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合作制: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制度创新_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论文

民主合作制: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制度创新_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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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作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形式,对中国农村乃至整个国家的政治和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所产生的深远意义,并不亚于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江泽民同志指出:“包产到户、乡镇企业和村民自治,都是党领导下我国亿万农民的伟大创造。”①然而,由于乡镇行政②与村民委员会冲突而引发的“乡村关系”问题,以及由村党支部与村民委员会矛盾而引发的“两委关系”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并制约了农村基层民主发展。这些矛盾和冲突的产生,从根本上讲是由于体制转轨期间利益关系调整和现有乡村各权力主体间的非均衡博弈机制造成的,并不是不可调和的。因此,对于转型期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而言,关键是如何将“自上而下的国家制度安排与自下而上的利益诉求纳入到制度化轨道的问题。”③民主合作制恰好体现了上述两方面要求,可以被认为是未来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合理选择。以往学界对民主合作制的研究,更多地偏向于经验性研究。本文试图就民主合作制的主要依据、基本内容及实现路径做一些探讨。

一、民主合作制的理论依据和现实根据

1.民主合作制继承和发展了社会主义民主合作思想

马克思、恩格斯在论述无产阶级民主时,坚持从国家形态上把握民主概念的实质和核心,《共产党宣言》明确指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④而列宁在其“政治遗嘱”中进一步回答了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如何在落后国家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社会主义的本质内涵当然包含着政治文明的高度发达),“既然国家政权操在工人阶级手中,既然全部生产资料又属于这个国家政权,我们要解决的任务的确就只剩下实现居民合作化了”⑤。“合作社的发展也就等于(……)社会主义的发展,与此同时我们不得不承认我们对社会主义的整个看法根本改变了。”⑥显然,列宁的“合作制构想”不能仅仅理解为他对新经济政策的总结,而是他对社会主义的重新认识,其不仅是一种新的经济政策思想,而是涉及社会主义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涉及对社会主义本身的理解。因此,在列宁的“合作制构想”中,我们不得不承认这样一种观点,即合作制的发展是推动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途径,高度发达的社会主义民主当然是合作制发展的必然要求。从一定意义上讲,“民主”与“合作”互为条件、相辅相成,共同推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中国共产党非常重视民主合作制思想,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就指出:“国事是国家的公事,不是一党一派的私事。因此,共产党员只有对党外人士实行民主合作的义务,而无排斥别人、垄断一切的权利。……共产党的这个同党外人士实行民主合作的原则,是固定不移的,是永远不变的。”⑦在这个思想的指导下,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抗日民主政权率先实行“三三制”,开创了在政权建设中与党外人士合作共事的典范。在改革开放新时期,邓小平指出:“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继续需要政协就有关国家大政方针、政治生活和四个现代化建设中的各项社会经济问题,进行协商、讨论实行互相监督发挥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作用。”⑧江泽民同志也强调:“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力与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选举、投票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⑨可见,中国共产党在领导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时,历来强调这样一种思想,即决策前的协商,执行中的监督,合作中的共赢。因此,民主合作制所强调的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发展进程中乡村各权力主体间的民主与合作,适度制衡又发展互惠的关系,正是对社会主义民主合作思想的继承和发展。

2.民主合作制符合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要求

民主政治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基于民主的参与形式和规模,达尔将民主分为公民大会式民主与代议民主。⑩而从民主程序及机制的视角,则可分为竞争性民主与商议性民主。就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现实要求来看,竞争性民主不可能成为首选的价值偏好。一方面,竞争性民主同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以“和”、“合”、“中”的核心理念相背离;另一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强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强调公民合法、有序的政治参与,反对有悖于社会发展稳定的行为和做法。因此,“中国政治发展的现实条件、承担的历史责任和基本政治理念,决定了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程序选择必须以协商为价值偏好。”(11)据此,笔者认为未来中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重在民主程序的选择上,应用合作的政治方法处理发展中的矛盾。民主合作制正是这样一种民主程序,它既强调在民主的框架下解决社会矛盾问题,又强调这种“博弈”的过程是在“合作”的机制上发生的,这对于“稳定压倒一切”的中国政治发展来说,无疑是较为稳健的选择。

