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计划生育夫妇养老问题及其社会养老保障机制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计划生育论文,中国农村论文,夫妇论文,保障机制论文,社会养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自中国实行严格的人口控制和计划生育政策至今已经历了将近1/4世纪,最初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妇也已经步入了壮年的后期,其老将至矣。而其老何所依?其老何所养?传统的家庭养老仍然是中国农村目前最主要的养老安排,但是在经济发展、社会变革和人口迅速转变的条件下,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障制度的基础正在被不断地削弱。一旦该制度安排失灵,而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仍未建立,依赖传统家庭养老的农村老年人势必陷入困境,而首当其冲的是老年计划生育夫妇。
一、中国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制度面临的危机
(一)传统的家庭养老制度本质及其运行机制
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是老年人的基本需求。在传统社会,家庭是集经济赡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于一体的养老制度安排,而子女则是集经济赡养资源、生活照料资源和精神慰藉资源于一身的供给者。就经济供养而言,任何一种养老制度安排的功能都是协调个人生命周期中收入供给与需求之间的时间矛盾。一般来说,一个人的生命周期长度要大大长于其工作时间,工作时期只是生命周期的一个阶段。为了在丧失劳动能力(或收入能力)以后仍然有经济资源支持其生活需要,人们必须将劳动时期获得的收入中的一部分储存(储蓄)起来。因此,适于长期储存和储蓄的财富是养老保障制度存在的前提。在传统的农业社会中,适合于长期储存的物质财富是土地、房产、贵金属和珠宝等“耐存品”。粮食属于非耐存品,因而不能用于进行生命周期的资源长期分配。在传统的农业社会中,有能力进行这种物质财富储存的人仅仅是少数,对于绝大多数低收入的人而言,消费剩余可能很少,因此,其终身资源分配就难以利用财产或货币储蓄方式,而只能用人力储蓄方式,即生育子女。子女及其劳动能力具有耐存性和耐用性的特点,因而可以成为重要的养老资源。目前中国农村居民的养老资源仍然主要靠子女的供给,根据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养老问题与对策研究”课题组2002年10~12月在四川、湖北、甘肃和黑龙江四省农村进行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妇养老问题抽样调查”(注:该调查由中国人口信息研究中心和南开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所负责实施,在四川、湖北、甘肃和黑龙江省选取了51个村作为调查点,分布于12个县中的31个乡镇,总共调查了12000户,其中有效问卷11618份。本文分析主要以该抽样调查资料为基础,为了行文方便,凡涉及此调查,均简称为“四省抽样调查”。)结果,农村老年人生活费最主要的来源是子女的供给,有子女供给的老年人比例为65%,老年人生活费中平均有56.73%是来自子女,在经济比较落后的甘肃省,该比例高达69.37%。
物质财富储蓄方式是利用储蓄的机制对自己的资源进行生命周期的分配,因此是一种“时间分配”机制,是一种自我保障制度。人力储蓄方式则不同,它是通过资源的代际转移来实现的,即父代对子代进行投资(还包括情感和道德投入)并从中获得回报,因此是一种家庭内部的“资源交换”机制,是一种“他人保障”制度,父代和子代形成了一种养老“委托代理”关系。在传统社会中绝大多数人是依赖于人力储蓄,因此,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障制度是建立在人力自然储蓄基础之上的家庭内部资源代际交换机制。传统的家庭养老制度运行需要具备以下4个基本条件。
