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先秦汉语中的“克”一词_助动词论文

先秦汉语“可”字句再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汉语论文,先秦论文,字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先秦汉语中有一种较常见的“P+可+VP”结构(以下简称“‘可’字句”),其中P代表受事类论元,如:

(1)蔓草犹不可除,况君之宠弟乎?(《左传·隐公元年》)

(2)桂可食,故伐之。(《庄子·人间世》)

对于这类“可”字句的性质及其中“可”的功能,学界看法不一,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一是“被动”说。马建忠(1983:164、183)指出“‘可’‘足’两字后动字,概有受动之意”,即认为该结构中的动词有被动义。但这一观点有不少学者反对,如高名凯(1948:402-403)、王力(1980:419-420,1989:274)、洪诚(1958/2000:114)、姚振武(1999:45)、刘承慧(1999:574)等。

二是“中动”说。董秀芳(2005)提出,上古的“可”字句可以看作中动态,但她并未对这一观点加以论证。①

三是“减价手段”说。刘丹青(2008:436)指出上古汉语的助动词“可”具有减少配价的效果。

本文将借鉴原型及物性理论,从句法和语义特征上对先秦汉语“可”字句进行分析,从而证明“可”字句是一种中动句式,其中“可”是中动标记。文章以《左传》为主要考察对象,同时也利用到其他先秦文献。

一、先秦“可”字句的句法特征

Givón(2001:109)指出,语义及物性和句法及物性之间存在原型投射关系,原型及物小句是原型及物事件的句法投射,其中,原型及物事件的施事充当原型及物小句的主语,受事充当直接宾语。因此,原型及物小句具有如下及物句法特征:主语由原型施事充当,宾语由原型受事充当,谓语动词为及物动词即二价动词。下文表明,先秦“可”字句在上述几个方面都表现为原型及物小句的“镜像”,即:主语由受事类论元充当;动词一般不带宾语,且施事在句法表层不出现,谓语动词的现实句法价由二价减至一价,或由三价减至二价。②

1.主语由受事类论元充当

先秦“可”字句的主语为动词的受事或受事类论元。试比较由同一动词构成的“可”字句和一般及物句:

(3)a.宋师不整,可败也。(《左传·庄公十年》)

b.公败宋师于乘丘。(《左传·庄公十年》)

例中“败”用作“使败”义的及物动词,a句受事“宋师”充当主语;b句带施事“公”和受事“宋师”两个论元,受事作宾语。

“可”字句的主语必须为受事类论元,这是先秦汉语一项重要的句法限制和规则,基本没有例外。对于个别例外,学界一般解释为助动词“可以”的省略。(详王力1989:243;朱冠明2008:155)

2.施事在句法表层不出现

被动式的语义场景中包含施事和受事两个参与者,但施事的句法实现具有可选性,或表达为旁格成分,或省略不出现。而先秦“可”字句中,句法表层只出现受事一个论元,施事不论是作为核心句法成分还是旁格成分,都从不出现,且无法添补出来。我们认为,“可”字句中施事的缺省是由语用原因造成的:一是施事具有泛指性特征;二是句式的语义重心在受事,从而导致施事在语用上显得相对不重要。

3.动词的句法价必须为二价或二价以上,且在该句式中减少一个配价③

一方面,“可”字句必须应用于句法价为二价(或二价以上)的动词(参Pulleyblank 1995:25)。例如,对于“君子可逝也,不可陷也”(《论语·述而》)句中的动词“逝”,何晏注“逝,往也”,“往”义的“逝”为一价动词,似乎违背了这一规则。但俞樾《群经平议》则读“逝”为“折”:“‘逝’与‘折’古通用。君子杀身成仁则有之矣,故可得而摧折,然不可以非理陷害之,故可折而不可陷。”可见这里“逝”还是及物动词的用法,符合“可”字句对谓语动词的配价要求。④

又如,不及物动词若用于“可”字句,必须先使句法价增至二价。如“怒”为一价不及物动词,在例(4a)中句法价为一价。当它应用于“可”字句时,则只能理解为使动用法,句法价先增至二价,但由于“可字句”的减价作用(参刘丹青2008:436),在例(6b)中“怒”最终实现的句法价还是一价(未带宾语):

(4)a.公子怒,欲鞭之。(《左传·僖公二十三年》)

b.齐帅贱,其求不多,不如下之,大国不可怒也。(《左传·昭公二十二年》)

