪法草案的报告指出,宪法是全体人民和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的;各级人民代表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遵守宪法和保证宪法的实施方面负有特别的责任;而且,共产党员必须在遵守宪法和一切法律中起模范作用。党的八大政治报告认为:“我们目前在国家工作中的迫切任务之一,是着手系统地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健全我们国家的法制。”但是,从50年代后期起,由于“左”的思想泛滥,法制虚无主义猖獗,逐渐形成了个人独断专行的局面,最终导致10年“文化大革命”践踏民主、破坏法制的灾难性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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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至1986年7月,党开始认识到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极端重要性,明确提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确定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司法独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从理论上解决了党与法律的关系问题——“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将完备的法制确定为现代化的目标之一。这意味着党在领导、管理国家方式上的重大转变,这是依法治国方略的酝酿阶段。
从文化大革命的历史灾难中走出来的人们,特别是在其中遭受迫害、饱受“无法无天”之苦的党和国家各级干部及知识分子,从1978年就开始痛切反思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问题,深刻认识到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在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就喊出了加强法制建设的声音。“我们的国家要大治,就要有治国的章程。新宪法就是新时期治国的总章程。”[2]在12月召开的中共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特别强调了社会主义法制问题:“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3](P146-147)邓小平的讲话,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指明了方向。随后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在民主与法制问题上取得了重要共识: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对法制建设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发生了质的飞跃:(1)明确了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内在联系,确立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2)肯定了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3)指出了法制建设应从抓立法着手。(4)肯定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原则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司法独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中共十二大,从理论上解决了党与法律的关系问题,标志着我们党对法制认识的高度升华。进一步强调社会主义民主的建设必须同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紧密地结合起来,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强调“要在全体人民中间反复进行法制的宣传教育,从小学起各级学校都要设置有关法制教育的课程,努力使每个公民都知法守法。特别要教育和监督广大党员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并写入新党章。[4](P34,35)不久,全国人大通过了新宪法(通称现行宪法或八二宪法),这是我们国家在指导思想上和基本国策方面完成拨乱反正的标志,也是在“文化大革命”后中国重新向法治迈进的一个新起点。
中共十三大前后至1991年底,党明确提出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实行党政分开、党法分开,从而解决建国以来长期形成的党政不分、党法不分的现象,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以法治代替人治,标志着依法治国方略的萌芽的产生。
在十三大之前,邓小平就提出了实行党政、党法分开,即党政、党法职能分开的思想。“纠正不正之风、打击犯罪活动中属于法律范围的问题,要用法制来解决,由党直接管不合适。党要管党内纪律的问题,法律范围的问题应该由国家和政府管。党干预太多,不利于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这是一个党和政府的关系问题,是一个政治体制的问题。”[5](P163)邓小平在1986年9月与外宾的谈话中进一步指出: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要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5](P177)这就为实行法治,依法治国指明了方向。不久,中共中央在《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中首次提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且再次强调民主和法制不可分。党的十三大将党的领导人的前述思想进一步系统化,并上升为全党的意志:(1)政治体制改革的长远目标,是“建立高度民主、法制完备、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2)健全法制的途径就是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使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一步一步走向制度化、法律化。”(3)以法治代替人治的具体措施是:实行党政分开,加强各项立法,建立公务员制度,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基层民主生活制度,健全法律监督制度,改善执法活动等等。[6](P35,46,47)
政治风波平息前后,党继续向依法治国方略的方向前行,依法治国方略呼之欲出。主要表现是:其一,邓小平几次讲话反复强调以法治代替人治的思想。“我有一个观点,如果一个党、一个国家把希望寄托在一两个人的威望上,并不很健康。那样,只要这个人一有变动,就会出现不稳定。……我认为,过分夸大个人作用是不对的。”[5](P272)“一个国家的命运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声望上面,是很不健康的,是很危险的。不出事没问题,一出事就不可收拾。”[5](P311)“我历来不主张夸大一个人的作用,这样是危险的,难以为继的。把一个国家、一个党的稳定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威望上,是靠不住的,很容易出问题。”[5](P325)其二,强调管理国家一定要靠法制,依法办事,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7](P663-666)其三,郑重宣布我们党和国家要实行法治。“我们绝不能以党代政,也绝不能以党代法。这也是新闻界讲的究竟是人治还是法治的问题。我想我们一定要遵循法治的方针。”[8]
1992-1995年,以邓小平南巡讲话为指针,党确定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而确认“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强调为了把我们国家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实行以法治国。标志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初步形成。
