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产权制度改革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影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地论文,金融市场论文,产权制度论文,农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对于农村土地抵押的法律禁止是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做出的①,当时中国农户大多以小规模农业生产为主,家庭经营收入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1.4%,而家庭经营收入的约70%来自农业②,因此,限制农村土地抵押是为避免农民失去土地这一最为重要的生产资料和保障手段。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和人口迁移加速,农地流转、农业机械化水平的提高以及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完善,中国以小规模农户为主的传统农业经营模式正在重构。同时,政府开始鼓励农地流转和家庭适度规模经营。因此,继续禁止农村土地抵押可能导致小农户和规模经营主体都不具备贷款条件,难以获得贷款进行投资和经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世界银行,2014)。 2008年以来,中央政府持续推进新一轮农地产权制度改革,在确权登记颁证的基础上,逐步赋予农民对承包地更加稳定且充分的权能。2013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明确提出“赋予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旨在通过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缓解农村地区长期存在的抵押约束(文贯中,2006;叶剑平等,2006),提高农业经营主体的投资水平。在中央文件的号召下,一些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农地抵押融资试点,譬如宁夏平罗的“存地证”质押贷款、山东枣庄的农村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湖北武汉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吉林梨树的土地收益保证贷款以及四川成都的农村土地收益权担保贷款等(汪小亚,2009;张迎春等,2012)。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3年年底,全国至少已有19个省份的相关地区正在开展农地抵押融资改革试点(陈锡文,2014)。 尽管如此,由于现行法律禁止,以农村土地权利为抵押品设立的贷款合同在法律上被视为难以执行,这可能会阻碍金融机构参与农地抵押融资改革的意愿。即使一些地区的地方性银行被“引导”参与农地抵押融资试点,无视法律禁止的贷款风险也极高,因为在贷款违约时银行不能真正地取消抵押品赎回权(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世界银行,2014),一些改革试点地区出现的农地抵押贷款违约案例也验证了上述判断③。因此,为了“激励”银行参与农地抵押融资试点,大多数地方政府通过财政出资建立农地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或者担保机制,用于在贷款违约、金融机构难以处置抵押品时,收购抵押农地或补偿贷款风险。可见,现行法律对农地抵押的限制,使得依托农地权利向农民提供贷款可能难以取得预期的效果。实际上,Deininger(2003)的跨国研究发现,在取消抵押品赎回权不可行的地区,赋予农户正规农地产权证书可能不会增加其信贷获取的可能性。 当前,中国农地产权制度改革处于特殊阶段:农地确权登记仍未完成,农地正规流转市场仍不完善,农地抵押融资改革获得中央政策支持却与现行法律存在冲突。因此,目前一些地区率先开展的农地抵押融资改革试点为评估农地产权制度改革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影响提供了难得的机会。本文构建农地产权制度改革影响农村金融市场的理论分析框架,并基于农地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地区以及非改革试点地区家庭经营主体(包括传统农户和规模经营农户)的样本数据,检验农地产权制度改革影响农村金融市场的作用机制,最终评估未来推进农地产权制度改革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可能影响。