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投资基金的改革与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投资基金论文,中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自1987年由中国银行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率先开展投资基金业务以来,投资基金业已走过了十年的历程,并且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但另一方面,投资基金业中也依然存在许多急待完善的问题。为了充分发挥投资基金应有的功能,更为有效地实现“十五大”所强调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宏观调控手段、规范和维护金融秩序、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的目标,认真研究中国投资基金市场的现状,积极探索其改革发展的方向具有十分紧迫的现实意义。
一、中国投资基金的现状与特征
(一)发行市场方面
1.发行时间集中。我国的投资基金绝大多数都是在1995年以前批准设立的。据统计,截止1995年7月底,全国共有基金75家, 其中成立于1992年的达57家,所占比重为76%;此外,尚有基金类证券47家,其中行于1992年的为40家,占85%。
2.发行规模较小。到1995年7月底, 75 家基金实际共募集资金57.07亿元,平均规模为7609万元;47家基金类债券实际募集资金15.33亿元,平均规模仅3262万元。
3.发行地区分布不平衡。基金设立集中于广东、黑龙江、沈阳、大连、江苏、深圳、湖北、江西等8个省市,其数目占全国总数的60 %以上。从融资数额看,深圳(13.7亿元)、广东(12.97亿元)、 江苏(11.45亿元)三地占全国总额的52.64%。
4.发行审批主要由人民银行分行执行。在122 家基金及基金类证券中,人民银行分行批了144家,占93%以上。 人民银行总行和地方政府各批了4家,仅占7%不到。
(二)流通市场方面
1.流通性能尚好。到1995年7月底,全国已有51家基金挂牌上市, 占基金总数的68%;上市规模为36.33亿元,占总规模的63.66%。其余的基金也可通过柜台交易解决流通性问题。其中除少数约20%的基金在证交所挂牌外,80%的基金多数则在各地的证券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3.上市流通审批权分散。其中人民银行分行批了30多家,其余的由交易所(中心)、地方证监会批准上市。这给二级市场留下一些隐患。
(三)基金当事人方面
1.基金发起人主要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到1995年7月底, 我国共有基金发起人100家,其中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及保险公司占74家, 其余为银行、企业和财政机构;基金类证券发起人45家,其中上述的银行金融机构占40家。
2.基金管理人主要为信托投资公司。在65家基金管理人中,信托投资公司占34家,其余为证券公司、企业及银行;在40家基金类证券管理人中,信托投资公司亦占31家。
3.基金托管人主要为银行及其所属信托公司。在52家基金托管人中,银行及所属信托投资公司为34家,占65.4%(其余为一般信托、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在38家基金类证券托管人中,银行及其所属信托投资公司为18家,占47.4%。
(四)投向组合方面
1.股票投资比率较低。除少数几家基金外,大多数基金的股票投资比率在20%左右。
2.较多涉足债券市场。其中有些比率较高的达40%~60%。
3.少数基金投资股权。包括定向募集的法人股等未上市的股票。
4.大量投资实业。绝大多数基金的实业投资比率较高,有的甚至达到100%。
二、中国投资基金存在的问题
(一)关于基金的类型选择方面
按是否存在“赎回”和“加入”机制,投资基金可分为开放型和封闭型。目前国际上发展迅速、占主导地位的为开放型基金,如美国90%以上的投资公司、日本绝大多数证券投资信托、英国大多数单位信托都属于开放型基金;而当前我国的基金绝大多数为封闭式的。虽然这与世界基金市场发展史经历是一致的(发达国家基金也是从起步阶段以封闭型为主向后来的开放型发展,如美国1940年开放型基金不足25 %, 而1980年这一比率超过90%),但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封闭性所固有的弱点带来的问题逐步显露出来:
首先,由于基金份额不能被“赎回”,而相关的管理法规建设又没跟上,致使投资者缺乏对基金管理者的监控、制衡作用。管理者在没有“流动性”压力的情况下,大量对实业、项目、房地产业等投资。这不仅助长了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膨胀,而且容易在有关产业滑坡时被“套牢”(我国许多基金由于陷入房地产业不景气而导致效益不高)。
其次,“封闭”使得基金规模的扩大受到限制。如前所述,我国基金的平均规模不足8000万元。这不仅使管理者难以进行合理的投资组合,而且削弱了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发挥稳定证券市场功能的能力。
