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宗教事务局局长叶小文访谈录,中国的宗教状况和宗教政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宗教政策论文,中国论文,局长论文,访谈录论文,宗教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改革开放20年是中国宗教的黄金时期”,这是中国宗教界人士对目前中国宗教状况的基本评价。作为主管宗教事务的高级官员,现年49岁的叶小文,毕业于贵州大学哲学系,是改革开放后第一批从事社会学研究的青年学者。他从社会学领域跨入宗教学领域,对宗教问题的全面认识与研究,始于80年代末。当时任共青团中央统战部副部长的叶小文,主持了一项涉及数省的青年宗教问题的调查。叶小文于1991年出任中央统战部民族宗教局局长,1995年又执掌国家宗教事务局,并作为国务院特派专员赴西藏参与主持了第十一世班禅的金瓶掣签和坐床大典。作为中共党员,叶小文是一个无神论者,然而他对中国的宗教问题乃至各种宗教经典进行了若干研究,成为宗教问题专家,与中国宗教界的各层人士建立起了良好关系。目前,本刊记者就当前中国宗教方面的有关问题走访了叶小文局长。
记者:宗教问题是人们议论颇多的敏感话题,但是很多人对当前中国的宗教状况并不十分了解。您能否作一介绍?
叶:中国是一个多宗教共存的国家,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也就是基督教新教)。全国信教人口有1亿多人。
我国宪法对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有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充分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教徒可以按各自宗教的教义及习惯,在寺庙、宫观、清真寺、教堂和个人家庭中进行各种正常的宗教活动。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教职人员履行宗教教务得到尊重和保护。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现有各种宗教活动场所约8.5万余处, 宗教教职人员约30万人,各宗教都成立有全国性宗教组织,如中国佛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中国天主教爱国会和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和中国基督教协会,地方宗教团体3000多个。各宗教团体按照各自的章程选举产生领导人和领导机构。宗教团体办有培养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院校74所,10多年来毕业于宗教院校的学生5000余人,目前在校就读的近4000人。
我国政府尊重和保护各宗教团体出版宗教经典的版权权益,宗教书刊的出版发行权归各宗教团体所有,佛教的佛经、伊斯兰教的《古兰经》、基督教的《圣经》、道教的道藏以及其他宗教的经典书籍由宗教团体自行出版,在教会内部发行。
我国的宗教事业由各宗教团体、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自行办理,不受外国势力支配。政府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中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事业。在中国,各种宗教地位平等,和谐共处;信教与不信教的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之间也彼此尊重、团结、和睦。正如宗教界人士所说,改革开放20年,是中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贯彻得最好的时期,是中国宗教的黄金时期。
记者:从您的介绍不难看出,在我国,宗教信仰自由得到了很好的保护,应当说,这与中国政府坚决贯彻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有直接关系。但是,很多人并不了解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中国对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您能择要向我们的读者介绍一下吗?
