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苏联的双重主权冲突与地方民族主义_联邦制论文

前苏联的双重主权冲突与地方民族主义_联邦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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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地方民族主义的急剧上升与骤然爆发是苏联解体的根本原因之一。在苏维埃国家中,联邦主权与加盟共和国主权形成了矛盾的双重权力结构。实践上联盟主权对加盟共和国主权的严重侵蚀和理论上对加盟共和国的法律规定,在客观上为地方民族主义提供了适宜的土壤。

苏联这个曾雄居于世界的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何以在极短的时间内“忽喇喇大厦将倾”?长期积累的民族问题和骤然爆发的民族分离主义是导致苏联解体的根本原因之一。苏维埃国家联盟体制在苏维埃政权初期曾经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到30年代以后,该体制特别是其双重主权的尖锐矛盾,在客观上为地方民族主义和极端分离主义在苏联时期的潜滋暗生乃至最终爆发提供了适宜的土壤。

从地缘政治的角度看,苏联继承了俄罗斯帝国的版图,其上生息着众多民族。由于各民族的经济和文化发展水平有相当大的差异,因此所面临的社会进程和民族进程的任务也不尽相同。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寻找一项能够使各民族的社会进程和民族进程相契合的国家制度是布尔什维克党面临的一个重要而艰巨的任务,联邦制是布尔什维克在政权建设中找到的一种适合苏俄国情的国家制度。

十月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为和平和解决俄国的民族问题创造了条件;它“打破了民族压迫的密网,宣布并加以保证了在民族自决直至分离和建立独立国家的民族权利,为各民族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发展、为巩固社会主义原则基础上兄弟友谊开辟了广阔的前景。”〔1 〕在国内战争和反对帝国主义武装干涉的斗争中,独立的各共和国互相帮助、互相支援,结成紧密的经济、政治和军事联系。在列宁和布尔什维克党正确的民族政策的影响下,各民族间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联系越来越紧密,彼此间有了组成联盟的要求。1922年12月30日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和南高加索联邦的代表在莫斯科签署“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成立条约”,自此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苏联)成立。当时的苏联已经包括了原俄国境内的大部分国家和民族(后来又有中亚等地区的国家和民族加盟),加盟的各共和国和民族将苏联看作是“以国际无产阶级团结的精神来解决民族问题的一个最好形式。”〔2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成立条约”和1924年苏联宪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联盟与各加盟共和国的关系、权利和义务。联盟拥有苏联的最高主权,是苏联对外关系的国际法的主体代表者;联盟的立法机构——中央执行委员会由联盟院和民族院组成;联盟中央政府拥有外交、国防、外贸、交通、邮电方面的权力,批准全苏国家预算、统一货币制度、信贷制、制定苏联土地、矿藏、森林、水流等自然资源使用立法原则,颁布劳动国民教育、卫生保健、度量衡和统计立法原则,宣布大赦等。各加盟共和国(包括自治共和国、自治州和边区)等作为联邦的主体,完全平等并享有主权,各加盟共和国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但不得违背联盟的宪法原则。各加盟共和国享有自由退出联盟的权力。加盟共和国在经济、财政、内务、司法、文化教育、卫生保健、社会保障、检察监督、民族事务等方面享有完全的自主权。

苏联的成立和1924年宪法的颁布充分体现了列宁的民族平等、自愿和民族自决的原则,在苏联成立宣言中这样写道:“就其阶级本质而言,苏维埃政权是国际主义的政权,因此它的结构本身就推动各个苏维埃共和国的劳动人民走向联合成一个社会主义大家庭的道路。所有这些情况都无条件地要求各苏维埃共和国联合成一个联盟国家,这个国家既能保证外部的安全和内部的经济繁荣,又能保证各族人民的民族发展的自由。”〔3 〕米·伊·加里宁也在成立大会上说:“人类的最优秀的思想家们一直在致力于在理论上寻找一种能使各族人民不受巨大痛苦,不要互相争斗,生活在友好和睦之中的途径,已经过去数千年的时间了。只有到了今天,我们在这方面才真正铺下了第一块基石。”〔4 〕因此,从当时的具体情况看,苏联的建立具有客观必要性,不仅对于保卫年轻的苏维埃政权和处在襁褓中的社会主义制度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而且在法西斯势力横行欧洲的伟大的卫国战争中,再一次显示了巨大作用。就连历来对苏联政治体制持否定态度的西方学者也承认:“衡量合法性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看这个政权在经历了重要的制度性考验之后,能否自下而上来,看它经历了把制度的合法性置于危难之中的危机关头之后,能否生存下来。对苏联的这种严重考验就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不管人们对苏联怎么和为什么能经历第二次世界大战而幸存一事是怎么想的,苏联的幸存和胜利却对其政权合法性的发展是一种有力的(可能是最有力的)的促进。”〔5〕

