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责任交换法不受保护_法律论文

私人责任交换法不受保护_法律论文

私换责任田法律不保护,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责任田论文,法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农民李大朋为了将自己的责任田和几家亲友靠在一起,统一搞反季节蔬菜种植,私下同村民林某协商,并请村支书作中间人,两家私下把责任田进行了调换。谁知后来,两家因生活琐事不睦,关系闹僵。林某提出换回自己的责任田,李大朋坚决不同意,林某便强行

把李大朋的蔬菜大棚拆除,种上了自己的庄稼。李大朋十分气愤,一纸诉状把林某告到法院,要求确认责任田互换有效,让林某赔偿损失。没想到,法院对此案不予受理,让李大朋去找乡政府解决。无奈,李大朋只好找到乡政府。乡政府经过调查核实,作出双方互换责任田无效的行政决定。对此,李大朋十分苦恼:调换责任田是双方同意的事,又有村支书作见证人,怎么会无效呢?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应由当事人协商,协调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其中,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在李、林两家土地使用权纠纷未经行政处理之前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是正确的。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因此,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是可以流转的,但必须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违反法定程序,私下调换土地使用权,虽经当事人合意,并由村支书见证,也不能阻却其违法性。乡政府作出的双方互换责任田无效的行政决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联系电话:0531-6424213

标签:;  ;  ;  

私人责任交换法不受保护_法律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