相比于现有文献,本文研究的创新之处在于:第一,本文所用改革试点地区样本来自于新一轮国家农村改革试验的第一批试验区④,设立试验区的目的是允许其突破部分现行政策和制度的限制进行改革试点,譬如,允许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并为其提供地方司法解释支持等,从而为本文评估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影响提供良好的数据基础。第二,由于现行法律的限制,现阶段大多数地区农地产权制度改革产生的信贷供给不仅仅是农地产权制度改革本身所致,很大程度上是由地方政府为抵押融资提供担保或补偿机制所引发,抑或是地方政府直接干预产生的结果,因此,仅依据农地抵押贷款规模或者农户获得贷款规模会高估农地抵押效应,且高估的程度很难准确评估,但此时评估农地产权制度改革对农户信贷需求的影响则不会有偏。第三,本文借鉴现有关于信贷需求的理论分析框架,通过实证检验揭示农地产权制度改革对农户不同类型信贷需求的差别化影响,进而评价取消农地抵押法律禁止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可能影响。 二、分析框架和作用机制 (一)文献回顾和信贷需求分类 现有文献对于农地产权制度改革和农村金融市场关联性的研究,大多集中于评价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信贷供给效应。一些研究认为,赋予农户农地产权证书,将显著增加金融机构对农户的信贷供给(Feder et al.,1988;Lopez,1997),并能够降低正规贷款利率(Kemper et al.,2011)。但是,上述信贷供给效应的大小还受到其他诸多因素的影响,譬如农地地权稳定性、农地经营规模、农地流转市场的完善程度和农地抵押价值等农地相关因素(Domeher and Abdulai,2012),以及取消抵押农地赎回权是否可实施、处置抵押农地的交易成本、外部金融市场的完善程度等制度因素(Carter and Olinto,2003;Field and Torero,2006;Besley et al.,2012)。因此,对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信贷供给效应的研究应考虑不同国家农地产权和抵押制度的差异。在当前中国农地产权制度下,农地抵押贷款的供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的支持程度。因此,本文认为,农地确权、流转和抵押制度很大程度上将首先影响农户信贷需求。尽管对农户信贷需求的研究非常多(例如颜志杰等,2005;韩俊等,2007;易小兰,2012等),但是,大多数研究缺乏对农户信贷需求的完备识别和分类,通常仅将那些获得贷款或申请贷款的农户视为具有信贷需求的农户(包括韩俊等,2007;顾宁等,2012;钟春平等,2010),而忽略了未表达信贷需求的农户,譬如由于金融机构抵押担保要求、信贷交易成本过高、不愿承担潜在的丧失抵押品风险和无法偿还贷款风险等原因而未申请贷款的农户。实际上,一些研究发现,金融机构为克服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通过设计申请贷款程序、要求抵押品、监督借款人或者基于财产水平放贷等方式实施信贷配给,并将由此产生的非利息交易成本转嫁给借款人(Guirkinger and Boucher,2008)。农户如果认为获得贷款的概率很低、交易成本过高或者贷款合约风险过大(例如失去抵押品的风险),就将放弃申请贷款(Baydas et al.,1994;Mushinski,1999;Petrick,2004;Guirkinger and Boucher,2008)。因此,本文认为,将这部分长期受到忽视的、具有信贷需求的农户纳入分析框架,有助于更为准确且全面地评价农地产权制度改革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影响。 具体而言,本文借鉴Mushinski(1999)的信贷需求分析框架,将农户信贷需求分为名义信贷需求、有效信贷需求和潜在信贷需求。第一,名义信贷需求。在信息对称、获得贷款的概率为1和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当贷款预期收益率大于利率时,农户具有名义信贷需求;否则,农户不存在名义信贷需求。第二,有效信贷需求和潜在信贷需求。在信息不对称的现实世界中,即使农户具有名义信贷需求,他在决定是否申请贷款时还需要考虑获得贷款的概率、交易成本、抵押和风险等因素。当贷款预期收益率大于利率且农户申请贷款时,则农户具有有效信贷需求。若贷款预期收益率大于利率,但农户考虑到获得贷款的概率、交易成本、贷款合约风险而主动放弃申请贷款时,则认定他具有潜在信贷需求。 (二)农地产权制度改革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影响机制 本文着重探讨农地确权、农地流转正规化和规模化以及农地抵押这三项政策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影响。具体而言,本文认为,农地产权制度改革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影响主要包括信贷供给效应和信贷需求效应(见图1)。 