在十月革命前,列宁曾表示反对联邦制而主张单一制国家体制,他强调说:“鼓吹联邦制和民族自治并不是无产阶级应该做的事情……无产阶级应做的事情就是要把所有民族中尽可能广泛的工人群众更紧密地团结起来,以便在尽可能广阔的舞台上为建立民主共和国和社会主义而斗争。”〔6 〕认为:“中央集权制的大国是从中世纪的分散状态走向将来全世界社会主义的统一的一个巨大的历史步骤,除了通过这种国家(同资本主义有密切联系的国家)以外,没有也不可能有其他走社会主义的道路。”〔7〕十月革命后, 许多地区脱离俄国和一些民族国家的建立的现实情况促使列宁的思想发生重大转变。他在1918年3 月所著的《苏维埃政权的当前任务》中提出:“实际上,甚至联邦制,只要它是以真正需要某种程度的国家独立性的重大民族差别为基础,那么它跟民主集中制也丝毫不抵触。”〔8 〕但是列宁并未放弃建立中央集权的单一制国家的设想。他在1920年6 月所著的《民族和殖民地问题提纲初稿》中写道:“既然承认联邦制是走向完全统一的过渡形式,那就必须力求达到愈来愈紧密的联邦制同盟,第一因为没有各苏维埃共和国最紧密的联盟,便不能捍卫被军事方面无比强大的世界帝国主义列强所包围的各苏维埃共和国的生存……。”〔9 〕苏维埃政权建立初期它所面临的形势迫使列宁寻找一条实际可行的过渡的方式,列宁承认:“联邦制在实践上已经显示出自己的合理性。”〔10〕但联邦制如何“走向完全统一”的单一制国家体制,何时过渡?怎样过渡?列宁在生前并未能给予明确的回答,他的后继者们也没有充分理解列宁博大的和富于远见的思想,而是极其武断地将列宁在特殊时期的“策略性”的政策视为“目的性”主张。

世界历史和国际政治发展的情况表明,在多民族国家中联邦制的确是一种可行的国家体制和政治制度,但是既然是联邦制,就必然涉及到“主权归属”与“权力划分”等问题,它对于任何联邦制国家(无论是以苏联为代表的社会主义联邦制国家,还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资本主义联邦制国家)都是一个难以回避的复杂的现实问题。

联邦制国家的政权体系在宪法上一般被划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授予中央政府,另一部分授予地方政府,这是分权制的联邦制国家体制与集权制的单一制国家体制的根本区别。西方联邦制国家的主权大多表现为不容侵犯的唯一联邦主权,各联邦主体所享有的主权实际上是受联邦主权限制的地方自治权。西方学者承认:“在国际法中,主权国家一律平等是一个基本原则,但这种‘平等’完全是一种虚构。”〔11〕联邦制政权体系在苏联则表现为联盟主权和加盟共和国主权,苏联是世界上现存的联邦制国家中唯一将联邦(联盟)主权与联邦各主体(加盟共和国)主权以法律的形式明文规定的国家。苏联学者强调:“社会主义联邦有别于资产阶级联邦制,是建立在统一的原则基础之上的。在苏联和一些社会主义国家中,联邦制在历史上第一次成为解决民族问题的国家方式。社会主义联邦制是以民族区域原则和联邦主权与平等成员的自愿结合为基础的,这些成员拥有自由退出联邦(脱离)的权利。”〔12〕苏联宪法规定联盟主权至高无上,1977年宪法规定:“苏联法律在各加盟共和国境内具有同等效力”,“联盟的主权适用于其全部领土”。〔13〕同时在苏联宪法中规定:“加盟共和国的主权,仅受本宪法所规定范围和联盟所属职权的限制。除此以外,每一加盟共和国均得独立行使自己的国家权力。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保护各加盟共和国的主权。”〔14〕1924年苏联宪法的有关规定使各加盟共和国在宪法上具备了主权国家的各项必要条件(主权、政府、军队、法庭等国家机器),也为加盟共和国主权赋予了法律上的实际意义。表明自苏联成立之日起,苏联在法律上存在着联盟主权和加盟共和国主权的双重主权体系。

