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文化对少数民族权利的理论建构_政治文化论文

多元文化对少数民族权利的理论建构_政治文化论文

多元文化主义对族裔少数群体权利的理论建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族裔论文,群体论文,权利论文,主义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多元文化主义(multiculturalism)是在二战后西方国家少数民族要求被承认、尊重并实现真正平等的背景下,于20世纪50-60年代产生的关注民族文化多样性,主张承认并尊重差异,实行族裔群体公正以保护族裔少数群体及弱势群体权利,进而追求多元文化平等共存、共同繁荣的重要政治思潮。多元文化主义的出现,有其自身的前奏,它首先建立在“多元文化”(P1ural culture)这样一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其次是对出现于20世纪初期并在此之后得到不断发展的“文化多元主义”(cultrual pluralism)社会思潮的接纳、深刻化和政治化,①超越了传统意义上的“文化”范围,直接诉求族裔群体之间的政治平等。自冷战结束以来,一方面民族国家内部主流社会和族裔少数群体间的矛盾不断升温,另一方面全球范围的民族意识和文化观念空前高涨,同一民族文化内部亦出现诉求不同价值的思潮,“全球互动的中心问题是文化同质化与异质化之间的紧张关系”。②为了应对这种局面,多元文化主义进一步超越西方个别国家处理民族文化多样性、处理主流社会与族裔少数群体之间关系的具体政策领域,发展成为一种影响广泛的政治思潮。

本文所要集中探讨的是多元文化主义所建构的族裔少数群体权利理论。西方关于这一思想的研究只是散见于各类著作当中,尚无一个清晰完整的族裔少数群体权利理论,甚至其核心概念——族裔少数群体权利——也尚未得到明晰界定和深入分析。国内学界对多元文化主义思潮及各国政策的评析较多,就多元文化主义思想中特定理论的深入分析还较为欠缺。至于多元文化主义对族裔少数群体权利理论的建构逻辑,仍然是国内学界有待深入挖掘的领域。基于族裔少数群体权利理论的重要性及其目前的研究状况,本文尝试对其做一分析性的论述,以求从理论前提、理论建构逻辑到基本原理的提炼,以及客观评价,来展现一个完整清晰的族裔少数群体权利理论。首先,通过对多元文化主义内涵和外延的界定,明确族裔少数群体权利是多元文化主义的核心内涵,这是建构族裔少数群体权利的理论前提。其次,将选取族裔少数群体成员的三重身份作为独特的研究视角,分析族裔少数群体权利理论的建构逻辑,因为贯穿这一逻辑建构始末的线索就是族裔少数群体的三重身份问题。再次,将进一步提炼和分析族裔少数群体权利作为一项权利原理的概念逻辑、基本内涵和重要价值。最后,还需对这一理论做出客观评价和前景展望。本文并非独创一种理论,而是对散见于西方多元文化主义思想中的族裔少数群体权利理论做一分析、概括和综合,并为这一理论提供一种理解的进路。

一、族裔少数群体权利是多元文化主义的核心内涵

(一)多元文化主义的基本主张及其论争

作为多学科领域共同关注的一个话题,西方学者对多元文化主义政治思潮已经做了广泛而深刻的探讨。支持派认为多元文化主义作为一种价值本身就是值得追求的。首先,多元文化主义对族裔身份的承认至少有象征的价值,它增强了族裔群体成员的归属感,为其参与共同体事务并从中获益提供了身份上和权利上的保证。其次,承认并尊重多元文化共存有助于各族裔群体在保持自己族裔身份的同时确立对国家的认同感。再次,实行多元文化主义政策有助于该国加强与他国的文化交流、贸易联系和友好往来。然而,更为重要的是,承认、尊重和保护族裔群体权利是向社会平等和公正方向的迈进。泰勒在比较“尊严政治”和“差异政治”的基础上构建了一个平衡的方案,即“承认的政治”。③威尔·金里卡调和了自由主义和多元文化主义,将多元文化主义纳入自由主义框架内,认为有关少数群体权利的辩论是在自由主义内部的辩论。④艾丽斯·杨则提出用差异公民观来解决建构多元异质社会的问题。⑤

多元文化主义所遭受的批评几乎来自各个方面,包括保守主义、自由主义、社群主义以及共和主义等等。西方学界对多元文化主义的批评主要围绕两个问题:一是多元文化主义是否会扩大族群差异和冲突,甚至导致统一国家的分裂?二是多元文化主义与自由主义等思潮能否兼容?其批判的靶子主要是:种族多元论、非洲中心论、文化相对主义、“政治正确”、双语运动等等。

鉴于多元文化主义越来越成为一种重要的政治思潮并在西方受到重视和热烈讨论,国内学界也对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介绍和分析:一是译介西方多元文化主义著作;二是介绍并分析多元文化主义的相关概念,探讨多元文化主义的起源和发展趋势;⑥三是分析并评价各个国家,主要是加拿大、美国和澳大利亚的多元文化主义政策;⑦四是从特定的视角分析多元文化主义主张,探讨多元文化主义与其他政治思潮的论争。⑧目前的研究更多地侧重于对多元文化政策的分析和对多元文化主义思潮的评介,关于多元文化主义对族裔少数群体权利的理论建构这一重要思想,不仅涉及较少,而且当前的探讨还尚未深入。

