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语教学与北京警校_清代论文

日本教习与京师警务学堂,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教习论文,警务论文,京师论文,日本论文,学堂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数千年来本无警察之名”(注:《警察学大意》(手抄本),第189页,浙江图书馆藏。),长期处于军警不分、警政合一的状态。近代警察制度产生于欧洲,鸦片战争后传入中国。当时,帝国主义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先后在中国各口岸建立租界,将其本国的政治经济制度强行移植其中,中国人对近代警察制度的最早认识,正是从这些“国中之国”开始的。19世纪90年代起,一批改良主义思想家和戊戌维新派的有识之士开始呼吁将西方近代警察制度引入中国。他们对西方警察制度做了较为详细的介绍,并通过对消政府治安管理体制的批判,阐明了在中国建立近代警察制度的必要性、紧迫性和可能性。戊戌变法期间,以湖南按察使黄遵宪为首的维新志士在湖南巡抚陈宝箴的支持下,仿照西方和日本警察机关,在长沙创办湖南保卫局,揭开了中国近代警察制度的序幕,然而由于戊戌变法的失败,该局创办数月后即遭裁撤。

八国联军入侵北京期间,各国侵略军划地而治,在其占领区内办起了“安民公所”,作为维持治安的临时机构,并以此要挟清政府:“须目睹中国竭力设法保护外国人以及铁路诸物,永无危险,联军方能退去。”(注: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第4册,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4672页。)另一方面,庚子之变后的中国,各地以抗捐、抗税、抢米等形式出现的民变此起彼伏、连绵不绝,并且与前仆后继的革命交互激荡,严重动摇了清王朝统治的基础。因此,光绪“新政”时期,朝野内外对创办警政的呼声日益高涨,上至达官显贵,下至普通士绅,几乎众口一词地把警政的地位提到空前的高度,希望通过创办警政中兴大清。于是,清政府深感原有的保安制度已不足以维护其统治和保护列强的在华利益,决定学习西方,创办近代警政。1901年7月13日,清政府于京城首先开办“善后协巡总局”,作为接收各国军队在京占领地面的过渡性治安机构。同年9月12日,又发布上谕,命令各省将军督抚裁汰绿营,改练“常备、续备、巡警等军”(注:《清实录·德宗景皇帝实录》第58册(影印本),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417页。),这是清政府决心创办警政的第一次明确表态,此后各省陆续办起了近代警政,于是作为“新政”的一项重要内容——近代警察制度开始建立起来。然而,近代警察制度对于绝大多数中国人来说,还是相当陌生的事物,原有执行警察行为的机关和人员根本无法满足近代警政的要求。“中国警察仍保甲之旧,凡站岗巡士以兵充之,虽创办伊始,人材缺乏,为一时权宜之计。”(注:《警务要领》(手抄本),第7页,浙江图书馆藏。)要在较短的时间内造就新式警察,就必须依靠警察教育,在这个问题上,张之洞、张謇等朝野人士均有一致的看法。但是,一如当时其他类型的新式教育一样,中国的近代警察教育面临着师资严重匮乏的困境,借助外力就成为清政府无奈的选择。

于是,在戊戌变法后全国上下掀起学习日本的热潮和日本政府主动示好的背景之下,清政府选择了向日本聘请教习的权宜之计。清末10年间,在京师和各地创办的一系列初、高等警察教育机构中聘请了一批日本教习前来从事教学和教育行政管理工作,其中最具特色和代表性的就是京师警务学堂,它是中国第一所近代警察教育机构,也是当时全国最大的警察教育基地,学堂中日本教习的人数和比例也堪称全国警察教育机构之最。但是,长期以来,有关京师警务学堂及其日本教习的研究尚不多见;即使有的论著涉及这一问题,也是以概况介绍为主,史料不够详实,甚至有以讹传讹的情况;有些评价也带有一定的片面性。国内外先期研究成果集中在以下三类:第一,从日本教习这一视角论及京师警务学堂的,国内有汪向荣《日本教习》(共有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8年版、中国青年出版社2000年版、日本朝日新闻社1991年日文版3个版本,内容基本一致),书中的《日本教习分布表》包含了各地警务学堂聘用日本教习的名单,但作者对这些日本教习的具体情况并未做进一步的研究,而且这份教习分布表中也有不少遗漏和有待考证之处。日本学者弘谷多喜夫的论文《北京警务学堂と川岛浪速》(东京《国立教育研究所纪要·“ぉ雇ぃ日本人教习の研究”特辑》第115集,1988年),从清末聘雇日本教习的背景出发,主要介绍了川岛浪速的有关情况和京师警务学堂的创设、发展及变迁,并附带提到了京师高等巡警学堂及当时各地警察学校中的日本教习和顾问。文章的资料主要来源于日本,因此对国内的研究是一大补充,尤其是几份较为详细的教习名单。但是,作者的注意力主要集中于背景和概况的介绍,真正涉及警察教育实况的内容并不多,而且文章明显地带有回避中方努力、片面夸大日本人作用的感情色彩。第二,以中国近代警政的创立与发展为出发点进行研究的,国内有韩延龙、苏亦工等著《中国近代警察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一书,及台湾学者王家俭的论文《清末民初我国警察制度现代化的历程(1901-1916)》(台北《台湾师范大学历史学报》第10期,1982年6月),他们在论述清末近代警政的创建时提到了有关日本教习和警察教育的问题,史料较为翔实,可惜未能开展更为专门和具体的研究。夏敏《晚清时期中国近代警察制度建设》(《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3第4期)和杨玉环《论中国近代警察制度的开创》(《辽宁大学学报》2003年第6期)等文章,都认为警察教育是中国近代警察制度开创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并专门提到了京师警务学堂和川岛浪速,但其介绍和评价均显得过于简单和笼统。美国学者任达著、李仲贤译《新政革命与日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一书对此也有所提及,第三国研究者的身份使他的一些观点颇具独到之处,但由于作者几乎是在他人(主要是王家俭和弘谷多喜夫)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之上展开分析和评价,并未深入发掘和利用第一手资料,所以其研究和结论难免受到一定的局限。第三,王桂主编的《中日教育关系史》(山东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以及日本学者阿部洋的《中国の近代教育と明治日本》(东京,福村出版1990年版),则从近代中日教育交流的角度出发开展相关研究,但其中的个案考察较多地参考了弘谷多喜夫的研究成果,并未取得突破性的进展。为了在可靠的史料的基础上对有关问题做进一步的考察,笔者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查获了一批有关京师警务学堂的原始档案材料,许多材料在先期研究成果中尚未出现过;还在日本友人的帮助下,收集到日本学者南里知树根据日本外务省档案编制的《中国政府聘雇日本人人名表》等若干有参考价值的日文资料。

一、川岛浪速与京师警务学堂的创立

(一)川岛浪速与警务教育所

川岛浪速,1865年生于日本松本城,是松本藩士川岛良显的长子。1882年入东京外国语学校中国语科学习,1886年因学校被并入商业学校而放弃了学业。同年9月,川岛浪速在当时任职于参谋本部的松本同乡福岛安正陆军大尉的帮助下来到上海,成为一名“大陆浪人”,以旅行为名,在上海、江苏、浙江一带为日本参谋本部收集军事情报。1889年因病回国。1894年中日甲午战争爆发后,川岛浪速作为陆军翻译官参加了侵略中国的战争,1895年10月随乃木希典率领的第二师团出征台湾,次年10月起在日本殖民机构台湾总督府鸦片局担任监督官,负责监督鸦片禁令的实施,在此期间积累了一定的警务经验。1897年返回东京,在陆军士官学校和东京高等师范学校担任中国语教师。1900年八国联军入侵中国,他又以翻译官的身份随日军攻入北京,其间曾单身前往神武门,用流利的汉语向清军劝降,为八国联军不战而攻入紫禁城立下了“汗马功劳”,一时声名大噪,也因此结识了先后掌管警政的清朝权贵庆亲王奕*?和肃亲王善耆,并给他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注:参见〔日〕东亚同文会编《支回顾录》(下),东京,原书房1981年版,第198-201页。)

八国联军占领北京后,各国军队划分了各自的“管辖范围”,形成割据状态。由于日本军队人数较多,所以占领了内城东、西四牌楼以北的大片地区。同年8月18日,日军以“维护辖区治安、保护市政”为由开设军事警务衙门,由日本驻华公使馆副武官柴五郎炮兵中佐任指挥官,以一个大队的日本士兵组成辅助宪兵在“辖区”巡察;同时从清军步军统领手下挑选适当人选,授以作为警察的必要知识,负责巡逻并维护治安,川岛浪速即负责指挥和指导这些中国人。同年10月,柴五郎因得罪日本驻军而被桥口勇马少佐取代,日军司令部还削减了军事警务衙门的经费,并将辅助宪兵人数裁至一个中队,使日军占领区的治安管理大受影响。于是,柴五郎向福岛安正少将进言,福岛又说服了司令官山口素臣中将,让川岛兼任司令部翻译官和军政事务官长,川岛遂正式进入军事警务衙门。在竭力搞好与司令部关系的同时,川岛招募了40名识字的中国人,经过数月(1900年10月到1901年1月)的速成教育后让他们担任巡警,接着又训练了50名。到了1901年4月,川岛怂恿山口素臣和福岛安正设立警察教育机构,以完备当地的警察制度。在得到了必要的经费支持后,他立刻修缮了北新桥的旧神机营兵营,成立了警务教育所。经与步军统领交涉,川岛挑选了340名粗通文字的讲习生,在此接受短期速成的巡警知识教育,教习由日本文武官中汉语流利并具育一定警察、法律知识的人充当。(注:参见弘谷多喜夫《北京警务学堂と川岛浪速》,《国立教育研究所纪要》第115集,第94-95页。)警务教育所的具体授课情况及实际影响目前尚无原始资料可查,但以其存在的时间和规模的限制,是不可能如日本人所说“使北京警界面目一新”的。(注:东亚同文会编:《支回顾录》(下),第202页。)不过,川岛浪速正是因为这一段经历,成为清政府眼中的警察教育专家。