第一,足够的子女数量。传统养老方式的最基本形式就是子女赡养,其本质是家庭内部资源的代际转移,因此,多子女是获得养老保障的最主要途径,是传统养老方式有效运行的最基本条件。在低收入水平条件下,家庭规模是决定代际转移或交换制度供给水平的关键因素。在子女收入水平一定的条件下,父母养老需求的满足必需有更多的子女来保障,我们可以把养老保障必须的子女数定义为“临界孩子数量”,该临界值与夫妇的收入和子女的收入均成反比(见图1)。
图1 临界孩子数量与夫妇或孩子收入的关系
注:图中MNG为临界孩子数量随为收入变化的曲线。夫妇或子女的收入水平越高,夫妇养老的临界孩子数量水平就越低,即如果,则
。
第二,家庭财产价值及家长对家庭财产的控制权。家庭财产制度与家庭养老密切相关,家长对家庭财产的控制权是家庭养老制度能够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即老年人通过对家庭财产控制权来获得其子女的赡养回报。家庭财产价值越高,家长对其控制权力越大,老年人的养老保障程度就越高。在许多传统社会,家庭财产是由男性子嗣继承,因此赡养老年父母也成为男性子嗣的责任。
第三,社会道德约束。在中国,传统的孝道观念和社会规范是传统家庭养老制度的伦理基础。在家庭信息公开化的农村中,子女对父母的赡养行为可以受到社会的有效监督,履行赡养行为会得到社会的鼓励和奖励,逃避赡养行为会受到社会的约束和谴责。
第四,子女的利他倾向。上述第二和第三个因素是防止子女逃避赡养父母责任的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安排。但实际上,我们不能忽视的是情感因素在家庭养老制度中的重要作用。在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中既有利己因素,也有利他因素。当子女的利他倾向大于利己倾向时,家庭养老制度会运行得更加有效。
(二)传统的家庭养老制度面临的挑战
在中国经济、社会和人口的迅速转变条件下,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障制度已经面临着严重挑战,并且,对于以传统家庭养老为最主要的养老支柱的农村居民的冲击更为强烈。如果我们不能及时地正确应对和化解,挑战就有可能转变为危机。中国农村家庭养老保障制度面临的挑战来自养老保障需求和供给两个方面。
1.农村养老保障需求的迅速增长
中国农村居民养老保障需求增长的直接影响主要因素包括老年人口数量的增长、人口老龄化、老年人寿命的延长、老年人家庭数量的增长和生活社会水准的提高5个方面。
第一,农村老年人口的增长和老龄化水平的提高。1990~2000年,中国农村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从7284万人增加到8557万人,增长幅度为17.48%,老年人口中有66%居住在农村。农村不仅是中国老年人口最多的地区,也是老龄化程度和老年人口抚养比最高的地区。由于人口迁移和流动的影响,未来中国农村人口老龄化和高龄化的发展速度将会远远高于城镇地区,老年人的养老保障问题将会变得更加突出。
第二,人口寿命的延长。养老需求的增长不仅仅是由于老年人口数量的增加,更重要的影响因素是人口寿命的延长。在过去25年中,随着健康水平的提高,中国人口出生时的平均预期寿命大幅提高,2000年已达到71.4岁,其中男性为69.6岁,女性为73.3岁(U.S.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 and Department of Commerce,2001),目前中国60岁老年人的平均预期寿命已达到18年(陈功,1999)。一个人寿命的延长意味着其养老需求的增长,在其生命周期中老年阶段相对更长、经济赡养和生活照料需求也将随之增长,并且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自我养老保障的能力下降,而对子女赡养的依赖程度提高(见图2)。
图2 四省农村老年人生活费来源分布
第三,老年人家庭数量迅速增长(见表1)。根据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在中国家庭户中有65岁及以上老年人的家庭户共计6839万户,已占全国家庭户总数的1/5,其中67.35%在农村。农村家庭户中有65岁及以上老年人的家庭比例达22.02%。在四省抽样调查的家庭户中,有60岁及以上老年人的家庭户比例达30.08%。虽然中国农村老年人大多数与其成年亲属居住在一起,但是在有65岁及以上老年人的家庭户中,“单身老年人户”、“一个老年人与未成年的亲属户”、“只有一对老夫妇的户”和“一对老夫妇与未成年亲属户”的比例达到23.07%。2000年中国农村平均家庭规模缩小到3.68人,三代及以上大家庭的比例降低到22.07%。农村老年人家庭的增长、家庭规模的小型化、家庭结构简化都使家庭养老的社会基础受到威胁。随着中国计划生育夫妇进入老年,这三种变化的交错势必导致老年夫妇独居现象在农村凸现。
