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组织模式新探_创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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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高新技术企业的热潮在世界范围内正方兴未艾。从发达国家到许多发展中国家,都以此作为保持创新活力、加快企业技术进步以提高国际市场竞争能力的重要手段。

一、孵化器的作用

在西方,高新技术创业服务组织被称之为孵化器(Incubator),我国一般称其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在法国和德国等西方发达国家,自80年代以来,孵化器得到了迅速发展,从理论到实践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和经验。

西方研究创新理论的学者认为,在获得创新技术信息,并对其作出评价和采用决策后,决定创新技术能否成功的因素就集中到了资金融通和经营管理障碍的克服上。我国的实践也表明了这两个因素的重要性。孵化器的组建也正是希望其协助企业克服这两个方面的障碍。从孵化器对创新技术转移扩散的作用来看,可以将其视为一个服务性技术转移和采用的中介组织,因为它对所孵化的高新技术来说,既不是研究者也不是采用者。

如何培育一个有效的组织和运作机制,是孵化器能否成功孵化高新技术企业的关键。

二、我国创业服务中心的现状和问题

继1987年我国首家企业孵化器诞生以来,目前已有近40个“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分布于全国22个省市、自治区和直辖市的35个城市。这些中心的主要服务项目有:为进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或充任贷款担保人;办理企业申办手续;为企业租让办公场地和广房,租赁设备;办理新产品检验和质量认证;介绍产品和原料供需信息;举办产品与技术展览;聘请专家进行职员培训等。高技术中小企业由此而得到很多经营运转上的便利条件,企业成功孵化的可能性得到大大提高。

但是应当看到,这同建立孵化器的目标还相去甚远。创业服务中心成立的初衷,一是要孵化高技术企业,一是要培育一大批技术型的企业家。从中心的人员构成来看,职员主要来自开发区管理部门,由于缺乏技术专家和经营管理专家,孵化功能停留在常规事务性服务内容上。即使是一些办得较好的“中心”,也感到尚缺乏提供技术服务和经营管理服务的条件。要孵化企业家就更无能力。除了机构自身人才缺乏以外,中心面临的一个最现实问题是资金问题。这些中心在成立时就缺少资金投入,在孵化企业过程中仅靠微薄的管理服务费难以做到自收自支平衡。在企业刚进入孵化器进行孵化时,企业收益不高或无收益,这样孵化器就只有极少或是没有相应提成。当企业孵化成功,中心可以有较多提成时,企业又将从孵化器毕业出去。在这种情况下,中心要对所孵化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或信贷服务就极为困难。

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探索和实践。下面剖析一个国外成功经验,以期对我国可资借鉴和有所启发。

三、一个借鉴——德国“创新和技术转移服务中心”

1、问题的提出

德国北R·W州“经济、工业和技术部”认为:要使该地区工业和技术能够参与国际竞争,一个主要发展战略就是要使该地区占企业总数95%、雇员60%的中小企业保持创新活力。这就需要对创新和技术成果的转移、采用,给予财政上的资助和激励。经过公开辩论,他们统一了认识,认为尽管公款资助中小企业转移和采纳新技术有不利于自由竞争的弊病,但这对未来导向型技术产品和新兴企业的扶持,从长远来看利大于弊。关键是要建立一个涵盖采用创新技术全过程涉及到的各个方面功能的服务网络,并使这个网络上的成员具备克服创新转移不同阶段障碍的功能。这样的网络应具备下述能力:

·网络联合体内各成员之间具有相互交流和沟通的能力;

·网络内研究院所与企业之间建立起一种不同于产业间常规业务联系的新型关系。

·联合体有能力给采用新技术的企业提供资金和时间安排上的优先权。

·联合体需建立起一种对企业职员进行基础教育和继续教育的职业培训机制。

2、技术选择

中心发起者“经济、工业和技术部”在选择中心成立后的主要技术服务领域时,发现在新材料、微电子、计算机应用和激光技术领域的技术扩散较快。他们认为,如果选择实用导向型新技术,则创新孵化将更易于进行。于是,决定选择生物技术、传感技术、信息和通讯技术为该地区孵化器技术服务的主要技术领域。

3、组织各成员功能与机构任务

自1984年始,德国北R·W州,创办了主要服务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与转移孵化的“创新和技术转移服务中心”。该中心是一个公私合营的股份制合作机构。合作三方为转移和采用创新技术的研究机构和企业代表、协调政策与技术储备的地方政府部门、以及国家和地方银行。各方参与者及具体服务功能如下:参与者

