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育宗[1]2000年在《世界贸易组织(WTO)——服务业贸易总协定(GATS)下两岸保险市场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这吸引著世界134个国家和地区,规范著世界90%以上贸易活动的国际组织,是经济全球化的重要图腾,在与区域性整合相互激励的过程中,其彰显自由贸易的精神,具有提升经济福祉的关键目的,虽然随著世界秩序的变化,经济民族主义在环境保护、劳工权益、贫富两极等棘手课题的推波助澜中,不断的对其提出质疑与挑衅,而如何顺应潮流趋势,为经济现代化做出最具体的努力,这似乎仍是「必经之路」。 中国因历史的偶然造就了特殊的「一国四方」,两岸更在迈入新世纪的节骨眼上,即将盼到迎向自由化、全球化冲击与挑战的契机,欲藉入世而达到融入世界经济主流。然当入世成为事实后,究竟是乐观或悲观的结局,取决于应变与调适能力,且关键在充分了解其规则、程序和实际运作与否。 而保险是现代金融服务业中关键的角色,其与生俱来分散风险的特性,本来就与国际化脱不了干系,所以在服务业日益受重视、全球性的架构已成形之际,两岸保险市场应顺应时势、掌握形式,以其后来居上,鼎足而三。本文共分柒章,其结构如下。 第壹章为绪论,第一节为研究的动机与目的;第二节为研究的范围与限制;第三节为研究的方法与架构。 第贰章为世界经济组织的发展,第一节为世界经济组织的缘起,阐述国际经济整合的趋势及现今全球性与区域性的发展现势;第二节世界经济组织之型式与功能,为解决投资、金融、贸易设立的国际货币基金(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IMF)、世界银行(World Bank,WB)和从国际贸易组织(International Trade Organization,ITO)、关税暨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GATT)到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一路的衍化及随著时代环境变迁,其结构性功能转变,应益加密切相互关联。 第参章为服务业贸易之发展,第一节为服务业贸易的现况:第二节服务业贸易与世贸组织之关系:第三节服务业贸易协定(The General Agrement on Tra上 In Services,***S)相关规定之框架,包括实质规定、程序规定及选择性规定:第四节为***S规范下的四种模式(modes)及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透明化、渐近式自由化等重要原则。 第肆章保险业在金融服务业所扮演的角色,第一节保险在一国金融之功能:第二节各国保险业在其全体金融业之地位:第三节两岸保险业在全体金融业之地位2第四节保险金融服务业的未来趋势。 第伍章服务业贸易协定下的保险市场,第一节保险市场的规范与壁垒:第二节**H规范下的保险服务业:第三节发达与发展中国家保险市场状况。 第陆章为WTO下两岸保险市场的竟争与合作,第一节从两岸人世进程谈起Z第二节人世前后的两岸保险业:第三节两岸保险市场的共荣与合作Z第四节两岸保险市场的竞争与冲突。 第柒章为结论与建议。
吴智[2]2010年在《全球化背景下两岸直接投资的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不仅国际投资规则呈现出逐步一体化的趋势,而且大多数国家的外资法继续朝着更加自由化的方向发展。在全球化的进程中,不仅中国大陆成为了国际投资协定(IIAs)网络中的重要缔约方,台湾也缔结了一些双边投资协定。作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成员,中国大陆和台湾各自还签署了一定数量的涵盖投资问题的自由贸易协议(FTAs)。在两岸政府的努力下,两岸投资目前步入了双向直接投资的新阶段,但是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为顺应全球化发展趋势和满足两岸投资未来发展的内在需要,两岸之间应该构建持续、稳定和可预期的两岸直接投资法律体制,为此,本文共分七个部分进行了论述和探讨。在本文绪论中,首先阐述了全球化与国际投资规则一体化的基本趋势;接下来主要围绕着全球化背景下的两岸投资交流现状与困境进行了探讨,并考察了中国吸引外资与对外投资的现状以及台湾吸引侨外资与对外投资的概况。文章第一章是针对全球化背景下国际投资法律制度晚近发展的论述。在该部分,首先探讨了内国法有关外国直接投资规则的变化概况与原因;然后简要阐述了多边性国际投资协议(IIAs)与投资保护和自由化的问题;最后,以BITs和FTAs为例探讨了双边和区域性投资协议的发展现状与特征,并围绕着双边和区域性投资协议与国际投资保护和投资自由化规则的核心问题,从公正和公平待遇、征收与补偿、保护伞条款、投资者—国家投资争端解决、投资准入与设立、禁止履行要求、投资政策透明度等方面,结合相关的国际投资争端案例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论证。通过分析指出,尽管不同国际投资协议(IIA)在以上具体问题上的规定存在不同,不同学者的解释以及投资争端实践也可能存在差异,但是,包括BITs和RTAs在内的晚近IIAs中,强调投资保护的核心特征依然没有改变,而且新一代国际投资协议(IIAs)还呈现出推动国际投资自由化的趋势。本文第二章是关于中国的国际投资保护与自由化义务问题的论述。本部分首先对中国缔结国际投资条约的概况进行了检视;然后对中国在多边国际投资条约下的投资保护与自由化义务问题进行了简要探讨;接下来对中国在BITs和FTAs中的投资保护和投资自由化义务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分析,主要涉及公正与公平待遇、充分保护与安全、征收与补偿、“保护伞条款”、投资者-东道国投资争端解决、投资与投资者定义、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禁止履行要求和投资透明度义务等问题。