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与法制建设_市场经济论文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与法制建设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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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特征。一种社会制度的巩固、完善和发展,不但要有自己坚实的经济基础,而且要有与之相适应的教育科学文化、思想道德和法律体系。如何用法制教育手段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一、法制建设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地位

(一)加强法制建设是现代化文明国家的内在要求

现代化是衡量与评价社会发展程度的综合性概念。世界各国现代化的经验表明,现代化文明国家应该是高度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完善统一,应该涵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法制、道德等方面的现代化。离开法制的文明国家是不完整的、片面的、没有可靠保证的。它的经济发展程度也将难于达到现代化所要求的相应水平,整个社会的现代化也就不可能真正得以实现。

法律属于社会上层建筑,是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后产生和存在的社会现象。法制建设的发展由社会调整的客观需要所决定。任何社会为了有秩序地进行生产和生活,都必须把各种社会活动纳入一定的规范之内,因而必然存在着一定的行为规则以调整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没有一定的规则,没有一定的社会调节措施,社会就会陷入无政府状态,也就不可能正常存在和发展。随着社会生产力的逐步发展,社会生活内容的日益丰富,社会关系日趋复杂化、社会调整的规则也逐步经历了从社会习惯调整、道德规范调整到法律规范调整的发展过程。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它能够调整和规范人们的行为。法律的这种调整、规范作用决定于法律规范具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因此,法律手段无一例外地成为现代文明国家社会调整的最普遍、最有效的措施,法制建设因此也就成为建设现代文明国家的一项不可缺少的重要任务。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邓小平同志反复强调的一个重要思想就是“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只有一手是不行的。所谓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54页)。“要继承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今后也决不允许有任何动摇。”(《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359页)。由此可见,两个文明同步发展,相互促进,协调前进,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方针和目标。

(二)法制建设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题中之义

精神文明建设所包括的内容十分广泛,涉及到思想、道德、文化、教育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其中法制建设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尤为重要。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一方面通过立法的职能,规范和协调全体社会成员的行动,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创造必要的社会条件,推动精神文明建设,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通过法制教育的职能,使社会成员知道什么是法律允许的,什么是法律禁止的,教育全体社会成员遵纪守法,达到提高民族整体素质的目的。

道德建设要靠教育,也要靠法制。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需要通过社会主义法制的教育作用来促进。思想道德建设需要借助必要的法制手段来推行,需要运用法律的武器来铲除封建残余思想影响,抵制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资产阶级价值观念和腐朽生活方式的渗透、侵蚀。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建设,需要通过社会主义法制来规范其活动,保障其秩序,巩固其成果。

(三)法制建设是市场经济对精神文明建设的客观要求

搞市场经济,必然要求相应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制度和法律制度,以作为市场经济正常运作的保障。因此,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形成健康有序的经济和社会生活规范。市场经济以现代化大生产及高度发达的社会分工为前提,它一方面要求具有现代交通、通迅和各种市场硬件设施;另一方面要求生产经营者具有相应的文化素养和管理决策能力等软件条件。市场经济主体高度的自主性、市场经济往来的契约性与信用性、市场经济活动的竞争性、市场经济发展的开放性,决定了市场经济必须有法制健全的软环境。如果没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和制度,就不可能形成正常的市场秩序,也就不可能有文明健康的市场经济。

从市场经济运行的实际状况看,搞市场经济,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方式。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进一步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市场主体的多元化,排斥了人为的、不平等的现象,价值规律、竞争规律得到充分发挥,摆脱了计划经济“等、靠、要”的落后经济观念,使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效,这是主流。但是,市场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也会反映到精神生活中来。市场经济一般说来,是以市场主体的最大利益为生产经营的目的,容易使一些生产经营者为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社会效益,出现许多短期行为、违法牟利行为、损公肥私行为,干出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坑蒙拐骗等损人利己的勾当,置公共道德、职业道德、市场道德和国家法律于不顾。还由于法制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市场主体自身素质不高等原因,造成一些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违纪行为。这就迫切需要健全法制,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法制建设的任务和措施

面临着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精神文明建设要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我国宪法在总纲中明确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这就表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根本任务,是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吸收世界文明的一切优秀成果,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法律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为实现上述目标,就须做到:

(一)在国家社会生活中强调两项法制原则,即“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了保障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必须强调,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邓小平同志曾严肃指出:“不论是担负领导工作的党员,或者是普通党员,都应以平等态度互相对待,都平等地享有一切应当享有的权利,履行一切应当履行的义务。上级对下级不能颐指气使,尤其不能让下级办违反党章国法的事情;下级也不应当对上级阿谀奉承,无原则地服从”(《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331页)。江泽民总书记在《领导干部一定要讲政治》一文中也指出:“我们的党员和干部,无论职位高低,无论从事何种工作,在党的纪律面前一律平等。在我们党内,决不允许存在超越于党组织和党的纪律之上、不接受监督的特殊人物”。这就是说,党员谁也不能违反党章党纪,不管谁违反,都要受到纪律处分,也不许任何人干扰党纪的执行,不许任何违反党纪的人逍遥于纪律制裁之外,只有真正坚决地做到这些,才能解决违法乱纪、权钱交易、搞特权等腐败现象。只有实现党内民主,才能实现人民民主。

为了保障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精神文明必须强调“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公民不分性别、民族、职业等,一律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对公民来说,法律所赋予的各项权利受到保护、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必须履行。国家不允许任何人只享有权利不尽义务,或只尽义务不享有权利。不管是什么人,只要是犯了法,都要依法受到追究,对他们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特别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一切活动不得超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否则,应和其他公民一样,依法被追究法律责任。总之,坚持和实行这两项法律原则,是提高全民族法制观念的前提和基础。

(二)要教育公民懂法、守法、用法、护法。

邓小平同志在论述民主法制建设时明确指出:“要讲法制,真正使人人懂得法律,使越来越多的人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254页)精神文明建设中,法制建设的主要任务就是在全体公民中开展法制教育,教育公民懂法,就是守法必须知法。全体公民法律素质的高低,是衡量一个国家法制水平的基本标准。只有提高了全体公民的法制观念,法制建设才有广泛的、坚实的社会基础,才能使法制真正得到加强,不断走向完善。教育公民不犯法。法律是人们行为的准则和尺度,通过法制教育,使公民懂得什么是合法行为,什么是非法行为,从而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教育公民学会用法、护法。通过法制教育,使公民不仅自觉守法,而且能用法、护法,要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学会运用法律行使监督权,参与管理国家的事务,当好主人。

(三)提高执法水平,强化执法监督。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是法律的执行者,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是法律的监督者,其执法水平高低或是否监督严格执法,既是衡量法制建设水平的一个重要尺度,也是影响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而各级党政机关干部、执法人员的素质高低决定着执法水平的高低。因此,要加强对党政机关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使他们明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是法律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客观、公正、准确地执法。

加强执法监督是当前人民群众对各级国家机关提出的迫切要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采取组织代表开展法律实施检查、评议执法机关部门工作、评议执法机关领导人员等监督方式,将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置于有效监督之下,才能有效地增强执法者的法律意识,推进国家的法制建设。

(四)努力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渠道。努力扩大社会主义民主的渠道:一是要进一步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各级党组织要善于运用国家形式领导政权建设,要把党的主张和意志通过国家形式变成全体人民的意志,更好地贯彻到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实践中去,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对“一府两院”实行监督,这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二是要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重大事项广泛听取意见和同各民主党派协商,这是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三是企事业单位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这是企事业组织实行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也是工人阶级实现当家作主权利的具体体现,是国家民主制度在基层的延伸,应通过听取企事业单位工作报告、评议监督干部、建立民主审议制度等方式,不断丰富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四是完善农村基层的村民委员会制度。村民委员会在基层政权的指导和帮助下,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行使自己管理群众性公共事务的权利,是我国最基层的直接民主,是国家民主建设的基础,应作为保障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权利的实现,切实做好。五是开辟国家机关直接听取人民群众意见的渠道。如人大及其常委会建立的公民旁听制度,使国家机关的决策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党委、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建立的受理人民群众的信访和申诉制度,都是联系和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和申诉的好形式。六是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新闻舆论工具要通过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大力弘扬提高中华民族文化素质、法律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对以权谋私、腐化堕落、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件,进行公开的揭露和斗争,发挥社会主义舆论监督的作用。

总之,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把精神文明建设放到更加突出的地位,是为了更好地促进物质文明建设,二者同步发展,协调前进,才能实现在21世纪中叶建立文明、富强、民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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