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垄断价格的政府规制

论我国垄断价格的政府规制

林晓东[1]2003年在《论我国垄断价格的政府规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而市场经济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依赖于其有效的竞争机制。由于旧体制的惯性,各种形式的垄断还在不同领域影响或阻碍经济的发展。理论研究和经济实践表明,只有对垄断实施有效的政府规制,才有助于竞争格局的形成和市场最优状态的达到。 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不同类型垄断的成因与特点分析,并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对我国垄断价格的政府规制提出一些看法和建议。首先,文章从垄断和规制的理论出发,明确了对垄断行为进行规制的必要性;其次,通过对自然性垄断、经济性垄断和行政性垄断这叁种典型的垄断行为的成因和特点的分析,提出了应当区别不同性质的垄断采取不同规制手段的观点,并探讨了几种相对应的规制方法。最后,通过对我国规制现状的分析和对发达国家规制经验的借鉴,提出了对现有垄断价格规制进行改革与完善的建议。

邵东山[2]2006年在《中国烟草价格的政府规制研究》文中认为本论文研究的是中国烟草价格的政府规制问题,烟草行业一直是在世界范围内受政府规制较多的行业,虽然现在大多数国家都没有实行或者放弃了专卖制度,但是对烟草价格仍然采取较多的规制。我国学者以往侧重于对“基础部门”进行研究,如对电信、电力、自来水等自然垄断行业的规制研究,对于烟草业这一行业很少研究。近两年有不少学者转向这一领域研究,则侧重于烟草规制的制度研究,如烟草专卖制度、烟草税收制度等,很少涉及到烟草价格规制的研究。在我国加入WTO和成为WHO缔约国的情况下,我国目前对烟草价格规制的体制已经不适应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形势。研究我国烟草价格的政府规制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对垄断和规制理论的探讨,说明了政府对烟草行业进行价格规制的必要性。我国目前的烟草价格是在烟草专卖制度下形成的垄断价格。我国烟草价格的制定主体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因而形成的烟草价格有其不同于一般商品的价格特点。税收在烟草价格的形成中起到重要作用,由此分析了税收对烟草价格的影响,以及税收和价格规制的内在联系,进一步说明了烟草税收是政府对于烟草价格规制的有力手段。 通过考察国内外烟草价格的政府规制,在一般规制的基础上以价格规制为重点。通过考察美国、法国、日本等国家对烟草价格政府规制的实践,它们在烟草价格政府规制方面的成功经验,为我国将来的价格规制改革提供了十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重点对我国烟草业的政府规制历史考察与现状分析,指出我国烟草价格政府规制的目标是维持烟草的垄断价格。进一步指出我国政府在烟草价格规制方面存在的规制体制弊端以及价格改革存在的问题。

贾怡[3]2016年在《和谐社会视阈下行业垄断政府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党的十六届叁中、六中全会规划2020年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十八届叁中、四中全会又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深化改革,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然而有些垄断行业破坏竞争机制,阻碍统一、公平、规范、有序市场体系的建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过度垄断及不当行为阻碍依法治国为指导思想的市场监管,导致收入差异拉大、腐败毒瘤滋生,制约了社会经济的均衡发展,严重地破坏了和谐社会建设的客观物质基础。对垄断实施有效的政府规制,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马克思主义垄断理论和规制理论出发,对垄断行为的特点、成因进行了梳理,分析了过度垄断的行为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及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明确了对垄断行为进行规制的必要性;探讨了我国目前政府规制的手段、方法及不足,根据与发达国家规制政策及实施情况的对比,提出了我国对我国对垄断行业实行规制的具体建议:从政府的角度,应当完善反垄断法律制度、完善执法能力;从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的角度,应当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弱化政府微观、提高宏观管理职能;从构建多元产业的角度,应当深化竞争机制,提升市场效率。目标是建立我国政府垄断规制下更公平竞争的市场、更高效的经济运行体制、更健康的市场环境。

