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代个人识别词若干问题研究_中宗论文

商代亲称区别字若干问题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商代论文,若干问题论文,区别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简单而言,亲属称谓是指那些反映人们亲属关系的称谓,如祖、妣、父、母、兄、弟等一系列基本称谓。商代亲属称谓前的区别字意义重大,它和亲称共同规定了成员的家族乃至社会角色。然而,对于区别字问题,此前学者虽已有很好的讨论,但仍存留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本文仅就商代亲属称谓前部分区别字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不当之处,祈请方家斧正。

一、商代亲称前的数字问题

在商代亲属称谓的区别字中有一种常在亲称之前加上数字的格式非常醒目。对于此种“数字”与“亲称”的组合方式,学者多只是随文释义,尚未作系统的考察,其中也存在着不少争议。为此,笔者初步对殷墟卜辞中亲称之前的数字问题进行系统整理。笔者以为,商代亲称之前的数字大体可分成两种格式:一是“数字+亲称+日名”,一是“数字+亲称”。试析如下。

(一)数字+亲称+日名

1.二祖丁、三祖丁、四祖丁。殷卜辞关于四祖丁的记录不少,如:

甲戌卜,贞:王宾祖辛奭妣甲[日],亡[尤]。

庚辰卜,贞:王宾四祖丁奭妣庚日,[亡尤]。

庚子卜,贞:王宾小乙奭妣庚日,亡尤。黄组(《合集》36252)

此版卜辞中,四祖丁位于祖辛、小乙之间,其配偶为妣庚,则四祖丁显然是阳甲、盘庚、小辛、小乙兄弟四人的生父——商王祖丁。这一点,前辈学者已多有指出,不再赘述①。

丙午卜,贞:三祖丁眔[毓]祖丁酒,王受又。

何组(《合集》27181,《佚存》260)

此版卜辞,《合集》选自《佚存》260,但其拓本不清晰,很难看出有“毓祖丁”之“毓”(图一)。

图一 卜辞拓本

1.《合集》27181

2.《佚存》260

在上述《合集》27181的图片中,“毓祖丁”之“毓”字几乎完全残失。对比《佚存》260则仍可见“毓”字所从之“母”的上半部分。《合集释文》、《摹释》均释为“毓”,当是可信的。商王日名为丁者,廪辛、康丁以前有报丁、大丁、中丁、祖丁、武丁,故三祖丁当是商王中丁,毓祖丁当是离时王最近的武丁。对此,陈梦家先生已有指出,但其释文脱漏“毓”字②。卜辞大意是占卜为商王中丁、武丁举行酒祭,王会不会受到佑护。

丙戌卜,二祖丁岁一牢。

三牢。兹用。历无名(《屯南》2364)

此版卜辞当是一组选贞,占卜的焦点在于所用牺牲的多少上,二祖丁当是商王大丁③。

2.二祖辛、三祖辛。殷卜辞关于二祖辛的记录作:

庚戌卜,其侑岁于二祖辛惠牡。

惠牛。历无名(《合集》27340)

此版卜辞是一组选贞卜辞,占卜焦点在于所用的祭牲上,即是占卜用牡还是牛来岁祭二祖辛。卜辞所记商王日名为辛者自祖辛始,其次是小辛,末次是廪辛。二祖辛当是对小辛的称呼。陈梦家先生已有指出④。

辛亥卜,其侑岁于三祖辛。历无名(《合集》32658)

商王日名为辛者有祖辛、小辛、廪辛和帝辛,共四人,此三祖辛者,只能是指称商王廪辛,因此,《合集》32658(图二)当是文丁对其祖廪辛的称呼。这一点,郭老已有指出⑤。这就涉及历无名类卜辞的时代问题。关于本类卜辞的时代,黄天树先生据《屯南》2281中的父辛称谓指出,历无名间类卜辞的时代可以晚到武乙初年⑥。而李学勤、彭裕商先生则认为本类卜辞的时代下限可能延及康丁之初⑦。笔者以为,从此版卜辞中的三祖辛称谓上看,本类卜辞的时代下限当在文丁初年。

3.三祖庚。关于三祖庚的卜辞作:

侑示于三祖庚。午组(《合集》22188)

此版卜辞中的三祖庚,王国维先生以为是盘庚⑧;陈梦家先生以为祖庚前的“三”可能是记兆之数⑨;《甲骨文字诂林》(以下简称《诂林》)按语则认为,卜辞于“盘庚”前名“庚”者,依次为大庚、祖庚、南庚,三祖庚是包括此三位名“庚”之祖先,抑仅指“南庚”。卜辞所仅见,难以确定⑩。笔者以为,此版卜辞属午组,其时代大致在武丁中期,三祖庚当不是对商王盘庚的称呼,而是属于午组卜辞主人自己家族的祖先。《诂林》按语或以“三祖庚”之“三”为兼指,然卜辞中并无类似辞例,不可信;或以三祖庚为南庚,亦不可信。南庚之前并无一祖庚。武丁卜辞中的祖庚即南庚(11)。

图二 卜辞拓本(《合集》32658)

4.二妣己。关于二妣己的卜辞作:

丁丑卜,宾贞:子雍其御王于丁妻二妣己,衁羊三羌十。宾组(《合集》331)

卜辞大意是占卜子雍为攘除商王灾患而向丁的配偶妣己举行御祭的情况。裘锡圭先生指出,此版卜辞中的丁不可能是武丁。因为这条卜辞的时代再晚也不可能晚于祖庚、祖甲。祖庚、祖甲称武丁之配是只能称母不能称妣的。因此,此版卜辞中的丁是指商王祖丁,其中的二妣己当是对于祖乙配偶高妣己而称的(12)。另有一版卜辞记:

丙子卜,御于二妣己于妣丁、子丁。圆体类(《英藏》1891)

此版卜辞属圆体类子卜辞,其中的二妣己当不与王卜辞中的二妣己同。

(二)数字+亲称

1.二祖、三祖。关于二祖的卜辞作:

延于二祖岁。午组(《合集》22087)

此版同样属于午组卜辞,二祖所指不明。此外,花东卜辞亦见二祖作:

惠一羊于二祖用,入自。一《花东》7

卜:告子己岁二祖。《花东》411

在花东卜辞的祖先称谓中,祖甲、祖乙是最为重要的两位男性祖辈先人,关于他们的卜辞相对较为常见,尚不知花东卜辞中的二祖是否与其相关。

关于三祖的卜辞作:

弜至三祖

丙子贞:父丁彡。历组(《合集》32690)

岁于小乙。二

弜至于三祖。历组(《合集》32617)

庚子卜,其侑岁于三祖。兹用。岁。历无名(《合集》27179)

