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_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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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8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476(2006)01—0055—03

当下,全国都在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但又面临一个悖论,就是节约型、可持续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数量是有限的,是要遴选的,仅有少量代表作能进入世界遗产名录,而大部分优秀遗产仍要默默无闻,这是一对矛盾。另一方面,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内藏量和普遍现状还不大了解,而对稀有品种又过分注意,这也是一对矛盾。实际上,这种保护工作的目标,是要提升各国各民族关注自身历史文化的水平,包括民俗。因此,我们在开展这项工作的时候,应该讨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际定位和民俗阐释的定位,然后才是做什么和怎么做的问题。

一、“三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定位和民俗定位

中国改革开放27年,已全部加入“四遗产”保护公约,它包括:自然遗产、文化遗产、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与口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公约。现在,中国的“四遗产”数量,已位列世界前茅,其中,前面的“三遗产”,即自然遗产、文化遗产、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在保护公约上,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相比,签订要早。而在以往的“三遗产”申报中,也都曾涉及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因此,在讨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评价时,应首先讨论“三遗产”的保护评价,大体反思我们的思路,然后再讨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评价,这也许可以避免走一些弯路。先看世界遗产委员会中国委员会对中国“三遗产”的界定:

我国现有的世界遗产项目涵盖各个时代具有代表性的时期,反映了我国从帝王文化到士大夫文化到乡土文化的多层次文化,反映了我国不同民族的文化传统,这本身也是对中华民族古代文化对世界文明的巨大贡献的肯定,同时中国的自然遗产项目也反映了我国瑰丽、多彩的自然面貌[1]15。

可以看出,前期的“三遗产”保护评价,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是有联系的,对后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评价,是有铺垫作用的。主要有以下三点:

第一,“三遗产”是物质文化遗产,可视化、可外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不可视的内部文化,原大多不为外界所知,内部文化成员也多对其熟视无睹,不知道它在外界的反应。在申报和保护“三遗产”中,通过世界范围内的比较,获得了外部眼界,才使这种内部文化被重新认识,有的还被价值化,成为文化多样性的宝贵种类。而从世界遗产保护公约订立的时间顺序看,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三遗产”公约之后,是从文化遗产公约的一个附属条款中独立出来的一个新公约。这也说明,人们对它的保护评价重要性的认识,是需要一个过程的。在文化遗产公约中,曾在评价文化价值时,提到了非物质文化,不过当时的公约认为,非物质文化现象不好评估,不宜单独列为条款,详见原文第(6)条:

文化遗产的价值标准:

(1)人类创造性的智慧的杰作;

(2)一段时间内或文化期内在建筑或技术、艺术、城镇规划或景观涉及中一项人类价值的重要转变;

(3)反映独有或至少特别的现象或已消失的文化传统或文明;

(4)是描绘出人类历史上一个重大时期的建筑物、建筑风格、科技组合或景观的范例;

(5)代表了一种(或多种)文化,特别是在不可逆转的变迁时的传统人类居住或使用土地的突出范例;

(6)直接或明显地与具有普遍重要意义的事件、生活传统、信仰、文学艺术作品相关(通常该项标准不单独作为列入条件)[1]26。

第(6)条提出:“……具有普遍重要意义的事件、生活传统、信仰、 文学艺术作品”,与文化遗产所拥有的价值含量直接相关,其实这正是后来出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独立性的依据,而这些内容也正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评价对象;后来也证明,各国各民族对它是非常看重的,它的身价就在于它的传统的、民族的、地区的不同个性,而不是现代统一流行的无差别产品;它还是国家民族文化身份的唯一标识码,甚至是人类对“三遗产”心心念念、敬奉传承的最大理由,只是由于它的价值标准不统一,评估有困难,所以上述公约原文的最后一句特别注明:“通常该项标准不单独作为列入条件”。然而,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发布后,这条却作废了,这又说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非重视不可的。