第四,农村生活社会水准的提高。养老保障水平是一个动态概念,它应该随着人民生活水准的提高而提高。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都出现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中国老龄科研中心1991年和2001年进行的两次老年调查表明,老年人月生活消费支出的恩格尔系数从53.26%下降到41.26%。农村生活水准提高的另一个重要标志是生活费用“现金化”程度的提高。中国农村居民生活消费支出已经呈现出“现金化”的趋势,生活消费支出中现金支出的比例从1990年的64.10%、1995年的65.59%提高到2001年的78.35%,特别是在医疗保健、各种商品和服务等需要现金支付方面的需求增长更为迅速。生活消费支出现金化趋势对老年人的养老供养需求也带来更大的压力。
2.养老资源供给的变化
中国农村老年人养老收入有两个最主要的来源:一是子女等后辈的供养,二是自己的劳动和经营收入(见表2)。根据四省抽样调查,老年人的平均生活费中,前者的比例为58.3%,后者的比例为44.36%,两项合计所占比重达94.66%。但从目前的情况及未来发展趋势看,老年人生活的这两个来源都遇到了短缺问题。
表1 2000年中国家庭户中有65岁及以上老年人户比例及类型分布 %
注:根据《中国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上册)的有关数据计算。
表2 四省农村老年人从各类生活费来源获得的平均生活费用及比例
第一,农村收入及其增长来源结构转变降低了老年人相对收入能力。家庭经营劳动收入是老年人、特别是低龄老年人的重要收入来源。但是,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特别是90年代中期以后,中国农村居民收入中工资性收入比例出现明显提高的趋势,而家庭经营性收入比例下降,其中农业收入比例下降的幅度最为明显(见表3)。有研究表明,2000年中国经济比较发达的东部地区的农民收入中工资性收入比例已经达到46%,与家庭经营收入比例(48%)非常接近,而且东、中、西部地区1993~2000年工资性收入的比例都分别提高了10个百分点,而家庭经营收入对农民收入增长的贡献已经很小(张车伟、王德文,2003)。一方面,家庭经营活动对收入增长的贡献份额很小,甚至没有贡献,另一方面,老年人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可能性非常小,很难获得工资性收入的机会,在这种情况下老年人自己劳动收入的能力会因为收入结构的这种转变而弱化。
第二,小块土地农业经营和土地收益下降导致土地养老功能正在逐步丧失。土地过去一直是中国农民生存的最重要的生产资料,特别是在1978年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土地收益给农民的收入和生活带来了十分重要的影响。但是,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土地收益对农民收入的贡献份额明显下降,1998~2000年,平均每亩耕地的农业收入更是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下滑,1998年为450.12元,1999年为426.13元,2000年为421.18元,农业收入对农村居民生活消费的供给率目前已经下降到50%以下。虽然2001年平均每亩耕地的农业收入有所提高(433.98元),但如果中国的土地产权和运营制度没有实质性变革的话,土地农业经营边际收益率下降的趋势将很难遏止,并将给仰仗土地收益养老的农村老年人的生活带来不利影响。目前,中国农村人均耕地的面积已经非常有限,而且还在继续减少,1999年为2.07亩,2001年已减少到1.99亩。小块土地的农业经营可以使农民脱贫,但很难使农民致富。在生活费用不断增长、小块土地农业经营收益下降的情况下,土地作为养老经济资源的传统地位已经开始受到严重的挑战。因此,在10~20年以后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和传统的收入模式都将无法支持农村计划生育夫妇的养老需求(见表4)。
表3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来源分布
%
收入来源 1985
1990
1995