通过分析可知,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中国在改革开放初期对于投资保护和投资自由化义务所坚持的基本原则和标准有些已经在发生变化,如征收补偿问题,事实上中国已经接受了“赫尔准则”的补偿标准;又如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中国目前已经固定化地接受了ICSID的国际管辖。本文第三章是关于台湾的国际投资保护与自由化义务的论述。在该部分中,首先阐述了台湾在WTO中承担的国际投资保护与自由化义务的基本内容;接着对台湾缔结双边投资协定和FTAs的努力、缔约能力、缔约方名义等问题进行了探讨,文章指出,即使在现代国际法下,台湾也不能以“中华民国”或者“中国民国”政府的名义对外缔结BIT。作为WTO成员,台湾应该以其加入WTO的名义,即“中华台北”名义签署FTA。然后,文章较为全面地对台湾在其BITs与FTAs中承担的投资保护与投资自由化义务的基本内容进行了分析。通过分析可知,在这些协定中,台湾作为主要投资方的立场得到了充分体现,而且台湾在FTA中的具体规定,如投资待遇、征收保护、投资争端解决等方面都已经非常接近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FTAs实践。文章第四章是关于台湾外资法与海外投资法律制度的探讨与分析。本部分首先探讨了台湾的外资法律制度,涉及台湾外资法的概况、立法起源、立法体例等基本内容;也分析了台湾外资法律制度中的几个实体性问题,如外资准入、投资待遇、征收及其补偿等。其次,文章对台湾的海外投资法律制度进行了探讨。通过文章分析,可知台湾实际上自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初期即开始实施吸引华侨和外国人投资台湾的政策,并为此先后发布和修订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和鼓励华侨和外国人投资台湾以及为侨外资提供保护的法律制度;同时,台湾当局也适时地出台了促进和鼓励台商海外投资的法律制度以及基本建立了保护台商海外投资的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本文第五章主要围绕着两岸直接投资的现有法律制度进行了论述。本部分内容中,首先回顾了台湾关于两岸直接投资交流的历史发展阶段,详尽探讨了民进党执政时期的台湾限制两岸直接投资的政策与法律制度,而且从WTO法视角全面、深入地分析了台湾所执行的限制两岸直接投资政策与法律制度的非法性与不当性。其次,文章对马英九执政的台湾就两岸双向直接投资法律制度的调整进行了分析,肯定了台湾进一步放宽台商投资大陆和有限度开放陆资入台直接投资的积极意义,但也指出目前台湾在开放两岸直接投资方面依然过于谨慎,甚至在很多方面仍然停滞不前。特别是对于开放陆资入台直接投资,与台湾目前对外国人和华侨投资的开放程度相比较,仍有不小的差距。本章最后对中国大陆鼓励和保护台商投资大陆以及积极促进陆资入台直接投资的法律制度进行了阐述和分析,指出,尽管中国大陆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保护台商权益的法律体系,但是中国大陆在台商投资权益保障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对于陆资入台直接投资,尽管中国大陆确立了鼓励陆资入台投资的基本政策,但是现有调整大陆企业赴台投资的法规过于原则性和程序性,而且中国大陆也缺乏保护陆资入台直接投资的法律制度。第六章是本文的落脚点——全球化背景下两岸直接投资法律体制的构建。在本部分,文章首先对两岸政府在全球化背景下各自对于两岸直接投资法律制度的应有调整进行了探讨。指出台湾应该顺应全球化和区域贸易安排下国际投资规则发展的历史潮流,全面遵守WTO规则及台湾入世承诺,为此,台湾不但要进一步放宽台商投资大陆的政策,同时更要公正、平等地对待陆资入台直接投资,尽快制定促进、鼓励和保护陆资入台直接投资的法律制度。中国大陆则应该进一步完善台商权益保护机制、出台具体性的促进和鼓励陆资入台直接投资的法律,并建立保护陆资入台直接投资的法律制度。其次,文章对构建两岸直接投资的双边法律框架问题进行了论证,不但分析了构建两岸直接投资法律框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也对构建两岸直接投资法律框架的形式与路径和应该坚持的基本原则进行了探讨;并且针对全球化背景下构建两岸直接投资法律框架的实体问题,从投资和投资者的定义、市场准入与非歧视待遇、公正与公平待遇、“保护伞条款”、政治风险保证、禁止履行要求、资金转移、透明度要求、投资者与政府间投资争端解决等方面进行了较为全面、深入的论证,并力求有针对性地提出合理化的建议。总之,未来两岸双向直接投资关系持续、稳定的发展是两岸关系长期稳定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但是这必须建立在持续、稳定、可预期的的两岸直接投资法律体制的基础之上。为此,在全球化背景下,两岸政府不但需要各自完善和建立相应的两岸直接投资法律制度;同时,在坚持两岸同属于一个中国主权的基本原则下,要尊重两岸政府都是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的事实,充分利用WTO框架下的区域贸易安排机制,建立双边层次的两岸直接投资法律框架,为两岸直接投资从初步正常化走向正常化,最终走向自由化,提供持续、稳定、可预期的法律体制。
