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国家经济权力分配的新趋势分析_精神文明论文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国家经济权力分配的新趋势分析_精神文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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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中国成立以后,如何进一步提高经济权力配置的有效性,国家总体在不断进行改革,不断尝试各种有效的经济权力配置模式。大体而言,国家关于经济权力配置的改革,经过了三个阶段。

       一、改革开放前,国家经济权力配置改革的主要特点是:权力主要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不断划分

       1957年9月召开的中共八届三中全会,原则通过了在中央经济工作五人小组组长陈云的领导下起草的《关于改进工业管理体制的规定》、《关于改进商业管理体制的规定》和《关于划分中央与地方对财政管理权限的规定》,并将这三个规定草案提交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这三个文件的总精神,就是向各级地方政府放权让利,以便进一步发挥地方和企业的主动性,因地制宜地完成国家计划。接着,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这些规定,决定从1958年起施行。

       1958年的权力下放,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下放计划管理权。要求将原来由国家计委统一平衡、逐级下达的计划管理制度改变为以地区综合平衡为基础的、专业部门和地区相结合的计划管理制度,以地区为主,自下而上地逐级编制和进行平衡,使地方经济能自成体系。地方政府可以对本地区的工农业生产的计划指标进行调整;可以对本地区内的建设规模、建设项目、投资使用等进行统筹安排;可以对本地区内的物资调剂使用;可以对重要产品的超产部分,按照一定分成比例自行支配使用。2.下放企业管辖权。提出将国务院各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企业,除极少数重要的、特殊的和试验性的企业仍归中央继续管理外,一律下放给地方政府管理。3.下放物资分配权。一是减少由国家计委统一分配的物资和由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物资的品种和数量。二是对保留下来的统配、部管物资,也由过去的中央统配改为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来平衡,差额调拨,中央只管各地区之间的供需差额的平衡和调出调入。三是在供应方面,除铁道、军工、外汇、国家储备等少数部门外,不论中央企业还是地方企业所需物资,都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由地方政府的计划机关负责分配和调拨。4.下放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权、投资管理权和信贷管理权。对于地方兴办的限额以上的项目,只需将简要的计划任务书报请国家计委批准,其余的设计文件和预算文件一律由地方审批;限额以下的项目,完全由地方自行决定。5.下放财政权和税收权。为了增加地方政府的财力,扩大地方政府的财权,决定实行“包税制”。6.下放劳动管理权。改变劳动用工计划由国家计划委员会统一制定、层层下达的做法,各地招工计划经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确定以后即可执行。

       1961年1月,中共中央颁布《关于调整管理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决定调整经济管理体制。主要内容有:1.经济管理的大权应该在中央、中央局和省(直辖市、自治区)委三级,在最近二三年内,经济管理大权应更多集中到中央和中央局;2.1958年以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和中央各部委下放给专区、县、公社和企业的人权、财权、商权和工权,放得不适当的一律收回;3.中央各部直属企业的行政管理、生产指挥、物资调动、干部安排的权力,统归中央主管各部,过去下放的国防工业企业一律收回,全国铁路由铁道部统一指挥、统一分配;4.财权必须集中,各级预算收支不许有赤字,货币发行权归中央;5.所有生产、基建、文教、劳动、收购、财务等各项工作,都必须执行全国一盘棋、上下一本账的方针,不得层层加码,必须集中力量,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国家计划。

       1966年3月,毛泽东再次提出了放权的思想。12日,他就农业机械化问题给刘少奇写了一封信,信中认为:“一切统一于中央,卡得死死的,不是好办法。”[1]20日,在杭州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他又说:中央还是虚君共和好,中央只管虚,只管政策方针,不管实,或少管点实。中央部门收上来的厂多了,凡是收的都叫他们出中央,到地方去,连人带马都出去。这表明毛泽东又在考虑改变经济体制,但“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全国的政治局势很快被搞乱,经济体制变动不得不搁置起来。

       1970年2月国务院召开全国计划工作会议,评判了所谓“条条专政”,提出了经济体制改革方案。3月5日,国务院拟定了《关于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直属企业下放地方管理的通知(草案)》,要求各部在1970年把直属企事业单位下放给地方管理;少数由中央和地方双重领导,以地方为主;极少数的大型或骨干企业由中央和地方双重领导,以中央部为主。1970年6月22日,中共中央在国务院《关于国务院各部门建立党的核心小组和革命委员会的请示报告》的批示中要求,下放工作在1970年内应逐步地分期分批地进行完毕。

