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共同心理素质”的思考_心理素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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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得10年前,当我最初见到前苏联民族学界对斯大林所提出的民族定义进行批评,特别是其中关于斯大林提出的:“表现于共同的民族文化特点上的共同心理素质”,“只能给民族定义造成一团迷雾,不会带来别的”这一观点时,①认为这种论断有失于太绝对和武断,很难令人接受。但多年来经过认真思考,方觉得自己当初是深陷迷雾而不觉得迷雾的存在。上述观点则是有一定道理,需要认真加以思考和研究的。

长期以来,民族学界存在的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是,“民族心理素质”、“民族意识”、“民族性格”、“民族觉悟”、“民族心理”、“民族感情”这样一些词义相近又不完全相同的概念经常混用,弄得人们常常无所适从。那么斯大林所说的民族定义中的第四个特征“共同心理素质”究竟指的是会什么?多年来我们一直在捉摸这个“很难捉摸的概念”②,捉摸来,捉摸去,概括起来不外乎两种看法:

一种是,民族共同心理素质=民族性格=民族心理=民族意识=民族感情,这种观点我们可称其为“等同说”;另一种是,民族共同心理素质不等同于民族性格、民族心理,民族意识、民族感情,但包容了这些内容,甚至还可以包容更多的内容,这种观点我们可称其为“包容说”。

前一种观点集中表现在权威性的《中国大百科全书·民族卷》和一些民族理论教材中,因而在我国民族学界为大多数学者所认可。

后一种观点主要见于熊锡元、何叔涛、彭英明同志的一些论文中。熊锡元、彭英明同志在文章中作了充分发挥,何叔涛同志还在文中以图表加以形象显示。③

现在的问题是,虽然后一种观点无论从语义学、逻辑学、还是系统论都可并不费力地驳倒前一种观点,但后一种观点即“包容说”本身也遇到了强有力的挑战。如前苏联著名民族学家刘克甫先生就向熊锡元先生提出了这样的看法:“有没有必要把根本不相干的民族性格与民族自识性(或民族自我意识)非得要放在一起,非得在要将二者说成为第三者(即心理素质——笔者注)之‘组成部分’?以我看来,并无此必要。”④

贺国安同志在他的《斯大林民族理论模式驳议——民族谈话录之一》中则更加直截了当地指出:“把共同心理素质与自我意识划等号是没有根据的,说前者包括后者是后人的发挥”。⑤把“等同说”和“包容说”都不同程度地否定了。

这样,就促使我们进一步思考,民族构成要素中,精神文化方面的内容究竟有哪些,它们之间倒底是什么关系。能否用一个诸如“共同心理素质”之类的约定俗成的概念或者别的概念将民族性格、感情、自我意识等民族构成中精神方面诸多内容概括进去,或者像刘克甫先生所说中的。“有没有这种必要”?当然,这离不开对“等同说”和“包容说”的追根溯源。

对“等同说”、“包容说”的追根溯源我们又要回到斯大林的《马克思主义与民族问题》这篇论著来,斯大林关于共同心理素质的论述主要集中在以下这段文字里:

“还心须注意到结合成一个民族的人们在精神面貌上的特点。各个民族之所以不同,不仅在于它们的生活条件不同,而且在于表现在民族文化特点方面的精神面貌不同。英吉利、北美利坚和爱尔兰虽然操着同一种语言,但终究是三个不同的民族,他们历代因生存条件不同而形成的特殊的心理素质,在这一点上是起了不小的作用的。

当然,心理素质本身,或者像人们所说的‘民族性格’本身,在旁观者看来是一种不可捉摸的东西,但它既然表现在一个民族的共同文化的特点上,它就是可以捉摸而不应忽视的东西了。

不用说,‘民族性格’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生活条件变化的,但它既然存在于每个一定的时期内,它就要在民族面貌上打上自己的烙印。

总之,表现在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是民族的特征之一。”⑥

从以上引文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在斯大林那里“结合成一个民族的人们的精神形态上的特点”、“表现在民族文化特点上的精神形态”、“因生存条件不同而形成的特殊的心理素质”、“民族性格”、“表现在共同文化上的心理素质”指的都是一回事,或者如同贺国安同志所说“斯大林本人对它的解释也相当含糊”。⑦因此,将民族心理素质、精神形态上的特点、民族性格搅在一起的首先是斯大林本人。“等同说”也首先源于斯大林。

但是无论如何,在斯大林的文章中却是始终不见“民族自我意识”、“民族属性觉悟”、“民族自我识性”、“民族认同感”这一类概念的,也很少提到民族感情问题。也就是说,斯大林在其文章中对民族自我意识这一民族构成中精神文化方面诸要素中最重要最核心的内容是视而不见的,而这恰恰是斯大林民族定义最大的缺陷之一。所以将民族自我意识和民族感情也等同或归属于共同心理素质,这的确是后人的思想。

