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宪法学发展30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宪法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F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6128(2009)01-0027-10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我国改革开放的历史新时期。经过多年的改革,我国的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和社会文明建设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发展。法学发展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和写照。宪法学以其知识体系的特殊性,充分地反映了公民价值观的改变、政治经济制度的变革、全球化的发展等一系列社会发展进程。可以说,社会发展塑造了宪法学,而宪法学也在批判与反思中,逐渐拓展和深化自身的研究领域,以科学、实用的理论引领社会的发展。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宪法学发展的脉络便充分印证了这一客观历史进程。
一、三十年学术发展概况
(一)学科建设与学术活动
宪法学独立的学科地位自20世纪30年代起便在中国确立起来。新中国成立后,宪法学的学科建设在经历了全面“苏化”时期和停滞期后,终于迎来了以改革开放为历史背景的从恢复走向全面繁荣的历史新时代,形成了比较完善的课程体系和人才培养的组织结构。目前,中国宪法学的课程体系已形成了以中国宪法学、外国宪法学为主体,比较宪法学、宪法史学、宪法解释学、宪法学原理、人权法等为分支的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宪法学的教学也由过去呆板的、单纯的原理和文本的讲授,转而关注宪法案例(主要指西方国家)和宪法事例(主要指中国)。2000年以后出版的一些新式教材和案例汇编,反映了这一趋势。①从1977年国家恢复高考制度起,北京大学法律系、吉林大学法律系等就开始招收文化大革命以后第一届法律专业本科生。至1980年,全国有14所大学恢复或重建法律专业。几乎与此同时,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等教学、研究机构开始招收宪法学硕士研究生,不久这些教学研究机构又开始招收博士生。②1985年,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在贵阳成立。它是组织、协调全国宪法学工作者从事宪法学研究的专业性团体。从此,宪法学的学术活动有了组织保障。一年一度的宪法学研究会年会,成为汇集宪法学界精英,探讨理论热点、回应实践要求、激发学术争论、引领学术进步的重要学术活动平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相继成立了地方性的宪法学研究会,并程度不同地开展了各种学术活动。在宪法学研究的国际化趋势③之下,宪法学的学术交流活动不仅在国内宪法学者之间展开,也逐渐开始与国外宪法学界进行交流。近年来,宪法学领域的国际学术交流与友好往来日趋活跃,除宪法学会以团体会员资格加入了国际宪法协会,与世界各国和地域性宪法学家进行广泛交流外,个人应邀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出国讲学等活动已经很平常,接待外国宪法学家来华讲学日益频繁。④
(二)成果产出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宪法学逐步摆脱停滞与落后的研究态势,步入蓬勃发展时期。
1.八十年代宪法学的学术成果主要以宣传和解释新宪法为主,初步建构了宪法学的知识体系。八十年代宪法学者特殊的学术与社会责任就是宣传、解释和研究新宪法,因此,许多著作和论文都围绕着这一领域展开。许崇德的《新宪法讲话》、张友渔的《学习新宪法》、肖蔚云的《论新宪法的新发展》等是其中的代表。具有本土特色的宪法学知识体系在此阶段基本形成。首先,宪法学的教材编写取得长足发展,走出照抄苏联宪法学的阶段,中国宪法学自身的独立性开始显现,新的宪法学知识体系初步形成,吴家麟主编的第一部全国统编教材《宪法学》是其中的代表。其次,宪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制度得到初步梳理和论述。宪法的概念、起源、宪法规范的特点、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我国的立法体制、国家结构形式、宪法的修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选举制度、宪法的实施保障等问题都得到了初步的阐释。尽管有学者指出,在这一阶段“宪法学的体系虽然已初步确立,但还有不少难点和国家实际需要的理论问题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对一些重大的理论和实际问题还不能拿出令人信服的结论”⑤,但宪法学知识体系的基本框架已形成。最后,外国宪法学和比较宪法学的研究成果多了起来,代表性的如龚祥瑞的《比较宪法与行政法》、《美国宪法史稿》,何华辉的《比较宪法学》,张光博的《比较宪法纲要》等。还有一些国外的宪法学译作,主要有陈云生译的《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等。
2.九十年代的宪法学不论是在基础理论研究方面还是在宪政制度研究方面,都取得了较大的进展,学术成果丰富,宪法学开始走向成熟。首先,基础理论著作涌现。徐秀义、韩大元的《宪法学原理(上)》,李龙的《宪法基础理论研究》,夏勇主编的《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公民权利发展研究》,胡锦光、韩大元的《当代人权保障制度》,韩大元的《亚洲立宪主义研究》,王人博的《宪政文化与近代中国》,殷啸虎的《近代中国宪政史》,徐显明的《人民立宪思想探源》等是其中的代表。其次,宪政制度的研究力作迭出。肖蔚云主编的《一国两制与香港基本法律制度》,蔡定剑的《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是重要的研究成果。再次,反映时代主题的论文数量大增。“良性违宪”问题⑥、宪法解释与修改问题⑦、宪法的司法化问题⑧等都得到了大量的论述,并产生了高质量的研究成果。最后,译著和外国宪法、比较宪法研究著作数量增多。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宪政译丛”中的多部著作为宪法学研究提供了多元的理论视角。商务印书馆重新出版的王世杰、钱端升的《比较宪法》,李林的《立法机关比较研究》,赵宝云的《西方五国宪法通论》,李昌道的《美国宪法纵横论》,刘兆兴的《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总论》,刘向文、宋雅芳的《俄罗斯联邦宪政制度》等是代表性的外国宪法和比较宪法的著作。