再次,由于封闭型基金不能随时吸收新的投资者,因而无法真实反映市场需求,致使有时上市基金被作为股票来炒作,其价格较大地偏离了资产净值,助长了证券市场的波动性。因此,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已存在适当发展开放型基金的内在要求。
(二)关于基金的品种设定方面
目前,国际上的投资基金品种丰富多样,包括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基金、产业基金、风险基金、期货期权基金,以及“伞形基金”、“基金的基金”等特殊品种。这为充分满足市场全方位需要和投资者各种偏好提供了可能。而我国的基金品种尚嫌单一,从投资领域上看以“综合型”居多,往往既投资证券,又投资实业,表1 显示了典型的几个基金的资金投向。
表1 1994年9月31日上海市三个共同基金资产分布比重 单位:%
股 票 债 券货 币实 业
其 它
基 金投 资
宝 鼎 4.779.59 60.59 21.95 2.9
金 龙 18.229.42 6.09 21
45.27
建 业 29.48 036.19 33.44 0.89
资料来源:刘李胜《共同基金:全球发展与中国对策》。
这种状况容易产生的问题有:首先,由于缺乏对专业投资对象的确立,不利于基金管理者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投资于自己最熟悉的行业”,影响了基金收益率。其次,削弱了基金对相关行业发展的支持功能。这不仅是因为缺少某些特定品种(如没有国债基金、风险基金便缺乏对国债市场、高科技产业的支持),还因为资金使用过于分散。再次,由于不能满足不同种类投资者的投资偏好,不利于稳定投资者队伍。
(三)关于基金的当事人方面
投资基金的当事人主要包括发起人、管理人及托管人等,他们之间的关系应当是权责明确、相互监督、制约。我国在这方面存在的问题有:
首先,基金发起人有待进一步规范。按照国际惯例,设立基金必须由两个以上的独立法人共同发起,而在我国主要是由独家金融机构单独发起,这使得基金性质更接近于“受益债券”。而且,从规模起见,发起人应当认购一定的基金份额,而我国的基金发起人大多没有认购。
其次,基金管理人的资格不够合格。我国的许多基金管理人都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只是发起人(系为金融机构)内设的“基金部”,一旦出现问题,难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且,管理人往往仅是为了配合该发行人设立的某一基金而成立——我国75家基金共有65家管理人,绝大多数管理人只管理一家基金。这种局面不利于其管理成本的降低和管理效率、管理水平的提高。反观国外,一个基金管理公司往往管理多个基金。如日本在1991年有基金近1900个,而其管理公司仅11个,平均每家公司要管理170多家基金。
再次,基金的托管人职责有待加强。我国许多基金的托管人与管理人、发行人关系密切或干脆合为一体,违背了经营管理与资产保管分开的基本信托原则,无法对管理人实施有效的监督。可见,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的当事人之间权债关系尚不能明确,业务水平尚有待提高。
(四)关于基金的监管体制方面
我国的基金市场还处于发育阶段,一套完整有效的监管体制尚未形成。
首先,在国家统一管理层面上,我国基金的主要管理权限在人民银行,但证券委、外汇局等也参与管理,形成多头管理的局面,产生了在基金发行、上市中越权审批,地区间发展不平衡等现象。
其次,在行业自我管理层面上,没有一个统一的行业协会,缺乏机构间进行业务交流、相互协调、彼此监督的机制,而世界成功经验表明这一点至关重要。如美国有基金联合会、香港有单位信托基金公会等。
再次,在当事人内部管理层面上,如前所述,缺乏合理有效的制衡机制,导致许多违规操作行为,不利于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如信托公司钻利率水平、信贷规模空子介入商业银行业务等。
最后,在外部社会管理层面上,由于尚没有基金的评级、审计等中介机构,大多数投资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亦不强,因此不能形成有力的外部监督机制。
三、中国投资基金改革与发展的思路
(一)基金的类型选择上向封闭型、开放型并重发展
首先,实业投资基金宜采取封闭型。由于实物资产流动性相对较差,所属投资周期较长,因而实业基金对所筹资金要求具有稳定性,封闭型可以满足这一点,而且,实业投资基金作为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传导机制,采取封闭型可更有效地实现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控制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
其次,证券投资基金则可采取开放型。就理论上的必要性来说:第一,由于开放型基金的单位价格与资产净值密切相关,不受供求关系影响,而且其不必上市,因而有利于减少投机和稳定证券市场;第二,由于开放型基金存在“赎回”压力,会促使管理人在投资证券组合时保持谨慎,并尽力提高基金效益;第三,由于开放型基金对股份总额不限定,从而有可能迅速发展,扩大规模,为实现我国股市扩容目标服务。从现实的可行性来讲:第一,我国的证券市场已初步建立,可以保证开放型基金的流动性需要;第二,我国的两大证券交易系统及众多的交易营业部,先进高效的电子登记、结算系统,足以从技术上对开放性给予支持。就当前而言,最适合进行开放性试点的是国债基金,这不仅因为国债的流动性、安全性可以满足开放需要,而且开放型基金可通过组合来消除国债期限趋向长期的影响。
(二)基金的品种设定上向多元化发展