2000
2001
工资性收入18.15 20.22 22.42 31.17
32.62
家庭经营收入
74.44 75.56 71.35 63.34
61.68
农业收入 50.82 50.21 50.67 37.01
36.50
种植业收入48.15 48.10 49.13 34.78
34.09
其他经营收入
23.62 25.35 20.68 26.33
25.18
转移性和财产收入
7.41 4.23
6.23
5.50
5.70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2)》,中国统计出版社,2003年。
表4 农民家庭人均农业纯收入及其供给率
人均农业纯收入(元)
人均生活消费(元) 农业收入供给率(%)
年份
(1)(2)
(3)=(1)/(2)
1985
202.10
317.42
63.67
1990
344.59
584.63
58.94
1995
775.12
1310.36
59.15
1996
924.40
1572.08
58.80
1997
943.01
1617.15
58.31
1998
927.25
1590.33
58.31
1999
882.09
1577.42
55.92
2000
833.93
1670.13
49.93
2001
863.62
1741.09
49.60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出版社,相应年份。
第三,长期储蓄能力低。中国农村虽然在过去20多年中,农民收入出现了显著增长,但其储蓄能力还很低。1997年以前农村居民人均总收支剩余率基本上在10%以下徘徊;2000年以前人均现金收入不抵人均现金支出。2000年中国农村居民人均储蓄余额为1576.25元,人均财产性收入为45元,占纯收入的比例还不到2%。除了东部沿海经济比较发达的农村地区,中国大多数地区的农民还不具备长期储蓄能力,其储蓄目的主要是备用于近期需求。因此,以资产储蓄形式的养老保障机制的经济基础在中国农村还没有形成。中国老龄科研中心2001年进行的一项调查结果表明,被调查的农村老年人中只有不足11%的人为自己存了一笔养老费,而他们当中只有23.4%认为自己存的这笔钱够养老所需。
第四,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削弱了农村居民家庭养老保障的人力基础。人力储蓄(或者投资)是传统养老方式的基础,是个人资源生命周期分配的重要方式。如果说,“积谷防饥”是传统社会人们抵御生存风险的短期安排的话,那么“养儿防老”就是人们抵御老年生存风险的长期安排。在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条件下,这种防范风险的手段本身就具有相当大的风险。
第五,传统家庭财产贬值和人口迁移流动降低了老年人对子女赡养的约束力。在传统的家庭养老制度中,父代与子代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作为委托人的父代对作为代理人的子代的赡养约束是建立在情感、财产、法律和道德基础之上。现代经济的发展使土地等传统的家庭财产贬值,即使老年人仍然拥有对其有效的控制权,但是,该财产控制权对子女赡养行为的约束已经大大减弱。此外,年轻人口大量流出农村导致了家庭赡养信息从公开向隐蔽化转变,进而削弱了社会约束力,使子女逃避对父母赡养责任的倾向增大。
二、计划生育老年夫妇养老问题
在需求迅速增长和供给短缺的双重压力下,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制度将不堪重负,甚至失灵,首当其冲的是计划生育夫妇。
其一,计划生育夫妇失去了传统家庭养老的微观人口基础。大家庭是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障制度能够有效运行的根本保证,家庭规模越大,养老经济风险就越小,反之则越大。在中国大多数农村地区目前的经济发展条件下,计划生育夫妇的子女数量低于家庭养老所需的临界孩子数量。
其二,计划生育家庭子女数量—质量替代机制尚未形成。虽然与非计划生育户相比,计划生育家庭可能有更多的资源对于女进行人力资本投资,但由于农村人力资本投资机会的缺乏,计划生育家庭子女的人力资本存量和超生家庭子女人力资本存量之间的差异并不显著。根据四省抽样调查结果,计划生育家庭子女享受到入学优惠政策的比例仅为1.28%,享受到招工和就业优惠政策的比例仅为0.68%。计划生育户中6~25岁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为8.38年,与超生户子女平均受教育年限几乎相同。这表明,农村计划生育夫妇既损失了对孩子数量投资的机会,也没有得到对孩子质量的更多投资机会,这将会给计划生育夫妇的养老收入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即使计划生育夫妇的子女可以获得更多的人力资本投资,并且具有更高的收入能力,但在对父母的养老回报上难以肯定孩子质量边际收益会大于孩子数量的边际收益。
