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网络筹款的定性及法律问题研究论文

大病网络筹款的定性及法律问题研究论文

大病网络筹款的定性及法律问题研究

● 田建枢 张亚娣

摘要: 随着大病网络筹款的兴起和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都在自己的朋友圈看到过朋友转发的筹集善款的信息,这些信息多数是通过“爱心筹”“水滴筹”“轻松筹”等平台发布。对于这些信息人们对其真实性持有怀疑,而对此类信息发布平台更是褒贬不一。大病网络筹款平台的问世,一方面它解决了许多因病致灾家庭的燃眉之急,而另一方面作为新兴事物,由于对它的定性模糊使之对其监管难以落在实处,现下更多是依赖政策和企业自律。要使大病网络筹款真正发挥作用,最重要的一步是在法律层面对其是否应作为众筹进行明确,且就公益性众筹的具体内容和监管责任进行详细规定。其次便是《慈善法》对慈善组织已进行了具体规定,这就使得“水滴筹”等平台表示的个人求助与公开募捐界限混淆。因此,《慈善法》应就该行为进行解释和规范,探讨是否可将其纳入慈善组织。

关键词: 大病网络筹款 定性 发展建议

一、大病网络筹款的发展与现状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迅速发展,互联网+模式成为各行各业发展的新型模式,也为经济发展提供新契机和动力,各式各样伴随互联网发展出现的新型产业成为法律监管的灰色地带。作为连接发起人与赠与人的桥梁,大病网络筹款带着“避免因病致贫”的初衷解决了许多重病患者的经济问题。其中“水滴筹”之所以迅速打开市场,就是由于它操作便捷,民众在平台公众号上就可完成从发起到收款的全过程,大大降低了底层民众筹款的门槛,使之立刻成为大病网络筹款平台的佼佼者。此外,大病网络筹款的出现补充了我国基本社会保障体系,对基层扶贫帮扶是个巨大的突破。

结合目标性质进行分析,可以看出,中央指标完成情况的提高与“约束性”指标的设立和执行密切相关。从“十一五”到“十二五”,中央指标数上升,地方指标数下降(见下页表2),其中,中央约束性指标数大幅增加,从213项提升到457项,增幅达114.6%,而地方指标多以预期性指标存在。这反映出中央政府在制定五年规划的目标时,加强了对各地的统一部署,并以刚性的方式要求地方政府执行与落实;地方政府响应中央的号召,缩小了规划目标制定的自主度,并重视与推行中央的约束性目标。因此,在央地共同的努力下,在“十二五”后期,中央指标的完成情况提高速度较快,完成率达到较高水平。

(一)大病网络筹款的乱象来源

大病网络筹款问世后,从发展初期的被大众叫好到现在的不被信任,甚至被各大医疗机构排斥经历了一系列的问题。一方面,由于该类网络筹款只需申请人提供病情证明材料和身份证信息,这就使得申请信息发布的资格只需确有其病即可,而对于该家庭是否真正无力清偿医疗费并没有审核要求。“水滴筹”的后台审核人员表示,由于公司资金有限并不能一户一户进行家庭条件的审查,且因为平台机构为商业机构,无权去政府机构调查申请人家庭背景,故而平台方并未将家庭条件列为申请筹款的必要条件。这就造成民众对于平台方发布的筹款信息信任度大打折扣,加之媒体曝光的“罗一笑事件”“德云社演员家住豪宅患病众筹获百万医疗”等诸多此类事件,使得多数民众在看到此类求助信息后只会帮助身边自己了解的人,削弱了网络筹款的真正价值。

钱塘江流域耕地变化的时间趋势如图1所示。从图1中可以看出1999-2009年间钱塘江流域耕地面积总体上呈下降趋势。1999-2004年流域内耕地总面积减少了1.45%(7.4khm2)。这个规律与姚伟等人的研究成果相符(1985-2004年间钱塘江流域内各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比较大,耕地水域和未利用地面积在减少[6])。2005-2006两年内,流域内耕地总面积有所增加,这与土地整理以及耕地保护政策的实施有关。2007-2009年因经济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占用了大量耕地, 2007年开始,耕地面积快速减少,从2007-2009年减少了0.34%,净减少1.7 khm2。

另一方面,因为筹款程序简单,有许多不法分子怀着牟取暴利的心态与病重患者进行沟通,在与患者交涉获取病例后进行网络筹款,再与患者进行利益分成。更有甚者枉顾性命,以发横财的目的发布筹款信息,却未将获得的筹款用于医疗上,使筹款成为“发家致富”的途径。对于大病网络筹款出现的上述种种乱象,总结来看核心问题仍然是大病网络筹款的定性问题,它究竟等不等于众筹?而公益性众筹是否要求筹款人必须一无所有,处于绝对困难才可申请众筹?