既然有双重主权体系的存在,那么如何协调联盟主权与加盟共和国主权的关系便至关重要,关键在于解决好两者的主权地位和权限范围划分问题。这个问题能够解决得好,就能建立起一个上下协调、运转灵活、效率很高的国家行政管理体系;如果解决得不好,那么在具体的实际过程中就将产生尖锐的矛盾,对联盟国家和各联邦主体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

从另一方面讲,由于每个民族都拥有自己独特的文化传统、宗教信仰、经济生活、心理意识、语言文字,在与其他民族的交往中就往往表现出较为强烈的民族自我意识和民族群体意识。民族意识是民族主义的最适宜的土壤,民族意识在政治上则表现为维护民族独立和主权,建立民族国家。在多民族组成的国家中,民族自决权和民族主权则是更为敏感的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则不可避免地诱发民族主义和滋生民族分离主义情绪。

然而苏联政府只是满足于在理论上构建各民族的“主权平等”,在实践上则人为地逐渐削弱以至取消加盟共和国的主权,同时又未能及时地在法律上对双重主权体系进行调整和修正,使其在实践上与理论上愈加脱节直至矛盾。在实际操作中的具体表现是,一方面,苏联政府在法律上坚决肯定加盟共和国的主权地位和自主权,通过民族划界给予非俄罗斯民族以领土完整和国家行政管理机构。作为一个法律上的主权民族国家,各加盟共和国各自拥有独特的历史文化传统、人文特点和自然地理条件,各民族及其政府有权自主地制定符合本民族和本国特点的政治法律制度,自主地发展本国的民族经济和民族文化。其客观作用即是强化非俄罗斯民族的民族特性,强化了对本民族文化传统的精神认同感与心理归属感。法律上的主权地位和完备的国家管理机构为非俄罗斯民族争取民族权利以至形成极端的民族主义提供了条件,即“保存民族地区结构,就等于保存民族主义得以发展的条件。”〔15〕另一方面,苏联政府在实践中又坚持实行中央高度集权的单一制的国家行政管理方式,逐渐削弱加盟共和国的主权与自主权,通过人为地加速民族融合的过程来淡化以至消除非俄罗斯民族的民族特性,通过社会经济的发展进程而加强各民族的共性和一致性,在苏联的大熔炉中把所有民族融为一体,成为新的历史性人民共同体——苏联人民。从国家管理的技巧方面看,这是一个极其矛盾和危险的作法,它陷入二律背反的悖论之中,即苏联政府在第一方面所执行的政策越努力,而第二方面的成果距离其民族融合的目标就越远。而第二方面的成果越显著,非俄罗斯民族的民族主义情绪就越严重,联盟中央政府和其他民族及共和国的关系就越难协调。

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米高扬在苏共22大上承认:自30年代以来苏联“出现了一种限制各加盟共和国权力的倾向,许多加盟共和国范围的和地方性的问题的解决越来越集中到中央,全联盟的机构异常臃肿。”〔16〕最终是联盟主权取代了加盟共和国主权,中央集权的单一制取代了分权制的联邦制。在1977年讨论苏联新宪法时,“有人甚至错误地认为苏联各民族的民族国家体制已经丧失了自己存在的必要性,并且阻碍了各民族的接近”〔17〕,提出“把统一的苏维埃民族这样一个概念写入宪法,取消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或者严格限制加盟共和国的主权,剥夺它们退出苏联的权利和同外界联系的权利。同时,有人还建议撤销民族院,建立单院制的最高苏维埃。”〔18〕这不是偶然的现象,它恰恰反映了加盟共和国主权地位的衰落。正如前苏联学者叶·杰依曼尔所说:“苏联的国家体制是以并将继续以加盟共和国的主权为前提条件的,但是在事实上,在具体的情况中,中央部门不注意采取防止破坏加盟共和国主权实际措施,而简直是在忽视加盟共和国的主权。从这个意义上说,经济主权——仅仅是建立在法制国家原则基础之上的联邦制国家的构成中加盟共和国主权的全部问题的一小部份。但是如何解释对自主权的理解,即指的是加盟共和国的“民族”经济利益与全联盟经济利益的冲突,解释加盟共和国的经济主权,想必都是错误的”。〔19〕

