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必须节约,节约才能发展--关于节能问题的几点思考_标准煤论文

发展必须节约,节约才能发展--关于节能问题的几点思考_标准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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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锦涛同志最近指出:“我们必须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切实做到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坚定不移地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要求,经济工作要以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切入点,积极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努力实现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的约束性目标。

2006年上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约能源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在参加执法检查的过程中,我了解了一些情况,形成了一些看法。结合学习贯彻胡锦涛同志重要讲话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在此对节约节能谈几点认识。

节约节能,不仅是世界性的重大课题,更是我国面临的重大课题,关系我国的经济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关系中华民族的前途命运和子孙万代的幸福发展。从一定意义上说,对节约节能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探索,就是探索我国未来发展的可能性问题,就是破解能源资源约束的世纪性难题。

一、节约节能是新的经济发展理论

纵观人类历史,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世界经济的发展,是靠大量消耗能源资源来推动的。已经实现了工业化、现代化的西方发达国家,也普遍经历了高消耗、高污染、高浪费的历史发展阶段。这一过程的代价是巨大的,教训是深刻的。它们以占世界15%的人口,消耗了全球60%的能源和50%的矿产资源,并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危机。世界著名的“八大公害事件”都发生在这些国家。

这样一种增长模式、发展道路、发展理论,在现当代遭到了普遍的质疑和反思。1972年,罗马俱乐部提出了著名的“增长的极限”理论,认为在传统的工业化道路和模式支配下,人类粗放的经济增长方式和人口激增,已经导致严重的资源短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气候恶化,人类社会必将遭受自然的报复,人类文明的发展将无可避免地陷入困境。

从我国的情况看,在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业化、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能源资源约束已经成为最大的硬约束。“竭泽而渔而明年无鱼,焚薮而畋而明年无兽”。目前这种高耗能、高污染、高浪费、低效益的发展模式,这种“竭泽而渔”式的发展已难以为继,根本不可能实现我国的工业化、现代化,必须尽快实现向节约节能型的发展转变。

从大量消耗能源资源到节约节能,不仅是经济增长方式、发展模式、发展道路的深刻变革,而且是经济发展理论的深刻变革。反思工业化道路,重新认识能源资源的有限性、稀缺性,以最小成本实现能源资源的有效配置,以最小污染和能源资源的最小消耗获取最大效益,成为当代经济发展理论的重要方向。

科学发展,从根本上说就是要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节约节能是科学发展的根本要求,是一种新的追求效益最大化的经济发展理论。发展不应是能源资源的高消耗和高浪费,不应是环境的巨大污染和破坏,不应是吃子孙饭、断子孙路。发展应该而且必须是可持续的,应该而且必须是节约节能环保的,应该而且必须是人与自然和谐的。

节约节能的经济发展理论,反映了人类对经济规律的新认识。人类迄今为止所创造的一切财富,都是自然资源经过人的劳动转化而成的。在这个过程中,能源至关重要。没有能源,任何转化都难以完成。而地球上的能源是有限的,不仅不可再生能源是有限的,即使可再生能源也是有限的,这就决定了人的一切经济活动和社会行为,不能无效率、低效益地使用能源资源。无效率、低效益就意味着浪费,意味着经济活动的不可持续,意味着人类发展可能性的丧失。一切生产生活过程都必须遵守节约原则,这是经济活动的客观规律,是“铁律”。规律可以为人类所认识和利用,但不可创造,更不能违背。违背经济规律,要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违背自然规律,要遭到自然的严厉报复!罗马俱乐部的结论是悲观的,但我们是乐观主义者。人类社会正是在不断应对各种挑战的历史过程中,实现进步和发展的。

人们注意到,不可再生能源消费零增长的经济发展,在一些国家已经成为现实。德国1990年—2005年的15年间,经济总量增长了25%,能源总消耗却下降了5%。丹麦1980年以来,25年间经济总量增长了50%,不可再生能源消耗(不含交通业)实现零增长,单位GDP能耗每年降低1.9%;在整个能源构成中,风力发电已经占到21%。这些国家的实践,为我们研究节约节能的经济发展理论,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节约节能的经济发展理论,已经成为当代宏观经济理论研究中新的生长点和亮点。如何实现在能源资源约束条件下的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是经济学理论面临的一个新课题,也是经济学界的历史责任。