叶:中国共产党始终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与中国宗教问题的具体实际相结合,特别是经过改革开放20年的实践,逐步形成了一套关于中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可以概括为十条:
一、宗教有其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将长期存在,正确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内容。我们不能用行政力量去消灭宗教,也不能用行政力量去发展宗教。
二、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受国家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三、无神论者和宗教信仰者在政治上、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在思想信仰上的差异是次要的,要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把广大的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团结起来,共同致力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四、我国宗教方面的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出现对抗性的问题。处理这类问题必须坚持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的准则。
五、宗教活动必须在法律和政策范围内进行,国家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取缔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
六、要善于体察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的区别和联系。处理宗教问题,要着眼于民族的根本利益,着眼于民族的团结和进步。要警惕和反对任何利用宗教来分裂人民,破坏各民族之间团结的言论和行动。
七、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反对外国宗教团体和个人干预我国宗教事务。在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宗教方面的对外友好交往,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
八、争取、团结和教育宗教界人士,鼓励他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有计划地培养年轻一代的爱国宗教教职人员,充分发挥爱国宗教团体的作用。
九、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十、向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进行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的科学世界观(包括无神论)的教育,普及科学知识,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这十条中,最基本、最核心的是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就是说,每个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在强调保障信教自由的同时,也必须强调保障人们有不信教的自由,这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不可缺少的方面。信教的公民与不信教的公民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各种宗教不论信徒多少、影响大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没有占统治地位的宗教。宗教必须在宪法、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活动。各宗教团体自主地办理教务,但宗教不能干预国家行政、司法、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中国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记者:正如您所说的,中国共产党坚决贯彻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这与共产党主张的唯物论、无神论是否冲突?中国共产党能否真诚地、彻底地、一以贯之地主张和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叶:我在国外访问或接待一些国外代表团时,人们经常向我提出这个问题。我从三个方面来回答这个问题:
第一,中国共产党主张宗教信仰自由是真诚的,这与我们主张的包括无神论在内的辩证唯物论,并不冲突。我们并不隐讳,我们既然主张无神论,当然也一贯主张用马克思主义哲学批判唯心论,包括有神论,主张坚持不懈地向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进行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的科学世界观、包括无神论的教育,加强有关自然现象、社会进化和人的生老病死、吉凶祸福的科学文化知识的宣传。但也正是基于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唯物论的认识论,我们同时强调,宗教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也有其自身存在、发生和发展的内在原因和理由。宗教在人类社会中将长期存在。对宗教问题要持谨慎、客观、科学的态度。我们不能用行政力量去消灭宗教,也不能用行政力量去发展宗教。主张宗教信仰自由,乃是我们的一种基于辩证唯物论认识论的理智、慎重、科学的抉择。周恩来同志说过:“按照唯物论的观点,当社会还没有发展到使宗教赖以存在的条件完全消失的时候,宗教是存在的。现在应该担心的不是宗教能不能存在,而是民族能不能繁荣。”
第二,我们主张宗教信仰自由是彻底的,这与遵守我们自己的基本宗旨完全一致。我们的基本宗旨就是“为了多数人,团结多数人”,为广大人民群众中的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而奋斗。宗教信仰是公民自由选择的基本权利之一,有神论和无神论的差异不应导致信神者与不信神者的对立。只有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才能使更多的人团结起来,共同致力于实现民族振兴的大目标。如果片面强调有神论和无神论的差异甚至把它提到首要地位,歧视和打击信教群众,而忽视和抹杀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根本利益的一致,就背离了我们的基本宗旨,只能增加信教和不信教群众之间的隔阂,并且刺激和加剧宗教狂热。
第三,我们主张宗教信仰自由是一贯的,这是以深厚的历史文化传统为基础的。中国的文化传统主张以和为贵,宽容大度。孔子和儒家讲“仁者爱人”、“和而不同”,《周易》讲“一致而百虑,同归而殊途”,谭嗣同提出“仁以通为第一义”,都是这种精神。你去故宫参观,太和殿、中和殿、保和殿,都有一个“和”字。虽然中国历来信仰宗教的人只占总人口的相对少数,但由于中国文化向来提倡求同存异、兼容并蓄,提倡积极吸纳世界上各种思想和文化,历史上在信教与不信教者之间,在信仰不同宗教者之间,极少因为宗教信仰而发生大规模的纠纷或争斗,更没有发生过西方中世纪那样野蛮的宗教战争。中国历代的统治者一般对各种宗教一视同仁,实行较宽容的宗教政策。在数千年的文明发展史中,中国没有出现全国规模的政教合一的王朝,没有产生过占垄断地位的国教,这也为近、现代意义上的宗教信仰自由,提供了融洽的社会环境。
总之,我们主张宗教信仰自由是真诚的、彻底的、一贯的,这是由我们的基本观点和根本利益决定的,既有现实的理由也有历史的根据。那种认为一讲主张宗教信仰自由,就放弃了唯物论的看法,是错误的。那种认为一讲主张唯物论,就要对宗教采取反对态度的看法,也是错误的。那种认为一讲对宗教事务依法管理就“限制了宗教信仰自由”的看法,则是不符合事实的。
记者:有一个敏感的问题,就是假如一名共产党员愿意去信宗教,应该怎么办?
