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价值论的生命力在与时俱进,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价值论论文,与时俱进论文,生命力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780(2002)01-0051-04
作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石,劳动价值论具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当年,马克思对劳动价值论的论述,就是与时俱进的,今天,面对不同于马克思的时代,劳动价值论“变亦变,不变亦变”,“变则通,通则久”。
马克思论劳动价值与时俱进
众所周知,劳动创造价值的论点并非始于古典经济学,但威廉·配第首先提出以劳动时间作为衡量价值的尺度,奠定劳动价值论的基础。然后,经过斯密和李嘉图的发展,特别是马克思的批判改造,形成科学的劳动价值论。
需要强调,马克思当年对劳动价值论的论述,就是与时俱进,不断发展的:
在简单商品生产时期,农民和手工业者彼此都相当准确地知道花费在各种商品上的劳动,因而花费在这些商品上的劳动时间是进行交换的唯一合适尺度。恩格斯说:“总之,只要经济规律起作用,马克思的价值规律对于整个简单商品生产时期是普遍适用的,也就是说,直到简单商品生产由于资本主义生产形式的出现而发生变化之前是普遍适用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1018页。)因此,我们常说的“价值决定价格,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是且仅是简单商品生产时期价值规律的直接表现形式。以p表示商品价格,v表示单位商品凝聚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m为单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货币表现(常数),R为供求差率,则
p=mv(1+bR)
到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由于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商品价格不再围绕价值而围绕生产价格进行波动,价值规律通过生产价格的形式间接发挥作用。显然,生产价格的形成需要资本主义的相当发展,没有完全竞争,没有平均利润,也就不会有生产价格。以p'表示生产价格,π表示平均利润率,则
p'=mv(1+π+bR)
及至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由于人为或自然垄断,出现垄断价格。马克思说:“当我们说垄断价格时,一般指这样一种价格,这种价格只由购买者的购买欲望和支付能力决定,而与一般生产价格或产品价值决定的价格无关。”(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873页。)这就是说,在生产过剩的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价格取决于需求。但是,垄断价格是通过实际工资和其他资本家利润的扣除来支付的,垄断价格与非垄断价格的总额仍然等于价值总额,因而商品价格规定的界限并不会因此而消失。以M表示垄断,N表示非垄断,q表示商品数量,i表示商品种类,j表示部门种类,则
由此可见,马克思在不同时期对劳动价值论有不同的表述。如果硬搬前资本主义时期价值规律的直接表现形式,难以解释当代市场价格的大起大落,就认为劳动价值论已经过时,这是没有准确理解劳动价值论,不是对待马克思主义的马克思主义态度。
物质生产力与精神生产力
由于19世纪处于物质生产时代,精神生产微不足道,马克思论述劳动价值论以物质生产为主。但是,他对劳动力的界定则是“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所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90页。),并提出“复杂的劳动只是自乘的或不如说多倍的简单劳动”(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58页。)。《共产党宣言》更指出:“资产阶级既然榨取全世界的市场,这就使一切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都成为世界性的了。……物质的生产如此,精神的生产也是如此。”(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469页。)
斯密曾经从创造使用价值的角度,将生产劳动看作“物质变换过程”。马克思从创造价值的高度批判了这种观点,指出“只有创造的价值大于本身价值的劳动能力才是生产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一册,第14页。)也就是说,马克思不是以物质生产而是以剩余价值作为生产劳动的定义。他指出:经理、科学家、工程师、教师、医生、演员等精神生产者提供的服务,不仅有使用价值,也有交换价值。因此,一提起劳动价值论,就只想到物质生产的体力劳动,是极其片面的。
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精神生产的比重日益增加,在许多发达国家已发挥主导作用。如果说,农业时代以土地为基础,主宰者是地主,工业时代以资本为基础,主宰者是资本家,那么,知识时代将以智力为基础,主宰者是知本家。如果说,农业时代的变革以千年计,工业时代的变革以百年计,知识时代的变革将以十年计。知识革命对人类的影响,无论是生产方式还是生活方式,无论是广度还是深度,都将远远超过工业革命。
