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中国的反垄断法——中国反垄断法国际研讨会综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反垄断法论文,国际研讨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不久前,全国人大财经委、国家经贸委和国家工商局在北京亚太经济技术研究院、美国共和国际研究所的协助下,在北京联合召开了中国反垄断法国际研讨会。来自美国、加拿大、日本、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和国内专家学者及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计委、国务院法制局等有关部门的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期间,中外专家就中国反垄断立法的意义和原则、垄断的界定、行政性垄断如何规制、执法机构的设置、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对中国制定反垄断法的总体评价
与会专家代表一致认为,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中国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不能没有这部法律。反垄断法的主旨在于保障公平竞争,防止限制竞争的行为,保护竞争者、消费者利益,维护市场统一和竞争秩序。因此该法被喻为“自由企业的大宪章”或“经济宪法”。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市场竞争机制逐步形成并不断完善,但目前经济生活中已出现了各种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如垄断价格、价格歧视、分割市场、操纵招投标,特别是行政性垄断,严重地干扰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因此,制定反垄断法成了当务之急。
垄断的界定和规制
对垄断如何界定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垄断一般包括垄断状态和垄断行为。从世界各国反垄断立法的趋势看,反垄断法逐渐集中在垄断行为上,相对淡化对垄断状态的规制,也就是说,反垄断法所反对和禁止的并不是企业规模的大小,而是其行为及行为的后果。多数与会者认为,在对垄断进行规制的问题上,不仅要关注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且更要关注它是否滥用这种市场支配地位,是否采取了反竞争的垄断行为。
对于这一问题,有的专家认为,要看具体的国情。比如德国,它是一个国土较小的国家,实行的是开放的市场经济,并且欧洲是一个统一的大市场,国际贸易的比重较大,因此很难用一个国家的市场范围来规制垄断状态,只能转到对垄断行为的规制,这是有道理的。然而中国是个大国,国内市场很大,许多产品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只能以国内市场为主,因而中国不能只考虑垄断行为而不考虑垄断状态。
来自美国和OECD的专家根据其立法经验指出,反垄断法在规制垄断行为时,通常遵循两个原则:一是本身违法原则;二是合理原则。本身违法原则主要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卡特尔协议,如固定价格协议、限制生产额的协议、瓜分市场的协议、联合抵制协议以及阻止新企业进入市场的协议等。这类协议的性质比较明确,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合理原则适用于非明显阻碍竞争的垄断行为。在确定这类垄断是否违法时,必须考察企业的意图、企业获得或维持垄断地位的途径以及企业行为所产生的后果。
行政性垄断
与会专家用了较多时间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讨论。
大家认为,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大部分行业、企业都走向了市场,出现了竞争的局面,但政府一方面对仍处于垄断地位的企业未按市场经济规则加以管制,而听任政企不分的垄断者自行其是,另一方面,某些行业或部门还常常以管理和维护市场秩序为名通过种种行政手段实施管制,或者通过其所属的企事业单位进行垄断经营。这就是人们通常所指的行政性垄断。
行政性垄断是体制的产物,转型国家大都存在这一问题。行政性垄断行为既不属于政府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而进行的正常管理活动,也不属于政府为实现宏观经济调控目标而采取的产业政策或其它经济与社会政策,而是转轨时期政企不分、滥用行政权力参与企业经营活动的行为。这些行政性垄断行为不仅保护了落后,阻碍了市场经济机制的发育,而且还会造成官商勾结,滋生腐败,干扰整个社会的健康发展。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当前中国最为严重的限制竞争行为不是来自企业,而是来自某些政府部门或部门与相关企业的合谋。尽管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并未把行政性垄断作为反垄断法规制的内容,但考虑到中国的实际情况和行政性垄断的危害及其泛滥,中国在制定反垄断法时应把行政性垄断纳入规制范围,东欧和独联体转型国家也是这么做的。
企业兼并与市场份额
与会专家认为,企业兼并是反垄断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主旨是通过控制企业兼并来创造一个利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结构。企业兼并控制通常适用合理原则。
企业兼并的效果是多元的,既有好的一面,即通过兼并实现规模经济,也可能产生不良后果,即通过兼并消灭潜在竞争对手,设置进入市场的障碍,直至造成垄断。因而,对企业兼并进行监控就成为反垄断法的重要内容,这也是世界各国反垄断法的共同做法。关键的问题是达到什么样的规模,何种程度的企业兼并应受到限制。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反垄断法应限制那些妨碍竞争的兼并,而不应该限制不妨碍竞争的兼并。若兼并能提高效率、降低生产成本、促进技术进步,即使具有形成垄断的态势,对此是否管制,那也要通过综合效益来评价。大企业的兼并未必就会限制竞争,如麦道与波音的合并,因为它们面对的是一个全球性市场,在这一市场上,它们的合并是限制不了竞争的。
关于企业兼并监督程序。有的专家认为,企业兼并应向反垄断主管机关申报,对达到一定规模或市场份额的企业兼并实行许可监督制度。在具体做法上一般分为准许主义和异议主义,两者各有优劣。
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反垄断法是一个不同于一般经济法律的重要法律,需要特别设立专门的执法机构,如美国是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日本是公平交易委员会,德国是联邦经济部和卡特尔局,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在反垄断执法体制上,要建立一个从中央到地方统一的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地方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统一归中央领导,并向中央报告工作。反垄断法的任务不仅要对企业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还要对政府部门滥用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规制。特别是在涉及行政性垄断行为时,调查处理的难度相当大。这就要求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应有相当大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
与会专家指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是世界各国反垄断法中所共有的一项法律制度,其意义在于对那些涉及自然垄断、公共利益的行业或领域予以豁免,以避免社会资源浪费,如城市供水、电网、煤气等。但是,豁免也是有限度的,如果受到豁免的行业或企业滥用豁免权或超越豁免限度,仍要受反垄断法的规制。
不少专家认为,应处理好反垄断立法与发展民族经济的关系问题。改革开放以来,虽然中国经济发展很快,但企业规模普遍较小,适当加强产业集中度,促进规模经济是发展中国民族经济的重要途径。当前,随着跨国公司涌入中国,国内相关工业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冲击,有的行业几乎为国外或由外资控股的企业产品所垄断,如彩卷、移动电话等。为此,中国应强调规模经济,发展大公司、大集团,制定反垄断法有利于实施这一战略,为企业公平竞争创造法制环境,同时可以规制跨国公司的垄断行为,保护民族经济的发展。对这个问题需要把握好度。
与会专家认为,对合理化共同行为、中小企业的共同行为和为了对付经济不景气而采取的共同行为进行豁免要特别谨慎。大多数国家允许竞争者为加强国际竞争力订立主要用于出口产品的卡特尔,只要其实现的利益大于对国内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