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府际协议与合作区地方政府间合作,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地方政府论文,科技创新论文,协议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问题的提出 地方政府构建区域创新体系中的作用受到了区域创新、科技政策以及政策网络等领域的学者关注。中国的区域科技创新在过去的20年中取得了飞速发展,地方政府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尤其是近年来,《长三角科技合作三年行动计划(2008-2010)》,珠三角同香港的科技创新合作和京津冀创新共同体的构建都反映了这一最新的趋势。加之,我国科技创新资源本身分布具有不均衡性,区域内资源交换、整合与对接有利于区域整体创新发展。然而,现有文献对于地方政府在科技创新领域中的合作方式、受什么因素影响、如何实现区域地方政府间在科技创新合作中的自组织机制等问题的回答还较为少见。因此,本研究的研究问题便是探求在跨多行政区的区域创新建设中,科技创新合作特征是什么。 创新的思想最早可追溯到熊彼特,而国家创新体系的提出,则揭示了政府在创新过程中不可取代的角色。而后创新网络和创新生态系统的出现,更为创新驱动的区域实现提供了理论基础。其中,协同创新网络的研究最早可以追溯到对“创新网络”的研究。Imai和Baba提出了系统创新、跨边界网络等概念,Freeman沿用了Imai和Baba的观点,认为创新网络是应对系统性创新的一种基本制度安排①,Hadjimanolis认为,协同创新网络是由企业和客户、供应商、中介机构等通过形成垂直或水平的关联节点所构成②。而国内的学者,在引进创新网络的概念时,也一定程度承认了这种多元化和制度分享的预设系③④。 尽管创新驱动成为国家及区域发展整体性战略,但是创新作为具有“外溢性”的公共品,需要在克服外部性的前提下考虑多个主体间跨行政区协作关系,目前学界对这一课题的关注还相对不足。面对跨区域问题,地方政府间关系如何界定,协作机制如何运行成为学界普遍关心的问题。从已有研究来看,合作治理与区域治理是当前公共管理学界的热点之一。Teske和Schneider等人基于Tiebout⑤的研究结论探讨了分散化的地方体制在边界内提供公共品的效率与能力问题⑥。Basolo⑦、Lowery⑧、McGuire⑨等证明区域之间的合作与集中,更有利于地方政府处理公共问题的外部性。近年来,在Ostrom⑩的制度分析基础上,由Feiock等人发展出制度性集体行动理论框架(ICA),在公共品、集体行动和制度分析之上,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区域合作与区域治理理论(11)(12)(13)。我国公共管理学者的研究视角主要集中在对实践的解释(14)(15)(16),并说明了政府间合作能够带来地方政府间的合作绩效以及组织方式、协调途径、协作形式等模式的创新。随着经济区的发展,多行政区公共事务协调机制成为学界关心话题(17)。 可见,对于创新驱动区域实现的区域合作目前的关注虽然不多,但是从区域合作和政策网络模型对其进行理论建模、实证分析和对策研究则是一种较新的视角,而以地方政府为主体的跨界创新合作机制更值得关注。目前的研究往往将区域合作与具体政策领域的绩效等同,忽视了对合作行为自身水平的认识,论文试图从“整体与个体”层面对合作区合作水平提供有效的评价方法。 二、地方政府合作与府际协议 1.地方政府合作框架——制度性集体行动 以佛罗里达州立大学Feiock教授为代表的学者集成了集体行动的问题与制度分析的范式,提出了制度性集体行动(Institutional Collective Action,简称为ICA)框架(18)(19)。制度性集体行动这种机制能够使地方政府之间、不同层级的政府之间、不同地方政府单位和社区其他行动者之间达成合作(18),制度性集体行动是地方政府在单独面临集体行动问题时订立政治契约的动态过程中产生的。ICA理论关注由于地方政府间分散决策导致的治理困境,并提出从个体集体行动拓展至组织的集体行动(20)。 资料来源:根据Richard C.Feiock,"The Institutional Collective Action Framework"。 图1 缓解制度性集体行动困境的制度安排 2.地方政府合作的测量困境 第一,合作动力的多样性。