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东南亚国家金融风暴看资本下的外汇管理_外汇论文

从东南亚国家金融风暴看资本下的外汇管理_外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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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发源于泰国的金融风波在东南亚国家蔓延开来,引起世界性震动。一直相当稳固的香港联系汇率制也受到很大压力,甚至连拉丁美洲的股市波动也被认为是受到了东南亚的影响,而近在咫尺的中国却未受丝毫冲击,人民币汇率保持在十分稳定的水平上。显而易见,其主要原因之一是中国与这些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之间存在着重大差别。就总体而言,中国的外汇管理制度相对比较严格,在防止外部冲击方面起到了极为重要的积极作用。但是,目前我国的外汇管理体制也并非完美无缺,资本项下的不可自由兑换性对国际资本流动形成了一定程度的阻滞,与我国改革开放的大格局不完全协调,不利充分利用国际资源。在人民币逐步走向全面自由兑换的今天,如何通过渐进的手段改进我国的外汇管理体制,既为国际资本流动创造良好的条件,又能够最大限度地防止外部冲击,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拟对中国与泰国、马来西亚、菲律宾的外汇管理制度进行一简略比较,以期获得有益的启示。

泰国、马来西亚、菲律宾和中国的外汇管理制度

尽管泰、马、菲和中国都是新兴市场经济国家,都是国际投资的热点地区,但各个国家对资本项下的流动管理和外汇管理不尽相同。

1.直接投资管理

泰国规定,居民向境外的直接投资,如在一年之内不超过1000万美元,便无须经泰央行批准。非居民对境内直接投资,凡可以流入泰国的外国资本和契约放款没有任何控制,但接到款项的15天内,须在指定的银行兑换或存入指定银行内的外汇账户。对直接投资的流动性控制为:外国直接投资的出售或清盘以及资本收益,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即可汇回投资国,没有任何管制。

菲律宾对直接投资控制、房地产转移控制、货币市场工具控制与资本市场证券投资同等对待(参看资本市场证券投资内容)。

中国对直接投资管理规定,居民向境外直接投资所用的外汇经外管局审查外汇资产来源和估价投资风险后,获外经贸委批准,并在外管局注册。

非居民要求在境内直接投资,在中外合资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下,经外经贸委批准,可在中国自由投资。由于环境和安全原因,在一些行业不允许外国直接投资。对直接投资流动性没有限制。

2.信货活动控制

泰国对贸易信贷基本无控制。对金融信贷方面规定:居民放款给非居民,仅可由指定的银行做有关业务的净外汇头寸。按照外汇管制法,居民只能对其公司本身控制股份总额至少25%的附属公司给予放款;放款额不能超过1000万美元,否则要经泰央行批准。居民向非居民借款没有控制。只要有向非居民付外汇的契约,即可自由的向非居民偿还金融信贷借款。

马来西亚规定:当非居民为了从马来西亚出口商品时,居民可以信贷形式给非居民放款,外管当局不加限制。最长贷款期限从出口之日起为6个月。非居民放款给居民规定:居民允许从有执照银行、有执照商业银行和非居民处获得总计500万等值林吉特的外汇信用贷款。超过规定限制的金额须事先获外汇管理机构的准许。居民不允许从非居民处获得林吉特贷款。对于居民从非居民处获得不超过12个月期限的出口商品资本金的贸易信贷,当局没有限制。

菲律宾在信贷活动控制方面规定:在贸易信贷项下,居民对非居民贷款,无控制。居民向非居民借款,由央行批准和登记并要求有担保。金融信贷,居民向非居民放款时,信贷须先经菲央行批准。非居民向居民放款时,按照一般规定,非银行居民签订外汇贷款合同要有民营部门或本地商业银行出具的担保,要求事先在央行登记或批准。

中国规定:贸易信贷方面,工商企业不准放款给非居民。金融机构放款给非居民,必须经外管局审查资格,必须是符合外汇资产流动比率要求的金融机构,方可进行。

居民向非居民借款规定。国内企业对外商业借款,只有外管局批准的金融机构和指定工商企业或集团可参与对外商业借款,期限超过一年的信贷,必须列入国家外汇信贷计划,并经外管局批准;短期商业信贷借款(一年以内)需要求企业自身外汇平衡。金融机构在外汇平衡预算之内,可不经批准自由参与短期外汇借款,但每笔借款要到外管局注册。提供给企业(不含外资企业)三个月以内的短期外汇融资可不受限制,但超过三个月的短期融资需要求外汇平衡,并且借款必须在外管局注册。外资企业和非居民可以不经批准自行借款,但每笔借款必须向外管局提交报告。

