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数字图书馆规划的发展过程及版权问题分析_数字图书馆论文

Google数字图书馆规划的发展过程及版权问题分析_数字图书馆论文

谷歌数字图书馆计划发展历程与版权问题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版权问题论文,发展历程论文,数字图书馆论文,计划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谷歌自实施数字图书馆计划(在其不同发展阶段分别称为Google Books、Google Print、Google Book Search)以来,版权争议风波迭起,美国作家协会与出版商协会的诉讼打开了谷歌诉讼闸门,谷歌为此推出的和解协议竟出乎意料的引起了新一轮纷争。数字图书馆计划在“欧洲之旅”中连连受挫,遭遇德、法版权人的强烈抗议,不同的是德、法两国从保护文化遗产的视角出发,着手实施本国数字图书馆计划以对抗谷歌行业垄断与文化霸权。而在我国,随着国际复制权组织的维权通知单的到来,这场版权之争的“战火”也燃到了中国。我国版权人则将希望寄于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希望通过这一组织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表达自己的声音,也希望这一组织能在新一轮版权规则制定中为我国版权人争得一席之地。数字图书馆计划不仅为图书行业未来发展披上阴影,也让版权人感到担忧,更令版权立法开始反思,“旨在保护印刷出版物的版权法在这个数字时代是否仍然可行”。本文将对谷歌数字图书馆计划进行回顾,阐述其目的,并对谷歌数字图书馆计划涉及的版权问题进行分析。

1 谷歌数字图书馆计划回顾

谷歌数字图书馆计划由合作商计划与图书馆计划两部分构成。

合作商计划中,谷歌通过版权人授权,扫描图书全文存于检索数据库中,用户进行文献检索时,谷歌将显示相关书目、文本链接信息作为检索回应,通过链接用户可阅读包含检索词的本页信息及前后几页信息,可直接从书商、出版商处购买图书或浏览出版社网站。另外,若出版商同意在其图书页面中显示广告则可分享广告收入,出版商退出该计划的时间自定。由于该计划完全依照版权人自愿原则,故不涉及版权问题。而在图书馆计划中,谷歌将扫描图书馆馆藏资源存于数据库中,用户可浏览公共领域图书全文[1],而对版权图书用户只能浏览文本中与检索词有关的一些片段,无论这检索术语在文本中出现多少次,只能为用户提供规定数量的片段,对词典类工具书不提供片段,原因是片段可能对纸质辞书市场造成损害。为鼓励图书馆参与此计划,提供图书的图书馆可得到相应图书的数字副本,但可怎样处理副本并未给予明确说明[2]。

谷歌联合创始人拉里·佩奇(Larry Page)曾于11年前提出将所有书籍数字化的建议,而谷歌那时羽翼尚未丰满,这被视为狂妄自大的行为,无法吸引人们加入。2004年10月Google Books诞生,剑桥大学等15家出版社首先宣布加入该计划。同年12月,谷歌宣布Google Print计划,与哈佛大学、密歇根大学、牛津大学、斯坦福大学图书馆与纽约公立图书馆合作。2005年8月Google宣布opt-out策略,9月美国作家协会(AG)与美国出版商协会(AAP)对谷歌提起集体诉讼。2006年法国法国作家协会(SGDL)等团体以“谷歌在其网站中使作品可读而获取广告收入,未向作者和出版社支付报酬”为由起诉谷歌侵犯版权。2008年10月AG、AAP同谷歌达成庭外和解,并于2009年2月18日举行了和解协议公平听证会。2009年12月19法国巴黎民事法院下达了谷歌侵犯版权的判决,裁定谷歌支付30万欧元赔偿金,并禁止其图书数字化。