叶:任何公民都有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共产党员当然也是公民,但是既是共产党员就应该相信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那就是我们说的彻底唯物主义,就不应该去信仰宗教。如果他觉得需要信仰宗教,他可以退出共产党这个组织,然后再去信仰宗教。列宁早就说过,宗教对国家来说是私人的事情,但对无产阶级政党来说决不是私人的事情。也就是说,信仰宗教与否是公民个人的私事,国家不应干预,但对共产党员决不是私事。党必须用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世界观来教育和组织无产阶级,来要求自己的每一个成员。
记者:我们正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在宗教事务的管理上,如何体现法治原则?
叶:对宗教事务依法进行管理,就是说,政府要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依法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使宗教活动纳入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使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有效地受到法律的保障。国家宗教事务局作为政府行政部门履行对宗教事务的管理职能,并不是去干预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应该体现六个结合:依照政策行政与依法行政的结合;保护合法与制止非法、协助司法部门打击违法的结合;行政管理与群众工作、社会工作的结合;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的结合;政府实施管理与群众参与管理的结合;加强管理与改善管理的结合。依法管理,必须有法可依。根据当前宗教工作的实践,要着重推进单项立法和地方立法。要分别不同对象,在全国宗教事务部门和宗教界中广泛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在强调依法管理的同时,切不可忽略党的宗教政策对宗教工作的指导作用。要重视加强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党的宗教政策的学习和宣传,提高宗教工作干部的政策水平。继续重视政策研究,坚持基本政策,完善具体政策,确保党的宗教政策得到认真贯彻执行。应当说,宗教方面的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宜散不宜聚,宜疏不宜堵,宜解不宜结。受国际国内复杂因素的影响,一些人借口宗教问题蓄意挑起事端,把人民内部矛盾与敌我矛盾、非对抗性矛盾与对抗性矛盾交织在一起,把不明真相的群众与别有用心的坏人搅和在一起。我们必须正确区分和处理宗教方面的各种矛盾,了解实情,判断准确,政治敏锐,把握得当,措施得力,工作到位,教育群众,孤立坏人,善于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在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团体合法权益的同时,要旗帜鲜明地反对和制止非法活动,协助司法部门坚决打击一切在宗教外衣掩盖下的违法犯罪活动。
记者:在中国,什么样的宗教组织为合法,什么样为非法?
叶:宗教组织与其他的社会团体一样,都需要登记,要到宗教事务和民政部门登记后才能成为合法的组织。
在中国,任何人、任何团体,包括任何宗教组织,都应当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任何人、任何团体,包括任何宗教组织,绝不允许违反国家法律,损害人民利益,制造民族分裂,破坏祖国统一。这是最基本的行为准则。任何宗教背离了这些准则,就会走上歧途,是国家法律所不容许的。其实,这些行为准则不仅在中国,在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都是奉行的,对于那些把信徒引向死亡的宗教,如美国的人民圣殿教和大卫教派、欧洲的太阳神殿教;对于那种用毒气杀人的宗教,如日本的奥姆真理教,无论哪个国家都不会把它们视为合法的宗教组织而予以保护和颂扬。中国政府对那些违反法律规定和教会规章,打着“宗教”的旗号,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危害人民群众利益者,将坚决依法治理。
记者:当前,中国极少数地方的干部提出“宗教搭台、经济唱戏”的口号,以发展旅游为名建寺庙、塑佛像,对此您怎么看?
