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时代的多维版权体制建立浅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多维论文,体制论文,版权论文,数字论文,时代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对数字出版的定义是:只要使用二进制技术手段对出版物的整个环节进行操作,都属于数字出版的范畴,其中包括原创作品的数字化、编辑加工的数字化、印刷复制的数字化、发行销售数字化和阅读消费数字化等。
数字出版具有便捷性、多样性、绿色环保、成本低廉、快速查询、海量存储、方便编辑制作等优势。早在2011年4月,亚马逊的电子书销量就超过了印刷书销量,电子书与印刷书的销量比为105∶100,其中还不包括电子书销量中的免费销量部分。目前,在专业出版领域,励德爱思维尔科技出版中数字出版所占比率超过收入的86%,四大专业出版集团的收入中数字出版收入均超过一半。在大众出版和教育出版领域,出版商也开始从最初的抗拒、怀疑转向重视支持,他们一方面通过亚马逊的电子书销售获得了可观的利润;另一方面积极探索新的数字内容产品和新的数字业务模式。
我国的数字出版产业也是近五年新闻出版产业的发展亮点,传统新闻出版机构改变以往传统出版单一纸质载体(磁带等)产品模式,相继形成多媒体出版、网络出版、移动出版、全媒体出版等多样化的电子出版模式。截至2008年年底,全国579家图书出版社中,已有90%开展了电子图书出版业务,出版电子图书50多万种,发行总量超过3000万册,收入达到3亿元。据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发布的《2010年中国数字出版年会年度报告》指出,2009年我国数字出版产业的收入达到799.4亿元,比2008年增长50.6%,继续保持高增长速度。最新数据显示,2011年我国数字出版全年收入规模达1377.88亿元,比2010年增长了31%。
数字出版发展的制约瓶颈
据调查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6月底,中国网民规模达到4.95亿,宽带网民数为4.89亿。《中国网络出版发展状况及政策》报告称全国现有的80多万个网站中,涉及出版的占25%,这些网站的编辑量超过总编辑量的40%左右,从业人数超过4万人,销售收入超过130亿元,直接带动相关产业增加产值1500亿元左右。尽管中国数字出版产业的市场规模巨大,发展势头强劲,但由于总体盈利模式尚未形成,目前处境尴尬。除了数百家传统出版单位外,国内大批的文化公司和各种版权代理商、平台运营商等数千家机构纷纷抢滩数字出版,并形成我国网络中传统出版社主导、网络公司主导、门户网站主导的三种网络出版主体。然而,除了在学术期刊、网络游戏、少数原创文学网站等有较好表现外,国内绝大多数数字出版企业和项目,盈利模式不清,投入大于产出,数字出版仍“只叫好不叫座”。
目前的产业瓶颈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技术环节。数字出版技术体现在将出版产业工作流程、发行渠道覆盖、内容展示和保护、商务流程结算等环节进行紧密结合的方案中,对技术的融合性要求很高。与之相关的技术包括“按需印刷、按需出版、跨媒体出版和数字信息库出版”,实际工作中主要包括网络技术、Web技术、电子文档处理技术、多媒体技术以及数据库技术。
在众多的技术环节中,诸如消费支付系统、阅读器品质、电子书格式等技术因素,曾经出现阶段性困难,但也随着信息科技的进步以及电子银行网络化的发展很快得到解决。但是由于数字出版技术需要技术人员对产业的盈利模式和运营方式有深入的了解,才能够通过技术方式实现需求,所以数字出版行业需要吸引一批愿意投身出版产业的技术人员进入这个行业。而目前中国出版产业的收入水平和发展环境还没有办法引入大批技术人员,因而主要的技术实现还是依靠数字出版技术提供商。一方面,由于涉及技术授权,出版商无法对技术平台进行深入了解和定制化开发;另一方面,技术提供无法深入到出版产业的日常工作中,在产业实现全面数字化的进程中,技术力量不足的缺陷将凸显,很多出版机构的项目都迟迟不能实现。所以,虽然技术问题是网络出版发展环节中最简单、最容易得到解决的问题,但也是最突出的制约瓶颈。