国际复制权组织(IFRRO)秘书长奥拉夫发函于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请求协助发放维护谷歌数字图书馆侵权事件中中国文字著作权人权益的通知,中国著作权人自此开始了维权之旅。2009年10月23日,中国作家棉棉对谷歌提起诉讼,11月18日中国作协向谷歌发出维权通告,12月30日谷歌公司代表在邮件中向中国作协表达歉意,2010年1月12口谷歌提交正式道歉声明。而“谷歌图书馆计划中的一连串事件可理解为,谷歌为实现图书数字化而努力避免大量资金投入,首先,谷歌为版权持有者提供一系列选择,最主要为‘opt out’,谷歌希望借此避免花费大量资金用于寻找不反对数字化的版权人及承担版权责任;其次,当版权人反对第一种途径提起侵权诉讼时,谷歌希望依靠《版权法》合理使用条款为其行为辩护;最后,由于诉讼结果不可预知,此时合理使用条款可能会限制其服务,谷歌便与出版商、作者缔结了涉及全部群体的和解协议”[3]。

2 谷歌数字图书馆计划的目的

谷歌因知识产权经验不足而面临四面楚歌困境,对此谷歌使尽浑身法术,不得不用霸权来解决,这进一步将谷歌推至风口浪尖。面对这样的社会压力与经济挑战,谷歌毅然实施此计划,其目的昭然若揭。

2.1 文化利益目的

自造纸术发明至今,存于世的图书数量已不能用数字来衡量,我们仍觉匮乏的原因在于这些书被存于世界各个角落,图书查找受到地域与时间限制。其次,伴随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知识更新速度加快,图书数量与日俱增,这也为读者寻找图书带来闲扰。仍具使用价值的孤本书与绝版书由于不再出版或销售,其受众渐渐减少,使用价值逐渐减退;历史遗留下来的珍稀之作受纸张寿命的影响而面临消亡,多藏于图书馆作为镇馆之宝而不外借,完全失去使用价值。这便造成了生活在知识海洋中的我们,找不到所需的书籍,而图书同样找不到其读者,图书平均利用率低于正常水平。

谷歌技术总裁谢尔盖·布林(Sergey Brin)在《一座永远的图书馆》中称“即使我们的文化遗产在世界一流的图书馆保存得完好无损,但如果不能让人们轻易读到,那也形同虚设。因此,谷歌的任务就是在保存、提供20世纪藏书的工作中发挥最重要作用。在切实尊重作者及出版商版权的同时,让读者更易查找图书,特别是那些通过其他任何方式都无法找到的”[4]。谷歌将书籍数字化后建立全文索引上传于网络,对信息进行编译后,索引数据库可将信息引至信息源,打破图书查找的地域限制。而图书数字化后则不需担心信息因纸张受损而丢失,信息保存年限被无限延长,传播速度加快,“谷歌正在调整人们收集信息的方式,调整为图书馆希望的方式”[5],以便真正实现阮冈纳赞的“为读者找书,为书找读者”的理想。“谷歌未经权利人许可便扫描书籍属于侵权行为,但从其经济角度来说,却有很大意义。如绝版书没有扫描的话,已不会再创造出新的价值,而谷歌让它们的价值得到了再次利用,基于这点确实是一件好事”[6]。

在某种意义上,谷歌承担了整合全球信息的使命,使趋于死亡的知识复活于网络,起到保存世界文化遗产的作用;将世界信息聚集于谷歌数据库,通过网络检索可实现信息公平获取,使世界信息共享不再遥远。而从谷歌自身而言,其世界文本Boolean搜索能力将可能彻底改变搜索孔学术。

2.2 经济利益目的

有人认为谷歌数字图书馆计划不能单从鼓励文化传播角度来看待,需对互联网商业模式有所了解,谷歌公益性的外衣不能掩盖其商业模式,“此图书馆非彼图书馆”。此项目可为谷歌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相比之下,那些拥有作品版权的人只能从该计划中分得很少一杯羹或什么都得不到[7]。不容否认,谷歌作为商业公司获取经济收入是其主要目的之一,但这也为版权人增加了经济收入。