1901年6月,日军在保持占领权的前提下将辖区的民政权归还中国政府,警务衙门改称北京警务厅,中方借用川岛浪速担任总监督。北京警务厅按日本警视厅的模式组织,虽然各部门的一把手由步军统领衙门的司官郎中、员外郎中等担任,但实权掌握在日本监督手中。8月,八国联军开始撤离北京,各国军队陆续把占领区归还中国政府,川岛浪速企图将北京警务厅的管辖范围扩大到全北京,遭到德、法、俄等国公使和中方保守派大员,尤其是提督衙门的强烈反对,川岛被迫辞职。至此,他不得不暂时放弃参与中国实际警察事务的念头,而转向警察教育。在日本驻华公使小村寿太郎的斡旋下,川岛浪速以十分优厚的条件被聘为京师警务学堂监督。(注:参见弘谷多喜夫《北京警务学堂と川岛浪速》,《国立教育研究所纪要》第115集,第95页。弘谷多喜夫认为1901年6-8月间警务教育所处于北京警务厅的管辖之下,并推测该所正是在这段时间里改成京师警务学堂这个中国式的名称的。笔者认为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这一点,而且这会混淆京师警务学堂的真正创办者。)至此,警务教育所即告结束。

(二)京师警务学堂的创立

1901年初夏,和议已成定局,各国即将撤军,清政府在创设京师警察机构的同时,即着手筹办警察教育机构。(注:王家俭认为:“清末试办警察之初,即对警察学堂的设立予以很大的重视,务使警察教育与警务密切配合。此种以学堂为基础的警政方针,实可谓相当的正确。”(王家俭:《清末民初我国警察制度现代化的历程(1901-1916)》,《台湾师范大学历史学报》第10期,1982年6月,第317页))清政府全权大臣庆亲王奕劻与李鸿章协商之后,会见了日军司令官山口素臣,表明招聘川岛浪速之意,之后中日双方就有关聘任事宜展开了磋商。同年6月24日,翻译陶大均禀报奕劻:“聘用川岛办理学堂并监督出洋学生一节,业已商妥,其学堂用教习八人,每月薪水共二千元,言明功课之余并翻译有用书籍及教放枪等事;其川岛一员薪水,那大人(指留京办事大臣、大学士那桐——引者)谕定每月四百元。惟合同中国须派委员与之画押。”(注:《陶大均禀呈》,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巡警部卷11(下文凡引—档馆巡警部档案,不一一注明藏所)。“陶大均”在别处也有写作“陶大钧”的。)清政府于是派陶大均为“大清国委员”,于1901年8月14日与川岛浪速签定了合同(以下称第一份合同),全文如下:

大清国政府拟日后办理警务事宜,是以在北京设立警务学堂,并选派学生十名赴日本学习警务。聘请大日本川岛为监督,办理学堂一切事宜,并日后带领学生赴日本学习。约定每月薪俸四百元。以三年为期,期满后留用与否,彼时再议。所有学堂内聘用日本教习若干名,支付一切经费,均归川岛一手经理。学成之巡捕,由川岛考定等级、申报录用,派出当差后,亦由川岛随时访查勤怠,以定升降。

一、学堂经费每月约二千五百元。

一、大日本教师共八名,月俸每月共二千元。

一、大日本教师旅费川资等费款均在前条之内。

一、学生以五百名以下为定额。

以上各项大清国政府委员陶大均与川岛当面议定,各无异言,特立此合同为据,各执一纸。

明治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大日本 川岛浪速

光绪二十七年七月初一日大清国 陶大均(注:《设立警务学堂合同》,巡警部卷11。合同期限为3年,并非弘谷多喜夫《北京警务学堂と川岛浪速》和王桂《中日教育关系史》等先期研究成果所说的5年,且并没有阿部洋在《中国の近代教育と明治日本》中所说的授予川岛浪速“客卿二品”的内容。)

合同签订后,京师警务学堂即告正式成立,次年制订的《警务学堂章程》将中国农历七月初一日定为“学堂创立纪念日”(注:《警务学堂章程》,巡警部卷11。)。

(三)《警务学堂设立主旨》与《警务学堂章程》

1902年,清政府与川岛浪速协商拟定《警务学堂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并在《章程》前面陈述了《警务学堂设立主旨》,内容如下:

本学堂系光绪二十七年七月初一日大清国政府与大日本国川岛浪速所定之约而立,其大旨在:先应大清国创办警察之急需,渐次期图扩充进步。故现今本章程内所定各肄业学期以及学习功课等事,虽略尽警务大要,然究属应一时之急需,学期既促,造诣亦浅,未免涉于粗略。须俟北京警察办有规模,及警务人员充实之后,再设高等学科,展长期限,于警察官吏中择取品学兼优者,授以深奥学业,俾得培养贯通原理、深明警务之警察官吏,以备大清政府推广警察之用。盖凡事必须由浅入深,自急至缓,秩然有序,固不可躐等躁进也。(注:《警务学堂设立主旨》,巡警部卷11。)

由此《主旨》可见,京师警务学堂是应清政府创办警政之需而成立的,由于条件简陋、急需用人,所以在学堂成立之初,是以短期速成的初等警察教育为主,目的在于为刚刚设立的警察机构培养具备初步警察知识的警务人员。

《章程》共8章46条,对学堂总则、职制、教科、学期、课程、入学、退学、考试、给与及贷与、赏罚等方面做了规定。

该章程是中国第一份近代意义上的警务学堂章程,在中国近代警察教育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当时学堂是在日本人全权管理之下,该章程的制定者即执行者,因此《章程》还是得到了较好的贯彻执行的。例如,据巡警部人事档案记录,学堂消防队某队长万福“光绪二十七年十月二十四日入初等科,二十八年三月初七日毕业考试一等巡捕入中等科,九月二十一日毕业考试二等巡捕长入高等科,二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毕业考试八等警巡,四月初一日入研究科,二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派总局当差,五月十七日又派西局当差,七月十一日入消防队。”(注:《学堂消防队人事档案》,巡警部卷32。)除去其间“新正腊杪放学”和“夏季歇伏”等假期及等候入学的时间,其各阶段的学习时间与学堂章程所定基本相符。

(四)聘请川岛的第二份合同

按照清政府与川岛浪速签订的第一份合同,川岛的任期将在1904年8月到期,到了这年6月左右,是否续聘一事就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了。当时,日本驻华公使首先向陶大均提出此事,认为“应否接办之处当先议定”(注:《致警务学堂监督川岛函》,巡警部卷11。),陶大均向钦命步军统领管理工巡局事务大臣那桐做了汇报。

6月14日,那桐致函川岛浪速,对他3年来的工作给予了极高的评价:“惟思警察之制,各国视为专门政权。行政则防患于未然,司法则审机于临事,蕺暴安良实为整顿地方第一要义,贵监督承办一切事宜,惨淡经营,不遗余力,历时未久,成效昭然。该巡捕等历次卒业,派各地段当差,于应尽义务暨尽办事宜均能兢兢自持,无稍疏懈。本大臣奉命接管以来,乐观阙成,至深欣幸。”在信中他还表达了续聘川岛的希望,“现虽将近三年之期,而巡捕等尚须续行招练,藉敷分布,尤仗贵监督始终其事,相与有成。查合同内本有期满再议之语,拟请贵监督再行接办二年,俾臻美备。在贵监督乐育为怀,夙倡维持东亚之论,当亦不愿漠然置之也”。并约定“如承许可,即希见覆。并以此函作定,不再续立合同,一俟二年期满后彼时斟酌情形再议。”(注:《致警务学堂监督川岛函》,巡警部卷11。)

6月17日,川岛浪速在收到那桐来函的第二天就回信表示愿意继续主持警务学堂:“本月初三日奉到贵大臣来函示及警务学堂将届期满,拟留敝监督再行接办二年,并蒙优语揄扬,感愧交集。窃维敝监督自承办警务学堂以来三年于兹,成效未能显著,今既承贵大臣不弃,樗栎留办二年,足征知遇之隆,自当唯命是听。此后惟有竭尽愚忱殚心教育,务期日有进步,以仰答贵大臣期望之殷。再,贵大臣函内既云以此函作定,不再续立合同,敝监督亦即认定来函与前立合同同一效力。”(注:《川岛复函》,巡警部卷11。)