台湾学者林宏明先生曾就历组卜辞中的三祖做过讨论,认为三祖之称是祖甲对阳甲、盘庚、小辛三位旁系祖父的集合称呼,这和武丁有时合称他们为三父(《合集》930+《合集》15127+《合集》14019,林宏明缀)是一致的(13)。笔者暂从林先生的看法。另陈梦家、屈万里、肖楠等先生皆以“三祖”指武乙称祖己、祖庚、祖甲(14),值得重视。

卜辞还见有“四祖”(《合集》22057),但其后残断,尚不知是否带有日名。

2.二妣、三妣、五妣、六妣。有关卜辞作:

其惟二妣。宾组(《合集》4190反)

此版卜辞于二妣之后残,义不能明。

三妣。

豭三妣。妇女类(《合集》22285)

此版卜辞属妇女类,不能确定三妣所指。

戊申卜,祷生五妣于。午组(《合集》22100)

此版卜辞属午组子卜辞,不能确定五妣所指。

侑六妣豭。不。

六妣即日。用。组(《合集》19906)

此版卜辞中的六妣可能与如下卜辞有联系:

癸巳[卜],将兄丁,凡父乙。

癸巳卜,弜将六妣。历组(《怀特》1564)

此版卜辞中有父乙、兄丁称谓,显然属武丁卜辞。其中的六妣当即是《合集》19906中的六妣,但不知其具体所指。

3.二父、三父、四父。关于二父的卜辞作:

于父己、父庚既祭,乃酒。

眔二父酒。无名组(《合集》27416)

此版卜辞第二条卜辞中的二父当是指第一条卜辞中的父己、父庚,即孝己与祖庚。

于二父己父庚。无名组(《合集》27417)

此版卜辞省略了一个父字,实际当作:“于二父:(父)己、父庚。”

眔二父己庚。历无名(《怀特》1375)

此版卜辞己、庚之前的父字都省略了,完整的当作:“眔二父:(父)己、(父)庚。”由于辞意明显,故即使省掉两个父字,仍然不会引起误解。

关于三父的卜辞作:

贞:御于三父三伐。

勿御于三父三伐。宾组(《合集》930+15127正+14019正)

此版卜辞为林宏明先生所缀。他指出,对于武丁来说,其父为小乙,三父为阳甲、盘庚、小辛(15),当可从。武丁卜辞中的三父应作如是观。

关于四父的卜辞作:

[辛]酉[卜],王勿祝于四父。三月。组(《合集》2331)

此版为武丁时候的卜辞,其四父当是阳甲、盘庚、小辛、小乙。

4.二母、三母。关于二母的卜辞作:

癸亥贞:侑于二母:母戊阳甲、母庚。历组(《合集》32753)

笔者以为,其中的二母分别为此版卜辞中的母戊和母庚(16)。另有下面一版无名类卜辞亦记有二母,但不能确定其所指。

二母惠甲申酒。吉。无名组(《屯南》4388)

关于三母的卜辞作:

贞:三母。何组(《合集》27601)

□午卜,□贞:其侑豕于三母今其夕不羊。二月。出组(《合集》23462)

此二版卜辞中的三母可能是指商王武丁的三位配偶,即妣辛、妣癸、妣戊,待进一步证实。

此外,卜辞中还见有三兄(《合集》27636)、四兄(《合集》23526)、二子(《合集》3268、《合集》3269、《合补》296)、三子(《英藏》1762)、四子(《合集》23540、《合集》23541)、五子(《合集》22215)等称谓,或辞残,或辞略,皆不能明了其所指,兹不赘述。

通过上述对殷墟卜辞亲属称谓前数字问题的初步整理和分析,笔者以为,殷墟卜辞中亲称之前的数字是有规律可循的,大致总结如下:

其一,殷墟卜辞中亲称之前的数字可分两种形式,一种表基数,一种表序数。一般来说,判断其为基数或序数的关键在于日名。

其二,如果数字后有跟日名,即呈现“数字+亲称+日名”的格式时,则亲称之前的数字当为序数词,如三祖丁、四祖丁等,作为序数词的数字主要是修饰日名(即庙号);如果数字后无日名,即呈现“数字+亲称”的格式时,则亲称之前的数字当为基数词,如三祖、三父等,作为基数词的数字主要是修饰亲称,表集合称谓。需要指出的是,像《合集》27417中的“二父己父庚”与《怀特》1375中的“二父己庚”只是省略形式,其完整表述当分别是“二父:(父)己、父庚”与“二父:(父)己、(父)庚”,“二”仍应视为基数,修饰亲称“父”。这种省略的实质并没有脱离笔者上述所归纳的原则。在此,我们把前文所考殷墟卜辞中亲称之前的数字问题简要整理如表一。

值得注意的是,在“数字+亲称+日名”的格式中,其“数字”是没有兼指的情况,即没有指称数位日名相同祖先的现象。

其三,在亲称前的数字中,当数字表序数词时,只见用于尊二辈,即祖辈及其以上的亲属。在广义上,尊二辈以上的男性亲属均可称祖,尊二辈以上的女性亲属均可称妣,而这种辈分上的差异却无法体现在尊二辈以下,如父、母、兄、子等表示同辈的亲属称谓中。因此在卜辞中常见有“数字+祖\妣+日名”的格式,但没有“数字+父\母\兄\子+日名”的格式。这也就是说,在商人亲属称谓中,当使用数字表序数词时,其用法可能受到辈分的限制。此外,商人也没有用“数字+亲称+日名”的格式表示同辈亲属之间长幼关系的习惯,盖是由于表示同辈亲属长幼关系的用法会与表示日名相同的同性亲属在语义上发生重叠而产生误解。商人一般用大、中、小等其他区别字来表示同辈同性亲属之间的长幼关系(见后文)。

其四,在亲称前的数字中,当数字表基数词时,其可用于表示同一辈分中同性亲属的集合,如《合集》27417与《怀特》1375中“二父”,《合集》930+15127+14019中的“三父”,以及历组卜辞中的三祖等。表基数词的数字可能也可以用于表示不同辈分同性亲属的集合,如上述卜辞所见二妣、三妣、五妣、六妣等,其中也可能包含了不同辈分的妣某。实际上,基数词数字的使用还较为广泛,如“乙丑卜,大贞:于五示告:丁、祖乙、祖丁、羌甲、祖辛”(出组《合集》22911)。以上的五示即包含了不同辈分的商王祖先。在商人的亲属称谓中,当数字表基数词时,其用法不受辈分的限制。

上述关于殷墟卜辞中亲称之前的数字原则的考察将有助于我们探讨商代亲属称谓中的诸多问题。如1999年9月,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安阳工作队在殷墟刘家庄北发掘了一座商末墓葬M1046,该墓出土了十八件带有墨书文字的石璋(17),石璋上面的文字记录了M1046号墓主的男性亲属世系。其中共三件石璋记有日名为“辛”的,分别为“裸于□辛”(编号167)、“裸于亚辛”(编号116)、“裸于三辛”(编号104、117)。整理者指出,“亚”意为第二,“三”意为第三,其后皆省“祖”字。

