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塞尔逻辑研究的直觉与意义_胡塞尔论文

胡塞尔逻辑研究的直觉与意义_胡塞尔论文

胡塞尔《逻辑研究》的直观和意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直观论文,逻辑论文,意义论文,胡塞尔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直观和意义或含义① 的关系不仅造成了《逻辑研究》内在结构上的矛盾,威胁到其第五第六研究核心任务的完成,如意向分析的普遍性和认识的可能性等,而且也为一系列迄今悬而未决的争论提供了解答的新线索,这些争论既包括《逻辑研究》一二卷关系之争、观念论和实在论之争,也包括意向结构的基本模式问题和映现理论问题。但在这篇文章中,我满足于讨论以下两个问题:首先,意义或含义是否在一般直观中构成?不同于范畴直观的对象性构成,“构成”在这里优先指意义的行为给予或行为赋义。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其次,应如何理解它在行为中存在的模棱两可性?

第一研究的语言现象学分析本质上是一种含义学分析:胡塞尔完成了从指号向一般表述,从作为不纯粹表述的告白向作为纯粹表述的独白,从作为表述行为的意指向作为表述本质从而也充当还原最终目的的观念意义的三步骤还原运动。无论是对文字和声音的感知和想像,还是作为含义充实行为的直观,都不是观念含义的本质相关物,因为前者可以在独白中略去,而后者对于表述的观念意义不构成任何贡献,“无直观的理解”和“无直观的言说”是常见现象。随着逻辑学被标示为一门意义科学,随着作为意义本质性实在相关物的意指也在反心理主义和反含义偏差的双重论证中被排除,语言的含义学分析服务于《逻辑研究》第一卷“导论”的纯粹逻辑学动机。但与在那里最后仍然保留着的意义和赋义行为的种属关系和抽象关系相比,直观不过是纯粹逻辑学动机的最无关紧要的牺牲品。

在第二卷导言中,现象学认识论动机是作为逻辑学认识论动机的补充引入的,它以纯粹逻辑学概念获得直观的明见性为目的。这种建立在描述方法上的无演绎和无解释的现象学认识论已经和第一卷以逻辑学为演绎内核的科学认识论构成了矛盾(比较Husserl,1975,§63和1984b,A20-21/B120-121。下引略“Husserl”),而第二卷作为包括逻辑学在内的“各门科学之根”和“基础”的现象学认识论概念,与第一卷只是作为一切科学“根据”的逻辑学的“附属物”的思想,事实上也是矛盾着的。(比较1975,A224、§64、§66和1984b,A20-21/B120-121)不仅如此,明见性研究是那种第一卷引之为论证前提的观念实在论之补充的思想,在第二卷中也牢牢存在着,它意味着含义学和逻辑学对真理学和现象学的优先性,这已经体现为第一研究中赋义行为对直观行为的优先性,而它们的具体关系在认识的名下得到了展开。

从第六研究开始,胡塞尔提出了是否所有的意向行为都具有构成意义的意指功能的问题,第一研究实际上对此已经做出了回答:不是所有的意向行为都具有意指功能,直观就不具有。而重新提出这一问题的意义在于,它是在真理和充实的主题下分析证实的。例如第四节那个例子:“一只乌鸫飞了起来”,我看见了并做出了表述,这里,意义是在感知中还是在表述中构成的呢?必须否定感知的作用,因为在同一个感知的基础上,一个表述听起来可以是完全不同的,例如我本来也可以说:这是黑的,是一只黑鸟;这只黑动物飞起来了,腾空而起,等等。相反,当感知变化多端时,意义可以保持为一。感知和意义的变化不仅不成比例,而且在同一个意义下,感知者相对位置的每一个偶然变化都会使感知本身发生变化,而不同的人在感知同一个事物时,绝对不会具有完全相同的感知;更极端的情况是,在没有感知的情况下,表述仍然具有意义,甚至是完全一样的意义。