区域合作的动力至少存在三种来源:合作收益激励、权威规划约束与合作边界拓展。首先,合作收益激励形成了地方政府内生的自愿合作,这种自愿合作基于彼此资源禀赋差异与互补的客观基础,以及对合作收益预期的主观条件(21),自愿合作不需要其他权威的介入。其次,权威规划约束是上级权威外生推动形成的规划型合作,形式上表现为城市群、经济区等合作边界的规划。这种动力的局限在于涉及的地方政府间信息不完全,从而难以有效规划,合作约束机制也很难有效达成,加上外部性治理中的搭便车动机等原因导致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冲突,因此需要上级政府的介入才能促成其合作关系的建立。再次,合作边界拓展。表现为由某一地方政府以合作伙伴的形式组织多个地方政府的双边和多边合作,也就是不同地方政府以某个主体为桥梁的合作(22)。这种合作的驱动力在于其中桥梁组织的社会声誉与政治影响力,能够提供其他地区拓展发展边界的机会。 第二,合作边界的多重性。由于地方政府在区域合作时并未有太多强制性约束参与和退出的行政法规制度,使得地方政府以不同的形式决定了不同的合作边界,在不同时期或届期的合作也决定了不同的边界。目前的合作形式包括组织、政策以及文本三种形式。首先,组织形式包括协作领导小组、联席会等协调机构。其次,政策形式主要是以上级政府的政策规定各方权益。最后,文本形式包括平等主体的府际协议,也包括斜向的府际协议,还包括“规划纲要”“合作框架协议”“合作宣言”“合作意见”“合作备忘录”等推动政府间合作的区域行政方式(22)。不同形式界定的合作边界不同,形成了多重边界的复杂格局。一方面不同边界对参与主体的约束力和可执行性有较大的差异;另一方面不同边界对合作范围与规模也有不同规定,这使得合作边界呈现出不确定性。如一些城市同时加入了多个经济区、城市群或合作协议,在大的区域合作边界和背景下,较低层次的行政区通过规划或自发形成了多个“核心—边缘”的合作治理结构。这就增加了区域合作边界确定的难度,同时也增加了对确定边界内的区域合作的评估难度。 第三,合作领域的多元性。对于地方政府而言,经济发展、基础设施、资源环境、公共服务等都是重要的公共管理职能,也是区域合作的主要内容。区域合作早期是以经济或产业为纽带的合作,随着经济一体化、资源要素流动以及人口迁移等逐渐增强,目前区域合作的主题几乎涵盖了地方政府辖区内公共管理的全部内容。不同的合作内容由于物品及服务的特征不同带来的资产专用性,使得在合作中要获得合作收益,就必须采用不同的合作组织、合作对象与合作形式(12)(23),这种领域特征影响及其多元扩展使得在研究上难以分辨不同主体特征与不同领域特征对合作效果的作用,也就难以在实证中揭示真实的合作状况。 3.府际协议 近年来,ICA的文献通过使用较为规范的府际协议(Interlocal Agreements;ILAs)指标来描述集体行动,实现了对地方政府间合作衡量复杂性的突破,提升了ICA框架应用的精确性。从府际协议性质来说,制度主义学者将地方政府间的自愿协议看成是实现区域合作或一体化的一种方式(24),并且府际协议的广泛建立能够使得纵向与横向间政府在没有集权的条件下实现一体化。府际协议的范围相当广泛,从政府部门间的“握手”到精致的合同文本签署等都属于府际协议(25)。可以看出协议(Agreements)一词不同于通常理解的合同(Contract),具有更大的范围和灵活性,既有通过法律约束途径的契约,也有通过加深了解的社会关系途径。因此,并不是所有的地方政府间合作都是正式的,非正式的政府间合作可被称为城市之间的非书面协议,这种协议通常是地方政府官员之间的“握手”协议(26)。由于府际协议对需求的善意安排,促进了区域一体化的责任心并不断培育区域共同体组织,进而促进了区域一体化的实现(24)。 府际协议是通过定量方式衡量区域合作的新的方式,通过将府际合作互动的各项行动编码,可以使我们更清楚地评价区域合作的特点,包括合作总体数量、结构特征与变动趋势,并可以捕获给定地方政府在某一政策领域中合作选择呈现出的积极性、灵活性、复杂性、拓展性、自主性的高低。制度性集体行动框架与府际协议的研究为本文提供了研究地方政府科技创新合作行为的理论基础,有助于探索区域经济社会特征与地方政府行动之间的关系。 三、成都平原经济区地方政府科技合作案例 1.成都平原经济区科技合作基本进展 成都平原经济区的构建思路最初源于2006年四川构建省内五大经济区的设想。该经济区集中了全省40%的人口,经济总量占全省60%,是西部地区城镇密度最大的区域之一。2010年,成都与周边7市签署了《成都经济区区域合作框架协议》,这标志着成都平原经济区一体化发展开始起步。