笔者以为,上述专家们所论甚确。而这一点,我们还可以从前文所揭示的殷卜辞亲称前的数字原则来进一步确认。“三辛”称谓当是“数字(三)+亲称+日名(辛)”这种称谓格式的省称。卜辞中省去亲称的现象不难见到,如《怀特》1375中的“二父己庚”,实际上就是省去了己和庚之前的父字。“三辛”称谓中包含了日名(辛),则其前的“三”当为序数词,如是,专家认为“三”意为第三,这是正确的。在商人亲属称谓中,当数字表序数词时,常用于尊二辈,即祖辈以上的亲属。根据这样的原则,“三辛”称谓中被省去的亲称只能是“祖”或“妣”。又从M1046出土的十八件石璋上看,墓主人所祭祀的对象皆为男性亲属。如是,专家认为“三辛”之后省去了“祖”字,这也是可信的。

可见,新出土材料所反映的情况与笔者上述所讨论的殷卜辞亲称中的数字原则之间可谓是丝丝入扣。通过新出土材料与商代亲称中数字原则之间的互动研究,使得我们在揭示新出土材料内涵的同时也验证了商代亲称中数字原则的合理性。

综上,笔者以为,商人的亲称中的数字问题与其日名文化之间存在密切联系,这不仅体现在日名的使用与否决定了亲称之前数字的性质,更主要还是体现在商人亲属称谓中“数字+亲称+日名”的格式只用于表示日名相同的尊二辈及其以上的同性亲属。这主要是因为日名只有十个,用日名来标示祖先,必然会产生许多重复。为了避免误解,标明其祖先身份,商人逐渐养成使用“数字+亲称+日名”的格式来表示日名相同的尊二辈及其以上同性亲属的习惯。此外,商人亲属称谓中的数字原则可能还与辈分有关。日名文化对商人社会影响至深至广,这从我们上述对数字亲称的研究中亦可窥一斑。

二、商代亲称前的大、中、小问题

在上文的研究中,笔者曾指出商人没有用“数字+亲称+日名”的格式表示同辈亲属之间长幼关系的习惯,商人一般用大、中、小等其他区别字来表示同辈同性亲属之间的长幼关系,这涉及商人亲称前大、中、小区别字问题,甚为重要。

(一)商代亲称前大、中、小区别字的使用

商人亲称前的区别字使用问题是非常复杂的,我们以大、中、小为例考察如下。

三句兵是研究商代亲属制度的重要资料(18),其文记:

大祖日己 祖日丁 祖日乙 祖日庚 祖日丁 祖日己

祖日乙 大父日癸 大父日癸 仲父日癸 父日癸 父日辛 父日己

大兄日乙 兄日戊 兄日壬 兄日癸 兄日丙

王国维先生认为:“所云大祖、大父、大兄,皆谓祖、父、兄行之最长者。”(19)李学勤先生亦指出“大祖”只是一代中居长者,并非远祖、始祖之义,所以戈铭最好理解为三代,而不是更多(20)。笔者以为专家的看法是可信的。三句兵的材料很值得重视。

其一,在父辈中有两个大父。李学勤先生以为大父乃父辈中居长者,而长者实可有二。以《春秋》经传所载鲁国谱系情况为例,鲁桓公之子有庄公、仲庆父、叔牙和季友,庆父后裔称为孟氏。《左传·文公十五年》杜预注“孟氏”云:“孟氏,公孙敖家。庆父为长庶,故或称孟氏。”疏:“公孙敖,庆父之子。杜以庆父与庄公异母,庶长称孟,虽强同于适,自称为仲,以其实是庶长,故时人称孟氏。”另外《隐公元年》疏也说:“孟、伯俱长也。”因此,戈铭两“大父”的并立很可能即一嫡出,一庶出,只是在称谓上没有细加区别而已(21)。笔者以为,就目前研究而言,李先生的看法还是最为合理的,可从。笔者以为,值商代社会,当已有嫡庶之分,宗法雏形已备(22)。大、中、小的排行亦受嫡庶之分的影响,如大父可分嫡庶。时至周代宗法社会,类似这种嫡庶之长皆可冠以“大”字的情况更是不难见到,如西周末至春秋早期的鲁伯大父作孟□姜簋记:“鲁伯大父作孟□姜媵簋,其万年眉寿,永宝用享”(《集成》7.3988),属同人作器的还有鲁伯大父作仲姬俞簋记:“鲁伯大父作仲姬俞媵簋,其万年眉寿,永宝用享”(《集成》7.3989),这是嫡出的“伯”与“大”的结合。春秋时器大师子大孟姜匜记:“大师子大孟姜作盘匜,用享用孝,用祈眉寿,子子孙孙用为元宝”(《集成》16.10274),孟姜称孟,即已说明她是大师女中最长的,而于此又冠以“大”字。类似情况亦可见蔡侯尊(《集成》11.5939)等。不仅如此,就是仲行亲属也可能分嫡庶,如属西周中期器的盠驹尊记:“余用作朕皇考大中宝彝”(《集成》11.6011)等。金文中不仅有大中,还见有小中之称。如属西周中期时器的卫鼎记:“卫作文考小中、姜氏盂鼎,卫其万年,子子孙孙永宝用”(《集成》5.2616)等。可见在嫡庶之中,大、中、小亦可能各有排行。

其二,在兄行亲属中,六“兄”的日名均不相同,而于“兄日乙”上冠以“大”字,说明,大、中、小之称并非是用于区分只具有相同日名的同辈同性亲属的排行,而是对所有同辈同性亲属的排行(其中可能有嫡庶之分)的区分,即它们是用于区分亲属,而非日名的。“父日戈”中的两个“大父”当是父辈中年长的亲属,只不过一嫡一庶而已,他们也不是为了与仲父日癸及父日癸(即相同日名的亲属)作区别而冠以“大”字,而是为了区别所有同辈排行的大小。同样,“祖日戈”中的六祖亦当是同辈亲属,“大祖”是其中排行最靠前的祖辈亲属。明确了这一点,我们就可以知道三句兵所反映的只是三代的亲属关系。或以为是四辈的亲属关系(23),不确。

其三,作为同辈排行的大、中、小区别字当源于生前。从三句兵中的大祖日己、大父日癸、大兄日乙的称谓上看,商人亲属称谓里作为排行的大、中、小区别字当是对同辈同性亲属的排行的区分。此种作为排行的大、中、小的区别字应当是在那些祖先活着时就已经确定了的。如:

贞:中子肱疾,呼田于凡。子组(《合集》21565)

癸亥卜:中子又往来惟若。子组(《合集》21566)

