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社会流动性初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流动性论文,明代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05X(2005)02-0018-07
明朝人生活在一个社会转型时期,尤其是明代中期以后的社会,是以极具变化为其特 征的。若将其置诸“社会流动”与“都市化”等范畴下进行考察,其时代的特殊性就更 容易显现出来。换言之,晚明社会是一个转变过程,举凡人口的持续增长,经济的货币 化和多样化(诸如农村的商业化,定期集市和小镇的激增,作物的专门化,手工业的发 展,以及国内地区性贸易市场的形成)(注:关于中国16世纪经济繁荣、海外贸易发展的 具体状况,以及中、西学者对此问题的具体看法,可分别参见下列研究成果:傅衣凌: 《明清时代商人与商业资本》,第18、20—23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傅衣凌:《明 清社会经济史论文集》,第3—46、179—240页,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张维华:《明 代海外贸易简论》,载氏著《晚学斋论文集》,第327—451页,齐鲁书社1986年版;
Chris Bramall and Peter Nolan,“Introduction:Embryonic Capitalism in East
Asia”,in Xu Dixin and Wu Chengming(eds.),Li Zhengde,Liang Miaoru,Li Siping( tr.),Chinese Capitalism,1522—1840(London:Macmillan Press Ltd.,2000),P.xxii ;Dwight Perkins,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in China,1368—1968(Chicago:Aldine ,1969),P33;Evelyn Sakakida Rawski,Agricultural Change and Peasant Economy
of South China(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2),P1—100;Mark Elvin,The Pattern of the Chinese Past(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73),P26 8—284.),社会流动的增长,租佃制与经济竞争的展开,以及政治秩序的集权化与系统 化的互相联系,无不显示出它与前一时代本质上的不同(注:John R.Watt,The
District Magistrate in Late Imperial China(New York and London: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72),P2—4.)。
一、官方的户籍控制
洪武十四年(1381),明朝廷正式颁行黄册之式于天下,令天下之人各以本等名色占籍( 注:明代户籍与赋役的基本册籍,称之为“黄册”。关于黄册一称的由来,明人张萱、 陈士元、孙能传各有记载及解释,细分之,可以分为以下两种:一是其册籍之面为黄色 ,故名;二是男女始生为“黄”,这些始生男女登籍之册,则称“黄册”。分见张萱: 《疑耀》卷2《黄册》;陈士元:《俚言》卷2《黄册》;孙能传:《郯溪漫笔》卷2《 黄册》。近人的研究成果也基本分属两说。但从最新的研究成果来看,黄册之名,尽管 也不排除由其上呈册封面为黄色而得名,但更多的还是因为黄字与户籍与人口之意相关 而来。相关的研究成果,可参见梁方仲:《明代黄册考》,《梁方仲经济史论文集》, 第272页,中华书局1989年版;栾成显:《明代黄册研究》,第14—16页,中国社会科 学出版社1998年版。)。所谓以“本等名色占籍”,就是以业占籍,不同职业的人占有 不同的户籍,诸如民籍、军籍、盐籍(即灶籍)、匠籍、弓兵籍、铺兵籍、医籍之类。明 初的制度规定,每隔十年,就需要核实户籍中的老幼生死,重新更造户籍黄册。在民籍 中,无论父母存亡,凡是兄弟已经分家,或者赘婿、养子归宗而另行分灶而食,均允许 他们“异籍”,也就是另立户籍或另立门户(注:万历《重修泉州府志》卷6《户口》。 )。
