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新区卫生监督所环境卫生监督科 广东 深圳 518188)
【摘要】公共场所卫生情况能够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切身利益,为公共场所卫生监管重点环节。最近几年,伴随法律条令渐渐补充完善与执法监管力度加大,公众场所卫生情况改善显著,但是实际监管途中却还是会存在诸多问题。基于此,我们应由订立法规、执行法规与遵守法规等不同层次加以深入探索。接下来,本文便针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现如今所存在主要问题加以分析,并且提出针对性的解决对策,希望可以对我国卫生监管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做出一定贡献。
【关键词】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R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31(2016)11-0239-03
1.前言
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颁发以后,我国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管便大步向法制化与规范化迈进,但是伴随社会快速发展,经济飞速增长,当前应用法规条令和监管机制等同实际监管工作间存在些许矛盾与不匹配的地方,这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管持续发展是比较不利的。接下来本文便针对其中存在部分问题,相应的提出一些对策,供同行与专家参考。
2.目前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主要存在问题
2.1 法律条令较卫生监督工作滞后
首先,部分新兴场地变成如今公共区域监督死角。《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指出公共区域适用范围包括公用浴池、美容院、宾馆与饭店等三十项左右,但是目前社会,伴随经济飞跃式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逐步提升,众多新型公共场所开始涌现出来,比如人才市场、婚纱摄影、证券交易大厅与网吧等地,该场所也带有流动性大与人员密集等特点,但是《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却并没有涉及,导致了卫生监督者没办法对该部分场所加以监管,导致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工作出现死角[1]。其次,部分性质相同名称不同场所同样让卫生监督者感到困扰。比如理发店与美容院改名成按摩室、休闲屋与洗脚房等,而大众浴池改名成芬兰浴与桑拿浴等,诸如此类案例还是很多的,导致了监督人员执法过程中遭被监督对象抵制或钻字眼漏洞,单单由《条例》的适用范围看,其确实不属管辖范围。所以,针对《条例》中公共场所的适用范围加以修改与补充,已经迫在眉睫。
2.2 部分法律条令未能与时俱进
首先,《细则》当中附则规定的公共场所卫生指标是CO、CO2、顾客所用用具、卧具等消毒更换等,但现在房屋装修对居室中空气已经构成污染,甲醛等污染物也更多引起人们注意,因而将吸入型颗粒物、甲醛等指标规划到公共场所的卫生指标中也是非常迫切的[2]。其次,《细则》当中有明确规定卫生许可证需要尽可能墨笔书写,且字迹应当清晰。但是目前很多许可证使用计算机与打印机打印出来,因而该条目显得不再重要,有必要删去,但是现在该条目却仍然留存其中,可见我国部分相关法律条令不够与时俱进,已经失效了。
2.3 当前监督机制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实际落实不利
现如今很多地方还在结合原卫生监督机制,也就是行政执法权力机构还为卫生行政部门,但现实行使该权利却为各个卫生防疫机关,这就导致执法主体和执法团队互相脱离景况出现。同时各防疫部门尤其地市级和县级部门间实行分级管理界定不清晰,导致该二级防疫部门冲突不断,关系僵化,互相推诿,导致监管执法缺乏合力,对外也造成了较不好的影响。因为公共场所类型繁多同时规模不固定,所以该卫生监督冲突状况也更加突显,影响恶劣,但是还好当前处于国家卫生监督机制改革转型阶段,因而希望该改革转型能够不断加快步伐。
2.4 部分法规条令不够准确完善,致使可行性较低
首先,《细则》当中针对病毒肝炎的管理标准规定:乙肝病人肝功回到正常水平,但是表面抗原还是呈阳性,则需要经过半年观察没有出现恶化情况,才能继续从事工作,携带乙肝病毒人员如果其e抗原呈阳性,那么就不能从事大众浴池行业、美容美发行业等直接给顾客提供服务行业。本文认为该项条款界定是不够清晰的,内容不够具体,通过半年观察没有出现恶化情况,观察者是指防疫部门亦或患者自身,采取何种观察方法,e抗原呈阳性就不能进行大众浴池、美容美发工作,但从事其他公共场所的工作是否合适,这部分内容都没有详细阐述。假如体检时看到单纯是乙肝表面出现阳性抗原,是不是需要由工作岗位离职,现如今其相关法律界定还不够确切,如果确定不调职管理方法该如何采用,这些内容《细则》当中都没有描述清晰。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
其次,《细则》当中许可证颁布管理指出每两年需要对许可证进行复核,在进行复核的时候,需要由经营单位进行记录,审查监测复核标准以后进行盖章确认,本文以为盖章对填写许可证的有效期是不利的,比如许可证两年盖一次章,则有效期年限该如何界定,两年或者更久,如果视作两年,则代表两年以后就会失效,就没有必要盖章了,如果年限更久,那么具体是多长时间,在《细则》当中都说得不够详细[3]。因而本文建议将此条定义成许可证的有效期是两年,待两年以后,通过审查再发新证,这样操作起来可行性才更高。再次,在《细则》中许可证颁发管理规定通过防疫机构审查判定卫生达标者,超过80%直接给顾客提供服务从业人员的知识培训符合标准经营单位才可以得到许可证。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并未将从业人员要健康体检达标规划到规定中,实际上有一定数量经营单位得到许可证之前或之后,便已经在试营业或者营业了,而且条令中还规定新入岗人员在上岗以前需要获取健康证,因而这两项条款某些地方原则上是互相矛盾的。
