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到单未到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货到论文,企业所得税论文,未到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企业在物资采购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货到单未到”的情况。对于“货到单未到”情况,会计制度规定:若采用计划成本核算,则“货到单未到”的存货,采用计划成本作为暂估价值入账;若采用实际成本核算,则用暂估价值入账。待实际收到发票时,再用红字以同等金额将原估价入账的账务处理,予以红字冲回,再按实际发票金额登记入账。这就是会计上所说的跨期暂估入库存货。“货到单未到”在企业所得税上应当如何处理?
一、“货到单未到”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的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应当是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作为计税依据。但为了确保税收收入均衡入库,企业所得税法同时规定,对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办法。纳税人在平时预缴过程中是分月还是分季预缴,应当由主管税务机关视纳税人税额多少等具体情况而定。纳税人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一般应当按纳税人月度或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也就是说,纳税人在平时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直接根据月(或季)度实际实现的利润与规定的税率进行计算预缴(但按照月度或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照其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与规定的税率预缴)。
选择按月(或季)度实际实现的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在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实际利润额”为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因此,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是按会计核算的利润总额填报,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除外)。并且对“货到单未到”而已计入成本费用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明确规定: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和会计利润相同,不用调整。
二、尚未计入成本费用的“货到单未到”的处理
“货到单未到”的存货投入生产经营后,其已销售的部分,相应应确认销售收入,同时确认其成本,对未销售部分仍在存货之中,未进入当期损益。《税收征管法》规定:单位及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以及《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对纳税人未按规定取得正规发票的,不论是什么理由形成,也不论成本费用是否实际发生,均不允许税前扣除。但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前提是估价入账的存货已经计入了成本、费用。对于并未计入成本、费用的,也就不存在不允许税前扣除问题,因为其本身并未进行税前扣除,相应也不存在纳税调整的问题。所以,不允许税前扣除并非是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一律进行纳税调整。企业会计核算是根据配比原则确认收入与成本,对未销售的相应成本并未进行结转,所以“货到单未到”的纳税调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已进入成本部分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对未进入成本费用的估价入账的存货,因为其本身并未影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相应也就不存在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问题。
三、“货到单未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的处理
由于对暂估入库存货成本如何税前扣除没有统一规定,一度导致各地税务机关“各说各话”、“各唱各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明确规定:汇算清缴时可以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汇算清缴年度发生的成本费用,次年1月1日到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日(最多为次年5月31日)取得有效凭证均可以扣除。所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取得了发票,相应可以扣除。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据,一方面可以促使企业及时向对方索取发票,从而有效防止偷逃税款,同时可以有效防止企业通过暂估入账达到虚列支出的目的。另一方面,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取得发票允许扣除,给了纳税人一个相当长时间的宽限期,一般来说,5个月内提供发票应当合情、合理。对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仍未取得发票的,则不允许在该年度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汇算清缴期后取得发票的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估价入账的存货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只不过为按规定取得发票而不允许税前扣除,相应取得发票后应当允许税前扣除。但未及时取得发票的原因有多种多样。对因所得税汇算清缴期未取得发票,并非意味着以后不能取得发票。对一些企业以后取得发票,是在实际取得发票的年度税前扣除?还是追索到实际发生支出的年度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结转在以后年度扣除,但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属年度;企业因以前年度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审批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缴,抵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企业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如出现亏损,首先应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然后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审批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缴,抵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
对企业成本费用支出归位到所属年度税前扣除,不仅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精神,同时也可以防止纳税人恶意规避纳税。参照上述文件规定,对估价入账的存货,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以后取得发票的,应当追补确认在该费用发生的年度扣除,企业因以前年度费用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发现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缴,抵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企业成本费用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的成本费用后如出现亏损,首先应调整费用发生年度的亏损额,然后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发现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缴,抵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继续递延抵缴。
但需要提醒的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所以,纳税人因“货到单未到”而造成纳税人多缴的企业所得税,从缴纳之日起超过3年的,即便是取得了发票,但已经失去了抵退税款的权利。
五、汇算清缴期未作纳税调整的税收风险
估价入账的存货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应作纳税调整而未调整的,未造成少缴税款后果的,税务机关将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进行处罚,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少缴税款后果的,税务机关将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进行处罚,即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纳税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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