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校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选举制度论文,党内论文,高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年来,高校党务公开加快推进,党组织工作的透明力度不断提高,院系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基本实现了党员直接选举,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渠道逐步通畅。高校党组织要进一步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党内民主建设的新要求,继续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必须着力提高党内民主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水平。在高校实现充分的党内选举,不仅是尊重党员主体地位的具体表现,也是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使广大党员参与学校和党内事务的基本途径。为此,我们应该积极创造条件,完善制度,根据科学规范的程序开展党内选举工作。
一、高校党内选举的进步及存在的问题
党内选举制,是指有选举权利的党员按照一定的选举程序,依据自己的意愿选举领导人的一种选拔任用方式。党章规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目前,高校开展党内选举的主要包括三类:一是支部大会选举支部书记、党员大会选举院(系)总支委员、党员代表大会选举校党委委员;二是校级党代会代表的推选、选举参加学校所在地的市级党代会的代表;三是对干部任命实行票决制。在实施党内选举实践中,教师党员比较看重的是第一类的党内选举。
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条例》,由基层支部、党总支和校党委构成三级选举制度,在实践中它们发挥了几个重大作用:其一,从根本上改变领导者和知识分子党员的关系,坚定了知识分子对党的领导合法性的支持,是对党内各个层次领导的支持,为党内输入了鲜活的生命力。其二,选举又是对权力行使者的强有力制约,迫使权力行使者更多地对群众负责,在教学、科研政策方面和学科建设等方面使政策制定者更多地关注大多数人的利益,是以权利制约权力最主要的形式。其三,选举与任期制是必然联系在一起的,这有利于防止因长期处于一个岗位而形成行政化、官僚化的特点。这一制度的意义已经被人们普遍认识到,因此,高校党内选举制度有了明显进步:
第一,初步建立了有党外群众参与的党内初选制度。比如,有的总支书记是在党内酝酿提名,同时要在群众中得到广泛的认可,然后再进行党内正式选举;有的总支书记虽然是由党委提名,也需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并在全院(系)范围进行民主测评。两种形式的核心都是把“第一票”即提名权交给了普通党员和党外群众,在实践中形成了党外群众参与的党内初选制度。
第二,确立了差额选举制度。进行差额选举也是引入竞争机制的形式之一。学院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总支书记的差额选举,一般是把书记作为总支委员列入差额选举的范围,尽管这一制度的实行还有不尽如人意之处,但毕竟在前进。
第三,在选拔干部工作中引入了群众提名、民主测评、干部公示制等民主程序的环节。
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改进候选人提名方式,适当扩大差额推荐和差额选举的范围和比例,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直接选举的范围。这是当前党内民主乃至国家民主制度建设中引人注目的领域。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高校还不能说有了完善的选举制度,主要问题是未能保证多数党员平等参与选举活动。党内选举的起点是候选人的提名。党员个人自荐、代表联名推荐和群众推荐等形式缺乏应有的制度保障。候选人介绍制度也不完善,上级部门对候选人的介绍往往带有针对性或预先设置条件,候选人之间也不存在竞争。同时,民主不足与滥用民主的情况并存。所谓民主不足主要指在真正需要选举产生的岗位,如书记、党委或党总支的委员往往事先由上级组织确定。而滥用民主,是指选举的适用范围是有边界的,高校有许多岗位如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岗位是不适宜于选举的。当然,这些问题是普遍存在的而并非高校独有。
二、高校党内选举制度的程序性制度保障
党内选举要求党内规章制度要明确一套党内公认的选举规则和程序。“没有规范程序的党内选举,是缺少制度保证的空中楼阁。党内选举的过程应该建立在一套切实可行的规则基础之上。而只有程序性原则才能使党内选举的规范得到落实,才能保证选举进行的有序性、稳定性和合法性。党内选举的程序性原则实质上就是对进行的选举在空间、时间上的规则性要求,比如选举的次序、范围、日程、方式等等”[1]。对于党内选举甚至包括干部人事制度的整体改革,需要重视三个问题:
(一)科学处理任命制与选举制两种制度体系的关系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有多种多样的形式,但从大的类型来说,最主要的就是选举制和任命制。这两种制度体系各有利弊。就高校而言,一所万人大学除校级领导成员外,学院和部门正副职岗位150个左右。任命制有利于学校党委根据干部的能力、特长和工作需要进行及时调配,缺点是要依赖于组织部的是否公正考察和学校领导的“慧眼”,容易导致对上负责不对下负责的作风。选举制可以迫使干部更多地向师生负责,但也有缺陷,许多教师往往在专业领域有其特长,在教学团队和科研团队中显示组织能力,但是在被选举成为党务工作或行政部门负责人后,其管理能力成为弱项。高校现在基本上是在任命制框架下搞改革,以事实上的任命制为主,把一些属于选举制的要素纳入任命制的框架内(最典型的是院系党总支书记由上级组织提名、讨论通过后任命,再成为事实上的总支委员提交学院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两种制度体系的规则同时并用,其冲突就在所难免。比如,颇受群众质疑的民意测验“票数”不公开的问题;组织部对候选人的考察,所有的程序都走了一遍但考察结果失真的问题等。高校偏重于任命制,还因为高校党内干部岗位的特殊性导致。院(系)党总支书记有专业教师担任,更多的是专职的党务工作者担任,后者在校内外流动的机会更少,他们一旦在选举中失去岗位,他们的工作安排也会成为问题。
