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学术信息资源呈缴保存制度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信息资源论文,学术论文,制度论文,网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分类号]G250.76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文献日益增多,给人们通过网络获取学术信息带来极大的方便,人们可以足不出户随时通过计算机利用互联网检索所需的学术文献信息。但同时网络学术信息资源数量巨大、变化频繁的特点也带来了一个难题——网络学术信息资源的长期保存问题。目前,对于网络学术信息资源的保存,既没有专门的机构负责,也没有相关的法律保障网络学术信息资源的长期保存,致使网络学术信息资源保存工作处于分散、无序的状态,大量有价值的网络学术信息资源不能得到应有的保存。传统印刷文献的呈缴本制度在保存国家文化遗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在网络技术条件下借鉴传统印刷文献呈缴保存的方法建立网络学术信息资源保存的呈缴制度,对于保障网络学术信息资源及时、全面有效的保存具有重要意义。
1 为什么要建立网络学术信息资源呈缴保存制度
1.1 网络学术信息资源保存责任主体不明确
随着网络信息的不断增大和消失危机的日益加重,各国对网络学术信息资源长期保存问题非常重视,并且进行了多项保存实验。目前,在网络学术信息保存责任问题上,存在较大的争论和分歧,还没有专门的机构对整个网络学术资源承担保存责任,也没有统一的政府组织来制定采集标准或网站保存策略,导致网络学术信息资源的保存出现了一种相对分散的局面。究竟是由网络学术信息资源生产者、出版者、发行者、图书馆、档案馆、用户这些责任主体中的谁来负责保存网络学术资源,目前学术界还没有统一的看法。由于责任主体不明确,致使无法有效实施对网络学术信息资源的保存,使得大量有价值的网络学术信息资源随时面临消失的危险。因此,有必要建立一种制度来保障网络学术信息资源的长期保存,呈缴本保存制度就是解决这一问题的较好方式。[1]
1.2 网络学术信息资源呈缴方式的优点
随着网络学术信息资源的迅猛增长,许多有价值的网络信息资源随时面临消失的危险。如何有效地保存这些有价值的网络学术信息资源,目前还没有专门机构与法律来保证其得到有效的保护。从目前国内外网络学术信息资源保存机构实施情况来看,主要有四种采集方式获取网络学术信息并加以保存,即选择性采集方式、全采集方式、联合采集方式、基于呈缴本制度的协商方法等。基于呈缴本制度的协商方式是由图书馆与网络出版机构进行协商,由出版社按印刷本文献呈缴制度向版本图书馆呈缴每一种出版的电子文献。[2]从前面三种保存网络学术信息资源的方式来看,都不能很好地保证网络学术信息资源收集的数量与质量,只有基于呈缴本制度的协商方式具有通过法律手段较为全面的收集并保存网络学术信息资源的独特优势。基于呈缴本制度的协商方式可以有效保证网络学术信息资源最大限度的保存。借鉴印本时代呈缴本制度对印刷文献进行较好保护的经验,我们可以把网络学术资源列入呈缴范围,以便从国家层面上有效的保存有价值的网络学术信息资源。特别是在目前的技术条件下,数字资源丢失的危险远大于印本文献,国家有责任对这些数字资源进行选择性长期保存。因此,通过呈缴保存机制保证对网络学术信息资源的最大收集与保存是比较现实可行的方式。
2 国内外网络学术信息资源呈缴制度的现状
在国外,对网络学术信息资源的呈缴制度也非常重视,已经有许多国家修改并充实了网络学术信息资源呈缴的内容,为数字化资源的长期保存奠定了法律基础。美国、法国、日本等国的呈缴法规也都对电子出版物的呈缴做出规定,但不足的是还只限定在实体电子出版物。1993年,美国把物质载体的电子出版物纳入了呈缴范畴,但网络电子出版物未涵盖于内。美国唯一接受呈缴本的部门是国会图书馆,除了依据法律接受呈缴本外,国会图书馆还通过与出版商签订协议受缴CD-ROM,协议对电子出版物应该注册、缴送并取得版权达成一致;法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实行出版物缴存制度的国家。法国国家图书馆从1999年开始实验从25个网站自动收集网络电子出版物。将学术杂志和研究论文作为收集对象。2001年6月部长会议通过“信息社会法案”,并在2002年初提交给议会,该法案就联机出版物的法定缴送进行了修订,目前网络电子出版物尚处在自愿缴送状态;日本《国会图书馆法》规定:将信息固定在CD-ROM、DVD等有形媒体上的高密度类电子出版物,与以往纸质出版物一样,都作为呈缴的对象;网络类电子出版物暂不作为呈缴本制度规定的呈缴对象,而对认为有价值的网络类电子出版物,可适当地根据协议加以收集[3];