3.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宪法学致力追求理论创新,学术成果更为丰富,学术思想更为多元化。首先,宪法学的教材在体系和指导思想上走向多元化,新型的教材以及案例汇编等教学辅助性材料出现并日益丰富。张千帆的《宪法学》、焦洪昌、李树忠的《宪法教学案例》、胡锦光的《宪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韩大元、莫纪宏的《外国宪法判例》等是其中的代表。其次,国外译著急剧膨胀。仅2006年的译著数量就超过了1997、1998、1999三年的译著之和。再次,体现多元化的研究视角和以人权保障为核心的现代宪政价值的学术专著开始出现。就前者而言,如林来梵的《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张千帆的《西方宪政体系》、刘松山的《运行中的宪法》、吴越的《经济宪法学导论》、莫纪宏的《实践中的宪法学原理》是其中的代表。就后者而言,如张军的《宪法隐私权研究》、石佑启的《私有财产权公法保护研究》、周伟的《宪法基本权利》、刘连泰的《国际人权宪章与我国宪法的比较研究》、朱应平的《论平等权的宪法保护》、杜承铭的《论宪法自由权》等是其中的代表。最后,学术平台更加多元化。在网络普及之前,宪法学研究的学术平台跟其他学科一样,以期刊、报纸、论文集⑨和学术会议为主。网络普及之后,借助网络优势相继出现了许多新的学术平台,比如:专业网站、⑩学者博客和法学论坛等。
二、三十年重大学术进展
宪法学的发展过程是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过程。1982年宪法及其修正案的颁布实施、1985年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的成立、1992年的纪念1982年宪法颁布10周年学术讨论会、1999年“21世纪的中国宪法学”学术讨论会、2002年的纪念1982年宪法颁布实施20周年大会、2002年十六届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宪法、2004年的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世纪90年代中期“良性违宪”之争等重大的政治、法治和学术事件推动和展现了宪法学的发展。三十年来,宪法学不断解放思想,吸纳、解释和弘扬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价值理念;深入进行制度研究,努力为社会发展提供合理的制度安排;以开放的心态寻求学术本土化与国际化的平衡,实现了一系列的理论创新。
(一)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的研究
基本范畴问题是宪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核心问题,它包括宪法学的核心(或基石)范畴和范畴体系两个方面的问题。八十年代,对于宪法学基本范畴的研究主要局限在宪法的概念、本质、作用、分类、基本原则、宪法规范、宪法关系等几个有限的概念上,尽管也取得了重要的理论成果。但就整个研究风格而言,基本上是对范畴体系的简单罗列,宪法学原理整体理论水平不高,对实践的指导能力差,宪法学严重落后于时代发展的需要。九十年代以后,宪法学者开始认真反思宪法学的基本范畴问题。尽管宪法学界目前对宪法学基本范畴问题还没有达成共识(11),但对宪法学基本范畴的思考却促使宪法学者进一步突破原有的理论框架,将宪法学的范畴体系从宪法学概念、宪法关系、宪法规范等扩展到宪政、人权、自治等更具有现代法治精神和反映我国法治文明进步程度的概念类型。宪法学范畴体系的发展变化推动了我国注释型宪法学向法理型宪法学的转化。
更新宪法学的研究方法是与宪法学学术自主意识的成长相伴生的。自20世纪80年代末起,宪法学理论与政治学理论的相似性、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单一、宪法学知识体系的陈旧就已成为困扰宪法学者的重大理论问题。在许多宪法学者看来,只有更新宪法学的研究方法,以此重构宪法学的知识体系,宪法学才能够摆脱落后于社会发展需要、甚至落后于其他部门法学发展的尴尬境地,真正成长为成熟、科学的理论体系。90年代以来,新方法论的尝试成为学术发展的潮流,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多元化成为当代中国宪法学研究的基本特点。90年代初,宪法学理论体系的重构成为学术研究的热点,(12)研究方法的更新与理论体系的重构迅速被联系起来,有学者提出用社会权利分析方法重构宪法学的体系(13),随之在宪法学界引起争论(14)。在此之后经济分析方法(15)、文化学的方法(16)以及社会学的方法都被学者不同程度地引入,并促进了宪法学分支学科的初步发展。关于宪法解释的方法也在近期不断引起热议。宪法解释理论的发展成为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在宪法学研究中不断深化的标志(17)。不仅如此,关于宪法学方法论的学理性研究和实证性分析都取得了重大进展。2004年11月、2006年5月、2007年6月、2008年6月、连续四届“中国宪法学的方法与基本范畴”学术研讨会分别在浙江杭州、山东济南、江苏南京、湖北武汉召开。这一系列研讨会将宪法学范畴问题和方法论问题的研究推向了高潮。
(二)宪法与改革
1978年以来的30年,是宪法及宪法学在改革开放的背景下快速发展的30年。宪法与改革的相互关系,对宪法学提出了如下三个问题,即:改革理论入宪问题、宪法规范与社会发展冲突的解决问题以及改革的宪法界限问题。对这三个问题的解决,既提升了宪法学的学术自治性,也深化了对宪法的文本以及宪法的社会适应性的研究。