在明代户籍制度中,只有军籍比较特殊,脱离军籍(又称戍籍)在明代则是一件相当困 难之事,原因就是军户是世袭的。按照明代的制度,除非皇帝的特许,否则不可除去兵 籍。而在明代诸多特许除去军籍的例子中,当以学校生员除籍为多。如洪武二十三年(1 390),潮州生员陈质因父死,“有司取其补伍”。此事最后到了明太祖那里,太祖出于 “国家得一卒易,得一才难”的考虑,特许“削其兵籍”(注:徐学聚:《国朝典汇》 卷129《礼部》32《学政》。)。
宣德年间,经宣宗特许,有三人也曾除去军籍。宣德元年(1426),原任翰林院待诏鲁 孙坐罪谪卢龙,地方有司追其子鲁舆补伍。宣宗得知以后,削其戍籍,并任鲁舆为鸿胪 寺序班。宣德四年(1429),楚雄卫军士李志道死后无子,有司就追补其孙李宗侃为军, 但宗侃已在原籍浙江中式成为举人,于是宣宗就按照洪武年间石坚之例,开其军伍,使 其读书会试以自效。又右通政徐琦曾两次出使安南,累积有功,但其家为宁夏军伍,宣 宗下诏除去戍籍(注:黄瑜:《双槐岁钞》卷4《恩宥军伍》,第81页,中华书局1999年 版。)。此外,宣德时还定下《军政条例》,颁发天下,成为必须遵守的法规条例。其 中规定:“故军户下,止有一丁,充生员,起解兵部,奏请翰林院考试,如有成效,照 例开豁军伍。若无成效,仍发充军。”(注:叶盛:《申明祖宗成宪疏》,载陈子龙等 编:《明经世文编》卷59。)这一规定,显然已将“开豁”军籍的条件定为以下三条: 一是军户内确实只存单丁;二是必须具有生员的科名;三是必须经过翰林院的考试,以 确定其真有成效,将来可以为国出力,而且比一兵卒更有价值。只有具备了上面这三个 条件,才可以除去军籍。自宣德以后,如生员李宗侃、沈律、张珩等,都是因具备这三 个条件,才得以除去军籍,而且后来也确实全通过科目进入仕途,为国效用。仅有的例 外,是正统十三年(1448)生员翟麟援引前例,要求除去军籍,但不曾考试,仍“蒙发补 役”。
明初对人口的控制相当严密,可说是夜无群饮,村无宵行。当时颁布了《大诰》,要 求邻里之间,“互相知丁,互知务业”。如工匠、商人外出务工、经商,无论是远近、 水陆,都需要在路引上开具明白,而他们外出,也必须随身携带路引(注:朱元璋:《 大诰续编》,《互知丁业》第3,载张德信、毛佩琦主编:《洪武御制全书》,第795-7 96页,黄山书社1995年版。)。事实证明,明初这种严厉的控制政策得到了很好的实施 。如洪武五年(1372),当时有人因祖母急病而外出求医,走时匆忙,忘了带路引,被常 州吕城巡检司查获,拟送法司论罪(注:谈迁:《国榷》卷5,太祖洪武五年。)。此事 虽因明太祖的宽矜而免于论罪,但也从侧面反映了明初之人确实缺乏流动的自由。
明初所定十年一造版籍之制,尽管在中后期仍然在执行,但其实往往流于形式,最终 导致社会流动的加速,以及户口的不实。究其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大体可以概括成 下面两点:
首先,南北方之间人口与土地的比例失调。经过明初社会经济的恢复,用传统史籍所 说的“群生乐土”来概括,大体也是可以的,但其间又确实存在着很多社会不稳定的因 素,最主要的就是南北方之间人口与土地的比例差别太大。应该说江北的户口在明代并 未减少,但还是土旷人稀,地有遗利;而在江南,尽管人口的增加并未很明显,但还是 地狭人众,甚至不能容纳。这是自西晋以后近千年发展的必然结果。当然,在江南与江 北地区内,人口与土地的比例也是呈一种不均衡的状态。以江北来说,两河(河南、河 北),大体适中;山西,人口密度最大;陕西,人口密度最稀。以江南为例,福建、两 广、淮扬正好适中;湖广地区,人口最稀;江苏、浙江,人口最密;再往西南,巴、蜀 的人口密度太大,而滇、贵却是人口稀少(注:相关的分析,可参见于慎行:《谷山笔 麈》卷12《形势》,第129页,中华书局1984年版。)。这种南北方之间人口与土地比例 的巨大差别,既是人口流动的动因,又为其自然的流动提供了保证。