3.民主合作制适应我国乡村社会利益分化整合的客观形势

随着中国社会转型步伐加快,中国乡村社会利益分化加剧,农民中已经初步分化为农业劳动者阶层、农民工阶层、雇工阶层、农民知识分子阶层、个体劳动者和个体工商户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乡镇企业管理者阶层和农村管理者阶层等八个阶层。(12)昔日那种高度均质性的农村社会结构被异质性结构所取代。事实上,社会利益分化程度是衡量社会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社会利益结构的高度分化带来了构建均衡利益博弈机制的必要,现代社会无一不是利益高度分化并得到有效整合的社会。诚如亨廷顿所言,政治动乱在很大程度上主要是“社会飞速变革,以及新的社会集团被迅速动员起来涌入政治领域,而同时政治制度却发展缓慢的结果。”(13)“社会动员和政治参与扩张的速度偏高,政治组织化和制度化的速度偏低,其结果只能是政治不稳定和无秩序。”(14)在当前我国农村社会利益分化加剧而均衡博弈机制缺失的背景下,诱发了农民的非制度化政治参与,已经严重威胁到乡村乃至国家的稳定。因此,在当前农村社会利益博弈加剧的背景下,中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维度是在冲突化的农村社会利益关系中整合矛盾,寻求各方利益的平衡。总之,对于社会转型期的乡村政治发展而言,民主合作制的价值在于强调以合作代替冲突和对立、以协商代替竞争的利益协调机制,整合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矛盾,促进农村基层民主稳定、协调、均衡地发展和完善。

二、民主合作制的主要内容

1.权责明晰:民主合作制的前提

如何处理国家与乡村社会的关系,是事关国家现代化、乡村秩序稳定和社会发展的核心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基层实际上形成“乡政村治”体制,即国家在乡镇一级设立基层政权,依法对乡村实施行政管理,乡镇以下的村实行村民自治,村民依法行使民主自治权利。该体制既可以保持国家对农村的适度控制,又可以使“村治”权力获得相对广阔的发展空间,相较于改革前“政社合一”、高度行政化的人民公社体制而言,该体制体现出国家与乡村社会关系的重构与转型,并对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发展以及国家与社会现代化转型产生了深远影响。但是在制度实施过程中,虽然国家推出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等),试图厘清乡村各权力主体间的权责关系,然而由于缺乏具体的执行制度安排(操作规划或操作制度)的有效支持,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乡村各权力主体间职责不明,甚至相互“打架”的现象,严重制约了农村基层民主的平稳发展。因此,面对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的制度性障碍,创新制度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民主合作制强调在现有的“乡政村治”基础上对乡村不同权力主体间的权责关系进行再界定,以规范化的制度合理划分乡村各权力主体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形成职责明确、权力均衡的制度配置,使其成为相对独立,而又彼此制约的利益主体,以达到国家的“控制”和农村的“自治”处于良性的动态平衡。

2.政府与民众共推:民主合作制的实现机制

戴维·赫尔德在深刻反思民主的现状后指出:民主是一个双重的过程,需要国家与社会共同推动。他说:“在今天,民主要想繁荣,就必须被重新看作一个双重的现象:一方面,它牵涉到国家权力的改造;另一方面,它牵涉到市民社会的重新建构。只有认识到一个双重民主化过程的必然性,自治原则才能得以确定——所谓双重民主化即是国家与市民社会相互依赖着进行的转型。”(15)所以,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结构关系和博弈关系,将决定民主发展的具体历史过程。反观中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轨迹,可以明显看出,村民自治虽然作为一项群众自发创造的社会自治模式,但其在全国范围的推广及其对原生制度的选择和改造,则“是一个社会民主依赖国家力量提升和推进的过程。”(16)从这个意义上说,村民自治的实践效果乃至中国的政治现代化进程,都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国家力量与社会力量相互作用的结果。今后农村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仍然需要这两种力量相互平等、相互制衡、互利共赢,最终实现国家与社会的共同进步。民主合作制正是这样一种政府与民众合作的模式,其一方面涉及对国家权力的改造,国家权力在尊重乡村社会及其各种自治组织独立性的前提下积极介入乡村社会生活,发挥行政力量在村民自治进程中的启动、动员、引导、规范、推广等功能;另一方面,涉及乡村社会自主性的提高,通过发展农村社会组织,提升村庄社会关联度(17),促进乡村社会内生力量的生成。由此将自上而下的行政推动与自下而上的社会生长结合起来,形成国家与乡村社会的制度性合作与良性互动,共同推动农村基层民主发展。