制度学派代表人物鲍尔丁(K·E·Boulding)在 1963年的《挑战》上提出一个著名的论断:“知识产业的这个概念所具有的能量,足以将传统的经济学炸到九霄云外。”尽管精神生产与物质生产的许多原理相同,也有一些原理不完全相同,甚至完全不同。例如:物质生产是有形的,精神生产是无形的;物质生产是有限的,精神生产是无限的;物质生产是递减的,精神生产是递增的;物质生产是排他的,精神生产是共享的;物质生产以体力劳动为主,精神生产以智力劳动为主;物质生产以生产成本为主,精神生产以开发成本为主;物质生产以间接交易为主,精神生产以直接交易为主;……
但是,不管精神生产与物质生产如何不同,归根结蒂两者都离不开人,都源于人的劳动,则是颠扑不破的永恒真理。马克思从预付的意义上将能够创造剩余价值的劳动力工资称为可变资本,当前也有人力资本一说,但作为生产要素,无论体力劳动还是智力劳动都是劳动力的支出,而不是资本,则是确定无疑的。以智力劳动为基础的精神生产,不仅没有否定劳动价值论,反而为劳动价值论创造更加广阔的舞台,进一步显示其强大的生命力。
为了从智力劳动的层次上深入对劳动价值论的认识,使其适用于精神生产,必须研究解决以下两个问题:
(1)构造以智力劳动为内生变量的生产函数:由于马克思处于体力劳动为主的时代,智力劳动尚未具有决定意义,只将科学技术作为外生变量,价值量是“现有正常生产条件”下的劳动时间。现在,“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就必须加以内生化。尽管劳动、资本都有技术含量问题,但为反映智力的主导作用,理应将其作为独立的内生变量。
(2)构造以精神生产为主要内容的核算体系:对于简单劳动为主的时代来说,可以通过复杂劳动的倍加来计算“社会平均的熟练程度和强度”,而对智力劳动来说,由于其复杂性、创新性、非线性和模糊性,难以用劳动时间作为统一尺度,更不可能有平均数(注:既然是创新劳动,就不会有平均劳动时间,或者说,个别劳动时间就是平均劳动时间。)。人们已经开始在这方面进行一些可贵的探索:由于人的知识增加而提高生产率的抽象技术进步(disembodied technical progress);由于受教育而提高技能的知识效应(cognitive effects),以学历对劳动力加权的同期生产函数,以负熵计算信息量的比特,以增长余额计算的人力资源和综合要素生产率,以及市场定价等等。人们既然用几百年时间建立以物质生产为主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SNA,以几十年时间用 0和 1接受、存储、传输一切可以编码的信息,可以期待,人们也一定能够计量自己创造的知识,在不远的将来建成以精神生产为主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
劳动价值论与均衡价格论
我们坚持劳动价值论,西方流行均衡价格论。有人认为两者根本对立,有人认为两者完全一致,也有人认为前者是生产规律,后者是流通规律,两者并行不悖。看来,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需要加以具体分析。
马克思对劳动价值有过两种不同涵义(注:参见:黎诣远,从劳动的三种两重涵义探讨社会主义商品价格,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1984年第2期。):耗费在某种商品中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可谓供给意义上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社会需要分配在某种商品中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可谓需求意义上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要使一个商品按照它的市场价值出售,也就是说,按照它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来出售,耗费在这种商品总量上的社会劳动的总量,就必须同这种商品的社会需要量相适应,即同有支付能力的社会需要相适应。”(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215页。)这就是说,只有供求均衡的社会劳动时间,才是真正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如果供大于求,价值就实现不了,如果求大于供,需要也满足不了。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用不少篇幅论述供求法则,只是由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市场供求往往是均衡的,马克思才着重论述供给意义上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以建立剩余价值学说。
均衡价格论回避规范的价值问题,只以实证方法研究市场价格是如何确定的:边际效用决定需求,边际成本决定供给,供求均衡决定价格。以供求论为基础的消费论、生产论、成本论、市场论、分配论,形成新古典经济学体系,能够在一定条件下解释一系列市场现象。
问题在于:既然供求法则是劳动价值论与均衡价格论的共同特点,那么,劳动价值论决定的价格是否等于均衡价格论决定的价格呢?答案是否定的。就劳动价值论来说,供求只考虑社会劳动量,需求取决于社会需要,供给取决于实际耗费。而均衡价格论,需求取决于购买愿望和购买能力,供给取决于技术水平和变动成本。显然,两组不同的供求函数不可能得到同一均衡解。