其次,正如明代的史料所揭示:“十一大造版籍,奉行者拘于额外新增之制,窘迫以 法,故民徒苟且支吾,规避刑戮,甚至未生先名,百岁在册,女口充作男丁,一人而名 称三四。凡遇庸调,验丁科差,惟检虚名,不按实迹,故有一人而承一户之役,以一年 而责数年之输者,无怪其富者竭产而贫,贫者负欠而逃矣。”(注:嘉靖《云阳县志》 卷上《口》。)其实,户口不实最重要的原因,还是逃民的增加,以及社会流动的日趋 频繁所致。
明初之时,官方曾经进行了大规模的人口迁徙。明太祖定鼎以后,其很多政策多是仿 效汉高祖刘邦所为,其中有计划地迁徙民众,事实上就是效仿汉高祖徙民实关中之制。 明初官方所进行的大规模移民,可以概括如下:
早在元朝时,南京就已经是“民无土著”。明初太祖定鼎南京,“徙四方巨族实之” ,所以后来南京的居民,大多来自四方(注:焦竑:《澹园集》卷15《沈氏世 传录序》,第147页,中华书局1999年版。)。吴元年(1367)十月,徙苏州富民实濠、梁 (注:龙文彬:《明会要》卷50《民政》1《移徙》,第944页,中华书局1998年版。)。 明太祖建国以后,曾经迁苏、松、杭、嘉、湖民之无田者,往耕临濠,官给牛种,免赋 三年;徙江南富民1.4万户到中都,又命户部籍浙江等九省及应天18府富民14300户,以 次召见,称之为“富户”,全将他们迁到南京。
成祖即位以后,也屡有移民之举。成祖曾徙太原、平阳、泽、潞、辽、沁丁多田少及 无田之家,以实北平;迁直隶、浙江之民2万户到京师,充仓脚夫;又徙应天、浙江富 民3000户充当北京宛平、大兴二县的厢长,附籍京师,仍应本籍徭役(注:赵翼著、王 树民校证:《廿二史札记校证》卷32《明初徙民之令》,第746页,中华书局2001年版 。)。
二、人口的分化与等级制度的解体
自明代中期以后,农村人口开始分化。嘉靖四十四年(1565),当时有一位给事中凭借 他在南北做官的具体观察,分析了其中的“病源”。他说:“大约豪宦连田阡陌,其势 力足为奸欺,而齐民困于征求,顾视田地为陷井,是以富者缩资而趋末,贫者货产而僦 庸。”(注:《明世宗实录》卷545,嘉靖四十四年四月丙戍条。)显然,传统“四民” 中的农,由于“不乐其生”的原因,开始寻求两条新的出路:富者趋末经商,贫者货产 僦庸。
(一)“游民”和“末作之民”大增
宋人王禹偁在上疏中曾说:“古有四民,今有六民。”其意是说,在传统的士、农、 工、商四民之外,宋代已经增添了兵、僧人二民。明初刚立国,明太祖鉴于元末的社会 状况,同样感到了从“四民”演变为“六民”的危害性(注:明太祖:《御制文集》卷3 《真人张宇初诰文》,载张德信、毛佩琦主编:《洪武御制全书》,第54页。)。所以 ,明太祖立国的根本,就是将他统治下的臣民能重新安于士、农、工、商四个等级。尽 管他不得不承认释、道二民的存在,但他又通过对佛、道势力的严密控制,使其不能与 朝廷争夺四民中的“农”这一民。换言之,他所执行的政策,其目的是为了让传统的四 民各守本业,即使是医、卜,也强迫他们必须“土著”,不得远游。凡是“有不事生业 而游惰者,及舍匿他境游民者,皆迁之远方”(注:《明太祖实录》卷177,洪武十九年 四月壬寅条。)。