其三,在传统的家庭养老制度下,计划生育夫妇面临着更大的子女赡养风险,一旦其子女死亡或伤残,他们的生活就会陷入困境。而且随着年龄的增长,计划生育夫妇的保障需求越大,其损失子女的风险也越大。如果没有其他制度安排,二者反向变化的结果,使得老年计划生育夫妇随着年龄的增长而更加容易陷入贫困的境地。
其四,计划生育老年夫妇空巢家庭出现的概率远远大于非计划生育老年夫妇,如果其子女迁移他地,他们就会损失子女的劳动贡献,其土地养老保障系数将会进一步降低。当他们失去劳动能力时,他们从土地上获得的收益会进一步下降。同时,计划生育老年夫妇还会失去子女照料的人力资源,进而会增加养老的经济需求。因此,中国计划生育夫妇在老年时期将面临着经济供给缺口和人力供给缺口两个严重的挑战。
其五,虽然计划生育夫妇在其家庭生命周期的前期阶段,收入能力一般高于非计划生育夫妇,但在规模收益上并没有优势(见表5)。四省抽样调查结果显示,计划生育户人均收入水平比超生户高出22.62%,在经济比较落后的甘肃省,计划生育户和超生户的人均收入水平却相差无几。在家庭收入总量上,超生户的户均收入高于计划生育户。这表明,计划生育对农民家庭收入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分母效应”(收入分配),而不是“分子效应”(收入增长)。
表5 四省农村各类家庭年收入 元
其六,计划生育户在分享社区公共资源方面处于劣势,承包责任田面积一般都小于超生户,这是由于农村土地承包一般是按照家庭人口数量分配。四省抽样调查结果表明,计划生育户平均承包的责任田面积比全部被调查户的户平均责任田少将近6%,比超生户平均承包的责任田面积少22%(2.07亩),虽然从人均承包面积看,计划生育户在多数地区要大于超生户(湖北省例外),但低于全部被调查户的人均水平(甘肃省例外)。这意味着计划生育户平均损失了2.07亩责任田的收益(见表6)。
表6 四省农村各类家庭户责任田状况
亩
其七,计划生育夫妇的养老储蓄能力还比较弱。四省抽样调查结果显示,虽然计划生育户的户均收支节余和人均收支节余都多于被调查户的平均水平和超生户水平,但其节余水平并不高,户均节余1355元,人均节余345元(见表7)。该节余水平还不足以使计划生育夫妇具有足够的长期储蓄能力,以备养老之需。超生户收入节余率虽然低,但在其支出中包括了更多的人力投资,或者说进行了更多的人力储蓄。在目前中国农村储蓄利率条件下,超生户对子女的投资回报率将远远高于计划生育户的现金储蓄回报率。在中国农村目前的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就养老经济保障而言,人力储蓄要比现金储蓄更有保障。
表7 四省农村各类家庭户支出剩余
元
三、农村计划生育夫妇社会养老保障机制
(一)农村计划生育夫妇社会养老保障权利
社会保障应该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尽管中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还不是普惠制。笔者在此强调农村计划生育夫妇享有社会养老保障的权利,不仅是基于社会保障制度普惠制的原则,而且还基于农村计划生育夫妇为中国人口控制所做出的特殊奉献。
1.计划生育行为外部性
在中国巨大人口压力条件下,计划生育夫妇节制生育的行为具有正外部性,这种外部性不仅在当代人中广为扩散,而且还在代际之间延续,该正外部性可称为“人口红利”。但是,这种正外部性与一般行为的正外部性不同。一般而言,某个主体行为的正外部性是该主体利己行为的派生结果。而中国的计划生育却是外生性的社会成本私人化。在中国农村计划生育夫妇的计划生育行为既有主动的因素,也有政策约束,当计划生育政策约束使夫妇生育需求不能满足的时候,计划生育夫妇就为计划生育付出了私人成本。计划生育的正外部性是在夫妇私人利益受损情况下发生的,或者说,主体行为的正外部性是建立在损己的基础之上。
从图3可以看出,在宏观和微观都存在人口压力的条件下,夫妇的计划生育行为既可以给家庭带来收益,也会给社会带来收益(正外部性)。例如,在区间,当夫妇生育孩子数量减少时,个人和社会都可以从中获得收益。对夫妇而言,当其计划生育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时(在A点上),其生育孩子数量处于最佳水平