(二)多元文化主义的核心内涵:族裔少数群体权利

作为一种新兴的政治思潮,多元文化主义还在不断的发展和完善中,即使这一术语已经得到普遍应用,但对它的定义仍未达成一致看法。⑨在不同的国家和语境下,多元文化主义具有不同的内涵和外延。美国学者唐纳德·H·罗伊指出,多元文化主义至少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种族歧视与男性至上主义制度的结束,并给予妇女与少数民族公民权(选举权、参与权);第二,一个新的全面的多元文化,包括迄今仍处于社会边缘的种族文化的形成;第三,一种比较与差异的文化世界观以及实现不同文化之间的相互理解。⑩英国学者C·W·沃特森在翔实地考察了不同政治和历史环境下的不同国家对多元文化主义的不同态度和重点后指出:多元文化主义首先是一种文化观,其核心是承认文化的多样性和文化平等;其次,多元文化主义是一种历史观,强调历史经验的多样性;再次,多元文化主义是一种教育理念,认为传统教育对非主流文化的排斥必须得到纠正;最后,多元文化主义还是一种公共政策,禁止任何以种族、民族或民族文化起源、肤色、宗教和其他因素为理由的歧视,其最终目的并非文化平等而是政治平等。在此意义上多元文化主义也是一种意识形态和价值观。(11)在《加拿大百科全书》中,多元文化主义至少有三种含义:一是指一个具有种族或者文化异质特征的社会;二是指族裔或者文化群体之间相互平等和相互尊重的观念;三是指1971年以来加拿大联邦政府以及各省推行的(旨在保护族裔少数群体权利的)政策。(12)还有一些学者从各自学科的视角和理论的需要对多元文化主义的含义进行了探讨和界定。(13)

根据西方学界和官方文件对多元文化主义的界定,我们可以归纳出在原初意义上的多元文化主义的基本内涵和外延:第一,多元文化主义是一种多元文化的客观事实,各个族裔群体尤其是族裔少数群体具有多样性的族裔文化;第二,多元文化主义是一种尊重、容纳和保护族裔文化的政策和实践,这些政策承认族裔群体之间的差异,并且承认差异的平等,保护族裔少数群体及其文化成员的权利;第三,多元文化主义是一种基于保护族裔少数群体权利而形成的观念、意识形态和理论体系,它对族裔少数群体权利的保护不仅出于一种平等的关怀,而且还具有一定的理论逻辑。无论是辩护者还是批判者,对这种原初意义上关于多元文化主义含义的界定,大体上已经达成了共识。(14)

通过对多元文化主义基本主张及其论争的梳理,以及对其概念原初界定的分析,可以发现,多元文化主义关注的核心焦点是族裔文化多样性、族裔政治权利的承认与平等和少数群体权利保护的问题。从实质上说,多元文化主义最深层次的内核就是诉求族裔少数群体权利的保护,因而,多元文化主义思潮发展的过程就是对族裔少数群体权利保护的建构过程。

二、多元文化主义对族裔少数群体权利的理论建构逻辑

既然族裔少数群体权利是多元文化主义的核心内涵,那么,多元文化主义是基于一个什么样的理论逻辑来论证它的呢?笔者认为,贯穿多元文化主义建构族裔少数群体权利的逻辑始末的线索是族裔少数群体成员的三重身份问题。首先,族裔少数群体成员在私人领域中具有差异公民身份:他是普通的单个公民,而且是具有差异性的个体公民。其次,族裔少数群体成员在公共领域中具有公共公民身份:他的差异公民身份在政治领域中具有公共性。再次,族裔少数群体成员在族裔领域中具有文化成员身份:他归属于某一个具体的族裔群体,保有该群体的特性。差异公民身份是多元文化主义建构族裔少数群体权利的事实基础,公共公民身份是建构族裔少数群体权利的政治逻辑,而文化成员身份则是建构族裔少数群体权利的道德空间。

(一)建构族裔少数群体权利的事实基础:差异公民

多元文化主义对族裔少数群体权利的建构,建立在这样两个明确无误的事实基础上:第一,族裔少数群体成员是国家范围内的公民,具有其所在国家的公民资格;第二,族裔少数群体成员由于归属于特定的族裔群体,具有其所在群体的特性,因而与其他公民是有差异的,他们是差异公民。

“差异公民”(differentiated citizenship)概念意味着:政府在基于个人主义的立场保护每个公民平等权利的同时,还要承认和包容族裔少数群体的身份和权益,赋予其族裔少数群体权利。(15)差异公民概念可从三个维度上理解:首先,差异公民是差异性的个体公民,其差异性应该得到承认、容纳与尊重;其次,差异公民需要参与到公共政治生活中来,但是,由于其自身的不足或社会的偏见,其在公共生活中难以有效实现公民权利,甚至个体的公民权利不足以应对其面临的困境;再次,问题的解决需要诉诸差异公民的第三个层次——文化成员身份——通过文化成员身份来赋予其少数群体权利,以弥补公共生活中的普通公民权利。