改革带来了我国社会制度和社会生活的深刻变化,宪法学者在积极回应宪法指导思想变化的同时,也不得不面对社会变革与宪法规范的冲突问题以及改革的宪法界限问题。20世纪90年代中期,有学者明确指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出现了不少表面上看似违宪,但实际上却符合历史发展趋势的事件。”并将之概括为“良性违宪”(18),从而引起了重大的学术争论(19)。对于这一涉及规范与现实的价值合理性问题,有学者认为:“在宪政发展的特定历史阶段,现实性的要求应服从于规范性的要求,通过规范的自身调整满足社会的需求。特别是处在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为了保证宪政体系的稳定与宪法的最高权威性,更应该强调规范的价值。”(20)而且,在改革与宪法的关系上片面强调改革实践的价值,要求宪法无条件地为改革让路的主张是极端错误的,它不仅会带来宪法危机,而且对整个改革进程带来消极的影响。宪法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应对社会的变革,如宪法变迁的方法、宪法解释的方法以及宪法修改的方法。(21)以上述研究成果为基础,近年来对宪法学的社会功能的反思和宪法文本的研究迅速发展,宪法学的学术自主性得以弘扬。
(三)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与救济
基本权利的保护与救济是人权理论研究的核心。近年来宪法学界对于这一问题的关注,在理论与实践领域都取得了重大的进展。根据学者的统计,2007年法学核心期刊发表的159篇宪法论文中有66篇是关于人权和基本权利的论文,占总数的41.51%。(22)由于保障人权是现代宪政的根本目的,因此,这一问题涉及到宪法学的广泛领域。20世纪90年代,人们较多地关注基本权利的性质、特点以及保障的必要性等宏观理论问题。(23)进入21世纪,人们对权利问题的研究更加具体深入。首先,借助具有重大影响的侵权事件或诉讼案件,拷问现有权利保障制度的缺陷。如通过山东的齐玉苓案人们广泛的探讨了受教育权的平等保护问题,通过广州的孙志刚案人们广泛探讨了我国长期实施的收容审查制度的违宪问题,通过安徽的“乙肝歧视”案人们广泛探讨了就业平等问题。其次,对具体权利做深入细致的剖析。人们一方面对规范层面的宪法权利进行细致的分析,如我国公民的物质帮助权问题,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新闻自由的主体及其法律保护问题,迁徙自由权的内容与范围问题,宪法上的财产权问题等。另一方面,人们也开始致力于对一些没有实现规范化的或隐含的新型权利进行研究,如知情权、隐私权、乞讨权、环境权等。最后,强调权利的司法救济。频繁发生的侵权事件暴露了基本权利保障的不足,在众多的权利保障方式中,由于司法救济的及时性、有效性和中立性,使它受到了许多学者的青睐。
基本权利的保护与救济的实现,特别是司法救济的实现,涉及到基本权利的效力问题,宪法学在这一领域的研究也取得了重大进展。有学者指出,基本权利的效力一般有三种形式:对国家权力的效力;对私人之间活动的效力;基本权利的放射效力。(24)基本权利针对国家权力的效力毋庸置疑,但对私人之间活动的效力则引起了争论,这又被称为宪法实施的私法化问题。
(四)宪法监督制度
自我国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以来,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的建构与完善就成为理论界持续讨论的热点。
首先,关于西方国家宪法监督模式的介绍和深入研究。如陈云生在1982年就概括介绍了现代国家宪法保障的主要机构,即国家立法机关或最高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或宪法会议。(25)胡锦光曾撰文介绍当今世界宪法监督制度的三个基本类型,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制、司法机关监督制以及专门机构监督制。(26)这种分类模式成为我国借鉴和移植相关国家有益制度经验的学理基础。其后的教材和专著基本上都沿袭了这一模式的划分。(27)在近30华的研究中,宪法学者就每一种监督模式基本上都进行了细致入微的介绍和比较研究。(28)
其次,关于我国的宪法监督模式的制度设计。我国是立法机关行使宪法监督权的国家,但监督权的行使并不顺利,至今都没有正式的违宪案例发生。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没有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以及可行的程序。针对上述缺陷,宪法学者就我国的宪法监督模式提出许多宏观的设想。有学者建议在全国人大之下设立一个专门的宪法监督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好宪法的实施工作;(29)有的学者考虑授予全国人大之下的法律委员会违宪审查权,以落实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有的学者认为,我国要建立合理、有效的宪法监督制度,就必须使宪法监督司法化;(30)有的学者提出,今后有条件时可以建立独立于权力机关之外的宪法法院;(31)还有的学者主张,为了保证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拟议中的宪法委员会应该是由全国人大产生,并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平行的国家机构。(32)也有学者暗示我国的宪法监督主体制度可能走由宪法监督委员会到普通法院再到宪法法院的发展步骤。(33)在批判分析上述监督制度设计的基础上,有学者提出了复合宪法监督理论,即宪法监督的主体应该具有复合性,由立法机关与其他机关构成。(34)宪法监督制度的模式选择问题同时也是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问题,并非一蹴而就,但这一领域问题的研究,则为未来的制度变革提供了理论准备。正如有学者指出的:我国目前尚不具备对宪法和法律监督制度进行重大改造的时代要求和历史条件,只能在现存基本政治体制和权力结构内进行以加强和完善这一制度为目的的局部改革;同时也坚信其他的宪法和法律监督制度都有各自的优越性和局限性,不妨博采众长,避其所短,为我所用,甚至在将来条件成熟时采用之。(35)
再次,关于违宪的主体问题。20世纪80年代,宪法学界对于违宪及违宪主体的研究基本形成了共识。违宪是指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地方性法规、决议和他们所采取的措施以及重要国家机关领导人行使职权与宪法或宪法性文件的原则和内容相抵触。违宪主体局限于公权力主体。(36)进入21世纪,随着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在大陆的出版,在德国兴起的宪法规范对第三者的效力理论引入中国。这引起了对宪法在私法领域的效力的热议,这又将违宪的主体扩及到了私人。但有学者对此提出了理性的评价,指出有必要把宪法的效力严格限定在公法领域,即要针对公权力主体;认为把公法的焦点集中在政府身上,有助于公民权利对政府权力的制衡,另一方面则为私法自治留下了空间。(37)