毋宁说,劳动价值论是对市场价格的抽象论述,而均衡价格论是对市场价格的具体描述。事实上,劳动价值论建立以来,没有任何人算出任何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经济全球化日益加快的今天,也难以算出这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但是,我们决不能由于这种抽象分析难以操作就否定其理论意义,正如效用分析也难以操作仍不失其理论意义一样。如果承认规范和实证都是经济学研究的重要方法,那么,劳动价值论和均衡价格论都是经济学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
马克思当初提出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是:“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即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条件下,对社会总产品作了各项必要的社会扣除以后,按照各人提供社会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今天,处于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马克思当初的设想具有重要差别,因而如何正确贯彻这一原则有一系列问题需要研究:(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是原来设想的单一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而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包括集体、个体、私营、外资、混合所有等,因而不可能统一按劳分配个人消费品,而是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多种分配形式,包括生产资料;(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是原来设想的已经消灭商品、价值、货币的产品经济,而是有待发展的商品经济,因而按劳分配不是按照劳动时间直接分配产品,而是根据市场价格确定的收益分配货币,包括工资、利润和社会保障;(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是原来设想的由一个“协会”统一进行分配,而是由经济主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分配主体由“协会”转向企业,就不可能统一标准,必有差距,一部分人将先富起来。
正因如此,中央根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从“三个有利于”出发,明确提出“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结合”的原则。
但是,如何正确贯彻这一原则,在认识上不尽一致。有人认为,由于劳动力是生产要素,按劳分配也属于按要素分配,可以统称按要素分配。这种观点值得商榷:按劳分配是在进行必要的社会扣除以后,根据各人提供的劳动分配报酬,而按要素分配是根据各个要素对产出的贡献分配报酬,包括工资、利息、租金、利润。且不说按劳分配中的工资是劳动报酬,按要素分配中的工资是劳动力的报酬,仅从数量上看,也很难证明按劳分配的报酬等于按要素分配的工资,或者按劳分配中必要的社会扣除等于按要素分配中的非劳动报酬。这是因为:在按劳分配中,生产函数是将所有非劳动要素作为外生变量的一元函数,而在按要素分配中,生产函数是将所有要素都作为内生变量的多元函数,显然,两者劳动的边际生产价值并不相等。
研究按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的区别,必须探讨如何界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剥削。为了揭露资本主义剥削的秘密,马克思将劳动力与劳动区别开来,劳动者一方面以必要劳动创造劳动力的价值,另一方面以剩余劳动创造剩余价值。剩余价值是剥削的总源泉,表现为利润、利息、租金等形式。罗宾逊夫人(MrsJ·Robinson)将劳动的边际生产价值超过工资的部分称为剥削,据此,具有垄断势力的各种不完全竞争市场,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剥削。
消灭剥削是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剥削的涵义则有待重新认识。对于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来说,不一定划分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企业纯收入全部由国家或集体进行分配和再分配,不存在剥削问题,但在加入WTO的今天,必须按照国际通行的会计准则进行科学核算。对于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私有制企业来说,也不能将剩余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全部视为剥削。私有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历来不算劳动,但马克思早就指出:随着大工业的充分发展,劳动者不再成为生产流程中的一个环节,而是处于生产流程之外,对生产流程进行管理和监督。十五届五中全会也指出:经营管理和科学技术是劳动的重要形式,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谁投资谁得益的方针,也表明我们承认利润是投资及其风险的回报。现在,这些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剩余价值形式,早已成为与国际接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会计科目。与其说,这些科目是资本主义所特有的,不如说是市场经济所特有的。因此,从经济分析的角度来看,市场经济的剥削形式不妨定义为特定行业、特定时期超过正常利润的超额利润,可以大致表述如下:
超额利润=销售收入-(生产成本+交易成本+隐性成本)
生产成本=生产资料+劳动报酬(注:指一切体力劳动和智力劳动的报酬,包括生产工人(蓝领)、管理人员(白领)、科技骨干(金领)。即使他们享有股份,也是一种按劳分配的形式。)+利息+租金+税收+正常利润
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剥削形式的超额利润,来源主要有两个:一是虽不违法但不合理的垄断利润。某些企业、行业、部门利用其垄断、特别是行政垄断的地位,强行垄断价格,夺取超额利润。必须及早制订《反垄断法》,加强监督,整顿这种不合理的收入。二是既不合法又不合理的非法收入,包括偷税漏税、制假售假、走私贩私,特别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贪污受贿等寻租行为的巧取豪夺。对这种非法收入,必须严厉打击,依法取缔,如果不从源头上根治这些不合理和不合法的超额利润,消灭剥削将成为一句空话。
完全信息与不完全信息
无论劳动价值论和按劳分配,还是均衡价格论和按要素分配,都是一个多世纪以前以完全信息为前提建立起来的,而近百年来现实市场的信息却是不完全、不确定、不对称的,这就使完全信息理论与不完全信息现实在许多方面大相径庭。例如:完全信息强调变量的确定性,求解的唯一性,现实市场却“谋事在人,成事在天”,充满风险性;完全信息强调一物一价,公平竞争,现实市场却由于质量的差异性、空间的分散性、交易的动态性,导致价格离散;完全信息强调知己知彼,等价交换,现实市场的信息却是不对称的,知情者可能损害不知情者的利益,产生委托——代理问题,使市场机制失灵;……
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一直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为什么理论上兼顾效率与公平,实践上却变成平均主义和“大锅饭”呢?问题就出在信息不完全(注:参见:谢康,信息经济学原理,中南工业大学出版社,1998年。)。我们本身拥有的信息就不完全,不了解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并不满足实行这一原则的各种条件:
首先,人民必须具有社会主义觉悟,才能不讲条件,“各尽所能”。但在现阶段,思想教育的日益强化和社会风气的日益恶化表明,封建主义、资本主义腐朽思想的影响仍然很深,不少人个人第一,金钱至上,甚至损人利己,损公肥私,谈不上尽其所能付出劳动。
其次,人民付出的劳动是可以直接观察、准确计量的,才能“按劳分配”。但实际上,体力劳动者是否出力,智力劳动者是否精心,是难以直接监督的,更是难以测定的。劳动者可能事先撒谎,隐瞒信息,导致逆向选择,也可能事后偷懒,隐瞒行为,导致道德风险。
结果,由于缺乏必要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不仅难以“各尽所能”,也难以“按劳分配”,必然产生“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既无效率又不公平。在无效率造成的短缺经济下,计划部门只能按照先国防、后国防后勤、再重点工程的原则分配紧缺物资,最后剩余多少除以总人口数,便是凭票凭证的定量标准,这就形成“大锅饭”。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努力学习现代经济学的一切先进成果,特别是当代迅速发展的《信息论》和《对策论》,使我国的分配原则开始从理论走进现实,从殿堂走向人间。中央已经明确提出:要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认识,建立健全收入分配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对企业领导人和科技骨干实行年薪制和股权、期权试点。试点情况表明,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分配原则,具有极其强大的理论威力。
由此可见,作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劳动价值论,必须与时俱进,不断发展。我们要从市场化、知识化、全球化的大趋势出发进行理论创新,以劳动价值论作为基石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学,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价格、工资、利息、租金、利润以及剥削做出科学界定。只有这样,才能使劳动价值论不仅成为揭露资本主义的武器,也成为建设社会主义的利器。如果因循守旧,抱残守缺,劳动价值论将被现代经济学淘汰,走进经济学说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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