随着社会经济的逐渐恢复,朝廷的社会控制日渐松懈,社会流动日趋频繁,游民层的 数量势必大增。《明实录》有一段记载,基本反映了这一事实:“方今法玩俗偷,民间 一切习为闲逸。游惰之徒,半于郡邑。异术方技,僧衣道服,祝星步斗,习幻煽妖,关 雒之间,往往而是。……今之末作,可谓繁伙矣。磨金利玉,多于耒耜之夫;藻绩涂饰 ,多于负贩之役;绣文紃彩,多于机织之妇。”(注:《明神宗实录》卷4,隆庆六年八月癸酉条。)我们不无怀疑这段记载有夸大其词的成分,但确实道出了晚明时期的社会特征。但值得重视的是,所谓“游惰之民”的增加,一方面需要以“法玩”为前提,惟有传统的法禁形同虚设,尤其是“王纲解纽”的时代,才使得人们有了自由流动的空间;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只有经济的发展,国家财力的增长,才足以养活这些所谓的“游惰之民”。追求“闲逸”的生活,也不仅仅是反映了当时的“俗偷”,即一般所谓的风俗浇漓,或者说仅仅是士大夫阶层的专利,而是民间大众共同的生活追求。为了满足人们闲逸的生活,耒耜之夫、机织之妇的辛勤劳作无疑是前提,但生活的多样性确实也离不开那些从事磨金利玉、藻绩涂饰、绣文紃彩之人的工作。
“四民”层的存在,是以“皆专其业”、“各安其生”为前提的。按照传统的观念, 四民各有定业,而后民志可定;而民志一定,则天下大治。然自明代中期以后,社会的 变化已经不允许四民各安其生,四民皆专其业。朝廷赋役的加重,农村土地兼并的加剧 ,导致传统社会统治基础的分崩离析,失去土地或者已经无法在农村安身的农民,不得 不到城市寻找新的安身立命之处。于是,社会力量发生了新的分化,传统的四民之说已 经无法规范社会大发展下社会各阶层力量的新变化。
正是在这种前提下,明人姚旅才重新提出了“二十四民”之说(注:姚旅:《露书》卷 9,明天启刻本。)。所谓的二十四民,就是在士、农、工、商、兵、僧之外,新添了“ 十八民”,分别为道士、医者、卜者、星命、相面、相地、奕师、驵侩、驾长、舁夫、 篦头、修脚、修养、倡家、小唱、优人、杂剧、响马贼。这新增的十八民,全都是“不 稼不穑”之民。从“四民”或“六民”向“二十四民”的转化,显然在某种程度上反映 了明代社会大流动的一种结局。
(二)等级、礼法制度的破坏
明代实行科举取士,由此也就形成了一个独特的“科举社会”。科举社会的最大特点 ,就是社会流动的频繁,用明朝人的话语来概括,就是当时的社会是一个“善变”的社 会。这种科举社会的频繁流动,明朝人江盈科已经总结出一条变化规律,其向上的流动 规律为:贫穷之家→温饱之家→文墨之家→簪缨之家→富贵之家;其向下的流动规律为 :富贵之家→歌舞之家→鬻贷之家→贫穷之家(注:相关的形象比喻,可参见江盈科: 《雪涛小说·善变》,第34—35页,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可见,在明代的科 举社会之下,其社会地位上升的要诀在于勤俭,然后读书仕进;而其社会地位的下降, 则在于骄奢淫逸,浪费不赀。
“士庶敢于犯上,寖成乱阶”(注:《明穆宗实录》卷54,隆庆五年二月乙未条。)。 这一说法堪称晚明社会的实录。其具体的表现,则是人人追求自己的体面,而其结果却 是国家法度的废弛。诸如:在朝廷,小臣藐视大臣,下吏不惮上官,新进不推前辈;在 边疆,军士轻视主帅;在家里,子妇蔑视父母;在学校,弟子不事师长,后进凌辱先进 ;在乡里,卑幼倾轧尊长,部民不畏有司。如此等等,不一而足。显然,传统的礼法制 度荡然无存,并逐渐反映于当时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正如明代史料所言:“近来婚丧 、宴饮、服舍、器用,僭拟违礼,法制罔遵,上下无辨。”(注:《明神宗实录》卷51 ,万历四年六月辛卯条。)
“上下有章,等威有辨”,在明朝人看来是一种治世之象,而明末的实际却是“属吏 抗上官,佐领不逊长吏,青衿把持官府,猾棍凌辱簪缨,大帅之令格于偏裨,将领之法 挠于士卒”(注:《明熹宗实录》卷75,天启六年八月庚子条。)。这无疑就是一种衰世 之象,但同时也说明了等级制度受到了很大的挑战。以嘉定县为例,从弘治、正德年间 的里中妇子“走匿”大豪,直至万历年间“大豪畏小民如畏蛇虎”(注:王衡:《缑山 先生集》卷6《嘉定新志序》,明万历刻本。),这种变化无疑就是贵贱淆乱的一种真实 反映。