2003年,英国制定了新的呈缴法案,要求出版社向英国和爱尔兰的6个图书馆提供数字资源存储。目前数字资源所有者根据法律的要求向版本图书馆呈缴所有新出版的数字化文献,从而保证了数字化文献的最大限度的保存[4];德国、加拿大等国对网络出版物采取了自愿呈缴方式。1998年,德国制定了联机学位论文缴送法规,大学出版商按照规章/义务缴送联机学位论文。德国国家图书馆也在为实现网络电子出版物的缴送研究相关法律项目。1998年10月,发布了有关网络电子出版物呈缴的政策方针。加拿大国家图书馆建立的保存项目主要收集加拿大“原生的数字”作品及其他国家出版的有关加拿大的数字作品。有选择地收藏网络或其他介质格式的出版物,以增加或充实馆藏。[5]
南非、丹麦、荷兰、挪威等国已经把网络出版物纳入了呈缴的范围。南非呈缴法对“文献”定义为通过任何载体以文本、图像、视频、声音或其他可理解的格式进行存储、传递信息的对象,各对象之间因其信息内容、可理解性和物理外观的明显不同而形成一个个独立的文献。芬兰2003年修改法令将法定缴送的范围扩展到了网络出版物。丹麦1997年6月对1927年的《出版物版权缴送法》进行修订,并在1998年1月1日生效。修订的法律对因特网上的“最终的独立单元”电子作品也强制实施缴送;荷兰没有制定呈缴法规,所有的印本和非印本出版物都是采取通过与出版商签署协议采用自愿呈缴的方式;挪威对1989年制定的《公开发行书刊资料缴送法》进行一次修订。按照挪威的法律规定,送缴的书刊资料包括9类,其中有一类为电子资料,如磁片、磁带、光盘。此外还规定,凡发行50份以上的电子资料均应由出版商送缴两份,若出版者在国外,则由进口商送缴两份。[6]在我国,1979年4月,国家出版局修订颁布了《关于征集图书、杂志、报纸样本办法》,为我国的呈缴本收集提供了新的政策保障。然而随着网络环境的不断发展,我国在《出版管理条例》和《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中没有网络出版物的呈缴规定,而且《电子出版物管理暂行规定》中的电子出版物概念甚至不包括网络文献,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调整网络电子出版物呈缴法律关系的完备的法制体系。
3 对建立我国网络学术信息呈缴本制度的建议
3.1 将网络学术信息资源纳入到呈缴之列
由于网络学术信息资源的来源不同于传统文献,其可以是通过数字化方式直接产生,也可以通过其他输入设备转化后得来。而且网络出版物比较自由,并不像印刷文献那样需要经过专门的机构给以批准,因此,传统呈缴本制度已无法解决网络文献长期存缴的问题。我们应对现有的呈缴本制度进行改革,建立网络学术信息资源呈缴制度,使数字化的网络文献能够像印刷文献一样在一个国家内得到有效的控制,使网络学术信息资源得到最大和最有效的保存。呈缴法要求任何一个网络出版机构都应遵守网络呈缴制度的规定向版本图书馆呈缴自己的每一个电子出版物。同时,呈缴法也充分保证呈缴机构的合法权利,并明确规定图书馆可以在合法的范围内向用户提供相关信息存取服务的权利。
在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系统的网络学术信息资源呈缴法律,在“电子出版物管理暂行规定”中对电子出版物的定义不包括网络文献;“互联网出版物管理的暂行规定”中也没有规定网络出版机构向国家图书馆呈缴的义务。因此,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年8月19日发表的“保存数字化遗产宪章草案”第八章中提出的原则,即“为了保护数字化遗产各会员国需制定必要的法律框架,仅靠市场力量是不够的”。当前应建立我国自己的网络学术信息资源呈缴制度,特别是我国文化部正在起草“中国图书馆法”(征求意见稿)中,应对网络学术信息资源等数字化信息的缴送问题有较明确的规定,希望这部法律能够尽早批准实行。