内容环节。出版活动归根到底是要以优质精彩的内容吸引读者,使消费者感到“物有所值”,从而愿意付费购买。数字出版也应该是“内容为王”的时代,必须充分调动并保护作者和传统出版机构及内容提供商的积极参与性,这才是数字出版能否发展的核心所在,数字版权和版权保护问题也随之凸显。
首先,必须增强作者和出版社对数字出版的信心,调整目前数字出版产业链条中“渠道为王”的失衡状态,切实在利益链条中兼顾平衡作者和内容提供商的利益。大多数传统作家认为传统出版社赶潮流搞数字出版,却少见成效,所以不愿意跟出版社签数字出版协议。作家并非抵触数字出版,只是数字版权的不完善让他们一直心存芥蒂。即使知名网络写手,也对数字版权的混乱状况表示担忧。数字版权交易不规范导致纠纷经常发生,社会上大批各种类型数字公司追着作家签数字版权,一旦将数字版权签出后,约定的作家分账收入少得可以忽略不计。
同样,传统出版社在数字出版产业链条中弱势地位和出于对数字版权授权后难以控制、侵权盗版风险危害的担忧,也使得他们对数字内容的授权小心谨慎。他们认为,当前数字出版行业的产业链,渠道主宰利益。出版社之所以搞数字出版或授权手机阅读基地、门户网站主要是帮助旗下作家传播作品以及正版维权,收益则是最后一个需要考虑的,他们从事数字出版的经济动力还不足。数据也证明了这点,中国移动在2011年手机阅读的收益是15亿元,作为“渠道”,他们拿走了绝大部分。作家出版社上线的一部作品,点击量高达9000万次,但最终拿到的收益也只有几十万元。网络出版能否取得长足进步取决于内容环节,即如何涌现出更多、更好的数字内容,如何使得虚拟网络中的数字版权得到切切实实的保护。
心理环节。读者阅读习惯和消费心理往往被忽略或被无限夸大。一方面,网络出版的诚信问题也日益成为影响网络出版顺利发展的难题,出于网上支付和用户登录过程中个人信息泄露的担忧,一些具有消费能力的潜在用户对网络出版敬而远之,这使得网络出版的客户目前主要集中在消费能力较弱的青年读者群;另一方面,由于全民版权意识淡薄,加之互联网自由免费的观念深入人心,一些网络公司或个人为了吸引用户注册或引入流量,总以提供侵权盗版的电子图书或链接为噱头,用户总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免费下载所需要的电子图书,相当程度分流了一批意愿付费购买的读者群。解决网络出版的用户消费心理环节并非一蹴而就,但也不是坐等全社会和国民版权意识的逐步提高。实际上,网络出版的心理环节、技术环节和内容环节是环环相扣的。网络出版的技术和内容得到加强和改善,用户消费心理难题就可以迎刃而解,而用户付费购买电子图书则可以促进资本和内容更多投入到网络出版的技术升级和网络出版的内容更新中去,从而形成网络出版的良性循环。
建立多维出版主体,突破产业制约瓶颈
随着数字出版的蓬勃发展,多维版权制度的形成势在必行。多维版权制度在引入数字出版带来的新元素概念的同时,打破传统版权制度体系中已经形成固定化的一些概念,重新以多维度的界定,满足产业当下和未来发展的需求。
从出版主体来看,多维版权制度需要扩大出版主体的界定,通过严格互联网出版资质审核,推行网络书号制度等手段,让新的出版主体与传统出版主体能够在竞争有序的环境下,共同推进产业发展。
网络出版的优势是大大简化了出版流程,增强了作者与读者间的互动,更重要的是,大大降低了出版门槛,任何在网上发布信息的人、单位或组织等,都可能成为潜在的网络出版者。网络出版使出版者阵容扩大,并带来了出版理念的变革,对我国现有出版管理体制和版权监管体系形成了冲突和挑战。我国对传统的图书、光盘电子出版管理实行审批制,要求出版之前必须送有关部门审批,只有获得了图书书号、电子书号的作品才能成为正式出版物。然而网络出版的蓬勃发展,使现有审批制也难以为继,亟须改革,尤其要建立与网络出版相适应的出版管理体制,以促进出版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网络时代容易给人造成人人皆可在网络自由出版的错觉,因此对网络出版主体合法性认定异常重要,只有对网络出版主体的认定和管理,才能从源头上对网络出版内容实施监管。目前网络出版呈现出版主体大众化的趋势,除了传统具备合法出版权的机构以外,大量的文化商业公司、网络企业,甚至个人都能从事网络出版。这里有必要厘清网络出版与网络信息发布的区别。