这个著名的感知分析例子的结论是很明显的:由于含义的同一性是独立于感知的差异变化之外的,甚至在无感知的情况下,含义也已证明可以独立存在,所以“含义不可能存在于感知之中,而只能存在于特有的表述行为中”(1984b,A486/B214)。换句话说,直观并不构成意义,只有表述或准确地说只有表述中的赋义行为才构成意义。直观对表述的作用仅限于为表述意义提供充实,它使意向对象当下化,但它本身不构成意义,没有赋义行为在其中起作用。

以穆里冈为代表的学者认同感知和意义的分离,并将意指和意义看作表述的专利,其观点立足于胡塞尔这里的论证之上。(Mulligan,p.171)他们没有注意到,即使是胡塞尔本人也很快对于这个结论的绝对性表示了犹豫,这一犹豫是在接下来的第五节对本质上机遇的表述研究中产生的。本质上机遇的表述是常常含有人称代词、物主代词、指示代词及指示副词等的表述,由于这些词的具体含义取决于说者具体的使用场景和当下经验,所以需要直观的辅助,例如,“这只乌鸫”作为一个纯粹的表述,它的意义是不确定的,可以指称这个世界上的任何一只乌鸫,因而只有借助于对该乌鸫的现实感知或昨天所见乌鸫的回忆,这句表述的含义才能固定下来。

以本质上机遇的表述为代表的主观表述形式使胡塞尔处于尴尬的境地。为了维护第四节刚刚做出的直观并不构成意义的基本结论,他诉诸超越一切直观之外的单纯表述所意指的抽象意义;“这只”概念的基本含义是独立于多义性和歧义性之外的,不需要任何直观就可以使用和理解它,尽管它的意指方向不确定:“直观给予它(抽象未规定的含义)以对象方向的规定性和最终的差异。这个成就并不要求部分含义自身必须包含在直观中”(1984b,A490/B218),他使用“规定”这样的动词来扼要描述直观对含义的所谓“非本真的”贡献:感知只是“规定”抽象含义的行为,但并不“包含”抽象含义,所以结论是,“感知本身并不构成含义,甚至都不部分地构成含义”(同上,A491/B219);它只是“实现”抽象含义的现实可能性,它直观地规定对象方向。

胡塞尔将潜能和现实的形而上学区分引入到含义和直观的区分中来,一种潜藏的抽象意义在这里占据统治地位。第五节墨守第四节的成规不敢突破:对比起来,第一研究对本质上机遇的表述的分析要激进得多。在第26节,含义不仅仅局限于抽象的纯表述含义上,这种含义仅为“指示意义”:通过直观,它指向具体境遇中的“被指示意义”,那种现实完成了的完整意义。因此,直观对“被指示意义”的贡献是本真的。正是由于对直观作用“被指示意义”的认可,胡塞尔表现出了激进甚而相反的立场:他不仅认为关于“我”的抽象表述不能“直接和独自形成它的意义”,它的意义只“存在于自身个性的直接表象中”(同上,A82/B182),甚至认为“这个词的本真意义就在此时对此地的表象基础上构成”(同上,B185);简言之,直观本真地参与了意义构成,并包含意义构成于其身。

遗憾的是,第一研究中实事分析上的突破仍限于少部分主观表述;随着一切含义的偏差被归于意指的偏差,它不惜牺牲意指和意义的本质相关性:直观的意义构成作用被限制在主观意指而不是客观意义上,直观和意义仍完成着它们之间的有效隔离,从而屈从了总体否定的立场。客观科学表述的理想语言形式和以数学为典范的精确性概念双重制约着胡塞尔;只是在《欧洲科学的危机和超越论的现象学》中,他才能自觉地对后者进行反思。但这里的第一研究直观构成意义的短暂思想,很快就吞没于向客观表述之纯粹意义的还原运动中。