从民族问题的角度看,这实际上是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状况的加剧,它背离了列宁的下述设想:使苏联真正成为“自愿的民族联盟,这种联盟不允许一个民族对另一个民族实行任何强制,它的基础是充分信任,明确意识到兄弟般的团结一致,完全自愿赞同”〔20〕和“不仅使地方的特点,而且使地方的首创性、主动精神和各种各样达到总目标的道路、方式和方法,都能充分顺利地发展”〔22〕。前苏联学者在反思苏联严重扭曲的联邦制时说:“实际上,这就是与行政命令管理体制相联的高度集中的中央官僚主义体制,它导致侵犯加盟共和国的主权和自治实体的自治权,压制它们的创造性和积极性,阉割苏维埃联邦制的实际内容,使国家实际上变成了单一制。”〔23〕“以宪法形式宣布的各加盟共和国的主权受到阉割,甚至化为乌有,它们的职权范围受到极其严格的限制,而扩大了苏联(主要以苏联执行机关、政府和主管部门为代表)的职权范围。由此观察,这种情况形成的原因在于苏联成立之前俄罗斯各族人民权利宣言,尤其是其中的一些条款,如各民族的主权及由此产生的它们的自决权早已被束之高阁。如果说在十月革命后的最初数年某些少数民族在某种国家体制里还能够坚定表示自己自决的愿望,那么后来这些问题的解决则是任凭个人的意志或某种政治需要行事了。”〔24〕这是一种潜在的和灾难性的隐患,它孕育了未来的加盟共和国的民族分离主义运动。

在苏联,中央集权的单一制的国家体制最为严重的后果即是导致加盟共和国主权地位的逐渐削弱以至全部丧失,而双重主权在理论和实践上的脱节则导致民族主义情绪的加剧。事实上在苏联30年代中期,苏联宪法上内含矛盾的有关条文和实际操作中对加盟共和国的侵犯,已使联盟主权与加盟共和国主权之间暗伏危机,但是在特殊的时期(战争年代、肃反大清洗年代和斯大林执政时期)中央集权的单一制和加盟共和国主权地位的衰落对各非俄罗斯民族的民族主义的影响并不明显。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民族主义更为常见的表现方式是压抑和积聚。50年代中期赫鲁晓夫的改革为长期压抑的地方民族主义的爆发创造了条件,而直接的诱因即是长期被压制的加盟共和国主权的部分复归。赫鲁晓夫改革的一个要点即是还部分“主权”于加盟共和国。他提出:“不允许对各加盟共和国采取凡事包办的态度。……我们必须在这方面继续努力,这将更加提高地方上的创造主动性,巩固各加盟共和国,进一步加强我国各族人民之间的友谊。”〔25〕从表面上看,赫鲁晓夫的改革是将原属加盟共和国的而被逐渐集中于联盟中央的自主经济管理权、行政权、立法权归还加盟共和国,而实质上则是苏联政府以1924年宪法为根据,将国家根本法所规定的加盟共和国主权部分地归还各联盟主体。这对于改革极度扭曲的联邦制国家体制,解决联盟中央的过分集权问题,调整联盟主权与加盟共和国主权之间极其不正常关系,缓解由此而激发的非俄罗斯民族的不满情绪,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其客观作用则是促进了地方民族主义情绪的爆发。该时期的地方民族主义是与争取久已被忽视的加盟共和国主权紧密相联的,这表现在:第一,与联盟中央的关系,是各加盟共和国片面强调本民族的特点及经济政治的独立性,力图建立独立的国民经济体系;第二在与其他地区和加盟共和国的关系上,重新获得自主权的各地区和加盟共和国固守本民族、本地区或本共和国的利益,互设经济贸易壁垒。这种地方主义是各加盟共和国主权长期被侵犯和民族自主权被忽视的一种强烈的反弹,它“不仅仅是区域性的地方主义,而且是带着较强的民族倾向的地方主义”〔26〕。