邓小平1992年1-2月的“南巡讲话”,为我国新时期的法制建设、依法治国方略的初步形成奠定了思想基础,开始了法制建设的新飞跃:(1)明确提出,市场经济不是资本主义特有的,社会主义也可以实行市场经济。(2)确立了“三个有利于”的标准。(3)指出,抓廉政建设“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4)提醒人们“我们搞社会主义才几十年,还处在初级阶段。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还需要一个很长的历史阶段,需要我们几代人、十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坚持不懈地努力奋斗。”[5](P373,380)中国共产党的十四大,是依法治国方略、建设法治国家思想认识上的又一个里程碑。它把法制与社会主义更加紧密地联系起来,突出了法制也是社会主义的固有内容和本质属性;它把法制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紧密地联系起来,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迫切要求高度重视法制建设,法制是促进和保障市场经济发展的强有力的手段;它再一次强调“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依法独立进行审判和检察”;并明确指出,民主法制实践和民主法制教育相结合,对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的重大作用。[9](P28,18-10,29)修改后的党章增加了“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的内容。[10](P53)1994年12月9日,中共中央举办了第一次法律知识讲座。江泽民总书记在讲座开始前讲话指出,学习和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努力提高各级领导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管理社会的本领,这是新时期党对各级领导干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保证深化改革开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实行以法治国,是为了把我们国家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11]1995年1月20日,中共中央举行了第二次法制建设讲座。讲座结束时,江泽民总书记作了重要讲话。他强调:第一,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知识具有两重意义,既是适应领导工作和管理工作的需要,也是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学法、用法和自觉守法的需要;第二,我们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组织领导。而政治领导的主要方式是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通过党组织的活动和党员的模范作用带动广大人民群众,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第三,搞好法制教育,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也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所必需的。[12]中央领导人带头学法,大大提高了法律在国家中的地位、声誉和影响,为依法治国方略的正式提出和实施打下了扎实的基础。至此,依法治国方略初步形成。
1996-1999年3月,党从提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方针到确立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以治变制,实现了治国方略的重大转变。这是依法治国方略的最终定位阶段。
1996年2月8日,江泽民同志在中共中央第三次法制讲座的重要讲话中,首次提出了实行依法治国的方针,并且阐明了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他指出:(1)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2)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就是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就是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制化、法律化。(3)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对于推动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3]表明我们党对依法治国的认识达到了一种前所未有的高度。这是中国第三代党中央的核心人物关于未来治国方略和政治走向的一次公开宣示。此后不久,全国人大八届四次会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这一基本方略和目标正式载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
1997年9月举行的中共十五大,最终定位了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方式、执政方式和治国方式的重大进步。(1)由健全“法制”到实行“法治”,用“法治国家”代替了“法制国家”。一字之改,价胜千金。这是一次新的思想解放,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在治国理念上的一次飞跃。(2)深刻地揭示了依法治国的必要性。“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3)对社会主义法治,即依法治国的含义作出了科学界定:“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一科学界定表明依法治国具有中国特色。(4)明确地把法治作为民主政治的要素,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定向为或者说确定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的目标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揭示了民主政治在一定意义上就是法治政治,弘扬民主必须同健全法制紧密结合起来的逻辑。这开阔了政治体制改革的思路,充实了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5)提出了今后一个时期法制建设的目标和任务。其中“提高立法质量”、“推进司法改革”、“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等提法很新颖,很有力度。
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样就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将依法治国方略确定下来,标志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成为全党的意志,并且上升为国家意志,具有极大的权威性。从此我国依法治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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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方针的确立,标志着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第三代领导集体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在治理国家和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手段上,将由过去主要靠政策、靠行政手段,转向主要靠法律手段。这是在正确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得出的科学结论。
把法治同社会主义结合起来是一个伟大的创举。我们党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国方略,彻底否定人治,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中央领导集体的成熟、开明、智慧和驾驭局势能力的明确表现,是治国方略的历史性进步。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任重而道远。今天,东方巨龙已经腾飞,中华民族正在崛起。在新世纪,只要坚持依法治国方略,向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不懈努力,中国一定能够成为一个富强、民主、文明、法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振兴,为中国人民的幸福和人类文明的进步作出贡献。
收稿日期:200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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