杜玉琼[3]2006年在《CEPA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二战后,多边贸易自由化与区域贸易一体化并行发展,成为当今世界经济发展不可逆转的潮流。近年来,WTO多哈回合谈判步履维艰以及坎昆会议的受挫,加速了全球区域经济合作的发展,区域贸易协定已成为国际经济合作的一种重要法律形式。世界各国参加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大多出于政治、经济、法律以及其他原因的考虑,截至2005年2月,累计向GATT/WTO通报的区域贸易协定已达312个,大多数区域经济组织是在WTO成立之后建立的。我国在加入WTO后经济运行状况总体良好,在区域贸易一体化成为国际经济发展的一种潮流,中国也在积极参与区域贸易一体化安排,1991年正式加入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上海合作组织从建立到至今为止,中国一直参加于其中的活动:2002年11月4日中国——东盟领导人在柬埔寨金边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这标志着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进程正式启动。2003年6月29日,中国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英文缩写为“CEPA”,以下简称“CEPA”);2003年9月29日,双方又签订了6个附件;2003年10月17日,中央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了《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6个附件。CEPA的签订是我国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一次真正实践。有人评价为:CEPA,中国全面入世“实战演习”,并且是构建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起点,是中国实质性区域经济合作的开始。 CEPA的实施为内地和港澳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使内地和港澳经贸关系更加紧密。但同时也应看到,目前我国法学界对CEPA的重视程度不够、认识不深,再加上CEPA自身存在着一些令人困惑的法律问题,妨碍了CEPA的进一步实施。 由于内地和香港、澳门三地都是WTO成员方,所以CEPA是在遵守WTO规则的前提下签定的;从CEPA的法律性质看它又具有自由贸易协议的性质。所以本文的研究始终是结合WTO的相关规定和世界上几大具有代表性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主要是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相关法律制度,来
陈宽[4]2013年在《区域经济一体化下的中国服务贸易自由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区域经济一体化下的服务贸易自由化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发展的一大趋势,在欧美国家的带动和发展中国家的积极参与下,全球范围内兴起了在区域经济一体化框架下促进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新浪潮。以FTA为路径,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下的服务贸易自由化,是中国新时代的战略选择。本文主要探讨中国为何在区域经济一体化框架下与不同的伙伴国或地区构建了服务贸易自由化程度不同的FTA,未来中国如何推进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本文首先追溯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相关理论;在此基础上,对中国在区域经济一体化下的服务贸易自由化进行深度解读,并借鉴Hoekman的频度指标对中国与FTA伙伴国的服务贸易自由化进行量化分析;通过对量化结果的深度分析,本文总结了中国与FTA伙伴国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特点:GATS~+、整体自由化程度及部门自由化程度不一,这是由政治经济等多方面原因造成的。本文最后探讨了中国未来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下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对策:在伙伴选择方面,我们要稳步增加合作伙伴;要努力探寻中国服务贸易安排的最佳模式,结合各伙伴国具体情况以及中国具体国情,慎重选择服务贸易安排的承诺方式,逐步开放服务部门;另外,还要促进区域服务贸易安排的机制完善,不断推进服务贸易自由化。
代中现[5]2005年在《WTO框架下中国区域贸易一体化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本论文的研究目的:伴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区域经济一体化走势也正在日益加强,这其中涉及到了许多重要的法学理论问题。我国如何把握入世和CEPA协议全面实施的契机,这是关系到国家大政方针的现实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提出了中国区域贸易一体化的概念,对中国区域贸易一体化所涉及到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了细致的研究。本文通过CEPA存在的法律问题和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制度的研究,提出了中国区域贸易一体化的基本形式自由贸易区法律模式的设想,以求为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政策提供一个初步的参考路径,为中国区域贸易一体化提供一个可循的法律思路。