最后,关于宪法的司法适用,20世纪90年代就有学者撰文指出此乃世界潮流,而且宪法的主要特性是法律性,决定了其只有通过司法途径才能使纸面上的文字成为活生生的现实而有效的规则。(38)200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针对“齐玉苓案”做出的司法批复,则使宪法学者更积极的思考宪法的司法适用问题。宪法的司法适用问题虽然直接针对公民的权利保障,但对整个宪政制度的震动却非常巨大。因为它事实上涉及司法权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框架下的扩张问题,有可能改变现有的宪法解释制度和宪法监督制度。现行制度能否容纳以及能在多大程度上容纳这种权力格局的变化,需要宪法学者深刻的思考和论证。对宪法司法适用的研究为宪法学开辟了新的研究领域,不仅推动了宪法与部门法的学术对话,也极大地推动了宪法解释学的发展。
(五)宪法解释理论
宪法解释是一种探求宪法规范客观内涵的活动,具体指一定主体对宪法内容、含义及其界限所作的一种说明。宪法解释的基本价值取向是追求解释的合理性、正当性与法律秩序安定性的价值。(39)与20世纪80、90年代仅仅在宪法监督制度的宏观建构中附带性的介绍宪法解释的主体、原则等问题不同,近期宪法解释理论的研究不论是宪法解释的原理研究还是对宪法文本的具体解释都取得了明显的进步。《宪法解释的哲学》《现代宪法解释基本理论》《认真对待宪法解释》等是其中重要的代表性成果。
其一,关于宪法解释中的合宪性推定原则。其基本含义是:任何一个违宪审查机关的权力都是相对的,特定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或进行宪法解释应考虑审查对象涉及的各种因素,需要在合理的范围内有节制地行使违宪审查权,以减少可能引起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震动。合宪性推定原则作为宪法解释与法律解释的原则,实际上给解释者提供了在规范与现实之间寻求协调的空间与技术。它不仅适用于宪法与法律关系的判断,同时适用于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位阶关系的判断。其二,宪法解释学的规范转向。有学者撰文指出,新中国的传统宪法学研究是一种宪法解释活动,这一研究既有其历史合理性,也有其时代局限性,还有可资借鉴之处。但当今的宪法解释学应该由政治统治的正当性证明转化为发现宪法规范的命题陈述,宪法学必须实现宪法解释的规范转向,增强宪法解释的说理性与论辩性。(40)其三,对宪法文本中的概念与规范的具体解释。有学者有意识地就宪法文本中的概念,如基本法律、法律、公共利益、人权、农民等进行了细致的学理解释(41),而对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规范的内涵,也有学者进行了自己的解释。(42)
(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体现。30多年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得到加强和发展,在推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还需要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就要更加深入总结已有的经验,结合新情况,更加深入地研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对于如何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一些共识性的看法,如:理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其他机关组织的关系,其中要理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党组织、同级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的关系;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自身建设,其中包括增设专门委员会、加强地区、乡、镇人大的机构建设,完善会议制度、代表与选民的联系制度、视察调查制度、提高代表的素质等。(43)对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纵深性研究,主要围绕着该制度的内在权力关系、权力冲突以及人大权力的充分行使等问题上。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由它选举产生其它国家机关,其它国家机关向人大负责并接受人大的监督。这是一种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所建构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权力关系模式,与根据“分权制衡”模式建立起来的西方议会制度具有重大的区别。人民代表大会享有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和监督权,这些权力的充分行使可以保证人大最高权力机关地位的确立,但有限政府与司法独立却从正反两个方面对人大的权力行使提出了挑战。人大对政府的监督不力,如人事任免权的不完整性,以及人大对法院的过度监督,如个案监督,揭示了人大权力运行中的巨大冲突。近年来关于宪法监督制度、宪法的司法化等问题的研究也都涉及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内部的权力关系问题。对这些问题的研究,有利于在根本的权力关系问题上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近来,有学者对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出更进一步的意见:改革选举制度,扩大直接选举范围,差额选举国家机关政治领导人,实行以竞争为中心的公开公正的选举程序;改革代表制度,人大代表要与企业家身份脱离,政府官员不宜兼任人大代表;调整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功能,扩大常委会立法权,实行常委会的专职化;改革人代会的议事程序和议事方式,延长会期,由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议案;改革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方式,为人大代表及常委会组成人员提供更全面有效的服务等。(44)