与《算术哲学》使用的“本真表象”相比(参见1970),1894年公开发表的《基本逻辑的心理学研究》是最早直接以直观为主题的,胡塞尔本人则称之为“《逻辑研究》首个纲要,尤其是第三和第五研究”。(1984a,S.443)直观和映现是作为相对行为概念提出的,映现通过“直接给予的内容而意向他者”,而直观“真实地将它们的对象包含于自身”。(1979,S.107-108)映现和后来的符号行为大致相当,其关键性区分是:内容被直接体验,而对象被间接指向。同时,胡塞尔的其他手稿进一步指出联系内容和对象两者的是构义(Auffassung),同一个内容可以构义不同的对象;而在直观和映现之间,他补充提出了名为“统摄”的映现的直观之中间状况。(同上,S.406-407)

所以映现理论起源于符号尤其是语言符号的分析,并且它和意向基本同义,纯直观则反之,既没有一种映现的结构,也不是意向行为。统摄概念表明的是映现理论在直观分析中的最初应用,体验内容和意向对象开始区分开来。至于构义一词,它没有应用于直观之上,即使在符号行为中它也和含义概念没有特别的关系,它仍是一种无含义的构义。《逻辑研究》对此有简短的评论:“从本书中可以看出,我已经放弃了那里所偏好的直观概念。”(1984b,A504n./B232n.)为何这么说呢?

对于直观内在结构的探索最早出现在第五研究中。在阐述意向体验之可能性时,胡塞尔对感知进行了这样的分析:“对我们更重要的是在内容的此在和内容之间的区别,前者是被意识到的、但并未成为感知对象的感觉,而后者是指感知对象。……不同的行为可以感知同一对象,然而感受到不同的东西。对同一个声音,我们这一次是在在空间较近处听到,另一次是在空间较远处听到,反过来也一样:对同一个感觉内容,我们这次构义为此,下次构义为彼……在意识中存在着相同的感觉内容,但它们受到不同的构义,换言之,在同一内容的基础上可以有不同的对象被感知到”。(同上,A360-361/B138)这充分说明了三点:首先,对映现结构至关重要的内容和对象的区分,开始全面引进到直观的基本机制的区分中。胡塞尔区分了内容此在和对象内容:前者是感觉体验而后者是对象。内容被感觉,对象被感知;在外感知中我看到的是对象,而不是我对直观对象的体验,感觉体验只有在内在感知中才成为对象。而其联系在于,我总是通过感觉指向感知对象的,感觉内容映现感知对象。虽然这里没有直接提及映现概念,但从第六研究第22节开始,胡塞尔进一步使用映现理论来描述符号行为和直观行为的共同的基本结构形式。感觉内容他称之为“映现内容”或“映现者”,直观对象则称之为“被映现内容”或“被映现对象”。(参见同上,A562/B290、A360-361/B291)

其次,在感觉内容和感知对象之间必须有一个连接点,否则在直观中我如何通过我的感觉内容意向指向直观对象呢?这里回答是明确的,在于构义的存在。作为形式因素的构义的存在不仅一般解释了感觉内容如何意向指向感知对象的问题,而且也可以解释同一感觉内容为何会产生不同的对象。所以随着感觉内容和感知对象区分的引入,是构义思想从符号分析向直观分析的引入。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胡塞尔事实上恢复了布伦塔诺那里直观行为作为意向行为的地位;即使在布伦塔诺那里,作为意向行为,感知也是判断,而不是表象。(Brentano,p.20、21)对于胡塞尔,直观不再是无对象的感觉,更明确的说法是:“每一个感知的特征就在于一种意向:将其对象自身当下的把握,准确地说,如其所是般,同时在场和意指的把握”。(1984b,A365-366)整个第五研究的根本任务是对意向行为的种类和机制做出描述和阐明,其中直观的例子大量出现。胡塞尔的主要结论是,一切客体化行为,即包括直观表象在内的最基本的意向行为,都包含有意向内容和实项内容:后者指意向体验,即感觉内容,而前者包含意向对象、意向质料和意向本质三个部分。这三者之中又以意向质料为核心:不仅意向质料赋予意向行为以意向对象,而且意向本质也是以质料为主和质性为辅所组成的统一体。抛开质性,可以说质料是意向行为的本质,胡塞尔定义说:“质料是包含在行为的现象学内容之中的行为特性,这个特性不仅确定了行为构义各个对象,而且也确定了行为构义出何种对象。……它在某种程度上就是那个为质性奠基的(但无视那些质料区别的)对象性构义的意义(或简称为构义意义)。”(1984b,A390/B1415-1416)