1.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信贷供给效应。理论上而言,银行在贷款时设置抵押品的作用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①甄别借款人的风险,即抵押品提供能力是反映潜在借款人还款能力的信号;②激励借款人还贷,以缓解道德风险问题;③违约发生时银行通过处置抵押品化解风险和保全债权(Amer et al.,2007)。然而,一项资产或资产权利能成为有效的抵押品,需要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理想条件下的有效抵押品通常需具备以下5个特征:①可专用,即以较低的成本被占有和处置,无权属纠纷且道义上容许;②可被销售或易于变现用于偿债,因此需要存在流转市场;③被处置后借款人要有受损失的感觉,即该资产对于借款人而言要具有很高的价值;④在合约期内可保值,以保持其抵押功能;⑤可低成本交易,即借款人可以承受资产抵押过程中的相关费用(例如评估费等)。任何资产或资产权利越具备以上特征,就越能充当有效抵押品(FAO,1996)。基于有效抵押品理论,农地确权登记有利于明晰产权和提高其可专用性,农地流转正规化和流转市场建立有助于提高其流动性和变现能力,农地流转规模化则有利于通过提高农地抵押价值和贷款规模来降低平均交易成本。因此,农地产权制度改革有助于通过提高农地抵押的有效性,激励银行增加信贷供给。 当然,一项资产抵押的有效性不是绝对的,而是受到经济社会和相关制度因素的影响。当前农地抵押仍未得到现行法律的普遍认可,最为关键的是,取消农地抵押赎回权在当前法律制度下难以真正有效地实施,这可能会显著降低农地抵押的有效性。此外,农地规模会通过交易成本影响农地抵押贷款的供给,因而农地抵押贷款需要最低规模门槛,信贷供给表现出一定的规模偏好特征。Carter and Olinto(2003)基于巴拉圭的研究显示,经营规模低于15公顷的农业生产者难以从赋予正规农地产权证书的信贷供给效应中获益。 因此,本文认为,在当前的法律制度下,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信贷供给效应具有不确定性。具体而言,农地确权、农地流转的正规化和规模化有助于通过提高农地抵押的有效性,激励金融机构增加信贷供给。但是,农地抵押的法律限制则会削弱农地抵押的有效性,抑制金融机构的信贷供给。同时,受到交易成本的影响,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信贷供给效应,将具有较强的规模偏好特征。 2.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信贷需求效应。首先,农地确权有助于通过提高地权稳定性,增强农地抵押权能,并增加农户信贷需求。稳定的地权有利于农户形成收回农地投资收益的稳定预期,激励农户对农地进行长期投资⑤,即产生所谓的地权稳定性效应(Besley,1995;姚洋,2000;郜亮亮等,2013)。农地长期投资通常需要投入更多资本且短期内无法收回投资成本,但是,长期投资有利于实现农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姚洋,2000),并带来更高的预期收益,因此,当申请贷款的预期收益率超过利率时,农户的名义信贷需求将增加。同时,农地确权能降低金融机构验证抵押品的成本和贷款风险,从而降低贷款利息或交易成本(Domeher and Abdulai,2012)。因此,农地确权不仅将提高农户名义信贷需求,还有利于促进农户的名义信贷需求转变为有效信贷需求。 其次,农地正规流转市场的建立,将提高农地流转的正规化水平,通过资产权利的正规表达和提高资产的可交换性,促进农地从“僵化的资产”转变为资本,缓解农户信贷的抵押约束。在缺乏正规产权表达和交易体系的情况下,农户资产权利难以核实并缺乏法律保护,无法有效流转和交易,不能发挥包括作为抵押品在内的诸多经济潜能。正规的流转市场和交易制度的建立,会降低资产流动的交易成本和风险,最终促使“僵化的资产”转化为有效的资本(de Soto,2000)。因此,农地正规流转市场的建立将有助于提高农地流转的正规化程度及农地抵押的有效性,缓解农户的抵押约束,进而促使农户的潜在信贷需求转变为有效信贷需求。 再次,农地正规流转市场的建立,会鼓励农业生产效率高的农户转入农地以扩大经营规模,农业生产效率低的农户转出农地以从事更具效率的非农活动,即产生土地流转的边际产出拉平效应(姚洋,2000)。本文认为,农地流转和经营规模的变化将对农户的信贷需求产生明显影响。具体而言,一方面,对于参与农地流转的农户而言,其生产要素配置方式的变化将导致其信贷需求的变化:转入农地的农户,由于经营规模扩大将需要更多的资本投入,用于支付土地租金、购买机械、改造农田或雇工等,当其贷款预期收益率超过利率时,农户名义信贷需求增加;但是,转出农地的农户,则可能外出务工或成为农业雇工,或选择自我雇佣,非农经营活动的差异性也导致其信贷需求的变化难以预测。另一方面,农地流转带来的规模化将有助于降低农户获得贷款的单位交易成本,有助于促使农户的名义信贷需求转变为有效信贷需求。 