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和谐劳动关系的促进者_劳动关系论文

工会:和谐劳动关系的促进者_劳动关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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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劳动关系的和谐依赖于政府、雇员、雇主三方相互间关系的和谐统一。这种和谐统一,就是在企业层面建立工会和雇主之间的社会伙伴关系,在国家层面建立和发展雇主、工会和政府三方之间的合作关系。建立这种新型关系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最大限度地实现雇员享受企业发展带来的利益,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统一。这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应有之义。

诚然,政府的政治理念对政府的劳动关系政策和实践会产生重大影响,在劳动关系的协调中发挥重要的、特殊的作用。但是,同政府作为雇员基本权利的保护者、劳动争议的调停者角色相比,工会作为集体谈判的促进者角色已经且必将随着市场的自发经济秩序的调整而日显突出。劳动法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规范,关注社会绝大多数谋生者的根本利益,是保障社会公平和社会进步的基石。然而,对于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由于不同地区、不同企业的发展情况存在差异,劳动法难以就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劳动关系作出一刀切式的详细规定,而只能是一般地确立某些基本的或最低的标准,如劳动时间等。这样一来,雇员是否能够充分享受企业的发展带来的好处,只能由雇员和雇主(或管理方)自己协商确定。问题是,相对于雇主或管理方而言,雇员个体无法与之抗衡。除非有效运作的工会作为一个团体通过劳资双方的集体谈判达成集体协议,通过集体谈判将企业发展和雇员本身的利益密切联系起来,根据各雇主的不同情况具体确定劳动法无法规制的内容,才能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统一。在这种新型劳动关系的建立和运作过程中,工会作为一个重要的促进者和参与者,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工会的职能

工会是由工人组成的旨在维护并改善其工作条件的连续性组织。工会的主要目标就是通过集体谈判方式增强工人在与雇主谈判时的力量,改善工人的工作条件、劳动报酬及其他待遇。一般而言,工会具有以下几项职能:其一,经济职能,即工会通过优化组合工资水平与就业人数达到效用最大化,实现企业和雇员经济利益的平衡。虽然工会以改善工人的工作条件、劳动报酬及其他待遇为目标,但工会不可能无限制地提高会员的工资水平,为谋求提高会员工资待遇而制定其经济政策或集体谈判策略时,必然会考虑由此产生的伴随失业效应。因此,工会的一个重要经济职能就是实现工资与就业人数的最优组合。其二,整合职能,即促使员工发挥才能,实现高绩效管理。工会通过鼓励雇员参与工会组织的各项决策,有助于员工发挥其才能。工会的整合职能还体现在它是实现高绩效管理的重要渠道。高绩效管理要求雇员与管理方减少或消除彼此的对立和不信任,增进理解与合作。工会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媒介。其三,民主职能,即工会将民主原则引入劳动关系,为雇员提供各种参与企业政策乃至社会政策制定的机会。这种民主职能具体表现为:工会代表雇员与雇主进行集体谈判、通过工会的代表大会及领导选举制度,保证雇员在工会内部享有各种民主权利,等等。

此外,工会还具有社会民主职能,其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集体谈判不应当只是为了提高会员的工资水平,而应该通过集体谈判提高工人阶级的整体工资水平,并改善他们的就业条件。实践中,集体谈判的影响已经超出工会范围。集体谈判所确定的工资标准成为工会化较弱地区工资决定的基准,甚至成为非工会化企业工资决定的基准。2.工会积极参与政治活动,通过参与法律的修改来加强集体谈判的力量,通过经济和社会改革减少社会不公正,保护弱势群体。3.工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与妇女组织、环保组织等保持密切联系,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迅速发展。

从以上对工会职能的分析可见,工会职能的发挥将有助于雇员、雇主和社会各方面利益的协调。尤其是通过工会和雇主的集体谈判,达成集体协议,有助于防止、减少潜在的社会冲突,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影响工会化的因素

工会化是指一个企业或单位的工会从无到有、从有到纳入整个工会体系的过程。按照工会化的一般理论,如果符合以下三个条件,非工会会员的雇员就可能倾向建立或参加工会:1.对就业条件和管理方提供的待遇感到不满;2.认为建立工会是表达这种不满的一种有效方式;3.对劳工运动有所了解。研究表明,雇员在工会组织运动中是否支持并参加工会取决于多种因素。这些因素可以分为初始倾向、工会组织过程与宏观条件三类。

初始倾向是指促使雇员建立和加入工会的动因和意愿,主要有三个决定因素:雇员的不满、工会的有效性以及雇员对待工会的态度。雇员对工作不满是其加入工会的主要原因。导致雇员不满的原因主要包括:工资水平和福利待遇较低,不公平的薪金结构和晋升机制,恶劣的、不安全的工作条件,不确定的就业保障,不适当的惩处制度,不完善的申诉程序,管理方的不公正待遇,性别、年龄以及其他形式的歧视行为等。工会组织者向雇员传递这些信息,鼓励他们加入工会,通过集体的力量争取应有的公平的待遇和适当的就业保障。