直观中有意义构成吗?答案是完全肯定的。只要直观是意向行为,它就具有意向质料和构义形式,这就等于说它具有构义意义。胡塞尔上面唯一有所保留的原因在于,他甚至想把质性也归于构义意义之列(同上,A559/B288),而在《关于纯粹现象学和现象学哲学的观念》第一册(以下简称《观念Ⅰ》)中他正式这么做了。在这个意义上,广义的构义意义就是意向本质,即质料和质性的统一体。包括直观在内的意向行为是通过质料即狭义的构义意义意向指向意向对象的,这种结构是第一研究的含义和意向对象关系在行为中的具体化。在第六研究中此分析的积极结果在映现中仍然保留着,胡塞尔指出,和符号行为不同,那里作为构义意义的质料和映现者的关系是“偶然的、外在的”,而在直观行为中这种关系则是“本质的、必然的”(同上,A563-564/B291-292),作为构义意义的质料是一切客体化行为的基本“要素”。偶尔他还曾说道:“含义意向和含义充实,‘思维’和直观,属于客体化行为。因而可以确定,其他行为绝不能完成意义给予功能……。”(同上,A524/B253)

但是,这个看来是极明确的立场在第六研究中开始动摇了。当第六研究自发地提出所有的行为是否都是意义给予行为的问题时,其所否定的不全是非客体化行为,矛头所向主要是直观。通过“这只乌鸫飞了起来”这样的实例分析,即使面临着本质上机遇表述的困难,他仍反对说:“感知本身并不构成含义,甚至都不部分地构成含义”,与此相反,他坚持的是:“我们始终将符号行为看作意指行为,看作是表述中的意义给予要素”。(同上,A532/B260)意义并不在直观中构成,它唯一发生于表述或符号行为中。第六研究上述问题提出之初就意味着对第五研究基本立场的偏离甚至是反动,从而造成了第五第六研究之间基本倾向冲突的结果。

在整本《逻辑研究》中,表述在含义的分析中较之直观都占有优先性,即使在第五研究关于意向分析的典型例子中情况亦然。第六研究中的真理学却是以表述和直观的二元分立为开端,它是充实的研究前提,但也正是在充实中,表述掩盖和篡夺了直观的意义构成机制和意义给予功能。

例如对表述和直观充实结构进行具体考察的第三章,是以充盈为线索进行的,也就是说直观的作用在于作为充实行为为符号行为提供不同程度的充盈,使得符号行为空洞的意向对象在本真映现内容中展示。我听到了“下雨了”这个词的物理声音,然而我对它的感知只是符号构义的基础,它的充实在于我对“下雨了”这个事件的想像或感知:这个想像或感知为符号行为提供“纯粹直观内涵”或“直观映现内容”,也就是充盈。但如果直观的作用被限制在仅仅为符号行为补充映现内容,那么对直观行为内部的映现形式的探索,即对直观映现内容和直观质料的关系的探索,就为充盈和表述行为质料的关系的议题取代了,而作为独立行为的直观、进而它的意义给予功能也就被掩盖和忽略了。