       1972年以后,国家再次强调权力集中。1972年6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要求各部门、各地区在下达工资计划的同时,一律要下达职工工资总额计划;各单位工资总额计划,都要上报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核定,并送当地人民银行备案。凡未经批准超计划招收职工以违反政策和规定增加工资的,银行有权拒付。1972年7月5日,周恩来在听取国家计委汇报当年全国计划会议情况时,指出现在我们的企业管理混乱,要整顿。据此,国家计委在《1972年全国计划会议纪要》中,提出了整顿企业的7项措施和7项指标。1973年2月,周恩来指示国家计委起草了《关于坚持统一计划,加强经济管理的规定》。这个规定的主要内容是:坚持统一计划,搞好综合平衡,反对各行其是;不许乱上基本建设项目;职工总数和工资总额的控制权属于中央,任何地方、部门无权擅自增加;加强资金管理;整顿企业,建立强有力的生产指挥系统;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加强纪律等。

       二、改革开放后,经济权力配置改革的主要特点是:在宏观层面,不断完善经济管理权力,在微观层面,不断激活微观主体经济权力

       1978年年底,中共中央在北京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这次会议彻底否定了“两个凡是”的方针,重新确立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停止使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口号,作出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的伟大决策。会议指出,现在我国经济管理体制的一个严重缺点是权力过于集中,应该有领导地大胆下放,让地方和工农业企业在国家统一计划的指导下有更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应该着手大力精简各级经济行政机构,把它们的大部分职权转交给企业性的专业公司或联合公司;应该坚决实行按经济规律办事,重视价值规律的作用,注意把思想政治工作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干部和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应该在党的一元化领导之下,认真解决党政企不分、以党代政、以政代企的现象,实行分级分工分人负责,加强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权限和责任,减少会议公文,提高工作效率,认真实行考核、奖惩、升降等制度。采取这些措施,才能充分发挥中央部门、地方、企业和劳动者个人四个方面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使社会主义经济的各个部门各个环节普遍地蓬蓬勃勃地发展起来。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经济微观层面经济权力得到普遍提升。

       一是积极推行农村家庭承包制,激活农村经济微观主体活力。1980年5月31日,邓小平在一次重要谈话中公开肯定了小岗村“大包干”的做法。当时国务院主管农业的副总理万里和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对这一举动表示的支持传达了一个明确的信息:农村改革势在必行。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批转《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指出农村实行的各种责任制,包括小段包工定额计酬,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联产到劳,包产到户、到组,包干到户、到组,等等,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1983年中央下发文件,指出联产承包制是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到1983年年初,全国农村已有93%的生产队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二是采取多种途径进一步激活国有企业活力。从1978年开始,国家开始对国有企业进行扩权让利的改革试点,注重扩大企业自主权,并且把企业经营好坏同职工的物质利益挂起钩来。1979年7月,国务院先后颁布了《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若干规定》等五个文件。通过扩大企业自主权的改革,企业有了一定的生产自主权,开始成为独立的利益主体。1984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自觉运用价值规律的计划体制,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改革主要是为了实行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明确国企改革的目标是要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成为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改革的主要措施是实行厂长(经理)责任制,并在大多数国有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对一些小型国有企业实行租赁经营,并在少数有条件的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中开始了股份制改造和企业集团化的改革试点。到1987年年底,全国国有大中型企业普遍实行了承包制,同年,中共十三大报告肯定了股份制是企业财产的一种组织形式,试点可以继续实行。1988年2月国务院更加明确了企业承包制在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地位,规定了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歉收自补的承包原则。同时,全国人大颁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从而将扩权试点以来取得的改革成果用法律形式规定下来。1993年11月,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是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要求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和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要求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三是大力发展非公经济,提升非公经济微观主体活力。1982年,党的十二大提出,鼓励和支持劳动者个体经济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适当发展。同年12月,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指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个体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1987年党的十三大提出,私营经济也是公有制经济必要和有益的补充。1988年4月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2]的条文,确定了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和经济地位。同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92年党的十四大明确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提出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存在和发展。1997年党的十五大把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确立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并明确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进一步明确: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对非公有制经济认识上的这一重大突破,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了理论和制度保证,注入了强劲动力。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消除体制性障碍、放宽非公有制经济的市场准入。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把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在市场竞争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党的十七大提出: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推进公平准入,破除体制障碍,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2004年全国人大十届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2005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这是我国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性文件。经过多年改革和发展,目前非公经济已成为国家经济半壁江山。

       另外,国家在不断放活或激活微观主体经济权力的同时,也在不断建立和完善宏观经济管理体制。一是不断推进财政税收体制改革。将原来的财政包干制改造为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职权基础上的分税制,使财政税收体制更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本质要求。二是积极推进金融银行体系改革。逐步建立起了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离的金融组织体系,使金融市场逐步走向统一、开放、有序竞争局面。三是积极推进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四是不断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障等内容的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

       国家在建立和完善宏观管理体制方面的标志性事件是1993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出台。在《决定》中,对如何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目标作了全面表述,并为以后的改革奠定了总基调。