晚明的世道,从各种记载所反映出来的少凌长、贱凌贵、属官凌上官这些事实中,显 然已明显反映出一种纪纲失衡。而师道陵替也是其中很重要的一环。传统中国讲究“天 地君亲师”,师道尊严,人所共遵。然在晚明,师道之尊,已不复存在。从师道的基本 特征来看,只有训蒙受业之师,其恩深,其义重,可与君、父并论。但晚明科举的实情 ,一方面导致一些读书士子最看重的是“举主”,其次对“主司”也是殷勤相待,至于 少时的受业恩师,一旦富贵之后,不但忘其恩,而且忘其人(注:谢肇淛:《五 杂组》卷14《事部》2,第289、289—290页,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版。)。另一方面 ,一些处馆为师之人也为了脩脯,已不再敢向学生“督过”,只是一味迎合(注 :陈玉辉:《陈先生适适斋鉴鬚集》卷1《语录》,清康熙十一年刻本。)。师道尊严,荡然无存。
师道如此,友道也大体相同。在传统社会,朋友属五伦之一。按照传统的朋友之道来 看,既然是知己,就必须可以托付生死、急难。但明代科举盛行之后的朋友,无非是少 则同塾之友,长则同课之友,又长则有同调、同游之友,达则有同年、同僚之友,而这 些所谓的朋友,都是科举的产物,其特点则不过是卒然而遇、苟然相合,完全不是传统 意义上那种心相孚、行相契的朋友(注:谢肇淛:《五杂组》卷14《事部》2,第289、289—290页,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版。)。换言之,由于科举以及商业的两大冲击,友道渐以衰薄,不要说那些“死友”已不再存在,即使是可以托肝鬲的“生友”,也是寥寥绝响。
三、社会流动的加速
(一)游寓与寄籍
在明代,尤其是中期以后,在社会各阶层中,多出现了人口流动的现象,而其最基本 的形式就是游寓或寄籍。
1、卫所军之流寓
在明初时,由于边地之乱,一些军士随大军征讨。乱定之后,就在附近留屯。随着子 孙的繁衍,人口渐增,慢慢也就成为当地的移民。如湖南蓝山县之宁溪所军士,就是洪 武二十三年(1390)从南京随大军征讨而来,而后留屯宁溪,设城守御。至明代中叶以后 ,族姓蕃昌,除了原有的屯田之外,开始置办民田(注:阮韶:《宁溪所城工记》、阮 敬涛:《宁溪所志序》,均见雷飞鹏等纂修:《蓝山县志》卷1、9《建置上》、《户籍 上》,民国二十二年刊本。)。
在卫所中,除了军官、军与舍人、馀丁之外,尚有一些流官。这些流官多为一些杂职 ,上进的仕途既无多少希望,于是就在卫所寄寓下来,而他们的子弟也就入了卫学,并 以卫籍的身份参加科举考试。如申汝刚,万历年间补为威海卫学生员。申汝刚之父原任 本卫豫积仓大使,贫老无归,“因寄籍焉”(注:毕懋第等修:《威海卫志》卷10《外 志·流寓》,威海九华小学重印本。)。
2、士人之游寓
明代中期以后,游寓之风相当兴盛。究士人游寓他乡的原因或形式,大体可以分为以 下四类:其一,天下山川秀灵,可以触目寄怀,“遂趋逸驾”;其二,他乡有知己,一 些朋友契己相邀,“揽衣结睇,遂相联附”;其三,感乱丧时,希望通过流寓他乡,“ 图存裔孺”;其四,流寓他乡,是为了绝尘远俗,“寄兴幽贞”(注:徐献忠:《吴兴 掌故集》卷3《游寓类》。)。
士人游寓之风的盛行,势必带来科举考试中的“冒籍”问题。明代取士之制,从府、 县考试一直到乡试,都要求士子回原籍参加考试,禁止冒籍。明代中期以后州县“土著 人少而客居多”现象的出现,无疑给科举考试中的籍贯问题带来严峻的挑战。如山东临 清,十九都是徽商占籍,而“商籍”的出现,本身就是为了解决商人子弟的客居地的科 举考试资格。有了这么一种大形势作铺垫,当嘉靖年间,浙江会稽章礼参加顺天府试, 并获取解元之时,众人哄然相攻,指责其冒籍,但这次明世宗的回答似乎大出攻击者的 意外,他说:“普天下皆是我的秀才,何得言冒?”(注:谢肇淛:《五杂组》卷14《事部》2,第288—289页。)这显然给那些客居或游寓他乡的读书人一个合法地参加当地科举考试的默认。
3、农民之流动
明人何良俊的记载说明,在正德以前,百姓十分之一在官服役,而十分之九则在家力 田。当时是四民各有定业,百姓安于农亩。而自正德以后,由于赋税日增,徭役日重, 于是出现了农民纷纷徙业的现象。农民从土地中分离出来,其社会去向大体如下:“昔 日乡官家人亦不甚多,今去农而为乡官家人者,已十倍于前矣。昔日官府之人有限,今 去农而蚕食于官府者,五倍于前矣。昔日逐末之人尚少,今去农而改业为工商者,三倍 于前矣。昔日原无游手之人,今去农而游手趁食者,又十之二三矣。”(注:何良俊: 《四友斋丛说》卷13《史》9,第111—112页,中华书局1983年版。)
