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与劳动者权益保护(二)--劳动关系协调的重要机制--社会对话_劳动关系论文

WTO与劳动者权益保护(二)--劳动关系协调的重要机制--社会对话_劳动关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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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对话: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

当前,经济全球化使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面临新的机遇和考验。作为对全球化带来挑 战的回应,以及促进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国际劳工组织提出“体面劳动”的原则和目 标,即劳动者在自由、公正、安全和具备人格尊严的条件下获得的可持续的工作机会。 这一原则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支持。国际劳工组织认为,实现体面劳动的重要途径是加 强社会对话,即“最好的解决办法在于多形式和多层次的社会对话,从全国性的三方协 商和合作到工厂一级的集体谈判。在进行社会对话的过程中,社会伙伴可以增强民主管 理,建立有利于社会经济长期稳定和平的朝气蓬勃、充满活力的劳动力市场机制。”( 国际劳工组织,“体面劳动”,劳工局长的报告,国际劳工大会第87届会议,日内瓦, 1999年)

对中国而言,随着加入WTO、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和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在劳动争 议数量显著增加的同时,劳动关系领域的雇主、职工、政府的三方格局也正在形成。社 会对话机制的建立,正是保护劳动者利益、促进体面劳动实现的程序性权利和手段,也 是促进劳动关系协调稳定发展的重要途径。

社会对话机制应至少包括三方面主要内容:集体谈判、工人参与和三方协商机制。

一、在集体谈判方面,随着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中国企业劳动 关系协调方式已经发生改变。计划经济时期企业工会主要通过参与行政办公会、党委会 以及领导个人干预来处理劳动问题的方式,正在转变为主要依靠集体协商与签订集体合 同来协调劳动关系的方式。

我国《劳动法》规定:“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定集体合同 ”。这是法律赋予工会代表职工的集体谈判权。《劳动法》颁布实施以后,平等协商、 签订集体合同的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2001年10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进一步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 动权益。”并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平等协商、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 明确了违约责任,为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2000年11月8日, 劳动部又发布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目前得到工会和政府大力推进的“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工资集体协 商,正是企业劳动关系的重要制衡机制。其主要作用在于“凡是企业增加工资或者由于 企业经济效益不好,工资水平要下调,或者职工间工资关系要调整,工资差距要拉大等 问题,都要双方协商取得一致。”从政府全面包办,到企业管理方单方面决定,再到职 工民主参与、双方协商,无疑是企业工资分配制度的一场革命性的变化。

据全国总工会统计,截至2002年6月底,全国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已达 63.5万家,覆盖职工8000多万人,占已建工会企业总数的48.7%。另据调查,建立平等 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劳动争议发生率明显下降。

但是,中国的集体合同制度目前还很不成熟,在一些关键方面存在若干需要解决的问 题。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有二:一是目前集体合同的推行办法主要是运用行政手段自上而 下地进行,职工的参与程度比较低。这种状况直接导致了很多集体合同签订过程中的形 式主义;二是工会在集体协商中难以有效地代表职工,许多企业的集体协商被企业行政 或雇主控制。

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从立法上讲原本是一种劳资双方自治的制度。这一制度的 有效实施,其前提是独立于雇主的工会,其保证是工会享有集体行动权。但目前,特别 是我国私营和外资企业中劳动者组织力量相当薄弱,又缺乏明确的集体行动权保障,集 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效果往往或是难以推行,如在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或是 徒有其名,如在国有企业。究其主要原因,除了目前仍然缺乏具体的相关法律规定和运 作条件外,还由于尽管现实提出迫切要求,但谈判恰恰是工会的弱项,长期计划经济体 制使得中国工会缺乏协商、谈判的经验和能力准备。此外,中国工会在推行集体合同的 过程中,尽管有政府部门的支持,但仍常常遭到雇主的不合作或抵制。这种不合作和抵 制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不应诺,二是控制谈判使之徒具形式或有利于雇主。这个问题 在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中更加突出。据《中国劳动保障报》报道,2001年4月,首 批20位工资谈判员取得上岗资格证书。他们既可以受雇于资方也可以代表工会进行工资 谈判。这种身份超然的工资谈判员的出现,在全国尚属首次,在国际上也并无类似职业 。它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有不少工资协商或谈判完全由资方控制,工会不敢说话的现实 。