这两条卜辞里的中子都是活着的人,“中”即是其在子辈里的排行。作为排行的“中”也可以带到死后的。在前文所举的殷墟刘家庄商末墓葬M1046所出土的十八件墨书石璋里,其中两件上记有:“裸于长子癸”(编号118);“裸于中子癸”(编号115)。可见,作为排行的大、中、小的区别字应当是由生前带入死后的。我们还可以参照周代的亲属称谓中的排行来考察。周代亲属称谓中的排行多以伯、孟、仲、叔、季等称之,但也不排斥大、中、小,二者常密切结合。《礼记·檀弓上》认为周人“五十以伯仲”,不确,学者已多辨其非(24)。如春秋时器蔡侯尊记:“蔡侯申作大孟姬媵尊”(《集成》11.5939),此媵器铭文中的“大孟姬”当是活生生的在世之人,其中的“大”、“孟”等排行均是其身前就有的,非死后再造的。笔者以为,商王亲称前的大、中、小亦当作如是观。从三句兵来看,商人使用大、中、小作为区分同辈同性亲属长幼关系的现象是可以确定的,而此种排行应当是身前就已存在,没必要到死后再加以创制。

除了作为同辈排行的大、中、小以外,还有一些可能用于生前的情况也是值得关注的,如:

己亥卜,巡:御小己,若。子组(《合集》21586)

此条卜辞中的小己,学者多疑为小王孝己(25)。同组卜辞又见小王之称作:

己丑子卜贞:小王田夫。三子组(《合集》21546)

此版卜辞中的小王当是活着的人。如果学者对“小己”身份的推测是正确的话,那么“小己”之“小”当不是作为兄弟排行的大、中、小之“小”,而是来源于孝己生前就已被称为“小王”的“小”了。这两种情况中的“小”虽然都源自生前,但我们仍然有必要详细区分它们之间这种差异。

通过前文对三句兵的研究,我们已经知道商人亲属称谓里作为排行的大、中、小区别字常用于对同辈同性亲属之排行的区分,那么除了作为排行的大、中、小以外,是否存在可以用于区分日名相同的大、中、小呢?这是个值得再探讨的问题。

罗振玉先生认为,商家以日为名,殆即取十干或十二支一字为之,不复加他字,金文中每有日甲乙等皆是也。而帝王之名称大甲、小甲,大乙、小乙、大丁、中丁者,殆后来加之以示别(26)。陈梦家先生更是以为先王称大的都是直系,即大乙至大戊五世。大戊以后,再无称大的。小是对大而言的,但称小的以前可以无称大的;大小之间可以称中,其例如:

大甲——小甲

大丁——中丁——小丁(祖丁)

大乙——中宗祖乙——小乙

祖辛——小辛(27)

蔡哲茂先生从陈梦家之说(28)。如若按罗振玉、陈梦家先生的看法,那么商王亲称前的大、中、小当是在商王死后,后世为区别日名相同的同性亲属时产生的。但实际上陈梦家先生所举的证据多有可商处。如关于“中宗祖乙”,《尚书·无逸》记:“昔在殷王中宗,严恭寅畏,天命自度,治民祗惧,不敢荒宁。肆中宗之享国,七十有五年。”《伪孔传》、《史记·殷本纪》及郑玄《诗·烈祖》笺皆以中宗为太戊。王国维《殷卜辞中所见先公先王续考》云:“戬寿堂所藏殷契文字中,有断片,存字六,曰:‘中宗祖乙牛,吉。’称祖乙为中宗,全与古来《尚书》学家之说违异,惟《太平御览》八十三引《竹书纪年》曰:‘祖乙滕即位,是为中宗,居庇。’今由此断片知《纪年》是而古今《尚书》学家非也。”此外,《史记·殷本记》:“帝祖乙立,殷复兴。”《晏子春秋·内篇谏上》:“汤、太甲、武丁、祖乙,天下之盛君也。”祖乙之称“中宗”,盖是由于其使商王朝得以中兴之意,非如陈梦家所举乃是介于大乙和小乙之间而称“中宗祖乙”。再如关于小乙,卜辞又称小祖乙作:

癸巳卜,即贞:翌乙未其侑于小祖乙。出二类(《合集》23171)

甲戌[贞]:小祖乙、祖丁二牛。历一类(《合集》32599)

在第二条卜辞中,小祖乙、祖丁并称,由于历一类卜辞没有晚到廪辛康丁时代,因此其中的祖丁只能理解为商王祖丁,此版卜辞当属逆祀,小祖乙是商王小乙。值得注意的是小乙之所以称“小祖乙”,不一定就是与商王大乙或祖乙相对而言的,其“小”的区别字很可能是作为阳甲、盘庚、小辛之弟而称“小”的。与之相似的还有小辛之“小”。因此,在卜辞中,还没有明确的证据说明大、中、小可用于区别日名相同的同性亲属。

尽管如此,我们仍然不能排除大、中、小可用于区别同日名亲属的可能性。从孝己又称“小己”上看,区别字的使用情况还是较为复杂的。据《史记·夏本纪》所载,日名的使用早在夏代就已经产生,夏王世系中有“大康”、“仲康”和“少康”。康字从庚,两者常有混同,如卜辞商王康丁,《史记·殷本纪》则记为“庚丁”。少即小也。我们怀疑,“大康”、“仲康”、“少康”可能本当作“大庚”、“仲庚”和“小庚”。据《夏本纪》“仲庚”是“大庚”的弟弟,“小庚”则是“中庚”的孙子。对于这里的大、中、小,我们还不能直接认定它们就是用于区别同日名的亲属,还要做具体的分析才行。笔者以为,这里的大、中、小所包含的情况可能较为复杂,由于“大康”、“仲康”是兄弟关系,所以其中的大、中可能和三句兵里的大、中、小一样是用于区别同辈亲属的长幼关系,“仲庚”是“大庚”的弟弟,所以称“仲”,“大”和“仲”可能都是由生前带入的。至于“小庚”之“小”则存在多种可能,一是源于生前的兄弟排行;一是相对之前的“大庚”、“仲庚”而称的“小庚”。如果是前者,那么其区别字“小”的性质和三句兵里的大、中、小一样是用于区别同辈亲属排行的,是由生前带入的。如果是后者,则其区别字“小”的性质和三句兵里大、中、小的性质是不一样的,它不再是用于区别同辈亲属排行的,而是用于区别同日名的亲属。它也不再是由生前带入,而是后世为区别同日名的亲属加以创制的。由于夏代的资料较少,且传之久远,有些问题我们还难以确定,但这些可能确实存在。正因如此,我们还不能完全排除大、中、小可用于区别日名相同的同性亲属的可能性。

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大致可以看出,商代亲称区别字的使用是较为复杂的。但无论如何,在上述所讨论的诸多情况中,有一种情况当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商人确实常用大、中、小来区别同辈同性亲属的长幼关系。明确商代大、中、小区别字的使用情况对我们考察卜辞中的许多问题是很有帮助的。如卜辞常见有“中己”称谓(可见《类纂》第1432-1433页),学界对其多有争议。《甲骨文字诂林》“中己”条下按语指出,卜辞有雍己、祖己,此中己当另有所指(29);此虽不明中己所指,然以之不为雍己、祖己。蔡哲茂先生则认为,卜辞中的小己当是小王孝己,中己当是商王雍己(30)。笔者以为,卜辞关于中己的记录不难见,其中有这样一版很值得关注:

父己、中己、父庚惠。无名类(《屯南》957)

在一条祭祀卜辞中,如果被祭祀的祖先是合祭,他们之间或是上下的世代关系,或是同辈的长幼关系,两者亦可兼有,但一般都是有序的而不是混乱的。如:

己丑卜,大贞:于五示告:丁、祖乙、祖丁、羌甲、祖辛。出一类(《合集》22911)

父己眔父庚酒。吉。无名类(《合集》27419)

在《合集》27419及《屯南》957中,父己即孝己,为兄;父庚是祖庚,为弟。而在《屯南》957里中己介于父己、父庚之间,称“中”(仲),其当为孝己之弟,祖庚之兄。“中”当来源于生前,用来区别同辈同性亲属的长幼关系。“中己”的具体亲属身份当作如是观。

(二)商代亲称区别字中“大”与“大示”之关系问题

最后,我们还要考虑的是商代亲称区别字中的“大”与“大示”之间的关系问题。由于“大示”问题本身较为复杂,且“示”不为亲称,所以笔者在此仅能作简要阐述。

关于卜辞“大示”,学界研究较多,存在诸多看法。传统以为是以上甲为首的直系先王(31),少数存在异议,如金祖同认为大示是上甲至示癸六位先祖(32),曹锦炎先生亦持同样看法(33)。朱凤瀚、晁福林两位先生则认为大示所代表的六示应该是上甲、大乙、大丁、大甲、大戊、大庚等六位先王(34)。近年,又有常玉芝先生、胡辉平女士撰文讨论。常玉芝先生举《屯南》1015中的七大示以为,大示不止六位,也不是自上甲始的所有直系先公先王,而是指自大乙始的所有直系先王的集合庙主。上甲不属于大示范围(35)。胡辉平女士同样也举了《屯南》1015中的七大示,她认为大示当不止六位,应是上甲、大乙、大丁、大甲、大戊、大庚和中丁等七位神主的集合称谓。“大示”是以区别字为“大”的神主为主体的集合庙主(36)。

笔者以为,目前看来,胡辉平女士在朱凤瀚、晁福林两位先生研究的基础上,据《屯南》1015中的“七大示”把大示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到中丁的看法是较为合理的。笔者进一步补论如下。在殷墟甲骨中,有这样一批时代近同的卜辞值得重视。

庚寅贞:酒升伐自上甲六示三羌三牛,六示二羌二牛,小示一羌一牛。

历组二类(《合集》32099)

大示三,六示二,小示[一]。宾组三类(《合集》14898)

乙亥贞:卯于大其十牢,下示五牢,小示三牢。

庚子贞:伐卯于大示五牢,下示三牢。

癸卯贞:惠餗先于大甲、父丁。历组二类(《屯南》1115)

大[示]十,求示五,它示三。八月。宾组三类(《合集》14353)

《屯南》1115第一辞中的“大”当是“大示”之省,黄天树先生已有指出(37)。历组二类与宾组三类主要都属祖庚时代卜辞(38),以上四版卜辞的时代当近同。比较《合集》32099与《合集》14898可知,两者在“示”的划分和用牲的数字上都近同,《合集》14898中的大示应与《合集》32099中的上甲六示相当。比较《合集》14898与《屯南》1115可知,两者在“示”划分上近同,《屯南》1115中的下示应与《合集》14898中的六示相当。再比较《屯南》1115与《合集》14353可知,两者均把“示”分为三阶段,起点均是大示,用牲数亦相同,《合集》14353中的求示、它示应分别与《屯南》1115中的下示、小示相当(39)。求示、下示当即是《合集》14898中的六示。

关于小示,学界的看法较为一致,都认为是旁系先王,当可信(40)。以此为基点,《合集》32099中的六示与上甲六示当均属直系先王。如是,我们可以由下往上推,六示当是武丁、小乙、祖丁、羌甲、祖辛、祖乙。在祖庚、祖甲时代,羌甲属直系先王,如:

乙丑卜,大贞:于五示告:丁、祖乙、祖丁、羌甲、祖辛。出组(《合集》22911)

□丑贞:王令取祖乙鱼,伐告父丁、小乙、祖丁、羌甲、祖辛。

历二类(《屯南》2342)

此为直系五示先王,亦可推知《合集》32099中的六示当较此多一“祖乙”(祖辛之父)。而上甲六示则当是中丁、大庚、大戊、大甲、大丁、大乙、上甲。上甲六示即是上甲与六示的合称,实为七示。关于上甲与六示的关系问题,曾有卜辞记:

庚申贞:有自上甲,(41),六示小示羊。历组二类(《屯南》3594)

可见,上甲与六示当分开,六示之内不应有上甲,亦可知传统以上甲六示指称上甲至示癸六位先公的看法是值得商榷的。而以大乙至中丁为六示是有根据的,如:

己亥卜,又自大乙至中丁六示牛。宾组三类(《合集》14872)

此外,关于上甲与大示的关系问题,传统皆以大示自上甲始,而常玉芝先生则以为,上甲不属大示。如:

贞:其侑升伐自上甲□羌,大示十。宾组(《怀特》31)

对上甲与大示的分合关系问题,朱凤瀚、晁福林先生都曾有过很好的讨论,皆以“自上甲大示”是将上甲包括在大示内。上甲与大示分述,则表明大示亦可以不包括上甲。单言大示,可能是指上甲以后的大乙、大丁、大庚、大甲、大戊(42)。笔者以为,两位先生对大示范围的界定可能有待商榷,但均以上甲为大示之首的看法是合理可信的。上甲之前属传说时代,商人祖先祭祀多“自上甲”,有时将其与大示分述,可能是为了突出其特殊地位。《国语·鲁语》记:“上甲微能师契者也,商人报焉。”无论是文献还是卜辞均可见商人对上甲的重视,不能将其排除在大示之外。卜辞“上甲六大示”(《屯南》1138)即是上甲与六大示的合称;“上甲大示”(《合集》32090)即是以上甲为首的大示统称。

总之,笔者以为,大示的范围包括上甲、大乙、大丁、大庚、大甲、大戊、中丁等七位祖先。祖庚祖甲时期,下示相当于求示,指祖乙、祖辛、羌甲、祖丁、小乙、武丁等六位祖先。小示相当与它示,指旁系先王。朱凤瀚、晁福林先生与胡辉平女士虽对“大示”范围的界定不一,然均认为“大示”是始自上甲,以区别字为“大”的神主为主体的集合庙主,这应该是较为合理的。

三、商代亲称中的“高”与“毓”

