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委托-代理”关系看合作的现状_委托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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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委托—代理”关系看合作社现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合作社论文,现状论文,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委托—代理理论是新制度经济学契约理论的重要研究内容之一。委托—代理关系与一般雇佣关系的不同之处在于委托人授予代理人较大的经营自主权。现代委托—代理理论的核心就是研究在利益冲突和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下,委托人如何设计最优契约对代理人实行有效的激励。合作社经营者和广大社员之间的关系等都属于委托—代理关系。

      合作社“委托—代理”关系的分类

      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利益相关者包括合作社的投资者、经营者和惠顾者。投资者除了合作社的社员以外,还有来自外部投资;合作社的经营者是指合作社的理事会成员,他们往往也是合作社的惠顾者,如很多合作社的理事长自身经营的农产品是通过合作社进行销售的;合作社的惠顾者是指与合作社发生农产品交易关系的合作社社员或非社员。合作社内部的委托—代理关系可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种是外部投资者与合作社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这里的外部投资者主要是指政府、企业或其他社会团体。第二种是合作社内部普通社员和合作社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该种类型的委托—代理关系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普遍存在。第三种是合作社经营者自身的委托—代理关系。当经营者既是管理者又是惠顾者时,经营者将自己的资金纳入合作社的总资金中,并进行统一管理,但由于经营者也是合作社的所有者之一,故此类型委托—代理关系中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并没有完全分离。

      合作社“委托—代理”关系的特点

      合作社中代理方的实力较强。在一般意义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为了实现自身的利益而授权代理人从事某项活动,而代理人则通过代理行为获取一定的报酬,委托人决定着最终契约的形式和内容。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实践来看,合作社中社员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与上述情况正好相反,社员是委托人,合作社的经营者是代理人,但是在委托—代理双方的实力强弱上,合作社代理人往往具备较强的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对合作社决策的影响力也更大。

      合作社中的行为主体具有明显的互惠倾向。由于农民属于弱势群体,所以,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实现合作社内部社员之间的互助互惠。

      合作社中存在不完全“委托—代理”关系。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实践中,绝大部分的情况是,合作社的经营者同时也是合作社的所有者,而且对合作社的所有权还占有相当大的份额。在这种情况下,合作社的经营者在经营合作社所有社员资产的同时,实际上也是在经营自己的资产。这种合作社内部所有权和经营权不完全分离的委托—代理关系,称之为不完全“委托—代理”关系。

      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非对称信息概况

      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的非对称信息是指由于合作社契约双方对信息获取能力的差异,使得契约当事人的一方持有另一方不知道的,甚至第三方也无法监测到的信息。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实践中,合作社代理人(经营者)和委托人(普通社员)之间的信息存在明显的不对称现象,由于合作社代理人自身的要素禀赋和资源优势强于委托人,所以在合作社的经营过程中,他们具有明显的信息优势。根据合作社内部非对称信息的特点,可以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的非对称信息分为外生性非对称信息和内生性非对称信息两类。

      外生性非对称信息是指契约双方本身所具有的特征、性质及分布状况,这类信息不是由契约双方的行为造成的,在某种意义上指的是契约双方的禀赋特征。内生性非对称信息是指在契约签订后,无法由对方观察、监督甚至推测的行为所导致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具体来说,在合作社中,由于代理人的努力程度不能被有效监测、代理人对互惠的敏感性程度无法被准确衡量、合作社内部盈余分配的比例往往由代理人自行决定等等,加上代理人各方面的实力要强于委托人,使得合作社委托人无法制定完全的契约对合作社代理人的“隐藏行动”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激励。

      不同类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者激励现状

      种养大户主导型合作社。合作社代理人基本都是种植或养殖大户,该类型合作社代理人在农业生产方面往往具有较强的技术性优势,容易利用这种垄断性优势来巩固在合作社委托—代理关系中的强势地位。

      营销大户主导型合作社。此类合作社代理人具有销售渠道和市场信息方面的优势,能够为委托人解决农产品销售难的问题。该类型合作社对入社社员的生产规模或资本规模有一定的要求,容易形成“核心—外围”型产权结构,在该类合作社中,由于核心社员(委托人)投入了较多的股份,所以参与约束中的保留效用较大,这将对代理人的监督起到积极的作用。而合作社的外围社员则与合作社没有紧密的联系,对代理人的影响也较小。

      企业主导型合作社。由于企业主导型合作社代理人在合作社资本金中占有股份的比例较高,故占有合作社盈余分配的比例较大,因此,该类合作社的代理人将付出较大的努力。

      村集体主导型合作社。此类合作社的代理人将具有较强的互惠偏好,他们对合作社经营将具有较高的努力程度。

      联系电话:0311-85815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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