完善中国集体协商制度的一个重要思路,即是要使集体协商法制化和规范化,特别是 要尽快出台并实施《集体合同法》及其相关实施办法,并通过建立集体协商中的不当劳 动行为救济制度,来加强工会的集体谈判权。同时,要加速工会的自身改革,使工会真 正成为独立于雇主的劳动者组织。另外,还需进一步明确工会的集体行动权。通过这些 措施来促进中国的集体协商制度真正步入市场运作。

二、在工人参与企业管理方面,修改后的《工会法》第37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工 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职工采取与企业、事业单位相适应的形式,参与企业、事业单位 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是计划经济时期中国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由于它具有 比较充分的民主性和代表性,比较充分的法律依据和法定职权,比较完整的组织体系, 目前依然有着相当的适用性。但在实践中,它也面临着在组织形式、职权、活动内容等 方面需要调整和改善的问题。特别是在非公有制经济单位,面临探索新的民主管理方式 的问题。

目前,有不少地方工会在新建立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尝试采用多种开展职工民主 管理的形式,其中既有以往在国有企业推行的形式,也有在非公有制企业中新的尝试。 主要包括,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工会主席参加(或列席)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厂务公开 制度,劳资协商会议和民主对话会制度等。总体而言,《劳动法》、《工会法》等国家 法律对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问题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在可操作性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 善。

为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中民主管理的实行,一是可以通过地方立法针对非公有制经 济的企业民主管理形式、组织制度、运作方式、监督制约措施等方面作出较为具体的规 定。二是加大对侵犯职工政治民主权利的执法检查力度,并制定相应惩处措施。三是针 对企业类型,内部管理体制、方式的不同,让企业工会自行决定采取何种形式开展职工 民主管理。四是提高职工的民主素质和意识,提高其参与能力。

三、在三方协商机制方面,1990年,中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三方协商 促进履行国际劳工标准公约》(第144号公约)。2001年8月,建立了由中华全国总工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组成的国家级劳动关系三方会议 制度。2001年11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劳动 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的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 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许多省、市通过地方立法也相应作出了规定。目前, 全国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有些省市三方协商机制 已向地(市)和县(区)一级延伸,多层次的三方协商机制开始形成。2002年8月,国家协 调劳动关系会议办公室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指导意见》。

三方协商机制早已成为市场经济国家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制度和通行做法,但在我国 还是新事物,其原则、职能、内容、运作程序等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探讨和明确。目前, 在该机制运行中需要特别重视的问题至少有二:

首先是加强代表性的问题。从雇主组织来看,我国雇主组织的发展和作用仍比较滞后 。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类型的复杂化带来的雇主组织的多元化将越来越普遍。如何协调 和规范不同雇主组织之间的关系,调动他们参与三方协商、协调劳动关系的积极性并使 协商结果真正发挥作用,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从工会来看,虽然相对于雇主组织,我 国工会从地方组织、全国组织、政治影响及社会影响等方面都具有相当优势,但是现实 中最主要的问题是,工会如何更好地代表劳动者。因为,相对于雇主及其组织,劳动者 及其组织在对社会资源的占有中处于弱势。如果在现实中工会不能与职工群众形成一个 共同的主体,实际上就会将职工群众排除在这一对话机制之外。这是我们应当尽力避免 的。

近年来,我国劳动关系立法从法律和制度上为工会的合法地位和发展提供了更多条件 。然而,如何从组织体制上保证工会的群众性、代表性,是下一步三方协商机制能否发 挥作用的重要因素。因为,没有真正有代表性的工会,就不会有健全的社会对话机制。

其次,是三方协商机制与其他(包括集体协商在内的)对话渠道的关系问题。迄今,我 国的集体协商制度主要是在企业层面展开的。如前所述,基层工会在劳动关系处理方面 的活动能力还较弱。因此,比较集中的、约束力强的劳动关系调整机制是适合当前中国 国情的选择。三方协商机制的建立,为较高层次的集体协商提供了组织基础。然而,如 果企业一级社会对话机制不能健全,更高层面的对话机制则始终难以具备真正的基础。 因此,必须在建立健全三方协商机制的同时,加紧集体协商、工人参与等方面的推进工 作,使不同层面和内容的社会对话机制建设相互促进。

总之,中国劳动关系的发展正处于一个过渡时期。从发展趋向来看,规范的市场经济 必须要有规范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规范的劳动关系机制要求规范的工会运动,而工会 必须具有明确的代表性。中国的劳动法和工会法当中,基本的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是明 确的,即工会必须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利益。中国工会的改革也在向着这一法律目标 迈进。只有如此,集体协商、工人参与、三方协商会议等社会对话机制才能真正发挥作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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