在商代亲属称谓的区别字中,“高”与“毓”字也是非常引人注目的,其一旦与亲称结合,意义就变得扑朔迷离。

(一)商周时期的“高祖”称谓考论

对于商代亲属称谓区别字中的“高”字问题,笔者且以“高祖”一词在商周时期的变化为例来考察。关于“高祖”一词,学界历来争论较大。《尔雅·释亲》记:“父为考,母为妣;父之考为王父,父之妣为王母;王父之考为曾祖王父,王父之妣为曾祖王母;曾祖王父之考为高祖王父,曾祖王父之妣为高祖王母。”这是以五世祖为高祖。此说影响甚巨。至清儒顾炎武始有疑议,其谓汉儒以曾祖之父为高祖,考之于传,高祖者,远祖之名尔(43)。李学勤、裘锡圭等先生皆用此远祖说(44)。曹玮先生则认为高祖是始祖的称谓,但直系的若干代先祖也可以称高祖(45)。对此,吴镇烽先生认为曹先生的说法自相矛盾。吴先生以为商周时期的高祖只是一种尊称,不是哪一代先祖的专称。高祖、曾祖、王父、考、己身这样的五世系列是在秦汉时才形成的(46)。

笔者以为,表面上看学界对高祖称谓存在较大争论,而实际上,他们之间不是绝对的对立,都有相对合理的一面,但还不完善,这要从高祖一词在商周社会所发生的历史流变说起。

首先,我们来看卜辞中高祖的情况。卜辞所见高祖有与毓祖对贞,作:

于高祖求。有匄。

于毓祖求。有匄。历组(《合集》32315)

另有高与毓对贞的情况,如:

其高

在毓。无名组(《合集》27369)

裘锡圭先生指出,殷人是把世次早于“毓”的先祖们称为“高”的。而与“高”相对的“毓”是指一定亲属范围内的词,裘先生推测“毓”的上限可能是在曾祖辈,故“高”的先祖下限是曾祖之父,亦即周代以下所谓的“高祖”(47)。笔者以为裘先生对卜辞中高祖的看法是合理的(后文会进一步加以论证)。可见最初的高祖当是就五世祖及其以上祖先的称呼,“高祖”之“高”当与“毓”相对,其意为远也。因此,“高祖”可上溯到曾祖之父的情况绝非是“到了秦汉时期才形成的”。

然高祖称谓的含义并非一成不变,它是在历史实践中不断变化的。《康王之诰》记:“惟周文、武,诞受羑诺……今王敬之哉!张皇六师,无坏我高祖寡命。”此中高祖是指称前文的文王、武王,即以曾祖父和祖父为高祖。笔者以为,此中曾祖父、祖父虽亦可为高祖,但其中高祖的内涵已经发生了变化。如,武王只是康王尊二辈亲属,其间只隔康王之父成王,此时武王已经是离康王最近的祖辈了,因此这时不存在其他类似毓祖或亚祖或祖父辈亲属与武王称高祖相对,也就是说这时候“高祖”之高当不是高远之义,而应当是一种尊称。高,《说文》“崇也”,郝懿行在《尔雅·释亲》义疏中解释高祖时谓:“高者,尊崇之称。”这是可信的。在商末周初,区别字“高”的这种尊崇之义还可以见于除“祖”以外的其他亲称中,如属商末周初的陆妇簋(《集成6.3621》)记:“陆妇作高姑尊彝。”此中“高姑”当是陆妇丈夫的母亲,亦即陆妇的婆婆,其称“高”者,当不能以高远之义视之,而当是尊崇之称。再如属西周早期商人器的方彝(《集成16.9892》)记:“宁百姓,扬,用作高文考父癸宝尊彝,用申文考烈,余其万年将(?),孙子宝。爻”。其中的“高”用于“文考父癸”前,亦不能释为高远之义,只能是作尊崇解。因此,后世在近亲祖先上加“高”,当是为了更好地表达对他们的尊崇。我们不能把含义已经发生变化了的“高祖”直接等同于卜辞中的与“毓祖”相对的“高祖”。

“高祖”称谓的另一个变化则是在于其所指先祖的下限发生了变化。正如裘锡圭先生所指出的,卜辞时代的“高祖”称谓,其先祖下限是曾祖之父,但到了周代社会,其下限则可以延及曾祖。如西周后期时器逨盘记其世系为:皇高祖单公——先高祖公叔——皇高祖新室仲——皇高祖惠仲盠父——皇高祖零伯——皇亚祖懿仲——朕皇考恭叔——逨(作器者)(48)。同属西周后期而时代稍早于逨盘的钟(戊组)记自己身而上的四世亲属为:高祖辛公——文祖乙公——皇考丁公——(作器者)。是史墙盘中墙的后代,史墙盘的祖先世系为:高祖——剌祖——乙祖——亚祖祖辛——文考辛公——墙(作器者)。戊组钟所记“高祖辛公”即是史墙盘中的“亚祖祖辛”。这一点前辈学者早有指出(49)。可见,在周代社会,“高祖”称谓所指先祖的下限已经发生了变化,可以延及曾祖。值得注意的是,虽然“高祖”称谓所指先祖的下限已经发生了变化,但这时“高祖”之“高”作为高远之义则保存了下来,这一点从上述铭文中与“高祖”相对的亚祖、文祖(在戊组钟里为祖父辈亲属)等称谓中可以看出。

可见,“高祖”称谓的情况是复杂的,大致可归纳为两条线:一条线是“高祖”之“高”在后世保留了“高远”之义。这种情况又分两种:一是延续了商代以曾祖之父为“高祖”称谓的下限,这种用法的“高祖”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在了《尔雅·释亲》所记的“高祖”中,然对于先秦社会而言,此种解释的理论色彩较浓。其二是在周代社会中,“高祖”称谓所指先祖的下限已经发生了变化,可以延及曾祖。但上述两种情况并没有改变“高祖”之“高”的“高远”意味。另一条线则是“高祖”之“高”应人们对近亲尊崇等实际需要而发展出了“尊崇”之义。此种用法则可见于典籍文献如《康王之诰》等。而“高”作为“尊崇”之义体现在除“祖”以外的其他亲称中,从材料上看,亲属称谓前的“高”带有尊称意义的产生还较早,不晚于商末。