上文已述,我国投资基金品种过于单一,需要多样化。但考虑到具体国情,亦不能完全照搬国外的模式。目前我国应重点发展的品种有:
1.国家控股基金。以国家财政为基础发行国家控股的基金,支持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在资金投向上直接体现国家经济发展意图。
2.产业基金。加快建立投资于我国短线产业的专门基金,如农业发展基金、基础产业投资基金、企业破产基金、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基金等,并给予优惠的政策。
3.风险基金。科技是未来竞争的关键。就当前我国的产品开发而言,每年有专利技术2万多项,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2.5万多项,但其中转化为商品并形成规模效益的仅有10%~15%,远远低于发达国家60%~80%的水平。我国高科技产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8%, 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的30%~40%,针对这种状况,应大力发展风险基金,在资金供应、项目筛选、财务管理等方面为高科技产业服务。
4.国债基金和股票基金。大力发展证券市场基金,不仅有利于推进国债和股票的发行和流通,而且有利于改善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结构。在国外成熟的证券市场上,通常是由机构占主导地位,个人往往是通过基金间接持有证券。如日本在50年代时上市公司持股比率个人为70%,法人为20%;到80年代发展为个人占20%,法人占70%。事实证明,机构持有、专家操作有助于稳定证券市场。
(三)基金的当事人资格的规范化发展并引入外国机构
为了保证经营管理水平,防止违规行为,更好地发挥其作用,需要对基金当事人的资格严格审定;同时,为了引入先进的管理技术和经验,扩大吸收外资的渠道,我国应注意适当发展中外合资基金。
首先,严格审定各类当事人的就业资格。就基金发行人而言,必须信誉卓越、资金雄厚,而且最好有两个以上独立法人共同设立;同时其必须认购、持有一定比例的基金份额。就基金管理人而言,必须是独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拥有一定的资本金和高质量的金融人才;其基金业务必须明确独立,而不应介入证券自营业务或商业银行的存贷业务。当前要结合银行与所属信托投资公司的脱钩工作着重培养一批合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就基金托管人而言,必须是经营金融业务丰富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托管资金独立开帐核算,注意监督基金管理人,保护投资者权益。为此,托管人应与管理人在人事、财务上完全独立,彼此控股不得超过一定比例。
其次,发展建立中外合资投资基金。可提倡的实现方式是改组国内已有的基金管理公司,即对其部分股权进行出让或增资,让国外实力雄厚、信誉卓著的大机构购买持有,并由国内基金管理公司按双方商定的方针经营操作。这样可以充分引进先进的管理技术,在国内投资基金市场上形成竞争机制,并与国际接轨,从而有利于我国在更高层次、更大范围内利用外资。同时,在合资中要注意掌握多数股权,维护我国的政策目标的实现,防止外贷可能带来的剧烈震荡。
(四)基金的监管体制上向系统化发展
保证中国投资基金业的健康发展的关键之一在于建立一套自上而下、从外到内的全方位、系统化的监管体制。
首先,在国家统一管理层面上,设立专门的投资基金权威管理部门,如国家投资基金委员会。该委员会可以由现有管理部门人民银行、证券委、国家计委、外汇管理局等共同派人组成,执行统一管理职能。例如,打破地区不平衡,在基金设立审批上限制少数地区的盲目引进、重复建设,而向内陆、边远地区倾斜,缩小地区间差距;又如,加强基金方面的立法工作。今年10月8日国务院第62 次常务会上原则通过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这为基金的监管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其次,在行业自我管理层面上,建立投资基金行业协会,作为政府主管部门的补充。其组织形式可采取会员制,执行的职能包括制定行业执业守则、制定标准的财务报表格式和财务制度、出版基金管理专业刊物、培训从业人员、统一收费标准等。
再次,在当事人内部管理层面上,建立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规范投资基金业务。如杜绝基金从事信贷业务而扰乱国家的信贷规模控制计划、投向上与国家产业政策不符、过分投机等行为。
最后,在社会外部管理层面上,设立专门的基金审查、评级、法律、会计、审计等中介机构;同时,培养投资者的自我保护意识,自觉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定期公布业务和财务报告等。
总之,中国投资基金的改革与发展,应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体现中国特色,努力实现开放型封闭型并举、品种多元化、市场主体行为规范、注重国际合作、监管工作全面有力的目标模式。
(本文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九五”重大项目《国债管理与利率研究》的系列成果,项目组组长杨大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