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型产业的激励性规制绩效分析综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绩效论文,规制论文,产业论文,网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本文所说的网络型产业是指在产品或服务的生产、传输、分销和用户消费等环节具有很强垂直关系,生产厂商必须借助于传输网络才能将其产品或服务传递给用户,用户也必须借助于传输网络才能使用厂商生产的产品或服务的产业(刘戒骄,2001)。在大多数国家,传统网络型产业都是纵向一体化的自然垄断产业,网络型产业的一些关键性基础设施都是由在位厂商所拥有,其所具有的自然垄断特性使政府规制成为必要。但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网络型产业所具备的信息优势使政府在设计规制契约时必须面对和解决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顾此失彼的现象常有发生,因此被规制企业一般要根据自身的产业特性、需求状况以及政府的监控能力等具体情况量身打造最适合的激励性规制框架。
激励性规制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企业的绩效,即在许可的规制框架内,在不影响普遍服务水平的条件下,最大限度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现实经济活动中之所以要设计和采用不同强度的激励性规制方案,从不同角度进行激励规制的绩效分析,主要是由于规制目标往往不是单一的,没有哪种单一规制机制能够解决所有问题。
激励规制理论的发展和应用引起了国内外学者的极大兴趣,分别从不同角度对激励规制的理论和实证作以分析。以下分别从激励规制理论模型的发展和不同角度的激励规制绩效分析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激励性规制理论研究综述
激励性规制是指规制者对被规制者具有一定的价格决定权,而被规制者可以从成本的节约中受益。激励性规制充分利用了企业的信息优势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动机。这样规制者减少了对被规制企业行为的控制,却增加了对最终收益的控制力度。激励性规制理论最主要的发展就是在规制问题上考虑了信息约束,也就是说,激励规制理论得益于信息经济学的发展。
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随着A-J效应(Averch和Johnson,1962)的发现以及Stigler和Friedland(Stigler和Friedland,1962)认为的应该对垄断行业的放松规制进行改进,原来占据主导地位的ROR规制(Rate-of-Return regulation)受到了严厉的批判。对传统规制经济学的批判促使经济学家们逐步开始思考放松规制,寻求对规制的改进。激励性规制应运而生,被引入对公共事业的规制中。
劳伯和麦盖特(Loeb,M和Magat,1979)最先将规制作为一个委托—代理问题开展,他们设计的激励机制(即LM机制)中企业将社会各方的效用内部化,从而做出将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决策。在LM机制中,企业由于信息的垄断取得了超额利润或信息租金,这从福利经济学讲是不合适的。V-F模型(Vogelsang和Finsinger,1979)对此进行了补充和完善,提出了规制机构的次优状态方案。该模型同样假设不存在不对称信息,但考虑了信息租放弃给企业的成本。基于早期的委托代理理论,Baron & Myerson(1982)提出了在不存在成本信息时逆向选择条件下的第一个贝叶斯激励规制计划,忽略了成本的因素,管理者只能以一种复杂方式折衷考虑价格规定问题与私有信息的显露问题。Sappington(1983)增加了成本的事后可观察性,进一步发展了激励规制理论。Laffont和Tirole(1986)首次将道德风险问题加入了激励规制模型的设计中,允许观测(可能不完备)成本,并引入了规制者与企业之间的双重信息不对称,规制者最大化自身的目标函数,从而取得最优规制。Sappington(1991)又进一步提出一个重点研究道德风险问题的规制模型,把规制者对被规制企业经营环境的概率信息引入模型之中。Laffont和Tirole(1993,1996,2000)在批判传统规制理论的基础上,创建针对自然垄断大型企业的关于激励性规制的一般框架,提出的激励性规制的基本思想和方法成功地解决了不对称信息下的规制问题。