谷歌数字图书馆计划中可直接获得经济收入的服务主要为订购与消费者购买服务。在订购服务中,谷歌为订购者建立订购数据库,持续订购机构可获得图书全文,根据订购协议谷歌将对订购机构内的图书获取人员进行限制。初始订购费由谷歌与版权登记处联合制定,类似产品与服务价格、订购数据库的图书可用范围、图书扫描质量与订购内容性质将作为费用制定的参考,而对订购费最具决定性作用的是使用者数量。若谷歌与订购机构对初始订购费不能达成共识,将采取讨论方式解决此问题,若谷歌与注册登记处对初始订购费不能达成共识,将由仲裁人决定。在谷歌消费者购买服务中,消费者可购买网络永久有权使用的图书全文,根据默许原则消费者亦可购买绝版图书,但不提供在版图书销售,除非在版图书版权人“选择加入”(opt in)此计划。谷歌设定的初始图书价格为1.99-29.99美元(80%图书降10美元),在销售中图书价格将根据销售情况进行调整,版权人有权令谷歌对其书收取不同的费用,包括免费[3]。此外,在图书页面中显示广告或提供其他增值服务则为另一收入途径。

谷歌将图书分为受版权保护的再版书、受版权保护的绝版书与不受版权保护图书3类,前两类图书谷歌为用户提供“预览”与“购买”模式,用户通过检索查询后,可看到检索词周围的几句,若想阅读全文需向谷歌付一定费用或直接购买。而不受版权保护的图书经检索后便可阅读全文。其中,谷歌通过与合作商之间达成合作协议而共同分享此部分所获得的广告收入,谷歌为合作商创建图书销售链接,在图书显示页面中显示图书零售商网站或合作商自选的网站链接,合作商不需为此向谷歌付费。而在图书馆计划中,谷歌依靠和解协议获得图书馆中图书的版权,一次性支付版权人60美元的版权使用费后,与版权人分享此部分图书获得的一切收入。谷歌要求1923年后出版的图书版权人对图书版权进行注册登记,注册登记版权的版权人可获得不同形式的补偿,2009年5月5日前扫描的图书每本可获得60-300美元补偿。谷歌在注册处投入4500万美元用于补偿2010年1月5日前注册的版权人,每位版权人可获得的资金量由注册数量决定。其次,谷歌将63%的广告、订阅、图书销售收入由注册处分发给版权人。若谷歌计划收入充足,将付给注册登记的版权人每人200美元。另外,注册处根据用户使用图书的次数付给版权人相应的使用费,对未注册版权图书则保留5年的契约金(版权人5年内未注册所有权),在扣除这部分图书运营资金后,剩余部分将分给已注册的版权人及捐助慈善机构[3]。1923年以前出版的图书谷歌则不需承担任何费用便可享有这部分产生的所有经济收入。

总之,谷歌数字图书馆计划运营所需资金由谷歌独立支持,完全不依靠政府拨款,其公益性已减退。虽然,获取经济收入是谷歌的目的,但也为世界文化事业作出了贡献,从长远来看,保存世界文化遗产的意义远超于经济收入,只是其行为方式超出了现有的法律与伦理,尤其是版权法网。

3 谷歌数字图书馆计划中的版权问题分析

谷歌希望通过数字图书馆计划建立世界最大的数字图书馆,使全世界图书可被检索,尽管这一计划意义非凡,但其行为却与版权法相抵触,与正常版权伦理不符,这使得谷歌连连碰壁,不断引起版权诉讼。诸如图书全文复制是否属于合理使用、opt-out责任转移、和解协议使版权人与谷歌达成版权共识,这些均由版权所引起,而合理使用问题与和解协议征得法院通过都须谷歌亟待解决。