首先将民族自我意识与共同心理素质相提并论,并且对“等同说”和“包容说”都产生极大影响的是是费孝通先生在《并于我国的民族识别问题》一文中所说的这段名言:“我们认为首先要认清这个要素的核心是民族共同心理素质。用一句比较容易理解的话来说,是同一民族的人感觉到大家是属于一个人们共同体的自己人的这种心理。”⑧尽管在这段话中费老只字未提“民族自我意识”一词,仅在文章的最后一部分提到民族识别中要尊重本民族的意愿,但是费老文章一发表,这句话就被国内外学术界作为对民族自我意识的最通俗、最精彩、最权威的解释和表述。显然,从费老的整段话来看,他的确把共同心理素质和自我意识等同起来了,但仔细推敲,“同一民族的人感觉到大家是属于一个人们共同体的自己人的这种心理”又的的确确和斯大林所说的“民族性格”、“表现在民族文化特点上的精神状态”不是一回事,这种“自己人”的认同心理也与共同文化特点没有什么直接的联系。

于是又涉及第二个大问题,即共同文化特点如何反映这种“自己人”的认同心理即自我意识呢?很显然,民族文化反映民族的性格、风格、感情是显而易见的,但如果把民族性格正确地理解为一个民族的绝大多数成员在心理、思维、行为三方面不同于其他民族的共同特点,那么,这种民族性格并不局限于民族文化,而可以说是表现于民族物质文化的所有方面。而在斯大林那里,民族的共同文化(语言除外)并没有被当作民族的重要特征和要素,而仅仅是作为民族性格赖以表现的形式而已。可是在民族的区分和识别当中,以至在民族的形成和发展当中,民族的共同历史文化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斯大林明显地忽视了这一点,确实令人不可思议,这是斯大林民族定义的又一大缺陷。将民族共同文化作为民族特征和基本要素来看待,并加以重视,也同样是背离了斯大林的原意,同样是除斯大林之外的其他中外学者的思想。

不把民族文化作为民族特征和基本要素,而仅作为民族性格的体现者,但又不包括民族自我意识这一由民族各个要素总和派生而成的核心内容,这样一拨开“迷雾”,斯大林提出的“共同心理素质”的概念,便只剩下了“民族性格”这么一点少得可怜而且并不十分重要的内容了。其提出的民族定义也就可以简单地表述为“民族是历史上形成的具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和共同性格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这样的定义且不说它缺乏条件、要素、区分特征的层次分析和因果联系,仅就排斥了民族构成要素中精神文化方面的绝大部分内容,而且是基本的内容,也就不能说是科学的、完整的民族定义了。

然而,斯大林的民族定义之所以能够占据中国理论界60多年,受到高度评价,也同样与“共同心理素质”这一概念的迷感性和模糊性分不开的。这团“迷雾”不仅放射出耀眼的光芒,使人睁不开眼睛,而且也为学术界争论提供了英雄的“用武之地”。“等同说”与“包容说”之争就是典型的实例。

怎样将民族自我意识(“自己人”的认同心理)与民族性格、民族共同文化有机地必然地联系在一起呢?费孝通先生在其上述文章中作了如下的补充说明:“一个民族的共同心理,在不同时间、不同场合可以有深浅强弱的不同。为了加强团结,一个民族总是要设法巩固其共同心理。它总是要强调一些有别于其他民族的风俗习惯、生活方式上的特点,赋于强烈的感情,把它升华为代表这个民族的标志;还常常把从长期共同生活中创造出来喜闻乐见的风格加以渲染宣扬,提高成为民族形式,并且进行艺术加工,使人一望而知这是某某民族的东西,也就是所谓民族风格。这些其实都是民族共同心理素质的表现。并且起着维持和巩固其成为一体的作用。我们认为,这就是上面所引斯大林民族定义中关于这个要素上所说的‘表现于共同文化上’这几个字的意义。”⑨

费老用自己的学术观点阐述了中国学术界对斯大林民族定义中第四个特征的理解和解释,但这种理解和解释实际上涉及到对民族构成中精神文化诸要素相互关系及其与民族共同体互动作用的科学研究,因而已经是对斯大林民族理论的突破、改造和创所,甚至可以说和斯大林的原意相去甚远而另辟蹊径了。其他一些学者对斯大林民族定义的解释也有与此相类似之处。这种客观的矛盾现象必然会引发出其他一些学术观点上的矛盾和争论,“等同说”和“包容说”之争就是其例。