图1 农地产权制度改革影响农村金融市场的作用机制 最后,允许农地抵押可以缓解农户信贷的抵押约束。对于小规模农户而言,即使缓解其抵押约束,他仍有可能因担心丧失抵押土地的风险而主动放弃申请贷款,隐蔽其信贷需求。但是,对于规模经营主体而言,规模资金需求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并且规模经营主体以通过流转获得的土地经营权而非其承包权作为抵押,受到风险配给的可能性也较低,因此,其名义信贷需求更可能表现为有效信贷需求。但是,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下,土地经营权抵押并未得到现行法律的充分认可,金融机构取消贷款抵押物赎回权和处置抵押土地的成本较高(钟甫宁、纪月清,2009)。因此,农户的有效信贷需求能否实现,还将取决于金融机构的信贷供给意愿。在金融机构信贷供给意愿未显著提高的情况下,农户可能会主动放弃申请贷款,将名义信贷需求转化为潜在信贷需求。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以下有待检验的研究假说: H1: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信贷供给效应受到现行法律制度和地方政府支持程度的显著影响。同时,信贷供给效应具有规模偏好特征。 H2:农地确权能够显著提高农户的名义信贷需求和有效信贷需求。 H3:农地正规流转市场的建立能够显著提高转入农地农户的名义信贷需求和有效信贷需求。 H4:在现行农地抵押法律制度下,受到金融机构放贷政策的影响,部分农户的名义信贷需求将无法得到有效表达,从而转化为潜在信贷需求。 三、样本地区改革情况与描述性分析 (一)数据来源 南京农业大学江苏农村金融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分别于2013年7月、2014年7月、2014年9月赴湖北武汉、山东枣庄和江苏南京进行了入户调查。这次调查采取多阶段分层抽样方法:首先,依据农地确权进展、农地流转市场发育程度、农地抵押贷款业务开展情况、经济发展水平和农业经营特征在上述3市选取10个县(区、市);其次,根据乡镇经济发展水平,在每个样本区(市)选择2个样本乡镇;然后,按照农民人均纯收入在每个样本乡镇选择2~4个样本村;最后,在每个样本村随机抽取10~20个家庭经营主体(包括传统农户、规模经营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最终获得家庭经营主体有效样本707户,其中,改革试点地区226户(武汉78户和枣庄148户),非改革试点地区481户(南京481户)⑥。这次调查内容涉及农户家庭特征、生产经营活动、农地经营和流转情况以及近3年农村金融市场参与情况等信息。 (二)样本地区农地产权制度改革情况 武汉、枣庄和南京三地的农地产权制度改革政策及其进展情况如表1所示。武汉和枣庄这两个改革试点地区的具体改革措施存在一些差异,但主要改革内容都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和颁证,建立正规农地产权交易市场以及允许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等。 (1)武汉农地产权制度改革。2006年,武汉在二轮延包的基础上完成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工作,2009年4月成立了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2011年11月成为新一轮农村改革试验区,进一步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武汉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和颁证以及在2006年确权的基础上进行产权变更登记;发展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活跃并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促进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改革等。 (2)枣庄农地产权制度改革。2008年,枣庄开展以“一证”“一所”“一社”为核心的农村土地使用权改革。其中,区(县)政府对自愿申请加入土地合作社的农户颁发农村土地使用权证,目的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为承包权和使用权,即“一证”;建立市、区(县)、乡镇三级农村土地使用权交易所,即“一所”;发展农民土地合作社,即“一社”。农户将其土地使用权入股土地合作社或流转至规模经营主体,土地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能够利用通过流转获得的土地使用权证向金融机构申请农村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2011年11月,枣庄与武汉同时获批成为新一轮农村改革试验区,进行农业经营体制机制改革。