3.多方共赢:民主合作制的价值目标

“社会自主性和独立性的提高是自治的必要基础,但发展自治的根本出发点是实现国家与社会的良性协调,而不是国家与社会走向完全对立。”(18)民主合作制旨在打破当前基层政权、基层党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之间此消彼长的博弈状态,具有强烈的“强国家—强社会”的特征。其首先强调政治制度层面的“民主”,即政府充分重视农民的自治权利。同时,农民尊重政府的权威,在法定的制度框架下行事;其次强调政治机制层面的“合作”,即基层政府要保持权力,必须要首先获得农民足够的支持,同时,农民享受的基本权力必须获得政府的法定授权,也即建立两者间相互制约又彼此授权,相互独立又彼此协同的有机统一关系。在实践上,全国各地也出现了不少农村基层民主的制度创新实践,最典型的莫过于1999年浙江台州温岭等地创造的“民主恳谈会”,如今演变为全省乡村公共事务民主决策的主要形式之一。大批的县、乡、村干部参加了民主恳谈等活动,面对面与农民群众商讨和决定村务大事。浙江一些县市还创造了诸如村务重大决策村民听证会等旨在鼓励村民直接参与地方公共事务管理的成功经验。(19)有学者在考察了浙江温岭“民主恳谈”模式后评价到,“民主恳谈会”初步证明了在中国构建政府与公民之间合作关系模式的可能性与可行性,它落实了公民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舒缓了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张力,使政府的管理低耗高效,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20)可见,“民主恳谈会”这一“民主合作制”的具体实践形式,实际上满足了国家治理和基层民主发展两个方面的需要。因此,有学者把民主合作制称为是国家和农民的“双赢”博弈关系。(21)

总的说来,民主合作制的核心内容有两个:一是表明了“民主”是农村基层政治发展的路径和方向,二是强调了“合作”是农村基层政治发展的动力机制和过程。我国转型期农村政治发展的核心就是要处理好国家与农民之间的民主与合作的关系,从而达到“以民主均衡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以法治保障稳定和安全、以权力合法化获取认同和合作”(22)。

三、民主合作制的实现路径

1.通过制度化来合理界定乡村各权力主体间的权责关系

通过制度建设合理界定乡村各权力主体间的权责关系是构建民主合作制的前提。在当前,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程中应主要处理好两对权力关系——“乡村关系”和村“两委”关系。

首先,要通过制度化合理界定“乡政”与“村治”的权限范围。“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23)制度具有角色定位、划定组织行为以及权利和义务边界的功能。通过完善制度合理界定“乡政”与“村治”的权限,就是要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划分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在分工中的“责任”规则以及二者权力边界,既要明确规定“乡政”对“村治”“指导、支持、帮助”的内容,也要明确规定“村治”对“乡政”的“协助”范围,在法治轨道上实现两种权力的对接和协调运行,实现农村公共权力体系内在张力的动态平衡。当然,仅靠规范性法律并不能保证“乡政”与“村治”的良性对接,任何一项完善的制度都应该由规范性制度安排和惩戒性制度安排两部分组成,国家要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乡镇行政权侵犯村民自治权,应承担什么责任,村民应当向那个部门寻求保护和救济。只有将规范性法律与惩戒性法律有机结合起来,才有利于形成二者之间优势互补的良性互动关系。

其次,通过制度化合理划分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权力边界。建立村“两委”分权合作的制度机制,合理分工、准确界定村委会与村党支委之间的村治权限,减少村“两委”组织摩擦,共同行使制度赋予的治村权。对于村党组织而言,应把注意力投向有关方向性、政策性、全局性问题上,以及协调村级各类组织之间的关系和搞好自身建设等方面,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而不具体干预村民自治范围内村委会依法进行的管理活动。对于村委会而言,作为村庄的“法人行动者”要依法接受村党支部的领导,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总之,只有将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活动及权责关系纳入法制化轨道,才能使两种权威按民主的“游戏规则”博弈、磨合。

2.通过体制改革强化乡镇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

当前乡镇政府除了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掌舵者和指导者之外,同时也是村庄公共产品的供给者。事实表明,农村公共服务的缺乏,造成了农民对于基层政府在情感上、思想上的疏离。因此,应强化乡镇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增强乡镇政府对农民的责任制,而作为回应,农民对基层政府合法性认同的增强,为民主层面的合作创造了可能。