由此可见,清政府与川岛浪速续约2年,就是以这两封信函为合同的,而并非像第一份合同那样正式成文并由双方签字画押;而且,在这份合同中,双方并未对前份合同中的约定做改动,清政府继续赋予川岛浪速监督学堂一切事宜的权力。(注:这也许正是第一份合同被以往的研究者误认为聘期是5年的主要原因,甚至此后清政府的文书中也有“五年合同”一说。)

二、日本教习在京师警务学堂

(一)日本教习的聘用

根据学堂成立之际清政府与川岛浪速签订的合同规定,学堂日本教习的骋用由监督川岛浪速“一手经理”。京师警务学堂成立后,有一部分警务教育所的日本教习留下来继续任职,如大田原总次、浅井新太郎等人。1901年底,川岛浪速从日本警视厅招募警视稻田穰担任学堂总教习。此后,又从日本警视厅、宪兵和陆军、预备陆军中聘用了一批警察和士官,担任警务、监狱、消防、体操等课程的教习,扩充了教学内容,扩大了教员阵容。这些日本教习的聘任,基本上都是由川岛一手掌握的,难怪他不无得意地说:“我任警务学堂监督,负责全部事务清政府只管经费的支出,多数警察教师和军事教官,都是根据我的意见聘用的。”(注:王桂主编:《中日教育关系史》,第649页。)

根据最初的合同规定,学堂应聘用日本教师8名,但事实上远远超出了这个人数。巡警部档案中保存了1902年6月学堂上报朝廷的教职员名单,其中就有日本教习16名和日本军医官1名。(注:这个人数超过了弘谷多喜夫根据一张毕业典礼照片推算出来的十二三名,参见弘谷多喜夫《北京警务学堂と川岛浪速》,《国立教育研究所纪要》第115集,第98页。)当时学堂的教职员情况如下:

监督:川岛浪速

总教习:稻田穰

提调:前田清哉

教习:(操科主任)堀内高一

(学科)大田原总次、镰田弥助、浅井新太郎、和泉正藏

(管照在东京警察学生)小平总治、佐藤长次郎

(操科)金子信贯

副提调:相苏清五郎

委嘱教习:(学科)北江德次郎、阿部精二、田实优

(操科)冈田瓢

托委医务:赤羽军医官

教习:长秀、承璋、瑞征、德寿

副教习:王恩荣、杨庆鋆

委嘱教习:唐家桢

帮助练队副教习:(七等警巡)常兴、成顺

(一等巡捕长)荣善、松凌、钱珊、多欢、保绪、英普、玉衡

(二等巡捕长)德元、多卯

书记:刘廷彬、刘廷域、蔡德清、庆世培(注:《警务学堂所有职员人等》,巡警部卷11。原件保存在1902-1904年的卷宗里,只注明是中历五月而未写年份,这里的年份是根据其中日本教习的聘用年月来推算的。另,该名单中出现的“委嘱教习”(日文材料中写作“教习嘱托”或“嘱托教习”,笔者认为意思应该是类似的)及“京师警务学堂日本教习一览表”中出现的“委嘱提调”在《警务学堂章程》中并未出现,可能是由于聘任的方式造成的,就其履行职责的情况来看,与教习、提调无大异。)

从这份名单可以看出,虽然中方教职员22人在总数上超过日方教职员,但从他们担任的职务来看,多是从事教学辅助工作的,学堂教习的组成显然以日本教习为主体,这正是京师警务学堂不同于当时其他新式学堂的一个显著特征。

根据中日两国学者的统计,并参考有关的历史档案和人物传记,京师警务学堂在1901年8月至1906年8月期间共聘用过约34名日本教习,有关情况见下表:

表1 京师警务学堂日本教习一览表

姓名  

被聘时间

月薪职务 职责籍贯备注

大田原总次

 1901.7150元

教习 教学

青森县

原日本陆军翻译

浅井新太郎   1901.7150元

教习

教授日语 东京都

原日本陆军翻译,后日

  本陆军大学教官

寺本寅彦  1901.7不明不明 不明

熊本县

东京外国语学校中国

  语科毕业

川岛浪速  1901.8

400元监督

管理学堂 东京都

  一切事宜

佐藤长次郎 

1901.8

60日元

教习

清政府派遣警 琦玉县

  务留学生监督

相苏清五郎 

1901.8

120元

副提词 辅佐提调 东京都 原日本陆军翻译

小平总治  1901.11 140元

留日学 照管学堂派往 长野县 原日本陆军翻译,1902

 生监督 日本的留学生 年随清政府派遣的警

 1903.8

140元

教习兼 教学兼文书及

务留学生回日本,作为

  副提调庶务管理特别生入警察监狱学

  校学习,1903年获清

 

政府赐三等宝星

稻田穰   1901.12

350元

总教习 总管教务 大阪府 原日本警视

前田清哉  

1901 不明教习兼 不明 鹿儿岛

 提调 县

镰田弥助 1901 不明学科教 教学 鹿儿岛 于东京任警察期间在

  习县 东京外国语学校学习

  中文,作为日本陆军翻

 

译来华。后被川岛派往

 

 直隶巡警学堂,不久任

   北洋巡警学堂教

 

 习,1905年3月回京师

   警务学堂。获清政府赐

 

 四等双龙宝星

松本菊熊   1901不明副提调 不明 鹿儿岛 曾在东京咏归舍学习

  县 中文,来华后入日军占

   领区军事警务衙门

内藤顺太郎 不明不明不明不明 不明  1902年随清政府派遣

的警务留学生回日本

阿部精二  1902.2 120元

副提调 辅佐提调 不明

兼教习

田实优 1902.4 80元副提调 辅佐提调 鹿儿岛 原日本巡查,曾在东京

兼教习县

 善邻书院学习中文,作

 为日本陆军翻译来华。

 1904年获清政府赐四

 等双龙宝星

冈田瓢

 1902.6 80元委嘱教 教授体操 长野县 原东京音乐学校体操

习科助教授

金子信贯1902.7 90元教习教授消防队及 长野县 原日本陆军步兵军曹

体操

堀内高一不明不明操科主 不明 不明

和泉正藏不明不明学科教 不明 鹿儿岛

习县

北江德次郎 不明不明学科委 不明 不明

嘱教习

赤羽不明不明医务房 不明 不明

医官

潮村哲次郎 1902.8 120元教习教学 山口县 原日本陆军宪兵曹长

久松省三1902.9 120元委嘱教 教授及管理操 东京都 原日本预备陆军步兵

习(体操 科教学中尉

科主任)

长谷川辰之 1902.9 250元委嘱提 总管庶务及经 东京都 原东京外国语学校教

助 调 营事务师,日本近代著名文学

三谷末次郎

1902 不明 不明不明 香川县 上海日清贸易研究所

毕业,原任日本陆军翻

译、日军警务衙门嘱托

中岛比多吉

1902 不明 不明不明 琦玉县 东京外国语学校中国

语科毕业,原早稻田大

 

学讲师。后赴天津警务

学堂任教习

染川丰彦1903.4   130元 教习教授消防队并 鹿儿岛 原日本警视厅消防机

管理消防事务 县 关士兼警部

河岛镣吉1903.780元 会计、文 文书兼会计熊本县

石丸忠实不明 不明 不明不明 不明原陆军步兵大尉

大齐东雄1903.12

100元 教习教授消防队及 宫城县 原日本宪兵曹长

体操

大原信 1904.480元 委嘱教 教学 长野县 毕业于上海东亚同文

习书院

内田茂太郎 不明 不明 不明不明 不明

前田丰三郎 不明 不明 不明不明 不明

平冢不明 不明 不明教授消防队不明

岩井不明 不明 不明教授消防队不明

参考资料:〔日〕南里知树编:《中国政府雇用の日本人——日本顾问人名表と解说》,《近代日中关史料》第2集,东京,龙溪书舍1976年版;〔日〕黑龙会《东亚先觉志士记佾》(下卷),东京,原书房1966年版;东亚同文会编:《支回顾录》(下),东京,原书房1981年版、《支回顾录》(下);〔日〕亥能春人:《二叶亭四迷とその时代》,东京,宝文馆1998年版;弘谷多喜夫:《北京警务学堂と川岛浪速》,《国立教育研究所纪要》第115集。

有关档案中并未留下川岛以外的日本教习的聘任文书,从一些相关记载和传记中可以看出,其中一些日本教习的聘任,采用了口头约定的形式,例如提调长谷川辰之助的聘任,就是由川岛直接向他发出邀请,长谷川同意后就到学堂上任了。(注:〔日〕中村光夫著、刘士明译:《“不如早死好”——二叶亭四迷传》,湖南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01-202页。)教习的去留也带有很大的随意性,有因教习内讧而辞职的,如长谷川辰之助和阿部精二等人;有因“特殊任务”而借故离校的,如松本菊熊;也有因行为不检被解雇的。1902年袁世凯在直隶和天津开设警务学堂,川岛还派出镰田弥助等两名教习前往支持。(注:弘谷多喜夫:《北京警务学堂と川岛浪速》,《国立教育研究所纪要》第115集,第95页。)因此,表1中,部分教习情况不明,甚至有数名教习的名字并没有出现在官方文件记载当中。