2013年4月,枣庄市开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 (3)南京农地产权制度状况。2013年,南京启动了小范围的农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试点(仅1个村),2015年全面启动农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并计划于2016年年底完成。2014年8月,南京成立了首家区级农村产权交易所,截止到2014年12月,共成立了3家区级和19家乡镇(街道)级农村产权交易所,但大部分交易所未开始产权交易。因此,现阶段南京农地流转仍以非正式流转为主。此外,截止到2014年9月,南京仍未启动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 (三)描述性分析 基于上述农户信贷需求分析框架,本文研究通过特殊设计的直接诱导式询问法(Direct Elicitation Methodology,DEM),循着农户信贷决策路径设计一系列诱导式问题,依据农户是否申请和获得贷款以及未申请贷款的原因,最终逐步厘清农户的信贷需求类型。具体问题包括:①最近3年申请银行贷款,无论是否获得贷款;②因与信贷员不熟而没有申请贷款;③因缺乏抵押品而没有申请贷款;④因贷款手续繁杂而没有申请贷款;⑤因担心还不起贷款失去抵押品而没有申请贷款;⑥因不需要贷款而没有申请贷款;⑦因贷款利息太高而没有申请贷款;⑧因有银行贷款未偿还或有其他渠道贷款而没有申请贷款;⑨因家里太穷还不起贷款而没有申请贷款。其中,选择问题①~⑤的农户具有名义信贷需求,具体而言,选择①的农户具有有效信贷需求,选择②~⑤的农户具有潜在信贷需求;选择问题⑥~⑨的农户不具有名义信贷需求。 表2给出了样本农户的信贷需求情况及其地区差异。在全部样本农户中,333户具有名义信贷需求,占样本总量的47.10%,其中,武汉和枣庄具有名义信贷需求的农户比例低于南京。进一步,在具有名义信贷需求的样本中,43.24%的农户未申请贷款,即具有潜在信贷需求。同时,改革试点地区样本农户中具有潜在信贷需求的农户占具有名义信贷需求农户的比例均高于非改革试点地区。整体而言,改革试点地区样本农户中具有名义信贷需求的农户比例较低,但具有潜在信贷需求的农户占具有名义信贷需求农户的比例较高。 表3给出了改革试点地区农地确权与农户信贷需求分类情况。在改革试点地区,40%的农地确权农户具有名义信贷需求,在具有名义信贷需求的农户中,46.15%的农户具有潜在信贷需求。25.81%的农地未确权农户具有名义信贷需求,其中,具有潜在信贷需求的农户比例为62.50%。这表明,在改革试点地区,相比于农地未确权的农户,农地确权农户中具有名义信贷需求的比例相对较高,而具有名义信贷需求的农户中具有潜在信贷需求的农户比例较低。 表4进一步给出样本农户农地转入规模与信贷需求分类的关系。在未参与农地流转即经营规模不变的样本农户中,接近50%的农户具有名义信贷需求,具有名义信贷需求的农户中62.01%的农户具有效信贷需求。在参与流转且经营规模增加的农户中,随着转入农地规模的逐步增加,具有名义信贷需求的农户比例也不断提高。其中,高净转入规模组的农户中具有名义信贷需求的农户比例最高,达到53.66%;不过,该组具有名义信贷需求的农户中,45.45%的农户具有有效信贷需求。这意味着,净转入农地规模越大的农户,越可能产生名义信贷需求,但这部分名义信贷需求更可能是潜在信贷需求。 四、实证分析 (一)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信贷供给效应 图2展示了农地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农地抵押贷款供给规模。其中,武汉累计发放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9.68亿元,枣庄累计发放农地使用权抵押贷款5.04亿元。整体趋势显示,改革试点地区农地抵押贷款累计规模逐年增加,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信贷供给效应逐步显现。但是,调查中了解到的实际情况是,金融机构发放农地抵押贷款的意愿并不高,在发放农地抵押贷款时,还需要政府在法律、风险补偿等方面提供支持,或者贷款农户需要提供其他形式的抵押担保作为增信机制,以降低金融机构潜在的贷款风险。譬如,武汉市政府成立了由财政出资的农地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金融机构还通常需要借款人提供其他形式的抵押担保物。枣庄市政府成立了由财政出资的注册资本为1亿元的担保公司,为农地抵押贷款提供风险担保,一旦发生农地抵押贷款违约风险,担保公司和放贷银行按照8∶2的比例分担损失;同时,地方法院出台司法解释,为农地抵押贷款提供法律支持,在一定范围内降低农地抵押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因此,图2显示的农地抵押贷款供给规模实际上对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信贷供给效应存在一定程度的高估。 