表1主要激励规制理论的进展和缺陷
进展缺陷
最先将规制作为一个委托代理 假设将信息租留给企业是
LM机制(Loeb,M 问题企业将社会各方的效用内 没有社会成本,企业由于
和Magat,1979) 部化,从而做出将社会福利最 信息的垄断取得了超额利
大化的决策 润或信息租金
V-F模型(Vogel- 考虑了信息租放弃给企业的成
sang和Finsinger,
本,提出了规制机构的次优状
1979)
态方案同样假设不存在不对称 忽略了成本的因素
Baron & Myerson 信息提出不存在成本信息时逆
(1982) 向选择条件下的第一个贝叶斯
激励规制计划
Sappington(1983)增加了成本的事后可观察性忽略了道德风险问题
首次将道德风险问题加入了激
励规制模型的设计,允许观测
Laffont和Tirole (可能不完备)成本,并引入了 假定技术不变,并没有考
(1986) 规制者与企业之间的双重信息 虑转移支付问题
不对称,引入了信息租的社会
成本
Sappington(1991)把规制者对被规制企业经营环
境的概率信息引入模型之中
创建针对自然垄断大型企业的
Laffont和Tirole 关于激励性规制的一般框架,
(1993,1996,
提出的激励性规制的基本思想
2000)
和方法成功地解决了不对称信
息下的规制问题。
二、激励性规制绩效的国外研究现状
所谓规制效果的大小,其含义是:某一产业部门可观察的经济行为中,有多大部分是只能由管制来加以说明的(Stigler,1962)。植草益认为,如果由规制引起的成本增加小于非规制中垄断价格条件下的生产者剩余和资源配置效率损失,则规制的存在是有意义的。这种结合规制成本和规制效益来论述实施意义的理论称为“规制成本—效益分析”①。对于规制效率究竟如何评价,大多学者都认为,主要应基于成本—效益的分析框架下。
对于激励机制的设计而言,一般来说,规制者在成本加成契约(利润归规制者)与剩余索取权契约(以激励为基础的契约)之间的选择上抉择困难。这是因为成本加成契约虽在配置上有效率,但却缺乏降低成本的激励;而剩余索取权合同虽有生产效率,但却给生产者留下大量利润(引起社会福利效应低下)。因此不同网络型产业的激励规制机制是有所不同的,激励规制的效果也是各不相同的,下文从不同方面将主要学者对激励规制的绩效分析作以论述。
1、激励性规制对生产效率的影响综述
在激励规制中,生产效率是与企业成本尽可能最小化相联系的,价格上限一直被认为是相当有效的降低成本的激励方式。(1)在降低成本的领域中,传统的ROR规制被认为是失败的,这种失败源于A-J效应。A-J效应从理论上表明了ROR规制对于不受约束的利润最大化企业,是如何导致成本增加的(Averch和Johnson,1962)。大多数经济学家将A-J效应视为成本加成规制下降低成本的激励机制缺乏的反映。(2)价格上限的潜在激励作用是因为它具有激励长期固定价格契约的特征,企业在合同期限内获得了成本降低的全部收益(Lyon 1990)。然而,Baumol(1967)早期的研究提出固定价格契约只能实施较短时期。在此之后的很长时间内存在着违约、调节和再签约。(3)Sappington(2001)认为网络型行业的激励规制对降低成本效应的实证研究一直关注于成本投入、全要素生产率和网络现代化。Shin & Ying(1993)和Ai & Sappington(1998)发现投入成本的降低极少,然而生产率增长很快并且网络现代化也在加速。既然网络现代化与增长的资本密度相联系,那么此发现也是对ROR规制下存在A-J效应的另一个暗示。作为一个整体,该发现表明激励规制促使企业改进投入效率,在投入上支付较高的价格而投资于未来的成本降低。如此的投资也会促使企业在签订契约时阻止价格的降低。
激励规制对生产效率的影响不能一概而论,尽管激励规制相对于传统规制而言促使生产效率有所提高,但实施激励规制时必须考虑其间接影响。
2、激励性规制对配置效率的影响综述
Weyman-Johes,T.G.(1989)认为,从配置效率的角度讲,规制经济学和成本—收益分析基础的福利目标是,如果一种政策可使潜在收益者的收益能够以货币单位补偿收益者的损失,即存在潜在的帕累托改进,那么这种政策可取。在允许公用事业单位实现盈亏平衡的次优福利水平上,用产品的需求曲线斜率来加权的价格与边际成本之差,应与消费的产品数量成正比。