3.1 合理使用

谷歌数字图书馆计划中可引起版权问题的有:(1)谷歌将图书全文复制收入其数据库中;(2)作为检索回应,谷歌向用户显示其数据库文本中的几句,因显示数量是“最低限”的(de minimis),此行为可能不会引起侵权责任;(3)谷歌为提供图书复制的图书馆提供复制后的数字图书,将图书全文复制收入谷歌数据库是诉讼的焦点[3]。版权法为版权人与版权获得者保留了一定的绝对权利,这便是(1)复制作品与传播复制作品;(2)根据版权作品衍生新作品;(3)在公共场合展示与表演作品。在版权诉讼中,版权人证明侵权已发生,只需出示“作品的版权所有权”与“作品原件被复制”便可,复制可发生在不同媒介上,只要内容被固定下来可与他人交流。若满足以上两个条件便属于侵权,而侵权责任免除仅在侵权人提供合理抗辩时[8]。据此,谷歌复制图书全文已属侵权,但在诉讼中谷歌认为自己应受合理使用保护。虽然“合理使用的终极测试是,通过允许使用而非禁止使用,促进科学与有用艺术进步的版权法目的是否被更好的体现”[9]。但任何有社会价值的侵权都给予免除是对合理使用的普遍误解。

合理使用是美国特有的术语,在1976年编入法典之前称为法官判决(judge-made)权,后发展成为保护第一修正案价值维持版权法的法制写入美国《版权法》107条款,在107条款给定了判定合理使用的要素:(1)使用目的与性质,包括商业使用或非盈利教育使用;(2)版权作品性质;(3)作为版权作品不可分割的使用部分的数量与实体;(4)使用对版权作品潜在市场与价值的影响。从使用目的与性质看,谷歌数字图书馆计划出于商业目的,虽不具开发性,却通过出售数据库中的部分扫描副本获利。谷歌搜索引擎回复用户检索提问时,无论其显示是复制全文还是其中几句均可替代原始图书,准确地说,可取得用户对图书的关注;对于作品性质,美国第九巡回法院认为“创作性作品较事实性作品更接近版权保护的核心”,未发表作品较已发表作品更能受到版权法的保护,原因是已发表作品因艺术表达的第一次显现已发生,增强了合理使用的可能性,谷歌图书数字化时对此并未加以区分;谷歌搜索引擎使书中任何词与章节均可被检索,允许用户动态定义关键词追溯原文,使使用部分的性质不可预知数量无法计量;谷歌为用户提供的订阅与消费者购买服务必定对图书市场造成影响,此外,该计划有形成行业垄断的危险。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谷歌图书数字化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应受到法律制裁,并给予版权人经济补偿。

3.2 “opt-out”策略分析

谷歌数字图书馆计划为回应美国出版商协会、作家协会的指责而推出opt-out策略,即出版商或作者不想谷歌扫描其图书,须向谷歌提供图书名单,谷歌将尊重其请求。版权人(包括非美国版权人)可在2009年9月4日前从图书馆计划中退出,若在此日后未退出则认为同意加入该计划,谷歌不给子索赔,且版权人不能在美国对谷歌提起诉讼。而如果版权人选择退出,则可向谷歌索求版权赔偿,其书将不被谷歌收录,亦不分享服务收入,但退出图书馆计划的版权人仍可参与合作商计划。据此,谷歌为版权人提供了3种选择,即参与合作商计划,分享作品显示获得的收入;参与图书馆计划,许可谷歌扫描其图书,并显示图书片段以回应用户的检索提问;退出图书馆计划,谷歌不对其图书进行扫描[10]。