图2 样本地区农地抵押贷款累计供给规模 注:武汉数据截止至2013年年底,枣庄数据截止至2014年7月。 数据来源:武汉市农业局、枣庄市农业局。 进一步,本文比较了改革试点地区相同经营规模农户的贷款获得情况(包括农地抵押贷款),如表5所示。武汉农地抵押贷款的瞄准对象主要是农业企业,在调查样本中没有传统农户或规模经营农户获得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从贷款笔数来看,小规模农户仍更多地依赖于民间贷款。枣庄农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瞄准了一部分规模经营农户,经营土地规模大于100亩的农户中,有3个样本农户各获得一笔农地抵押贷款,平均贷款规模为243.33万元,相比之下,经营土地规模低于100亩的农户仍未能从农地抵押融资中获得融资状况的改善。因此,基于上述分析,假说1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验证。 (二)农地产权制度改革与农户名义信贷需求 本文首先实证分析农地产权制度改革对农户名义信贷需求的影响。本文选取农户是否具有名义信贷需求作为因变量,选择农地确权、净转入农地规模、净转出农地规模作为反映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自变量,并控制农户户主及家庭特征、家庭生产经营特征以及地区特征等,具体变量说明及描述性统计见表6。本文拟采用Probit模型估计各因素对农户是否具有名义信贷需求的影响,模型基本形式如下: (1)式中,是农户具有名义信贷需求的概率,表示农户是否具有名义信贷需求;是自变量,由一组改革相关变量refrom(包括农地确权、净转入农地规模、净转出农地规模)和一组控制变量Z两部分组成;是自变量的系数。 从其他控制变量的估计结果来看,户主年龄与农户名义信贷需求呈“倒U型”关系且在统计上显著。可能的解释是,户主年龄较小和户主年龄较大的农户生产投资活动有限,较少产生信贷需求。户主受教育程度显著地负向影响农户名义信贷需求。其原因是,户主受教育程度较高的农户更多地从事收入较高的非农工作,因而信贷需求相对较低。家庭规模、劳动力占比显著地正向影响农户名义信贷需求。可能的解释是,家庭成员多的农户,其生活消费支出更大;劳动力越多的农户,越可能产生生产投资方面的资金需求(韩俊等,2007)。因而这两类农户更可能具有名义信贷需求。收入冲击显著地正向影响农户名义信贷需求。其原因可能是,农户自有资金无法应付婚丧嫁娶、大病治疗等支出较大的事件,从而产生突发性信贷需求。家庭年收入与农户名义信贷需求呈“正U型”关系且在统计上显著。这可能与家庭收入较低的农户无法通过自有资金满足资金需求、家庭收入较高的农户因生产经营规模较大而存在资金缺口有关。与金融机构的距离显著地负向影响农户名义信贷需求。这意味着,距离金融机构较远的农户不太可能产生正规信贷需求。另外,从地区变量来看,枣庄和武汉农户具有名义信贷需求的概率显著低于南京农户。 (三)农地产权制度改革与农户潜在信贷需求 为进一步探究农地产权制度改革之后农户名义信贷需求能否实现,本文建立了农户潜在信贷需求决定因素模型。模型因变量(Y[,2])为农户是否存在潜在信贷需求。若农户具有潜在信贷需求,则Y[,2]=1;若农户具有有效信贷需求,则Y[,2]=0。自变量的选取与名义信贷需求决定因素模型相同。如果仅使用具有名义信贷需求的农户样本估计农户潜在信贷需求的影响因素,就排除了部分不具有名义信贷需求的样本农户,可能产生样本选择性偏误。因此,本文尝试使用Heckprobit模型(Probit model with sample selection)估计,但使用Stata 12.0软件的运算结果显示,瓦尔德检验不能拒绝p==0的原假设,即不存在样本选择性偏误问题,可以使用Probit模型进行估计⑦。所以,本文在估计农户潜在信贷需求的影响因素时,基于具有名义信贷需求的333户样本农户,选取Probit模型进行计量分析,结果如表8所示。回归6~8分别估计农地确权和农地流转对农户潜在信贷需求的影响,回归9同时引入农地确权和净转入农地规模,回归10同时引入农地确权和净转出农地规模。 从估计结果来看,农地确权对农户潜在信贷需求的影响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回归6、回归9、回归10),不能验证假说2预测的“农地确权能够提高农户有效信贷需求”。本文的解释是,依据实地调查和表5中的统计结果可以发现,改革试点地区仅有部分规模经营主体能够获得农地抵押贷款,小规模农户尽管被允许抵押其农地经营权,但是,金融机构囿于交易成本等原因并不愿意接受,且现有的小额信用贷款也可以覆盖这部分需求。此外,小规模农户可能倾向于规避丧失抵押品的风险。因此,尽管理论上讲农地确权可以提高农地作为抵押品的有效性,但是,小规模农户难以由此获得融资改善,无法将名义信贷需求转化为有效信贷需求。农地确权能否有效改善农户信贷获取,仍有待检验。净转入农地规模对农户潜在信贷需求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回归7、回归9)。