纵观苏联历史的发展,可以肯定,中央集权的单一制国家体制和双重主权的长期不和谐对地方民族主义的影响是巨大的。长期的压抑和积聚的结果则是骤然的、毁灭性的爆发。到80年代中期戈尔巴乔夫执政时期,苏联的民族问题已经到了一触即发的程度。以波罗的海三国为代表,各加盟共和国先是要求经济和文化自主权,继而要求行使真正意义上的加盟共和国主权。1986年在哈萨克斯坦爆发的“阿拉木图事件”和1988年在亚美尼亚和阿塞拜疆之间围绕的纳戈尔诺─卡拉巴赫地区的归属问题爆发的流血冲突事件,实际上都是各加盟共和国与联盟中央、加盟共和国之间的主权之争。1990年苏共中央二月全会之后,苏联政府和苏共中央曾经致力于改革联邦制,其出发点是:“苏维埃联邦具有巨大的潜力,这种潜力长期以来并没有得到实现。因此必须首先通过革新苏维埃联邦制,充实它的新的政治和经济内容的途径来充分利用这种潜力,这既有利于发展每个共和国的经济和文化、满足各苏维埃民族的多方面需求,也有利于加强各民族的族际主义团结和巩固苏联。”〔27〕但是,戈尔巴乔夫和苏共中央却将民族问题的解决寄希望于“公开性”和“民主化”的原则之上,寄希望于协商、对话、宽容和妥协的方式之上,没有吸取赫鲁晓夫改革的教训,没有充分考虑到在联邦制问题上的地方民族主义的历史性、尖锐性和复杂性。然而公开性和民主化解除了人们思想上的顾虑,党内与社会民主气氛的空前活跃和苏联历史上“空白点”的不断暴露,诱发了长期压抑的民族自我意识和民族主义情绪,非俄罗斯民族强烈要求维护本民族的利益。拥有更多的民主自由和更多的民族自主权,也为分离主义势力提供了合法的地位和合法的讲坛,特别是曾经有过独立历史、民族主义情绪一向比较强烈的非俄罗斯民族和加盟共和国(以波罗的海国家和乌克兰为代表)则爆发了民族分离主义运动,出现了“主权大检阅”浪潮。1990年6月12日, 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率先颁布了“主权宣言”,随后乌兹别克、摩尔达维亚、乌克兰、白俄罗斯、中亚五国等加盟共和国(波罗的海三国除外,三国在同年3─5月已宣布脱离苏联而独立)全部发表了“主权宣言”。到1991年8月, 戈尔巴乔夫再次提出的建立主权共和国联盟的设想为时已晚。因为8·19事件后,民族分离主义浪潮已自西向东扩散开来,而且此时三个斯拉夫国家的首脑已经开始酝酿如何结束苏联的历史了。真是积重而难返,厚积而骤发。

注释:

〔1〕A.C.斯捷潘诺夫:《伟大的十月革命与苏共的民族政策》, 莫斯科1982年版,第4页。

〔2〕〔3〕《苏联的建立:1917─1924年文件汇编》,莫斯科——列宁格勒1940年版,第299、333页。

〔4〕《加里宁文章和言论集(1919─1935)》,莫斯科1936年版,第95页。

〔5〕塞维勒·比亚勒:《苏联的稳定和变迁》,新华出版社1984年版,第155页。

〔6〕《列宁全集》第7卷,第89页。

〔7〕《列宁全集》第24卷,第148页。

〔8〕〔9〕〔10〕《列宁全集》第33卷,第228页;第4卷,第273页;第31卷,第126页。

〔11〕《新编不列颠百科全书》第17卷,芝加哥1984年版,第309页。

〔12〕《苏联大百科全书》第27卷,第255页。

〔13〕莫斯科1977年10月8日《真理报》。

〔14〕《苏联的建立:1917─1924年文件汇编》第426页。

〔15〕埃·唐科斯:《分崩离析的帝国》,新华出版社1973年版,第266页。

〔16〕《苏共二十二大文件汇编》上册,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586页。

〔17〕A·M·里谢茨基:《发达社会主义条件下的苏共的民族政策问题》,基什尼廖夫1977年版,第63页。

〔18〕勃列日涅夫:《关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根本法)草案及其全民讨论的结果》,1977年10月5日《真理报》。

〔19〕叶·杰依曼尔:《关于民族主义与假民族主义》,莫斯科《社会科学》1989年第2期,第64页。

〔20〕〔21〕《列宁选集》第4卷,第148页;第27卷,第190页。

〔22〕《列宁全集》第27卷,第190页。

〔23〕埃·塔杰沃相:《革新社会主义的民族政策》,莫斯科《科学共产主义》1990年第2期。

〔24〕格·哈恰图良:《作为多民族国家统一的形式和原则的社会主义联邦制》,莫斯科《苏联国家与法权》1990年第2期。

〔25〕赫鲁晓夫:《苏共中央向苏共20大提出的总结报告》,《真理报》1952年2月15日。

〔26〕布热津斯基:《苏联民族问题的政治含义》,《民族译丛》1979年第2期。

〔27〕埃·塔杰沃相:《革新社会主义的民族政策》,莫斯科《科学社会主义》199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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