与“下雨了”这种简单的事例不同,胡塞尔注意到一些有较多理解因素的直观事例:“我们将一个对象认识为古罗马的路标,将它的沟纹认识为风蚀的碑文”;或“我们将一个工具认识为螺旋钻”。但对此胡塞尔解释说,当下的直观引发了对进行意指作用表述的心理联想,从而激活了它的含义要素。(同上,A532/B260)胡塞尔诉诸一种不在场的表述来解释直观的理解和意义因素。与其说不在场的表述统治着直观,不如说直观的意义给予功能被错误理解成了表述的意指功能;直观和表述的二元分立现在在直观中继续着:一方面是所谓直观中的表述,另一方面是仅被看作为充盈的直观。

但是“下雨了”的直观为什么能充实它的表述呢?换句话说,为什么不用“桌上有墨水瓶”感知呢?当胡塞尔认真考虑这个问题时,他指出是表述和直观“共同的质料”构成了“认同基础”。以此为契机,从第25节开始,他引入保留着第五研究积极成就的映现理论:直观和表述一样,都分别有着各自的质料、质性和映现内容,并且质料和映现内容组成了“映现形式”;在符号行为中,质料和映现者的关系是“偶然的、外在的”,而在直观行为中,这种关系则是“本质的、必然的”。胡塞尔也提到了他在第一研究所作的意指含义和充实含义的区分,那里他曾这样说道:“对于赋予意义的行为的意向本质的观念把握使我们获得作为观念的意指含义,与此同时,对于含义充实的行为的相关本质的观念把握也使我们获得同样作为观念的充实含义。”(1984b,A51/B151)值得补充的是,含义充实的行为这里特指“感知”,而充实含义则是“感知中的同一性”,是对直观本身的以质料为主、即构义意义为主的意向本质观念化的结果;它不同于单纯表述行为中的“意指意义”。现在根据第五研究的一般意识分析结果,或者所谓概念塑造成就的指引,胡塞尔说:和符号行为的意指含义相对,“充实意义作为完全相合充实行为的意向本质理解”。(同上,A567/B295)从而,第一研究的充实意义理论与第五研究塑造的意向本质概念结合起来,共同验证着直观意义构成功能的存在。

在最早引入充实意义时,胡塞尔坦承自己的矛盾立场:一方面,他将意义和含义从表述行为应用于直观,使用充实意义是因为充实说明直观有与表述相平行的结构,因为与充实意义在表述中构成相比,充实意义“在直观中构成自身”;另一方面,他对此又深感不安,觉得表述的含义垄断受到威胁,而倾向于表述含义是一种绝对的含义,从而继续排斥充实含义。(同上,A52/B152)

充实意义是上述广义的构成意义。但与带有意向分析一般结论性质的质料或构成意义不同,充实意义是专属于直观的特别概念塑造,因而是对意义在直观中构成的特殊证明,这个证明形成了下一节分析的基础,因此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充实意义理论是对第六研究开头迷失的再次反转,而第六研究从根本上反第五研究的表述对含义的垄断和独享的结论,在实践分析上再次被第五研究挫败。

从《观念Ⅰ》的角度看待目前这场争论,值得指出两点:首先,直观中意义构成与否不再是需要反复辩白的问题:不仅在那里胡塞尔明确表示要将含义和意指从狭隘的表述扩大到整个意识行为(1976,S.285),而且在作为意义的意向相关项问题上,感知充当着意义构成经典分析实例的角色。其次,表述不再拥有在《逻辑研究》中对直观的事实上的优先性:与作为基本意向行为的感知相比,它是建基在基本意向行为上的逻辑层次;对于前表述的意义和含义意向而言,除了赋予表述以外,它再也“不是生产性的”。(同上,S.287)在意义起源问题上,表述和直观的地位完全颠倒了过来。

如何理解直观行为中作为意向本质的充实意义?由于质料是一般意向行为意向本质的主要方面,在回答这个问题前,我先就一般意向行为追问:质料是可以体验的意义吗?这个问题起初涉及的仅仅是质料的存在论定位问题,但在直观行为中,这个问题很快就转变为充实意义和映现内容的敏感关系问题,进而引发对意义观念性理解和直观构成模式的质疑。

