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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暂估价是《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九部委07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局27号令)中的术语。本文根据与暂估价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结合工程实践,对暂估价的概念定义、招标现状、是否招标、如何招标以及具体监管措施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暂估价;招标
一、暂估价概念定义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局27号令)文中首次使用“暂估价”这个术语,《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九部委局56号文)对此术语也进行了定义解释: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设立暂估价的主要原因包括:招标项目因为技术复杂或者设计深度不够,部分功能需求没有最终明确,招标人无法提出具体的标准和要求;招标人规定对部分项目进行专业分包和专项供应,无法将其纳入到投标竞争中。暂估价的应用使建设项目能够在局部设计不足或不完整的情况下顺利进行招标施工,有助于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投标组价并能够防止投标人不平衡报价的恶意竞争,促使项目合同价格更加合理。
二、暂估价招标现状
随着建筑市场中专业分工水平的不断深化和建设单位管理能力的逐步提高,我国建筑市场中的暂估价二次发包比例不断上升。就某些具体的建筑工程而言,甚至出现施工总承包单位自身完成的工作内容比例只占据约工程建安造价的三分之一,而暂估价发包的规模比例实际达到工程建安造价的三分之二的情况。
暂估价发包市场的发展,对提高工程质量和建设单位资金使用效率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然而,市场的规范性还存在较大的差距。相对于较为成熟的施工总承包招标而言,暂估价招投标市场尚缺乏有效的监管程序。同时,有关参建单位在主观上均希望加快工程进度,对暂估价发包所必须发生的程序时间和监管,有时也存在一定的抵触心理,暂估价招投标工作中常见的不规范情况,包括:(1)未按规定进行招投标,由业主直接指定中标人或进行所谓“议标”;(2)未按程序进行公开招标,却进行所谓“内部比选”;(3)“明招暗定”进行假招标;(4)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缺少授予合同条款和评标办法等关键性内容;(5)评标专家不按规定随机抽取,由业主直接指定;(6)投标人遇到不公正情况时,质疑和投诉缺乏渠道;(7)招标全程没有监管部门参与。
三、暂估价是否招标
包括在总承包招标范围内的暂估价项目事实上没有经过竞争方式确定其最终价格,符合必须招标条件的暂估价项目应当招标而不招标的,将构成规避招标的行为。因此,《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中4.1.7款规定: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局27号令)中第5款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双方当事人的风险和责任由合同约定。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另外,在招标范围和规模方面,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号)执行,即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暂估价,在总承包单位依法确定后,均应进行二次招标。
四、暂估价如何招标
暂估价项目招标共分为三种模式。一是总承包项目招标人单独实施招标。总承包项目招标人独自组织暂估价项目招标,并最终确定中标人,暂估价项目的招标与总承包施工单位无关,这种模式的弊端在于,总承包施工单位不参与暂估价项目的招标,对中标人的评选情况不太了解,不方便总承包施工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暂估价项目的中标人开展组织协调工作;二是总承包项目招标人与总承包施工单位共同组织实施招标。总承包项目招标人与总承包施工单位共同组织实施招标的,能够使总承包施工单位充分了解暂估价项目的中标人,在确定中标人时可以从总承包的角度进行选择,有利于总承包施工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暂估价项目中标人进行有效的组织协调。但是,该种模式容易使总承包项目招标人与总承包施工单位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产生分歧。所以,为了避免分歧的发生,建议总承包项目招标人与总承包施工单位在招标前明确约定双方在共同组织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自责任和风险。三是总承包单位负责实施招标,总承包项目招标人定标。该种模式既有利于总承包施工单位开展暂估价项目的组织协调工作,又可以为总承包项目招标人保留定标权,使其从繁琐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而且还享有最终的决策权,不失为一种最有效的模式。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对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必须招标项目,只能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总承包项目招标人的定标权在该类招标项目中有可能形同虚设,在总承包项目招标人需要保留实质性的定标权的情况下,这种操作模式只能适用于国有资金不占控股和主导地位的必须招标项目以及非必须招标项目。
对于上述三种模式,招标人可以根据总承包项目和暂估价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选择适用。
五、具体监管措施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4号)中第六条提出,提倡分包活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有形建筑市场可对暂估价各方交易主体提供交易服务,并对招投标全程进行监管。而接受全程监管,正是暂估价招标工作走向规范化的必要条件。如何在程序上解决暂估价招标纳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同时合理设置暂估价招标程序启动条件,以避免对工程总体进度产生负面影响,是下一步工作的重点。一是加强招标人对项目的廉政性管理。包含在工程项目中的暂估价部分在定价时具有很大的灵活性,暂估价的多少可能会决定这部分项目是否需要依法招标,定价的可操作空间会直接导致规避招标、暗箱操作等不法行为的发生;二是加强暂估价材料、设备、工程以及服务项目的市场调研。尽量设置与实际价格水平一致的暂估价,以确保能够合理控制工程项目造价;三是加强暂估价项目合同条款设置。对暂估价项目管理过程中的权责划分应在合同中做一详细规定,避免后期发生争议。
六、结语
目前工程项目逐渐庞大化、复杂化和专业化,在工程项目计价模式中不可避免地会采用暂估价形式。目前在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仍旧存在许多盲区,为了减少暂估价引起的争议,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细化监管程序,并且完善合同条款设置,从而保障暂估价项目的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1]七部委局27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2]九部委局56号令《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
论文作者:董昊宇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第35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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