       三、十八届三中全会国家经济权力配置新趋向分析:经济资源配置方面权力进一步放活、社会公共管理层面权力进一步收紧

       十八届三中全会在经济权力配置上,呈现出新特点,主要是国家将经济资源配置方面的权力进一步放活,而将社会公共管理层面的权力进一步收紧。

       关于如何进一步放活经济资源配置权力的问题,主要是进一步推进市场化。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并且认为,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遵循这条规律,要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问题。关于如何积极推进经济市场化的问题,《决定》一是对政府的职责和作用进行了界定,提出政府的职责和作用主要是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弥补市场失灵。二是提出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要推进水、石油、天然气、电力、交通、电信等领域价格改革,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三是提出要进一步完善金融市场体系。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努力推进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四是提出要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健全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国债收益率曲线。

       在社会公共管理层面,如何收紧权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进一步加强社会公平建设。在《决定》中,明确提出,要紧紧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深化社会体制改革,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共同富裕,推进社会领域制度创新,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关于如何进一步推进公平的问题,《决定》主要注重了如下方面:一是积极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公平发展。《决定》认为,非公有制经济在支撑增长、促进创新、扩大就业、增加税收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制定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具体办法。二是提出要建设公平的市场体系。《决定》提出:为了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必须加快形成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现代市场体系,着力清除市场壁垒,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三是在城乡关系公平建设上,《决定》提出:必须健全体制机制,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四是积极推进教育公平。教育公平是建设公平社会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决定》提出: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构建利用信息化手段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的有效机制,逐步缩小区域、城乡、校际差距。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实行公办学校标准化建设和校长教师交流轮岗,不设重点学校重点班,破解择校难题,标本兼治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第二,进一步提升国家安全化水平。《决定》提出的重要举措有:一是在总目标中,《决定》明确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二是在社会治理方面,《决定》提出要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要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全面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维护国家安全,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三是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决定》提出要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立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心理干预、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使群众问题能反映、矛盾能化解、权益有保障。四是在公共安全方面,《决定》提出要进一步健全公共安全体系。要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构,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建立食品原产地可追溯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保障食品药品安全。要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改革,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健全防灾减灾救灾体制。要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依法严密防范和惩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五是在网络安全方面,《决定》提出,要坚持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加大依法管理网络力度,加快完善互联网管理领导体制,确保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六是《决定》提出设立国家安全委员会,完善国家安全体制和国家安全战略,确保国家安全。

       四、如何进一步提高经济权力配置的有效性

       从上述经济权力配置发展趋势看,国家在经济权力配置方面总体在不断合理化。但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在经济权力的收与放中,能否真正走出中国社会一收就死、一放就乱的怪圈?在改革开放前,国家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经济权力的不断划分中,存在一个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问题。改革开放后,国家在不断激活微观主体经济权力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乱象,比如环境破坏、坑蒙拐骗、假冒伪劣、经济过度扩张等问题就比较严重。为什么会总是出现这种情况,笔者认为,这里深层次原因与整个社会缺乏诚信有关。因为在社会缺乏诚信的基础上,权力的收与放,都存在一个秩序如何进一步规范的问题。因为缺乏诚信,国民的规则意识必然就差,就必然更多出现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情况。

       如何解决好这个问题,笔者认为,需要进一步加强国民的精神文明建设。从长远看,国家要建设强大的物质文明,必须要有强大的精神文明。

       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的关系,学界有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就当前现状而言,在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关系中,精神文明应当具有更为重要的地位。

       首先,我们不能将物质与意识的关系与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关系混同。物质是存在,而物质文明是存在水平,存在与存在水平是两回事。物质与意识的关系,表达的是一种存在与另一种存在的关系;而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关系,表达的是一种存在水平与另一种存在水平的关系。在哲学上,唯物主义认为,是物质决定意识,这是表达物质的存在决定意识的存在,但并非说物质的存在水平决定意识的存在水平。我们不能因为坚持物质决定意识的原则,就类推出物质文明决定精神文明的原则,这是不妥的。

       其次,从存在水平看,有精神文明,人们工作认真,讲道德,这对提高产品质量大有好处,也有利于促进技术进步,最终物质文明大厦就牢固。另外,有精神文明,也容易建立制度文明。因为有精神文明,人们就讲秩序和理性。这有两个方面的好处:一是容易建立有效率和更公正的制度体系;二是建立的制度也容易得到遵守和执行。而有制度文明,必然社会的交易成本就低,社会就整体有效率。所以,没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就只有物质而没有文明,或者即使有物质文明,最终也是短期的,也不能持久。

       再次,从各国发展实践看,一些国家发展快,背后其强大的支柱就是精神文明。比如,德国二战后,一片废墟,能很快崛起,力量就是德国人背后的民族精神。敬业、认真、守规则,这是德国强大的精神根基。二战后,日本在一片废墟中能很快崛起,靠的也是日本特有的一种民族精神。以色列也是如此,是犹太人的民族精神支撑了犹太人的荣耀。