二、节约节能是一种新的经济增长方式

增长必须节约,节约才能增长。增长与节约不是对立的,节约本身就是一种增长。当然,节约是增长基础上的节约,不是要停止经济增长搞节约。我们追求的是增长与节约相统一的经济增长方式。如果我国在“十一五”期间实现单位GDP能耗下降20%的节能目标,按年经济增长率7.5%测算,2010年当年就可以节约6.2亿吨标准煤,这些节约量可以多创造6.3万亿元的GDP(按2005年价格计算),同时,节约减少了环境污染,节省了我们治理污染的成本。这是一笔双倍的财富,是巨大的经济效益!

目前,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粗放、经济结构不合理的问题还比较突出,节能降耗的任务相当艰巨。首先,在三次产业结构中,第二产业比重偏高,第三产业比重偏低。在工业内部结构中,高耗能行业所占比重过高。我国工业能耗占全国一次能源消费的70%左右,其中钢铁、建材、化工、石油加工及炼焦、有色金属等高耗能行业占到了工业总能耗的69%。由于高耗能的一般加工工业生产能力过剩,产业集中度低,小企业多,技术水平不高,增加了能源消耗。2005年,我国具有炼铁、炼钢生产能力的钢铁企业共871家,平均每家企业粗钢产量约40万吨,18家产能500万吨以上的企业,产量仅占全国粗钢产量的46%。而2004年,日本4家钢铁企业的产量就占其粗钢产量的73%,俄罗斯5家企业产量占79%,韩国2家企业产量占82%。其次,我国的能源结构以煤炭、石油、天然气等不可再生能源为主,不可再生能源在生产和消费总量中分别占92.1%和92.7%,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使用比例偏低。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潜力很大,风能可供利用的装机容量约10亿千瓦(目前只开发了0.13%);三分之二的国土面积年日照时间在2200小时以上;每年可用于能源使用的农作物秸秆资源量约1.5亿吨标准煤;林业剩余物资源量约2亿吨标准煤;油料植物和能源作物潜在种植面积可满足年产5000万吨生物液体燃料的原料需求。

节约节能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的主攻方向,是推动技术进步的重要力量。反过来说,只有大力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提高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才能从根本上保证节能目标的实现。节约节能与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动技术进步是有机统一的。据有关部门测算,如果我国第三产业比重提高一个百分点,第二产业比重降低一个百分点,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可以相应降低一个百分点;如果高技术产业比重提高一个百分点,高耗能行业比重下降一个百分点,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就可以降低1.3个百分点。

三、节约节能是一种新的社会文明

节约节能是一种新的生产方式,也是一种新的社会生活方式;是一种新的价值观念,也是一种新的哲学。从“三高一低”(高消耗、高污染、高浪费、低效益)走向“三低一高”(低投入、低消耗、低污染、高效益)的发展道路,进入节约节能的发展阶段,是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中华民族自古就有崇尚节俭的优良传统。“强本而节用,则天不能贫。”“一粥一饭,当思来处不易;半丝半缕,恒念物力维艰。”这些先哲古训,千百年来为人们所信守和称道。但是,我们今天所说的节约节能,具有新的时代内涵。

节约节能作为一种新的社会文明,不是要人们安贫乐道,节衣缩食,固守自然经济条件下的生活方式,而是要使最广大的人民群众享受更加富裕、幸福、美好的新生活。这样的新生活,当然不是上天恩赐的,也不是别人赠送的,而是在逐步实现中国特色的工业化、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由中国人民自己创造的。

节约节能是文明的社会生活方式。节约是一种态度,一种习惯,理应成为全社会共同的行为规范。许多浪费是由不好的习惯造成的,是在不经意间发生的。如果我们有意识地改变生产生活习惯,将会节约大量的能源资源。我们大家都常常看到这样的现象:许多建筑在大白天也是门窗紧闭,密不透光,灯火通明,空气污浊。全国有多少这样的建筑在浪费着我们宝贵的能源资源?计算下来肯定是一个惊人的数字!有资料反映,改变生活习惯,如用盆接水洗菜,一次就可节省几十升水;如果夏季将室内空调温度设定在26℃,仅北京市就可节省至少4亿千瓦时电量,削减50万千瓦以上电力装机规模,节省1.8亿元电费。