石淑华[4]2005年在《中国现阶段反垄断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以马克思、列宁的垄断理论为指导,以唯物史观和唯物辩证法为基本研究方法,同时借鉴西方经济学的有关垄断理论,并紧密结合中国经济市场化改革的进程,对中国的行政垄断问题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探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致力于反对行政垄断,也取得一定成效,但总体上存在不少问题。本文把“行政垄断”置于中国经济市场化改革的宏观背景中加以考察,突破了以往仅从经济、法律、政策等单一视角对其进行研究的模式,而是从经济、法律、制度等多角度进行系统研究,揭示了行政垄断的概念、特征,分析了行政垄断的概况与成因,研究了打破行政垄断的具体对策:打破行业垄断,必须把政企分开、产业重组、引入非公有制经济、建立相对独立的管制机构等结合在一起;而打破地方垄断,则从体制改革、法律规范调整、政绩考核体系改革等方面同时入手。只有如此,才能推动中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和垄断性行业改革的顺利进行。

雷华[5]2007年在《政府规制理论与实证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入,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也发生了本质变化。然而,和日臻成熟的政府宏观调控体系相比,政府规制的理论研究相对滞后,政府规制行为的不规范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研究政府规制内在的规律性,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论文从理论和实证两个方面对政府规制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研究。在理论方面,首先,建立了一个分析市场失灵的框架,对政府规制在矫正市场失灵方面的潜在作用进行定位;其次,应用局部均衡理论中的推测变差方法对各种市场类型和社会福利损失的内在关系进行研究,指出公平和效率的损失是政府规制的内在原因,通过自发调节某些市场缺陷的均衡条件界定了传统规制的边界;最后,考察了政府规制的工具——价格机制和制度设计的特征。对于不能以传统规制办法解决的新规制经济学的问题,诸如信息不对称、外部性和公共物品等问题,引入了激励性规制的概念。在实证方面,论文将我国的图书出版产业作为宏观经济系统中的一个开放的子系统,运用产业组织理论、委托—代理理论、系统最优化等方法重点研究了我国图书出版业的政府规制问题。首先,通过对我国图书出版业的规制变迁和产业组织方面的考察,指出:中小学教材出版市场由于其准公共物品和自然垄断特征应成为政府规制的主要对象。其次,剖析了现行的教材管理办法,指出现行的这种服务成本规制的缺陷。第叁,以不完全信息条件下的委托—代理理论作为切入点,在最优化目标均衡理论的框架下,将我国中小学教材的政府采购行为构建成为一个非线性规划的最优化模型,并以动态最优化的方法求解。得出结论:(1)在最优激励性合约下,企业的绩效(成本的节约)与激励方案的斜率和固定支付正相关;最有效率的企业将选择固定价格合约;最有效率的企业是成本节约的剩余索取者;其他类型的企业将选择介于固定价格和成本加成之间的合约;(2)激励机制中的核心问题就是风险系数与激励系数之间的权衡问题;激励的效果与代理人的风险态度相关,代理人越是厌恶风险激励的效应就越不明显,反之亦然。通过考察教材出版特许权的拍卖制度,得出最优拍卖机制不影响中标企业的激励收入,只是减少了中标企业的固定收入的结论。最后,提出我国图书出版业的政策建议。

王淳[6]2010年在《自然垄断行业价格法律监管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在我国经济生活中,价格是人们最关注的问题,也是反应我国经济走势的关键变量。自然垄断行业与国民的生产及生活息息相关,其产品的价格管制则成为自然垄断行业规制中的核心问题,现已作为自然垄断行业监管的一个重要课题,被提上国家议事日程。由于我国在自然垄断行业产品的价格管理中,没有建立有效的法律约束机制,导致自然垄断行业中的经营者利用垄断地位,获取大量垄断利润,扭曲了社会分配。另一方面,自然垄断产品价格近年来持续上升,消费者对自然垄断行业价格调整的合理性与合法性疑虑重重,这些现象使得我们有必要深入研究一下自然垄断行业价格的监管制度问题。本文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再解决问题的思路,以与民生关系最为密切的自然垄断行业为例,从局部见整体,进行展开。首先,分别从经济学和法学两个角度进行分析,研究自然垄断行业价格的特殊属性和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其次,分析研究发达国家对自然垄断行业价格进行法律管制的成功理论及经验,对其进行对比和研究,总结法制监管经验。再次,介绍分析我国目前自然垄断行业滥用价格权的主要表现形式,分析归纳出我国法律对自然垄断价格管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针对我国立法实践及具体国情,探寻完善我国的自然垄断行业价格的法律管制途径。