2.5 执法人员素质需要加强
伴随《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与《行政处罚法》等法律颁发贯彻,执法工作时对于执法程序有了更加严格的要求,但是卫生执法重视实体、忽略程序情况还是比较多的存在。特别卫生监督综合执法的时候,有些监督人员对业务知识、法规条令等还不够熟悉,对书写监督文书、操作能力方面还有所欠缺,就导致卫生监督效果大打折扣。另外,现如今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还停留在公共环境卫生范围内,没有成立专门监督团队,从业人员还存在单人身兼数职现象,人员不固定,部分执法者受专业知识局限,加上缺少法律意识,就难免有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行为出现,对执法人员监督力度与监督部门与国家威信也会造成比较不利的影响。还有就是当前卫生监督工作人员任务繁重,没有精力与时间对专业知识及相关知识进行钻研学习,知识更新慢,职后教育没有落实,每年仅有为数不多的人员可以有考察学习或会议交流的机会,储备人才知识结构和实践工作缺少有效衔接,对储备人才培养时课程设置不符实际,导致了预防卫生监督和监测很难有效开展。
3.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主要存在问题解决对策
3.1 对相应法律法规加以完善
首先,对《细则》、《条例》进行补充完善。按照时代特点,扩大需要监管范围,把新出现场地比如证券交易大厅、网吧与健身房等也规划到其中;请相关领域专家共同探讨,按不同场所特征,制定可操作还可以体现该地点卫生情况与问题的指标;对相关罚则进行修改,针对情况恶劣的要加大惩处力度,以让相关单位加大重视;要定期针对相关法律条令开展加以考评,同时适当修正补充,并可同澳大利亚与美国等发达国家学习,比如澳大利亚便针对其《健康法》与《食品法》进行过多次修订。其次,对预防监管法予以制定。应当明确将预防审查纳入新修、改建、扩建公共场所许可证条款内。再次,对控烟能力予以加强。要对国家禁烟法进行订立与完善,同时需要设置专门监管团队,对于公共场所要严格执行规定。
3.2 对组织管理和运行机制进行改良
首先,组织管理方面。应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管纳入到卫监局一类国家职能部门管理,同时各卫监机构也要推行地域分级管理机制。国家和省级机构注重点对于政策与技术的制定和指导方面应同下级机构工作成绩评级功能方面,而基层机构应将工作重心放在监管工作实际落实上;其次,运行机制。本文建议日常监管不收取费用,监测费用可以由国家与经营单位一同支付,国家补给部分经费,另外的经营单位办证或换证的时候交齐。但监测当中应对出现问题经营单位加大处罚力度,采取罚款等方法,把此款项收拢到国库当中[4]。国家与经营单位分别承担比例需要考评以后确定下来。各层级工作人员工资国家支付,机构购置设备,人员培训费用同样由国家负担,但是国家给予拨款的时候需要先评级此机构工作绩效。
3.3 对相关技术人员培养和考评
各层级机构依据比例对公务员考评合格人员加以利用,以此提升监测人员团队整体素质。对已就职技术人员也要加大力度做好后期培训,比如增加法律和建筑等讲座等,以提升其业务素质与理论水平。要从不同后备人才所学习专业入手,有针对性对课程进行设置,以此让其适应期缩短。
3.4 增强合作
首先,卫生监测和健康教育机构应增强合作。把公共场所健康教育和卫生监测工作连接在一起,强化对各场所经营与从业者、社会大众健康教育,使公共场所实现自律管理。其次,增强同大众传媒联合。借助媒体力量对公共场所相关健康知识进行推广,同时需要曝光那些违规操作行为,帮助他们尽早改正。再次,加强卫生监督所和工商、环保与建委等部门合作,一起推动我国城市与乡村场所卫生水平提升。
4.结语
综上所述,伴随国民的物质生活逐渐得到保障,人民对于生活水平与健康要求越来越高,这便需要政府与有关部门对当前情况积极加以调整,而公共场所卫生监管是一个需要重点调整的地方。因为公共场所本身特点决定,给疾病病毒提供了滋长机会,因此应当强化卫生监管工作,这不但是满足现代社会快速发展所需,另外对人民群众健康也提供了可靠保障,对于推动社会快速平稳发展重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参考文献】
[1]阮文华,周琴.庐阳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现状分析与对策[J].安徽预防医学杂志,2014,06:471+482.
[2]赵海坤.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卫生产业,2015,16:20-22.
[3]李艳杰.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现代药物应用,2009,21:204-205.
[4]左小石,聂焱.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管理问题及对策[J].医疗装备,2016,03:102-103.
论文作者:林向春,魏海雄
论文发表刊物:《心理医生》2016年1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6/9/13
标签:公共场所论文; 卫生论文; 卫生监督论文; 条令论文; 工作论文; 两年论文; 对策论文; 《心理医生》2016年11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