节约节能是一种文明的价值观念。以节约节能为荣,以浪费能源资源为耻,理应成为新时代的社会公德和价值观念。有限的能源资源是全人类共同的财富,不是某个个人、某个团体、某个地方所能够独享的私有财富。不能因为有钱,就任意挥霍浪费能源资源。放任浪费,就是侵害别人和大家的利益。节约节能是社会美德,是国家法律应当关注的公共利益,也是关乎国家民族生死存亡之大道。

节约节能是一种新的哲学。这种哲学告诉我们,节约节能是一种思维方式,也是一种活动方式;是一种社会意识,也是一种社会存在。这种哲学改变了自近代以来普遍形成的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世界、人与自身关系的观念和认识。在这种哲学看来,世界是无限的,也是有限的;人对外部世界的认识和改造是无限的,也是有限的;人的需要是无限的,也是有限的;人的主体性不是无限度的,而是有限度的。这种哲学强调人与自然之间不是征服与被征服的关系,而应是和谐相处的关系,要求人类必须科学、理性地认识和满足自身的需要,倡导一种文明、节用、适度、合理的生存方式和发展状态。它主张,对自然的掠夺和破坏,同时也是对人自身的否定和戕害;今天对能源资源的浪费,就是对明天发展可能性的剥夺,就是对明天人类生存条件的剥夺。

在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的今天,任何国家、任何企业,乃至某个个体的生产、生活行为,都会对他人、对环境、对社会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发达国家积聚了巨大的物质财富,也过多地消耗了全球的能源资源,并且仍是全球能源资源的主要消耗国,理应承担起与此相适应的责任,减少能源资源消耗,促进人类的共同发展。我国的发展不仅必须走自己的路,而且要汲取历史的经验教训,避免重蹈发达国家的覆辙。

四、节约节能是一种国家发展战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取得了很大成就,GDP年均增长率达9.6%,人均GDP年均增长11%。到2006年,GDP达20.94万亿元,居世界第四位;进出口总额超过1.7万亿美元,居世界第三位;人均GDP为1714美元,居世界第110位(2005年)。与此同时,一次能源消费年均增长5.16%,能源自给率保持在90%以上,比经合组织国家平均高20个百分点以上,比美国高30个百分点左右。总的说,我国主要依靠自己的力量,解决了经济发展中的能源问题,这在世界经济发展史上是少有的。今后也将主要依靠自己的力量,依靠科学技术,依靠全社会的节约节能来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化解能源硬约束的挑战。

我国的经济发展是在能源资源严重紧缺的条件下取得的。能源资源人均拥有量大大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如水资源人均占有量只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30%;石油、天然气人均剩余可采储量仅有世界平均水平的7.7%和7.1%;储量比较丰富的煤炭也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58.6%。近年来能源消费急剧增长,供需矛盾日益突出。2005年煤炭产量达21.9亿吨,比2000年翻了一番,仍不能满足需要。

与此同时,能源浪费惊人。我国能源利用效率只有33%,比国际先进水平低10个百分点左右;2003年单位GDP能耗是世界平均水平的3.1倍;2004年我国GDP约占全世界的4.4%,而煤炭消费占35%以上,原油消费占7.8%(按当年汇率计算)。近年来单位GDP能耗不降反升。按2000年价格计算,2002年—2004年分别为1.30、1.36、1.43吨标准煤/万元,2005年与2004年持平,2006年上半年同比上升0.8%。“十五”期间,能源消费弹性系数(能源消费增长速度与经济增长速度之比)年均为1.04,是改革开放以来的最高值。

历史上,一些发达国家在工业化进程中都出现过人均消耗4吨标准煤的发展阶段。但是,我国有13亿人口,人均能源资源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根本不可能以每年消耗50多亿吨标准煤的代价来推进工业化,实现现代化。不仅能源资源条件无法承受,而且所造成的环境恶化和生态危机也是我们无法承受的。这是一条走不通的死路!历史和现实要求我们,必须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走出一条低投入、低消耗、低污染、高效益的新型工业化道路。这就需要从根本上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推进技术进步,深化体制改革,实现节约发展。舍此,别无他途!