历史上,有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族裔少数群体已经通过自己的抗争和努力争取到了作为国民的公民资格,但是其公民权利却迟迟没有得到切实实现,其原因是没有确立起差异公民的身份,族裔少数群体自身文化的价值及其与主流文化的差异一直没有得到真正的“承认”、“容纳”与“尊重”。因此,对于多元文化主义而言,承认、容纳并尊重差异公民身份这一事实就是其建构族裔少数群体权利的逻辑起点。这需要做到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承认族裔少数群体之间及其与主流社会之间的差异。“承认差异”包括两个方面的内涵:一是承认“差异的内在价值”,二是承认“差异的平等性”。对于承认“差异的内在价值”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就是承认每一个族裔群体因为他们的传统、习俗、宗教信仰和生活方式都可以作为一种独特的文化而具有内在价值,他们的文化必须以他们自己的方式、凭他们自身的权利来加以研究并得到理解。一旦这种文化以他们自己的方式、凭他们自己的权利得到理解,就无法证明它们中的一个同其他的相比更高级或更低级。(16)鲍曼认为,根据这种理解,每一种现存的差异都仅仅作为一种差异而得到永存。如果将差异本身作为目的,将差异理解成无差别的多元主义,就有可能带来文化之间的隔离甚至文化圣战,进而使多元主义的世界蜕变成局部性、地方性的绝对主义。(17)因此,多元文化主义必须要避免停留在这个层次的理解。另一种理解就是不仅承认各种族裔文化的价值的多元存在,而且必须把文化多元性的承认作为一种开端,而不是事情的结束,“承认差异”只是起点,对话甚至共识才是目的。对于承认“差异的平等性”,是指不管各种族裔群体造就的文化的先进性与落后性,也不管各种族裔群体能力的区别,各个族裔群体在生存地位上都是平等的,而且,各族裔群体的各个内部成员也是平等的,差异并不否定平等。

2.必须“容纳”并且“尊重”作为差异承受者的族裔少数群体及其成员。一方面要尊重差异承受者选择族裔文化的自由,这是多元文化主义最首要的价值。也就是说,多元文化主义就是将公民资格从公民的文化认同与自我归属当中抽离出来,让认同归属成为一项明确的私人事务,不至于影响到公共权利。(18)差异承受者的文化独特性并不妨碍甚至取消其作为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参与。差异承受者选择族裔文化的自由不仅包括对某种文化继承的参与权利,而且包括退出该种文化的权利。另一方面,要尊重差异承受者不被强迫同化的权利,包括共同体反对被主流文化所同化的权利和个体反对被共同体所同化的权利。(19)

3.必须解构主流文化的话语霸权,重构新的更为平等的族裔群体间话语体系。多元文化主义者认为,在许多国家,主流社会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主宰着话语霸权,族裔少数群体的话语权利受到严格的限制,因而必须重新解读传统文本,积极建构族裔少数群体自身的话语体系,以培育族裔少数群体的自主意识,争取平等的话语权。在威尔·金里卡看来,话语权对于保护族裔少数群体权利至关重要,而且对于构建民主政治共同体亦是十分关键,“以语言划界的政治共同体不但是参与式民主进行辩论的基本论坛,还是其他层次的民主立法的论坛,以及政府论坛”。(20)而且,一个行为过程对我们是否有意义取决于我们的语言能否将这一行为的意义生动地表达出来,以及如何表达出来。

(二)建构族裔少数群体权利的政治逻辑:差异公民的公共性

如果族裔少数群体成员在社会活动中只是以私人领域的个体性差异公民出现,而且其差异受到承认,并被包容和尊重,那么,族裔群体间的差异似乎也并不会导致族裔群体间的不平等。既然如此,多元文化主义者是否还有必要诉诸更为深刻的族裔少数群体权利呢?答案是肯定的。多元文化主义者不仅将差异界定于非公共领域,而且将这些差异界定于公共领域,并且“将文化的差异当成是政治领域所要处理的素材”。(21)族裔文化和宗教信仰一样,都具有公共性和政治意义。

第一,作为个体性的差异公民必定要参与公共政治,因而必定具有公共性。亚里士多德指出: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族裔少数群体成员也一定是一国政治生活中的一员。一旦将差异公民纳入到公共领域,原来那种以相同的标准和原则对待所有公民的形式上的平等不仅不会削弱族裔群体差异,反而会扩大这种差异,使原本就处于不利地位的族裔少数群体陷入更为不利的处境。而且,所谓的个体式“平等参与”实际上将一个两难选择推给了族裔少数群体:要么选择认同一种不同于自己的文化,要么选择走向自我抛弃。(22)因此,个体性差异公民的公共性使得形式上的、原子式“平等参与”潜藏着威胁族裔少数群体成员利益的可能。

第二,以族裔群体为单位的差异公民也必定具有公共性。多元文化主义者所谓的“多元”,不仅仅是“个体式”的多元,而且还是“群体式”的多元,族裔群体间的差异本身就是公共领域中的差异。实际上,多元文化主义者倡导的“差异公民”概念,就是要强调族裔群体间差异的公共性。族裔群体间在意识形态、政治观念、参政能力、参政方式、文化生活、宗教信仰等方面的差异都是公共领域里的差异,都是政治领域所要处理的问题。

第三,无论作为个体还是作为群体,差异公民的公共性要求其具备参与公共政治生活的条件和能力。但是,由于族裔少数群体在公共政治生活中经常处于弱势地位,而且许多族裔少数群体本身就是弱势群体,所以基于个体平等的公民身份资格基础上的普遍主义平等关照就不能够实际地解决族裔少数群体差异带来的不平等状况,从而必须引入对多元差异进行关怀的政治伦理,赋予他们差异性的“族裔少数群体权利”,以弥补公民权利的不充分,使族裔少数群体成员真正享有完全的公民资格。这就意味着,不仅要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平等权利,而且为了避免实际中给族裔少数群体带来不公,必须承认和包容族裔少数群体的特殊要求,赋予其以集体为单位的少数群体权利。因此,差异公民的公共性为多元文化主义者建构族裔少数群体权利提供了政治上的逻辑论证。但在道德领域,建构族裔少数群体权利能否站得住脚呢?多元文化主义者必须要解决这一难题。