因为现在互联网上经常出现一些网络内容服务商或者个人,以网站或博客的形式发布信息,进行网络信息服务和传播。有学者将在网上发布归于网络出版范畴。网络出版必须体现出主体合法化、产品数字化、流通网络化、交易网络化的显著特点。网络出版与网络发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目前国家对网络出版实施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制度,由新闻出版总署和信息产业部联合出台《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指出互联网出版,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明确指出,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方可称为互联网出版机构,并规定了网络出版进入的门槛条件,即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除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一)有确定的出版范围;(二)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三)有必要的编辑出版机构和专业人员;(四)有适应出版业务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场所。
不可否认,《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颁布实施对规范引导网络出版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但国家总体上对互联网出版机构批准较为谨慎,而且侧重颁发给传统出版机构网络出版资质,而这些出版机构恰恰在实践中对网络出版处于观望态势。更重要的是,依照我国目前出版流程和管理体制,凡是网络出版物获得出版物的合法身份,必须通过图书书号或电子书号的方式以实物载体予以呈现,这使得一些网络原创文学和专向网络出版的作品处境尴尬。便捷性、虚拟性、互动性是网络出版的特征和优势,如果我们的网络出版物必须先以图书或电子书等实物形式获取出生证后,才可以享受正式出版物的待遇的话,我们的网络出版只能是一种低层次、低效能的出版内容数字化过程。所以对于国内网络出版的发展要控放自如,疏通引导,突破传统出版管理体制和体系,为网络出版设立特区,大胆尝试。
在版权制度中,明确地对出版主体目前存在的多维性进行界定,是进行法律相关责任权利界定的基础,也是执行版权保护的基础。参照我国现有出版管理流程和制度,完全可以尝试推行网络书号制度(或网络出版备案制度),给网络原创文学和专为网络出版的作品正名。传统出版社具有严格的出版管理机制和流程管理,可以率先授权给具有互联网出版资质的传统出版机构以网络书号,进行网络出版,并享有正式出版物的身份和待遇,然后逐步扩大到其他网络出版主体。此举不仅可以调动网络出版主体的积极性,也必将带动起广大作者的参与热情,从而丰富网络出版物的内容和种类。推行网络书号可真正实现数字出版产业线上线下的全版权开发和运营。
厘清多维产业链,界定符合产业实践的新成员和新概念
数字出版的发展为产业链引入了新成员和新概念,他们在为产业带来了发展所必需的技术、内容和扩大的受众的同时,也逐渐成为产业链的一部分。同时,一些传统出版产业链上的环节正逐渐消失或弱化,或者在功能上发生了改变。
数字出版的发展改变了原来以商品所有权转移,即印刷出版物交易为基础的内容消费模式,形成了以在不同渠道进行阅读权授权转移为主的新的内容消费模式,版权细分的需求凸显。同时,在权利转移的过程中,也不再是原来较单纯地从作者到出版社,读者只是作为购买者购买印刷品的实物,拥有对实物的使用权,基本不涉及授权。数字出版将读者也作为了授权的对象,要求他们有更高的法律自觉性,不会超越他们所被授予的阅读权利。