这也是本文的研究目的和意义所在。本文共分为六章,论文的具体内容结构如下:第一章从WTO框架下区域经济一体化制度的快速发展,引导出对区域经济一体化问题的讨论。分析了区域经济一体化作为国家间竞争的“新”法律制度形式其产生的基础、面临的困境以及代表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形式的自由贸易协议(FTA)的扩张,最后,得出区域经济一体化法律制度时代来临的初步结论。第二章主要是论述WTO框架下中国区域贸易一体化的法律基础。首先讨论了实现中国区域贸易一体化的可行性与必要性,以及WTO框架下自由贸易区的法律基础,并评析了WTO框架下与自由贸易协议相关的几个典型案例:有关WTO对区域贸易协议审查的美加自由贸易协议案、有关GATT第24条实施的欧共体关税同盟案、有关GATT第25条豁免的美加汽车部件贸易协定案、有关WTO争端解决机制协调的美欧香蕉案以及土耳其印度纺织品和服装数量限制案。第三章主要是对WTO框架下《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进行宏观剖析。首先,对CEPA协议的背景、基本内容和特点进行论证;其次,讨论了CEPA与WTO的关系;最后,论述了CEPA的法律性质及其实施前提和途径。第四章主要是探讨了CEPA协议中服务贸易法律问题。首先,对CEPA中“服务提供者”定义与资格确定予以论述;其次,对作为CEPA服务提供者“香港公司”定义问题进行了分析。最后,研究了实施CEPA中服务贸易承诺存在的问题。第五章主要研究了CEPA协议中货物贸易和其他法律问题。首先,分析了CEPA协议中原产地认定标准存在的法律问题;其次,对CEPA框架下内地与香港之间倾销和保障措施问题予以研究;最后,讨论了CEPA协议中执行与司法审查和争端解决机制问题。第六章主要是提出和分析在WTO框架下中国区域贸易一体化的基本形式自由贸易区法律模式。首先,探讨了在WTO框架下对中国区域贸易一体化的基本形式自由贸易区制度的宏观把握,主要提出中国区域贸易一体化的基本形式自由贸易区战略定位、区域取向和需要重点突破的内容。其次,对WTO框架下中国区域贸易一体化的基本形式自由贸易区的法律制度进行了微观的思考,主要研究了中国区域贸易一体化的基本形式自由贸易区需要突破的法律障碍、确立中国区域贸易一体化的基本形式自由贸易区的基本原则和主导思想问题、中国区域贸易一体化的基本形式自由贸易区的近期和远期目标。最后,借鉴欧盟和NAFTA经验,提出中国区域贸易一体化的基本形式自由贸易区法律模式构想。主要内容有:1、中国区域贸易一体化的基本形式自由贸易区机构的分别和有序建立;2、完善中国区域贸易一体化的基本形式自由贸易区的相关法律制度,譬如,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制度;3、中国区域贸易一体化的基本形式自由贸易区组织机构及表决制度;4、建立灵活的中国区域贸易一体化的基本形式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本论文的研究方法:综合运用了历史考察、文义解释、实证研究和比较分析等论证方法以及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辩证推理等推理方法。例如,在界定香港和澳门在WTO中的法律地位时,运用了文义解释法;在考察中国内地和香港、澳门实施WTO协议的情况以及由此而形成的相互之间的经贸现状时,运用了实证分析法;在阐明香港和澳门的法律地位时,采用了“基本理论——对象特征——定性分类”的三段式推理方法,即演绎推理法;在揭示WTO在中国内地和香港、澳门的实施情况及影响时,从众多统计数据与现实事例中得出结论的归纳推理法;在论证应当在中国内地、台湾、香港和澳门之间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必要性时,采用了辩证地衡量、比较利弊得失的推理方法,即辩证推理法。本论文的创新之处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论题的某些创新:本论文涉及到新的研究领域,探索了在国际组织内协调区域平等成员之间关系的新问题。为我国更好地实施WTO协议规则、发展两岸四地更紧密经贸合作关系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策略提供了建设性的设想。如何把握入世后WTO协议在我国的实施、如何处理WTO中“一国四席”的局面以及如何建设中国区域贸易一体化将是最近一个时期我国应当加紧研讨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国内学界进行系统研究的不多。本论文结合新情况,涉足新领域,具有鲜明的创新性。二是观点的某些创新:论文结构采用递进式的推理方法,按照逻辑关系分别论证了一些主要观点。例如,论文在讨论中国区域贸易一体化时,考虑到中国大陆和台湾在短期内建立紧密的经贸关系仍存在障碍,提出可以先在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之间有效运作更紧密经贸关系的推动下,建立有效沟通机制,并以此为载体促进中国大陆、台湾、香港和澳门四个区域之间的自由贸易区的最终形成。本文对“CEPA”作为中国区域贸易一体化有机的整体研究了有关具体法律问题以及实现中国区域贸易一体化的基本形式自由贸易区的具体建议。三是方法的某些创新:本文综合运用了历史考察、文义解释、实证研究和比较分析方法,同时采用了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辩证推理等推理方式,力求使研究结论更具科学性与合理性。区域经济一体化问题已经引起世界许多国家政府的重视。学界对该问题的研究也有了许多的成果,就国内国际研究状况看,对中国区域一体化问题也已经引起学界的关注。然而,对中国区域贸易一体化这一课题进行系统研究者并不多,发表的成果也多从宏观角度探讨,缺乏具体的指导意义。尽管也有从经济学视角对该论题略有涉及,但从法律制度的视角,综合国际法中的国际法主体、国际组织法、国际条约法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理论,结合港、澳、台具体情况对本课题进行全面具体的研究比较少。本文试图在这方面综合多种研究方法进行细致研究,以求得出一些有参考价值的结论。