(三)建构族裔少数群体权利的道德空间:文化成员身份

正如上文所述,“差异公民”身份在三个不同的领域中均有不同的理解,在个人领域中,更注重被“承认”、“宽容”和“尊重”,但是差异公民必须要被纳入到公共领域中,从而具有公共性,这种公共性使得族裔少数群体中的差异公民处于劣势地位,为了弥补公民权利的不充分,必须诉求一种对族裔少数群体的“保护”。这种保护必须要在族裔领域中理解差异公民身份才能得到道德上的论证。族裔少数群体成员是归属于特定的族裔群体的,但个体本身不能赋予他特殊的身份,而是通过族裔群体使他获得一种称之为“文化成员身份”的资格。“处于相同文化社群中的人们彼此拥有共同的文化、语言和历史,正是这些东西规定了他们的文化成员身份(culture membership)”。(23)族裔少数群体权利是作为一种特别的权利通过文化成员身份以集体名义的形式赋予族裔少数群体成员的。族裔少数群体权利不是因为集体行动而获得的权利,而是因为作为族裔少数群体的文化成员而获得的权利。因此,族裔少数群体权利不能简单归结为集体权利。文化成员身份为族裔少数群体权利提供了道德论证的空间,这种道德论证在威尔·金里卡那里得到了充分的展现。事实上,金里卡是在自由主义的范围内通过文化成员身份完成对族裔少数群体权利的论证的。他的论证紧紧围绕着这么两个事实:“(1)文化成员身份在自由主义理论中有着比通常认识到的更重要的地位——那就是,应该把自由主义道德本体论中一个无可非议的部分——个人——视作特定文化社群中的个别的成员,对他们而言文化成员身份是一种重要的善。(2)少数群体文化社群中的成员们在文化成员身份的善的方面面临着特定的困境,这些困境的解决要求并为少数群体权利的规定提供了辩护。”(24)由此可见,多元文化主义者对族裔少数群体权利的论证采取了以下几个逻辑步骤。

第一,个人是自由主义道德本体论中一个无可非议的部分。这是为各种学派广为接受的基本观点。

第二,族裔少数群体中的文化成员是其所在特定文化社群中的个别的成员(这是基本事实),因而文化成员也是自由主义道德本体论中一个无可非议的部分。这是根据第一点自然推导出的论点。

第三,正因为如此,对文化成员而言,文化成员身份是一种基本的善。这一论证是整个论证过程的中心,需要几个更为细微的步骤。(1)自由是确保自尊——判断价值的意识——的前提条件,所以,自由是一种基本的善。“为确保我们都有这么一种自尊,我们需要有检验自身信念和证明它们的价值的自由”。(25)这是为罗尔斯所论证的,也是多元文化主义者所接受的。(2)定义个人自尊的价值信念来源于个人所处的文化结构,因而文化结构“作为选择的背景”(as a context of choice)必须得到承认。个人所持有的观念就是他当初选择接受的观念,虽然他可以选择观念,但是可供选择的观念的范围却是不可选择的。具体的选择范围是由文化遗产和文化结构决定的,“只有凭借一种丰富、可靠的文化结构,人们才能对各种可得到的选择有一个清晰的认识,进而可以对它们的价值作出明确的判断”。(26)(3)文化结构使其成员具有文化成员身份,而文化成员身份像自由一样,是保有自尊的社会条件。正如罗尔斯所言,“原初状态中的各方将希望以任何代价去避免湮没自尊的那些社会条件,而文化成员身份的丧失就是那样一种社会条件”。(27)(4)从文化成员身份和自尊的关系可以推导出:文化成员身份是一种基本的善。“文化成员身份和自尊的关系给予原初状态中的各方一种强烈的鼓励,鼓励它们赋予文化成员身份一个基本善的地位”。(28)对此,金里卡指出:“罗尔斯自己用来支持自由作为基本善的重要性的论证同样也是用于支持文化成员身份作为基本善的重要性的论证。”(29)之所以得出这一结论,是因为对于个人而言,自由是一种基本的善,因而对于文化成员而言,文化成员身份也是一种基本的善。

第四,族裔少数群体中的文化成员在其“文化成员身份的善”的方面面临着特定的困境。这是另外一个在现实中无可争议的事实。

第五,这种困境的解决要求规定一种“族裔少数群体权利”。至此,族裔少数群体权利的规定获得了道德上的论证。

三、族裔少数群体权利作为一项权利原理的进一步提炼与分析

以上对族裔少数群体权利之理论建构逻辑的分析表明,族裔少数群体权利是赋予不同族裔少数群体以相应权利的基本原理,而且有其自身的理论逻辑。对于这项权利原理,笔者认为,还可以进一步提炼、抽象和分析其内在的概念逻辑、基本内涵与重要价值。