配置效率是与产出价格和资源有效配置价格相联系的。(1)ROR规制下的配置无效率定价已在Averch & Johnson的文献中得到证明,受规制与不受规制服务之间存在交叉补贴,并且存在配置的有效最大负荷定价的压力(Crew and Kleidorfer,1981)。由于ROR规制是完全依赖于成本和会计账目的传统方法来定价(Braeutigam 1980; Baumol et al.,1987),通常无法与有效定价和有效竞争相兼容。(2)Littlechild(1983)在链式拉斯贝尔价格指数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价格上限。但是由于对企业的策略性行为不可知,权数是无法事先计算的(以至于事后价格调节是必须的)(Vogelsang,2002)。(3)Abel(2000)和Sappionton(2001)对电信行业的研究表明激励规制中的本地基础收费存在适度递减。然而,Knittel(1999)却发现存在较高的本地价格。州内长途收费的实证似乎是相当混杂的,因此有研究极力将竞争效应和激励规制效应相分离。这样的分离是有缺点的,因为价格上限可能比ROR规制更能促进竞争,与竞争相联系。美国电信定价的实证研究表明价格上限没有促进任何配置效率的改进。然而这些在英国是明显的,其中BT的本地电话收费相对于长途价格而言有所增加(Armstrong et al.,1994)。(4)随后,Giulietti(2000)通过对大量实施价格上限规制产业的研究表明,价格上限的激励作用有限,认为短期内的激励规制可提高利润,但长期中仍应采用竞争性定价。
3、激励性规制对服务质量的影响综述
从某种程度而言,ROR规制不会导致质量恶化,价格上限规制易导致成本锐减和质量恶化,与质量恶化之间似乎存在相关性,质量恶化不仅降低了成本同时也降低了需求,因此企业面临着节约成本和潜在销售损失之间的权衡(Liston 1993)。然而,AI & Sappington(1998)发现美国电信在激励规制下的服务质量在某些范围内受到限制,例如维修时间;而在另外一些方面有所改进,例如安装时间。正如最近Banerjee & Dasgupta(2001)所提出的,几乎没有实证数据表明价格上限实际上确实恶化了服务质量。
4、水平竞争中的激励规制绩效研究综述
一般认为,价格上限追求的主要目标之一是鼓励竞争,而ROR规制无法激励竞争。(1)然而,littlechild(1983)并不认为价格上限可在竞争环境下取得。他将价格上限引入垄断领域,将其定义为“减少本地收费计划”,预期该计划会将被规制企业的竞争业务与垄断业务相分离从而可以放松规制。因为价格上限不需要测量企业的全部利润,可只对企业的价格加以约束。(2)Vogelsang(2002)认为在ROR规制下,只要需求是无弹性的,价格就会增加,然而,在具有一定承诺的价格上限规制中,进入者的进入不会导致价格的提升,价格上限与竞争是兼容的,由于竞争具有弹性并且可以限制租金,因此对利润的控制并非很重要。然而,当弹性被用来约束竞争者或竞争者由于过低的价格上限而无法进入时,竞争和价格上限规制是潜在冲突的②。(3)一般而言,上限强度越大,企业的价格越低,越可能抑制进入。这样,在价格上限的强度性和竞争的数量之间存在负相关(Abel,1999),价格上限的强度和弹性提供了激励来改进不受规制的潜在竞争市场的效率。
5、纵向结构中的激励规制影响研究
当前对网络型产业的规制几乎不可避免的涉及纵向一体化中的企业。基于价格上限规制的激励性定价降低了在位者通过接入价格排除进入的可能性,但是在位者会抵制进入者对规模经济的分享。(1)Vogelsang在对电信行业的研究中认为由于企业成本的配置是任意的,因此降低在位者成本和阻止反竞争行为的力度被潜在的无效率所抵消,这至少表明当竞争被引入时在位者处于强有利的地位。保持原有较低接入费用是为了补贴下游的配置无效率和加速下游竞争。但是如果下游竞争很激烈,那么基础投入市场必然会提高价格。同时,由于接入价格可能高于或低于相应的Ramsey定价,从而导致配置扭曲并对在位者的激励造成扭曲。如果接入价格低于相应的Ramsey价格,在位者会恶化接入的质量。(2)Mandy(2000)发现蓄意破坏的激励是为了业务的彼此补偿。因此,蓄意破坏的程度是由某一企业的特定情况所决定的。避免蓄意破坏则意味着通过特定的质量规制来增加成本。此类特定的质量规制平等规则要求在位者向其竞争对手提供与自己使用相同质量的基础设施。然而,平等规则的限定与实施是很困难的(Farrell and Mitchell,1999)。从配置效率的观点看,如果从在位者的规模经济角度考虑,基于价格上限的接入价格并非最优,但规制者可能不想(或者不愿)实施总体Ramsey价格。