(七)一国两制理论与特别行政区制度
“一国两制”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简称,是指在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经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决定,可以容许局部地方由于历史的原因而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依法保持不同于全国现行制度的特殊制度。根据“一国两制”理论而制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成立的两个特别行政区,从宪法学的角度看,无疑是我国宪法史上的一项创举。
首先,关于基本法的特点。基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它们不单是香港或澳门的法律,也是全国性法律。基本法在香港和澳门的实施,是中国对香港与澳门行使主权的象征和保证。基本法渗入了不少香港和澳门原有法制的元素,保持了各自法治的连续性,其立法宗旨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澳门享有主权的大原则下,赋予香港、澳门高度自治的权力,使它们得以保留原有的经济、社会和法律制度及生活方式至少“五十年不变”。其次,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权力关系。和某些联邦国家的成员州或省的情况不同,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权力并不是其固有的,而是由中央授予的;特别行政区的组织形式并非只由特区居民自己决定,而是由全国人大通过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来决定。特别行政区是中央国家机关设立的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具有“派生性”,中央与特别行政区是一种“授权”而非“分权”的关系。(45)再次,特别行政区居民的权利与义务。特别行政区居民的权利与义务在基本法第二章分别有详细的规定。其中《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的第39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第40条分别规定:“《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香港(澳门)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通过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香港(澳门)居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除依法规定外不得限制,此种限制不得与本条第一款规定抵触。”这就赋予了港澳居民更高的人权保障标准。香港法院更以之审查违反国际人权标准的本地立法。(46)最后,基本法解释权的冲突。香港特别行政区刚刚成立,就因为“居港权”问题而在基本法的解释权问题上与中央产生了冲突(47)。有学者对此争论进行概括指出,以法律手段而非政治手段解决此类冲突,是适宜且可行的。可以为港人树立中央政府依法治国的形象,为以后处理相关问题争取更大的主动权。(48)也有学者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释法例是我国宪法解释技术的发展,协调香港特区的普通法解释传统与大陆立法解释制度之间的差异是今后应该解决的问题之一。
(八)宪法史的回顾与反思
进入21世纪以来,有三个契机促使人们对不同时段的中国宪政建设进行反思,其一是2000年和2001年,这两年人们继续了“九五”期间对中国百年宪政的反思热潮,全面回顾近现代中国宪政建设的成就与不足,出版了一系列的文章与专著。其二是2002年,这一年是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颁布20周年。1982年宪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好的一部宪法,在当时已经历了1988年、1993年、1999年3次修正,颁布了17条宪法修正案,已将诸如邓小平理论、改革开放、市场经济、依法治国等符合中国社会发展规律的内容写入宪法,宪法典的规范结构也趋于完善,在这样的背景下,宪法学者以积极的态度回顾了现行宪法20年的发展,对中国的宪政建设给予了极高的期待。其三是2004,这一年是1954年宪法颁布50周年。1954年宪法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它的颁布意味着新中国宪政建设进入新纪元,围绕着这一历史事件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以及全国主要高校和科研机构都开展了各种纪念性的学术活动。人们通过梳理半个世纪的宪法发展,对今天宪政建设的成就有了更深刻的认识。许多学者撰文和著书对五四宪法以及新中国的宪政建设进行了回顾与反思,其中许崇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韩大元教授编著的《1954年宪法与新中国宪政》(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是其中绝佳的代表,许多学者也都发表了相关的纪念性文章。(49)。
近年来对中国宪政的频繁反思,提高了宪法学者的历史责任感和理论自觉性,因为对历史的回顾可以使人们更理性地看待未来,宪法学者不再仅仅满足于对理论和制度的表面性的宏观研究,而是致力于从社会的需要出发,建构具有独立品格的中国特色的基础理论和更具实践功能的应用理论。
三、未来发展前景