上述记载说明,从农村中分离出来的劳动力,其基本的流动趋向为乡官家人、官府皂 隶、经营工商、游手这四种。而这种社会大流动,势必给传统的里甲以及户籍制度造成 很大的冲击。
4、商人之游寓
由于地狭人广的原因,诸如安徽的徽州、福建的福州,“四民之业无远不届,即遐陬 穷发、人迹不到之处往往有之”(注:谢肇淛:《五杂组》卷4《地部》2,第78 页。)。如南京的典当铺,在正德以前全是本地人开设,但到了万历年间,这些典当铺 与其他绸缎铺、盐店,“皆为外省外郡富民所据矣”(注:顾起元:《客座赘语》卷2《 民利》,第67页,中华书局1997年版。)。这说明外地商人大量进入到南京经商。原本 是地狭而导致无田可种,在当地无法谋生,但人们一旦向外流动,显然使他们的射利之 途越发广阔。
商人常年在外经商,在客居地娶妻生子,这种现象至迟在正统年间已普通出现(注:商 人侨居他乡,在明代相当普遍。如嘉定县之南的南翔镇,“多大贾侨居,库藏坚密,货 贝幅辏,不惟甲于诸镇,抑城郭之中不如也”。见归庄:《归庄集》卷3《甘茂叔六十 寿序》,第245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年版。)。明人丘濬云:“荆湖之地,田多而人少;江右之地,田少而人多,江右之人大半侨寓于荆湖。盖江右之地力,所以不足以给其人,必资荆湖之粟以为养也。”这一记载说明,江西有大量人口向外迁移,聚居于荆湖。这些流向荆湖一带的江西人,在当地时间一久,置下了自己的产业,就被列入了“税户”的名目。其中替人耕佃,称“承佃户”,而贩易佣作之人,则称“营生户” (注:丘濬:《江右民迁荆湖议》,载陈子龙等编:《明经世文编》卷72。)。正统三 年(1438),各处商贾给引到湖广襄阳府宜城县经商,“因见地广,遂留恋不归,甚至娶 妻生子”。当时这件事下到行在户部,他们的建议是应该督责这些人归乡,“其有愿占 籍于所寓以供租税者,听从之”(注:《明英宗实录》卷44,正统三年七月。)。商人占 籍于所寓之地,以供租税,说明他们所占是一种民籍。到成化初年,浙江龙游、江西安福等县的商人,在云南姚安军民府经商者不下三、五万人。这些人在各处城市、乡村、屯堡安歇,“娶妻生子,置买奴仆,游食无度,二、三十年不回原籍”;又在福建,江西商人也“窝住人家,娶妻生子”,“避住不肯还乡”(注:戴金编:《皇明条法事类纂》卷12《云南按察司查究江西等处客人躲住地方生事例》、《不许纵容窝主老引客商例》。)。
商人在所寓之地占籍,在正统初年已经出现,但所占仅是民籍,而不是专门设立一种 商籍(注:据谈迁记载,明代户籍,除通常所说的军、民、匠、灶四籍之外,尚有儒籍 、商籍、官籍、先贤籍、卫籍。崇祯十年(1637)科进士,四川齿录有人写“儒籍”,原 因是祖、父三世为教职,四川也有旧例。正统八年(1443),明英宗下诏免除宋儒周敦颐 、程颢、程颐、司马光、朱熹子孙的差徭,显然就是“先贤籍”的出处。在明代,惟有 游食光棍无籍,被称为“无籍之徒”,即使地方官对他们有所登记,也是入于“弃民簿 ”。相关的资料及其研究,可参见谈迁:《枣林杂俎》智集《占籍》;《明英宗实录》 卷107,正统八年八月;吕坤:《实政录》卷5《乡甲事宜》,明万历二十六年赵文炳刻 本;顾诚:《谈明代的卫籍》,《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89年第5期。)。商籍的出现, 不仅说明商人在原籍之外获得了客居地的合法身份,而且还获得了民籍之外合法的商人 户籍。这种商籍给商人所带来的好处,就是他们的子弟可以合法参加寄住地的科举考试 。商人的商籍,有记载说“自鄢懋卿始”(注:顾公燮:《丹午笔记·四始》,第142页 ,江苏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按:嘉靖三年(1524),明世宗曾下诏,允许多年客居北京 的军民可以附籍大兴、宛平二县,事实上就是承认了寄籍的合法性。可见,在嘉靖年间 出现商籍,此说大体可信,只是仍需有资料予以进一步证实。),说明嘉靖年间就已存 在。随后,在很多城市都出现了这种商籍。如山东临清,“十九皆徽商占籍,商亦籍也 ”(注:谢肇淛:《五杂组》卷14《事部》2,第289页。)。