(一)族裔少数群体权利原理的概念逻辑

在多元文化主义论著中,很多概念和术语都没有得到明确的界定,而且其使用也比较随意。要进一步抽象出作为一项权利原理的族裔少数群体权利,需要澄清其内在的概念逻辑,从而更精确地揭示其理论内涵。为此,笔者试图对组成族裔少数群体权利的两个核心术语——“族裔少数群体”和“少数群体权利”——展开进一步分析。如何理解多元文化主义涉及的“族裔少数群体”这一术语呢?界定“族裔少数群体”必须要有一个恰当的标准。笔者认为,根据族裔群体间的习惯标准,可以划分出各种族裔少数群体。所谓“习惯标准”,可由其依据、适用对象和界定少数的方式得以说明。族裔群体间习惯标准的依据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来自社会法制条件中成文或不成文的法制惯例,它很大程度上划定了族裔多数群体与族裔少数群体的界限并分别赋予差异性的民主政治权利,如排斥某些族裔少数群体,剥夺他们的选举和投票权。二是来自社会心理条件中的心理定势,偏见性地视族裔少数群体为劣等民族,从而剥夺其政治权利。族裔群体间习惯标准的适用对象是具有族裔性质的群体,包括民族群体、有色群体和宗教群体等。族裔群体间习惯标准是以下面两种方式来界定少数的:(1)在数量上,族裔少数群体远远少于族裔多数群体,自然而然地,族裔少数群体就是少数。(2)虽然在人口数量上族裔少数群体多于族裔多数群体,但由于部分国家和地区在习惯上一直将族裔少数群体视作较为低劣的少数群体,并以对待少数群体的方式对待之,此时,数量占优势的族裔少数群体难以改变其作为质量意义上的少数群体的地位。(30)根据此标准,“族裔少数群体”主要包括包括境内少数民族、土著居民群体、有色人种少数群体、移民少数群体、宗教少数群体等具有族裔群体性质的少数群体。它并未涵盖部分多元文化主义者所论及的所有对象,但却包含了多元文化主义者论及的主要对象,而不仅仅只是少数民族。国内少数学者使用了“少数族群”的概念,这一概念与本文所使用的“族裔少数群体”概念较为接近,但并没有明确少数族群的所指。对于“少数群体权利”概念的选择,关键在于确定使用“少数群体权利”(minority rights)这一说法,而不是诸如“特殊权利”、“少数群体的权利”、“集体权利”、“团体权利”或“联合主义权利”等术语。在此,笔者主要遵从了威尔·金里卡的分析。他在《自由主义、社群与文化》一书中对“少数群体权利”这一术语的选择进行了辨析。(31)他强调他所辨析的术语仅仅是他提到的多民族国家处理特殊的少数民族文化生存问题的那类措施的符号而已,并不指代某种独立地建构的权利理论。他在“少数群体权利”这个标签下进行的讨论“关注的是与文化成员身份相关的权利诉求之内容和根据”。同时他又指出,之所以选用“少数群体权利”这一术语,是因为“我所感兴趣的那些政策不是通过任何可以共享的正式特征去定义的,而是靠某一相似的基本原理去界定的”。(32)“某一相似的基本原理”所指的就是“与族裔少数群体的‘文化成员身份’相一致的‘少数群体权利’”。在本文中,笔者赞成“少数群体权利”这一术语所表达的思想,并进一步结合上述“族裔少数群体”的概念分析,认为这两个术语组合成了本文的中心概念——“族裔少数群体权利”。

(二)族裔少数群体权利原理的基本内涵

根据这种概念逻辑,可以发现:多元文化主义者建构的族裔少数群体权利并不是像公民权利——对于所有的公民都赋予平等的、基本相同的权利内容和权利形式(如选举权,言论自由权和监督权等实实在在的权利)——那样是独立建构的权利理论。相反,多元文化主义者建构的族裔少数群体权利仅仅是与族裔少数群体的“文化成员身份”相一致的少数群体权利,是为不同的族裔少数群体赋予不同权利内容和权利形式的类似的基本原理。不同的文化成员身份对应着不同的、具体的少数群体权利,而不是所有的族裔少数群体都享有一致的权利内容。各不相同的少数群体权利恰恰可以有效地补充所有国民一致享有的公民权利。因此,“少数群体权利”作为一个术语并不是一项独立的、具体的权利,而是一项配置权利的原理。族裔少数群体权利的具体所指也很明确:即具有族裔群体性质的少数群体依据各自的文化成员身份而享有的相应的差异性权利。具体而言,族裔少数群体权利包括语言权、自主权、代表权(甚至“过分代表权”)以及保有自身传统和习俗等等的权利,这些权利都是因族裔少数群体的不同而变化的。多元文化主义者对族裔少数群体权利的建构过程实际上就是为“具有不同文化成员身份的族裔少数群体应该具有与其身份相符合的附加权利”这一原理进行论证的过程。

(三)族裔少数群体权利原理的重要价值:对公民权利的有效补充

由于公民权利是针对所有国民的,任何一位公民都享有同等的、一致的公民权利,因此它存在两个潜在的缺陷:一是忽视了公民的群体性质,因而也就忽视了不同群体的差异性,尤其不能体现具有不同语言、传统习惯、地域特点、宗教信仰和生活方式的族裔群体的差异文化。二是正是这种差异性,使得一部分族裔少数群体不能很恰当地享受公民权利,而这有可能会导致族裔群体间的不公正。正如金里卡所言,“如果人权不想成为不公正征服的工具,那它必须由各种少数群体权利——语言权、自主权、代表权、联邦权等作为补充”。(33)也就是说,为弥补公民权利在实践中可能存在的缺陷,方法之一就是赋予族裔少数群体以相应的权利。不同族裔文化群体具有丰富的多样性的族裔文化,而一个社会中存在着多样性的文化,这本身就具有内在价值,因为“不同文化被看做是人类创造力和成就的独特形式的博物馆,而让文化消亡就要丧失某些具有内在价值的东西。少数群体权利保存了这些具有内在价值的文化”。(34)这些少数群体“有理由要求宽容和反对歧视,要求所在大社会明确给予容纳、承认和代表权”。(35)族裔少数群体权利不仅保护了群体内的个人自由而且还可以促进群体间的平等关系,它是对公民权利的有效补充。