姜红星[7]2017年在《中国电力产业规制改革研究》文中指出规制是政府为了避免市场失灵、提升经济运行效率,对特定产业采取的经济管理行为。电力产业作为国民经济基础性产业,事关国家安全、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稳定。加强电力产业规制是世界各国的普遍性做法,也是我国电力产业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深入推进电力产业改革,从根本上改变了以往电力产业计划经济痕迹过重的种种问题,取得十分显着的成绩,为我国改革开放顺利推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了强大支持。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电力产业存在的交易体制机制不顺畅、市场定价机制不完善、法律政策保障不充分等问题,严重制约和影响着电力产业的发展,迫切需要进一步改革创新。为了从政府规制层面研究电力产业改革发展,本文在总结公共利益理论、自然垄断理论、政府规制理论等的基础之上,回顾我国电力产业规制改革的发展历程,并且全面总结了英美等国家关于电力产业规制改革的经验和教训,深入分析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电力产业规制改革的发展路径,系统总结了当前我国电力产业规制的基本模式,剖析了电力产业改革发展中存在科学合理的输配电价形成机制缺失、投资资金在发输配环节分配不太合理、输配电价在终端销售电价中的比重偏低等突出问题,并从实证分析的角度对我国电力产业规制绩效进行了分析,提出要适度加强电力产业规制改革,完善电力产业政府规制的法律制度,加强电力产业政府规制机构建设。特别是面对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背景,针对如何推进电力产业规制改革提供相关建议,提出推进电力产业规制改革,要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既要充分运用政府部门看得见的手,与此同时要充分使用市场机制看不见的手。具体到电力产业而言,加强电力产业规制从根子上讲就是要区分电力产业四个环节的经济特性,针对垄断性环节和竞争性环节分类施策,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方向,政府加强对输电环节的管控,逐步放开发电环节以及售电环节,深化电力产品价格规制改革、电力产业竞争性环节业务市场化改革、电力产业自然垄断业务的政府规制改革、电力产业安全领域的规制改革、电力产业相关法律规制,进一步推进电力产业政府规制改革和市场化改革相互适应、共同发展,提升电力产业市场竞争力以及生产效率。