黄艳希[6]2017年在《中国服务业对外开放的政治经济分析》文中提出从国际贸易环境角度看,国际经贸规则正在进行重构,多边以及区域贸易谈判的新贸易议题对服务贸易的重视程度正在不断增加。显然,服务贸易自由化将是未来贸易自由化的重点。从国内服务业发展的角度看,随着全球市场需求下降,中国制造业产品出口放缓,中国服务业需要在经济增长过程中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这是我国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内容。与制造业开放或货物贸易相比,服务业的开放方式相对更加抽象。因为服务业是高度分化的,这不仅体现在生产者,即服务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差异,同时服务消费者个体之间也是存在较大差异的。具体而言,货物贸易开放水平可以主要利用关税的高低来进行测度,并且有较为详尽的计算方法且更易于进行表达或比较;服务贸易的保护则多采用非关税壁垒的方式,手段更加复杂和隐蔽,且各服务行业特征、性质差异较大,各国各行业之间的开放水平较难进行精确表达,必须利用指标将相对抽象的政策限制进行量化才能更加客观地衡量开放水平的程度与变化。中国服务业对外开放相关的研究多着眼于对外开放本身对国内的影响效果,而针对对外开放政策制定以及执行过程的政治经济分析非常少。中国服务业对外开放政策制定过程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同时各服务业也有不同于制造业的特殊属性。同时,适用于美国等发达国家政策研究的政治经济学分析框架用于分析中国服务业对外开放的过程适用性较差,这使得分析过程难度较大。但实际上,研究服务业对外开放过程中各利益集团主体的影响作用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中国服务业对外开放过程较制造业开放时间更晚、程度更低。因此,本文首先在服务业对外开放的多维度评估以及服务贸易壁垒研究进行概述的基础上,分析了多边、区域、单边,跨境交付、商业存在等多种测度指标下的中国服务业对外开放水平情况。其中包括,多边及区域协议层面服务贸易政策及开放的频度指数,基于世界银行STRD数据库以及经合组织STRI服务贸易限制指数的开放水平测度,服务贸易中跨境交付、商业存在模式下中国服务业开放情况等。并通过分析经合组织FDI限制指数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重点研究商业存在模式下的中国服务业对外开放。结果显示,中国服务业对外开放无论是从服务贸易的跨境交付或者商业存在的角度看发展速度都非常迅速,但中国服务贸易限制程度在全球范围内仍旧较高,所有行业的限制指数水平均高于全球平均水平,且显著低于发达国家。并且,各部门开放情况参差不齐,例如,建筑服务、工程、公路运输以及铁路运输服务领域开放程度最高,基本与全球平均水平齐平,广播、电影、速递服务行业壁垒非常高。从商业存在的角度来看,中国服务业对外开放限制从1997年开始先增加后下降,服务业的自由化进程明显慢于制造业。中国的体制特点以及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的特殊性,使得中国服务业对外开放政策过程有着突出的特点。本文梳理了中央政府政策目标的变化特征,以及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国内企业、消费者、外国利益集团等在政策过程中的利益诉求,激励因素及其变化过程。还进一步通过对比服务业开放与制造业开放过程以探究中国服务业开放水平较低背后的政治经济原因。结果显示,中国服务业对外开放的中央政策重视程度伴随着国内与国际环境的变化在不断变动,中国入世时期进入一个高点,而后发展较为缓慢,直至2015年出现明显上升。中央政府的服务贸易政策仍表现出明显的出口导向思维,且无论从上述哪一个角度分析,中国服务业对外开放水平较低的原因在于激励不足。从第三章的分析可以发现,中央政府公布的与服务业对外开放有关的政策文件中可以解读出较为明显的“出口导向”。进而在经验分析中,本文将《外商产业投资指导目录》量化,构造外资自由化指数,考察开放水平变动对中国出口和增加值出口的变动影响。结果显示,服务业开放不仅对中国出口和增加值出口有显著促进作用,并且还通过上下游行业的关联实现该过程。因此,服务业进一步对外开放是符合中国目前的开放目标的,中央政府应该给予更多激励与权重。最后,为了考察特定服务行业以及特定利益集团(地方政府)在服务业对外开放过程中的详细过程,本文选择了医疗服务行业以及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行案例研究,充分利用前述的政治经济分析,探索了总体分析下分行业分区域的局部特征,对前文的政治经济分析进行了补充和延伸。