四、对多元文化主义及其族裔少数群体权利的理性判断

作为一种政治思潮,多元文化主义已经在西方社会产生了相当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其思想和理念也在迅速波及全球范围的多民族国家,尤其是新兴的第三世界国家。与此同时,多元文化主义与其他各种社会思潮的论争亦愈演愈烈,逐步涉及实质性的、深层次的政治哲学问题。在各种交锋当中,多元文化主义虽然在不断修正自身的理论体系,但是其思想观念、理论体系和现实政策中的结构性缺陷以及由此带来的不良社会影响也愈益暴露无遗。我们必须对之做出清醒的分析、理性的判断和恰当的取舍。

(一)多元文化主义建构族裔少数群体权利具有突破性的积极价值

1.多元文化主义树立了一种承认并尊重差异,多元文化共存、和而不同的理念。各族裔群体的传统习俗、宗教信仰、语言文化和生活方式等都得到普遍的承认、容纳和尊重。这种承认不仅是承认各族裔文化的差异性,而且承认文化差异性的价值。承认各种族裔文化差异性的价值并不意味着认定它们是“同等的价值”,而是意味着:即使各种族裔文化并非具有同等的价值,却同等地具有保有差异性文化存在的权利。文化是伴随着个人及其所属的群体而产生的,如果承认个人具有平等存在的权利,那就必须承认那种族裔文化也具有平等存在的权利。正如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认为,世界上的各个民族有大小、先进与落后之分,但无优劣和贵贱之别,所有的民族都是平等的。文化多样性被确认为是当今世界的主要特征。多元文化主义承认并尊重差异、多元文化共存的理念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广泛的政策影响,具有积极的价值。

2.多元文化主义极大地保护了族裔少数群体的权利。根据文化成员身份赋予各族裔少数群体以差异性的权利,有效地弥补了在公共政治领域中单纯公民权利的不充分性,有利于纠偏事实上的劣势和不平等,真正提高族裔少数群体的地位和对话能力。族裔少数群体因文化成员身份而享有的使用特殊语言的权利为政治参与提供了协商对话的民主论坛,有益于促进各族裔群体之间的交流和对话,增进族裔群体间的平等和谐。而且,多元文化主义还在政治制度的建构上发展了比例代表制度,赋予族裔少数群体以“过分代表”(比按实际人口比例多的代表)的权利,不仅体现了对族裔少数群体成员的尊重,而且以制度形式切实保证了族裔少数群体权利和利益的表达与实现。笔者以为,族裔少数群体权利的保护是多元文化主义思潮当中最具有价值的因素,并构成其他相关观念、理论和政策的基础。

3.多元文化主义增强了族裔少数群体的归属感和依附感,这有助于实现共同的国家认同感,进而促进社会和谐与政治稳定。就族裔少数群体内部而言,自身的文化的价值得到承认,并且得到其他族裔群体和主流社会的容纳和尊重,这就极大地提高了其对自身文化价值的自信,提升了成员的族裔群体意识,并增强了他们对族裔群体的归属感和依附感。就外来族裔群体对国家的态度而言,多元文化主义政策培育了来自不同背景的族裔群体对国家的依附感和归属感,有利于将外来族裔群体整合入国家当中。就整个国家而言,由于多元文化主义倡导国家和政府不能疏远和孤立任何族裔群体,而是要使每个族裔群体及其成员都有获得同等权利的机会,这就会削弱甚至抑制族裔群体对国家的疏离感和孤立感,鼓励各族裔群体在保持自身族裔身份的同时参与到国家当中来,将对族群的认同感、归属感和依附感转换为对国家的认同感、归属感和依附感。最终,这种转化将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政治稳定。

(二)多元文化主义建构族裔少数群体权利具有潜在的结构性危险

虽然多元文化主义在建构族裔少数群体权利以及其他许多方面都取得了实质性的成就,但是,多元文化主义确实还存在着诸多潜在的结构性危险。对此,不仅多元文化主义的批评者指出了其缺陷,多元文化主义的支持者自身也反思到了其不足。

1.多元文化主义“纯粹的差异”容易导致只重个性忽视共性。纯粹的差异就是将差异本身作为终极价值,为了保存差异本身而寻求差异。但是,将差异性本身放在至尊的地位将会葬送共同的价值观,而且,差异性越是凸显,长远的危险就越大。亨廷顿指出:“文化共性促进人们之间的合作和凝聚力,而文化的差异却加剧分裂和冲突。”(36)纯粹的族裔文化认同和民族个性可能存在着狭隘的民族主义或“部落主义”的因子。如果每一个族裔群体只认同它自己的族裔文化,强调族裔文化的纯粹性,将其他族裔文化都视作不相干的事物,那么整个社会就没有了共同的价值与信念、共同的目标与追求、共同的制度与规范,整个社会就没有统一行动的准则,也没有评价行为的标准。“纯粹的差异”只会保护落后,保护狭隘,而不会促进共同繁荣发展。

2.多元文化主义“冷漠的差异”容易导致只有宽容没有团结。一些多元文化主义者倾向于将差异本身作为目的,视每一种现存的差异都仅仅作为一种差异而值得永存,他们“受到自由的宽容这一先决条件的引导,并受到对共同体的自决权利的关注与对他们选择的(或继承的)身份认同的公开承认的关注的引导”,(37)据此制定的解决文化冲突的政策正在迅速变成“政治上正确”的标尺。然而这种态度本质上是将不能公开同意的不平等重塑为可以珍视并遵守的“文化差异”,因此,这种多元文化主义并不是无须反思的公理,而仅仅是一种“意识形态终结的意识形态”。(38)虽然各种族裔文化的差异得到承认并得到宽容,但是这种宽容是以对他者的漠不关心的姿态出现的,是对差异的新的冷漠。然而,正如阿尔文·施密德(Alvin J.Schmidt)所言,“文化是由社会业已制度化的价值、信念与实践构成,它是靠人们的互相交往来传承的,而不是由生物遗传来传承的”。(39)“冷漠的差异”的结果是容易导致只有承认和宽容,而没有文化之间的交流、对话和团结,更为可怕的危险是,它有可能导致族裔文化之间的疏离和圣战。对此,鲍曼担心多元主义的世界会蜕变成局部性、地方性的绝对主义。