工会的组织过程虽无固定的公式可循,但受法定工会承认方式的影响。由于在自愿承认方式下,工会向雇主提出的承认请求经常遭到拒绝,各国一般通过立法规定工会的承认程序。即便是在法定工会承认的情况下,无论是强调自愿承认方式(如英国)还是突出投票路线(如美国)方式,在工会的承认方面的一般标准是要求得到多数工人的支持。综观他国工会的成立和承认模式,可知工会自下而上成立和承认过程其实就是工会化过程,而工会化过程和集体谈判密切相关。事实说明,只要工会投入一定人力、物力和财力,启用有经验的工会组织者,经过精心策划,最大可能地使所有雇员都参与到工会组织运动中,工会组织运动就可能获得成功。

工会组织运动还受宏观条件的影响,包括产业结构和职业结构、宏观经济条件、劳动法、政府政策、管理方的理念、工会的总体政策、社会文化与价值观念。这些因素主要发挥间接作用。他们首先作用于雇员的初始倾向与工会的组织过程,进而影响企业的工会化结果。

尽管各国因其政治制度、历史文化、社会结构不同等原因而对工会的承认模式有不同的取舍,对于集体谈判权的保障方式也因国而已,但是,一般而言,如果工人阶层的政治影响力超过其产业影响力,通过立法规范劳动关系的侧重会超过集体谈判方式;同样,在工会变得强大起来之前,集体谈判的意义应当有所突出。后一种情况下,应当保障雇员和雇主的集体谈判权,无论是由法律加以详细规范,还是由劳资双方之间的协议详加规定。

我国劳动关系面临的挑战及可能的解决途径

在我国,当今的劳动关系同样已经发生了变化。在国家经济所有制形式只包含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两种所有制形式之下,工人作为企业的主人,企业的发展计划和分配政策已经充分考虑了职工的利益,劳动关系的协调主要依靠劳动法制和劳动人事政策加以调整,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的作用不占主导地位。其结果是,劳动法制无需以集体谈判权和罢工权作为与管理方制衡的手段;这时,工会整合职能和民主职能凸显,经济职能和社会民主职能弱化。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经济成分共存的需要,尤其是近年来私有经济成分的快速增长,工人权益的保护问题日益突出。人们开始关注一个现实问题,即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并不同步,职工的收益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不同程度地同企业的发展相脱节。结果是,处于经济高速发展和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劳动争议高发,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大隐患。

笔者认为,这是私有企业和私有经济成分增长过程中必然出现的问题。私有企业的出现和快速增长使得原有的劳动法制在维护工人权益方面滞后,不能满足新形势下保护职工权益的需求。从上述对工会职能的定位和影响工会发挥作用的因素可以看出,我国现有的劳动法制、工会法制某些方面滞后,尤其是缺失必要的权利和程序保障机制以及促使工会积极作为的激励机制。程序保障机制问题之例证就是,工会依照工会法第五条下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的途径基本上被束之高阁;激励机制问题的彰显则使上述有关工会职责和义务的规定显得十分苍白。

如果说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和政府机关,由于劳动人事关系的法律规定在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上同原来差异不大而问题不太突出,那么,毋庸讳言的是,在私有经济领域,工会的经济职能和民主职能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其作用不容高估。在私有企业,工会的组织及运行问题十分明显。具体表现为,在广大的私有经济领域存在工会化的环境条件,但并没有出现工会的有效组织及活动,存在工会化的条件而没有出现工会化的结果。

应当说,我国工会的组织过程不需要雇主或管理方的承认,避免了双方的直接对抗而直接承认工会作为一个适当的谈判单位,减少了双方的成本,保障和维护了工人的结社权利。但是,从影响工会化的因素来看,这种工会化过程的缺陷也很明显,它缺乏工人某种程度上的参与热情和工会积极运作的激励机制。当然,不完善的集体谈判程序制度束缚了工会积极作为空间。

总而言之,我国现阶段对于劳动关系的协调,一方面需要完善劳动法制,加强工会履行职能的权利范畴和程序保障,另一方面,在基层工会组建和运作过程中应主动采取措施扩大职工对工会经济职能、民主职能和整合职能的了解以及参与热情。同时,整个社会尤其是政府,应当积极营造有利于工会正确履行职能的宏观条件。我们知道,当经济愈加单向由市场来决定而非全面决策之时,对和谐统一的需要就会愈大。可以预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对于工会参与协调劳动关系的需求必然会随之增加。因此,我们有理由期待,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以及建设和谐社会中的实际作用会越来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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