李芳[7]2014年在《中美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机制比较分析》文中认为美国是全球服务贸易第一大出口国,基于其服务业的竞争优势以及服务业推动美国出口、就业与经济增长的重要性,美国在多边和区域两个层次共同推进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然而,世界贸易组织(WTO)多哈回合谈判持续限于僵局,使美国在多边体制下推动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愿望受阻,美国逐渐将区域层次的贸易自由化安排作为其推动服务贸易自由化的主要阵地。美国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机制远远超越了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规定的深度和范围,形成了具有美国特色的高标准、不可逆转的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模式。并且,正在借助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协定(TTIP)和服务贸易协定(TISA)等在全球范围内推广,有可能重塑全球范围的服务贸易自由化准则。中国作为全球货物贸易第一大出口国,服务贸易部门还普遍缺乏竞争力。在服务贸易自由化机制构建方面,中国首先通过入世承诺方式,引入WTO的GATS机制。此后,随着中国服务业的发展和竞争力的提高,中国也在区域层次上构建并逐渐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机制。尽管中国区域服务自由化范围和深度超过了GATS的规定,但与美国的高标准模式相比尚存在很大差异。在未来的国际服务贸易规则谈判和制定中,美国激进的、主导型的服务贸易自由化机制与中国渐进的、稳步型的服务贸易自由化机制发生激烈碰撞和冲突将不可避免,因此对两国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机制的不同点进行深入的研究以便采取相应的对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通过梳理中美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的GATS+特征,从服务自由化承诺方式、投资自由化程度、深化承诺和新增承诺的侧重取向四方面的差异,论证了中美服务贸易自由化机制的不同,明确了两国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的不同立场和模式。并从国内服务贸易管理体制差异的角度探究了中美采取不同服务贸易自由化模式的制度性基础。最后,引用近期数据对中美选择不同立场和模式的深层次原因进行了探析,进一步明确了两国采取不同模式和立场的现实基础。通过本文的研究,明确了以下几点结论:第一,中美两国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在规则设计和体系构架方面均呈现"GATS+"特征,主要特征包括承诺方式、服务贸易规则与投资规则分立、深化承诺和新增承诺四个方面。第二,对比中美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机制的“GATS+"特征可以发现:中美在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机制中禀持不同的立场和模式,一个是渐进式的稳步型自由化发展模式,一个是激进式的主导型自由化推进模式。两国的立场和模式通过以下四个不同点共同体现出来:即各自在区域框架下服务自由化承诺方式的不同、投资规则自由化程度的不同、以GATS为基础所做出的深化承诺和新增承诺的程度和范围的不同。第三,通过进一步对比中美服务贸易管理体制在管理机构设置、相应职能及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情况发现,服务贸易管理协调水平的差异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中美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采取不同模式的制度性基础。第四,运用近期数据对中美服务贸易进行深入分析发现,美国作为全球服务贸易的绝对强国,面对国际服务贸易全球发展减缓的态势和多边服务贸易自由化难以推行的局面,在区域框架下推行激进式的主导型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模式符合贸易政策选择的逻辑。而中国作为一个后起的发展中国家,服务业基础相对薄弱。随着服务贸易地位的提升,在区域框架下采取渐进式的稳步型自由化发展模式符合中国国情。第五,竞争力优势指数的大小和分析结果,反映了中美在不同服务部门的强势和弱势地位及其变动情况,为解释中美区域框架下深化承诺和新增承诺所涵盖的服务部门以及积极推行自由化提供了现实依据。第六,美国正借助TPP、TTIP等区域性安排,尤其是TPP,强力推行美国式的高标准的服务贸易自由化机制,这已对中国渐进的服务贸易自由化机制形成倒逼之势。同时,中国服务贸易迅速增长也要求中国加速其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步伐。在新的国内外形势下,美国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机制的诸多成功之处为中国进一步探索积极稳健的自由化机制提供了有益启示。然而借鉴不等于照抄照搬,中国应当结合自身国情,对美国的自由化经验进行弃糟取精、为我所用。本文的主要创新点在于:第一,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中美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机制进行对比分析,为中国提升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寻求可资借鉴的经验。第二,文章对中美国内服务贸易管理体制进行了对比分析,并从中探求中美采取不同服务贸易自由化立场和模式的制度性基础,有助于进一步理解中美模式差异的原因。然而,本文也存在不足之处,即因篇幅有限,对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水平及福利效应定量测度等方面的内容有待未来进一步研究。