于国安[8]2004年在《政府规制、政府职能与公共物品供给效率研究》文中认为公共物品的特性及其效率标准,要求公共物品的供给采取集体供给方式。在现代社会中通过政府来供给是最重要的公共物品供给方式,因而公共物品的供给与政府、政府职能、政府活动的效率等问题密切联系在一起。现代政府规制理论建立在比较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基础之上,其对政府活动的研究是以一个成熟的竞争性市场环境为前提的。讨论我国的政府活动和规制问题,必须立足于我国的具体情况,从我国政府职能的界定和转换入手,将政府职能界定、政府职能与政府规制结合起来,才有可能得到具有现实意义的结论。因此,从理论上正确界定公共物品的范围和政府职能定位,研究分析并采用符合我国实际的供给方式和规制方式,在公共物品供给的某些领域特别是城市公用事业中打破垄断、引入激励机制和竞争机制,对于提高公共物品的供给效率和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更好地满足广大消费者的需求至关重要。这也是论文的主要价值和研究目的。 现代政府规制与公共物品供给的效率密切相关。规制就是政府对微观经济主体决策活动的影响和干预,它直接影响一个经济体系中公共物品的供给效率。因此,研究公共物品的供给效率就必须研究政府规制问题。从根本上说,规制是一种政府行为。规制活动产生以后(现代规制活动最早出现在1887年美国对铁路业的干预),规制理论需要回答的首要问题就是为什么需要规制,为何要对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进行政府干预。规制活动产生的最初原因是为了纠正市场失灵,提高经济活动的效率,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规制的实践与理论的发展表明,没有任何理由可以认为政府实施规制活动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因为任何微观经济主体作为理性的经济人,都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动机,政府也不例外。政府本身也存在着失灵,加上产业间替代竞争的加剧,规制成本增加,以及技术经济条件的变化,使得政府经济性规制的理论依据逐渐减弱,20世纪80年代出现了放松规制的新趋势。但由于现实市场的可竞争性总是不完全的,规制仍然是必需的。规制的形式不同,其效率也存在差异。规制形式在实践中经历了由最早的山东大学博士学位论文价格规制到激励型规制、协商型规制等多种形式的发展变化,其演变过程同时也是规制活动本身的成本逐渐降低、规制活动效率逐渐提高的过程。设计和选择恰当的规制形式,有利于降低因寻租设租和自然垄断造成的效率损失,减少规制活动本身的成本。对作为公共物品的城市公用事业,不能只从效率角度考虑,还要考虑公平问题。关键是要把企业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统一协调起来,这样才有可能实现规制活动的初衷。 政府职能总是与公共物品供给相关联。在公共物品的分析框架下,政府的职能定位就是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公共物品,既包括与人们现实生活直接相关的实物型公共物品,也包括在经济和社会事务中具有重要作用的制度型公共物品,以及调节区域间公共物品供给的差异。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体制和运行机制不同,政府供给公共物品的种类、方式以及效率等都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是近乎万能的政府,其职能是无限大、无限多的,所有公共物品甚至包括一部分私人物品都由政府直接生产和供给。显然,这样的政府管理职能势必造成社会资源配置的低效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采取了多主体的供给方式、多渠道的投资来源、以及竞争性的激励机制,调动了各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供给效率明显提高。我国目前处在经济转轨过程中,计划经济的体制、因素和力量依然存在,市场发育还不健全完善,政府管理还是偏多、偏细、偏紧,与传统计划经济相伴生的政府职能特点不仅未完全消失,而且又产生了不少新的寻租行为与既得利益者,新旧矛盾交织在一起。因此,在转轨时期,政府承担的制度型公共物品供给较多,大多国有企业还直接承担着公共物品的供给,调节区域间公共物品差距的任务较重,公共服务质量也迫切需要改进。出于提高公共物品效率的需要,政府必须转换职能,加快市场化进程和改革步伐。同时,采取多种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矫正或避免政府失效,实现政府职能转换与公共物品供给效率间的良性循环。 论文研究依据的主要理论是产业经济理论、公共经济理论、公共选择理论、政府规制理论等。公共物品的供给效率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既受公共物品自身特性导致的“搭便车”行为的影响,也受公共物品供给决策规则选择的影响。政府作为公共物品的重要承担者,政府规制的程度和政府职能的定位,更是直接影响山东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到公共物品供给的效率。城市公用事业作为重要的公共物品,要避免因政府过多地干预而人为地形成垄断,造成资源配置的低效率和社会福利的净损失。这些研究内容理论性较强,只有各种相关理论融会贯通,把政府规制、政府职能与公共物品的效率问题结合起来研究,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 本文研究采用的主要方法和手段:一是借鉴与发展相结合,国内外已有的研究成果,为本文的研究奠定了重要基础,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在学习和吸收国内外已经取得的成果的基础上,本文把政府规制、政府职能和公共物品供给效率结合起来进行了系统地分析和研究,并提出了城市公用事业发展的基本思路和?