30年来,宪法学者在不同的历史阶段,针对不同的社会发展进程,曾对宪法学研究中所存在的问题和未来的发展作过许多反思性的研究。(50)尽管学者们的分析角度不同,观点有异,但对宪法学发展中面临的问题和未来的发展取向,仍然形成了许多共识。
(1)以“范畴”和“方法”的研究为重心继续推动宪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以“有限政府”和“人权保障”为重心继续推动宪政制度研究。宪法学对于“范畴”与“方法”的研究不足,仍然是当今困扰宪法学发展的重大障碍。宪法学有必要持续召开“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这样的理论研讨会,保持该领域研究的持续发展。保障个人权利、限制公共权力是现代宪政理论的核心。宪法学的研究在立足于本土需要的同时,必须考虑世界法治发展的潮流,以及我国急剧膨胀的个人权利保障的需要。有必要基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程度,来评价和推动现有制度的发展和变革。如政治权利的平等性与选举制度的发展;人身自由与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与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等。
(2)以全球化为背景,确立学术自主性与国际性。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未来的中国将更加开放。宪法学的研究也应该具有更加开放的姿态。长期以来,宪法学在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方面,一直强调采用比较与借鉴的方法。尽管比较与借鉴本身可以有许多种含义,但在宪法学的研究中,比较与借鉴主要指的是中西之间的比较与借鉴。在宪法学理论的研究中至今仍有两种极端化的倾向,一种就是全面排斥西方的宪政理论和实践,坚持按照原有的阶级斗争范式建构宪法学的理论体系,一种就是在理论和制度上全面接受西方的模式。这两种倾向都有不可避免的缺陷,因此,未来几年宪法学者有必要更好地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从人的现实需要出发,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法学理论,并用它来指导我国的宪政制度建设。
宪法学走向国际化是几代宪法学人努力的方向。对于何谓“国际化”,有学者概括指出:中国宪法学在国际宪法学界的地位应与中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相适应;宪法学家要关心人类社会发展的命运,要从世界发展的高度思考世界面临的宪法问题,并从世界的高度构筑宪法学的知识结构;及时了解国外宪法学研究动态,加强比较宪法学研究。(51)当今,宪法学的国际交流日益频繁,学术讲座与国外译著迅速膨胀,学术交流的平台日益稳固。宪法学国际化的时代正在走来。
(3)以开放与多元的社会为背景,进行制度的创新性研究。未来几年,中国社会将继续朝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多元化的社会意味着地区发展的多样性以及人的价值取向、利益追求、文化身份等方面的多样性。在多元化的社会实现“以人为本”,意味着要营造充分的制度空间使得每一个人的利益和需要都能够得以表达、保护和救济,这是对现代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一切民主制度的形式,如选举制度、立法制度、司法制度、监督制度等都要受到人的利益多样化的考量。也就是说,在一个多元化的社会要想实现统一和秩序,就制度建设而言必须是民主化和程序化的。
中国的宪政建设曾长期忽视社会利益的多元化和人的多样性,使得制度在走向民主化和程序化方面的内在动力不足。未来的宪法学研究将克服这一缺陷,一切制度的建构式研究,都要考量社会利益的多元化现实。如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关系,选举制度的民主性,听证制度的完善,立法制度的完善等等。
(4)强调“中国”问题意识,增强理论的实践功能。近年来,中国宪法学的研究已经有了很大的起色,问题意识和实践功能都有不同程度的加强,但相对于其他法学学科还是略显肤浅。“中国”问题意识意味着要从中国的社会发展需要出发、以解决中国的实践问题为目的、以发掘中国固有的理论资源为手段。只有本着这样的问题意识,才能增强理论的实践功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奉行的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经济发展观,这一发展观也影响到了宪法学的研究,许多理论和制度的研究都直接或间接地以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目的。中国共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科学的发展观”,这一发展观充分认识到了发展的复杂性、多层面性,同时也为发展界定了“以人为本”、“协调”、“可持续”的原则和目标。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对于宪法学具有思想解放的意义,宪法学不必再拘泥于某一个特定的目标,而是将注意力转移到为社会协调发展提供民主的宪政制度上来。发展是一个复杂的社会互动过程,人们无法完全控制发展的各个环节,单纯的强调发展的一个层面有可能在另一个层面受到惩罚。因此,在社会发展问题上只有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利益,才有可能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协调发展的目标。这一目标,在现代社会只有通过民主宪政制度的运行才能实现。未来的几年,宪法学如果能够把理论的重心放在民主宪政制度的建构上,即主要基于制度的内在逻辑而不是经济的或政治的逻辑考虑制度的发展和完善问题,宪法学的学术自主性和实践功能将能够逐步建立起来。
注释:
①比如胡锦光主编:《宪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韩大元、莫纪宏主编:《外国宪法判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张千帆:《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等。
②参见童之伟:《中国30年来的宪法学教学与研究》,《法律科学》2007年第6期,第13页。