在2010年4月15日,以成都平原经济区为轴心,旨在“整合科技资源、提升创新能力、加速成果转化”的《成都经济区区域科技合作框架协议》签订。目前由地方政府层面推动的合作形式主要体现为,各方签署的协议及其落实的活动以及成都经济区区域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工作联席会、成都经济区科技协作论坛等。 2.府际协议整体特征识别 在ICA框架及Interlocal Agreements文献中普遍认同的是,将涉及的主体间的共同行动包括正式契约文本、也包括各方之间接触的非正式的方式(如会议、论坛等)等都定义为府际协议(25)(26)。因此,本文对2005-2015年成都平原经济区涉及的八个城市科技局的官方网站上从2005-2015年符合上述条件的新闻进行筛选并进行编码,最后得到93项府际协议活动。下文对由府际协议体现出来的地方政府行动者在区域合作上表现出来的整体特征从积极性、灵活性、复杂性、拓展性与自主性作出分析。 首先,积极性——协议总体规模与变动趋势。虽然2006年开始规划了成都经济区,但是第一个协议的出现是在2007年,遂宁市政府与成都理工大学签署的协议,直到2010年签订了正式的科技合作契约之后,各地之间的科技交流合作行动才不断增多。尤其是2014年四川省科技厅组织召开了“成都平原经济区建设创新驱动发展先导区工作座谈会”,创新驱动政策推动极大地促进了各方之间的交流合作,合作活动达到了32次之多(图2)。总体来说,合作次数逐渐增多,尤其是省政府对于成都平原经济区创新驱动的规划与政策引导,将更有利于促进各方在科技创新中,加强政府推动力,实现规模收益、资源互补、协调监督等合作收益。 图2 成都平原经济区地方政府科技合作协议规模变动趋势(说明:2015年是不完全统计) 其次,灵活性——正式与非正式协议结构。正式协议与非正式协议之间的区别是看其是否签署了具有约束力的文本契约,非正式协议包括会议、论坛、访问等活动,这种非正式协议可以通过增强信息交流、相互信任来降低合作的信息成本、监督成本等合作交易成本,相对于正式协议来说是更为灵活的选择。从目前成都平原经济区的协议来看,93份协议中,非正式协议占据了70%,正式协议占有30%。呈现这种合作高灵活性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科技合作在整个成都平原经济区合作中尚处于较为初步的阶段,各方之间都在探索当中。另一方面,由于科技创新活动往往面临着产出的不确定性,正式合作面临的风险较高,地方政府更愿意采取较为灵活的合作策略(13)(27)。 第三,复杂性——协议行动者规模结构。行动者规模是府际合作的重要特征,因为府际合作受到交易成本的约束,包括谈判成本,也是衡量府际合作行动复杂性的重要指标。同时作为行动者规模的大小决定了其结成的网络内部关系形式与性质(28)。Feiock进一步区分了合作复杂性,即双边、多边与共同行动(29)。双边合作是区域合作中最为常见和简单的形式,这种形式在交易成本耗费中是最低的。共同行动则是包含全体地方行动者的协议,这种行动诉求往往在于其建立共同规则,其行动因为有前期共同规则的确定性和广泛监督,其合作的交易成本也较低。而处于中间状态的多边合作,则需要通过合作伙伴选择、规则建立、网络维系等更多的交易成本。因此,三种规模中,多边合作是最复杂的形式。从成都平原经济区的府际协议来看,出现了两个较为极端的情况,即双边协议52份,占整体的56%,代表共同行动的八边协议,即共同规则框架占35%,处于中间多边协议仅占9%(三边协议7%;四边1%,五边1%,六边、七边均为0)。也就是说在此领域中,由成都经济区各城市选择而形成了低复杂性的科技合作协议结构。 第四,拓展性——行动者地理相邻程度。地方行动的区域合作不仅受到合作共同收益驱动,还受到选择性收益驱动,也就是说从不同地理边界属性的合作伙伴选择中获得更多资源互补的机会与社会资本的累计(30)。集体行动的文献指出地理相邻的区域之间更容易合作(31)。但是除了地理距离,制度距离和组织距离同样影响着合作。而与非相邻区域的合作,对于拓展地方行动者的影响力,发现更合适的合作伙伴,获取在合作中的社会资本收益有着潜在的贡献。从案例来看,双边协议基本上发生在相邻区域之间,在全部的52项双边协议中,地理相邻区域之间的协议有46项,占88%,也说明了成都平原经济区的地方政府在科技创新领域也依然选择了地理相邻的逻辑,并未更多的区域拓展功能。 第五,自主性——上级政府参与程度与层次。