(二)日本教习在京师警务学堂中的教学与管理活动

1.掌管学堂一切事务

京师警务学堂的监督始终是川岛浪速,关于他在学堂的绝对领导地位,第一份合同中已有明确规定,学堂《章程》第一章“总则”对此又专门加以重申:“本学堂统归川岛浪速监督”,“本学堂内所有一切经费即由大清政府照款支发,归监督妥为经理”,“本学堂之经营缔造、黜陟职员以及撰定教科书等一切事务均由监督专主办理”,“本学堂毕业学生须按照监督所定之各等级以充大清政府之警察官吏,毕业学生虽已就警察官吏之职,尚由监督随时稽察成绩以定其升降黜陟。”(注:《警务学堂章程》,巡警部卷11。)这再次证明京师警务学堂虽由清政府出资开办,但实权却掌握在川岛浪速手中,不仅学堂教职员的聘任、经费的使用、学生等级的评定和分配等“一切事宜”都由川岛“办理”,就连学生派出当差后职务级别的升降也有权决定。对此,有学者曾叹道:“惜乎办理之权,操诸外人之手。”(注:包明芳:《中国警察教育之过去现在与将来》,《现代警察》第2卷第1期,1934年8月10日。)作为“中国通”的川岛浪速还与清政府警政要员庆亲王奕*?、肃亲王善耆(注:川岛后来还与肃亲王善耆有八拜之交,并收养其十四女,将其培养成日本间谍川岛芳子。)、大学士那桐等人建立了十分密切的私人关系,这给他在学堂较为顺利地开展工作提供了许多便利。如1902年,部分清政府守旧派官员认为警察制度的改革会损害自己的利益,曾上奏朝廷提出废止新警察制度并驱逐川岛,但在工部侍郎胡遹盞等人的极力支持下,朝廷不但没有驱逐川岛,反而采纳了川岛有关警察制度的改革建议,设立了工巡局。(注:参见东亚同文会编《支回顾录》(下),第202页。)

除了主持警务学堂外,川岛还曾随同清政府警政大员出访日本,帮助联系各项事务。如1902年6月,随同总监工巡事务镇国将军毓朗和工巡局委员陆宗舆赴日本考察等。(注:《川岛禀》,巡警部卷11。)此外,他还经常向清政府提出有关警政方面的建议和设想,其中最为著名的是1902年的《上庆亲王书》。在该上书中,川岛以警务学堂监督的身份,对中国的警政建设提出了一套较为完整的方案。他首先表达了对中国局势的关注及对清政府聘任的感激,接着描述了当时京师警政制度混乱、权贵分散的局面,进而论述了中国建立警察制度的重要性。他认为警察与武备并为“国家两大实力”,“不可一日缺之”,且“警察一事,业经创办,可称新政第一萌芽,若属颓废不起,不但取笑万邦,甚阻将兴新政”;特别强调了警察权责的独立,介绍了警察的大致分类:“一曰司法,一曰行政警察”;主张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一整套独立的专门工作系统——中央设立警务部专管全国警政,各省设立警务衙门节制全省警政事务,各府城设一警察总局,各州县城设一警察局,其余大镇市、水陆通衢随地酌设警察分局,另在州县警察局及分局之下各街市、乡村设立巡捕处;实行中央集权制,警察权“不离皇室把握”,警务部总管大臣由皇族担任,地方警察“制度办法章程等项”均由警务部统一,“各省不得异轨”,“警察官之用革升降,须经警务部总管大臣查考奏明,遵旨施行”,同时地方警察事务也受督抚节制,以期因地制宜。他还对特别重要的京师警务提出了几点建议:专设独立衙门,择派“通达内外情形”、“性情廉明公正者”职掌,不可多派大员,与学堂联络一气等;尤其是最后一点,他认为当时京师各局的警务官员多为外行,“约束不得其方,指使不得其法”,“亦非长计”,因此建议在京师警务学堂增设“练官之科”“以应急需”,或由学堂暂派教习到各局,“教以实在办法规模”.最后,他以十分推崇的口气介绍了日本川路利良创办警政的做法与成就,并建议裁撤善后协巡局。(注:川岛浪速:《上庆亲王书》,《现代警察》第2卷第1期,1934年8月10日。)如前所述,当时朝野有识之士对清末警政建设也提出了不少的意见和建议,但较多笼统的批判或对国外警察制度的描述,像川岛这样以较为专业的服光来分析当时警政建设状况,并结合中国实际提出具体规划的尚不多见,加之上书中的不少建议在此后的清末警政建设中都已实现,如1902年善后协巡局的裁撤、1905年巡警部的成立等,因此川岛的这份上书得到民初学者的较高评价。(注:包明芳认为:“中国警察制度的确立,可以说大半受了这封信的影响。”见包明芳为川岛浪速致庆亲王书所加的编者按(《现代警察》第2卷第1期,1934年8月10日)。)另一方面,川岛在上书中数次建议学堂与京城警务部门建立密切联系并提及他自己在日军占领区警务部门工作的经历,足见其并未放弃插手中国警政事务的野心。

2.承担绝大部分教学工作

学堂的教学工作主要由总教习负责,《章程》规定总教习的职员为“承监督之命专司统辖教务,以期教育统一,并约束学生以肃风纪”,即负责教学及管理学生,其手下有各科教习,在学堂担任过总教习的有稻田穰。教习的职责为“承监督之命及总教习之指挥专任教育之事”,即负责各科的具体教学工作,另外为了统一操科的教学,“于教习之中特置主任一名,以期教授之法统一不淆”。(注:《警务学堂章程》,巡警部卷11。)由于此时清政府派去日本学习警务的留学生尚未学成回国,所以多数科目的教学工作以日本人为主,如前面提到过的1902年6月学堂上报朝廷的教职员名单中,共有教习16名,其中日本人有12名,占教习总人数的75%。在京师警务学堂担任操科主任的有堀内高一、久松省三等,任教习的有大田原总次、浅井新太郎、佐藤长次郎、金子信贯、镰田弥助、和泉正藏、潮村哲次郎、染川丰彦、大齐东雄等。各科教习承担各自的教学任务。

根据《章程》第3章“教科、学期、课程”和第4章“入学、退学”的规定,学堂教科分为初、中、高三等:

“初等科”为期3个月,培养巡捕,学生从清政府提供的预选者中挑选,要求“体格坚壮”、“文理粗通”、“志操坚固”、“人品端正”。主要有以下课程:学课(注:“学课”在别处也有写作“学科”的。)——“服官要则”、“看守班房及押送犯人须知”、“巡捕要务须知”、“口授警察实验”、“警务要则”、“大清律”、“巡捕应变须知”、“伦理”、“照料外国人须知”、“卫生说”;操科——“行礼法”、“柔软体操”、“徒手教练”、“用绳法”、“持铳教练”、“操刀法”。

“中等科”为期2个月,培养巡捕长,学生从初等科毕业生及现任巡捕中选拔,要求“品学兼优”。主要有以下课程:学课——“照料外国人须知”、“看守班房及押送犯人须知”、“学办公文”、“警察手眼”、“口授警察实验”、“救急法”、“大清律”、“算学”、“地理”、“卫生说”;操科——“柔软体操”、“器械体操”、“射击”、“撒兵操演”、“小队教练(即一小排靠拢操演)”、“击剑术”、“铳刺术”。

“高等科”为期2个月,培养警巡,学生从中等科毕业生及现任巡捕长中选拔,要求也是“品学兼优”。课程也分为学课和操科两类,学课中法律方面的课程明显增加,有“日本警察宪纲权限”、“日本刑法”、“国际警察法”、“监狱法”、“警察手眼”、“口授警察实验”、“大清律”、“算学及见取图”、“地理”、“卫生说”等;操科有“柔软体操”、“器械体操”、“射击”、“小队教练(即一小排散开操演)”、“中队教练(即一大排靠拢操练)”、“战斗法”、“铳刺术”、“击剑术”、“柔术”。

以上各科学习期限有一个例外,即如果学生中有曾任警察官吏的,在获得监督同意的情况下,可以缩短学期,或只学规定课程中的一部分即可。(注:《警务学堂章程》,巡警部卷11。王桂主编《中日教育关系史》一书中说:“初等科学习4个月,中等科学习1年,高等科学习3年”(第646页),但并未注明原始资料来源。笔者认为这似乎不太符合学堂“应一时之需”、短期速成的“主旨”,即便有此打算,在当时的情势下也是很难实施的。)

遗憾的是,至今为止并未发现记录当时具体授课情况的档案资料,因而无从了解教习教学的实况。但是,从以上各科开设的具体课程来看,除了大清律等少数科目外,绝大多数科目是当时的中国教习难以胜任的,而且档案资料中保存下来的警学书籍,几乎均出自日本,可见学堂的教学工作主要由日本教习承担。短短数月中要教授这么多的课程,日本教习们的教学任务不可谓不重。另外,学堂实施的是半军事、半警察性质的教育,比较重视操科的教学,学生经过训练之后,既要能对付一般偷盗抢劫等刑事犯罪,还要能追剿武装匪徒,这既出于对当时治安形势的考虑,也是借鉴了日本警察的培训方式,目的是“以补武备之不足”(注:川岛浪速:《上庆亲王书》,《现代警察》第2卷第1期,1934年8月10日。)。从掌握的学堂职员名单中中日教习的情况来看,军队出身和教授体操的教习占多数,从侧面证明了这一点。