4.助动词“可”具有完句功能

孙志阳(2006:54-55)发现,《左传》中“弑、除、鞭”等动词,其受动用法仅见于带“可”的句子。李佐丰(2003:33-34,37)也指出,直接宾语转换为主语一般需要一定的条件,例如增加某些词语,包括否定副词、“见”、“于”等被动标志、动词前的“难、易、自、相”等。我们认为,助动词“可”也属于主宾语转换所需的添加成分。因此,至少对于先秦部分动词的受动用法来说,“可”表现出明显的完句功能,这也使得“可”字句的基础动词相较于一般受事主语句具有一定的开放性。

二、先秦“可”字句的语义特征

“可”字句在语义上有两个特点,一是表达的不是特定的事件,二是表达受事主体的潜能性。

1.非事件性

典型的事件必包含特定的施事者和定式(具有时间信息)的动作行为,但“可”字句的以下两个方面的特点表明它具有“非事件性”:

一是施事的泛指性。施事在指称上是非确指的,具有泛指性解读,这使句子具有“(对于任何施事来说)受事都可能或不可能被VP”的意味。如:

(5)民不可逞,度不可改。(《左传·昭公四年》)

(6)季桓子至,御公立于象魏之外,命救火者伤人则止,财可为也。(《左传·哀公三年》)

例(5)有“(对于任何人来说)法度都不可更改”的意味,例(6)也当理解为“(对于任何人来说)财物都是可以制造的”。施事的泛指性也使施事在“可”字句中无从补足。

二是动作行为的泛时性。“可”字句中一般不含时间表达成分,⑤“可”后的主要动词也不能带任何时间成分。由于缺乏时间成分,“可”字句代表的命题不指向特定的时间,即不指向一个现实时间里的有界的、终结的、快速改变的动作,因而具有泛时性的解读,即“任何时候,NP都可/不可被VP”。

2.表达受事主体潜能性的情态语义

情态助动词“可”赋予“可”字句一定的情态语义。基于先秦助动词“可”及“可”字句情态语义已有的研究(如刘利2000;李明2001;朱冠明2008),本文认为先秦“可”字句主要表达受事主体的一种“潜在状态”或“潜能性”,即表达“受事主体因某种内在属性而具有经受特定动作或变化的潜能性”这一情态意义。这种“潜能性”具体表现为客观可能性、客观适宜性和客观价值性三个次类。《左传》“可”字句共187例,上述三类用法分别有103例、62例和22例。

1)客观可能性。表示受事主体因某种内在条件,具有经受特定动作或变化的客观可能性,属“客观条件”情态。这种内在条件也就是主体的内在属性。如前举例(1),蔓草“蔓”的内在条件导致其不能被去除。再如:

(7)天去其疾矣,随未可克也。(《左传·桓公八年》)

“天去其疾”是随国不可能被打败的内在条件。

2)客观适宜性。表示受事主体因某种内在属性,具有经受特定动作或变化的客观适宜性,属“客观事理许可”情态。如:

(8)是乃狼也,其可畜乎?(《左传·宣公四年》)

(9)众怒不可犯也。(《左传·昭公十三年》)

例(8)表示“狼因其属性(如残忍)而不宜被畜养”,例(9)表示“‘众怒’因其内在特点(如易激发、威力大)而不宜被干犯”。

3)客观价值性。表示受事主体因某种内在属性,具有经受特定动作或变化的客观价值性,属“客观价值”情态。该用法的“可”为“足以、值得、配”义,是对事物内在价值的“估价”。如:

(10)后生可畏,焉知来者之不如今也。(《论语·子罕》)

(11)九功之德皆可歌也,谓之九歌。(《左传·文公七年》)

以上这三种情态语义可概括为“潜能性”,即“可”字句表达“受事主体因某种内在属性而具有经受特定动作或变化的潜能性”的情态意义。

这种“潜能性”情态意义相当于Van der Auwera & Plungian(1998)情态语义系统中的“参与者内在可能性(participant-internal possibility)”,指事态参与者具有的某种内在可能性即潜能。张定(2010:90)即将汉语“可”“足”等表示“无生主语的内在属性或功用”的情态词归入其中。

三、先秦汉语“可”字句的句法属性

在认定“可”字句的句法属性之前,首先要否定“可”字句为被动式的观点。“可”字句中受事类论元居于主语位置,造成了动词的被动意义(参姚振武1999),但不能因此认为“可”字句是被动式。“可”字句和被动式存在两点根本的差异:

一是施事的句法实现形式。如前文所述,被动式的施事在句法上可以旁格形式表达出来,“可”字句的施事决不能表达出来。从语用上看,这是由两种句式中施事“去焦点化”(de-focusing)程度的不同造成的:被动式中,施事是从语用上被淡化;“可”字句中,施事则是从语用上被彻底去除。