高静[8]2004年在《GATS框架下中国服务贸易的发展》文中认为世界服务贸易的迅猛发展是近30年的事情,因此对服务贸易的研究在整个经济学领域是一个比较新的课题。纵观服务贸易研究的成果,主要是从两个方面来研究它的:一是研究国际服务贸易的纯理论,二是研究GATS下服务贸易多边谈判体系及服务贸易政策。在理论上,基本上是把传统的货物贸易理论,如“比较优势理论”、“规模经济理论”加以适应的修改运用于服务贸易。而对服务贸易多边谈判体系及政策的研究理所当然是在WTO/GATS下进行的,并与各国政府的政治、经济政策紧密相连,因此,对于这方面的研究是相当复杂的。世界服务贸易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特点,同时世界产业结构也正向着服务业倾斜,中国在这个历史时期入世使得研究我国服务贸易发展尤为重要。服务贸易的发展有利于中国吸纳就业、吸收外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与技术进步,由此说明发展服务贸易是促进经济发展一条出路。但是,中国的服务贸易存在着许多问题,最主要的是知识、资本密集的服务业及服务贸易很不发达。这些问题会给中国服务贸易的发展乃至经济发展造成很大的困难。有鉴于此,作者力求在GATS框架下,在经济发展前提下,努力寻找发展中国服务贸易的策略。本文主要从宏观层面的理论与政策指导视角,从战略到战术上进行论述,并呼吁在发挥现有的比较优势的基础上,将“比较优势”逐渐转化为“竞争优势”。
单文宣[9]2016年在《我国国际旅游服务贸易自由化法律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旅游业有着“永远的朝阳产业”的美誉,是现代服务业的一个重要分支。国际旅游业在20世纪90年代获得快速发展并在全球服务贸易行业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国际旅游业的迅猛发展,其对市场扩展的渴求就愈发强烈,需要形成一个统一、规范的国际旅游服务市场,而全球统一规范市场的形成离不开自由化的引领。国际旅游服务贸易市场自由化是行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和方向。我国在加入WTO之时将旅游业作为对外开放的先导行业,在推动服务贸易的对外开放和自由化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文围绕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宗旨,首先分析了GATS框架下的旅游服务贸易以及我国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的状况,并根据自贸区在推动国际旅游服务贸易方面的新实践,介绍和分析了旅游服务贸易自由化程度高的国家或地区的经验做法。在此基础上针对目前我国推行自贸试验区和自贸协定的历史新起点,提出应进一步开放我国的旅游服务贸易,并完善我国的旅游法律法规体系,以期能够推进旅游服务贸易自由化。第一章是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的概述部分。在介绍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的定义之前对服务贸易的概念进行界定,随后笔者阐释了国际服务贸易的界定以及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的法律特征。接着介绍和分析了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的开放规则,允许有必要例外的自由化。为了更好的了解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的法律渊源,笔者从国际法规制角度出发,阐释了不同阶段国际法规制的演变过程,经历了早期国际惯例调整、GATS规则约束、区域自贸协定安排的不同阶段。第二章阐述我国旅游服务贸易立法现状及主要内容。本部分首先从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及自然人流动这四种GATS界定的服务贸易类型入手分析了旅游服务贸易。接着探讨了我国的入世承诺及兑现情况,探讨旅游服务贸易的自由化程度。在我国入世承诺内容之外,对我国的旅游立法体系和内容作了全面的梳理,并结合不断签署的自贸协定,对部分涉及旅游服务贸易的自贸协定做了介绍。第三章介绍国际旅游服务贸易在自贸区的实践。多哈回合谈判陷入僵局,WTO在推动服务贸易自由化方面日益示微,而区域、双边自贸协定成为新的推动力。自由贸易区作为自贸协定中重要的载体,加强自贸区建设是顺应区域、双边服务贸易自由化趋势的必要措施。笔者介绍了新加坡自由港在多边服务贸易机制、双边自贸协定中推动旅游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做法,并分析了其国内促进旅游服务贸易自由发展的法律和政策。第四章探析推进我国旅游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法律路径。旅游已成为全球日益流行的生活与商务方式,而我国旅游服务贸易出口比重亟待提高。笔者提出从法律和政策两大角度入手,合理运用多边服务贸易自由化、区域(双边)服务贸易自由化的两个轮子,完善旅游立法并不断提升我国旅游服务贸易的自由化标准,以期利用自贸区试验区灵活运用入境购物退税、入境便利签证等政策将出境旅游消费合理引导为国内旅游消费并吸引国外游客入境旅游消费。