(二)殷卜辞中“毓”的范围补论

关于卜辞中“多毓”之“毓”,裘锡圭先生曾有过很好的研究。其指出,“多毓”之“毓”,本是与“高”相对,是指称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的一个词,其下限应是到距时王最近的先王,包括时王的父兄等。然关于“毓”的上限是否包括曾祖的问题,裘先生认为从“多毓”一词上看,称“毓”的数量不能太少。如果把曾祖包括在“毓”的范围内,称“高”的下限就是曾祖之父,亦即周代以下所谓的“高祖”,这样殷周两代的亲属称谓就接轨了。基于这样的考虑,裘先生以为,“毓”的上限可以延及曾祖。显然,裘先生对于“毓”之上限的讨论仍然只是处于推测阶段,况且殷周两代的高祖称谓内涵还不一定完全密合(详见前文考论)。亦正是如此,裘先生在文章中又指出曾祖是否包括在“毓”内还有待进一步研究。因此,如能证实“毓”的上限问题不仅将有助于我们了解“毓”的亲属范围,亦会有助于我们考察卜辞中“高祖”的下限所在,非常重要。笔者以为,裘先生对“毓”上限的推测是合理的,试析如下。

毓祖乙惠丁酒。何二类(《合集》27358)

此版卜辞字体刻划粗而不平匀,笔势首尾尖而中部粗,属典型的何组二类字体风格(图三)。关于此类字体的风格黄天树先生曾有归纳(50)。此版卜辞对我们探讨“毓”的上限问题至关重要,而这恰恰又是此前对“毓”的研究中所没有注意到的。关于何组二类卜辞的时代,黄天树、李学勤、彭裕商等先生均已指出,其上限当是在廪辛时代(51),这是可信的。在廪辛、康丁时代,离其最近的日名为乙的商王是小乙,因此《合集》27358中的“毓祖乙”只能是指商王小乙。对于廪辛、康丁来说,小乙正是他们的曾祖辈亲属,世系为小乙——武丁——祖庚、祖甲——廪辛、康丁。如是可知,“毓”的上限完全可以延及曾祖。需要指出的是,何组二类卜辞的时代下限可延及武乙,那么《合集》27358会不会是武乙时代的卜辞呢?笔者以为这种可能性不存在。倘若《合集》27358属武乙卜辞,那么商王小乙就是武乙的曾祖之父。早在武丁时代,商王祖乙已经属于“高”的范围(52),其时祖乙正是武丁的曾祖之父。可见,“高”的下限至少要到曾祖之父。因此,在武乙时代,商王小乙已经属于“高”的范围,即假设《合集》27358属武乙卜辞,则其当称商王小乙为“高”,而不是“毓”了。综上所考可知,曾祖必然包括在“毓”的亲属范围内,由此亦可知卜辞中“高祖”的下限当是在曾祖之父。如是,裘先生对“高”之下限,“毓”之上限的推测亦可得而证实。

图三 卜辞拓本(《合集》27358)

商代亲称前的数字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原则。

殷墟卜辞中亲称之前的数字可分两种形式,一种表基数,一种表序数。判断其为基数或序数的关键在于日名。如果数字后跟有日名,即呈现“数字+亲称+日名”的格式时,则亲称之前的数字当为序数词,作为序数词的数字主要是修饰日名;如果数字亲称后无日名,即呈现“数字+亲称”的格式时,则亲称之前的数字当为基数词,作为基数词的数字主要是修饰亲称。

在商人亲属称谓中,当使用数字表序数词时,其用法是受辈分的限制,即只见用于尊二辈及其以上的同日名亲属。这可能只是当时的一种习惯性用法。商人一般用大、中、小等区别字来表示同辈各个亲属之间的长幼关系。

在商人亲属称谓中,当数字表基数词时,其用法不受辈分的限制,既可用于表示同一辈分中同性亲属的集合,也可用于表示不同辈分同性亲属的集合。

通过近出安阳刘家庄墨书石璋与商代亲称中的数字原则之间的互动研究,不仅揭示了新出土材料的内涵,同时也验证了商代亲称中数字原则的合理性。商人亲称中的数字问题当与其日名文化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它是基于日名文化影响下而形成的独特的历史景观。

对商人亲称前数字问题的探讨离不开对大、中、小区别字的考察。笔者以为商代亲称区别字的使用是较为复杂的,存在多种可能。然而可以肯定的是商人一般用大、中、小等区别字表示同辈同性亲属之间的长幼关系,但也不能排除其有用于区分相同日名的同性亲属的可能。这两者的性质是不同的:前者是用于区别同辈亲属排行,是由生前带入的;后者则是用于区别同日名的亲属,是死后才加以创制的。卜辞中常见的“大示”应是指上甲、大乙、大丁、大甲、大戊、大庚和中丁等七位神主,是以区别字为“大”的神主为主体的集合庙主。

此外,笔者还考察了高祖一词在商周社会中的历史流变。笔者以为“高祖”称谓的变化大致可归纳为两条线:一条线是“高祖”之“高”在后世保留了“高远”之义。这种情况又分两种:一是延续了商代以曾祖之父为“高祖”称谓的下限。其二是在周代社会中,“高祖”称谓所指先祖的下限已经发生了变化,可以延及曾祖。另一条线则是“高祖”之“高”应人们对近亲尊崇等实际需要而发展出了“尊崇”之义。与“高”相对的“毓”,其上限可及曾祖。

附记:承蒙冯时先生提出诸多宝贵修改意见,深表谢忱!

①陈梦家:《殷虚卜辞综述》,426页,中华书局,1988年。

②陈梦家:《殷虚卜辞综述》,423页,中华书局,1988年。

③《甲骨文字诂林》按语以为,有可能是大丁,也有可能是兼指祖丁和武丁(于省吾主编:《甲骨文字诂林》,3537页,中华书局,1996年)。然类似“兼指”辞例在卜辞中并不存在,当不可信,亦可详见后文研究。

④陈梦家:《殷虚卜辞综述》,433页,中华书局,1988年。

⑤郭沫若:《殷契粹编》,458页,科学出版社,2002年。

⑥黄天树:《殷墟王卜辞的分类与断代》,246页,科学出版社,2007年。

⑦李学勤、彭裕商:《殷墟甲骨分期研究》,298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年。

⑧王国维:《观堂集林》,433页,中华书局,1959年。

⑨陈梦家:《殷虚卜辞综述》,432页,中华书局,1988年。

⑩于省吾主编:《甲骨文字诂林》,3548页,中华书局,1996年。

(11)关于此问题的具体考释亦可参见黄国辉:《再论武丁卜辞中的“祖庚”问题》,《古代文明》2012年1期。

(12)裘锡圭:《论“历组卜辞”的时代》,《古文字研究》第6辑。

(13)林宏明:《小屯南地甲骨研究》,323-326页,政治大学中国文学系2002年度博士学位论文。

(14)肖楠:《再论武乙、文丁卜辞》,《古文字研究》第9辑。亦收入萧楠:《甲骨学论文集》,中华书局,2010年。

(15)林宏明:《小屯南地甲骨研究》,323-326页,政治大学中国文学系2002年度博士学位论文。

(16)关于此版卜辞的具体考释亦可参考黄国辉:《商周亲属称谓研究》,155-157页,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2010届博士论文。

(17)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安阳工作队:《安阳殷墟刘家庄北M1046号墓》,《考古学集刊》第15集,文物出版社,2004年。关于这批石璋,李学勤认为当是裸玉(李学勤:《裸玉与商末亲族制度》,《史学月刊》2004年9期)。