ICA框架指出,地方政府在进行合作时,在获得合作收益的同时,地方政府会损失的是地方自主权,地方政府必须在自主权损失与合作收益之间做出两难抉择。对于地方来说,科技创新往往具有较强的正外部性和可移动性,比如技术溢出与创新扩散、仿制等扩散的成本较低,进行原始创新对于区域来说往往形成了囚徒困境,等待他人创新,然后进行模仿。上级政府参与地方行动者之间合作时,或者出于主动或被动地降低合作交易成本与合作风险的政策、规则与平台搭建。从成都平原经济区地方政府科技合作上级政府参与程度与层次来看,无上级政府参与的协议有59项占全部协议的59.5%,这说明地方政府之间在科技领域的合作还是以自主性活动为主。这与上级政府的政策定位有关,目前科技创新区域一体化走向停留在2010年八个城市自组织定下的框架,上级政府部门对科技创新区域一体化还未形成较为明确的政策性导向,还是以自愿协议为主。这一点集中体现在创新先导区的定位上,虽然,四川省省委书记曾提出过部分区域如天府新区与绵阳科技城作为科技创新先导区试点,但是在具体的一体化战略中,科技创新的一体化并未列在省级层面政策引导的内容之中。 3.各城市参与科技合作活跃程度 各个行动主体在合作中的活跃程度不同,这体现出不同地方政府参与合作的个体决策受多重因素影响,科技合作需求首先来自于对科技创新的需求,科技创新的需求与经济结构水平有着密切关系。 图3 成都平原经济区地方政府参与科技合作协议的项数 第一,首位城市的活跃程度。成都作为整个经济区的核心,不仅在行政地位上高于其他城市,在经济发展水平上也是位列首位,在地理位置上也是属于整个经济区的中心位置,另外七个城市基本上对称分布于成都周边。故而,在整个区域中充当了领头羊的地位。 第二,科技实力排名第一的城市协议活跃程度。绵阳在整个经济区中的科技地位是第一,体现在其R&D占GDP的比重远远高于其他城市(如表1),这和绵阳作为中国军事装备重要研发与制造基地,并且与拥有中国唯一一个国家级科技城有直接关系。但是其科技合作协议的参与项数不到全部协议的50%,在八个行动者中排名处于第六位。一方面科技创新主要面向国防科技,具有一定的独特性,难以与其他区域对接。同时在行政管理体制上,其科技创新机构、园区大多数是国家部委直接管控,与其他城市创新合作的基础较为薄弱。 第三,经济发展水平较为落后城市协议活跃程度。资阳、眉山、雅安在经济区的经济总量和人均量上均排名靠后,但其中雅安的科技合作活动非常活跃,尤其是在其47项协议中,有66.7%的非正式协议,总排名第三的,这说明了经济发展与科技水平的落后使得雅安想通过参与较低风险的非正式协议来扩大自身的影响力寻找互补型科技合作机会。 第四,边缘城市协议活跃程度。乐山是三个与成都不相邻的城市之一,也是唯一一个仅有双边协议与共同行动协议的行动者,也即乐山的合作行动处于两个极端,没有试图扩大网络规模来获得网络收益,而更注重互惠性合作收益。 第五,活跃程度排序可能的影响因素识别。由于数据所限,我们尚无法做出精确的相关性与解释性分析,但是纵观经济社会科技的各项指标,可以看出八城市的各项指标排序最接近地方政府参与科技协议项数的指标。本文采用的办法是使用2005-2014年的“人均GDP”、“第三产业比重”、“城镇化率”、“人均财政收入”、“财政科技投入”、“研究人员数量”、“R&D占GDP比重”等十年均值的数据分别进行城市间排序,然后以合作协议项数的排序为基准,定义为1、2、3、4、5、6、7、8的城市排序,其他指标排序时某个城市的序号与基准排序差的绝对值之和,我们定义为排序差异性,排序差之和越小,则排序越接近。计算得出,“城镇化率”与“R&D占GDP比重”与各城市协议项数排序差值和均为6,是各指标中最小的。相对来说,排序差距最大的是人均GDP,排序差值和为16。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城镇化率和“R&D占GDP比重”两项指标与参与科技合作程度的相关程度较高。可能的原因是,城镇化率会提高城市对产业结构调整的需求以及科教文卫的政策需求,R&D占GDP比重则是代表了整个科技创新中的投入水平。 4.府际科技合作协议网络特征 为了直观刻画成都平原经济区科技合作网络成员参与府际协议的程度和连接关系,绘出了八个城市合作网络的网络图(见图4)。图中节点代表城市,为了清晰成员间关系,网络图中各城市的位置与其所处地理位置对应。节点之间的连线代表他们共同参与的协议,由于二模网络投影的一模网络是对称的,所以我们不使用箭头。连线的粗细代表相对于他们参与的协议而言的连接强度,较粗的连线代表更多的协议,较细的连线代表较少的协议。相对于下文要分析的指标,网络图像更能直观揭示网络结构紧密关系。 