(3)而MacAvoy(1996)认为对主导企业的价格上限规制能导致合谋的结果。如果只存在一种基础投入,则价格上限规制的接入价格可被接受,因为它们可有利于上游生产效率,某种程度上,还有益于下游生产效率,并且它们还可制止基础投入的策略性定价。然而,如果存在几个基础投入,由于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存在,则对基础投入定价上还应当考虑Ramsey定价(Vogelsang 2001)。(4)Laffont和Tirole(1996)对互联互通业务提出总体价格上限指数,对终端用户服务和基础投入的竞争者实施,认为总体价格上限会导致Ramsey价格,反竞争激励最小。
三、激励性规制绩效的国内研究现状
国内学者在对国外理论的引进与分析研究中,对激励规制绩效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讨论和研究,主要代表观点大概总结如下:
张昕竹(2000)将具有不同激励强度的成本补偿机制称之为激励性规制,他认为如果政府对企业具有完全信息,即不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规制者可以选择高强度的激励契约。但是当政府对企业具有不完全信息时,契约的激励程度体现了规制者在设定过程中的“两难困境”,一方面,尽管高强度的激励规制具有很好的激励特性,却势必产生大量的超额利润或信息租金。然而,低强度激励机制虽然可以减少留给企业的租金,但却促使企业倾向于低技术水平和低效率及零利润。但是政府可以通过合同设计让企业自己选择对自身而言的最优合同:低成本或高效率类型的企业选择高强度的激励规制,而高成本或低效率类型的企业选择低强度的激励规制。
陈代云(2000)认为在现代规制改革中,怎样使在位网络厂商让竞争者接入及互联成为现代网络激励规制改革的重心所在,现代规制的重点不再是针对产出的价格规制,而是针对网络的互联及非捆绑规则等重点对投入层次进行价格规制,认为非捆绑使得网络元素的组合具有更大灵活性,降低了成本并增加了市场竞争,管理和建设非捆绑元素的成本和交易费用决定了非捆绑的可行性。但是,非捆绑一方面有利于提高市场的竞争性,但另一方面又可能牺牲因捆绑带来的范围经济性,或者因交易成本和规制的原因,非捆绑的成本太高而无法实行。因此对于非捆绑的实施应相当谨慎。
刘戒骄(2002)认为网络产业的总体经济效益没有多大变化,许多企业一直处于微利甚至亏损状态,其原因虽然复杂多样,但肯定与以个别成本为基础的价格形成机制有很大关系。在受规制的网络型产业中,企业利润主要不是来自成本节省而是来自凭借垄断力量提高价格的能力,规制带来的X非效率会扼杀生产效率。
于良春(2003)认为对政府规制效果的评价必须确定在自然垄断规模报酬递增情况下,竞争性进入是否会出现过度,认为价格规制的问题是边际或增量成本定价不能弥补规模经济成本。如果缺乏补贴,市场配置无法达到最优。同时,经济规制对产品的成本和服务的质量有间接和直接的影响。
王俊豪(2004)认为中国目前网络型产业效率较低,价格形成机制不能刺激生产效率,从而影响了企业通过自我扩张来提高网络型产业服务的供应能力,也使得最终消费价格居高不下,必须改革过于集中、垄断经营的政府规制体制。
肖兴志(2005)认为最优的激励规制计划的特性应根据产业的竞争程度和性质变化,规制者提高产业竞争的激励将随现有激励规制计划而相应变化。如果被规制企业试图攫取由激励规制产生的全部财务收益,那么促进激励规制长远而持久的有力支持将不会出现。
对网络型产业激励规制绩效的研究是错综复杂的。变量、错误的测量方法、地理位置、时间波动以及其它因素都会引起价格上限偏离在位者的有效成本。既然这些误差都会影响基础投入的价格,它们会导致严重的挤奶皮问题(Spulber.D.F.,2002)。当在位者的相关有效成本低于价格上限时,在位企业便赢得竞争优势。相反,当其有效成本高于价格上限时财处于不利地位,因此,激励规制模型的发展和实施应将上述因素考虑在内。
注释:
①植草益,微观规制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149—150
②Ingo Vogelsang,2002," Incentive Regulation and Competition in Public Utility Markets:A 20-Year Perspective" ,Journal of Regulation Economics 22: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