这意味着,农地流转的正规化和规模化尽管有助于提高农地经营权的抵押担保权能并降低借款的平均交易成本,但是,在现行农地抵押法律限制的情况下,金融机构供给意愿不足使得农户的名义信贷需求无法得到有效表达,进而转化为潜在信贷需求。这在一定程度上验证了研究假说2。同时,回归6、回归8、回归10中人均实际经营规模对农户潜在信贷需求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也进一步支持了上述结论。净转出农地规模显著地正向影响农户潜在信贷需求,即随着农地经营规模减少,农户更可能不表达信贷需求。可能的解释是,转出农地后,农户拥有的农地经营权抵押价值较低,他可能认为难以获得银行贷款,也可能是害怕失去农地经营权,从而不表达信贷需求。 从其他控制变量的估计结果来看,户主年龄显著地正向影响农户潜在信贷需求(回归6、回归7、回归9)。其原因是,户主年龄越大的农户,偿债能力越差,越难以获得信贷,从而隐蔽其名义信贷需求,产生潜在信贷需求。户主受教育程度提高显著降低了农户具有潜在信贷需求的概率。这可能是因为户主受教育程度较高的农户偿债能力和承担还款压力的能力较强,从而更可能向银行申请贷款来表达信贷需求(王定祥等,2011)。农户社会资本在促进其有效表达信贷需求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回归6~10的结果均显示,社会关系变量对潜在信贷需求有负向影响且在1%的统计水平上显著。这意味着,那些有亲友在银行或政府部门工作的农户社会关系网络较强,对其信贷获取有较强的促进作用,因而更可能实现其有效信贷需求。农户住所与最常去金融机构的距离显著地正向影响其潜在信贷需求。距离金融机构较远的农户,既可能因贷款交易成本高而放弃申请贷款,也可能因与银行互动较少和信息不对称程度较高,从而倾向于隐蔽其名义信贷需求。 (四)进一步讨论:农地产权制度改革与农户非正规信贷 上述实证分析结果显示,农地确权、农地流转正规化和规模化对农户名义信贷需求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但更多的是导致农户隐蔽其名义信贷需求,将名义信贷需求转化为潜在信贷需求而非有效信贷需求。那么,在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当农地确权或参与农地流转的农户面临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配给时,是否能够从非正规信贷部门获得资金支持?若是,这则意味着农地产权制度改革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影响不仅限于正规金融机构,在正规金融机构囿于现行法律无法增加有效信贷供给的情况下,基于小范围信任的非正规信贷部门或许能够实现信贷有效供给。可能的原因是,一方面,农户非正规信贷的主要来源是亲友和邻居,基于相互间信任和信息对称,贷款发生违约的概率较低;另一方面,即使发生违约,相比于处于村集体外部的金融机构,农地经营权在村集体内部流转处置还能规避现行法律的限制。 为检验上述推测,本文进一步分析了农地产权制度改革对农户参与非正规信贷的影响,结果如表9所示。本文选取农户是否参与非正规信贷作为因变量,同样采用Probit模型估计农地产权制度改革、农户是否具有潜在信贷需求对其参与非正规信贷的可能影响。回归11~13分别估计农地确权和农地流转对农户非正规信贷的影响,回归14同时引入农地确权和净转入农地规模,回归15同时引入农地确权和净转出农地规模。 从表9中的估计结果来看,在所有回归中,潜在信贷需求虚拟变量都显著且系数为正,表明那些具有潜在信贷需求的农户更可能参与非正规信贷。这反映出非正规信贷对正规金融机构农地抵押贷款供给不足形成了补充。农地确权对农户参与非正规信贷影响不显著(见回归11、回归14和回归15),说明农地确权对农户非正规信贷获得并没有产生影响。相比之下,农地流转显著提高了农户参与非正规信贷的概率,净转入农地越多和实际经营规模越大的农户,越有可能获得非正规信贷。这意味着,在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的背景下,非正规信贷部门同样会受到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影响,其在交易成本、信息等方面的比较优势使农户更易于获得非正规部门的支持。此外,可能的原因还包括,流转更大规模的土地很大程度上是农户农业经营能力和禀赋的反映,而非正规信贷部门能更加有效地识别并利用这类信息。在模型控制变量中,农户收入冲击、非农收入对其参与非正规信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这与现有研究结论(例如黄祖辉等,2007)是一致的。 五、研究结论与启示 本文构建了农地产权制度改革影响农村金融市场的分析框架,着重分析了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信贷供给效应和信贷需求效应,并使用农地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的农户微观调查数据对其进行了实证检验,最终得到以下结论: 第一,随着农地确权、农地正规流转市场逐步建立以及农地抵押融资等政策的实施,改革试点地区金融机构逐步增加了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供给规模,但这很大程度上受到改革试点地区地方政府提供的司法支持、风险补偿或担保机制的影响。