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斯大林的民主集中制理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斯大林论文,民主集中制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3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951(2002)06-0057-(04)
一、斯大林理论层面的民主集中制思想
一谈到斯大林的民主集中制,绝大多数人都认为斯大林只有集中、专制和独裁,而没 有民主,在党内生活中取消了一切形式的民主。不必说《斯大林评传》的作者托洛茨基 ,事实上,苏联和外国的许多评论家都持有这种观点,德·安·沃尔科戈诺夫的《斯大 林:胜利与悲剧》一书通篇都贯穿着这一思想,他认为:“斯大林主张统一,但不是辩 证地而是教条式地去理解统一,他逐步完全取消了不同意见之间的健康斗争,共产党员 不能自由发表自己的观点,不能批评上级党的机关。党内出现了‘不动脑筋的一言堂现 象’。在为党的‘团结一致’而奋斗的旗帜下,斯大林渐渐地、逐步地、但是坚定不移 地在党内生活中抛弃了民主原则。”[1](P454)而苏联科学院的哲学博士、教授阿·帕 ·布坚科和波兰华沙大学教授莱·科拉科夫斯基两人,虽然对斯大林与马克思主义的关 系有不同的看法,但都认为斯大林是专制政权和集权主义者;国内研究斯大林的专家李 宗禹在《斯大林模式研究》中也认为斯大林是个人集权主义者,并分析了这一现象形成 和发展的过程。这种看法至少有两个方面值得怀疑:一是斯大林建党初期和他晚期的思 想是否一致?二是斯大林理论层面与实践层面是否矛盾?笔者认为这两方面的问题都是存 在的。
从理论的视角来审视,斯大林并没有完全否认民主而只谈集中和统一,相反,斯大林 在很多文章中都强调过民主,尤其是早期的著作更为明显,如《我们的意见分歧》、《 关于党的任务》、《关于争论》等文章都阐述了党内的民主问题。
写于1921年1月的《我们的意见分歧》,就俄共党内关于职工会的争论发表看法,斯大 林认为与托洛茨基的分歧并不是原则性的分歧,只是在加强劳动纪律的方式、对待工人 群众的方法和改进工会体制等问题上的分歧。斯大林主张对工人群众主要的是应采取说 服教育的方法,在工会内部实行无产阶级民主的方法,反对托洛茨基主张的强迫方法( 军事方法)。“工会内的民主即通常称为工会内部无产阶级民主的正常方法,是群众性 的工人组织所固有的自觉的民主,这种民主是以认识到对组织在工会内的千百万工人群 众经常采用说服方法是必要的和有益的这一点为前提的。不认识到这一点,民主就会变 成空谈。”[2](P8)所以自觉的民主,即工会内无产阶级民主大方法,是产业工会唯一 正确的方法。而被迫的、不彻底的、无原则的“民主”同工会内部无产阶级民主的正常 方法毫无共同之处。它会分裂党的组织,失去工人阶级的支持。尤其要管理俄罗斯这样 一个农民占80%以上的国家,必须得到工人阶级的充分信任和支持,不断发挥工人阶级 的自觉性、自动精神和主动性,为此要“用共产主义的精神不断教育工人阶级,把他们 组织到工会中来,吸引他们参加共产主义经济建设事业。”[3](P12)很明显这时的斯大 林是主张在党内实行民主作风,而不像其晚年只强调集中的一面。
1923年12月所写的《关于争论》又深化了这一问题。第一部分分析了争论的三个阶段 ,起因于反对派要求重新审查整个新经济政策时期党在党内建设和党内政策方面的基本 路线。他们要求彻底执行十大关于党内民主的决议,却反对十大、十一大和十二大所规 定的禁止派别活动、规定党龄等措施,并认为党实际上已经变成了军队似的组织,党纪 已经变成军纪,为此必须自上而下地整刷党机关的全体成员,撤换主要工作人员等。争 论的实质是党内的民主问题,斯大林对此提出了反驳:“党是根据自愿原则从下面建立 起来的无产阶级的先进部队。党也有自己的司令部,但它不是由上面任命,而是由全党 自下选举的。不是司令部编制党,恰恰相反,是党编制自己的司令部。党本身是根据自 愿原则编制起来的。”因此党和自己的司令部之间,不是军队中的物质依赖关系,“党 的司令部不能随时随地任意调动党的部队,党的司令部只能根据本阶级的经济和政治利 益来领导全党,因此党纪具有特殊的性质,它主要以说服方法为基础,而和主要以强制 方法为基础军纪不同。”[3](P159)