王识宇[9]2016年在《自然垄断行业价格监管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我国的经济保持快速发展,很多行业如电信、铁路、电力等作为典型的自然垄断行业越来越受到大众的关心,甚至已经跻身于大众最为关心的行业之列,这当中的原因在于:自然垄断行业价格规制的方式与一般竞争性市场中的价格规制方式存在着极大的不同,具有很强的自身特殊性,而且这些行业是与每一个普通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的。也因此,我国已经开始准备着手进行自然垄断行业方面的规制改革。加快脚步实施自然垄断行业的规制改革,能够使得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完善,同样也是我国实现进一步融入经济全球化和实现经济稳步健康发展的重要课题。而自然垄断行业的价格监管则是自然垄断行业的规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论文就是从自然垄断行业规制中的价格监管问题出发,结合了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改革实践、外国自然垄断行业的经验教训、法学相关理论,从而认真分析、研究了自然垄断价格的法律规制的相关问题。本文的研究领域并非局限于如今自然垄断行业价格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同时结合社会实践对自然垄断行业进行法律方面的价格监管的必要性进行研究,并对未来的价格监管趋势进行归纳总结。因此本文的写作目的是在对自然垄断行业的价格监管进行系统性的研究后,利用归纳、对比、总结的方法,为我国自然垄断行业价格监管的改进,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提出更为合理,更为科学并行之有效的建议和完善方法。纵观我国自然垄断行业价格监管的现状,法律的系统性监管很难体现在自然垄断行业价格监管中。当前的市场,竞争十分激励,通常价格是相对重要的砝码,同时价格也是最受经济学关注的方面。而反观整体,对自然垄断行业的研究几乎都局限于经济学领域,从法学为出发点来进行探讨和研究的则相对少见。因此,本文试图通过在文章的架构中从法律方向入手,并将经济学和法学相结合。进行价格监管的一个有效手段就是进行法律方面的监管,从《价格法》、《反垄断法》等价格法律体系中可以发现,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价格权滥用行为必然是重点的法律规制对象。同样,法律同时也为经济规制等国家宏观层面的经济行为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从法律所起到的作用上来看,国家进行自然垄断行业价格的监管,应该以法律为突破口,为自然垄断行业的规制主体、定价方法、实现的目的等提供法律依据。全文的写作思路为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始终以现实生活和社会实际问题作为研究的方向,以点见面,从局部看整体,逐层展开研究:本文首先从自然垄断的基本概念入手,首先从经济学的角度进行解释,然后从法学的角度来进行阐述。随着不断深入对于自然垄断行业的改革,在实践当中自然垄断行业其实已经引入了竞争机制,自然垄断行业已经被划分成了两个部分,一是垄断性环节,二是竞争性环节。第二部分,本文将经济学和法学进行结合,从两者的结合点进行分析和总结,然后深入探讨了当前自然垄断行业所存在的问题,通过分行业、分类别的分析和归纳,从现状看问题,从而来说明对自然垄断行业进行价格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第叁部分,通过对于国外发达国家在自然垄断行业方面的经验和实践的总结,结合我国目前的现状,归纳总结出我国可以由发达国家的法律监管经验中进行借鉴的部分,分析其是否适应我国国情,形成针对我国自然垄断行业改革实践的启示。这一部分是本文的重点之一。第四部分,通过对我国的自然垄断行业价格监管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从监管主体、监管方式等方面做出具体的分析。最后的部分,因为要实现对自然垄断价格的法律监管,就需要建立和完善配套的改革措施,因此,针对目前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本文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就我国的自然垄断行业的价格监管的完善和改进提出与我国相符合的可行性建议。经济学和法学是相辅相成的,要保证经济制度的有效执行,就需要依靠法律手段。与之对应的规范并建立了完善的经济制度,法律制度才会与之相辅相成地发挥起最大的作用。