。如果社会希望生育率进一步下降,以获得更多的社会收益,例如,把
作为计划生育的目标,此时计划生育的私人边际收益
已经低于边际成本,ED为计划生育夫妇的私人损失,尽管其行为使社会边际收益提高到
,EC则成为社会的“人口红利”。由此可见,当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目标超过了计划生育私人边际收益和边际成本的均衡水平后,问题的性质就发生变化。在此之前,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是一致的,在此之后,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就发生了背离,计划生育夫妇为社会的“人口红利”支付了成本。
图3 生育的私人边际成本、社会边际成本
注:横轴为生育水平(计划生育水平),右端点为零,表示生育孩子为为零。纵轴为计划生育的边际收益或边际成本。MPY为计划生育私人边际收益曲线,MPC为计划生育的私人边际成本曲线,MSY为计划生育的社会边际收益曲线。
计划生育夫妇私人承担的社会成本大小与生育的边际收益有关。生育边际收益越高,计划生育的边际成本就越高;生育边际成本越高,计划生育的边际收益就越高。因此,生育收益与计划生育成本、生育成本与计划生育收益均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在个人完全自由地进行生育决策的条件下,夫妇的计划生育行为也是其对家庭和个人生命周期收入获得及分配的长期考虑。当计划生育边际成本下降、边际收益提高时,他们就会自觉、主动地实行计划生育。然而中国农村计划生育是在低边际收益和高边际成本的条件下实行的,这种非均衡状态导致了计划生育夫妇长期私人利益的损失。
2.计划生育夫妇承担的社会成本的补偿
市场可以使私人成本社会化(负外部性),但不能使私人承担的社会成本自动获得补偿,在该领域市场是失灵的。因此,计划生育夫妇无法对社会正外部性“收费”,以补偿自己为这种社会正外部性所付出的私人成本,而这种私人成本在计划生育夫妇进入老年以后,就会从隐性成本变成显性成本。在外部性社会管理上,政府具有两个方面的功能:一是利用“科斯手段”和“庇古手段”控制负外部性的发生或者使外部成本内部化;二是利用再分配机制或者代偿手段将正外部性的私人成本社会化。计划生育夫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属于第二种情况。为了保证公民生育和计划生育的公平性,政府有责任用“人口红利”给予计划生育夫妇为社会收益而承担的成本以补偿,使其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边际收益水平提高,即图4中的计划生育私人边际收益曲线从调整到
,在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数量上,使得计划生育夫妇私人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相等。
图4 计划生育私人成本的补偿
四、农村计划生育夫妇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性质与功能
从本质上讲,养老保障是一种收入转移制度。传统的家庭养老制度和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所转移的是性质完全不同的转移性收入:一是家庭内部(主要表现为代际)的转移性收入;二是社会转移性收入,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转移性收入的主要形式。社会转移性收入不仅是对个人劳动时期收入的替代,而且是对家庭内部转移性收入的替代。当老年人可以获得社会转移性收入的时候,其对家庭内部转移性收入的依赖就会降低。所以,中国农村地区老年人是对家庭内部转移性收入的高度依赖群体,而城市老年人则是对社会转移性收入的高度依赖群体。计划生育夫妇养老保障的意义是用社会转移性收入替代(或者部分替代)家庭内部转移性收入,或者更准确地说,是弥补计划生育夫妇因少子女而无法获得的那部分家庭转移性收入。