斯大林还分析了两种民主:一种是党员群众的民主,有了这种民主,党员群众就极愿 意发挥主动性并积极参加党的领导工作;另一种是有不满情绪的党内要人的“民主”, 他们认为民主的实质就是用一些人代替另一些,它和工人民主毫无共同之处。为了保证 党内真正的民主,斯大林认为“首先必须铲除我们某些工作人员头脑中存在的那些战争 时期的残余和习惯,使他们不再把党看作一个机关系统,而看作一个有主动性的机体。 ”其次,“必须克服我们拥有近百万职员的官僚主义的国家机关对只有两三万工作人员 的党机关所加的压力。”最后,“还必须提高我们许多落后支部的文化水平,并且把积 极的工作人员合理地分配到全联盟的各个地区。”[3](P164)所以党内民主的真正保证 就是“自下而上振奋全党的意志”。
在这里,斯大林对党纪和军纪的区分,触摸到了民主与集中的脉搏,并对在党内如何 实现民主提出了自己的意见,这些思想应该说基本上符合了马克思主义的民主观。
同年写的《关于党的任务》一文,对党内生活的缺点、原因及其解决办法又作了详细 分析。斯大林认为,党内生活主要的缺陷不是由于党的基本路线不正确,历次代表大会 的决议中制定的无产阶级的民主路线是正确的,但地方上用官僚主义的态度歪曲了这一 路线,主要表现在:(1)党的路线规定党在实践中最重要的问题都必须在党的会议上讨 论,但党在地方上的实践却认为中央和其他领导组织自己会解决这些问题,无须讨论。 (2)党的路线规定:如果没有像党龄等等不可克服的障碍存在,党的负责人就一定要由 选举产生,但党的实践却认为:既然需要党龄,那就不需要真正的选举。(3)党的路线 规定:必须使党员群众了解经济机关、企业和托拉斯的工作,以期起到监督作用。但党 在实践中却认为:既然经济机关接受中央委员会的指示,并受这些指示的约束,即使没 有党员群众自下而上的监督,这些指示也是会被执行的。(4)党的路线规定:各部门的 负责工作人员,尽管有各自的专业,但作为无产阶级事业整体的一个部分,他们之间还 是密切联系的。但在实践中却认为:既然有工作上的分工,党的工作人员就可以不对经 济工作人员负责,经济工作人员就可以不对党的工作人员负责,这样必然削弱甚至割裂 彼此之间的联系。这些原因导致党的政策不被执行,并引起尖锐的争论,淡化了党的作 用。
造成这些缺点的原因是什么呢?斯大林归纳了六个方面,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党内缺乏民 主,因此斯大林提出克服党内生活中的这些缺点的八条措施,其中反对两种极端的观点 ,一是主张不需要党龄等条件的“彻底”选举。斯大林认为在当时新经济政策的和平建 设时期,党面临的环境依然是十分严峻的,因此党开始了清党工作;严格了非无产阶级 分子的入党条件;规定了党内负责人的党龄等。所以“民主是必须的,选举是必须的, 但党的十一大、十二大所规定的限制办法,至少是其中的一些主要办法,也应当仍然是 有效的。”[3](P154-155)二是主张无限制争论的观点。斯大林认为讨论问题不是党工 作的全部,党不仅要思想的一致,更要行动的一致,在实践中实现党的路线方针,在共 同思想的基础上形成行动一致的联盟。因此,“讨论问题是必要的,争论也是必需的, 但是,争论一定要有范围,以便防止党这个无产阶级的战斗部队堕落成为争论俱乐部。 [3](P155)”
1924年1月,在俄共十三大上斯大林就党内民主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探讨,指出:“广泛 的民主、完全的民主显然是不会有的。”“民主不是某种在一切时间和一切条件下都一 成不变的东西,因为有时候实行民主是不可能的和没有意义的,为了使这种党内民主成 为可能,就需要有两个条件或者两类条件即内部条件和外部条件。”[3](P8-9)内部条 件是无产阶级必须在物资生活和文化生活上有极大的提高;外部条件指能够保证和平发 展的国际环境。因此民主问题不应该偶像化,而必须依一定的条件为转移。而托洛茨基 “宣布集团的自由”,其实是搞派别活动。容许派别存在,那就会断送党,就会使党瓦 解。事实上“布尔什维克从来没有,一分钟也没有把党看作别的东西,只把它看作由一 块材料凿成的完整的组织,它有一个意志,它在工作中把思想上的各种差异汇集在一条 实际活动的洪流中。”[3](P21)为此,斯大林公开了虽在十大中通过,但至今仍是秘密 的“禁止派别活动的条文”。此外,1925年6月,斯大林在《问题与答复》中还谈到了 在农村中扩大民主的问题,因为“在许多地区农村苏维埃的选举不是真正的选举,而是 一小群害怕丧失权力的管理者用许多诡计和压力来私拉‘代表’的一种空洞的例行手续 ”。[3](P347)所以党必须扩大民主,改选苏维埃。这样的措施不仅不会削弱无产阶级 专政,反而由于活跃苏维埃和吸收农民中的优秀分子参加工作而日益巩固了。而在此之 前的《论列宁主义的基础》专门阐述了专政和民主的关系,认为无产阶级专政不可能是 完全的民主,对所有人的民主,也就是说,它不可能既是对富人的民主,又是对穷人的 民主;无产阶级专政应当是新型民主的国家和新型专政的国家。纯粹的民主或完善的民 主只是一句空话。