选举制是党内民主的必然要求,而任命制同样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在两种方式中,占主导地位的应该是选举制。高校必须严格限制任命制的范围,对应该由选举产生的干部,必须坚决地进行严格而完备的选举,不能用任命制取代选举制。针对现实存在的问题,在积极推进选举制的同时,我们必须根据高校的教育教学管理的特点,建立健全与党内选举制度相配套的任期制、免职制和辞职制等相关制度。
由党内选举产生或校党委任命的干部,都要按照十七大的要求明确规定在同一领导职位上任职不超过两届,在任期内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不能随意调动。我们要鼓励有管理能力和群众基础的专业教师担任党内干部,在任职期满后不适合转岗就回归专业;也要鼓励专职党务工作者全面熟悉掌握高校业务,在更多的岗位上、更大的领域中发挥作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和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对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半数、在工作上多次出现重大失误,群众意见很大,经组织考核认定不称职的,免除现任职务,或允许其辞去该领导干部的现行岗位职务。对那些有教学科研专业特长的干部,在使用期间要在管理能力方面多加培养,同时还要支持他不放弃专业;在其任职期满后,或免职、辞职后,还要创设不歧视、不报复、多关怀的舆论氛围。只有这样,才能积极营造各方面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制度环境,才能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
(二)科学确定民主选举的边界
民主选举包含了三个层面的边界:一是选举的适用范围是有边界的,并不是所有的岗位都适宜于选举。就高校而言,民主选举可以在党的组织、在院(系)和部门管理组织中运用,但即使在管理系统内,并非所有院(系)和管理部门的岗位都可以采用选举办法产生负责人。行政序列中某些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如教务处、人事处和科研处等岗位负责人,需要长期经验和知识的积累,而这并不是选举就可以解决的。高校党委所属的某些内设职能部门的性质、任务主要是执行上级的指示、决议,从工作效率考虑,应以任命制为主,以严格的用人失察责任追究制为保障。没有用人失察责任追究制为保障,通过任命制确定的岗位就可能产生不正之风。对高校众多职位哪些是需要选举,要科学的论证,把该选举产生的职位拿出来任命或把不该选举产生的职位反而拿出来选举,只能给人以错位的感觉。二是民主选举制度的功效是有边界的[2]180。这个边界一方面以利益为制约,当下的不少高校是多校合并而成,在没有很好地整合的情况下,不同群体会有利益争端,选举结果未必公正;另一方面受到规则的制约,即规则是否具有科学性。没有科学的规则,民主选举只能产生较大的负面作用。三是选举与被选举的人际关系边界。“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虽然有根本利益一致的一面,但也有利益冲突的一面”[3]。譬如一个负责任或采取严格管理的书记势必引起某些被管理者的不满,当这位书记重新作为候选人在原来所在的院(系)参选就不一定合适,他所获得的选票数只是一个参考指数。
知识分子崇拜民主、追求民主,往往会把选举与任命的边界搞混,希望把民主选举的范围边界扩大。如果搞混了边界,就容易产生冲突与不满,并进而怀疑选举制的正当性、合理性。民众对选举的结果产生质疑,这正是由于搞混了边界所致。
(三)高校党管干部的内容要与时俱进
以往我们理解的“党管干部”,把“管”看作“管理”,就是由党的组织部门来实施干部的选择、使用、调动和日常监督。因为组织部直接对党委负责,实际上是党委或书记管干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发展,社会自治已初露锋芒的情况下,所谓党管干部,应是指在选举中的合理引导、对干部的日常教育、监督”[4]。
高校党管干部的做法需要有新思维。一是正确理解民主选举中党的引导作用。这种作用以党内提名过程公开化、民主化为基础,并非用权力或上级的意志干预。实际上,党员充分体现主体地位并有了选择权,并不保证他们能够选举出最能代表他们的人。真实情况往往是,如果完全由党员自己做出选择,由于信息缺乏、平常关注度不够、个人偏见等方面的原因,这种选择很可能是盲目的。要防止出现这种情况,党组织有必要对党员进行有效的引导。因此,向党员和群众介绍、推荐优秀的人才,是党管干部的一项特别重要的功能。二是在高校党管干部与党管人才不可分割。高校是人才聚集之地,必须坚持党管人才的大政方针。高知识群体作为知识分子队伍的“领头羊”,是人才的核心。党管人才,必然要把高知识群体中的先进分子吸收到党内来,用他们来发挥辐射和带动作用,用他们的先锋模范作用吸收团结广大知识分子,以此进一步扩大党的覆盖面,有效增强党的凝聚力,这是实施好人才战略的重要保证。同时,一定的群体必然具有相应的政治意义。高知识群体不仅是专业技术领域的骨干,他们的政治倾向更具有导向作用和影响力。把高知识群体中有一定管理能力、有威信的党员作为后备干部培养,在条件成熟后向广大党员、群众推荐,通过选举走向领导岗位,这也是党管干部的内容。三是校、院(系)领导班子成员的配备也要科学化,防止单纯以票取人。校级或院(系)级的领导班子是由人数不等的成员组成的,同样都是选举产生的,也未必能够精诚合作。因为领导成员来自不同的学科或专业,个体素质也有差异,还要考虑到学缘结构等等。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按照干部的德才能绩来配备领导班子,使民主选拔任用干部机制合理化、科学化。