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强调,重视那些“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的行为和观念[2],可见这个公约出台的实质,是尊重和保护文化多样性。这对建设可持续、节约型的人类社会,是具有普遍意义的。近年,世界上抵制全球化的思潮越来越强烈,随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位也就越来越高,这都是该公约出台的背景。此外,上述第(6)条所说“生活传统、信仰”,即为民俗。这也让我们看到,民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天然成分。虽然我们不能简单地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解为民俗学的对象,但却可以从民俗学的角度去丰富它的内涵解释,它也能促进民俗学建设现代知识框架,扩大这方面的应用能力,这是没有问题的。

第二,“三遗产”给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以普遍传承的最大机会。“三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往往拥有同一个栖息地、同一批原住民、同一个行政管理系统。“三遗产”失去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是失去了民俗,就不能保证栖息地的原住民都会做出利于保护的观念和行动,都会配合做到遗产保护的完整性、多样性、特殊性和真实性,也就不能保证栖息地与外部社会之间存在地区平等、民族平等和代际平等。而非物质文化遗产脱离了“三遗产”,也就会失去物质依托,失去环境空间,同样有濒临灭绝的危险。

第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评价标准是框架性和学理性的,它有待于地方知识和民众解释的补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评价标准也有多元化、多样性的特点,难度更大。但不管怎样,由于“三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评价标准都是由政府和学者做出的,所以在“三遗产”评价中遇到的问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评价中恐怕也会遇到。特别是那些存在争议或需要重新讨论的“三遗产”问题,未必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评价同样需要面临的争议和问题。仅举两个“三遗产”的例子。

其一,九寨沟,1992年列入世界自然遗产。

世界遗产委员会的评价:

九寨沟位于四川省北部,面积超过72000公顷, 曲折狭长的九寨沟山谷海拔超过4800米,因而形成了一系列不同的森林生态系统。它壮丽的景色因其喀斯特溶岩地貌和壮观的瀑布而更加充满生趣。沟中现存140多种鸟类, 还有许多濒危的动植物物种,包括大熊猫和四川扭角羚。

中国遗产委员会的评价:

人们常说,如果世界上真有仙境,肯定就是九寨沟。它是一个以众多高原湖泊、瀑布、植物景观铸成的美丽名胜,是一个佳境荟萃、神奇莫测的旷世胜地,是一个不见纤尘、自然纯净的童话世界,是一个生活着大熊猫等多种珍禽异兽的人间仙境。

九寨沟地处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南平县,古称羊峒,又称翠海,因周围有9个藏族村寨而得名。整个风景区面积720平方千米,外围保护林带600 平方千米……九寨沟被当地的藏民奉为神山圣水,得到了极好的保护……九寨沟的精灵是水,这里的水清澈透底、纯净碧澄、没有污染……体现了风景美学的最高境界[1]6。

在中国遗产委员会的文字中,在评价九寨沟的审美价值时,使用了民俗词汇“童话世界”、“人间仙境”,在评价如九寨沟如何成为风景美学的对象时,使用了民间宗教的视角:“九寨沟被当地的藏民奉为神山圣水,得到了极高的保护”,而这些词汇和视角所描述的,都是九寨沟人民所创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

其二,苏州古典园林,1997年列入世界文化遗产。

世界遗产委员会的评价:

没有哪些园林比历史名城苏州的园林更体现出中国古典设计的理想品质,咫尺之内再造乾坤。苏州园林被公认是实现这一设计思想的典范。这些建造于11—19世纪的园林,以其精雕细琢的设计,折射出中国文化中取法自然而又超越自然的深邃意境。

中国遗产委员会的评价:

江南园林甲天下,苏州园林甲江南[1]28。

文中使用了民间谚语,描述中国园林景观在民族文化内部被看重的实际情况,而这正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所强调的,这也说明民俗评价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评价是有相关作用的。可惜的是,苏州园林的民俗评价太少,此外都在介绍名宅名园的建筑艺术。

以上的两个例子说明,“三遗产”的保护评价因为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形态相关,所以往往连带评价。从民俗学的角度看,从更多的例子看,“三遗产”评价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与民俗描述有关的,有以下几个特点:

(1)用民俗中的超自然词汇和民间文学的语汇, 补充“三遗产”评价的审美学和自然科学用语的不足。

(2)用民间传说资料,补充地方文献对“三遗产”记载的不足, 并用以增加自然风景区的地方史志资料。

(3)在“三遗产”评价中,民俗的概念往往成为边疆地理风情、 少数民族文艺或西部后开发文化的代名词。

(4)利用民俗传统,说明宗教保护的作用。例如, 对九寨沟藏民由于信仰而自觉保护当地山水资源的现象,加以积极的肯定和诠释。

二、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评价的7个问题

从普遍情况看,分析“三遗产”保护评价的内容,可以看到,政府与专家在评价“三遗产”所涉及的非物质文化现象时,有不少局限性。归纳起来看,大体受到7个方面的影响:

1.受到审美评价或自然科学价值评价的知识框架的影响。

2.受到文化分类概念的影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好定位。

3.受到文化进化论的影响。还有人使用早期人类学和民族志学的观点,将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只说成是“民族风情”或“少数民族文化”。这既不准确,也影响保护评价的学术质量。

4.受到文化分层概念的影响。少数人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中、下层文化,这是不对的。“三遗产”的保护评价证明,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有上层文化的成分。

5.受到国家和民族的象征观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描述的影响。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有国家特色和民族出身的,但过分强调此点,便容易忽略对人民普遍享用的日常文化的关注。

6.受到生态环境变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评价的影响。以民俗学为例,过去总是看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生态环境相协调的一面,不大看冲突的一面,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危机有时正来自民俗与生态环境的冲突。这也反映了在世界遗产保护知识框架上,民俗学有局限。

7.受到市场经济观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评价的影响。近年把文化放到秤盘子上称,也许是最不合理的。这种情况,曾从人们对“三遗产”的态度中来,又曾被转移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上去,为害广泛。

总之,“三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个连续性的统一体。在这个统一体中,观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评价的定位,就能看到,它还涉及了20世纪学术史上的种种问题。

三、对民俗学的反思

1.对已描述对象的反思。民俗学以往涉足了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的搜集、整理和描述工作,并已有相当的成果,但这不等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工作,特别是从世界遗产保护公约看,还都有距离。

对以往的民俗学描述,应补充以下问题、概念和描述知识,才能将原有成果直接或间接地转化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讨论内容。现在看,至少要补充非物质文化遗产成立的三个条件:

(1)脆弱条件。如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事象的稀有或丰富的历史与现状,所生存依赖的关键人、关键资源、关键技术和关键传承人。

(2)破坏条件。如指出遗产地的破坏情况、 遗产的碎片化情况或小群体消失的情况等。

(3)消失要素。如指出传承人群的随机性、传承环境的随机性、 生态环境的变化、生活史的变化、自然灾害、城市化、商业化或政策失误等。

这仅仅是少量的例子。但我们想说的是,只有通过给出真实的、可操作的条件,民俗学者才能说明民俗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成分,其历史、现状、变迁和濒危情况,才能将之纳入被讨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象。

2.对未描述对象的讨论。民俗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学问也不都是很熟悉的。有许多新的对象,过去未曾接触过、搜集过或描述过。对于这一部分新对象,在今后的讨论中,应该发挥民俗学的作用,同时补充阐述以下问题:

(1)综合多样性。即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揭示民俗所体现的文化多样性, 及其与生物多样性和景观多样性之间的关系。

(2)民俗实体性。即在阐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时, 阐释民俗活动是自然、环境和文化的沟通实体。

(3)行动可行性。即在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民俗)保护区方案时, 应该指出被保护的资源名称、类型、特征、保护度和允许开发的程度。

民俗学者在反思和重新认识这些问题的基础上,再思考如何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评价,也许能更深入,也许能避免空谈。不然的话,在以前“三遗产”的评价中出现的问题,或许还会再带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评价中来,结果是我们今天所忧虑的问题,明天又将是我们去重复实践和重复批评的问题。

收稿日期:2005—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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