然而,在“后税费改革时代”,乡镇政府面临严重的财政危机,在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方面的能力日益低下,据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的调查统计,全国的乡镇负债总额已超过2000亿元,全国负债乡镇占乡镇总数的84%。(24)为缓解财政压力,个别乡镇政府甚至克扣对村级的财政转移支付或应当给予的村级其他支出,势必影响农村民主发展和乡村社会稳定。因此,我们建议:第一,针对乡镇政府的财政危机,适度调整中央与地方,省与市、县与乡镇间的财政分配关系,加大中央和省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同时,对属于上级政府的事权下派给乡镇政府的,应遵循“谁派任务谁出钱”的原则,由下派任务的部门提供相应的财政支持,不得因乡镇由于“事权”、“财权”失衡而不得不加强对村庄资源的汲取,最终以损害农民利益为代价;第二,将乡镇政府转变为公共服务型政府,把服务于农民作为乡镇政府的主要职能,改革的总目标是让乡镇只有最基本的社会事务管理职能,这些功能通常包括国家对乡村社会必须履行的公共服务和管理职能,如加快发展农村社会文化教育事业、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田水利建设、维护乡村社会秩序等方面;第三,在明确职能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进乡镇机构改革,精简机构、裁剪冗员,逐步建立起一支服务高效、具有现代民主素质的乡镇干部队伍。

3.增强乡镇人大的民意“整合—表达”功能

乡镇人大是乡镇一级的最高权力机关,依法被赋予在该行政区域内保证法律实施和保障村民行使自治权利的职责。强化乡镇人大的民意“整合——表达”功能,对于提高乡镇党委权威,实现基层政府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的有机协调,促进农村基层民主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首先,拓展乡镇人大的民意基础。(1)设立专职人大代表,原则上规定乡镇党政干部不得兼任乡镇人大代表;(2)完善乡镇人大代表竞选机制,提高乡镇人大代表的民意基础和参政议政能力;(3)实现乡镇人大和村委会的良性对接,有学者认为,可以考虑从组织上将二者衔接起来,即规定,“村委会委员原则上应是乡镇人大的代表,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则是其当然代表,从而将村委会‘巧妙’地纳入国家权力系统内,使之由完全的‘体制外’力量变为一定程度的‘体制内’力量:一方面,作为乡镇人大代表的村委会成员,可以通过制度化的渠道在乡镇一级国家权力机关表达和体现村民的愿望和要求,使乡镇人大通过的各项决定更充分地反映广大村民的意愿;另一方面,乡镇人大对作为人大代表的村委会成员,又有一定的组织上的约束力,使之更主动、自觉、积极地协助乡镇人大的执行机关——乡镇政府开展工作,由此实现村委会与乡镇人大、政府的良性互动关系。”(25)该方案体现了村民、乡镇人大、乡镇政府间的既相互合作又彼此制约的良性互动关系,也是实践“民主合作制”的有效形式。

其次,健全乡镇人大的民意表达机制。(1)充分落实乡镇人大的财政预算权力和重大事务决策权,乡镇范围内重大事项的决策非经乡镇人大讨论和批准不得付诸实施;(2)加强人大在乡镇主要领导干部任命中的地位和作用,真正由乡镇人大选举监督乡镇政府主要领导;(3)延长乡镇人大的会期,将每年一次、一次一天会期改为每年一到二次、一次三天会期,并严格规定乡镇政府向人代会汇报的具体内容;(4)乡镇人大的表决一律实行票决制,以无记名投票取代当众举手或鼓掌通过,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电子投票系统以改善无记名投票的条件等等;(5)创设乡镇人大闭会期间的常设权力机关——乡镇人大常委会,明确规定乡镇人大常委会成员的产生、任期、人员组成、会议时间安排、职责权限等。

总之,发挥乡镇人大的民意“整合—表达”功能体现了乡镇政府与农民之间的契合,为国家与农民在制度层面上的合作铺架了桥梁,其对“民主合作制”的实现有重大意义。

4.构建村民参与上下联动的乡镇政府绩效评估机制

政府绩效评估体现的是民有、民享、民治的政治制度,其根本目的是使公民通过民主制度来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通过这样一种制度安排实现对政治与行政的整合,即实现对民主行政与效率行政的整合,在追求提高政府运作效率的同时促进社会公平。(26)显然,一个完善的政府绩效评估机制对于行政效率的提高、大众权利的保障、民主政治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当前我国上下级政府间往往采取了与目标责任制挂钩的绩效评估机制,这实际上是一种单边评估。而居于整个行政体系末梢的乡镇政府亦是如此,这实际上弱化了村庄或村民群众在乡村治理中的主体地位。因此,要改变村庄和村民群众不利的博弈地位,实现乡村社会对基层政权的制衡,必须改变这种单边绩效评估机制,构建上下联动的绩效评估机制,实现由村民群众和县以上政府共同评估。主要包括:第一,县以上政府在制定乡村发展指标时,在充分贯彻中央政策精神时,还应从乡村实际出发,考虑乡镇政府的意见和要求,同时由于这些考核指标大多要落实到每个村民,因此县以上政府应充分听取村民群众的意见,制定各方信服的社会发展指标;第二,强化乡镇人大在乡镇干部绩效考核中的作用,将自上而下的考核与自下而上的考核结合起来。考核的依据既有指标完成情况,又有对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和群众公论,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乡镇政府官员的奖惩、升迁等等;第三,乡镇政府和村庄共同开展一些群众性的评议活动、村治实施经验交流活动等,通过形式多样的群众性绩效评估活动,增进互动双方之间的了解和沟通。