车圣保[10]2010年在《效率视角下的自然垄断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自然垄断在传统分析框架中因为其“垄断性”排斥竞争,偏离帕累托效率而被“公认”为典型的“市场失灵”领域,需要政府规制予以修正“市场失灵”和挽救效率,似乎已“盖棺定论”。然而规制产生的自然垄断行业产品质次价高、效率低下且服务低劣,又一直为人们所诟病,传统规制并没有替代市场给社会带来效率,实践表明自然垄断规制是令人大失所望的。也就是说,规制仅仅是“以政府失灵替代市场失灵”。这样,自然垄断产业规制成为一个世界性难题,围绕要不要规制和如何规制等问题学者们争论不休,而政府也在规制还是不规制以及如何规制上反复权衡,政策随风飘摆。现代经济学理论对自然垄断的认识和对规制的解释,自从约翰·穆勒第一次描述至今200多年,并没有给人们提供一个明确的答案和令人信服的解释。本文正是从这个“迷惑”入手,展开对自然垄断及其规制的研究,去重新认识自然垄断及其规制,希望揭开所谓“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这个“两难”的谜底。破解难题的关键在于寻找路径和钥匙,这个路径和钥匙就是效率理论。传统自然垄断和规制理论都是在传统理论框架中生成的,即以新古典经济学的帕累托效率作为判别自然垄断及其规制合理性的准绳。在传统理论框架中,人们难以走出自然垄断这个“迷宫”,也难以解开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两难”之谜。本文创新性地提出社会总效率理论,并以此作为论文的理论支点,否定帕累托效率的狭隘标准,突破传统理论的束缚,终于找到了打开“迷宫”的路径和钥匙,重新解释自然垄断及其规制,一切困扰人们的难题迎刃而解。本文以社会总效率理论为分析框架,以论证本文核心论点为线索,重新认识生产效率与配置效率、生产成本与交易成本、分工与合作、竞争与垄断、市场结构与市场行为、自然垄断与政府规制等一系列重要理论问题,并作出新的解释。全文共分6章。第1章为导论。正文部分共5章,可归纳为叁部分,即第一部分(为第2章)认真梳理以往理论文献,找出以往研究的空白和不足;第二部分(包括第3、4章)建立和阐述效率理论,起承上启下的作用;第叁大部分(包括第5、6章)是社会总效率理论的运用,用于对自然垄断和规制的分析,论证核心论点,提出政策措施。全文内容简介如下:第1章,提出本文研究的论题,在分析该论题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的基础之上,提出了本文的核心论点和理论支点以及逻辑框图(“两点一框”),并对本文的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以及观点创新和不足进行了简要介绍。第2章,对效率理论与自然垄断、规制理论进行了述评,首先对以往的效率理论与自然垄断、规制理论进行了综述回顾,梳理了理论的发展脉络和观点之争,之后对这些理论予以简要评论,指出其研究的不足和空白之处。效率理论是现代经济学的核心部分,由古典效率理论开始,发展到主流的新古典效率理论——帕累托效率,在对帕累托效率理论进行批判时,新奥地利学派和新制度学派的动态效率理论引人注目。帕累托效率的静态方法和狭隘性,忽视现实经济生活中丰富多彩的效率现象,对真实世界缺乏解释力;而动态效率理论在否定帕累托静态效率理论的同时,也显得单调,不能全面、合理解释经济现象。第3章,研究生产效率与配置效率。在对效率概念进行界定和分析的基础上分别研究了生产效率与配置效率的影响因素,生产效率与生产成本、配置效率与交易成本的关系,生产和配置中的竞争与垄断,市场结构与市场行为的关系等理论问题,得出了生产效率决定市场结构、四种市场形态均有效率、竞争和垄断各有利弊等重要结论,为下文分析铺垫了理论基础。第4章,提出社会总效率理论。社会总效率是在前一章分析的基础上,在对生产效率和配置效率的对立统一和转化关系进行分析以及对“马歇尔冲突”进行剖析之后提出的新概念。本章的中心就是社会总效率概念,在对其内涵和外延予以界定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社会总效率的四种形态。