到了1926年,这一思想更具体化了。在4月13日,斯大林发表《关于苏联济济状况和党 的政策》一文,其中的八、九两节专门讨论了民主与集中的问题。斯大林认为要进行社 会主义建设,提高工人阶级的积极性,“首先必须使党本身积极起来,必须使党本身毅 然决然地走上党内民主的道路”,[3](P478)使广大的党员群众积极参加国家建设问题 的讨论。斯大林举例说,新反对派不愿说党内民主,禁止党组织开会,从而在选举大会 中被孤立。因此必须坚决而又忠实地实行党内民主,提高党员群众参与讨论的积极性。 但党内民主并不是派别自由,它是提高党员群众的积极性,并加强党的统一,加强党内 自觉的无产阶级纪律;而派别自由则是瓦解党的队伍,把党分裂为各个中心,从而削弱 了党、削弱了无产阶级专政。斯大林在结论的第七点中强调指出:“必须提高党员群众 的积极性,实行党内民主”。
由此看来,这一时期斯大林的民主集中制理论,有许多闪光之点,如对民主方法与被 迫方法的区分;对党内集中与军队集中的区别;对两种民主观的分析;对克服党内生活 缺点,实现民主的办法;民主与专政的关系等等观点,无不显示出他对民主与集中关系 的正确把握。他还认为民主不应是一种抽象的、形式上的民主,它要使人民能够拥有真 正的选举权,能够真正的参与国家大事和党的问题的讨论,这才是无产阶级的真正的民 主。但是,在无产阶级民主的基础上,还必须进行集中、统一,尤其面对当时国际和国 内的双重危机,这种集中和统一就显得更为重要。所以,斯大林在《关于苏联经济状况 和党的政策》、《再论党内的社会民主主义倾向》等一大批文章中都讨论了党的集中和 统一,以及如何维护党的统一的问题。由此可见,在30年代之前,斯大林理论上并没有 完全否认民主,相反,他相当强调民主的重要性,即使在30年代的后期,民主制的思想 在斯大林的著作中依然占有很大份量。并且,斯大林对民主与集中的理解,虽然强调过 集中,但基本上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民主集中制理论的实践轨迹
斯大林早期理论中的正确观点,在实践中却没有得到执行,尤其是30年代以后,斯大 林逐渐以个人集权制取代了民主集中制。虽然联共(布)先后在1925年、1934年、1939年 直到1952年的党章中明文规定“党的组织机构的指导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而且每个章程 一次比一次具体、翔实,但在党内的生活中已名存实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党章规 定的现象不断发生,民主集中制在实践中逐渐背离了早期理论上的阐述。主要表现在:
1.民主选举制完全流于形式。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党的一切领导机关从上到下都由选 举产生,而实际上都被自上而下的委任制或变相的委任制所代替,从而使选举制完全徒 具虚名:党代表或代表会议的绝大多数代表并非由选举产生;各级领导机关和委员会的 成员实际上也是通过委任制或变相的委任制产生;苏联共产党到1961年以前的所有章程 ,都没有对党内职务任期作出限制的规定。
2.代表大会实际上也不具有最高权力的职能。苏共的所有章程都具体规定了代表大会 的职责和权利:第一,听取和批准中央委员会、中央监察委员会和其他中央机关的总结 报告;第二,重新审查和修改党章和党纲;第三,决定党在当前重大政治问题上的策略 路线;第四,选举中央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要行使这些权力,最起码的就要如期召开 党代会。但是,苏共党在十四大以后,再也没有按规定期限召开过。代表大会的不断延 期,甚至长期不召开,再加上代表大会的代表的组成和讨论的议题受中央书记处控制, 从而使代表大会不能真正发挥自己的职能和行使自己的职权。不能行使党的最高权力, 自然也就不能反映体现全党或全党多数党员的利益和愿望。
3.中央委员会的职能和集体领导遭到了破坏。在30年代前,斯大林也曾坚持中央委员 会要实行集体领导和反对突出个人作用,认为“离开了集体来领导党是办不到的”,此 时,党代会能够按规定如期召开,每两个月或四个月召开一次会议;但1934年以后到19 53年的20年间,总共只召开了23次全会;二战期间只召开过一次会议;1944年~1952年 间,只在1947年召开过一次;十四大以后的五次党代会,每次都逾期举行,从十八大到 十九大,间隔竟达13年。如此,中央委员会的集体领导根本无法实现。