3.2 呈缴制度应明确呈缴者的权利与义务
实践表明,呈缴本制度是保存网络学术信息资源的最为有效的方式之一,因此,我国应积极探索并尽早实施网络学术信息资源的呈缴办法,以便使网络学术信息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保存。但我国现行的缴送办法没有针对数字信息的特点作出规定,只是机械地将印本出版物的缴送模式套用在实体电子出版物上,因而对出版商或发行商的经济利益必然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我国在建立网络信息呈缴制度时,一定要依据网络学术信息的特点,制定缴送的方式和方法,明确规定呈缴的范围,并对用户数量和用户的行为制定某些限制措施。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网络学术信息资源呈缴工作的有效进行,确保最大限度的保存网络学术信息资源。
3.3 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网络学术信息资源呈缴制度
纵观我国呈缴制度建立的历史,使我们发现我国在较长的时期内,一直以《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和新闻出版总署制定的若干部门规章作为管理监控出版物呈缴的文件,在法律效力上明显不够。因此,应该改变我国现行出版物呈缴立法缺乏,约束力不强的状态,在今后可能出台相关法律时规定各类网络学术出版物的呈缴义务,以此作为出版物缴送的法律依据。只有这样才能通过法律手段规定各出版者必须向呈缴接收机构提交其网络出版物的副本,以便使一个国家生产的网络学术信息资源都置于国家的控制之下。这样可使有价值的网络学术信息资源得到最大程度的保存。[7]
3.4 明确网络学术出版物呈缴范围及时间
由于网络学术信息资源数量巨大、形式多样,内容复杂,如网络学术信息资源主要可以包括以下几种类型:电子学术期刊、网络数据库、学术机构网站、专家学者主页、学术论坛、图书馆的学术特色数据库、学术导航网站、开放存取电子期刊、学术机构知识库等。因此在建立网络学术出版物呈缴制度时,就必须要解决好网络学术出版物缴送范围的问题。以便使网络学术信息呈缴制度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提高保存本的质量与效益。一般应将具有原创性内容和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站点列入缴送范围。网络学术出版物一般可分为静态网络出版物和动态网络出版物两类,对静态出版物的保存一般比较容易纳入缴送范围。而对于象专家学者主页、学术论坛等动态网络学术信息资源内容更新频繁,则很难实现同步呈缴。因此,在呈缴制度中应该明确对于动态网络出版物,可以根据不同的更新周期设定相应合理的呈缴间隔时间段,以保证动态网络学术信息资源的长期保存。
3.5 建立网络学术信息资源呈缴补偿机制
由于网络学术出版物容易复制的特点,使得许多呈缴者担心缴送网络学术出版物会影响其出版发行的经济利益,在我国《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中没有呈缴合理数量与补偿措施明确规定。因此,在建立网络学术信息呈缴制度时,应明确规定补偿标准。这样不仅能平衡用户与出版商之间的利益关系,还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呈缴者的积极性,使呈缴制度得以持久和稳定地执行。
总之,呈缴制度无论在印刷文献或数字文献时代,都是保存国家学术信息资源的重要保障措施。因此,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建立网络学术信息资源的呈缴制度对于保障网络学术信息资源的及时、全面有效的保存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