“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2010年单位GDP能耗比2005年降低20%。这是建国以来第一次以法律文件的形式,将节能确立为必须完成的约束性目标。这是具有远见卓识的重大决策,体现了我们党和政府的坚定信念和坚强决心。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完成这一目标的艰巨性。五年内单位GDP能耗下降20%,意味着万元GDP能耗由“十五”时期末的1.22吨标准煤下降到“十一五”时期末的0.98吨标准煤(按2005年价格和统计口径);按照“十一五”期间每年经济增长7.5%的预期目标测算,年均能源消费弹性系数为0.37;即使经济增长实际达到10%,年均能源消费弹性系数也要保持在0.5左右。

因此,完成“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节能目标,必须下最大决心,花最大气力,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必须把节约节能提升到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贯穿于生产、流通、消费各个环节和经济社会发展各个领域,通过经济政策、法律制度、技术创新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坚决保证目标任务的完成。

五、节约节能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

市场经济强调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的基础性作用,但宏观调控也是一种资源配置方式。经济发展的实践反复证明,宏观调控和市场配置的结合,是经济持续发展的有效方式。

政府的职责就是解决市场不能解决的问题,按照经济规律进行宏观调控。在能源资源的合理配置、在公共产品提供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完全靠市场是行不通的。市场很难全面反映节约节能的真正价值,很难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的长远目标,在世界上能源资源也从来不是完全靠市场配置的。节约节能、环保是一种社会共同利益、公共要求,也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公共产品、公共事业。据世界银行以及美国、加拿大、俄罗斯等国的研究,市场力量在挖掘节能潜力方面的直接贡献率仅20%左右。发达国家的实践也表明,节约节能与环境保护一样,要由政府来主导和解决。

节约型社会不是依靠市场力量自然形成的,而是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通过政府主导、法律强制和社会参与共同形成的。节约节能不是单纯的经济问题,而是一个国家、社会的全局性、战略性、长远性问题,是宏观调控的任务,是政府义不容辞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力推进节能工作,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来激励节约节能,逐步提高高耗能、高污染、高浪费行为的成本,支持节能产品技术的研发和推广,这些都是政府的节能管理职责。

政府机构要带头节能。政府机构本身就是耗能大户。有资料反映,2003年,全国各级政府机构能源消费量达6335万吨标准煤,其中电力911亿千瓦时,超过全国8亿农民全年881亿千瓦时的生活用电量;政府机构能源费用开支高达1240亿元。据北京市有关机构调查,目前政府机构和公共设施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是普通住宅的10—20倍。政府机构作为节约节能工作的领导者、倡议者,更应该成为先行者,成为全国的节约典范和节能榜样。政府机构要大力加强自身的节约节能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其能耗情况和节能措施,从办公楼设计、建设改造、管理制度、日常运行、每个政府工作人员的行为方式和习惯等方面入手,建设节约型政府。一个不节能的政府是不可能领导人民建成节约型社会的。

目前,国务院提出,逐步对政府机构和大型公共设施实行用能定额管理制度,在“十一五”期间,实现政府机构和大型公共设施的能源消费总量下降20%的目标。政府机构带头节能的榜样作用无可限量。

六、节约节能是一场改革

发展节能型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本身就是一场深刻的改革,必然要求经济管理体制、行政管理体制、法律制度和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的变革。29年前,改革开放开启了中国经济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新纪元。现在我们又面临着新的形势和任务,要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必须进一步深化改革。这场改革的广度、深度、难度和复杂性是前所未有的,但我们别无选择。

我国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经济管理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主要集中在调动经济增长的积极因素方面,对节约节能发展的关注和支持是不够的。在新的形势下要从根本上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必须进一步深化法律制度、行政体制、经济政策和社会管理体制等各个方面的改革。