5、工匠、技艺之人之游寓
明中期以后,工匠大多在外工作,凭借自己的手艺挣钱,养家糊口。为了挣钱,有些 工匠甚至到了一些边地。如在宣府镇,工人习学手艺,诸色皆备。所谓“诸色皆备”, 是说各种手艺工匠都具备。但从这些工匠的原籍来看,如土、木工匠,则主要来自山西 ;而巾帽工匠,则来自江西。其他还有一些来自他乡的工匠。这些工匠离开原籍,暂时 游寓在边方,就是为了维持自己的生计。
工匠在客居之地时间一久,有些就入籍当地,在客居地参加科举考试。如周应中,浙 江会稽人,幼年孤贫,客居北京,凭针工生活。他在工作之暇,再从事举子业,以顺天 府籍补诸生,后来还中了进士(注: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20《周宁宇少卿》,第5 20页,中华书局1997年版。)。
6、游方僧、道
在明初,对佛、道的控制相当严密。明朝廷所建立的僧籍与道籍制度,以及《周知册 》的颁发,其主要的目的就是通过登记、核对僧、道之籍,以防冒滥。洪武五年(1372) ,明太祖命僧录司、道录司造《周知册》,颁发到天下所有的寺、观。凡是有僧、道游 方到外,就需要核对《周知册》,以观其父母之籍、告度日月,如与册籍不同,就是假 装的僧、道。二十五年,太祖又令造僧人《周知册》,颁发到天下各座寺庙,如果遇到 “游方行脚”僧人,就以此册进行核验(注:相关的研究,可参见何孝荣:《明代南京 寺院研究》,第10—11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时日一久,洪武年间所定《周知册》已很难反映僧、道人数增长的实况。尤其是私度 的广泛存在,以及原有《周知册》的周转买卖,更是“奸弊百端,真伪莫辨”。为此, 正统元年(1436),明朝廷重造《周知册》,颁行天下寺、观。
需要指出的是,自正统以后,佛道寺院、宫观已经成了逃民的避难所,这一点毫无疑 问。如宣德十年(1435)四月,行在刑科给事中年富在上奏中指出:“近年军民之家,逋 逃、规避税徭,冒为僧道,累以万计”(注:《明英宗实录》卷4,宣德十年四月。)。 正如明代史料所揭示,寺院僧徒的来源,“有因户内丁多求避差役者,有因为盗事发更 名换姓者,有系灶丁、灶户负盐课而偷身苟免者,有系逃军、逃匠惧捕而私自削发者” (注:《明英宗实录》卷250,景泰六年二月。)。
寺院不但成为逃民、逃匠、逃军的避难所,而且成为一些游方僧人的挂搭之所。一些 僧人为了取得度牒,数千百众,“奄至京师,非寄迹寺观,即潜住民间,黄冠缁服,布 满街市”(注:《明英宗实录》卷64,正统五年二月壬午条。)。在明代,北京的方言称 “代替人”为“挂搭僧”(注:沈榜:《宛署杂记》卷17《上字·民风二》,第193页, 北京古籍出版社1982年版。)。从这方言中,也可以看出明代挂搭僧之众,而挂搭僧的 特点犹如“代替人”,说明他们往往没有取得合法的度牒,而是到处游方,行遍天下, 自由自在,随处有供,或募斋,或寄食于一些寺院中(注:福善记录、福征述疏:《憨 山老人年谱自叙实录》卷上,嘉靖三十五年丙辰条,民国元年《嘉兴谭氏遗书》本。) 。
(二)附籍与客籍
明代的北京号称四方辐辏,其人并非全是当地土著,而是“寄之为寓,客之为籍”(注 :沈榜:《宛署杂记》卷1《日字·宣谕》,第8页。)。可见,除了寄寓之外,尚有“ 客籍”。明人于慎行也说:“都城之中,京兆之民十得一二,营卫之兵十得四五,四方 之民十得六七;就四方之中,会稽之民十得四五,非越民好游,其地无所容也。”(注 :于慎行:《谷山笔麈》卷12《形势》,第129—130页。)从这一记载可知,晚明北京 城中的居住人口,有十分之六七是外地移民,或寄寓,或客籍。而在这些外地移民中, 绍兴一府又占了十分之四五。