叶:现在,我们一些地方确实有一些人甚至一些领导干部,为了获得一点经济利益,到处建寺庙、塑佛像。虽然根据中央的要求各地对此进行了必要的清理整顿,但这类现象仍然屡禁不止。历史上留传下来的宗教寺庙,我们应该加以保护,有些还要加以修缮,但这主要是作为宗教文化和文物古迹来保护的。没有寺庙的地方,为什么还要自己立个菩萨,让人们去顶礼膜拜呢?我们搞改革开放,发展经济,是为了使我们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水平更加提高起来,而不应该寺庙越来越多、宗教越来越强化。
“宗教搭台,经济唱戏”的口号是完全错误的。宗教的台搭起来,只能唱宗教的戏,乱搭台只会助长宗教的狂热和活动的混乱,实际上帮不了经济的忙,也唱不了经济的戏。相反,如果把群众的意志和力量都吸引到宗教上来,有钱都往庙里扔,都去敬佛;没钱都往庙里跑,都去求佛,对发展经济有害而无利。前几年建的一些宗教景点,现已日渐冷落,门可罗雀。于是有人就出怪招,在寺庙里展示妖魔鬼怪,非佛非道;在大佛肚子里开卡拉OK厅,不伦不类,白白花钱搞了一堆建筑垃圾。
记者:那么,宗教工作和宗教本身能否为经济建设服务呢?
叶:当然应该也能够服务。这种服务主要表现在,贯彻宗教政策,做好宗教工作,维护团结稳定,调动信教群众投身经济建设的积极性。当然,也不妨支持一些位于大中城市和风景名胜区的寺庙宫观,发挥其旅游观光的附带功能,促进当地旅游事业的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寺观根据各自的特色和优势,开展以自养为目的的社会公益活动和力所能及的经济活动,以实现自养,减轻国家和信教群众的经济负担;提倡一些富裕的寺庙宫观,在自愿的前提下,拿出部分资金,扶贫救灾,捐资助学,修桥补路,绿化环境,保护文物,或者支持当地重要的经济开发项目。但是,宗教工作毕竟不是经济工作,宗教活动不能成为发展经济的手段,宗教活动场所也不是以赢利为目的的企业。宗教活动如果与经济直接挂钩,如所谓的“宗教搭台,经济唱戏”,很容易导致不是根据宗教的仪轨,而是根据经济活动的需要,无节制地搞宗教活动,人为地扩大宗教影响,把群众的注意力引向宗教。加上主办者不懂宗教,很难划清楚宗教和迷信的界限,不可避免地会助长封建迷信活动泛滥,从而违反宗教政策,与精神文明建设相抵触。即使赚了点钱,也是以牺牲精神文明为代价去换取一时的经济利益,得不偿失。
记者: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如何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您作为宗教事务局局长,能谈些看法吗?
叶:我们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目的都是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江泽民总书记今年3 月在同全国政协民族宗教界委员座谈时说:“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信教群众要遵守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法律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宗教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二是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宗教界人士要爱国、进步,要为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发展多作贡献。我国宗教界有爱国的好传统,要积极发扬光大。宗教界人士和宗教团体要运用自己的影响,引导信教群众爱国守法,抑恶扬善,服务社会。”我认为,“相适应”并不要求宗教信徒放弃有神论的思想和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这“四个维护”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宗教界的基本要求,反映了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普遍共识,是所有宗教团体宗教人士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的宗教进行了宗教制度改革,在天主教、基督教方面革掉了帝国主义的操纵和控制,实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在佛教、道教和伊斯兰教方面革掉封建剥削和压迫制度,使中国宗教迈出了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要一步。宗教界要在这个基础上,巩固这两个改革成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继续前进,而不能倒退。我们引导“相适应”的工作,首先是支持宗教界站稳脚跟,继续前进。支持天主教和基督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自治、自传、自养。鼓励佛教、道教和伊斯兰教彻底摆脱旧社会残留的封建因素。对于伊斯兰教和藏传佛教等一些少数民族信仰的宗教,则应着眼于民族的根本利益,着眼于民族的团结和进步,时刻警惕和反对任何利用宗教来分裂人民、分裂国家、破坏各民族之间团结的言论和行动。
近几年来,宗教界人士对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进行了积极探索和有益实践。我们全力支持宗教界为社会行善积德、服务人群、多做好事,继续引导宗教界把爱国与爱教结合起来,积极探索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服务的新路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