3.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

泰国非居民在当地资本或货币市场卖出或发行金融工具,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法律权力之下控制,证券法规定对资本市场(期限一年以上)和短期货币市场债券(到期日在一年之内的债券债务)法律和规定是同样的,外国发行者与本地发行者在法律制度上同等对等。按照这些规定,任何一家公司希望向公众发行债券须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报批,并取得有关文件。

非居民在泰国购买资本市场债券,对当地的银行、金融公司、金融信贷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最大购买量限制为上述银行或公司实付注册资本的25%;与个人联合控股有关的个人购买量限制为不得超过银行实付注册资本的5%,金融公司、地产信贷公司实付资本的不超过10%。外国参与者收购其他泰国公司的最大股权持有为49%。居民购买海外的资本市场证券和货币市场工具,须经泰央行批准。

马来西亚在资本市场证券投资方面规定:马来西亚不控制非居民在马境内出售马来西亚证券,也不限制他们将销售收入汇回母国。非居民获批准可以在马境内发行证券。居民在海外购买时,价值少于10万马来西亚林吉特的交易不受控制。当每笔支付金额达到或多于10万马来西亚林吉特的交易不受控制。当每笔支付金额达到或多于10万林吉特或等值外币,该居民购买外国证券和用于购买的款项,要符合如下要求:(1)付款使用外币;(2)此居民没有国内借款;(3)对于有国内银团贷款的公司居民,以海外投资为目的的累计支付总额,在一个日历年度内不得超过等值1000万林吉特。

菲律宾在资本市场证券控制方面规定:非居民购买须在菲律宾央行登记或指定管理银行。按照一般规定,在菲央行登记的外国投资者,在政府债券、菲律宾股票交易所挂牌的证券、货币市场工具或银行存款形式上没有强制性投资指令。只有投资者将资本汇回国内和汇出红利、利润、资本收益的外汇来源需从银行系统兑换时,才需要到央行登记。

非居民从政府主管机构获得允许在菲境内从事精力的正规执照之后,即可出售或发行证券。

中国在资本市场证券业务方面规定。非居民在国内只能购买B股,B股面值按人民币计值,B股在中国证券交易所挂牌,且只供外国投资者购买。不允许非居民在当地卖出和发行证券。在货币市场工具业务方面,不允许非居民在境内购买、出售或发行证券、股票的交易。

居民在海外,除获准在海外借款的金融机构和指定的工贸企业或集团以外,不允许在海外购买证券。必须经过外管局审查资格之后的金融机构方可在海外购入债券。居民在海外出售或发行债券股票经过中央银行和外管局批准。

4.衍生产品其他金融工具

泰国规定非居民可以在当地出售和发行海外的衍生产品和金融工具,居民则可以买入。

证券法对非居民在当地市场申请买卖金融衍生产品,或居民在海外运用这些工具均没有控制。但除非获得证券交易委员会发的特准文件,或者获得做这类交易或业务的准许之外,证券公司不允许买卖金融债券的期货或期权(不论是自营或代客)。

在外汇管制法中,居民买入衍生工具或调拨资金,要有泰央行的准许。对非居民在当地市场购买和卖出金融工具没有限制;经证券交易委员会认可,对非居民在当地市场进行认股证或可转换的工具和债券的发行没有限制。

菲律宾则要求事先经菲央行批准。只有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正式被菲央行授权的分支机构,允许进行衍生产品交易。

马来西亚规定,居民须获准许才可以付款给非居民进行任何即期或远期交易合同,或不涉及马境内外汇调期的利率期货交易。在海外发行或出售金融工具要获得批准。

中国规定,非居民在境内市场不允许从事购买、出售或发行这类衍生产品和其他金融工具的交易。居民在海外,参与这类交易工具活动的金融机构,其资格须经过特别审查,并且对其外汇敞口头寸设有限额。

5.外汇交易管理

泰国规定在商业银行之间或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可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但所有外汇交易必须与贸易或金融交易有关。远期汇率及远期贴水自由决定,且通常反映利率差别。即期交易则无特殊限制。

马来西亚外汇敞口头寸限制:商业银行在其外汇隔夜敞口头寸要求有专门限制,不论多头或空头、即期或远期。决定外汇隔夜敞口净头寸的限制是基于该行入账的股权持有资金和交易容量。限制上限为股权持有资本的50%。

中国规定除外管局指定的金融机构和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企业或单位以外,任何其他企业、单位不得经营与外汇保值无关的即期、远期外汇买卖交易,有合法外汇来源的个人可在指定银行进行外汇卖交易。经常项目下的外汇可以自由兑换。对金融机构(包括高业银行)外汇敞口头寸的限制:金融机构以其自身名义进行的外汇交易。每日交易总金额(外汇总敞口头寸)不得超过其外汇实有资本的20%。由最高管理层授权后,金融机构以其自身名义进行的外汇交易可以保留一个少量隔夜敞口头寸,但这部分头寸不得超过其实有外汇资本的1%。