(二)大病网络筹款平台的商业变现

现下虽未对大病网络筹款是否应作为众筹进行法律确信,但在实践中已将其作为公益性众筹进行约束。因为具有公益性性质,必不能等同于一般性众筹只需发起筹款这样简单约束,而应将筹款人的经济条件纳入申请条件进行审查,否则更多的“罗一笑事件”会削弱社会信任,透支公众爱心,不利于大病网络筹款最大程度的发挥社会作用。另外,《慈善法》应探讨个人求助与慈善募捐的区别,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平台的程序和资质是否可以纳入慈善组织。如果不能,又该将其作为何种性质进行详细规定,只有这样才可对大病网络筹款进行有效监管。

二、大病网络筹款的定性难题

(一)大病网络筹款与众筹

大病网络筹款究竟属不属于众筹是解决大病网络筹款监管至关重要的一步。2015年《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中提到,众筹是指通过互联网募集资金,更灵活高效满足产品开发、企业成长和个人创业的融资需求,有效增加传统金融体系服务小微企业和创业者的新功能,拓展创业创新投融资新渠道。若按照该意见对于众筹的定义,大病网络筹款完全不符合规定的主体要件,并不能作为众筹进行约束。可随着实践和理论层面的发展,众筹概念的涵射范围也越来越广,在平台分类中也纳入了公益性众筹。一般众筹只是以收回资金为目的的发布经济信息。而与一般众筹不同,公益性众筹是经典慈善,利用极度困难的信息来获取捐助人的善意。只要能获得到用户的支持,公益性项目都可以通过公益众筹的方式获得项目资金,这扩大了公益机构的运营范围,也带来了更多的法律争议和监管空白。从定性来看,大病网络筹款应归类为网络公益性众筹。可是这也涉及许多模糊方面,比如,如果是公益性众筹,那《慈善法》对其究竟有无约束力?它究竟是个人募捐还是组织机构?

(二)大病网络筹款与慈善组织

现阶段由于法律对大病网络筹款界定不清,使之游走在公开募捐和个人求助的边缘。2016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正式实施,其中第二章第8条规定: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慈善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依据该法条,大病网络筹款明显不属于慈善组织,2016年以来,我国民政部只遴选了“轻松公益”“水滴公益”两批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它们的功能也只是发布公开募捐的信息。虽然名字大同小异,但是大病网络筹款的平台与这两者是完全不同的性质,更没有相应的公开募捐资格。因此,“水滴筹”等相关条款清晰注明水滴筹只是个人求助信息的范围扩大,不是公开募捐,也禁止通过水滴筹为人和慈善组织募捐。可是,通过互联网向公众发布信息进行筹款与公开募捐有何区别?这样的分类使得大病网络筹款行公开募捐之实,却不受慈善法对相关组织的约束。这能依靠行业自律和政府规定予以监管,并无狭义法律层面上的约束。

三、大病网络筹款的发展建议

(一)明晰大病网络筹款的定性

大病网络筹款平台的商业变现各家有各家的途径,其中典型的就是公司的分块经营。就以水滴公司为例,作为一家商业平台,水滴公司的主要产品分为两块。其中“水滴筹”“水滴互助”等公益互助类产品承担着企业下游的推广宣传工作,用以聚集高黏性的用户和流量,然后通过水滴保等商业模块变现。因此,这就不难解释许多用户反映的在筹款平台上时常会看到各式各样的保险业务。实际上,水滴保本身并不做保险业务,而只是将其他公司的保险产品进行推广,并在成交单中收取相应的佣金。但是公司对于“水滴互助”的盈利模式并未给出清晰地答复。对于这类爱心筹款平台,发布的信息究竟是个人信息的扩大还是一种公开募捐?若要能够使之程序合理合法,就应在法律层面对其性质预以确定,而不是让其游走在两者之间监管部门无法进行有效监管。

分别利用葡萄糖、正十六烷、柴油、原油、石蜡、菲、萘、芘为碳源,考察Halomonas sp.DH1利用不同碳源产表面活性剂的情况。

(二)加强企业自律和法律监管

2018年10月19日,爱心筹,轻松筹、水滴筹联合发布《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自律倡议书》和《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自律公约》,旨在进一步加强平台自律管理、提升风险管控水平、健全社会监督机制以及促进大病救助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氛围。除了行业自身加强自律外,政府也应出台公益性众筹相关管理规定,探讨平台管理办法,严格资格审查程序,提高违法成本,加大惩处利用平台牟利的不法分子的力度,探究将其纳入征信失信系统范围内。

(三)政府助力完善条件审查

大病网络筹款需要一个互信互助、健康向上的个人大病求助环境的营造,而不仅仅只是法律上将其定性并纳入监管系统就可以。这要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才能使之发挥“避免因病致贫”的作用。在条件审查方面,在将大病网络筹款尽快定性后,平台方与政府机构应加紧合作建立申请人档案卡,获取筹款人的家庭信息,并对该档案信息进行及时加密、更新、追踪,建立责任人制度,防止信息泄露等网络安全事件的发生。同时,全民素质的提高和法律意识的增强才能真正实现“共建共享,全民健康”目标。普及大病网络筹款的社会价值和法律边界,提高大众对大病网络筹款的认识。在今后的发展中,此类大病网络筹款平台应积极与全行业交互联动,加强正能量传播,让真正陷入困境的大病患者能够看到希望,得到及时救助。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靖远县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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