造成“等同说”和“包容说”之争的另一个原因则在于对“素质”这一概念的不同翻译。据李振锡等专家确认,这里的“素质”应译为“气质”。而“气质”和“素质”的含义在汉语中是不同的。应该看到,“素质所固有的先天性是生理特征,而气质的后天性则是社会特征,两者之间有着根本的区别,因而不能把素质和气质混为一谈,”⑩这样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即斯大林的原文如译为“共同心理气质”,那的确在某种程度上是可以和“民族性格”等同的,然而这却说明是斯大林抓住了芝麻,丢掉了西瓜,将民族构成中的精神要素中的非本质的次要的东西抓住了,而却把本质的重要的东西丢掉了。因为民族自我意识在民族形成、发展、消亡过程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远远不是民族性格可以比拟的。反之,如斯大林的原文还是按照传统译法,译成“心理素质”,那么非但不能与“民族性格”等同,而且的确是将“互不相同的概念纠缠在一起了”。因此,斯大林文章中对“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表述上的毛病,便是问题的症结所在。

那么为什么有些同志曾提倡过“包容说”,主张把民族性格和民族自我意识当作共同心理素质的一个组成部分,而没有彻底抛弃“共同心理素质”这个难以捉摸并“引起混乱”的概念呢?最近笔者曾与对此颇有感触和研究的何叔涛同志探讨过这一问题。他说,他试图以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结合系统论的观点和方法来分析民族构成的诸要素,并探讨这些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作出必要的层次划分,在他的《斯大林民族定义评析和现代民族特征的探讨》(11)一文中曾对此作过图解,经过多年认真思考之后,他又对图解进行了补充和修改。现征得本人同意,特介绍如下:

在这里他将第一层次作为民族形成的必备条件和构成的物质要素;将第二层次作为民族形成后相互区别的民族特点和文化精神要素,而又在第二层次中划分出历史文化要素和精神要素。二大层次和五大要素,为一个大系统中的分系统和子系统,这里的“共同心理素质”仅为民族构成中精神要素这一子系统的名称而已。

可见,何叔涛同志关于构成民族要素相互关系的分析已经远远超出了对斯大林民族定义注解、释义再加以发挥的传统研究方法。特别是将民族共同文化(再加上历史渊源)也作为民族构成的重要要素和特征,而并非只是将其作为共同心理素质或民族性格赖以存在的形式,这是和斯大林定义的明显不同之处。而这里的“共同心理素质”也被赋予新的含义,和斯大林的概念不尽相同了。何叔涛同志上述对民族定义的分析,虽不能说尽善尽美,但他这种探索精神难能可贵,看法很有见地,至少可备一说,并给人以启迪。上边只是对“图解”的简单介绍,而对“图解”的详细解释有待于日后何叔涛本人著论了。

至于在“图解”中为什么还要用“共同心理素质”这一概念作为民族构成中精神要素系统的名称,何叔涛同志作了如下回答:第一,他实在找不出能更好地概括民族构成中精神要素内容的名词。他认为,如将“素质”二字去掉,直接称之为“民族心理”也许会更好。第二,“民族心理素质”在我国流行了60余年,已为学术界所接受,沿用亦无不可。而新概念的被接受则还需要一个过程。这种看法也许有一定的代表性。

笔者认为,在找不到能更好地概括民族构成中精神诸要素内容的概念之前,也可继续沿用“共同心理素质”这一概念,但应重新明确其含义,赋予其新内容,这才是科学态度。

注释:

①关于前苏联民族学界对斯大林民族定义的批评可参见近10年来《民族译丛》、《民族研究》等发表的有关文章。

②杨坤语,见《中央民族学院学报》1984年第4第84页。

③见熊锡元《民族特征论集》一书(广西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及《“民族意识”初析》(《中央民族学院学报》1989年第3期)等文;何叔涛:《论社会主义时期的民族自我意识》(《民族研究》1984年第2期)、《斯大林民族定义评析和现代民族特征的探讨》(云南民族学院学报》1987年第3期);彭英明:《关于我国民族概念历史的初步考察——兼谈对斯大林民族定义的辩证理解》(《民族研究》1985年第2期)。

④熊锡元:《与刘克甫书再谈民族共同心理素质问题》,《民族研究》1989年第4期第14页。

⑤见贺国安《斯大林民族理论模式驳议——民族谈话录之一》,《民族研究》1989年第4期第3页。

⑥见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编:《斯大林论民族问题》,民族出版社1990年版,第28页。

⑦见贺国安《斯大林民族理论模式驳议——民族谈话录之一》,《民族研究》1989年第4期第2页。

⑧见费孝通《民族与社会》一书,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7页;《费孝通民族研究文集》,民族出版社1988年版,第173页。

⑨见费孝通《民族与社会》一书,第18页。

⑩见李振锡《论斯大林民族定义的重新认识和修正》,《民族研究》1986年第5期第4页。

(11)该文载于《云南民族学院学报》198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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