       另外需要说明的一点是:我们可以说,物质文明存在的形式对精神文明存在的形式有决定作用。比如,科学技术的发达,精神文明的存在形式就有多媒体等新的形式。但存在形式并不是存在水平的问题。我们说物质文明或精神文明,主要是指物质文明的存在水平或精神文明的存在水平。

       建设精神文明,需要注重建设三个最重要的支点:诚信精神、理性精神和敬畏意识。诚信,是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最基本的精神价值,是一切人文道德规范最基本的价值基础。仁、义、礼、智、信,信是最基本的价值。仁、义、礼、智,没有信做基础,就是假仁,就是假义,就是虚礼,就是危智。理性,是处理人与自然之间关系应保持的基本精神价值。理性精神,实质就是科学精神。科学对待自然,是人与自然之间保持和谐关系的最重要基础。敬畏,是人与不确定世界关系应保持的一种基本精神价值。大千世界,人类所认知的,只是很小的一部分,有很多人类未知的东西。面对未知世界,保持敬畏实质也是一种理性,否则,人类就陷入自大盲目的境界,这也是十分危险的。

       另外,精神文明寓于文化之中,要建设精神文明,也需要建设新文化。国家之间的竞争,实际也是文化之间的竞争。戴维·兰思德在《国富国穷》一书中写道:如果我们能够从经济发展的历史中学习,那么,我们知道,正是文化创造了所有的差异。

       另外,建设精神文明,有一个关键是要建设阳光领导。所谓阳光领导,就是有大德的领导。在干部队伍建设上,要多提拔一些道德水平高的干部,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在《论语·子路》中,孔子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3](P115)对于一个单位的领导而言,其自身的价值观对所在单位群众的价值观有重要影响和示范作用。强调德才兼备,以德为先,问题是如何公正评价领导干部的“德”?这里关键要看其为人民服务的实际业绩。“德”表现在一个人身上,有内在和外在两种形式。“德”的内在形式是良心,“德”的外在形式是一个人良好的言与行,有良好的言,同时有良好的行为。“德”的内在形式是“德”的外在形式的基础,“德”的外在形式是“德”的内在形式的实践展开。从社会角度看,“德”的外在形式更重要。如果“德”不在外在实践层面上积极展开,“德”就只具有抽象意义,而无任何社会意义。“德”的价值,最终体现在外在形式上。这里内在形式的“德”是内隐的,很难评价。一个人良心的多少,自己有时都很难说清楚,何况别人,所以,评价“德”应重点放在外在形式“德”的考核上,也就是要重点考核一个人是否有良好的言与行。而考核一个人是否有良好的言与行,重点则是考核行,而不是考核言。听其言,观其行,言只有体现在行动上,才能变为真正改造世界的实际力量。而重点考核行,则要重点考核领导干部的实际业绩,就是要考核领导干部到底真正为人民和社会做了哪些实际事情。

       另一个关键是需要抓好科技人才的道德建设。在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今天,抓好科技建设,是强国的重要基础。意义十分重大。而要抓好科技建设,最重要的是要抓好科技人才队伍的建设。而要抓好科技人才队伍的建设,最重要的是要抓好科技人才的道德建设。人才有道德,“才”才会真正体现为正能量,而不是负能量,“才”才会真正体现为社会之“才”,“才”才会真正成为强国之才。目前,中国学术界浮躁严重,道德水平下降,也客观需要加强科学技术人才队伍道德水平建设。如何加强科技队伍道德建设?这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第一,要对有道德污点的学者,比如有抄袭行为的、对学生不负责任的等学者,在职称上要给予缓评或不予评定。在职称评定时,要优先考虑一些有社会责任的学者。第二,要建立学者道德档案。要对学者的一些好人好事进行记录,如参加公益活动、捐款等,都要有一个记录和评定。第三,对已经评上职称但道德堕落的一些学者在职称或职务上要进行降级或解聘处理。第四,要建立和完善学术权力监督机制,要建设阳光制度。第五,提拔学者任领导职务也要把道德水平放在首要位置。

       另外,建设精神文明,还需要注重两个抓起。一个是从小孩抓起,一个是从小事抓起。从小孩抓起,就是要从小注重孩子的道德建设,要把道德教育放在比知识教育更重要的位置。从小事抓起,就是不仅要抓大案要案,对国民的小错小过也要不放过,要严肃教育和严厉处理。

       从长远看,由于建设精神文明是一个长期任务,所以,中国的改革,必将是一个长期过程,是不可能一蹴而就的,最终将是一个渐进过程,急躁是要不得的。急躁冒进不仅让改革进程更慢,而且很可能导致改革出现方向性偏差,让改革进入误区,为以后的改革深化带来更大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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