3.多元文化主义“夸大的差异”容易导致倾向分离,缺乏整合。多元文化主义往往有一种夸大族裔文化之间差异的倾向,它有可能加剧过去体制安排上的不平等和族裔群体间的分离,甚至助长针对“看得见的少数民族”的种族主义的弥漫。有批评者指出,多元文化主义就是另一种形式的种族主义,它很可能会分裂民族和破坏国家。虽然这种批评未免过于激进,但是它指出的问题却不容忽视。当族裔群体间的差异被过分夸大时,“万众归一”的信条就会被瓦解,“统一”的信念就会被忽视,“整合”的期望就会被化为泡影,族裔群体间不断倾向分离,一致统一的中央核心慢慢被受到崇尚的“万众”所湮没。这对于任何一个统一的民族国家是必须提防的危险。因此,多元文化主义自身必须避免将族裔文化的差异扩大化。

(三)多元文化主义建构族裔少数群体权利需要进一步发展的方向

多元文化主义要想获得进一步的良性发展,必须针对上述结构性危险,做出相应的修正和调整,尤其需要重视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要重视在族裔文化差异的基础上确立共同的目标和规范。多元文化主义应该明确这样的目标:在一国范围内实行多元文化主义的终极目标是实现民族之间的和睦共处与国家的统一稳定,绝不是民族冲突与社会分裂。在国际范围内实行多元文化主义的终极目标是实现国家之间的和平共处与整个世界的共同发展和繁荣,绝不是国家冲突与世界纷争。而且,实行多元文化主义也要在多元差异的基础上确立一些共同的信念、一致的价值标准、统一的制度规范和行为准则,这些对整个国家的整合和统一都是至关重要的。这就要求多元文化主义必须处理好族裔个性与国家共性之间的关系,处理好族裔规范与整个社会的共同规范之间的关系,实现族裔群体间的和谐、社会的整合与国家的稳定。

二是要重视从宽容走向团结,实现族裔群体间的交流、协商与融合。多元文化主义在宽容他者之他性方面已经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但是,由于单纯的宽容可能会产生冷漠的差异,所以宽容并不必然会带来团结和融合,宽容不是团结的充分条件,团结也不是宽容预设的必然结果,仅有宽容是不够的。如果各个族裔群体之间只有冷漠的差异,相互之间没有交流与借鉴,那么各个族裔群体难免会走入狭隘封闭、固守陈规的境地。因此,多元文化主义必须在宽容他者的基础上创造族裔群体间交流、协商与合作的平台和机制,实现族裔群体间的借鉴与融合。

三是要重视将族群认同上升为国家认同。一方面,国家认同和共同价值必须以族群差异为前提,国家文化是吸纳和融合不同的族裔文化而形成的更高层次的、统一的文化。但是另一方面,国家认同是族群差异的精神基础和前提条件,族群差异应该是在国家完整性和同一性基础上的差异,没有国家认同的“差异”缺乏内在的凝聚力。(40)族裔群体成员的族群认同必须要上升为一种基于国家主权的认同,才能真正解决族裔群体与国家之间的两难处境,实现族裔群体与国家之间的融合。

四是要重视将保护族裔少数群体权利置于民主的宪政国家框架中。在保护族裔少数群体权利的理念中,不仅要尊重族裔少数群体不被主流文化所同化的权利,而且更要尊重族裔少数群体成员不被其所在的族裔群体所同化的权利。笔者认为,多元文化主义在倡导保护族裔少数群体权利时,往往更注重前者而忽视后者,其结果就会导致在解决了一个问题的同时制造了一个更为严重的问题。因此,多元文化主义必须明确其族裔少数群体权利仅仅是对公民权利的一项有效补充,而不能替代公民权利,族裔文化成员有充分的自由选择进入一种族裔文化和退出一种族裔文化。要处理好上述两种权利的关系,必须把它放在民主的宪政国家框架中加以解决。只有个体平等和族群平等都被制度化和法制化时,承认差异的权利才能真正实现。

注释:

①关于“多元文化”、“文化多元主义”、“多元文化主义”三个概念的辨析,参见韩家炳:《多元文化、文化多元主义、多元文化主义辨析——以美国为例》,《史林》2006年第5期。

②Arjun Appadurai,"Disjuncture and Difference in the Global Cultural Economy", Public Culture,Vol.2,Spring1990.引自汪晖、陈燕谷:《文化与公共性》,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导论第3页。

③“尊严政治”强调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无差异的,“差异政治”认为应该承认甚至鼓励特殊性。泰勒的“承认的政治观”参见[加]查尔斯·泰勒:《承认的政治》,汪晖、陈燕谷:《文化与公共性》,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290--337页;[加]泰勒著、韩震等译:《自我的根源:现代自我的认同》,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

④相关著作参见[加]威尔·金里卡著、邓红风译:《少数的权利:民族主义、多元文化主义和公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版;[加]威尔·金里卡著,应奇、葛水林译:《自由主义、社群与文化》,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版;[加]威尔·金里卡著、刘莘译:《当代政治哲学》(上、下),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版。

