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新的监管标准促进银行业发展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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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形势对银行业提出新的挑战

党的十六大以来,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领导下,我国银行业始终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体制机制改革不断深化,已取得阶段性成效。一方面,机构改革全面推进。特别是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全部完成,农村信用社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并由此带动其他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发展的稳步推进。另一方面,内部管理全面加强。公司治理和内控机制不断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和有效银行监管建设取得重要进展。

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银行业风险得到有效化解,整体面貌焕然一新。主要体现在:第一,资产质量明显提高。主要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和比例从2002年年末的2.2万亿元和23.61%,持续下降到2011年年末的4000亿元和1%。第二,资本实力和资本充足水平显著提升。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从2003年年末的负值上升到2011年末的12.7%。第三,抗风险能力大为增强。商业银行拨备覆盖率从2002年年末的6%提高到2011年年末的278%。银行业金融机构利润从2002年的300多亿元,增加到2011年的1.25万亿元,资产回报率和资本回报率从2003年的0.1%和3%上升至2011年的1.2%和19.2%。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联合评估认为,中国银行体系可以承受一系列单体风险的冲击。然而,成绩永远属于过去。当前,在复杂的国内外形势下,我们必须知己知彼,保持清醒认识。

从国际上看,金融危机与欧债危机交织,至今仍在不断冲击全球经济的复苏进程,并暴露出欧美国家金融机构业务模式、风险管理以及金融监管存在的严重缺陷。国际金融监管组织以及各国监管当局都在认真汲取教训,大力推进监管改革,比较有代表性的包括巴塞尔委员会推出的巴塞尔协议Ⅲ一揽子国际监管安排,美国推出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英国推出的《金融监管方案:构建更强健体系》等,旨在建立更为严格的监管标准,加大审慎监管力度,维护金融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统计,截至2012年3月,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巴西、日本、新加坡、瑞士等国家先后公布巴塞尔协议Ⅲ实施草案,从而拉开各国改革序幕。“云开雾未散,柳暗待花明”。改革后的西方银行业未来将以何种方式参与国际竞争,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

从国内来看,“十二五”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相应对银行业科学布局和提升服务提出了更高要求。随着利率、汇率改革加快,风险形势将日趋复杂,对银行业风险管理提出新的挑战。同时,我国银行业本身也存在盲目追求规模、发展方式粗放问题,加快转型步伐已刻不容缓。

迎接国际竞争、应对国内挑战,中国银行业唯有锐意改革,求新图变,才能支持实体经济,化解风险矛盾,实现可持续发展。作为其中一项重要手段,银监会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最新成果,出台《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并将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2018年底前全面达标。这是银行监管和改革迈出的极为重要的一步,具有里程碑意义。

深刻认识新监管标准的积极意义

2010年12月发布的巴塞尔协议Ⅲ,既延续了巴塞尔协议Ⅰ和巴塞尔协议Ⅱ以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又超越了传统资本监管框架,确立了银行资本监管新标杆和新高度。作为中国版本的巴塞尔协议Ⅲ,主要是通过对国内现行监管制度的全方位修订,构建适度前瞻、反映国情、与国际接轨的监管新框架,着力提升监管效率,着力推动银行发展转型,着力服务实体经济。

一是有助于提升商业银行风险管控能力。新监管标准的实施,以巴塞尔协议三大支柱为主线,以资本管理为抓手,在公司治理、资本规划、风险评估、监测报告、系统建设、信息披露等诸多方面,均对商业银行提出更多、更新和更高的监管要求,为全面提升风险管理水平提供了政策导向。与此同时,新监管标准要求商业银行流动性资产足以应对未来30日重大压力冲击,注重提高短期流动性风险抵御能力;鼓励商业银行以更加稳定的资金来源支持业务发展,注重提高长期流动性风险应对能力;要求持续开展流动性压力测试,认真做好应急预案和资金储备。也就是说,按照微观审慎与宏观审慎有机结合、资本质量和资本数量同等重要、资本监管与流动性监管统筹兼顾的监管理念,新的监管标准正在推动商业银行朝着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协调平衡方向发展。

二是有助于引导商业银行转变发展方式。一方面,继续依靠信贷高速增长的盈利模式已经难以为继。2008年以来,我国银行信贷每年都以近8万亿元甚至更大规模的速度递增,即使以12%较低的信贷增速来测算,目前60万亿元的银行信贷也将在10年后达到186万亿元,资本补充的压力难以想象。另一方面,新的监管标准根据不同的业务结构和风险水平提出不同的资本要求,鼓励商业银行通过优化业务结构,加强金融创新,完善金融服务,巩固客户基础,最大限度降低资本消耗,实现风险调整后资本收益的最大化。