图4 成都经济区地方政府科技合作协议网络 首先,府际协议合作的紧密程度。对泛珠三角区域省级政府间科教合作的研究发现由于科技领域的公共性和合作结果的高不确定性等原因,地方政府呈现出“小规模”合作的特征(27)。但是从上图我们可以看到,由成都为核心的辐射型网络形态非常明显。与此同时,我们还可以从双边协议与多边协议网络看到,其以成都为中心的辐射形态更为明显,双边协议是一个非闭合的网络,证明经济区内各城市之间的双边联系还不充分(如图4-a,图4-b),这与经济区的经济社会科技分布结构可能有关系,经济区各指标基本上呈现出成都独大并高于平均值,德阳、绵阳、乐山位列中等,其他城市基本接近的三个阶梯状态。科技双边协议第三梯度之间几乎没有,而与第一、第二之间均有协议连接。 图4-a 地方政府双边科技协议网络 图4-b 地方政府多边科技协议网络 再看网络的密度(density),表征的是社会网络中两个行动者之间关系的紧密程度,关系的紧密程度与密度之间正相关。城市之间实际的连接数目与理论中最大的连接数目的比例,数目与理论上存在的最大连接数目之间的比例的意义。社会网络分析中,密度的意义在于对城市间的总体联系进行概括,以测量在一个合作网络中城市之间的关联强度。总体说来,如果经济区网络中结点城市间的科技创新联系越多,网络密度越大,那么该城市受到整体的科技创新联系网络和其他结点成员的约束越大,整体的趋同性越大,受制度性集体行动的影响越大。成都平原经济区科技府际协议的城市—城市网络密度是1.82,说明平均一对城市产生了1.82项协议活动,协议—协议网络密度是2.39,也就是平均一对协议连接了2.39个城市,相对来说,整个网络密度较低。科教文化领域最重要的特点是合作收益的难以观测性,合作对象越多则合作双方的违约等机会主义行为风险越大,地方政府会选择建立小合作网络,然而由于整个协议中除了双边协议与全边协议之间的协议量只有9%,即追求建立子网络的动力非常弱,各地方政府之间还未真正实现科技创新合作的自组织集体行动。 最后,府际协议网络中心性分析。中心度(centrality)表征了社会网络的中心化程度,而处于网络中心的城市因为中心位置的优势,获取资源和权利的能力更强,同时也因此影响力也更强。点度中心度(degree centrality)在经济区协议网络中,是一个城市个体结构最重要的衡量因子,判断一个城市是否在城市网络的中心的依据就是,该城市作为行动者是否建立了和其他的行动者间的直接的关联。点度中心度越高则表明更加靠近城市群网络的中心位置。在中心性排序(图5)中,我们发现成都依然排在第一位,德阳排在第二位,绵阳依旧中心性程度较低,排序与参与协议项数的排序比较接近。 图5 成都平原经济区各城市科技协议网络中心性排序 四、结论与建议 目前国内的文献对于区域合作的合作水平往往从经济联系、基础设施、交通等方面进行一体化水平评价,忽略了合作水平本身的描述。论文的研究工作试图运用制度性集体行动框架,考虑区域合作的整体结构与个体动机之间的影响关系,提出使用府际协议评价合作区合作水平框架与方法,并应用在成都平原经济区的案例中。 1.结论 首先,已有研究对于科技创新本身的正外部性考虑不足,事实上市场机制在一定程度上难以进行跨区域资源整合,政府通过府际合作进行治理的补充作用就非常必要。 其次,理论上而言,一个比较成熟的区域合作,应该更多依靠正式协议的低灵活性来降低背叛的可能性,建立较为合理的多边合作机制,突破地缘空间与更多非相邻区域合作,以及有较为可靠的协调机制。具体而言,可以从整体特征、个体特征与网络特征三个层面进行描述分析。基于成都平原经济区93项府际协议的分析,本文从府际协议结构的灵活性、复杂性、拓展性与自主性四个方面评价了该合作区的科技创新合作。 从成都平原经济区的案例来看,该区域尚处在科技创新合作的初级阶段。其区域合作的阶段性特点表现较为显著,即高灵活性、低复杂性、低拓展性与高自主性。科技创新领域,府际协议的高灵活性可以看出目前的合作处于旨在降低合作交易成本的探索阶段,其采取的机制是社会机制,地方政府的主要合作行动在于合作伙伴、了解信息、争取信任。府际协议复杂性较低,即在合作规模上处于双边与全边之间的多边协议比例极低,极少有单个行动者能够或者愿意承担组织多边协议,说明该经济区在科技创新领域的自组织协调程度较低,承担合作成本水平较低。较低府际协议的拓展性,在该区域的科技府际合作依旧遵循着地缘关系,以与相邻区域的合作为主,拓展合作伙伴的动机尚少。而较高的自主性,是缺少上级政府的有效制度安排的结果。