⑤参见Young,Iris Marion,"Polity and Difference:A Critique of the Ideal of Universal Citizenship",Bryan S.Turner,Peter Hamilton,Citizenship Critical Concepts.London and New York:Routledge,1994。

⑥参见阮西湖:《民族,还是“族群”——释ethnic group一词的涵义》,《广西民族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韩家炳:《多元文化、文化多元主义、多元文化主义辨析——以美国为例》,《史林》2006年第5期,等等。

⑦参见阮西湖:《加拿大民族政策的两个转折点:多元文化主义和土著人自治》,《世界民族》1995年第1期;阮西湖:《澳大利亚人和澳洲诸民族初探》,《广西民族学院学报》1997年第4期;王涛:《加拿大多元文化主义政策出台原因述评》,《长春大学学报》2007年第6期,等等。

⑧参见常士訚:《超越多元文化主义——对加拿大多元文化主义政治思想的反思》,《世界民族》2008年第4期;宋建丽:《多元文化境遇中的正义伦理:一个公民资格的理论视角》,《理论探讨》2007年第4期,等等。

⑨韩家炳对“多元文化主义”一词定义的困难性进行了说明。参见韩家炳:《加拿大和美国学者关于多元文化主义的评论》,《国外社会科学》2006年第4期。

⑩参见Donald H.Roy,The Reuniting of American:Eleven Multiculturalism Dialogues,p.217.New York:Peter Lang Publishing,Inc,1996。

(11)参见[英]C·W·沃特森著、叶兴艺译:《多元文化主义》,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12)参见Admonton,The Canadian Encyclopedia (Vol.Ⅲ),p.101.Alberta Canada Hurting Publishers Ltd,1998。

(13)更多的关于多元文化主义内涵的介绍,参见杨洪贵:《多元共存和谐共处——试论多元文化主义》,《新疆社会科学》2006年第3期;王希:《多元文化主义的起源、实践与局限性》,《美国研究》2000年第2期,等等。

(14)一些辩护者对多元文化主义的界定并不局限于此,而批判者对多元文化主义的攻击往往以这一原初界定及其衍生的思想为前提和批评对象。

(15)参见Will Kymlicka and Wayne Norman,"Citizenship in Culturally Diverse Societies:Issues,Contexts ",Concepts,in Will Kymlicka and Wayne Norman ed.,Citizenship in Diverse Societies,pp.1-41.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0。

(16)参见Zygmunt Bauman,Community:Seeking safety in an Insecure World.Cambridge:Polity Press,2001。中文版参见[英]齐格蒙特·鲍曼著、欧阳景根译:《共同体》,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88-189页。

(17)参见Zygmunt Bauman,Community:Seeking safety in an Insecure World。中文版参见[英]齐格蒙特·鲍曼著、欧阳景根译:《共同体》,第136页。

(18)参见[法]阿兰·图海纳著、狄玉明等译:《我们能否共同生存?既彼此平等又互有差异》,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19)参见郑莉:《从宽容走向团结——探求多元文化主义的内涵及其实现的可能途径》,《学习与探索》2007年第3期。

(20)[加]威尔·金里卡著、邓红风译:《少数的权利:民族主义、多元文化主义和公民》,第231页。

(21)John Gray,Enlightenment's Wake,pp.136-138.New York:Routledge,1995.

(22)参见Iris Marion Young,Justice and Politics of Difference,p.206.New Jersey: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0。

(23)[加]威尔·金里卡著、邓红风译:《少数的权利:民族主义、多元文化主义和公民》,第129页。

(24)[加]威尔·金里卡著、邓红风译:《少数的权利:民族主义、多元文化主义和公民》,第154页。

(25)[加]威尔·金里卡著、邓红风译:《少数的权利:民族主义、多元文化主义和公民》,第156页。

(26)[加]威尔·金里卡著、邓红风译:《少数的权利:民族主义、多元文化主义和公民》,第158页。

(27)[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等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42页。

(28)[加]威尔·金里卡著、邓红风译:《少数的权利:民族主义、多元文化主义和公民》,第158页。

(29)[加]威尔·金里卡著、邓红风译:《少数的权利:民族主义、多元文化主义和公民》,第159页。

(30)参见吕普生:《民主中“少数”概念的多维界定》,《重庆社会科学》2007年第4期。

(31)参见[加]威尔·金里卡著,应奇、葛水林译:《自由主义、社群与文化》,第132-134页。

(32)[加]威尔·金里卡著、应奇、葛水林译:《自由主义、社群与文化》,第133页。

(33)[加]威尔·金里卡著、邓红风译:《少数的权利:民族主义、多元文化主义和公民》,第77-78页。

(34)[加]威尔·金里卡著、邓红风译:《少数的权利:民族主义、多元文化主义和公民》,第39页。

(35)[加]威尔·金里卡著、邓红风译;《少数的权利:民族主义、多元文化主义和公民》,第32页。

(36)[美]塞缪尔·亨廷顿著、程克雄译:《我们是谁?——美国国家特性面临的挑战》,新华出版社2005年版,第30页。

(37)[英]齐格蒙特·鲍曼著、欧阳景根译:《共同体》,第132页。

(38)[英]齐格蒙特·鲍曼著、欧阳景根译:《共同体》,第153-154页。

(39)葛水林、刘训练:《多元文化主义:美国的特洛伊木马?——阿尔文·施密德对多元文化主义的批判》,《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

(40)参见庞金友:《族群身份与国家认同:多元文化主义与自由主义的当代论争》,《浙江社会科学》2007年第4期。

标签:;  ;  ;  ;  ;  ;  ;  ;  

多元文化对少数民族权利的理论建构_政治文化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