节约要从节能抓起,建设节约型社会要以发展节能型经济为突破口。没有严格的制度措施,没有适应建设节约型社会的体制,就无法保证节约节能目标的实现。同时,节约节能的发展必然涉及现行利益关系的调整。不仅涉及国家全局的利益,也涉及企业和个人的利益;不仅涉及宏观管理,也涉及微观运行;不仅涉及经济生活,也涉及社会生活,牵一发而动全身。例如,我国供热体制改革进展比较缓慢,从局部看,供热按面积收费,用户没有节能的积极性,同时,改革又会影响一些方面的既得利益;从全局看,供热体制改革的徘徊不前,直接制约着我国节能目标的实现。

七、节约节能是一场技术革命

实现节能降耗,技术进步是关键。西方国家经历了1973年和1980年两次石油危机,纷纷开始大力开发节能技术和新能源技术,取得明显成效。

目前我国的节能技术组织、研究、推广工作比较薄弱,明显落后于发达国家平均水平,更不适应我国节能形势的需要。例如,产品用能标准制订工作滞后,国家对节能技术的研发推广缺乏有效组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足,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很少。从结果看,我国主要产品的用能水平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存在明显差距。2004年火电供电煤耗每千瓦时为379克标准煤,比国际先进水平高67克;大中型企业吨钢可比能耗为705千克标准煤,比国际先进水平高95千克;电解铝交流电耗为每吨15080千瓦时,比国际先进水平高980千瓦时;单位建筑面积采暖能耗相当于气候相近发达国家的2—3倍;载货汽车每吨百公里油耗比国际先进水平高出1倍以上;我国现有各类电动机总功率约4.2亿千瓦,运行效率比国际先进水平低10个百分点以上,相当于每年多消耗电能约1500亿千瓦时。

我国的节能技术进步应首先依靠国家积极组织,带动企业和用户共同参与。节能技术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投入主体与收益主体不一致。就像公共照明这样的产品和服务,投资建设和运行保障要靠政府等公共主体,因为受益的是过路人,是不确定的主体。因此,这种公共产品要由国家和政府来组织实施,所需资金应当通过税收手段获取。在节能技术推广领域,可以利用征收能源税、消费税的收入,组织实施节能产品研发、节能技术进步和节能信息宣传,降低节能产品技术与用能单位信息沟通的成本。

国家还应重点支持一批量大面广的用能设备技术攻关和推广。我国锅炉、风机、水泵等产品,在降低能耗和提高效率上有很大空间。如我国有1.4亿台电机,其中70%是小电机,动力输出低于国外同类产品的15%到30%。这些产品要达到发达国家的效率水平,技术难度并不高,关键在推广。国家和政府应当承担起这个责任。例如,实行用能产品市场准入的强制性标准制度,这个标准不仅要包括高耗能产品,还要覆盖大多数一般性用能产品,让那些不符合标准的高能耗、低效率产品逐步从市场上退出。

同时,制订用能标准要适当超前,保持一定的时间提前量,并实行不同用户的差别政策,使生产者和使用者有时间和能力跟上,老百姓不因此而提高生活成本。当年日本公布较高的汽车尾气排放标准时,企业普遍反映做不到,阻力很大;但不到一年时间,本田公司就推出了符合标准的低排放汽车,其他厂商也都按期达标。可见,适当超前的标准对生产和消费行为的引导作用是很大的。

八、节约节能需要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节约节能必须依法进行,走法制化之路。199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节约能源法》,是指导和规范我国节能工作的基础性法律。这部法律实施9年来,我国的能源形势、管理体制和社会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现行法律已不能适应实践的需要。主要是:调整范围比较窄,条文设计主要针对工业领域,对建筑、交通、民用等领域涉及较少或没有规定;一些制度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许多规定过于原则,倡导性条款多,惩戒性条款少,缺乏强制力和可操作性。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节约能源法》修订工作,就是要通过对法律的修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实施国家节能战略,为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发展节能型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节约能源法》是一部涉及整个经济社会生活、具有普遍性和长期性的法律。但是,想通过一部法律解决所有问题是不可能的,因此要集中力量解决目前面临的紧迫、重大问题,特别是对当前及今后10年到15年必须要做的、能够做到的目标、任务、制度和措施,用法律形式规定下来,成为政府、企业、个人和全社会共同遵守的法律准则。一句话,要修订出一部为全社会所接受并且能够得到实际执行的法律。