二是事件语义类型。被动式指向特指性事件,代表“动作”情状类型,表示受事受到施事发出的某种动作的作用;“可”字句指向通指性事件,代表“状态”情状类型,表示受事经受特定处置的某种潜能性(参Payne 2006)。

基于类型学的视野,本文认为,先秦“可”字句的句法特征和语义特征同世界语言中的中动式相当,“可”字句是一种中动结构。

“中动式”指如英语中Bureaucrats bribe easily./The books sells well.这一类句式。据Keyser & Roeper(1984),Ackema & Schorlemmer(2005),Lekakou(2006)等,中动式的主要句法与语义特征为:

①内论元充当主语,动词为主动态形式。

②a.存在一个隐含的外论元;b.该成分具有任指性。

③句子是一个通指性陈述,表述状态性。一般表达“受事由于某种内在特性而使事件发生或呈现出某种特性”的情态意义。

④一定的修饰语或等效成分。⑥这类成分一方面起句法补足功能(Payne 2006:248),另一方面具有承载中动句情态语义的作用(Ackema & Schorlemmer 2005:5)。

上举四项特征中,①、②a涉及句法特征,②b、③涉及语义特征,④兼及句法和语义。

这些句法和语义特征可以作为中动式的界定标准。下面即据此判断先秦“可”字句的句法属性。

先看句法特征。上文第一节提出的“可”字句的四项句法特征中,第1、2项分别与中动式句法特征中的第①、②a项一致。

再看语义特征。“可”字句施事的泛指性特征与中动式语义特征中的第②b项一致。另外,“可”字句具有非事件性即状态性,表达受事主体潜能性的情态语义。对于印欧语中动式来说,含不同形式修饰语的中动式在情态语义上具有细微差别,如含副词修饰语的中动式表示“由于主语内在的特性而使得动作的发生呈现出某种性状”,含情态助动词修饰语的中动式表示“由于主语内在的特性而使得动作能否发生”(详何文忠2005),其中后者属客观可能情态。先秦“可”字句以情态助动词“可”为修饰语,但其情态意义的范围比印欧语的中动式更丰富,除了客观可能性外,还有客观适宜性和客观价值性等“潜能性”。后两类潜能性也分别由受事主体的内在属性决定,也应看作“主体属性”情态语义的特殊形式。这一看法还能得到跨语言材料的支持。例如,非洲Kanuri语中一种被Kemmer(1993:147)称为“类被动中动式”⑦的受事主语句,通过添加动词前缀t-表达“某一物体经历特定变化的内在能力”,例(转引自Kemmer 1993:147):

(12)a.t-'It is not eaten/edible.'

b.t-i'It is potable/drunk.'

上例a、b两句即均表示客观价值性情态。因此,“可”字句表达受事主体潜能性的情态语义符合中动式句法语义特征的第③项。

此外,“可”字句中的助动词“可”既起完句功能,又赋予句子情态语义,满足中动式界定标准中的第④项。

先秦汉语中的“可”字句完全符合中动式的句法和语义特征,因此可认为这种句式是一种表达受事主体潜能性的助动词型中动式。

注释:

①也有学者将现代汉语中带“可”等助动词的受事主语句看作中动式,如Bai Ruixue(2003)、何文忠(2005)等。

②参见王力(1989:243)。

③配价是一个语义和句法的概念,因此要区分“语义价”和“句法价”(Payne 2006:238;Haspelmath & Müller-Bardey 1991:1131)。动词的句法价可能与语义价不同,如“食”的语义价永远是二价(语义场景必含“食者”和“所食之物”),但其句法价在及物句中为二价,如“马不食粟”(《国语·鲁语上》),在不及物句中则为一价,如“不食三日矣”(《左传·宣公二年》)。

④感谢洪波先生提供这一例证。

⑤《左传》中仅有的一处例外是:“当今吾不能与晋争。晋君类能而使之,举不失选,官不易方;……当是时也,晋不可敌,事之而后可。君其图之!(襄公九年)”例中“当是时也”是一个时间成分。

⑥一般带副词或介词短语形式的方式/性状状语,如上引英语例句中的easily、well,或是其他等效成分,如情态助动词(如英语句This meat may cut.)、否定词(如荷兰语Dit vlees snijdt niet.'This meat won't cut.')(参Ackema & Schorlemmer 2005,何文忠2005)。

⑦Kemmer术语中的“类被动中动式”在内涵和外延上与本文的“中动式”相当。

标签:;  ;  

再论先秦汉语中的“克”一词_助动词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