同时,由于产业链条上加入了数据加工商、内容平台商、网络渠道商等新成员,他们在执行各自角色的过程中都需要获得某种或多种授权,也同时需要承担该授权所赋予的责任与义务。版权保护和版权制度所覆盖的广度和深度都需要进行多维度的重新界定。对于网络出版主体的厘清和推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审批制度,可以使网络出版成为有源之水,从源头上保障数字内容的多样性和丰富性,而数字内容的使用及其保护则要通过大力推动数字版权保护体系的深化和细化得以实现。
数字版权产业是基于IT科技和网络技术发展而来的,数字技术使出版物的复制和传播简单化、成本低廉化,对现有版权制度也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而且随着世界步入知识经济时代,版权扩张成为一种潮流和明显特征,一方面是数字出版对已有版权保护体系的挑战和冲击;一方面是数字版权保护日益迫切的扩张保护诉求。调节好两者矛盾,既要利用数字化技术和互联网推动传统文化产品的内容传播,同时又要保护内容提供者的利益,鼓励他们使用网络扩展业务的积极性。问题的关键在于要侧重通过加强技术性措施来平衡版权所有者,即媒体和用户之间的利益,不仅要维护版权,同时也要有效保护用户更加便捷地使用数字内容。
推广技术性管理保护措施,加强数字版权管理系统标准和格式的统一,符合网络出版海量化、虚拟化的特质。数字版权保护技术的应用不应该只局限在文件加密,而是应该通过与多种商业模式和市场销售平台的配合,为网络出版中创作—发行—消费的各个环节都带来实际的利益。数字版权管理系统不仅可以实现对版权的保护和管理,而且通过对版权使用的多种方式和多个平台跟踪统计,能有效防止数字内容的非法传播和侵权盗版,并能及时获知市场反馈和需求并精确统计网络出版物的销售数量,保障内容提供商的经济利益,平衡网络出版价值链条中各方的经济利益,从而夯实网络出版的商业模式基础。
建立多维度数字版权公共服务支持体系
要具体执行数字出版环境下的多维版权制度,需要完善多维度数字版权公共服务支持体系。目前正在探索中的版权价值评估体系、版权纠纷调解机构、数字版权代理机构、数字内容信息库、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及网络版号授权体系等,都是逐渐构建多维度数字版权公共服务支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推动解决网络内容海量授权的问题。网络出版的核心模式就是海量的数字内容吸引海量的浏览,从而实现最终付费阅读和购买。数字内容都面临着一系列作品的确权、授权、权利转移问题,其核心就是如何保障海量授权的合法性获得。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完善的版权授权体系,尽管国家鼓励成立数家国家级版权贸易基地和多种形式的版权中介服务机构,但远远还不能满足网络出版海量获取数字版权的需求。网络侵权盗版纠纷产生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数字版权授权不清所导致的无意侵害。构筑权威完善的数字版权授权体系的重要性也日益突出,这可以通过强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介机构和大力发展版权代理机构推动版权贸易等多种形式来构筑版权授权体系,从而形成各类版权协会、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作品登记机构、认证机关、版权中介、维权纠纷调解组织等构建的数字版权公共服务体系,从而形成海量数字版权的确权、许可和使用的良性环境。
另一方面,由于目前中国数字出版产业规模仍然处于起始阶段,各服务环节能够获得的经济利益有限,形成了服务类型单一、经济意识薄弱、产业知识匮乏的被动局面,无法有效支持产业的发展,大多数机构无法支持自身的运转经费,还主要依靠国家支持。比如版权中介的收入主要依靠版权交易达成后的中介提成,通常为15%,但是在数字版权价值较低的情况下,做侵权索赔的收入会远远大于做内容授权的中介收入,这就形成了先侵权再索赔的恶性循环。明确各种版权服务体系在产业链的重要支撑作用,推动形成完善的多维公共服务体系,是数字出版产业长足发展的重要保障。
综上所述,多维版权体制能够从出版主体、产业链权利及义务责任关系、服务支撑体系等多个角度支持数字出版产业的发展,保障产业目前和未来的正确方向。