三、高校党内选举需要处理好三层关系
发展党内民主,改革党内选举制度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一方面不断产生新的问题,另一方面也会不断产生新的经验,逐步形成共识。
(一)怎样看待高校党内选举与民主参与的关系
在高校,民主参与的形式是比较多样的。校院(系)二级都具备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凡是涉及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如发展规划、分配制度等都要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酝酿、讨论和民主投票等程序通过;校院(系)二级都有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和学位委员会,凡涉及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职称评审、科研教学项目评审都是经过民主投票的形式解决。凡是各类评先评优也是由有关部门出面组织相关人员参加,按一定民主程序解决。多年的实践表明,这类民主参与、民主选举或多或少掺杂着投票人的个人情感利益、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这种现象从理论上分析都是合理的。“社会心理学家霍曼斯把一切社会行为看作社会交换,他认为,社会行为是一种商品交换,这不仅是物质商品的交换,而且是诸如赞许或声望符号之类的非物质商品的交换。民主选举是一个社会交换与交易的过程,投票人有自身的利益才会理性参与投票,否则投票人就会选择弃权或者采取抓阄的方法”[5]。但是,党内选举不能如此利益化。党的宗旨决定党员不能把个人利益带到党内来,尤其是不能把商品交换的原则带到党内来。党内选举最主要的功能就是通过选举能够找到比较优秀的干部,带领广大党员推进党的事业,或是通过选举出代表来实现广大党员的利益。所以,高校进行党内选举就是要充分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党内充满生机和活力,保证党的教育方针在高校得到充分实现,确保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高校党员应该积极参与校内的各项民主制度建设,参与到各项民主决策和民主选举活动中去,为学校的发展出谋划策,在利益问题上较少个人的利益,多为学校利益、广大教职工的利益考虑,要努力为广大教职工的利益创造公平公正的制度环境和民主环境。作为党员更应该认真学习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高党员主体意识。党员有了主体意识,党员就拥有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在政治参与中表现出主动参与的状态,关心党的发展,忠诚党的事业。
(二)怎样看待党外群众参与党内选举过程
当下高校,在院(系)党内直选乃至教研室、研究所党支部的选举中,都有党外群众参与到党内选举过程中,最主要的是参与候选人的提名和征求意见,即党内的初选。一般说来,作为执政党的基层党组织各级负责人可由党内自己决定。但在今天的中国,群众参加党内初选有其历史的合理性。从宏观看,“这一做法为了应对党所承担的‘领导一切’的责任和群众的利益。中国共产党不同于一般政党,党在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在重大问题上是第一决策力量”[2]195。高校各级党组织负责人对本校、本院(系)的发展负有极大责任。在现行领导体制不变的情况下,一个领导者的去留、能力强弱都会影响到学校的发展速度和教师工作环境的改善和生活水平的变化。在这种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群众有权利对自己的领导者进行选择。作为政党内部确定候选人的初选,由群众参与,不但是理所固然的,也是可行的。从微观看,高校党外群众中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高级知识分子占了很大的比例,如果我们通过对党内选举结果的分析和总结,不但可以反馈出党内的一些情况和问题、党员的思想变化,也可以反映出党员和党外群众对领导干部的认可度和支持度等,从而为学校领导干部提供真实可靠的党内外信息和参考。从这么多年的运作情况看,党外教师参与党内选举还有许多经验值得总结。
(三)高校能否逐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与层次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推广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探索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多种实现形式”,这为各级党组织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基层党内民主建设开辟了广阔空间。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比,更能体现党员的意志,选出的领导成员和代表更有党员和群众基础。目前高校党内选举的直选主要在院(系)党员大会和基层党支部进行。从实际条件看,高校的直选已经可以扩大到校级党员大会。一方面,高校的党员在党性修养、文化素质、民主意识等方面,基本能够理性地参与党内直选。另一方面,知识分子习惯于学术领域的平等,希望有更多的党内平等机会。所以,学校基层组织的重点应该是在建立健全党员代表大会制度和代表大会常任制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健全党员大会,发展直接选举。通过这种直选选举办法,真正落实普通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激发广大知识分子党员的政治热情,增强高校基层干部为群众干事、对人民负责的主动性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