“质料是可以体验的意义吗”这个问题似乎带有自相矛盾的性质:观念意义如何能作为实项物、即内部经验到的此时此地的“实在物”被体验呢?众所周知,在《逻辑研究》中,逻辑学含义的观念性内涵占据了唯一合法的地位。所谓观念,它是“无时间的”同一性,是和时间中实在或实项的杂多性相对立的概念。不仅如此,从第一卷起,观念就是类的普遍性或者说种概念。正如判断的观念内容和实项的判断行为是一般和个别的关系一样,真理和认识行为也是一般和个别的关系,具体体现在第二卷,就是一般的本质性的观念含义和个别的非本质的意指行为之间的关系。借助于观念这层含义,已经形成了在《逻辑研究》一二卷之间关系问题上很有代表性的观点,即:第一卷的逻辑学的观念含义具体化在第二卷的个别意向行为中。

在第五研究中质料是作为意向内容的一种引入的,而所谓意向内容,它是与实项内容相对立的概念,也就是说它不是一种可以内在给予的经验和经验内容。不仅如此,意向内容是植根于行为种性质上的行为特性:作为种,非实项的意向内容和质料就是观念内容或观念存在。与此一致,胡塞尔把质料和质性的统一看作为意向本质,本质只是对质料和质料作为一般而非个别特性的强调。当他将质料定义为构义意义时,这是对质料观念性的再次强调。但是就在此后不久,胡塞尔令人十分困惑地宣称:“质料意义上的内容是具体行为体验的一个成分,这个成分可以为这些行为体验以及完全不同质性的行为所共同具有”(1984b,A387/B1411);或者说,质料意义上的行为“与对象的关系是可体验的特性”(同上,A388)。有可以被体验的观念存在吗?是否对此论点应持否定态度?

将质料看作为观念存在具有可疑的性质。首先,没有任何证据可表明,作为意向本质的意向对象可以理解为意向行为的种或观念物,即使意向对象不同于实在对象。问题的混淆看来主要发生在“行为特性”这个概念中。虽然质料和质性都是行为中的不可分的“抽象因素”,但根据质料和质性是不可分整体的说法,“抽象”指的就是胡塞尔在第三研究第5节所说的“非独立性”,而在第二研究第40节,胡塞尔特意提醒读者要将这种通过注意力进行的关注和种的抽象区分开来;对因素这个概念的使用再次印证了这一点,因素只不过意味着不独立的部分而已。(同上,A260/B1267;对比A400/B1426)其次,虽然胡塞尔习惯称质料为“行为特性”,但很难把它和另一个更常用的行为特征的概念区分开来。而在行为特征的扩大解释中,它是同时包括质料和质性的意指行为;即使可以作为特征为不同行为共同具有,它仍然不是观念,而是“具体的心理体验”,但却是作为含义本质相关项的心理体验。(参见A6/B14、A100/B199、A322)与行为特性或特征的实项化解释紧密相关的是,胡塞尔虽然称质料和质性的统一为意向本质,但却认为这是“合乎含义的本质”。他说,“对这个本质的观念直观抽象产生我们观念意义上的含义”(同上,A392/B1417),所以意向本质不是观念含义,它是观念含义抽象的基础。总之,这一切都表明将质料看作观念意义是多么不合理。

必须肯定把胡塞尔思想交织在一起的两个基本倾向:一是质料虽然被定义为构义意义,但还不是观念含义,它只是观念含义抽象的基础;二是质料虽然是实项的心理体验,但却不是个体特征,而是带有共同性或种的含义的那部分特征。前者使质料带有实在性,而后者使质料带有观念性。作为具体化在行为中的意义,由于它同时兼具这两重性质,所以与其像史密斯和麦克因斯泰尔那样同时设定实项质料和观念质料来说明问题(参见Smith,pp.116ff),不如说质料的涵义动摇在这两者之间。