由于学堂由日本人经营,主要教职员也由日本人充任,因此学员们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的是日本式的训练,甚至连礼节与号令也都采用日本的一套,对此清政府显然颇为不快,但碍于与川岛所定之约而不便干涉。1902年6月,总监工巡事务镇国将军毓朗和工巡局委员陆宗舆被派往日本东京等地“访询工巡事宜”,川岛随行辅助,同时请假3个月归国省亲。工巡局决定乘机废除学堂的日本号令和礼节,于是在7月1日,也即川岛回日本后不久,工巡总局致函署理学堂监督稻田穰,要求学堂“六月以后废去东洋口号,一律译成汉音教练,且见大官免行请安之礼,一律改行正立之礼”。对此,稻田在给工巡总局的“照复”中,特意重申了清政府与川岛所定之协议:“窃查以上所开各项之废存姑置不论,然有不能不为贵总局一陈者:夫本学堂之设立,固为向来特见,乃贵政府与现任监督交谊亲密、商议妥协而成者也,是以所有一切经营悉皆委之,即如撰定教科、筹画教法,均归现任监督一手管理。贵总局若以该监督所办不佳或有遗漏之处,可以妥为商酌,现任监督亦不敢固执偏见。”他以“时既盛暑,学堂已行歇伏,且值监督归国之际”为由加以拒绝,坚持“学堂一切改革事宜容俟监督复任后再行商办”,并强调“此节监督曾经面陈钦命监办大臣互相议妥”。(注:《警务学堂照复》,巡警部卷11。)此后,学堂实行的仍旧是东洋口号与礼节。

后来学堂又先后增设了“研究科”、“消防科”和“监狱科”等较有针对性的科目,这些新增科目的教学也以日本教习为主体。其中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集教学与实践于一身的消防队。

京师警务学堂消防队成立于1903年,与北京的消防警察组织的成立基本同步,从目前掌握的材料分析,学堂消防队的学员多从在任的警察官吏中挑选,一般已具备一定的警察知识和警务技能。由于国内消防警察本身尚处于起步阶段,所以消防队的教学与管理基本上也是以日本教习为主体。消防队成立之际,学堂专门请来东京警视厅的消防专家染川丰彦负责消防队的教学和消防事务的管理工作,负责该队的日本教习有金子信贯、大齐东雄、岩井、平冢等人。消防队具体的授课情况已难考证,但从其教员构成和国内消防警察的发展状况来看,应该也是以日本的消防警察为学习模式的,巡警部消防队使用的《消防队救火到场及管理消防用具规例》就是从日本引进翻译的。消防队最大的特色在于,学员们不仅在学习期间遇有火警就要出动,而且还要被派往京城各处驻屯一段时间(一般为20天)。在此期间,消防队除了消防巡逻与救火之外,似乎还兼具了治安巡逻的职能,如捉拿盗犯、制止斗殴、盘问藏枪车辆、送离家出走的妇人回家、救助病卧路旁之人等等。(注:学堂消防队神武门西驻屯处:《工作报告》,巡警部消防队卷32。)驻屯在外期间,消防队与学堂也保持着密切的关系,队长们要记录每天的工作情况,以备撤回学堂后汇报,遇有学堂监督或教习回日本之类的情况,还要到火车站送行;而教习们也会经常前往驻地视察。巡警部档案中有一份报告,清楚地记录了学堂消防队东安门内驻队驻屯在外期间,学堂教习的视察情况。该队驻屯在外的20天时间内,就有17人次的日本教习到该驻地视察。(注:学堂消防队东安门内驻队:《工作报告》,巡警部消防队卷32。档案中未注明年份,但从金子信贯的任职时间推算,应该为1904年。)这一方面说明消防队虽被派出执勤,却仍与学堂保持着密切联系,另一方面也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日本教习对教学实践的重视。学员直接参与消防救助与巡逻,虽然这在当时有警力不足的原因,但是其实践的方式和学堂管理的方法也为今天的警察教育提供了一定的借鉴。

根据第一份合同约定,学堂还要选派学生赴日本学习警务。历史档案中虽未发现直接的有关资料,但从一些相关材料中可以看出学堂确曾派出学生到日本留学,如小平总治、佐藤长次郎等即为学堂负责照管“在东京警察学生”的教习,于1902年随警务留学生回日本。(注:《警务学堂所有职员人等》,巡警部卷11。弘谷多喜夫在《北京警务学堂と川岛浪速》(《国立教育研究所纪要》第115集)第99页中说:“1902年京师警务学堂派遣20名学生到日本留学,他们先到宏文学院学习一年,后进入东京警察监狱学校学习”,但未注明出处。)

由于学生的成绩直接关系到毕业后的任职与继续升学,所以主持各种考试也是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章程》规定,学堂考试分毕业考试和临时考试两种,毕业考试在每学期末进行,临时考试每月进行一次,都是由各科教习负责的。各种考试满分为100分,单科40分以上、平均分60分以上的为合格,合格者发给毕业文凭及学堂记章,毕业考试的成绩要张榜公布。学堂各科的招生也是由日本教习出题考试、评定等级和录取的,因此在学生的选择和人材的评价等方面,均由日本教习按照日本的标准来衡量。

3.负责主要的学生管理工作

学堂具体的学生管理工作主要由总教习和提调、副提调分工负责,总教习偏重教学方面,而提调则偏重行政方面。

《章程》对学生的管理做出了较为严格的规定:第4章对学员的入学和退学做了规定,要求学生“自入学之日起一礼拜之内须将详细履历呈出”,学生“不许半途而废、随意告退”等。并规定了若有以下情形的,“即斥离学堂”:“一、因常患病实无造就之望者;二、并未禀明不到学堂一连直至十日以上者,及一月之间十五日以上无故不到学堂者;三、成绩不佳实不堪造就者;四、品行不端不遵训戒者;五、行为有伤学堂体统者”,而且规定因以上三至五条被退学及曾担任警察官吏被革职的均不许再入学堂。第5章中对毕业考试也有考勤的要求,即各学期出勤率不到1/3的不记录考试成绩。第6章规定“日曜日”、“中日两国三节大祭日”、“学堂创立纪念日(中历七月初一)”、“新正蜡杪放学(日历一月一日至三日、中历自封印之日起迄开印之日止)”,“夏季歇伏(自六月初一日至七月十五日)”等为节假日,学堂放假。另规定学生“因病或他故不能到堂”的必须在上课前向提调请假,5日以上的须再次向提调请假。第7章直接把学生的考勤与津贴联系起来,每出勤一天,发给津贴银一钱,否则不发,每月核算一次。该项工作由提调主管,书记具体操作。第8章则规定了对学生的赏罚:“平素勤勉方正,堪为他生模范者”及毕业考试平均分在90分以上的,“授与褒美之词或奖赏以示鼓励”;而“放肆暴戾、荒怠学业者”则“罚一日以上十日以下之津贴以示警戒”,可谓赏罚分明。(注:《警务学堂章程》,巡警部卷11。)

学堂档案中保存了大量学生管理方面的资料,而且大都保存完好,可见学堂对该项工作的重视。学生填写履历的表格有固定的格式,而且是油印的,主要填报本人的官阶、出身、姓名、字、年岁、旗籍、祖宗三代(父、祖、曾祖)的姓名及本人在京住址等,并按班级装订成册后存档。由于清末警察直接脱胎于旧的军事保安组织,不可避免地保留了大量旧军队的习气和作风,许多警察素质低下,各分局选派来的学生身体条件不符合要求或不守纪律的不在少数,学堂一般都能够根据《章程》的规定予以除名。如1902年11月,西城南分局巡捕存佑被派往学堂学习,出于懒惰之心,他居然以学堂所发津贴为报酬,让一卖馄饨的小贩冒名顶替,结果入学当天就被发现,学堂查明情况后,写下了详细笔录,将存佑除名。又如1903年4月,学堂将无故缺席10日以上的4名学生除名,分别是:工巡总局派来的富煜、东局派来的文恩明、西局派来的硕林和李德润;5月8日又有12名学员因各种原因被学堂除名。(注:《除名学生名册》,巡警部卷99。)学生中也有因患腿疾、吐血症、瘟疫、疮疾等不能参加操练而主动提出退学的,学堂也都予以批准。(注:《告退学生名册》(光绪二十八年十月十八日报工巡局),巡警部卷12。)

按理说,经过学堂这番挑选与严格管理,培养出来的学生素质应该不会太低,然而学堂创办5年间,虽然培养了一定数量的毕业生充当巡捕、巡捕长或警巡,却非但没有改变旧有的风气,他们自身很快也被污染同化了。对此川岛浪速坚持认为,他教出的学生本身是不差的,只是一旦交给清政府官员指挥就都被带坏了:“巡捕由学堂派出已略有规模,无如一交地面官管带即归旧习,难望起色,深为叹息。”(注:《筹议京师善后拟请创设工巡局以期整顿地面条陈》,转引自韩延龙等《中国近代警察史》(上),第91页。)他的这种说法得到了清政府官员的认同,工部侍郎胡遹盞就认为:“是非警务学堂教法不善,仍由督率之未按其法也。”(注:《筹议京师善后拟请创设工巡局以期整顿地面条陈》,转引自韩延龙等《中国近代警察史》(上),第91-92页。)奕劻也承认:“无如各局所之员役、地面之官弁皆不从教练而旧习相治,骤难更改。派去巡捕用非所学,遂至泄沓相因,缉捕终难得力。”(注:奕劻:《拟请创设工巡局折》,转引自韩延龙等《中国近代警察史》(上),第92页。)