泰、马、菲和中国的外汇管理制度的比较及启示

经过上述对比可见,就长期资本流动而言,我国对外商直接投资管理相当宽松;面对居民对外投资的管理则相对严于东南亚国家。由于直接投资的相对稳定性,所以虽然我国每年引进大量国外资金,但即使是在经济、金融环境发生重大突发生改变时,也不大可能在短时间内大量外流,从而对金融市场(尤其是对汇率)产生明显不利影响。此次东南亚金融风波未能冲击我国,外资结构的因素应当说占据首位。

就居民对外投资而言,我国管理比较严格。这符合我国引进外资加快国内建设的基本指导思想,也是此次我国免遭金融风波冲击的重要原因之一。虽然国际游资在重大国际金融风波中往往扮演重要角色,但本地资金的重要性决不可忽视。如果居民可以自由对外投资,在国内经济环境出现不利迹象时,内资也有可能会同外资一起大量外流,从而冲击目标汇率水平。然而,过于严厉地控制国内资金外流也不可取,因为资本的充分流动是资源最优配置的重要条件之一。多年来,国际社会一直在呼吁我国进一步放松对资金外流的限制,我国的企业和金融机构也面临日益增大的国内外联合经营的需要,同时这也是进一步吸引外资的需要。实际上,目前国内资金外流金额相当之大,其中很大一部分为非法流出。迄今为止,通过合法途径在海外经营的我国企业大多获得良好效果;而非法流出部分的情况则比较混乱。因此,我们认为,当一般条件成熟时,可以考虑开放我国的居民对外投资控制。可参考东南亚国家方式,规定每个居民每年可汇出金额的上限,将对外投资纳入一个合理的范围,严格限定对外投资用途,从对外直接投资入手开放口子,同时把控制个人或机构违法挟国有资金外逃作为放开后的重点监控目标。

上述东南亚三国对短期资本流动的管理显然较中国宽松,贸易信贷管理宽松;金融信资方面,向非居民借款几乎无控制;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方面(尤其短期资本流入和衍生产品及其它金融工具)政策较中国更为宽松,衍生产品和金融工具可在境内、外供非居民和居民运用。在这种管理体系之下,短期资本的流入,以及长短期资本的随意流出十分容易。因此,过去十年间汇率比较稳定的泰国,在吸引外资流入方面获得了很大的成功,但是由于吸引外资方面的宽松管理制度、优惠条件和简单的手续,也为国际游资和投机资本在泰国的随意流动提供了条件。中国对外汇、资本的管理和限制较为严格,每年国家制定外债计划,涉外借款的单位经外管局审查资格后批准,非居民不能随意进入国内证券市场,不易受到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因此,可以得出结论,中国目前的外汇管理制度,有效地保证了类似泰国的金融动荡不会在中国发生;中国的金融管理体制限制了短期资金流入和投机资本在中国的兴风作浪。因此,外汇开放的控制方面要注意对短期资本流出入的管理,防止投机因案的介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化和人民币自由兑换进程的逐步推进,外汇管理的进一步放松必然会给短期资本流入中国打开一道门。面对短期资本流动不能视为坏事,它可以为国内短期的资金需求提供来源,特别是在资金市场严重失衡的条件下,短期资金对资源最优配置的效果优于长期资金。但是,对于资金的短期流出可能造成的危害,以及投机资本的短期流动,像在墨西哥、泰国造成的金融动荡,也需要警惕。因此对于短期资本流动的开放仍应相当谨慎。参考国际经验可以考虑在短期资本流动开放之后,用对短期资本流出、流入适当收税的办法加以限制。

我们认为,最应谨慎的是金融衍生产品的开放。东南亚国家的这些方面的管理比中国宽松得多,给投机资本的炒作提供了便利条件。金融衍生工具一方面是有效的保值手段,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但另一方面,金融衍生产品的保证金交易方式又通过其杠杆作用以实际资金量的几十倍效果影响市场,在金融动荡时期往往起到极大的推波助澜作用。

此外,外债比例应控制在一定规模。过去的墨西哥危机,最近的泰国金融动荡都表明,由于外债比例过重,当国内经济出现问题和金融形势有恶化苗头时,就会出现部分投资撤出,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情况的恶化。我们应当引以为戒,泰国国内生产总值1996年约合1198.54亿美元,而公布的外债约900亿美元,外债过重所造成的影响和后果不容忽视。我国经济继续增长,目前的外债水平与综合国力比较仍处于合理比例,在进一步开放过程中,谨慎地、有计划地控制外债的增长,由国家宏观控制对外借债,是十分重要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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