作为扩充了的质料,充实意义也存在着上一节故意忽略了的两可性。一方面,和第一研究中的定义相称,充实含义是意指含义的平行物,是直观行为中抽象出来的观念同一性,它是在直观中“对那些与含义相符的东西加以观念构思的”结果。(1984b,A567/B295)但另一方面,胡塞尔接下来立即改变了说法:充实意义“作为完全相合充实行为的意向本质理解”。如果意向本质只是“合乎含义的本质”,那么就没有任何理由认为作为含义实项对应物的充实意义是观念存在。更重要的是,在直观行为中,如何看待充实意义和映现内容的关系呢?在充实意义自身的定位不清晰的情况下,正确解决两者的关系形成了远比质料和充实意义的模糊性严重得多的关于真理理论的困境。

这一困境来自德莱福斯的著名分析。德莱福斯认为,充实意义只是在直观行为内重新复活的意指意义,即充实意义只是新的意指意义。这样,所谓的充实意义并未获得充实,它还需要新的直观行为为其提供充实,由此又将产生新的充实意义,以至无限。(Dreyfus,p.105)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胡塞尔将充实在本质上看作直观和表述之间质料和观念意义的同一;直观虽然表面上为表述的质料提供了充盈,但由于映现内容严格说来是与行为意义无关的个别内容,直观内容并未以任何形式进入到观念性的充实意义之中。“正是由于这种同一性,充实意义才不包含任何充盈方面的东西”,“它不包含直观行为的整个内容”。(1984b,A568/B296)所以直观行为只是符号性的表述行为的循环,因为即使在充实中形成了充实意义,它也完全是意指意义的重复,它没有带来任何新的内容,是形式上的单纯反复;对于所谓充实的可能性来说,直观行为和表述行为之间永远存在着不可填充的鸿沟。

这一困境的关节在于充实意义只是意指意义的重复,而要想否认这一点就必须回到充实意义和映现内容的关系中去。德莱福斯提出了“直观意义”的概念,他认为应该用它来填充表述和直观之间的巨大鸿沟。直观意义指的是一种全新的意义概念,它的存在是与其意义对象的直观内容不可分的,它不能从它使之活跃的直观内容中抽象出来。虽然直观意义的概念是一个创造性的提法,它的确反映了那些《逻辑研究》中尚未明确化动机的存在,但是这些动机已经出现在充实意义中。德莱福斯的全部论证建立在充实意义是意指意义的简单重复上,恰恰这一点不能为我所同意。

胡塞尔否定直观中的意义构成,的确反映了他所具有的表述优先的根深蒂固的立场。但鉴于他几乎总是把含义性质的意义和表述联系起来,因而与其说他严格反对直观中的意义构成,不如说在术语上他反对直观中的逻辑学意义上的含义构成。于是否认意义在直观中构成就具有了隐含的积极意义:它来自于对于直观中的意义形态的正确的实事分析,这种分析使胡塞尔相信,直观中的意义不同于逻辑含义,它的观念性地位是难于捉摸的,意义是混沌的甚至是前语言的。但是胡塞尔没有能正确表达这种想法,他总是急于服从表述至上的动机,这就是他为什么有时否定直观中的意义构成的原因。

本文上一节末尾已经表明,胡塞尔对充实含义中含义的使用这个词表示了忧虑,而倾向于只在表述中使用它。在第六研究第28节中可以看到他的立场继续后退:他用充实意义来替换充实含义,而把含义仅理解为表述含义;他不再提充实意义是对直观意向观念的把握或观念直观,而称其为“对那些与含义相符的东西加以观念构思”的产物,从而将其观念存在的含义淡化;再后来,他干脆把充实意义理解为意向本质,一种在直观行为中以质料为核心的具体意义,从而与此前他严格反对含义在直观中构成的立场字面上相一致。