因此,仅依据金融机构农地抵押贷款的供给规模评价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信贷供给效应存在一定程度的高估。此外,与国外相关研究得到的结论类似,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信贷供给效应呈现出较强的规模偏好特征。 第二,农地确权、农地流转规模化显著提高了农户的名义信贷需求。但是,在现行法律仍限制农地抵押的情况下,金融机构的信贷供给意愿不足及偏好规模经营主体的放贷政策很大程度上仍抑制了农户名义信贷需求的有效表达,相当部分农户会主动隐藏其名义信贷需求,从而将其转化为潜在信贷需求。进一步的检验还发现,在正规信贷供给不足的情况下,那些具有潜在信贷需求以及农地流转规模较大的农户将更多地参与非正规借贷。 本文研究结论对未来推进农地产权制度改革和增加农村金融供给具有如下政策启示:第一,随着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推进,农地经营权抵押的有效性不断提高,但是,受到现行法律的限制,农地经营权仍难以真正独立地发挥抵押品功能。未来修订当前限制农地抵押的法律,建立完善的农地正规流转市场和发展农地规模经营,将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供给意愿并提高农地经营权抵押的有效性,促使农户潜在信贷需求向有效信贷需求转变。第二,现阶段农地抵押融资的目标群体主要集中在规模经营主体,但是,从风险的角度而言,规模经营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政府应完善相应的风险补偿和担保机制,同时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对规模经营主体的覆盖水平。第三,农地抵押融资的信贷供给效应具有规模偏好特征。因此,当前允许农民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并不能从全局上解决农业农村融资难题,小规模农户的融资难题仍需更多地依赖于非正规信贷以及合作金融等其他形式的金融创新来解决。 ①1995年6月30日通过并于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担保法》第37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②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司(编):《中国农村统计年鉴1996》,中国统计出版社,1996年。 ③譬如,2013年,山东枣庄某土地合作社转入1600亩土地并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获得贷款,在经营不善造成违约之后,发放贷款的农村信用社并未二次流转土地以偿债,而是将土地“返还”农户各家耕种,最终的大部分损失则由政府出资的担保公司承担(王东宾,2014)。 ④2011年12月,农业部会同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批复新一批24个农村改革试验区。改革试验区主要开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农村金融改革和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的试点。参见:《农业部就新一轮农村改革试验区和试验项目启动实施有关情况举行发布会》,http://www.moa.gov.cn/hdllm/wszb/zb41/。 ⑤现有文献中提及的农地长期投资分为两类:与地块相连的长期投资(例如打井、施用有机肥等)和与地块不相连的长期投资(例如购买拖拉机或役畜等)(郜亮亮等,2013)。除此之外,本文认为,种植多年生的经济作物也是长期投资的一种形式。 ⑥南京市高淳区是江苏省参照国家农村改革试验区改革方式设立的省级农村改革试点区。但是,课题组实地调查时发现,高淳仅在小范围内开展农地确权试点,同时,农地正规流转市场建立比较滞后,且未开展农地抵押融资试点。因此,本文最终选择将南京农户样本划为非改革试点地区样本,导致非改革试点地区的样本农户占比较高。 ⑦原假设是Probit模型的对数似然函数值与选择模型的对数似然函数值之和等于Heckprobit模型的对数似然函数值。标签:产权制度改革论文; 农村金融论文; 金融论文;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论文; 土地抵押贷款论文; 融资风险论文; 农村改革论文; 信贷业务论文; 土地使用权抵押论文; 信贷规模论文; 有效市场论文; 金融机构论文; 银行信贷论文; 信贷配给论文; 有效供给论文; 融资论文; 法律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