③参见韩大元:《宪法与宪法学的回顾与展望》,载张庆福主编:《宪政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④参见童之伟:《中国30年来的宪法学教学与研究》,《法律科学》2007年第6期,第13页。
⑤参见徐秀义:《宪法学与政权建设理论综述》,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4页。
⑥参见郝铁川:《论良性违宪》,《法学研究》1996年第4期;郝铁川:《温柔的抵抗——关于“良性违宪”的几点说明》,《法学》1997年第5期;童之伟:《宪法实施灵活性的底线——再与郝铁川先生商榷》,《法学》1997年第5期;韩大元:《社会变革与宪法的社会适应性——评郝、童两先生关于“良性违宪”的争论》,《法学》1997年第5期;阮露鲁:《立宪理念与良性违宪之合理性——评郝、童两先生关于“良性违宪”的争论》,《法学》1997年第5期。
⑦参见胡弘弘:《试论宪法解释》,《现代法学》1999年第5期;韩大元:《试论宪法解释的客观性与主观性》,《法律科学》1999年第6期;侯淑雯:《论我国宪法监督机制的完善》,《法学》1995年第12期。
⑧参见王磊:《宪法的司法化——21世纪中国宪法学研究的基本思路》,《法学家》2000年第3期。
⑨宪法学的论文集主要有:《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集》、《宪政论丛》、《中国宪法学精粹》、《宪政与行政法治评论》、《宪法论坛和宪法学》、《行政法(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等。
⑩比如:北大公法网(北大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办)、中国宪政网(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主办)、中国公法评论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科主办)、中国公法网(浙江大学公法研究所主办)、郑州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公法天地(山东大学法学院宪政研究所主办)、宪行天下(非官方性质学术网站)等。另外,还有一些网站开辟了宪政法治专栏,比如中国人大网的立法工作、监督工作、人大论坛、法治天地等。
(11)参见韩大元:《1954年宪法与新中国宪政》,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94页。
(12)参见梁忠前:《宪法学理论体系更新论要》,《法律科学》1993年第1期;梁忠前:《我国宪法学体系革新论》,《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3年第5期;董和平:《也论宪法学理论体系和学科体系的重构》,《法律科学》1994年第5期。
(13)参见童之伟:《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改造》,《法学》1994年第9期。
(14)参见赵世义、邹平学:《对〈用社会权利分析方法重构宪法学体系〉的质疑——与童之伟同志商榷》,《法学研究》1995年第1期;刘茂林:《也谈宪法学体系的重构:凭社会权利分析理论之争》,《法学研究》1995年第5期。
(15)参见邹平学:《经济分析方法对宪政研究的导入刍议》,《法制与社会发展》1996年第1期;赵世义:《资源配置与权利保障——公民权利的经济学分析》,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16)参见任喜荣:《中国宪政的多元文化背景》,《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年第2期。
(17)参见范进学:《认真对待宪法解释》,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韩大元:《现代宪法解释基本理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徐振东:《宪法解释的哲学》,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18)参见郝铁川:《论良性违宪》,《法学研究》1996年第4期。
(19)参见童之伟:《良性违宪不宜肯定——对郝铁川同志有关主张的不同看法》,《法学研究》1996年第6期;郝铁川:《温柔的抵抗——关于“良性违宪”的几点说明》,《法学》1997年第5期;童之伟:《宪法实施灵活性的底线——再与郝铁川先生商榷》,《法学》1997年第5期。
(20)参见韩大元:《社会变革与宪法的社会适应性——评郝、童两先生关于“良性违宪”的争论》,《法学》1997年第4期。
(21)参见韩大元:《论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的冲突》,《中国法学》2000年第5期。
(22)参见韩大元:《中国宪法学方法论的学术倾向和问题意识》,《中国法学》2008年第1期。
(23)参见李步云:《社会主义人权的基本理论与实践》,《法学研究》1992年第4期;孙国华:《人权走向自由的标尺》,《当代法学》1993年第1期;范进学:《论权利的制度保障》,《法学杂志》1996年第6期;胡锦光:《市场经济呼唤对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宪法学行政法学》1998年第6期等。
(24)参见韩大元:《论社会变革期的基本权利的效力问题》,《中国法学》2002年第6期。
(25)参见陈云生:《现代宪法保障问题及其发展趋势》,《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1982年第6期。
(26)参见胡锦光:《论宪法监督制度》,《中国法学》1985年第1期。
(27)参见周叶中:《宪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李忠:《宪法监督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
(28)参见胡锦光:《专门机构审查制评介》,《外国法学研究》1985年第3期;韩大元:《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法学评论》1985年第3期;吴颉英:《各国宪法监督和宪法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复旦大学学报》1986年第5期;胡锦光:《论西方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趋势》,《比较法学》1987年第3期;王玉明:《试论违宪审查机构及其程序》,《中外法学》1990年第2期;刘光:《德国宪法法院的管辖权》,《外国法译评》1993年第1期;刘兆兴:《德国宪法法院的具体审查权》,《外国法评议》1998年第3期。