在观念内容和实项内容之间动摇的充实意义因此具有了全新的内涵:它不是概念上的混乱,而是对直观中意义构成问题的更深入的揭示。充实意义和映现内容的关系为此提供了极为有益的说明。在直观中,质料和映现内容之间是本质的、必然的联系。胡塞尔解释说,这是因为映现内容作为“有待于被构义的内容,通过某个相似性或相同性的领域,即通过它的种的内涵”,为质料“设定了限制”。(同上,A565/B293)如果仅凭质料,“无法自由决定”将映现内容“构义为何”;如果映现内容以种的方式参与了对对象的构义,即使它通过质料进行,也必须承认映现内容在某种程度上就是质料,或者是构成质料的一部分。关键性的反驳,即有关映现内容和质料之间的所谓实项内容和意向内容的差别的反驳不再是障碍,因为胡塞尔至少曾赋予质料以实项内容的内涵。这个观点在胡塞尔如下说法中得到充分印证:“另一方面,质料和充盈并非没有关系;当我们将纯符号行为和一个为其带来充盈的直观行为并列时,两者的差别绝对不在于,在共同的质性和质料旁移居来了第三者。这至少不是我们将充盈理解为直观内容的那种情形。因为直观内容自身已经触及了整个质料,具体而言对被还原为纯粹直观之行为是如此。如果此时先给予的行为开始就是纯粹直观的行为,那么它的质料同时就是其直观内容的组成部分”。(同上,A560/B288)映现内容包含着质料,质料是映现内容的组成部分,这是胡塞尔的结论;形式和内容的绝对区分被打破了,它类似于康德的“图型”。

胡塞尔在一般直观中建立了质料和映现内容的本质关联,在纯粹直观中将质料纳入映现内容。在内在感知中,胡塞尔实际上取消了质料和映现内容的二元构成模式。这种形式和内容的二元构成模式建立在体验内容和对象区分的基础上。即使在纯粹直观中胡塞尔还想保留这种区分(参见A554f./B283f.),但在相应的感知中他完全取消了它,他承认没有释义的存在。(同上,A712)而在一开始引入构义行为时,他特地补充说,要将相应感知的情况排除在外。(同上,A363/B1364)而正是在此后对内在感知之时间意识的深入分析中,胡塞尔发现自己无法维持构义行为和构义内容的二元构成模式。(参见Boehm,pp.106ff.和Sokolowski,pp.99ff.)

胡塞尔在《观念Ⅰ》中将感知相关项同时标示为感知意义。从古尔维奇、福洛斯达尔到史密斯和麦克因斯泰尔都将之看作同一的观念意义,但这不能解释胡塞尔为什么在那里将直观的显现和充盈看作为感知内容的意向相关项,充盈和感知意义直接重合了。贝耐特则试图根据1906—1908年的材料考证:感知相关项具有个体化的特征:它既不是实项内容,也远不是同一的观念。(参见Bernet,S.61-80)而根据本文的分析,这种对感知意义的解释可能性道路实际上已经由《逻辑研究》所发端。而韦尔通在解释感知意义的起源时,试图用发生现象学的综合来反对静态现象学中直观内容和构义形式的二分,将感知意义在其中发生作用的“源始直观”和语言意义在其中发生作用的作为语言附属物的“认识直观”区分开来。(参见Welton,pp.212ff.)本文也认为,决定性的思想动机已经在《逻辑研究》的静态分析中出现。最后,我对德莱福斯所谓困境的看法如下:德莱福斯正确地指明了胡塞尔真理理论的困境,这种困境由于将直观和表述、充实意义和意指含义简单类比所引起;但德莱福斯忽略了胡塞尔的充实理论中的积极因素,那种来自实事分析的直观与表述、充实意义与表述含义的离心运动所包含的消除困境的可能性。

注释:

①胡塞尔明确指出,他在意义和含义间不作严格区分。本文后面将指出,含义侧重于观念,意义侧重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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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塞尔逻辑研究的直觉与意义_胡塞尔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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