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不宜以人口出生率作为评价计划生育工作的标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基层论文,计划生育工作论文,评价论文,标准论文,人口出生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些地方在考核基层计划生育工作,并在执行一票否决权时,单纯采用人口出生率作为主要依据,而且在下发的政府文件中作了规定,要求其下属单位或基层的人口出生率必须比上一年下降多少个千分点。如果地区一级要求县一级当年的人口出生率必须控制在17‰以下,则县为了完成上级规定的任务,也必然要求至少一半的乡、镇的人口出生率控制在16‰或者更低,乡再要求村,村再给村民小组也提出进一步的要求,这样,各级都下达硬性指标,形成了层层加码一级压一级的不正常现象。然而这种层层下达人口出生率指标并以此作为考核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依据的做法是不科学的。
第一,人口出生率是以一定人群数量规模为基础而计算的。在一个比较小的范围内,如一个乡,一个村乃至一个组,人群数量不大,且人群年龄结构不一样,山区、丘陵、平原,都有其不同的形成特点。一般讲,山区里老年人和小孩子就可能相对多些,而青壮年以及妇女大多出外做工或外嫁了,这也使得山区生育主体人群相对较少。这也说明越是到基层,人群规模越小。生育人群以及人口的构成差异越大,偶然因素越多。这种情况下,用单纯的人口出生率作为评定计划生育工作质量的依据,显然缺乏足以说明问题的代表性。
第二,考核一个地区的人口生育水平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应以实际的计划生育水平为依据。因为,从本质上讲,人口出生率是反映客观实际生活中出生人口的多少,包括计划内和计划外出生的人口。假如某地人口年龄构成属年轻型,育龄人口相对较多,那么该地的出生人口很可能也会比较多,出生率也肯定会比较高了。须知,人类的再生产即人类自身的繁衍,首先是一种自然现象,而按计划控制人类自身的生产则是人类作为社会的人的一种体现。因此,如果是该出生的,是符合《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条例》本身也是根据这种生育规律而制定的),就应该态度鲜明的支持并安排他们生,而且还应该把有关的服务工作做到家。如果某个村民小组总人口仅100人,当年出生了2个人,如计算出生率也有20‰,但假如这2个人都是按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那该组的计划生育率也是100%。再如某村,镇里下达今年的人口出生率是17‰,按这个比率计算出生指标,该村今年可以出生42人,但实际上符合政策的只有34个,究竟是按出生率来考核还是用计划生育率(如果生了42人,显然有8人属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因而,即使该村完成了17‰的人口出生率指标要求,也不能说这里的计划生育工作就做好了。
第三,把人口出生率层层加码,一级压一级下达硬性指标的做法违反实事求是的原则,容易造成基层为完成上级规定的任务而不顾客观实际,随意决定谁可以生谁不可以生,而不是谁符合政策该生谁不符合政策不该生,更不利于向广大群众做过细的思想工作,以提高群众计划生育的自觉性。本来,人口的婚姻构成和生育年龄构成以及人群地理分布是客观存在的,该出生的,还要通过主动上门服务做到按计划生育,并辅之以优生、优育、促进进一步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反之,用拍脑袋的方法决定谁可以生谁不可以生,既违反政策,也容易造成某些人利用出生指标做交易“开后门”。
第四,用人口出生率下达生育指标,从而再用人口出生率进行排队比位次,这种不尊重客观实际的简单做法,更是容易诱导基层只抓出生率而忽视其它。倘若因总人口少,即使计划内出生1个人,出生率也可能很高,但计划生育率应是100%,反过来,只抓出生率,出生率虽然很低,排队位次靠前,满足了上级的要求,但其计划生育率很可能不高。究竟用哪个指标来考核不同层次特别是基层的计划生育水平更符合实际呢?事实上,用计划生育率的高低来考核,才更切合实际些。出生率再高,哪怕计划生育率只提高了1%,也应认为是实打实的进步;出生率再低,但计划生育率没见提高甚或降低了,也只能说明计划生育工作还有问题。
因此,如要真实考核基层的人口生育状况和计划生育水平,不宜用缺乏代表性的人口出生率指标作为主要标准,更不能作为唯一标准,而应以更切合实际的计划生育率等指标及相关措施到位程度来作为评价计划生育工作水平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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