寄寓与客籍之别,在于寄寓不过是客居此地,尚未入籍本地,其籍仍在故乡(注:如娶 明成祖第二女永平公主的李让,原籍为安阳,但在墓志铭中,又作“舒城”。明人沈德 符猜测这是靖难之役后的“寄籍”。所以史籍中还是称他的原籍。说具沈德符:《万历 野获编》卷5《同邑尚主》,第129—130页。);而客籍则属于寄籍,不但有寄寓的形式 ,而且入籍本地。如明末著名学者倪元璐,原籍浙江上虞县,实际上却寄籍浙江山阴县 (注:李清:《三垣笔记》中《崇祯》,第84页,中华书局1982年版。)。北京的流寓之 人相当之多,尤其是一些在京为官的子弟及其家属成员,或者家乡之人,大多依附京官 ,在北京暂住。而顺天府乡试“冒籍”问题相当突出,事实上也是这种寄寓之人大增以 后在科举考试上的一种反映。冒籍固然违法,但冒籍的存在,显然也与附籍的出现有关 。换言之,在这些所谓的“冒籍”的指责中,有些尽管是违法的,仅是流寓之人,但无 可否认的是,确实有些已经取得了附籍的资格,才在寄住地参加科举考试,因为科举是 一个相当敏感的问题,才不时形诸官员的章奏,并引发出一些争论。
所谓“客籍”,就是“附籍”。按照明代的惯例,土著之民,附名版籍,年久的称“ 老户”,年近的则称“新户”(注:陈士元:《俚言》卷1《土著》。)。所谓新户,就 是那些客籍或附籍,是新附之民。明代对待逃亡之户的策略,前后有一个变化。明初大 明帝国刚刚建立,为了使逃户回归本籍,专门免除回到原籍的农民一年的赋役。至于那些老弱不能回家或者不愿回原籍之人,则允许他们“所在著籍,授田输赋”。至洪武二十四年(1391),更是出台了一个允许逃民“随地占籍”的政策。至宣德五年(1430),朝廷对“寄籍”重新规范了条件,这就是逃户必须已成产业,每丁种有成熟田地50亩以 上,才允许他们告官“寄籍”(注:龙文彬:《明会要》卷50《民政》1《逃户》,第94 6—947页。)。
自明代中期以后,明朝廷已经允许附籍的存在。正统元年(1436),明英宗下令,凡是 各处流移就食之民,居住年久,又不思故土者,允许他们“占籍于所寓州、县,授以地 亩,俾供租税”(注:《明英宗实录》卷24,正统元年十一月。)。正统十三年,“老疾 、致仕、事故官家属,离本籍千里者,许收附;不及千里者,发还”。这是允许因各种 原因而亡故的官员家属在当地附籍,而不再回到家乡原籍,尽管还有离家乡是否达到千 里这条标准。嘉靖六年(1527),明世宗下诏巡城御史,令其严督兵马司官员,查勘北京 附住之军、民人等,凡是“年久置立产业者,令附籍宛平、大兴二县,一体当差。仍暂 免三年,以示存恤。”(注:以上记载,均见龙文彬:《明会要》卷50《民政》1《附籍 》,第948页。)这就是官方正式下令,允许附住居民在当地附籍。
明代官员一旦在北京寄寓或占籍,也就成了当地的“乡贤”,史书随之将他们列入乡 贤之中。下面根据万历二十年(1592)时北京宛平县地方“寄寓乡贤”情况,大体将其分 为下面几类:一是卫籍之人,在京算是寄寓。如孙,锦衣卫人,后历任吏部尚书; 沈凤岐,旗手卫人,后历任登州知府。二是原籍为外省民籍,却占籍北京。如何选,嘉 定县人,却占籍顺天府。三是外地民籍之人,在京算是寄寓。如曹子登,三河县人,后 历任右副都御史。四是太医院籍,在京算是寄寓。如朱国祚,太医院人,后历任翰林院 修撰。在明代,太医院的医生往往也是世袭,所以他们往往单独占籍(注:沈榜:《宛 署杂记》卷16《愿字·乡贤》,第180—182页。)。
四、结语
综上所述,明代社会是一个具有相当流动性的社会。这种社会的流动性,涉及到各个 社会阶层,从卫所之军、士人、农民,乃至商人、工匠、僧道,无不都是构成社会流动 的重要力量。社会流动的加剧,其结果则是导致户籍制度的变化,甚至出现了客籍与附 籍。尤其是商籍的出现,更是证明商人已经成为一支不可忽视的社会力量。
从时间上看,明初除官方有计划的人口迁移之外,社会基本缺乏流动性。明代社会流 动的加剧,大体是在中期以后。深究其社会流动的形式,既有地域之间的人口流动,又 有社会阶层之间的流动,而这种社会阶层之间的流动,同样包括向上与向下两种流动方 式。
明代社会流动的加剧,无不显示出明代社会处于一个转型时期,晚明社会、文化的“ 活力”与“多样性”,显然也可以从这种广泛的社会流动性中找到其社会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