府际协议数量的增多说明了经济区框架性协议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是结构特点说明,虽然协议数量在上升,但是科技创新府际合作的整体水平较低,合作区在引导或提升科技创新府际合作方面的功能还体现得较弱。 第三,地方的科技创新实力并不能必然驱动府际合作。绵阳作为我国重要的科技城,在成都平原经济区中的经济科技实力均领先。然而,其在合作区内科技创新府际合作的表现较为异常,其经济科技实力与其在整个合作区内的地位极不相符,其活跃程度和网络中心性均较低。这说明区域层次的合作机制与该城市科技创新的身份难以实现对接,除此之外,对于经济区内部各城市的比较分析,得出科技创新合作的活跃程度与发展水平有关,同时与城镇化水平、R&D投入占GDP的比重之间潜在相关性关系较大。 2.政策建议 第一,加强省级政府在科技创新府际合作中的协调功能。上述分析结果已经看出,以城市自主合作为主要制度安排的合作区在科技创新的府际合作中,其合作水平处于初步的阶段,没有上级政府的科学协调和有效介入,合作质量的提升有限。《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32)中指出“省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城市群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省级政府在推动地方政府科技创新府际合作中的作用应该被充分意识到。 第二,提升参与区域合作的地方政府的府际合作能力。在推动跨行政区的科技创新整体水平上,地方行动者应更主动的增加相应科技部门的职能性规定,加强地方科技功能与其合作伙伴或潜在合作伙伴的对接。同时,地方政府应寻求更多的多边合作关系、非相邻合作关系,意识到在合作中获得地位的能力,通过合作提升在网络中的地位与资源获取能力。 最后,本文的研究还处于初步阶段,还存在以下不足:一是对协议数据收集目前只从各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官方网站上收集得来,数据量还不够全面;二是成都平原经济区的协议特征的探讨未设定比较参照系,与其他政策领域的差异性以及其他区域的情况未作比较;三是本文只是停留在描述性分析阶段,对府际协议结构性特征、网络特征的影响因素更为精确的分析还有待下一步进行。 注释: ①C.Freeman,"Networks of innovators:A Synthesis of Research Issues," Research Policy,1991,20(5):pp.499-514. ②Athanasios Hadjimanolis,"Barriers to innovation for SMEs in A Small Less Developed Country(Cyprus)," Technovation,1999,19(9):pp.561-570. ③解学梅:《中小企业协同创新网络与创新绩效的实证研究》,《管理科学学报》2010年第13期:第51-64页。 ④汪秀婷:《战略性新兴产业协同创新网络模型及能力动态演化研究》,《中国科技论坛》第2012年第11期。 ⑤Tebout.Charles M,"A Pure Theory of Local Expenditures,"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1956,44:pp.416-424. ⑥Paul Teske,"Mark Schneider.Michael Mintrom.Agents for Change in American Government," Public Entrepreneurs,1995,30:pp.34-41. ⑦Basolo V.U.S,"Regionalism and Rationality," Urban Studies,2003,40:pp.447-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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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区科技创新、政府间协定与地方政府合作_科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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