4.中央监察委员会的职能下降。苏共在九大上设立中央监委,随后,十大和十一大又 通过了《中央监察委员会的条例》,明确规定中央监委的任务是:监督中央委员会及其 所属的政治局、组织局和书记处是否正确执行党代会、代表会议决议和决定,审理各种 违反党的道德、党的纲领和章程案件,并做出相应的处分;同侵入党内的官僚主义和升 官发财的思想、同党员滥用自己在党内和苏维埃中职权的行为,同破坏党内同志关系等 现象作斗争;防止无谓的纠纷和派别活动,并同这些现象作斗争。《条例》还规定了中 央监委的产生和权限是:第一,中央监委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与中央委员会平行 行使职权;第二,监委委员享有中央委员的一切权力,有权参加中央委员会的会议,并 有发言权;第三,中央监委在自己主席团的领导下,有权审查政治局的一切文件,并派 遣一定的委员直接出席政治局的会议,并有发言权;第四,监委的决议,同级党委必须 执行,不得加以撤消,如有不同意见交联席会议或代表大会解决;第五,监委可以利用 同级党委机构进行工作,有权在自己职权范围内给党员和党组织分配任务;第六,当选 的中央监委委员至少须有10年党龄,中央监委委员一律专职,不得兼职。
设立中央和地方各级监委机构,并赋予它们一定的权利,对党的建设是极其必要的, 这是扩大党内民主的有效措施。但斯大林任总书记后,中央和地方监委的权限开始逐渐 缩小,并最终成为附属于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下属监察机构。在斯大林主持召开 的党的十二大上,删掉了关于监委和同级党委平权的重要规定,并将第四条规定修改为 “监委的决议,本级党委不得撤消,但须经党委同意后才能发生效力,并由后者付诸实 施。遇有不同意见,将问题提交联席会议以至代表大会解决”。这一改动降低了监委的 实际地位。而大会通过的《关于组织问题的决议》规定,中央候补委员也可以兼任中央 监委委员,中央委员会可以派有发言权的代表参加中央监察委员会;在中央监委中,只 有主席团成员才相当于中央委员的一级工作者,其中只有3个固定代表有权出席政治局 会议。这极大降低了监委的地位,并违反了其成员不得兼职的规定。十七大以前,中央 监委的权力、地位和独立性虽已遭到极大的削弱,但其性质、任务和形式并未改变,十 七大上,监委的性质发生了改变,将中央监察委员会更名为党的监察委员会,并规定其 职责是:“(1)监督党和党中央决议的执行;(2)审理违反党纪的人;(3)审理违反党的 道德的人。”如此,监委不再是与中央委员会平行的独立机构了。1939年的十八大再次 把党的监察委员会改名为附属于联共(布)中央委员会的党的监察委员会,并明确规定其 成员由中央委员会选举产生,在中央委员会的领导下工作,使之成为一个下设机构。19 52年的十九大上,进一步取消了监委监督党和中央委员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权力,仅仅保 留了监委检查党员遵守党纪的情况,并追究违反党纪和党的道德的行为的责任这一权利 。
中央监委地位、权力和独立性的这一演变,非常明显地表现出中央委员会从被监委监 督到领导监委,从被监督的对象变成监委的顶头上司这一历程。从此,中央委员会的政 治局、组织局和书记处的最高领导再也没人监督,掌握了无限的权力。而监委则成为斯 大林巩固个人权力,镇压反对派的工具。
由此可见,斯大林的民主集中制存在着理论与实践的背离,在早期的理论中,斯大林 正确阐述过民主集中制的思想,但后期的实践中却严重背离了这一思想。这种背离给我 们党的建设的启示是极其重要的。首先,对历史人物的评价一定要全面,不能以偏概全 ,不能因为斯大林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错误而完全否认他在早期思想中的理论贡献,否 认他在民主集中制理论中的马克思主义观点。其次,斯大林民主集中制理论与实践的背 离也揭示出:作为执政党要立于不败之地,仅有正确的理论是不够的,党的理论还要经 得起实践检验,更为重要的是必须要有一整套完善的机构来保证理论的执行,因为制度 建设在保证党内民主的执行中相当重要,有时是决定性的,否则造成的后果极其严重。 斯大林晚年个人集权制的形成,就与中央监察委员会地位、性质的改变和削弱有相当大 的关系,并最终导致了苏联共产党的垮台,这一深刻的教训值得我党认真思考。
收稿日期:2002-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