服务功能1.由90个企业和研究院所

作为中心的产业支持,并实组成技术转移协会联合参与

施转移中的技术服务2.州政府“经济、工业和技

将转移的技术内容与服务活术部”参与

动纳入联邦技术储备统一调

配3.西LB国家银行参与

实施技术转移服务中的资金支

持,将技术导向的项目纳入联

邦银行贷款项目参与评审

在明确了三方参与者的角色和任务以后,联合体主要监管机构——州政府“经济、工业和技术部”,要求新成立的中心,从整体上发挥以下职能和作用:

·以采用创新技术企业合格参与者的身份提供服务;

·成为产业之间、研究院所之间、企业之间相互联系的环节和纽带;

·作为一个创新技术的调节器,沟通技术在其相关领域的渗透,并激励产业技术结构的调整。

4、中心的动作与经营

创新与技术转移服务中心的大部分职员由经济、工业和技术部管理人员、企业界和研究院所技术专家组成。因此,除了对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和营销信息外,中心还向企业展示可以立即采用的未来导向型新技术,协助解决从生产管理、通讯服务到环境处理等与技术和经济都密切相关的问题。对于典型的创新技术转移障碍,根据技术的特点,中心配备了专门的专家组联合提供针对性服务。其运作方式可以简示如下图:

中心虽为一个地区性服务机构,但还派遣50名职员到其它地区的同类机构或网络工作,以加强同其它地区的信息沟通。

1990年,中心的财务支出达8040万马克,其中26%由参与三方支付,31%由州政府按新技术导向项目经费资助,41%由中心有偿服务收益支付。

1991年,中心在总结成功运作的经验时,认为中心通过几年的探索和实践得出了两点最重要的认识。那就是:①中心必须组织企业主动参与创新研究及其转移应用全过程,孵化器在项目实施中既是项目参与者又是组织和协调者;②对于创新和技术转移这样一个综合服务组织,要使它能够有效发挥作用,它必须能够提供对企业的资金支持和技术援助。

四、孵化器建设措施与建议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的创业服务中心在组织和经营方式上还存在着较大缺陷。孵化器缺少企业和研究院所的技术和经营管理专家,缺乏银行和其它融资机构的信贷支持,孵化器就只能以政府的管理部门的形式存在,这就难免出现服务层次低、孵化功能弱的现象。德国的创新和技术转移服务中心之所以获得了较大的成功,正是对技术和经营管理服务、资金支持这两个因素给予了极大重视,并把企业、院所代表以及银行信贷部门引入到孵化器组织中来的结果。因此,要强化我国创业服务中心的孵化功能,就需要在组织方式和运行机制上进行调整,创造适应高科技孵化需求的新型孵化器组织和经营模式。

1、孵化器的多方位服务,决定了它必须是一个由多种功能的机构及专家参与组成的综合性服务机构。要提供有效的技术辅导和经营管理服务,就不能以政府行政管理模式来经营创业服务中心。因此,中心除了政府管理部门(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外,还必须有来自研究院所、公司以及企业界的技术专家和经营管理专家,以及银行、信贷部门专门业务人员的联合参与。在具体组织形式上,可以是紧密型也可以是松散型的,但必须保证这些参与者组成的专家组可以随时为所孵化的企业提供针对性服务。

2、孵化器要同时对各种技术领域的企业都提供技术服务是不现实的。这就必须根据开发区和孵化器所处的地理和资源条件,按技术领域对所孵化的企业有所选择。例如,北京中关村创业服务中心可以选择电子、通讯领域;上海的可以选择材料、机电加工及自动控制领域;昆明可以选择生物、有色冶金技术领域,等等。提供这种专业化的针对性服务不仅有利于企业和孵化器本身形成各自的特色和技术优势,同时也有利于全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合理布局。

3、除了银行直接参与孵化器服务业务外,在市场机制发育完全,市场经济下的金融体系真正形成以前,一个解决信贷融资问题的现实途径,是开发区自主筹建风险贷款信用社,在所孵化的企业中提供风险信贷服务。如,全国第一家这类融资服务机构——昆明五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风险贷款信用社,自成立以来,以较少的资金投入,较高的资金利用率,已成功地协助孵化了多个新技术开发应用项目。其经验是具有普遍意义的。此外,针对创业服务中心本身所面临的资金困难,还应考虑通过多方筹集来解决,例如,寻求财政科技经费的部分支持;在孵化器起步阶段不能要求其收支自平;对成功孵化和已毕业的企业仍应保留一定的利润提成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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