——节能应当包括所有能源的节约。节能应当包括所有能源的利用与节约,既包括可再生能源,也包括不可再生能源。节能是不可再生能源消耗的减少,而不是不消耗能源。因此,任何能源都应节约。我国目前的主要任务是大力开发可再生能源,以提高能源供给,替代和节约不可再生能源。

——节能就是追求能源的最大效益。世界能源委员会对节能有个定义: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环境和社会可以接受的一切措施,来提高能源资源的利用效率。我们所需要的节能,就是在能源开采、加工、转换、贮运、分配和使用的全过程,利用经济、技术、法律、行政、宣传和教育等一切手段,消除不必要的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把握近期节能的重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应该抓若干个可能实现的节能重点和目标。具体地说,有“四个重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城市、重点设施。重点行业,如建筑、交通、有色、钢铁等,占到了全国用能总量的一半以上。重点企业,指那些高耗能的企业,如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重点城市,主要是5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重点设施,如政府机构办公楼、商场、宾馆、写字楼、影剧院等大型公共建筑。如果这些重点行业、企业、城市、设施能够做到节约节能,那么“十一五”规划节能目标就有可能完成,也可以为今后全国的节约节能提供有益经验。以重点城市为例,这些城市应每年向全社会公布其能源报告,包括能耗情况以及为降低能耗采取的措施,接受社会监督,同时也向全社会宣传依法节能。再如重点设施,法律可以对其设计、建设和运行提出明确的强制性节能要求,新建建筑必须符合节能强制性要求,既有建筑要逐步改造,以达到节能标准。

——节能需要有力的制度措施。制度措施涉及两方面:一是能源和节能管理体制和机制;二是法律制度和政府规章。世界上不少国家在这两方面都有较为完善的制度。而符合我国基本国情、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节能管理体制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配套法律制度和政府规章也很不完善。这就需要我们建立起一套有力的制度,同时也必然涉及体制改革问题。

——节能需要相应的经济政策和财税政策。节能应主要运用经济的手段来推动和支持。没有财政税收政策、信贷手段和市场导向调节,节能就失去了硬手段。目前,我国的节能财税和价格政策体系很不完备,各方面都希望加大财税政策对节能的调控力度,尽快形成以节能为导向的财税价格政策体系,明确国家鼓励节能的经济政策和具体措施,建立“谁节能、谁受益,多耗能、多付费”的节能新机制。对节能投资给予税收优惠,这是各国普遍采用的做法。税收杠杆的作用是很大的。美国燃油税是英国的1/10(2003年),人均日油耗是英国的2.6倍。欧洲的成品油价格中近50%都是国家征收的价外税。欧洲一些国家正是通过税收政策的硬手段,抑制了能源过度消费,促进了节能技术产品的研发和推广。对节能产品的推广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激励政策和措施,消除节能新产品进入市场的成本障碍。以照明节能为例,如果把现有的普通白炽灯全部更换成节能灯,全国一年可节电600多亿度。但由于缺乏激励政策,我国节能灯的应用率还不高。

——必须明确政府的节能职责。要建立一套适应能源形势和节能工作需要的管理体制。要加强能源基础工作。能源统计是经济政策和法律制度安排的基础和依据,是政府决策的基础。只有知底才能量化,政策措施才可操作。

法律还应鼓励各级政府、机构、企业和用户积极开展和参与法制宣传教育和节能知识普及,让政府、企业、百姓知法、懂法、守法。总之,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要成为推进节能工作的强势法,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的促进法,惩治高耗能、高污染、高浪费行为的约束法。

节能既是我国的国家战略,也是世界能源安全和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坚信,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中国人民有智慧、有能力,靠自己破解能源资源约束的世纪性难题,走出一条节约增长、节能发展的中国特色工业化新路,建设一个文明优美、繁荣富强的和谐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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