(29)参见王叔文:《论宪法实施保障》,《中国法学》1992年第6期。
(30)参见李树忠、王炜:《论宪法监督的司法化》,载龚祥瑞主编:《宪政的理想与现实》,中国人事出版社1995年版;张庆福、甄树清:《宪法监督发展趋势简论》,《外国法译评》1998年第1期;王磊:《试论我国的宪法解释机构》,《中外法学》1993年第6期。
(31)参见王克稳:《建立我国宪法法院制度的理论思考》,《江海学刊》1989年第2期。
(32)参见童之伟:《论适应市场经济社会的宪政秩序调整》,《法商研究》1997年第1期。
(33)参见杜刚建:《中国违宪审查制的改革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建设》,载刘海年等主编:《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科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
(34)参见李忠:《宪法监督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69页。
(35)参见陈云生:《走法治必由之路一论宪法和法律监督的制度化》,《比较法研究》1997年第1期。
(36)参见徐秀义:《宪法学与政权建设理论综述》,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7)参见张千帆:《论宪法效力的界定及其对司法的影响》,《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2期。
(38)参见胡锦光:《中国宪法的司法适用性探讨》,《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7年第5期。
(39)参见韩大元、林来梵、郑贤君:《宪法学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68页。
(40)参见郑贤君:《确立“法”上之力——宪法解释学的中国使命》,《山东社会科学》2005年第6期。
(41)参见韩大元:《宪法文本中“基本法律”的实证分析》,《法学》2003年第4期;《宪法文本中“公共利益”的规范分析》,《法学论坛》2005年第1期;《中国宪法文本中“法律”的涵义》,《法学》2005年第2期;《宪法文本中“人权条款”的规范分析——兼论成立国家人权委员会的可能性》,载中国人权研究会编:《“人权入宪”与人权法制保障理论研讨会论文集》,团结出版社2006年版;《中国宪法文本上“农民”条款的规范分析——以农民报考国家公务员权利为例》,《北方法学》2007年第1期。
(42)参见严海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规范的民主意义阐释》,《学习与探索》2007年第2期。
(43)参见周叶中:《宪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44)参见蔡定剑:《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政法论坛》2004年第6期。
(45)陈宏毅:《单一与多元——“一国两制”下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载张千帆主编:《宪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46)陈宏毅:《单一与多元——“一国两制”下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载张千帆主编:《宪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97页。
(47)陈宏毅:《单一与多元——“一国两制”下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载张千帆主编:《宪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18页。
(48)参见李树忠、焦洪昌:《宪法学教学案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33页。
(49)参见朱福惠:《1954年宪法的观念体系》,《当代法学》2004年第6期;占美柏:《在文本与现实之间:关于“五四宪法”的回顾与反思》,《法商研究》2004年第1期。
(50)参见张庆福:《宪法学研究述略》,天津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徐秀义:《宪法学与政权建设理论综述》,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许崇德、王玉明:《十年宪法学的回顾与展望》,《法律学习与研究》1989年第4期;董璠舆:《中国宪法学四十年》,《政法论坛》1989年第5期;周叶中、胡弘弘:《中国宪法学世纪回眸》,《法学评论》2001年第6期;张庆福、李忠:《中国宪法100年:回顾与展望》,载张庆福主编《宪政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韩大元:《中国宪法学:21世纪的回顾与21世纪的展望》,载张庆福主编:《宪政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韩大元:《中国宪法(学)发展展望》,《1954年宪法与新中国宪政》,第十二章;韩大元:《迈向专业化的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学》2007年第1期;童之伟:《面临21世纪的宪法学:评析与前瞻》,载张庆福主编:《宪政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童之伟:《中国30年来的宪法学教学与研究》,《法律科学》2007年第6期。
(51)参见韩大元:《宪法与宪法学的回顾与展望》,载张庆福主编:《宪政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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