5.培育和发展农民合作组织以促进乡村社会内生力量的形成

依据“国家—社会”分析理论:政治现代化的实现不仅需要国家上层建筑的突破和变革,而且有赖于国家之外的一个自主性社会的形成及其支持。(27)从乡村基层的社会转型来看,乡村组织基础的壮大,意味着乡村社会的成熟和社会力量的生长。因此,通过建立各种合作组织将业已分化的农民组织起来,其不仅可以成为向政府和社会反映成员的政治、经济要求,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和政治关系,参与政治对话的经常性机构。另外,在当前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过程中,农民合作组织还可以承担政府转移的部分社会职能,将有力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和治理成本的降低。

由于农民分散性特点,以及农村社会稳定的基础性地位,国家应在农民组织化过程中发挥积极的推动与引导作用。我们建议:第一,加快法制建设,确立农村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和活动方式,为农民组织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第二,加强政府在资金、政策、信息上对农村社会组织的扶植;第三,政府要引导和帮助建立一批比较规范的农村社会组织,以便产生示范效应。然而,在农民合作组织成立后,如何与村党支部、村委会、村民代表大会等正式组织协调关系,参与村庄重大事务的决策?如何将党的领导、民主和法治结合起来,形成农民合作组织发展和运作的良好体制框架,防止农民合作组织异化?农民合作组织内部关系如何处理?等等。这些都是需要我们进一步解答的问题。总之,农村自主性政治空间成长的道路仍然漫长。

概言之,民主合作制的发展和完善是一个双向“形塑”的过程:一方面,涉及对国家权力的完善,通过制度建设规范国家权力进入乡村社会的方式,使其对农民更加负责;另一方面,涉及对乡村社会自主性的培育,提高民众的民主参与能力和水平,最终达到国家与乡村社会的良性互动,共同推动农村基层民主发展。

注释:

①《江泽民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210页。

②本文的乡镇行政包括乡镇党委与乡镇政府,在当前中国农村政治建设的实践中,乡镇党委与乡镇政府总是合为一体的。

③景跃进:《村民自治与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之路》,载《天津社会科学》2002年第1期。

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93页。

⑤《列宁全集》第4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361页。

⑥《列宁全集》第4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367页。

⑦《毛泽东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809页。

⑧《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87页。

⑨《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第347页。

⑩罗伯特·达尔:《论民主》,李柏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112页。

(11)林尚立:《协商政治:对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一种思考》,载《学术月刊》2003年第4期。

(12)陆学艺:《“三农论”——当代中国农业、农村、农民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393页。

(13)塞缪尔·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李盛平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8年,第59-78页。

(14)塞缪尔·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李盛平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8年,第4-5页。

(15)戴维·赫尔德:《民主的模式》,燕继荣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第396页。

(16)吴毅:《村民自治的成长:国家进入与社区内生——对全国村民自治第一村及所在县的个案分析》,载《政治学研究》1998年第3期。

(17)村庄社会关联度即指在村庄中具体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程度,或在维护村庄秩序的过程中村民之间所可能结成的一致行动能力。参见贺雪峰、仝志辉:《论村庄社会关联——兼论村庄秩序的社会基础》,载《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3期。

(18)董建萍:《村民自治与乡村政治变迁》,载《岭南学刊》2001年第6期。

(19)胡振:《民主政治的新探索——“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浙江的实践”系列报道之四》,《浙江日报》2002年10月14日。

(20)徐家良:《民主合作制:政府与公民间的双赢博弈》,载《浙江社会科学》2003年第1期。

(21)景跃进:《行政民主:意义与局限——温岭“民主恳谈会”的启示》,载《浙江社会科学》2003年第1期。

(22)邓伟志:《政治资源配置问题简论》,载《新华文摘》2000年第2期。

(23)D·C·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杭行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第3页。

(24)《国务院专家:八成以上乡镇负债总额超过2000亿》,《第一财经日报》2006年9月4日。

(25)金太军、董磊明:《近年来的中国农村政治研究》,载《政治学研究》1999年第4期。

(26)王绍光:《安邦之道:国家转型的目标与途径》,北京:三联书店,2007年,第53页。

(27)邓正来:《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第4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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