三是有助于促进商业银行支持实体经济。这次国际金融危机之所以发生、蔓延、深化,原因之一就是金融在快速发展的同时脱离实体经济,必须给予高度重视。一方面,新监管标准的制定已经充分考虑银行主导型金融对信贷增长的路径依赖。在实践操作中,银监会经过反复定量测算和影响分析,综合评估权衡多种方案利弊,充分利用自由裁量权,确定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计算方法和过渡期安排,总体上达到了国际标准,同时尽量避免了监管要求过高影响银行体系信贷供给能力,制约经济增长。另一方面,新监管标准下调了小企业和个人贷款风险权重。根据国内企业划分最新规定以及国内银行信贷实践,银监会将对符合标准的小微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从原规定的100%下调至75%,将住房抵押贷款以外的个人贷款风险权重也设定为75%,并将符合标准的信用卡授信额度的转换系数确定为20%,引导商业银行不断优化小企业融资环境,积极开展零售业务。

以新监管标准推动银行业持续发展

新监管标准是推动中国银行业持续发展的重要抓手。然而实施过程可能并非一帆风顺,还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和挑战。比如,实施涉及理念思路更新、信息技术升级、业务流程改造、经营模式调整等方方面面。对此,必须要有充分认识和正确估量,坚持从大局出发,扎实细致打好基础,确保顺利实施。

一是统一思想认识。2010年11月,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首尔峰会批准了巴塞尔委员会起草的巴塞尔协议Ⅲ,要求各成员国从2013年开始实施,2019年前全面达标。此后,G20戛纳峰会又要求各成员国带头实施国际新监管标准,并建立国别评估机制。作为G20、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委员会的正式成员,我国加快实施银行业新监管标准,既是履行国际义务的应有之义,也是扩大我国在国际金融治理中话语权的重要举措,同时也为大型银行实施国际化经营战略创造了条件。为此,银监会将进一步加强对新监管标准实施工作的宣传、解释和培训,认真总结实施过程中反映的问题,并作为进一步完善与修订的重要参考和依据。同时,督促商业银行董事会、高管层统一思想,从我做起,正确决策,切实执行,并按照全员、全面、全程原则,逐步扫除认识偏差,由上至下牢固树立资本有偿使用意识,在审慎经营的前提下拓展业务、创造效益。

二是加快业务转型。国家“十二五”规划的正式发布以及新监管标准的最新出台,都为我国银行业未来发展和转型描绘了蓝图。银监会将以此为契机,督促商业银行以收入结构多元化、服务手段电子化为目标,坚持走专业化和特色化发展道路,将资源向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产品倾斜,切实改变传统的重数量轻质量、重规模轻结构、重速度轻管理的外延粗放经营方式,朝着资本消耗低、价值增长快、服务能力高、风险控制强的方向迈进,努力打造集约化经营、内涵式发展的经营管理体系,解决银行业发展过度依赖存贷款规模,资本补充单纯依靠股市频繁融资的发展模式。

三是夯实实施基础。新监管标准的实施离不开大量基础性工作的开展。为此,银监会将督促商业银行结合自身特点,完善风险治理组织架构,进一步明确董事会、高管层、首席风险官、风险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条线的角色和职能,建立健全资本评估程序,确保资本充分覆盖各类风险。强化数据基础,加快解决银行业长期存在的数据缺失、质量不高问题。注重IT系统建设,为风险政策制定和实施、风险计量工具运用及优化奠定基础。开发推广新型风险计量工具,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计量准确性,使风险限额、经济资本、产品定价、绩效考核等各种管理手段与银行风险更匹配,相互衔接更紧密。

四是缓解市场压力。随着监管标准日趋严格,银行风险资产的快速增长直接产生了大量的资本需求。由于缺乏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对于外源性一级资本的补充,只能通过普通股融资的方式进行,对我国资本市场形成一定压力。为此,银监会将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充分兼顾银行资本补充需求、市场发展状况,合理安排资本工具创新试点,在督促商业银行建立以内部资本为主的资本补充机制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发行其他一级资本工具,争取解决合格二级资本工具发行面临的障碍,提升银行损失吸收能力。

五是注重实施评估。新监管标准实施意义重大,但也是一个需要经历考验和不断完善的制度体系。为此,银监会将继续把商业银行实施工作进展纳入日常监管,对各行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实施不力者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同时,持续监测商业银行各类监管指标水平及变化趋势,深入评估新监管标准实施对银行经营、信贷投放以及对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督促商业银行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分析政策效应及存在问题,配合做好新监管标准的完善和修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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