事实上,中国在推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同时,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针对计划生育夫妇的优惠政策,但这些政策的实质不是补偿性的,而是鼓励性的。对个人行为的补偿性政策和鼓励性政策之间存在着很大差别。首先,前者既承认个人的贡献,也承认个人的损失,后者一般只承认个人的贡献;其次,前者具有刚性,而后者具有弹性;再次,前者认同个人的权利,后者倡导个人的义务。因此,鼓励性的政策并不能替代补偿性的政策。应该说,当某种需求成为社会成员的普遍需求时,就是社会的基本需求。就农村计划生育夫妇而言,他们不仅具有与其他社会成员要求这种需求的权利,而且由于为社会利益而损失的养老资源投资机会,他们还拥有要求社会养老保障的特殊权利。
计划生育夫妇社会养老保障功能除了具有社会保障制度的一般功能之外,还具有以下特殊功能:(1)长期性储蓄功能。计划生育社会养老为计划生育夫妇提供了一个长期性储蓄的工具,可以使他们能够将计划生育的近期收益储蓄起来,以弥补其养老人力储蓄方面的不足。因此,计划生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为计划生育夫妇协调其近期利益与远期利益关系提供了一个有效的社会机制。(2)代偿功能。计划生育夫妇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是一种对私人承担的计划生育社会成本的社会补偿机制。中国农村计划生育夫妇养老保障机制本质上是将计划生育的“人口红利”进行初次分配,即对由个人承担的计划生育社会成本进行补偿。(3)再分配功能。计划生育夫妇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不仅应使计划生育夫妇承担的社会成本得到补偿,而且还应分享社会的“人口红利”。因此,计划生育夫妇社会养老保障机制是返利于民的“人口红利”分配机制。(4)替代功能。计划生育夫妇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是一种对传统的子女养老制度的替代机制。该替代机制不仅可以使计划生育夫妇的老年生活获得了更加有效的制度保障,而且还可以促进其他社会成员对于女养老需求的下降,有利于中国低生育水平保持持续的稳定。
五、结语:政府的责任
当中国在农村推行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之时,就已经在家庭和社会两个层面上“埋伏”下计划生育夫妇老年时期的养老危机。2020年以后,中国农村将会有大批的计划生育夫妇进入老年,如果其养老仍未获得制度性的保障,就很可能成为引发中国老龄危机的“导火索”。因此,解决农村计划生育夫妇养老问题应该是政府防范老龄危机政策的重中之重。在某种意义上讲,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是对农民养老资源的一种制度性剥夺,因此,国家必须对农村计划生育夫妇养老的经济保障做出制度性安排,而建立计划生育夫妇社会养老保障机制是对计划生育夫妇养老资源损失的最好代偿方式。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本来就应该是中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社会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私人承担的计划生育社会成本的补偿和“人口红利”的再分配必须并只能由政府负责进行,因为个人是无法向其他受益者直接要求补偿的。实际上,当人们履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义务时,就已经与国家形成了养老的委托代理关系,计划生育夫妇放弃了孩子的养老保障之时,就将该责任托付给了政府。如果政府不但负起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责任,实际上就是把计划生育的这部分社会成本全部转嫁给了计划生育夫妇。如果中国农村出现老年计划生育夫妇群体性贫困,那就是中国人口控制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失败。如果这样的话,就背离了中国共产党的立党之本和社会主义国家的立国之本。因此,妥善解决农村计划生育夫妇的养老问题已是民情之所急、形势之所迫。政府必须从以人为本的发展观和执政为民的立场出发,承担起农村计划生育夫妇社会养老保障的责任,把建立农村计划生育夫妇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放在公共政策的优先执行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