从连[10]2014年在《中国服务贸易壁垒的测度与国际比较》文中认为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各国产业结构的调整,服务在国民经济和就业中的比重上升。发达国家作为服务的主要出口国,在众多服务部门具有比较优势,积极主张服务贸易的谈判,推进服务贸易自由化,扩大出口利益。在这一背景下,1986年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服务贸易首次作为谈判议题。1994年《服务贸易总协定》达成,成为规范服务贸易的框架协议。此后,服务贸易自由化逐步成为区域贸易谈判的议题,并成为区域贸易协定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服务贸易自由化并存的是,现实中出于政治、文化因素的考虑,或出于经济利益的考量,各国仍存在大量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形成了服务贸易壁垒。在服务贸易自由化趋势与服务贸易壁垒共存的背景下,如何明确我国服务贸易自由化程度,分层次开放我国服务市场,扩大服务贸易的竞争优势,同时,完善服务监管,维护关键服务部门的稳定,是论文研究的目的。基于这一目的,论文分析了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现状,以及服务业对外开放的格局。在此基础上,从总体上对我国服务贸易壁垒进行了评估,并以银行业为例,对我国服务贸易壁垒进行了部门评估。论文主要包括以下七个部分:第一章为引言,介绍研究的背景与意义、研究的目的与论文的结构安排、研究方法与可能的创新点,并对研究服务贸易的文献进行综述。第二章为概念的界定与测算服务贸易壁垒方法综述。首先对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其次,概述了服务贸易壁垒的表现形式、类别、产生的原因,以及与其他类型限制的区别;最后梳理了测度服务贸易壁垒的各种方法。第三章主要分析了全球视角下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以及服务业的开放状况。第四章从总体上评估了我国服务贸易壁垒的关税等值,并进行了国际比较。第五章以银行业为例,对我国服务贸易壁垒进行了分模式评估。第六章分析了我国服务贸易壁垒的削减与服务贸易自由化。概述了削减服务贸易壁垒的经济影响;从理论和经验证据上说明了削减服务贸易壁垒的收益;分析了自由化的方式,包括国内服务业的改革、多边和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在此基础上总结了我国参与的区域贸易协定中与服务贸易相关的内容。第七章总结了论文的主要观点,提出了政策建议,以及进一步研究的方向。通过各章节的分析,得出如下结论:第一,我国服务贸易的比较优势仍集中在劳动密集型、资源密集型部门,资本密集型部门的比较优势逐渐加强,知识、技术密集型部门的弱势明显。服务贸易的竞争力与我国的资源禀赋状况一致,与经济发展阶段吻合,贸易竞争力的进一步提高有赖于资本要素的积累,技术水平的提升。从服务部门来看,我国在金融、保险、特许使用费和许可费服务部门劣势明显。第二,采用引力模型对各国服务贸易壁垒关税等值的估计结果显示,俄罗斯、巴西、印度等发展中国家的关税等值较高,日本、韩国等亚洲国家服务贸易壁垒程度较低,香港显示了较高的壁垒。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服务贸易壁垒整体水平低于发展中国家,接近部分发达国家的水平。第三,对我国银行服务贸易壁垒的部门评估结果表明,在银行服务的跨境交付和境外消费上限制程度较高,商业存在的限制逐渐减少。对商业存在的限制主要表现在合资银行中对外资股权的限制;设立银行分支机构的各项要求;设立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的相关规定上。第四,改革国内服务业是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方式之一。服务业的开放需要进一步深化关键部门的改革,市场开放的效果与竞争的引入、谨慎的监管密切相关,与不同提供模式自由化的次序安排有关。与多边贸易谈判相比,区域贸易协定由于其机制设计上的合理性,日益成为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重要途径。在我国参与的区域贸易协定中,服务领域的开放越来越多的成为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参考文献:
[1]. 世界贸易组织(WTO)——服务业贸易总协定(GATS)下两岸保险市场研究[D]. 简育宗. 中国政法大学. 2000
[2]. 全球化背景下两岸直接投资的法律制度研究[D]. 吴智. 武汉大学. 2010
[3]. CEPA法律问题研究[D]. 杜玉琼. 西南政法大学. 2006
[4]. 区域经济一体化下的中国服务贸易自由化研究[D]. 陈宽. 苏州大学. 2013
[5]. WTO框架下中国区域贸易一体化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 代中现. 华东政法学院. 2005
[6]. 中国服务业对外开放的政治经济分析[D]. 黄艳希.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7
[7]. 中美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机制比较分析[D]. 李芳. 东北财经大学. 2014
[8]. GATS框架下中国服务贸易的发展[D]. 高静. 湘潭大学. 2004
[9]. 我国国际旅游服务贸易自由化法律研究[D]. 单文宣. 华东政法大学. 2016
[10]. 中国服务贸易壁垒的测度与国际比较[D]. 从连. 南开大学. 2014
标签:保险论文; 投资论文; wto论文; 自由贸易区论文; 直接投资论文; 区域经济一体化论文; 两岸经济论文; 海外投资论文; 服务经济论文; 中国模式论文; 法律规则论文; 服务贸易论文; 经济学论文; 投资论文; 贸易自由化论文; 全球化论文; 法律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