社会总效率是生产效率与配置效率的总和,由于生产效率和配置效率的不一致而呈现高低各不同的四种形态,即社会总效率Ⅰ(生产高效率+配置高效率)、社会总效率Ⅱ(生产低效率+配置低效率)、社会总效率Ⅲ(生产高效率+配置低效率)和社会总效率Ⅳ(生产低效率+配置高效率)。社会总效率是比帕累托效率更全面刻划经济体系效率状况、更好地解释真实世界的概念。在社会总效率分析框架里,“马歇尔冲突”有解,完全竞争、垄断竞争、寡头垄断和完全垄断四种市场形态均有效率,不存在哪种市场形态缺乏效率或“市场失灵”、的问题。社会总效率理论颠覆了帕累托效率标准,其作为本文的理论支点,是分析自然垄断及其规制和规制改革的理论基础。第5章,对自然垄断的效率进行分析。从效率视角界定自然垄断,提出自然垄断是指在所有相关产出范围内,在任意的产出水平,生产总成本具有严格劣加性以及社会总价值或总效用函数或社会净收益函数具有严格优加性,使得整个产业由独家企业提供市场所需要的全部产出最有效率的产业。同时通过对自然垄断的社会总效率分析,可将自然垄断分为自然垄断Ⅰ和自然垄断Ⅱ。自然垄断Ⅰ是真正意义上的自然垄断,由于生产效率较高并且配置效率较高,因而拥有社会总效率Ⅰ;而自然垄断Ⅱ由于夹杂着行政垄断而缺乏效率,特别是中国自然垄断产业的社会总效率可能主要表现为社会总效率Ⅱ(即生产效率和配置效率均低)和Ⅳ(即配置效率高而生产效率低)两种状态,与自然垄断Ⅰ所具有的社会总效率Ⅰ相距甚远。自然垄断Ⅰ由于其生产总成本的严格劣加性和社会净收益的严格优加性,是由市场内生的,随着市场的动态竞争,自然垄断Ⅰ必将收敛到网络经济上来,最终将达到网络“大一统”;而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的源于行政垄断而不是市场动态竞争的“自然垄断”产业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然垄断,对其所实施的规制有必要修正。从效率视角对自然垄断的深入剖析,特别是对自然垄断Ⅰ和自然垄断Ⅱ的区分,为下一章——基于效率的自然垄断规制的研究作了理论准备。第6章,研究了基于效率的自然垄断规制。以社会总效率理论为分析框架,对以往自然垄断规制理论进行了批判,提出对于自然垄断Ⅰ(真正意义上的自然垄断)和自然垄断Ⅱ(现实中的自然垄断)应采取不同的治理态度。自然垄断Ⅰ由于拥有社会总效率Ⅰ(高生产效率+高配置效率),没必要也无法进行规制,所需要规制的是自然垄断Ⅱ(现实中存在的自然垄断产业)。在对自然垄断Ⅱ的规制进行分析时,以社会总效率为评价标准,分别对自然垄断结构方面的规制,包括进入规制、投资规制和退出规制和对自然垄断企业行为的规制如价格规制、信息规制、质量规制和普遍服务规制进行了研究,得出前者的规制是缺乏效率的,而后者的规制是有效率的结论。最后提出“以效率为目标的我国自然垄断产业规制改革”的政策建议,主张对自然垄断的规制对象、规制基础和规制方式进行修正,逐步放开体制性障碍规制,健全完善不正当垄断行为规制,积极推进激励性规制,大力强化社会性规制,动态调整规制政策组合。

参考文献:

[1]. 论我国垄断价格的政府规制[D]. 林晓东. 福建师范大学. 2003

[2]. 中国烟草价格的政府规制研究[D]. 邵东山. 四川大学. 2006

[3]. 和谐社会视阈下行业垄断政府规制研究[D]. 贾怡. 西安科技大学. 2016

[4]. 中国现阶段反垄断问题研究[D]. 石淑华. 福建师范大学. 2005

[5]. 政府规制理论与实证研究[D]. 雷华. 西北工业大学. 2007

[6]. 自然垄断行业价格法律监管制度研究[D]. 王淳. 西南交通大学. 2010

[7]. 中国电力产业规制改革研究[D]. 姜红星.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17

[8]. 政府规制、政府职能与公共物品供给效率研究[D]. 于国安. 山东大学. 2004

[9]. 自然垄断行业价格监管问题研究[D]. 王识宇. 吉林财经大学. 2016

[10]. 效率视角下的自然垄断规制研究[D]. 车圣保. 江西财经大学.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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