4.管理学堂行政事务

学堂的日常行政事务由提调、副提调管理。提调的职责为“承监督之命统辖学堂事务,整理庶务兼司会计”(注:《警务学堂章程》,巡警部卷11。),即负责总务,其手下有副提调和负责具体的杂务及会计工作的书记。学堂的教学和行政管理均掌握在日本人手中,因此在监督川岛回国期间,他便可以放心地将学堂事务交给总教习和提调暂管。提调一职则先由教习前田清哉兼任,后由长谷川辰之助担任,但时间都不长。也许因为教习人手不够,又或由于川岛不愿提调的权力过大,他似乎更喜欢把总务工作交给专、兼职的副提调。按照《章程》规定,副提调的职责是“承监督之命及提调之指挥整理庶务兼司会计”(注:《警务学堂章程》,巡警部卷11。),即协助提调管理杂务并兼管会计,那么在没有提调的情况下,副提调其实是做了提调的工作,而在地位和收入上又不如提调(副提调在“职制”中的排名在提调与教习之后)。京师警务学堂时期担任过副提调的有相苏清五郎和松本菊熊,兼任副提调的有小平总治、阿部精二、田实优等人。

另外,据《章程》附则(总第45条)规定,学堂内还设置了“医务房”,“延请日本医官一名,专司学堂一切卫生事宜”(注:《警务学堂章程》,巡警部卷11。),学堂的教职员、学生以及清政府警察官吏若有疾病,均可到医务房医治,一切药剂均由学堂提供,因此医官的职能甚至超出了今天的校医,因为他还要为所有清政府的警察服务。目前有案可查的日本医官是赤羽军医官。

对于日本教习们在学堂的具体工作态度和表现,除川岛浪速外尚无官方评语可查,但从维护日本警察声名的立场出发,他们也不致敷衍塞责,因为日本在列强环伺之下教练中国警察,若办得不好,“则日本亦失面目于列国”(注:川岛浪速:《上庆亲王书》,《现代警察》第2卷第1期,1934年8月10日。),而学堂日本教习能不留情面地将不守纪律和身体素质差的学员除名,以及几乎一两天便前往派出在外驻屯的消防队视察,这些也从侧面证明多数日本教习的工作态度还是比较认真负责的。

(三)学堂经费与日本教习的待遇

学堂《章程》第1章“总则”第2条规定:“学堂内所有一切应用经费即由大清政府照款支发。”(注:《警务学堂章程》,巡警部卷11。)可见,学堂所有的经费完全来源于清政府,与日方没有任何经济关系,这对后来警察教育权的顺利收回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同一条款还规定了经费“归监督妥为经理”,这与清政府与川岛订立的第一份合同中的约定相符,但学堂《章程》里除学生津贴外,并未就经费的使用做任何规定,也就是说,清政府只管提供经费,而如何使用则完全操纵在川岛手中。

根据历史档案中保存下来的原始材料所示,京师警务学堂每月从主管部门(先是善后协巡总局,后是工巡总局,再后是巡警部)领取学堂经费2500元、日本教习薪俸2000元、监督薪俸400元,共计4900元。(注:《受领证》(提调前田清哉签署),巡警部卷12。王桂主编《中日教育关系史》第680页“京师警务学堂1902年经费1万余元,其中绝大部分用于支付日本教习薪金”的说法有误。)

这说明清政府每年至少向该学堂拨款58800元,这个数目虽不能与京师大学堂那样的国家重点扶持的最高学府相比,但在当时的条件下,以京师警务学堂的规模,应该是能够维持学堂经营的。但由于“一手经理”学堂的川岛浪速“缺乏经济才能”,加上他“随意地”从陆军或日本警视厅聘用的几任提调皆不善经营,所以学堂的财政状况一度十分混乱,出现了赤字,直到有一定经济头脑的长谷川辰之助受聘为提调后这种情况才有所缓解。(注:亥能春人:《二叶亭四迷とその时代》,第478页。)另外,由于学堂的学生均为现役或预备警察,所以按《章程》第7章“给与及贷与”第38条的规定,学堂根据学生的出勤情况,每天还要发给学生一钱银子作为学习津贴,这样,清政府每月还要拨给学堂学生津贴京足银1000两(注:《内城工巡局呈报光绪三十一年收支经费数目清单》,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参见韩延龙等《中国近代警察史》(上),第205-207页。),这是一笔专款专用的经费,类似于学生的工资(《章程》原稿中即为“薪水”)。

较之同一时期在华日本教习的月薪,我们可以看到在京师警务学堂任职的日本教习的收入是偏低的。学堂薪金最高的是全面主持学堂工作的监督川岛浪速和第一任总教习稻田穰,他们的月薪分别是400元和350元,而只负责教学工作的京师大学堂师范馆正教习服部宇之吉每月就有600元的薪俸,副教习太田达人也有360元的月薪(注:《光绪三十一年一、二、三月京师大学堂教职员薪水及房租清单》,学部财经卷200。);京师警务学堂普通教习的月薪多为100元上下,而南京两江师范学堂的教习1903年的平均月薪有277元,京师法政学堂的普通教习的月薪也都在180元以上。(注:参见汪向荣《日本教习》,中国青年出版社2000年版,第123-124页。)为什么警务学堂中的日本教习的收入较之其他学堂中的日本教习要偏低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其一,清政府每月拨给学堂日本教习薪金总额2000元,是根据最初的合同规定执行的,若按当时双方协议的共聘日本教师8名的限额来算,人均可得250元,这在当时的日本教习中就属于中上水平了。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学堂实际上聘用的日本教习人数远远超出了合同规定的8名,最多的时候甚至翻了一番,而清政府拨给的薪金总额却始终未变,加之这些日本教习更换频繁,他们的川资旅费之类也要在其中开支,僧多粥少,这就直接影响到每位教习的薪俸。

其二,诸如前面提到过的一些收入较高的京师大学堂、京师法政学堂、南京两江师范学堂等学堂中的日本教习,其学历层次、学术水平在当时来说是比较高的,其中有不少教习在来华之前,就具有学士学位,个别甚至有博士学位,如服部宇之吉为文学博士、岩谷孙藏为法学博士,而且多数已经在日本的中高等学校担任校长、教授、副教授等职,如直隶师范学堂总教习渡边龙圣来华前是东京音乐学校校长。许多教职对专业知识的要求也比较高,如服部宇之吉在担任京师大学堂师范馆正教习期间,承担了当时国内稀缺教习的教育学、心理学、伦理学、论理学(即逻辑学)等学科的教学任务,并协助和参与了师范馆的部分管理工作,没有较高的专业素养是很难胜任的。相比之下,当时由于中国的近代警察教育刚刚起步,京师警务学堂只能算是初中等的职业教育机构,对教习的要求不可能等同于那些国家重点扶植的大学或师范学堂,因而聘用的多为学历层次不太高,但有实践经验的军人和警察,教授的课程也以实践技能课为主,不需要很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如金子信贯、潮村哲次郎、大齐东雄等教习来华前都只是日本陆军的军曹或宪兵。学历、学术水平上的差异,也必然导致月薪上的高低不同。

其三,在警务学堂中任职的日本教习,并非都是只为当教习而来华,有相当一部分人是负有特殊使命而来的。这些人与日本政府或军部关系密切,假借教习的合法身份,在中国大肆开展活动,充当侵略中国的急先锋,有的专门联络清政府要员权贵,培植亲日势力,对清政府内外政策施加影响;有的直接刺探情报,为日本的侵略战争服务;有的则通过培养学生的方式实现对中国警务的控制。肩负着如此重要的“使命”,又有日本政府和军部提供的活动经费,教习们恐怕也不会过于计较学堂薪水的高低了。

即便如此,警务学堂中日本教习的薪俸仍高于日本国内同级教师(注:汪向荣《日本教习》第122页注1引用1906年3月儿玉崎人《北清通信》(《教育研究》第24期)中的话:“在清国教育界,邦人的势力颇大。他们的薪俸约都在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较诸国内要高三至五倍左右。”),更远远超过了中国教习的收入。如1906年8月12日,黑龙江巡警学堂上报巡警部的学堂章程中对教职员的薪金做了规定,其中监督每月“薪水银五十两,津贴银十两”,加起来也折合不到100元,教员和后勤行政人员就更少了。(注:《黑龙江巡警学堂章程》,巡警部卷256。)在缺乏可用之材,而本国又非常急需的情况下,求助于外力,对应聘而来的外籍教师给以高于本国人员的经济待遇,虽是无奈之举,倒也无可厚非。

(四)日本教习的其他活动及表现

清末的日本教习除了享受高于其本国的经济待遇外,还享有很多政治优待。由于受治外法权的保护,他们都可以免受中国法律的约束和制裁,这使教习之职成为许多日本谍报人员理想的身份掩饰,或是一些无业浪人的谋生之道。京师警务学堂以其特殊性,在这一点上表现得尤为突出。