(18)三句兵出土于河北易县,原为罗振玉所藏,现藏于辽宁省博物馆。王国维、郭沫若、陈梦家、马承源等先生以为属真器(器铭同真)。李学勤最初认为三句兵是伪器,但随后又改变看法,赞同真器说(王国维:《商三句兵跋》,《观堂集林》,中华书局,1959年;郭沫若:《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人民出版社,1954年;陈梦家:《殷虚卜辞综述》,中华书局,1988年;马承源:《关于商周贵族使用日干称谓问题的探讨》,《王国维学术研究论集〈二〉》,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7年;李学勤:《论殷代亲族制度》,《文史哲》1957年11期;《鸟纹三戈的再研究》,《比较考古学随笔》,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董作宾先生认为三句兵是伪器(董作宾:《汤盘与商三戈》,《董作宾先生全集》,艺文印书馆,1978年)。或谓三句兵器真铭伪(井中伟:《由曲内戈形制辨祖父兄三戈的真伪》,《考古》2008年5期)。本文赞成器铭同真的看法。

(19)王国维:《商三句兵跋》,《观堂集林》,883页,中华书局,1959年。

(20)李学勤:《鸟纹三戈的再研究》,《辽海文物学刊》1989年1期。

(21)李学勤:《鸟纹三戈的再研究》,《辽海文物学刊》1989年1期。

(22)此种宗法可能还只是雏形,不能和其后周代社会的宗法制度相比。

(23)马承源:《关于商周贵族使用日干称谓问题的探讨》,《王国维学术研究论集(二)》,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7年。

(24)杨宽:《“冠礼”新探》、《试论西周春秋间的宗法和贵族组织》,《古史新探》,中华书局,1965年;陈絜:《商周姓氏制度研究》,376页,商务印书馆,2007年。

(25)黄天树:《子卜辞研究》,《黄天树古文字论集》,98页,学苑出版社,2006年。

(26)罗振玉:《增订殷墟书契考释》上卷,《甲骨文献集成》第7册,87页,四川大学出版社,2001年。

(27)陈梦家:《殷虚卜辞综述》,441页,中华书局,1988年。

(28)蔡哲茂:《论〈尚书·无逸〉“其在祖甲,不义惟王”》,《甲骨文发现一百周年学术研讨会论文集》,85页,台湾师范大学国文学系、历史语言研究所,1998年。

(29)于省吾主编:《甲骨文字诂林》,3553页,中华书局,1996年。

(30)蔡哲茂:《论〈尚书·无逸〉“其在祖甲,不义惟王”》,《甲骨文发现一百周年学术研讨会论文集》,85页,台湾师范大学国文学系、历史语言研究所,1998年。

(31)陈梦家:《殷虚卜辞综述》,460-468页,中华书局,1988年;杨升南:《从殷墟卜辞中的“示”、“宗”说到商代的宗法制度》,《中国史研究》1985年3期;曹定云:《论殷墟卜辞中的“上示”和“下示”》,《中国考古学论丛》,科学出版社,1993年;方述鑫:《论殷墟卜辞中的示》,《夏商文明研究》,中州古籍出版社,1995年。

(32)金祖同:《殷契遗珠》,第631片考释。

(33)曹锦炎:《论卜辞中的示》,1982年先秦史学会成立大会论文。

(34)朱凤瀚:《论殷墟卜辞中的“大示”及其相关问题》,《古文字研究》第16辑;晁福林:《关于殷墟卜辞中的“示”和“宗”的探讨》,《社会科学战线》1989年9期。

(35)常玉芝:《卜辞“大示”所指再议》,《甲骨文与殷商史》新一辑,线装书局,2008年。

(36)胡辉平:《殷卜辞中“大示”问题再研究》,《考古》2010年3期。

(37)黄天树:《关于甲骨文商王名号省称的考察》,《黄天树古文字论集》,381页,学苑出版社,2006年。

(38)黄天树:《殷墟王卜辞的分类与断代》,科学出版社,2007年。

(39)求示相当于下示,方述鑫先生曾有指出(方述鑫:《论殷墟卜辞中的示》,《夏商文明研究》,中州古籍出版社,1995年)。但其范围所指与笔者不一;它示相当于小示,张政烺先生曾有指出(张政烺:《释它示——论卜辞中没有蚕神》,《古文字研究》第1辑)。

(40)关于小示的范围,朱凤瀚先生曾有过很好的论述(朱凤瀚:《论殷墟卜辞中的“大示”及其相关问题》,《古文字研究》第16辑)。

(41)此字陈剑先生释读为“皆”,暂从之(陈剑:《甲骨文旧释“眢”和“”的两个字及金文“”字新释》,《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第1辑,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年)。

(42)朱凤瀚:《论殷墟卜辞中的“大示”及其相关问题》,《古文字研究》第16辑;晁福林:《关于殷墟卜辞中的“示”和“宗”的探讨》,《社会科学战线》1989年9期。

(43)顾炎武:《日知录集释》,836页,岳麓书社,1994年。

(44)李学勤:《论殷代亲族制度》,《文史哲》1957年11期;裘锡圭:《论殷墟卜辞“多毓”之“毓”》,《中国商文化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

(45)曹玮:《高祖考》,《文物》2003年9期。

(46)吴镇烽:《高祖、亚祖、王父考》,《考古》2006年12期。

(47)裘锡圭:《论殷墟卜辞“多毓”之“毓”》,《中国商文化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

(48)陕西省考古研究所、宝鸡市考古工作队、眉县文化馆:《陕西眉县杨家村西周青铜器窖藏》,《考古与文物》2003年3期。

(49)洪家义:《墙盘铭文考释》,《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科版),1978年1期;李学勤:《西周中期青铜器的重要标尺》,《中国历史博物馆馆刊》,1979年1期;伍仕谦:《微氏家族铜器群年代初探》,《古文字研究》第5辑。

(50)黄天树:《殷墟王卜辞的分类与断代》,239-241页,科学出版社,2007年。

(51)黄天树先生分何组卜辞为以下三类:何组事何类、何一类、何二类。李学勤、彭裕商先生亦分何组卜辞为三大类,即何一类、何二类、何三类(其中,又把何三类分成A、B两小类),其所划三大类分别等同与黄天树先生所分出的何组事何类、何一类与何二类。其中,黄先生的何一类卜辞还包括李、彭两位先生的何三A类卜辞,因此黄先生所划的何组二类实际上大体相当李、彭两位先生所划出的何组三B类(黄天树:《殷墟王卜辞的分类与断代》,218-241页,科学出版社,2007年;李学勤、彭裕商:《殷墟甲骨分期研究》,139-169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年)。

(52)裘锡圭:《论殷墟卜辞“多毓”之“毓”》,《中国商文化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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