谷歌opt-out策略实质上与版权法相违,将作品复制与传播须获得版权人许可的责任转移到了版权人身上,版权人成为责任主体要求谷歌停止其行为,这引起新一轮的争议高潮。但谷歌认为,尽管没有获得许可,其图书馆计划仍然遵守版权法,并相信这种版权策略适用于谷歌数字图书馆计划,原因在于谷歌扫描的图书80%以上具有版权,若扫描、数字化每本印刷作品前均获得版权人许可实难操作,对谷歌来说这是件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且会产生大量寻找版权人费用,若找到版权人却得不到许可,对谷歌来说实为一种资金浪费。而针对“orphan”作品或很难找到作者的作品,谷歌将遇到更大的麻烦,谷歌将不能实现“任何人可检索到世界上所有图书内容”的目标。故谷歌推出opt-out策略,以解决谷歌寻找版权人的难题,相对而言,版权人退出该计划的花费远低于谷歌寻求许可的花费,且作者与出版商对谁有授予权利比谷歌更清楚。另外保存于谷歌数据库中的复制全文对用户来说是永久不可获得的,版权人可选择将自己的作品从谷歌搜索引擎中删除,这对版权人来说几乎没有损失。

另外,版权人担心,如果其他搜索引擎也以“opt out”策略从事大量数字化计划,版权人将面临一次又一次的opt-out,对版权人而言,这是一繁重过程,尤其是单一作者。而实质上,仅有少量搜索引擎公司拥有从事这样宏伟数字化工程的资源,即使会出现许多专业索引,可包含一切图书的也很小。假若这在未来成为的问题,类似于作家协会这样的团体会主张“optout”注册登记[3],故版权人不必为此担忧。

3.3 和解协议

2008年谷歌专门针对版权诉讼而推出和解协议,这让大众看到了谷歌的努力,只是这种努力在版权人看来似乎并不够,有人认为此协议是对国际公约的漠视,“作品或部分作品在网络中可获取需在作品被利用之前获得版权人授权,此规则适用于一切版权作品,与作品种类无关,与作品是否在版、绝版或孤儿书无关。谷歌和解协议虽然得到了法院支持,但不能阻止其触犯版权法与国际公约的可能。依据美国程序规则,希望保护版权的版权人需在一定时间内采取措施这可以理解,而依据国际公约这则不被允许”[11]。新和解协议缩小了适用国的范围,这使得其他国家看不清谷歌侵权事件在本国的命运,也对谷歌数字图书馆计划可能产生文化霸权而担忧,德国书商和出版商协会主席Gottfried Honnefelder认为:“新的和解协议将加强英语在全球的统治地位。虽然谷歌新的协议采纳了原有协议侵犯了德国版权法的建议,但新协议将使非英语国家被排除在市场以外”[12]。谷歌似乎正在引导一场知识领域的圈地运动,对纸质图书馆构成威胁,“谷歌以知识私有化将图书馆封存,作为公共财产的知识对其获取收取费用,而费用却成为使用权购买人的私人财产。这场圈地运动剥夺了市民与图书馆员分享可用知识的共有权利与共同继承文明的共有权利”[13]。

相比之下,美国出版商协会主席理查德·萨尔诺夫(Richard Sarnoff)对此却有较为积极的看法:“此次历史性和解能使每个人都受益。在我们看来,该协议为受版权保护材料在快速数字化世界中的使用而建立了具有革新意义的架构。它可以让读者在更广的范围内访问大量难以查找的图书,并通过创建向版权持有者提供控制权和选择权这种富有吸引力的商业模式,从而让出版团体获利”[14]。谷歌和解协议创立的“图书版权登记簿”(book srights registry),对版权人现身具有鼓励作用,其他项目将能够方便地获得许可。虽然新项目不会立即对无人认领的作品享有同等权利,但至少这个协议为类似诉讼的和解提供了方向,而且它将成为“孤儿书”的立法先驱,谷歌一直并将继续为此提供支持。

4 结语

谷歌数字图书馆计划在信息共享和知识产权保护之间有着博弈和较量,尽管现在对谷歌数字图书馆计划给予任何定论都为时尚早,但此计划将对图书馆事业产生巨大影响已毋庸置疑,此计划的任何新动态都牵动着全球版权人的利益,若谷歌成功,最终可能会因此而产生世界版权法律体系新规则,若谷歌失败了则为其他及未来数字化事业提供参考经验。

收稿日期:2010-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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