京师警务学堂实施的是半军事、半警察的教育,本身需要有实践经验的军警充当教习,所以学堂的日本教习多来自军队和警察机构,许多人与日本政府或军部有联系,有些人就是受军部派遣而来的,负有特殊使命。他们利用教习的合法身份,大肆开展本职工作之外的活动:收集情报,建立情报网点,笼络清政府要员权贵,培植亲日势力等。如身为学堂监督的川岛浪速,在任职期间就继续为日本军部服务,一方面想方设法接近清朝权贵,培植亲日势力;另一方面直接纠集在华日本人刺探情报,为日本帝国主义侵略中国服务。1903年,日俄战争迫在眉睫之时,川岛浪速就秘密纠集日本浪人晒光三等人,扰乱俄军后方。为培植蒙古方面的亲日势力,同年5月至6月川岛不惜将学堂代理权交给已生嫌隙的提调长谷川辰之助,而亲自陪同蒙古喀喇沁王东渡日本。(注:参见东亚同文会编《支回顾录》(下)。)提调长谷川辰之助在学堂任职的短短数月中,与副提调松本菊熊、阿部精二等人大肆开展间谍活动:利用日本妓女勾引俄国士官以探听情报,甚至将吉林马贼容留于学堂中欲加以利用等等;长谷川的记事本中还记录了大量中日俄三方军政要人的资料及他与庆亲王等人交往的情况,这些都是与其学堂教习身份极不相符的。(注:参见亥能春人《二叶亭四迷とその时代》,第481-493页。)在日俄战争期间担负“特别任务”的学堂教习还有田实优、松本菊熊、三谷末次郎、大原信、小平总治、镰田弥助等。(注:参见黑龙会《东亚先觉志士记佾》(下卷);东亚同文会编《支回顾录》(下)、《支回顾录》(下)。)

不少身负特殊使命的日本教习往往把学堂当做一个暂时的落脚点或中转站,这正是学堂教习变更频繁的最重要原因,一些教习甚至连名字都未上报两国政府就离开了学堂。而监督川岛独揽学堂大权,教习的任免权完全掌握在他手中,也为这些人在学堂的“来去自由”提供了相当的便利。如1902年底,日俄战争乌云密布,川岛浪速与松本菊熊密谋纠合反俄“志士”,为了不引起俄方的注意,他们便上演了一出苦肉计:松本故意在1903年的新年宴会上醉酒闹事,川岛即以此为由将其开除,并秘密安排他在一间名为高庙的寺庙住下,暗地里从事所谓“在华志士”的纠集工作。(注:亥能春人:《二叶亭四迷とその时代》,第472页。)据说在日俄战争期间专门负责在敌后搞破坏的日本特务班,其成员有一半“出自川岛之手”(注:东亚同文会编:《支回顾录》(下),第203页。)。

前面提到的长谷川辰之助也是京师警务学堂日本教习中的一个重要人物,这不仅因为他在来学堂任职前就已经是当时知名的小说家,而且因为他在学堂期间所开展的对俄谍报工作,更因为他后来成为学堂内讧的主角之一。长谷川辰之助(1864-1909),笔名二叶亭四迷,日本知名小说家、俄国文学翻译家,与川岛浪速是东京外国语学校的校友,长谷川比川岛高一级,学俄语,两人在校期间并没有什么交往,后来因与川岛相同的原因退学,1887年发表日本最早的口语小说《浮云》,成为日本近AI写作实主义小说的开拓者。曾任内阁官报局雇员和外国语学校教授,后辞职到中国哈尔滨,任贸易商德永商会的顾问。但他不久就发现,比起从事实际的商业来,“还不如去探讨国际问题与了解国际贸易扩张等策略,从事这种不花钱的工作,更符合我的志向和兴趣”,于是决心离开商会南下旅行。(注:中村光夫:《“不如早死好”——二叶亭四迷传》,第200页。)在北京,他受到已是京师警务学堂监督的川岛的热情款待,川岛邀请他到学堂任提调,并建议他以俄国问题为主要研究目标,也许是正中下怀,长谷川很快便答应了。受其小说家的盛名所累,长谷川的任职一度受到学堂教习阿部精二等人的质疑,但很快就以其在学堂“老成持重、极富人情味”的工作和在对俄谍报工作及蒙满问题上给川岛等人不遗余力的帮助,迅速地在学堂内外博得声望,日益受到教习们的敬重。(注:参见亥能春人《二叶亭四迷とその时代》,第469页。)

但是,好景不长,川岛与长谷川虽为老校友,又共同抱有“扶清抑俄”、进而控制大陆的观点,两人在教养和气质方面却各不相同,而且是分歧多于一致,每当处理实际事务时,这种分歧就一再暴露出来。学堂里一些对川岛不满的人开始团结在长谷川的周围,形成所谓“提调派”与拥护川岛的“监督派”之间的对立,而川岛在一些事情上的暧昧态度使两派相争的形势公开化。因此,半年后,长谷川渐生退意。长谷川离开京师警务学堂的直接导火线是日本教习中单身汉与有家眷者的对立与纠纷。由于当时学堂教习的宿舍大都紧密相邻,单身汉们天天耳闻目睹有家眷者过着卿卿我我、相敬如宾的生活,越发感到寂寞孤独,对他们深更半夜仍拨弦弄音以致影响睡眠更是怨声载道。时间一长,就导致了双方的对立,有家眷者故意聚在一起宴饮,弹琴唱歌到半夜,搅得单身汉们难以忍受,于是出去游荡于酒馆和花街柳巷,这种情形愈演愈烈,终于引起了社会的关注。有家眷者以维护学堂声誉为由,要求川岛处分相关人员;川岛出于维护学堂内部秩序及外部声望的考虑,也同意从单身汉中解雇数人。但自己也是独居异国的长谷川却站在单身汉的立场表示反对,在与川岛协商遭拒绝后,于1903年7月18日正式递交辞职书,其得力干将阿部精二和久松省三也随之辞职。至此,“监督派”与“提调派”之争才告一段落。(注:参见亥能春人《二叶亭四迷とその时代》,第494-499页;中村光夫《“不如早死好”——二叶亭四迷传》,第203-204页。)

总之,即使在日本人眼中,京师警务学堂“表面上是清国的一所学堂,实际是日本势力培植的一个机关,乃志士集合之场所,与公使馆之类的纯粹的官吏社会相比,是一个颇含危险分子在内的团体。”(注:〔日〕桶谷秀昭:《二叶亭四迷と明治日本》,东京,文芸春秋社1986年版,第220页。)

三、京师警务学堂及其日本教习对清末警察教育的影响

关于京师警务学堂的评价问题,有的学者认为,“惟以警察教育,操诸外人之手,有损我国的主权”(注:王家俭:《清末民初我国警察制度现代化的历程(1901-1916)》,第318页。);还有学者认为,“警务学堂是在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的过程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再加上大量受日本政府委派的日本教习的参与和控制,致使清末的警务教育带有浓厚的半殖民地色彩”(注:王桂主编:《中日教育关系史》,第652页。)。毫无疑问,日本人之所以积极参与中国的警察教育,主要是出于其培养亲日的中国警察,进而控制中国警政的战略目的;川岛浪速在学堂所行使的绝对领导权,尤其是上书庆亲王企图插手中国警政、拒绝废除日本号令等做法,确是对中国警政权的一种侵犯,对此,在1905年收回学堂管理权的过程中,清政府发表的对日声明中曾有明确表态:诸如筹措经费、对学生的赏罚等都是“主权上应有之职务”,万万没有“请人干预之理”。(注:《改定川岛浪速合同一卷》,巡警部卷249。)因此,京师警务学堂的确带有半殖民地色彩。但是,这也并不意味着国家主权的沦丧。首先,该学堂并非日本占领军警务教育所的简单延续,而是由清政府自主创办的,目的是“培养堪为大清政府警察官吏”的人才(注:《警务学堂章程》,巡警部卷11。),只是在当时国内警察教育师资严重匮乏的情况下才选择借助外力的权宜之计,学堂与政府之间存在隶属关系,这从学堂上报政府主管部门的大量档案资料中即可明了;其次,尽管清政府根据合同赋予川岛浪速日本教习的聘任权,但是川岛本人的聘任、续聘与否是由清政府来决定的,他和其他日本教习一样,与学堂之间只是雇佣关系;第三,学堂的经费完全由清政府支出;第四,学堂学员的预选者由清政府提供,毕业后的工作也由清政府安排和管理;第五,如下文所指出的,一旦清政府认为可以自办警察教育,就立刻收回了学堂的管理权,而且在京师高等巡警学堂成立后,立刻对前学堂录取的学员进行重新考试遴选。(注:《高等巡警学堂申请将川岛取定学生再行示传复考并咨各部院保送人员入考由》,巡警部卷248。)由此可见,京师警务学堂的各项活动还是在清政府的掌握之中。而通观清末10年,将学堂交给日本教习管理的也只此一家,京师或地方的其他警察教育机构中虽也有日本教习的参与,但其管理权都掌握在中国人手中。因此,说整个清末警察教育都带有浓厚的半殖民地色彩未免以偏概全。

日俄战争后,随着日本侵略野心的进一步暴露,收回利权运动的矛头逐渐转向日本,而作为专政工具的警察的教育权,自然成为清政府首先要收回的利权之一。恰好此时京师和各省派往日本学习警务的留学生陆续回国,警务学堂师资匮乏的问题得到缓解,使得警务学堂教育权的收回成为可能。1905年9月的出洋考察五大臣被炸事件促成了次月巡警部的成立,不久,部员班吉本倡言收回警察学堂自办,巡警部尚书徐世昌“即表积极支持”,“决定在次年和约期满之后,予以收回”。(注:王家俭:《清末民初我国警察制度现代化的历程(1901-1916)》,第318页。)1906年5月,清政府乘与川岛浪速签订的第二份合同期满之机,成功地收回了京师警务学堂的管理权,改设高等巡警学堂,归巡警部(后为民政部)管辖,京师警务学堂至此结束。京师高等巡警学堂成立后,原来掌控在日本人手中的行政管理权转移到清政府派出的官员手里,从“管理全堂事务”的总理到提调、文案官、会计官、杂务官等行政职务全部由中国人担任;一度以日本教习为主的教学岗位上也出现了不少接受过新式教育的中国教习,一批品学兼优的留日学生承担起警察学科的教学工作。虽然经过日本驻华公使内田康哉的多方斡旋,保证“不与总办争衡第”的川岛浪速被聘为“监督”,并加薪200元,却失去了在学堂的绝对领导地位,不再拥有“办理学堂一切事宜”的权力,只是负责“监督教课事宜”及约束日本教习。(注:《改定川岛浪速合同一卷》,巡警部卷249。)自此,日本教习的人数大为减少,除川岛浪速外,浅井新太郎、染川丰彦、町野武马、前田爱之进等人继续留任教习,后又先后聘任了上田大亮、野口清和赤须德治等人。新成立的京师高等巡警学堂“以造就高等巡警人员为目的”(注:《开办高等巡警学堂情形折》,巡警部卷248。),是清政府兴办的第一所高等警察教育机构,该学堂一直持续到1912年清帝退位,“计共毕业一千六百余人,对于清末民初警察人员的培育、贡献殊巨”(注:王家俭:《清末民初我国警察制度现代化的历程(1901-1916)》,第318页。)。

20世纪初,清末警察教育与清末警政一起在动荡中产生,并在摸索中艰难发展。清末警政在初创阶段,由于清政府无成算在胸,不知当如何建设警政,只肯定发展警政的基本方向,而不做任何具体的指导,往往听之任之,造成各地警政发展的随意性和无目的性,警察教育也是如此。警政建设较有成效、开办警察教育较早的京师,其建设警政和开办警务学堂的具体做法,遂成为各地仿效的榜样。

继京师之后,最早兴办警察教育的是直隶省。1902年,袁世凯在保定开设警务学堂。不久,八国联军交还天津,他前往接收,又在天津设立巡警学堂。为募集师资,袁世凯委托川岛浪速从东京警视厅招聘警视三浦喜传前来担任总教习,并接受了川岛从京师警务学堂派遣来的镰田弥助、和泉正藏两名日本教习。1903年,袁世凯将保定警务学堂并入天津,成立北洋巡警学堂。此后,北洋巡警学堂规模逐渐扩展,成为仅次于京师的全国警察教育基地。学堂前后共聘用三浦喜传等12名日本教习,其人数仅次于京师警务学堂,这些教习几乎都由警察官吏和武官组成,富有实际经验。到1911年6月,该学堂先后共招收了7班学员,毕业生总数达1300多名。(注:《吉林警务官报》第5期,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京津两地警察教育的蓬勃开展对各地的警政建设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各省纷纷仿效京津两地成例,在创设警察机构的同时或前后开办警务学堂。如署理四川总督、广东巡抚岑春煊认为办理警政应以警察教育为先导,因此他在四川创办警政之前,首先在成都设立了一所警察学校。他在1902年11月27日的一道奏折中写道:“现在京师及直隶均开立警察学堂……臣谨师其意,先于成都创立四川通省警察学堂,挑选文武员弁五十名,择聘教习,就四川民情之所能安而为四川警察官之所必学者,编辑课本,不矜繁博,简易速成,三月毕业,定于十一月初三日开学,俟有可任之人,即先行之省会,如尚无室碍,而复宽筹款项,明夏秋之际续选第二班学生更教以精深之法,以推广于各府州县。”(注:《岑春煊奏》,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转引自韩延龙等《中国近代警察史》(上),第129-130页。)有的省份还派属员到京津两地的警务学堂学习,作为日后发展本省警察教育的师资力量。如山东巡抚周馥在1902年底派人到京师和天津的警务学堂学习警务,作为山东省开办警政的预备,他在汇报山东开办警政的情况时说:“山东为南北冲途,铁路遍于腹地,加以矿务繁兴,中外商民络绎于道,警察尤为当务之急。臣抵任以来,已派兵一百名赴京师、天津两处警务学堂就师学习。拟俟明春学业粗就,一面延师来尔开设学堂,一面添募弁兵,且教且用,先由省城而烟台,而铁路、车站与夫胶澳威海租界附近地面,并开矿处所、紧要集镇逐渐布置。”(注:《周馥奏》(光绪二十八年十二月三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转引自韩延龙等《中国近代警察史》(上),第129页。)走在中国教育近代化前列的湖北省也不甘落后,先是从1902年起,派出文武员弁67人赴日本考察警务;于1903年12月在武昌阅马场开办警察学堂,以留日学生充教习,教练操法;1905年又在仕学馆设警政班,并聘请了日本高等教习3名。(注:参见“湖北教育近代化大事年表”,董宝良、熊贤君主编:《从湖北看中国教育近代化》,广东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361-371页。)

从1902年开始,各省的警察教育先后开展起来,在半年多的时间内,除京津两地外,四川、山东、江西、山西、广东等省先后设立了警务学堂或巡警学堂。(注:参见赣抚、署川督、护晋抚等的咨文,巡警部卷256。)经过几年的发展,一些起步较早的警务学堂或巡警学堂具备了一定的办学规模,广东、山西、浙江、江苏、山东、湖北等地的警察教育机构也效法京师和直隶,聘请了日本教习前来任教。这些日本教习几乎都来自日本的警察部门和军队,具备一定的警务知识和军事知识,有的还在中国的其他新式学堂中担任过教习。除京师警务学堂外,曾任职于清末警察教育机沟的日本教习主要如下表所示:

表2 清末其他警察学校日本教习一览表

参考资料:南里知树编:《中国政府雇用の日本人——日本顾问人名表と解说》;弘谷多喜夫:《北京警务学堂と川岛浪速》,《国立教育研究所纪要》第115集,第96、101页;汪向荣:《日本教习》,第76页。

表中“月薪”一栏计量单位难以统一换算,京师高等巡警学堂日本教习的月薪参照弘谷多喜夫的统计,其余均参照南里知树所编之表。

从1901年至1911年,在日本教习的参与下,清政府从无到有,逐渐建立起一套比较完备的警察教育体系,“其没教场合有高等巡警学堂,有警务研究所,各厅州县有警务教练所,本埠各区有补习讲堂。”(注:《论警察教育之普及》,《直隶警察杂志》1910年第2期,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还培养出一批具有警察知识和业务水平的教师队伍,并积累了许多办学经验,为后来的警察教育奠定了基础。例如,1912年袁世凯窃据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之职不久,就在京师高等巡警学堂的基础上设立内务部警察学校,并以420元的月薪聘请原学堂正教习町野武马担任总教习,负责教授军事学和训育,以170元的月薪聘请原学堂教习前田爱之进担任教习,教授警察行政。(注:弘谷多喜夫:《北京警务学堂と川岛浪速》,《国立教育研究所纪要》第115集,第101-102页。)1917年2月22日,北洋政府又以内务部警察学校为基础设立警官高等学校,作为开展警察教育的最高学府。(注:参见韩延龙等《中国近代警察史》(上),第498页。)1928年6月,南京国民政府内政部接管警官高等学校后立即进行了整顿,1934年3月该校迁往南京,并于1936年8月将警官高等学校与浙江省警官学校合并,改名为中央警官学校,蒋介石亲任校长。(注:参见韩延龙等《中国近代警察史》(下),第732-733页。)

至于日本教习对清末警政的影响,则主要体观在实践层面。不论京师警务学堂、京师高等巡警学堂还是地方的各类警察教育机构,均属职业培训的性质,而且招收和培养的学员几乎都是中下级警察官吏,他们在学堂中接受的多为短期速成的警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毕业后更多的是从事于基层的警政工作,因此很难对清末警政建设的大政方针产生直接的影响。但不容否认的是,为数众多的人正是通过这些学堂的培训,学习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和技能、锻炼了体魄、加深了警察的职业意识,从此走上从警之路,成为中国第一代真正意义上的警察。从这一点来看,各级警察教育机沟均做出了较大的贡献,其中的日本教习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对此,民国时期即有学者予以肯定,认为巡警部成立后,“号召的力量很大,一面重用学子,筹办学校,一时颇有兴盛的希望,就是现在警察的根基,也有许多是造因于此的。”(注:赵志嘉:《警察概论》,世界书局1930年版,第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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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语教学与北京警校_清代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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